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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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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六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八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章 宏观调控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建立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十三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四十四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规定。
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The page is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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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交警在
——市公安交警大队抗洪排险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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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至6日泰兴连续强降雨,仅3日一天的降雨量就达100mm,泰兴市范围内主次干道因此出现了大面积积水现象,给过往车辆、行人带来了诸多交通安全隐患。风雨面前,泰兴交警选择了勇敢坚守。
2日上午7时,正在关注微信的市公安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王文宏在微信中看到市民发来的照片,大庆路、羌溪路部分路段出现积水,影响车辆通行。雨情就是警情,就是命令。他迅速电话动员,果断启动中队恶劣天气处置预案,带领全队民警主动出击、积极应对,雨中坚守路面执勤一线。特别是大庆路、羌溪路等路段积水严重,羌溪路镇海门桥下的低洼处积水超过了15厘米,他利用口哨、喊话器提醒过往车辆减速慢行,指挥、疏导车辆有序通行,虽然积水漫过了他的双脚,可他全然不顾,与过往车辆&零距离&接触,扯开嗓门一遍又一遍地叮嘱驾驶人保持安全车速。与此同时,他的裤兜里一遍一遍地响起家里的电话,在20公里外的黄桥,70多岁的父母家里,因暴雨侵蚀屋顶多处发生漏雨&&最后,引以为傲、穿警服的大儿子没回家,倒是在工厂忙碌的弟弟心急火燎地往家赶。
鼓楼北延路段,由于周围的建筑工地施工,水深一度达40厘米,数十辆机动车在水中停滞,为了让司机放心地安全通过,交警郭建中打开下水道井口盖排泄积水,并在泥沙浑浊的积水中,指导驾驶人熄火,松开手刹,扶好方向盘,自己则到车后帮助他们推车,最大限度地降低车辆损失。
风在、雨在,泰兴交警也在!&驾驶员朋友们,近日连降暴雨,请您行车停车避开低洼地区&&&&目前泰兴市区发现重点积水路面有古墩线古溪铁路大桥等共6处,请车辆驾驶人绕行,感谢您的配合,泰兴交警与您相伴。&一条条短信、微信、语音小喇叭一瞬间全面铺开。各基层交警中队人员全部上路,排除险情,人手不够时,抽调友邻中队人员互帮互助。同时又各自为阵,在辖区所有主次干道来回巡逻,检查交通标志、隔离栏的损毁情况,密集注意险桥、险段等交通安全隐患,清理路面树枝、砂石,设置警示标牌及临时警示措施,确保过往车辆安全。仅3日一天,紧急排险15处,定点疏导交通31处,发送短信提醒16条,接收转发微信群众约3万余人。
在镇海门大桥下,在新334省道线上,哪里积水最多,哪里就会看到大队长陈今文的身影,暴雨中即使撑着伞,也阻止不了雨往身上灌,掺杂着汗水浑身粘乎乎的他全然不顾,深入一线勘察险情,在积水路面指挥,疏导交通,腰里别着的对讲机一刻也没停声:
河失中队报,城东工业园区科新路严重积水,最深处约40厘米,我们正在处置。
新区中队报,国庆路附近部分小区地面出现积水,为了保证群众安全,我们正在对沿线小区地桩进行清除。
根思中队报,在元马线巡查发现因下雨路面墙塌陷&&
不断有新的险情、新的灾情,又有被排除的隐患和恢复通行的消息。4日11时40分,雨势渐大,在334省道石桥庄地段的市看守所下水道开始倒灌,最深处积水约有50厘米,整个看守所全部陷入&看海模式&,为确保监所和在押人员安全,杜绝因暴雨灾害天气引发的监所安全事故,大队调兵遣将,抽调卡口中队徐亮等组成突击小组到看守所,一边帮助排除积水,一边对该路段执行交通管制&&
连日来,《泰兴生活网》一条讯息引发朋友圈关注:今早走了一段比车轮还要高的水路,把牌照都走没了,要命啊&&网友们是否知道,截止5日,交警们在雨中一共拾到8块牌照,正等着失主来认领。
