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清的漂亮的英文签名设计计

> 信札(共269件商品)
价格(元)
尺寸:长1*宽1(cm)
尺寸:长22*宽15(cm)
尺寸:长27.2*宽15.1(cm)
尺寸:长26*宽19(cm)
尺寸:长25*宽17.5(cm)
尺寸:长34*宽92(cm)
尺寸:长100*宽52(cm)
尺寸:长1*宽1(cm)
尺寸:长19*宽26(cm)
尺寸:长12*宽6.5(cm)
尺寸:长28*宽21(cm)
201-250条,共269条&& 到页
商品已成功添加到购物车!
购物车共有1件商品,
合计:1000.00元
该商品的库存为1件,您最多只能购买1件!
购物车共有1件商品,合计:1000.00元
$(function(){
$("#top_back").click(function(){
$('body,html').animate({scrollTop:0},500);
var host = window.location.
var urlAdapter = {
"local": "http://zhangxinde.shop.branches.v2.local/",
"neibu": document.location.protocol + "//" + host + "/",
"onLine": document.location.protocol + "//" + host + "/"
"local": "http://zhangxinde.pm.branches.v2.local/",
"neibu": document.location.protocol + "///",
"onLine": document.location.protocol + "///"
"local": "http://lianran.user.trunk.v2.local/",
"neibu": document.location.protocol + "///",
"onLine": document.location.protocol + "///"
"search" : {
"local": "http://zhangxinde.shop.branches.v2.local/product/",
"neibu": document.location.protocol + "///",
"onLine": document.location.protocol + "///"
"cart" : {
"local": "http://zhangxinde.shop.branches.v2.local/product/",
"neibu": document.location.protocol + "///",
"onLine": document.location.protocol + "///"
var rootType = location.href.replace(/(.+(local|neibu)).*/i, "$2");
rootType = rootType.length > 5 ? "onLine" : rootT
var URL_CART = urlAdapter["cart"][rootType];
var URL_SHOP = urlAdapter["shop"][rootType];
var URL_PM
= urlAdapter[ "pm" ][rootType];
var URL_USER = urlAdapter["user"][rootType];
var URL_SEARCH = urlAdapter["search"][rootType];
var URL_SEARCH_SHOP = URL_SHOP + "product/";
var URL_SEARCH_PM
+ "product/";
var URL_SEARCH_SEARCH = /product/.test(URL_SEARCH) ? URL_SEARCH : URL_SEARCH + "product/";
$(function(){
$(".closeBtn").bind("click",function(){
$("#addCartOverWin").hide();
$(".cancelBtn").bind("click",function(){
$("#addCartOverWin").hide();
$(".balance").bind("click",function(){
$("#addCartOverWin").hide();
var url = URL_CART + "shopping_cart/shopping_cart.php";
window.open(url);
$(".btn_buy").bind("click",function(){
var p = $(this).parents(".result_box:eq(0)"),
"itemId": p.attr("book-id"), // 商品id
"shopId": p.attr("shop-id"), // 书店id
"imgUrl": p.attr("img-url"),
"num": 1 // 购买个数
for (var k in data) {
data[k] = (data[k] || "");
url: URL_SHOP + "book/shopcart/add/",
type: "POST",
data: data,
cache: false,
dataType: "json",
success: function(data) {
var status = data.
if(status == true) {
var price = data.data.
var number = data.data.
var insertStr = '';
var message = data.
if(status == true && message == '') {
insertStr += '图书已成功添加到购物车!购物车共有' + number + '本图书,合计:' + price + '元。';
} else if (status == true && message != '') {
insertStr = ' ' + message + '购物车共有' + number + '本图书,合计:' + price + '元。';
$("#cartText").html(insertStr);
$("#addCartOverWin").show();
$(".btn_cang").bind("mouseover",function(e){
var p = $(e.currentTarget);
p = p.parent().parent().parent().parent().parent();
if (o.attr("href") !== "javascript:;")
var tObj = p.find(".result_tit:eq(0) > a:eq(0)");
= URL_USER + "member/manage_favorite.php?";
= URL_USER + "index.php?";
"m": "User",
"c": "FavBook",
"a": "add",
"bookId": o.attr("book-id"), // 图书id
"favShopId": o.attr("shop-id"), // 书店id
"favShopName": o.attr("shop-name"), // 书店名称
"favBookName": tObj.html(), // 图书名称
"favBbookUrl": tObj.attr("href"), // 图书详情url
"favPrice": o.attr("price") // 图书价格
for (var k in data) {
url += k + "=" + (data[k] || "") + "&";
url.replace(/\&$/, "");
url = encodeURI(url);
o.attr("href", url);
$("a.btn").click(function(){
history.back();
function getSort(url,obj){
location.href = url+"v"+$(obj).attr("param-select-item")+"/";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1]邦盛股字第071 号
中国·北京·海淀区彩和坊路11 号首都科技中介大厦12 楼
电话(Tel):(010)
传真(Fax):(010)
二○一一年八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1]邦盛股字第071 号
致: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2010]
邦盛股字第015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第015号《法律意见书》”)、
[2010]邦盛股字第016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016号《律师工
作报告》”)、[2010]邦盛股字第017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
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以下简
称“第017号《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根据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10168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暨《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出具了[2011]邦盛股字第005号《北
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第00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日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审国际”)出
具的中审国际审字[1《审计报告》、中审国际鉴字[8
《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反馈意见》中
的部分反馈问题,本所出具了[2011]邦盛股字第006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日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证发反馈函[2011]90号《关于发审委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本所出具了[2011]邦盛股字第035号《北
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1 年8 月15 日,中审国际对发行人截止至2011 年6 月30 日的财务会计
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审国际审字[8 号《审
计报告》和中审国际鉴字[8 号《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有鉴于此,对出具[2011]邦盛股字第006 号《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之日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本所出具[2011]邦盛股字第071 号《北京
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015 号《法律意见书》、第016 号《律师工作报告》、第005 号《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第006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035 号《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中有关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此外,
上述第015 号《法律意见书》、第016 号《律师工作报告》、第005 号《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第006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03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中凡与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均以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
见书》为准。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释 义...................................................................................................................................................5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3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16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19
五、发行人的业务...............................................................................................................................19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1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1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5
九、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修改........................................................................................................40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1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41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3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3
十四、结论意见...................................................................................................................................46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公司/瑞和
指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1993年12
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自日起施行)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家主席令第12号,1998年12
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修正;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32号,日起施行)
《编报规则第12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中国证监会于日发布实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 月17 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 年8 月27 中华人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
决定》修改)
《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1990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 修订本)(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0 年4 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修改的决定》修正)
《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合营各方出资的
若干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
月30日国务院批准,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外商投资财产鉴
定管理办法》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商投资财产鉴
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鉴联〔1994〕78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上市公司章程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监公司字[2006]38号,2006年3
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
《上市公司股东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的通知(证监发[2006]21号,日发布实施)
《上市公司治理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2002年1
月7日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日通过,自
日起施行)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务院关于实施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
惠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39号,日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
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