一辆辆熄火从水中推出的汽车,一排排在马路上摆出的警示桩,一个个身着湿漉漉的警服在雨中忙碌的身影,无不告诉我们:风在、雨在,交警也在。     
(张继军 黄新丽)数字报刊平台
万众一心战洪魔
阅读数:586
编者按:7月1日以来,我市出现持续暴雨天气,古溪、新街、元竹、根思等乡镇累计雨量在250毫米以上。连续多日的强降雨,造成如泰运河水位创下了1976年以来的历史新高,城区多个小区出现积水,沿江局部地区田间出现积水。
灾难就是命令,灾区就是战场。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我市党政主要负责人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赴受灾乡镇查看灾情,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7月5日上午,市委书记张育林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在防汛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广大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众志成城打赢防汛抗灾这场硬仗。7月1日下午,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刘志明赶到受灾较为严重的黄桥镇封庄村查看灾情,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随后,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济川街道、滨江镇和黄桥镇抢险救灾情况汇报。
受灾乡镇紧急成立临时指挥部,市民政、消防、水务、气象、供电、卫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开展救灾抢险和伤员救治工作,确保水电通讯全面畅通,受伤群众及时送医救治,受灾群众全部转移到安全地带。我市警方启动突发灾害、恶劣天气应对处置预案,全员备勤,协作配合,快速反应,尽全力帮助受灾群众。市民政局还积极协调&佑护万家&自然灾害惠民保险承保单位做好查勘工作,开启理赔绿色通道,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自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确保把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降至最低。
本版策划组稿
记者 叶余华 蒋凯 姚翔 蔡金保 顾灿 特约记者 鲍家成 项鹏 裕顺新 丽鹏 程曦波 恒华泰兴经济开发区双键化工一生产车间发生火灾
来源:泰州日报查看数:0
12月29日7时01分,泰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泰兴经济开发区内的双键化工(泰兴)有限公司W-1化学品生产车间(地上3层,高度14.5米,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主要生产紫外线吸收剂、抗氧化剂,使用甲醇、邻硝基苯胺、31%盐酸、亚硝酸钠等化工原料)发生火灾,火势凶猛,情况万分紧急。接警后,119指挥中心迅速调集泰兴新区中队、泰兴中队、泰兴经济开发区专职队11辆消防车55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随后,119指挥中心又调派高港通扬路中队、特勤中队、靖江中队3个中队6辆消防车30人赶赴现场增援,支队全勤指挥部也赶赴现场指挥作战。
在赶赴现场途中,中队指挥员积极与现场人员联系,了解现场情况。7时12分,泰兴经济开发区专职队首先到达现场,到场后利用小五十铃和手拾机动泵向豪沃供水,豪沃出一门泡沫炮灭火,同时出一支水枪冷却,斯太尔占据消火栓出一门泡沫炮灭火,后期火灾基本被控制后两门泡沫炮改为四支水枪冷却,大约10分钟后,泰兴新区中队到达现场,停靠在厂房后方出一支泡沫水枪从着火车间西面打击火势,负责歼灭后方燃料桶火势。在两个水枪阵地的掩护下,先对厂房周围的火点发动进攻,防止火势向外蔓延。待火势有好转,斯太尔停止使用泡沫水炮,改出一支枪外围冷却罐体,并利用隔壁厂区消火栓再出一支枪外围冷却,而后斯太尔王再增设一支枪加入外围冷却,后期负责冷却的一支枪利用外部楼梯顺延至二、三楼内灭火。
经过现场消防队员半个多小时的全力扑救,大火于7时40分被成功扑灭,现场已无明火,开发区专职队和新区中队相继返回,泰兴中队继续冷却现场,9时25分余火被全部扑灭,火灾事故处置完毕。经现场初步查明,系W-1化学品生产车间2层重氮反应装置R203上方甲醇计量槽泄漏导致甲醇滴漏至冷冻水槽防爆控制箱引起火灾,火势蔓延至3层,无人员伤亡。
(不区分大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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