日通过,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实施条例》(1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一九八
三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
业外方以人民币投
资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投资
问题的批复》(1988 年12 月22 日(88)汇管条字第1054
《境内证券市场转
持部分国有股充实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
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
知(财企[2009]94号,日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会后事项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太平洋证券 指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承销
商和保荐机构
中审国际 指
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南方民和 指 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天健国众联 指 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报告期、近三年一期 指 2008年、2009年、2010年及月
《合资合同书》 指 《中外合资深圳瑞和装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
《发起人协议书》 指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指现行有效的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的《深圳瑞
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2010]邦盛股字第016号)
《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2010]邦盛股字第015号)
《招股说明书》 指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指
中审国际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于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中审国际审字[8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
中审国际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于日出具的《关于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审
国际鉴字[8号)
深圳市瑞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裕煌贸易有限公司及
其他48名自然人股东
瑞和有限 指
深圳瑞和装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日名称依法
变更为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瑞展实业 指 深圳市瑞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裕煌贸易 指 广州市裕煌贸易有限公司
深装总 指 深圳市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
华兴贸易 指 华兴工程贸易公司
瑞永投资 指 深圳市瑞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香港大通公司 指 香港大通制伞有限公司
紫云公司 指 广东省汕尾市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和产业园 指 汕尾瑞和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嘉裕房地产 指 广州市嘉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瑞和物业 指 深圳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玛雅城酒店 指 深圳市玛雅城俱乐部酒店有限公司
瑞生达 指 深圳市瑞生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恒大地产集团 指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恒大材料 指 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嘉裕集团 指
广州市嘉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嘉裕房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达利高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嘉盛创富
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逸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东
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等公司均为自然人李玉珍、李根长兄妹
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统称嘉裕集团
深圳市工商局 指
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更名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中行深圳福田支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瑞和有限依法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日办理完毕整体变更手续,
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831”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
料后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已履行了
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2.发行人前身瑞和有限成立于日,自瑞和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发行人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
年3月11日核发的“83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的
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西十楼A座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介平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
经营范围:特种流璃沙涂料系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生产场所营业执
照另行申办);家私配套产品、建筑装饰材料的购销;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
包壹级、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甲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各项凭建筑企
业资质证书经营)。
成立日期:日
营业期限:日至永续经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三年以
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3.日,经南方民和出具的《验资报告》(深南验字(2009)
第124号)审验,截至日,各发起人投入的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已
全部到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
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的规定。
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建筑装饰的室内外设计和施工,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
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2010年度工商年检,并且根据发行人《公
司章程》第六条之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
出现,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对价,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并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中审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2008年、
2009年、2010年及月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中审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总股份为6000万股,根据发行人2009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为2000万股。发行人
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6.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太平洋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募集资金的运用等方面仍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中审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
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中审国际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中审国际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
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5)发行人存在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
(6)根据中审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2008 年、2009 年、2010 年、2011 年1-6 月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
为-8,398,834.82 元、614,751.36 元、181,146.39 元、3,326,116.74 元。发行
人2008 年、2009 年、2010 年、2011 年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2,081,937.10 元、13,998,907.16
元、60,129,053.47 元、29,313,406.62 元,符合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
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
算依据的规定;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②发行人2008 年、2009 年、2010 年、2011 年1-6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506,473,841.47 元、683,492,634.23 元、1,012,167,909.91 元、602,420,852.60
元,符合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的规定;
③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6,000 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
④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止,发行人净资产为229,178,206.11 元,无形资
产为52,108.17 元(不含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02%,发
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中审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的
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在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方面、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
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方面仍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发行人的分公司
2011 年1 月18 日,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
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分公司”)核发了编号为“(兰城)登记内销字[2011]
第 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至此,发行人兰州分公司注销完
截至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18 家分公
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号 成立日期 负责人 营业场所 经营范围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
区牡丹路60 号
在本公司经营范围
内从事经营活动。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分公司
河东区六纬路
万隆大厦A 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专业承包。(国家
有专项、专营规定
的按规定执行;涉
及行业审批的经营
项目及有效期限均
以许可证或资质证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
福州南路89 号
一般经营项目:室
内装饰工程;室内
装饰设计。(以上
范围需经许可经营
的,须凭许可证经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分公司
海口市金贸区
文华路8 号
经营本公司生产的
特种流璃沙涂料系
列产品、建筑装饰
材料以及本公司承
接的装饰工程业务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分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
桃园南路36 号
许可经营项目:为
公司承接装饰工程
业务。(法律、法
规禁止的不得经
营;需经审批的未
获批准前不得经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
广安门南街42
号中建二局大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在
隶属企业授权范围
内从事建筑活动。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分公司
昆明市金江小
区C17 幢1 单
元2-3 层202
承接装饰工程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中
涉及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专项
审批,按审批的项
目和时限开展经营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分公司
成都市高新区
芳草西二街30
承接室内外装饰工
程业务(凭资质证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
沣惠南路18 号
承接室内外装饰工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
陂东路20 号大
院内自编5 号
批发:建材、家具;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分公司
合肥市政务区
绿地蓝海国际
大厦B 座17 层
承接室内外装饰工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分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
柠溪路104 号
建筑装修工程(凭
隶属企业资质证经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分公司
沙工商企营字
大连市沙河口
区永平街64 号
1 单元1 层1 号
受总公司委托,承
揽总公司经营范围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分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
二环东路东环
国际广场3(A)
受公司委托承揽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设计施工、建筑幕
墙工程、建筑智能
化工程、机电设备
安装工程、钢结构
工程、消防设施工
程的施工(凭资质
证经营);建筑装
饰材料的销售。(未
取得专项许可的项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分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
青年大街168
特种流璃沙涂料系
列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家私配
套产品、建筑装饰
材料销售;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专业承
包;建筑装饰专项
工程设计;建筑幕
墙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幕墙工程专项
设计;建筑只能化
工程专业承包;机
电设备(不含特种
设备)安装工程专
业承包;钢结构工
程专业承包;消防
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以上各项凭建筑
企业资质证书经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
长河路351 号3
号楼5 层B 座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为
总公司承接业务。
(上述经营范围不
含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限制和许
可经营的项目。)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分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
宝山北路176
号嘉信华庭1
单元19 层4 号
建筑装饰材料的购
销;建筑装修装饰
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建筑装饰专项
工程设计甲级、建
筑幕墙工程专业承
包壹级、建筑幕墙
工程设计专项甲
级、建筑智能化工
程专业承包壹级 、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业承包壹级、钢
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叁级、消防设施工
程专业承包叁级
(以上各项凭建筑
企业资质证书经
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公司
无锡市梁清路
118 号华邸国
际大厦2-2301
为总公司联系业务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1.法人股东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法人股东瑞展实业和裕煌贸易的主体资格及持有发
行人股份数额、持有比例未发生变化,并均已通过2010 年度工商年检,现合法
2.自然人股东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及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持有
比例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担任发起人和股东进行出资的资格。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截至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现
行有效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如下:
名称 内容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获得日期 有效期
建筑装饰工程设
计专项甲级
建筑幕墙工程设
计专项甲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专业承包壹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
建筑幕墙工程专
业承包壹级
建筑智能化工程
专业承包壹级
机电设备安装工
程专业承包壹级
广东省住房和城
钢结构工程专业
消防设施工程专
业承包叁级
深圳市住房和建
(粤)JZ 安许证字
广东省住房和城
室内外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的设计
与施工及相关管
深圳市环通认证
中心有限公司
室内外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的设计
与施工及相关管
深圳市环通认证
中心有限公司
室内外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的设计
深圳市环通认证
中心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中审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项目 2011 年度1-6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主营业务 602,301,352.60 1,011,970,567.91 683,177,984.23
506,417,261.47
营业收入总额 602,420,852.60 1,012,167,909.91 683,492,634.23
506,473,841.47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主营业务占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
99.98% 99.98% 99.95% 99.99%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收入及利润主要来自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
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发行人
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事由,发行人经营所需的许
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1)李介平
李介平是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截至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李介平直接持有发行人22,325,58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7.2093%,为
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同时通过瑞展实业间接持有发行人31.1474%的股份,并担
任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2)瑞展实业
瑞展实业成立于2002 年6 月28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91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000 万元,
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鹏益花园1-1009 室(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为李介平,
营业期限为至2012 年6 月28 日,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取得
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后方才可以经营),已通过2010 年度工商年检,目前合法存续。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截止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瑞展实业的股东及股权结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介平 1900 95%
2 李鸿才 100 5%
瑞展实业现持有发行人19,672,02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2.7867%。
(3)裕煌贸易
裕煌贸易成立于2002 年10 月14 日,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61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3000 万元,
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00 号203 房,法定代表人为陈培干,营业期限为
长期,经营范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除外),已通过2010 年
度工商年检,目前合法存续。
截止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裕煌贸易的股东及股权结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培干 %
2 季健民 %
裕煌贸易现持有发行人6,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李介平直接持有发行人22,325,58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7.2093%,
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同时通过瑞展实业间接持有发行人31.1474%的股份,
并担任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李介平为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的控股及参股公司
瑞和产业园
经核查,瑞和产业园现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瑞和产业园原公司名称为紫
云公司,其股东原为香港大通公司。2009 年8 月,经汕尾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局批准和海丰县工商局核准,瑞和有限依法收购了香港大通公司持有的紫云公司
100%的股权。紫云公司于2010 年1 月公司名称变更为瑞和产业园。现瑞和产业
园注册号为812;住所为海丰县鹅埠镇紫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
简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为木制品、石材加工销售,玻璃幕墙生产、销售(以上项目为筹办,不
得从事生产活动)。
根据中审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无其他控股或参股公司。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1)瑞展实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介平持有瑞展实业95%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900
(2)瑞和物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介平持有瑞和物业9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90 万
瑞和物业成立于2000 年2 月28 日,注册号为4,住所为深圳
市福田区福民路瑞和园首层,法定代表人为李鸿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 万元,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截止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瑞和物业的股东及股权结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华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0 10%
2 李介平 90 90%
合计 100 100%
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为:李介平、邓本军、陈玉辉、沃艺琴、简社、潘小珊、
高海军、冯春祥、何文祥。
(2)发行人的监事为:于波、张映莉、李慧。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李介平、邓本军、陈玉辉、沃艺琴、李鸿
才、李介生、杜玲玲。
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李介生系李介平的哥哥,李鸿才系李
介平、李介生的堂兄,除此之外,相互之间均不存在配偶关系、三代以内直系或
旁系亲属关系。
6.其他关联方
(1)嘉裕集团
嘉裕房地产、广州市嘉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达利高置业有
限公司、广州嘉盛创富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嘉逸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
东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等公司均为自然人李玉珍、李根长兄妹及其亲属实际控
制,统称嘉裕集团。嘉裕集团所属企业嘉裕房地产原为发行人股东;嘉裕集团与
公司主要股东裕煌贸易为关联方,裕煌贸易股东陈培干和季健民在嘉裕集团所属
企业担任重要职务。
(2)玛雅城酒店
发行人股东瑞展实业持有玛雅城酒店2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000 万
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介平现担任玛雅城酒店董事。
玛雅城酒店成立于2005 年7 月25 日,注册号为805,住所为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1177 号,法定代表人为倪汉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旅店,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不含医学美容)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健身、美容美发、商务中心、
配套商场;台球、沙狐球、乒乓球、棋牌,飞镖,保健按摩;足浴;中餐制售(含
熟肉制品,不含其他须特别申报的许可项目),西饼糕点制售,奶茶制售,咖啡
制售(凭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经营)。
截止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玛雅城酒店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广兴华实业总公司 1500 30%
2 瑞展实业 1000 20%
3 李振钳 1000 20%
4 倪汉腾 500 10%
5 姜立适 500 10%
6 何智伟 500 10%
(3)瑞永投资
瑞永投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介平的弟弟李介鑫的控股公司,持有瑞永投
资85.4545%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880 万元,并担任瑞永投资董事。
瑞永投资成立于1997 年4 月30 日,注册号为840,住所为深
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振业大厦A804 室,法定代表人为李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和专卖商品);合法取得土地使
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截止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瑞永投资的股东及股权结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介鑫 5%
2 李介平 220 10%
3 瑞生达 100 4.5454%
(4)瑞生达
发行人副总经理李介生在1997 年4 月至2010 年4 月期间担任瑞生达总经理。
瑞生达成立于日,注册号为662,住所为深圳市罗
湖区宝安南路3083号蔡屋围发展大厦2001,法定代表人为李介生,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48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机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截止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瑞生达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介生 41 8.5416%
2 吴树立 376 78.3333%
3 冯燕如 39 8.1250%
4 深圳市西河机电有限公司 24 5%
合计 480 100%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依据中审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与关联方在
报告期内发生了以下关联交易: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发行人与嘉裕集团在报告期发生的交易如下:
2011 年1-6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 2008 年
金额 比例(%)
珠江新城E6-1 君玥
公馆工程一期装修
工程 -- -- -- --
17,169,956.1
0 2.51 -- --
广州太阳城百货广
场装修工程 -- -- -- -- 2,182,023.39 0.32 -- --
珠江新城E6-1 君玥
国际公馆C 栋精装
修工程 -- -- -- -- 7,050,000.00 1.03 -- --
广州珠江新城E5-2
礼顿阳光酒店工程 -- -- -- -- 2,551,096.50 0.37 -- --
苏州礼顿酒店室内
装修及配电工程 -- -- -- -- 1,294,736.88 0.19 -- --
苏州礼顿酒店室内
装修工程 -- -- -- -- 7,500,000.00 1.1 -- --
珠江新城E6-1 君玥
国际公馆D 栋精装
修工程 -- -- -- -- 4,800,000.00 0.7 -- --
苏州礼顿酒店12 楼
大会议厅 -- -- 8,500,000.00 0.84 -- -- -- --
珠江新城君玥公馆
1、2 栋商业裙楼 -- -- 9,200,000.00 0.91 -- -- -- --
珠江新城礼顿阳光
酒店一、二、三层会
所 -- -- 8,300,000.00 0.82 -- -- -- --
广州太阳城百货广
场D 区 -- -- 8,800,000.00 0.87 -- -- -- --
苏州东方国际酒店
二、三层客房、会所 -- -- 5,600,000.00 0.55 -- -- -- --
苏州东方国际酒店
四、五、六层客房、
会所 -- -- 8,800,000.00 0.87 -- -- -- --
苏州东方国际酒店
一、二层餐饮区 -- -- 7,600,000.00 0.75 -- -- -- --
深圳西乡时尚百纳
金逸影城 -- -- 2,351,000.00 0.23 -- -- -- --
万悦城影厅 -- -- 3,485,691.00 0.34 -- -- -- --
青岛乐购金逸电影
城 1,100,500.00 0.18 1,650,771.60 0.16 -- -- -- --
青岛府都金逸电影
城 1,985,800.00 0.33 2,978,671.20 0.29 -- -- -- --
合肥优购邻里金逸
电影城室内装修工
程合同 3,056,600.00 0.51 -- -- -- -- -- --
深圳沙井濠景城金
逸电影城室内装修
工程合同 2,248,600.00 0.37 -- -- -- -- -- --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1 年1-6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 2008 年
金额 比例(%)
深圳牛栏前金逸电
影城室内装修工程
合同 1,967,000.00 0.33 -- -- -- -- -- --
武汉南国南湖金逸
电影城空调工程施
工合同及空调设备
表各2 份 1,079,200.00 0.18 -- -- -- -- -- --
武汉南国南湖金逸
电影城室内装修工
程施工合同及主材
料表各2 份 2,428,100.00 0.40 -- -- -- -- -- --
长沙长房金逸电影
城室内装修及空调
工程 5,563,000.00 0.92 -- -- -- -- -- --
广州市K1 商场K 区
样板房售楼中心室
内装饰施工合同
24,000,000.0
0 3.98 -- -- -- -- -- --
43,428,800.
67,266,133.
42,547,812.
87 6.22 -- --
2、接受保证、抵押担保
(1)2008 年8 月20 日,实际控制人李介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公司与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保证及抵押担保,被保
证最高债权额为6,000 万元,被抵押最高债权额为2,416.70 万元。
(2)2008 年8 月20 日,瑞展实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的《授
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担保金额为6,000 万元。
(3)2009 年9 月21 日,实际控制人李介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公司与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保证及抵押担保,被保
证最高债权额为8,000 万元,被抵押最高债权额为2,416.70 万元。
(4)2010 年12 月6 日,实际控制人李介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福田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公司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保证及抵押担保,被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保证最高债权额为10,000 万元,被抵押最高债权额为2,416.70 万元。
(5)2011 年4 月1 日,实际控制人李介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
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保证,被保证最高债权额为2,000 万元。
(6)2011 年6 月17 日,实际控制人李介平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保证,被保证最高债权额为2,000 万元。
(7)2011 年6 月17 日,瑞和物业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的《综
合授信合同》提供保证,被保证最高债权额为2,000 万元。
3、购买房产
报告期内,作为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之一的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工业园4 栋第9 层D-(A)轴1-3,该房产的原产权人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李鸿才,
李鸿才将该房产提供给发行人无偿使用。2008 年6 月1 日,发行人与李鸿才签
署《房产买卖合同》,购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 栋第9 层
D-(A)轴1-3 轴的房产,购买价格以协议双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
允价值作为定价依据。该房产建筑面积为554.78 平方米。发行人于2008 年7
月2 日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 号。
2008 年9 月12 日,天健国众联对上述交易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深
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鸿才委托之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深天健国众联
评报字(2008)第T-20901 号),该房产截止2008 年5 月31 日的评估价值为
504.85 万元,该价值即为本次房屋买卖的交易价格。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
发行人已付清本次房屋买卖价款。
4、资产置换
鹏盛村高层公寓2 栋701、702、711、712、713、714、715 及717 八处房产
原为瑞和有限出资购买的房产,该八处房产在报告期外过户至李介平指定的人员
名下,为了弥补瑞和有限的损失,2008 年1 月,经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通过,李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介平以实际拥有的瑞和园瑞祥阁2B、2C 及瑞馨阁17C 三处房产与上述8 处房产
进行置换,并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2008 年2 月,李介平置入的瑞和园瑞祥
阁2B、2C 及瑞馨阁17C 三处房产产权办理到公司名下。
2010 年7 月20 日,天健国众联出具了“深国众联评字(2010)第3-027 号”
和“深国众联评字(2010)第3-028 号”《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
资产置换所涉及的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以2007 年12 月31 日为基准
日,鹏盛村高层公寓2 栋701、702、711、712、713、714、715 及717 八处房产
的评估价值为3,137,566 元,瑞和园瑞祥阁2B、瑞祥阁2C、瑞馨阁17C 三处房
产的评估价值为3,307,008 元。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所律师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合同、《审计报告》中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额度以及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核
查意见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上述关联交易中,已采取了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关联交易中,执行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
策程序,采取了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发行人已在其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根据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并规定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程序;发行
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并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规定了独立董事对重
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允决策的程序。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事项如下:
(一)商标
经核查,截止至2011 年8 月2 日,发行人拥有41 项注册商标,3 项正在申
请中的注册商标。
已注册的41 项注册商标信息如下:
序号 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有效期)
取得方式 备注
1 瑞和股份
中国 1109180 第35 类 - 申请取得
2 瑞和股份
中国 1115539 第35 类 - 申请取得
3 瑞和股份
中国 1109787 第37 类 - 申请取得
4 瑞和股份
中国 1109784 第37 类 - 申请取得
5 瑞和股份
中国 1092460 第2 类 - 申请取得
6 瑞和股份
中国 1092457 第2 类 - 申请取得 已续展至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7 瑞和股份
中国 5597902 第6 类 - 申请取得 --
8 瑞和股份
中国 5597900 第19 类 - 申请取得 --
9 瑞和股份
中国 5597917 第37 类 - 申请取得 --
10 瑞和股份
中国 5597899 第20 类 - 申请取得 --
11 瑞和股份
中国 5597903 第6 类 - 申请取得 --
12 瑞和股份
中国 5597901 第19 类 - 申请取得 --
13 瑞和股份
中国 8026162 第3 类 - 申请取得
14 瑞和股份
中国 7921027 第6 类 - 申请取得
15 瑞和股份
中国 7921025 第9 类 - 申请取得
16 瑞和股份
中国 7921023 第11 类 - 申请取得
中国 7921041 第17 类 - 申请取得
中国 7921040 第19 类 - 申请取得
中国 7921038 第20 类 - 申请取得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国 7921036 第21 类 - 申请取得
中国 7921034 第24 类 - 申请取得
中国 7921032 第27 类 - 申请取得
中国 7921062 第43 类 - 申请取得
中国 7921055 第44 类 - 申请取得
中国 7921051 第35 类 -
申请取得 --
中国 7921050 第36 类 -
申请取得 --
中国 7921046 第39 类 -
申请取得 --
中国 7921044 第40 类 -
申请取得 --
中国 7921043 第41 类 -
申请取得 --
中国 7921042 第42 类 -
申请取得 --
中国 7921048 第37 类 -
申请取得 --
中国 7921028 第6 类 -
申请取得 --
33 瑞和股份
中国 7921022 第17 类 -
申请取得 --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国 7921037 第21 类 -
申请取得 --
中国 7921035 第24 类 -
申请取得 --
中国 7921033 第27 类 -
申请取得 --
中国 7921045 第40 类 -
申请取得 --
中国 7921049 第37 类 -
申请取得 --
39 瑞和股份
中国 7921054 第36 类 -
申请取得 --
40 瑞和股份
中国 7921053 第37 类 -
申请取得 --
中国 7921039 第20 类 -
申请取得 --
正在申请的3 项注册商标信息如下:
编号 申请人 商标 申请号 类别 申请日期
1 瑞和股份
7921026 第9 类
2 瑞和股份
7921024 第11 类
3 瑞和股份
7921047 第39 类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上述正在办理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
(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变化如下:
1、发行人出售一辆机动车,车牌照为:粤BR011L。经核查,发行人已办理
相关法定过户手续。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购买一辆机动车,车牌照为:粤B650NR。经核查,该机动车已拥
有完备权属证明。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取得并拥有该等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合法有效,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上述财产的取得方式
1.发行人的机动车辆系购买取得。
2、发行人的注册商标系申请注册取得。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均依据合法途径取得,且已取得
相应的权属证书。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权属凭证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会后
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2011 年4 月10 日,瑞和股份(乙方)与新疆石油管理局驻深圳办事处(甲
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赛格科
技园4 栋10 楼C 座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779.27 平方
米,租金为58445.00 元/月,租赁期限自2011 年5 月1 日起至2013 年4 月3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合同包括: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1、授信额度协议
(1)2010 年12 月6 日,发行人与中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
议》(2010 年圳中银福额协字第000719 号),该协议约定,中行深圳福田支行
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壹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借款额度为人民币4500 万元;保
函额度人民币5000 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500 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
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1 年12 月6 日止。该协议由李介平签署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2010 年圳中银福保字第0022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10
年圳中银福抵字第0008 号)以及发行人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010 年圳
中银福抵字第0007 号)提供担保。
(2)2011 年4 月1 日,发行人与中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
(2011 年圳中银福额协字第000194 号),该协议约定,中行深圳福田支行向发
行人提供人民币贰仟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保函额度人民币
2000 万元,其中工程投标、履约保函额度2000 万元整。)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1 年9 月25 日止。该协议由李介平与中行深圳福田支
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11 年圳中银福保字第0001 号)提供担保。
(3)2011 年6 月17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
《综合授信合同》(0099106 号),该协议约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向发行人提供贰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的额度分配:人民币贷款额度
2000 万元整,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 个月;人民币汇票承兑额度人
民币2000 万元整)。额度有效期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364 天。办理银行承兑汇
票业务时须向北京银行交存不少于额度本金额20%的款项作为保证金,质押给北
京银行作为本合同下的担保。该协议由瑞和物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号)、李介平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号)提供担保。
2、借款合同
(1)2011 年1 月17 日,发行人与中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2011 年圳中银福借字第0001 号),本合同属于《授信额度协议》(2010
年圳中银福额协字第000719 号)项下的单项协议。该协议约定,中行深圳福田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壹仟万元整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为12 个月。该协议由李介
平与中行深圳福田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10 年圳中银福保字第0022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10 年圳中银福抵字第0008 号)以及发行人与中行
深圳福田支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010 年圳中银福抵字第0007 号)提
(2)2011 年3 月9 日,发行人与中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2011 年圳中银福借字第0010 号),本合同属于《授信额度协议》(2010
年圳中银福额协字第000719 号)项下的单项协议。该协议约定,中行深圳福田
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壹仟伍佰万元整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为12 个月。该协议由
李介平与中行深圳福田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10 年圳中银福保字第
0022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10 年圳中银福抵字第0008 号)以及发行人与
中行深圳福田支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010 年圳中银福抵字第0007 号)
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
(1)2010 年12 月6 日,发行人与中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2010 年圳中银
福额协字第0007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以赛格科技工业园4 栋9 层
D-(A)轴1-3 轴(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 号”)之房产、赛格科
技工业园4 栋10 层D-(A)轴1-3 轴(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 号”)
为中行深圳福田支行与发行人签署的编号为“2010 年圳中银福额协字第000719
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提供担保,被
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4,489,120.00 元。
(2)2011 年4 月1 日,李介平与中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2011 年圳中银福
保字第000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李介平为中行深圳福田支行与发行人签
署的编号为“2011 年圳中银福额协字第000194 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
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
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4、工程合同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合同签署对方 合同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
恒大绿洲一期住宅首批装修工程
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
沈阳恒大绿洲一期住宅第一批装修增加工程
及第二批公共区域装修工程
3 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包头恒大华府首一期(第一标段)住宅室内
首层电梯大堂及电梯间、标准层电梯厅、电
梯轿厢装修工程
4 西安祺云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恒大名都二期住宅室内、首层电梯大堂
及电梯厅、标准层电梯间装修工程
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
沈阳恒大绿洲二期(第三标段)住宅套内、
首层住户大堂及电梯厅、标准层电梯间、电
梯桥箱、住宅入户门及配套门锁门吸安装等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南分公司
成都电力生产调度基地(A 区)室内精装修工
7 陕西金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信息大厦室内装饰装修工程(Ⅲ标段)
8 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包头恒大华府首二期A25、A27 住宅室内、首
层电梯大堂及电梯间、标准层电梯间装修工
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移动创新大楼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七标
10 柳林县煤炭大酒店有限公司 煤炭大厦写字楼、洗浴中心精装修工程
11 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包头恒大华府首一期(第一标段)住宅衣柜
制作安装工程
安徽高速公路房地产有限责任
高速.滨湖时代广场二期高层住宅石材幕墙
及入户大厅装饰施工I 标段工程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营运中心项目室内装饰工程
第五标段工程
14 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2×600MW 超临界抽凝供
热机组厂前区装修工程
15 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包头恒大华府首一期(第一标段)住宅室内、
首层电梯大堂及电梯间、标准层电梯厅、电
梯轿厢装修工程(补充协议)
16 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公司 安徽阜阳逸景大酒店装饰工程
17 中太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大厦建筑室内装修装饰工程(6-17
层,8、14 层除外)
18 珠海仁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仁恒星园二期(二标段C 组团)S28 住宅装修
工程施工合同
19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服务保障区
室内精装修工程三标段工程
广州市嘉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
广州市K1 商场K 区样板房售楼中心室内装修
21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煤气大厦扩建及装修工程室内装修工程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长沙长房金逸电影城室内装修及空调工程
23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盛德大厦智能化安装工程
24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
汉中恒大城综合楼6 及主入口大门室内外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南山
支行装修(含空调)工程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26 深圳市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潜龙曼海宁项目入户大堂及标准层电梯
间装修工程
27 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
沈阳恒大江湾7#12#13#14#住宅室内装修工
28 苏州市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
苏州亿像城金逸国际电影城空调及室内装修
29 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机组建设工
程综合办公楼精装修工程B 标段工程
天津滨海旅游区建设开发有限
滨海旅游科技产业园地块一、二中厂房内部
精装修工程
31 广州市嘉逸豪庭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逸豪庭酒店室内装修工程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金逸国际电影城室内装修工程
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惠东碧桂园一期酒店裙楼精装修工程
广州嘉裕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
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大酒店室内装修工程
广州嘉裕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
苏州嘉逸酒店室内装修工程
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
新华锦爱丁堡国际公寓(南区)精装修工程
合计 112,112.51
5、房屋租赁合同
(1)2010 年6 月1 日,发行人(乙方)与深圳市赛格工程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
赛格科技园4 栋3 层A-D 轴与1-4 轴,A-D 轴与4-7 轴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409.79 平方米,租金为94456.00 元/月,租赁期限自
2010 年6 月6 日起至2013 年6 月5 日止。
(2)2011 年4 月10 日,瑞和股份(乙方)与新疆石油管理局驻深圳办事
处(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
赛格科技园4 栋10 楼C 座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779.27
平方米,租金为58445.00 元/月,租赁期限自2011 年5 月1 日起至2013 年4
月30 日止。
6、承销及保荐协议
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 年9 月16 日签
署了《股票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约定了双方在本次股票发行承销及保荐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
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署主体合格、内容合法
有效、必备条款齐全,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安全
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和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
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中审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会
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
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修改
2011 年2 月16 日,发行人经营资质发生变更,由“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变更为“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基于前述经营资质变化,发行人于2011
年2 月2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
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并于2011 年3 月10 日召开了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一致通
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两次董事会和两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程、签
到册、授权委托书、议案、通过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文件后认为,发行人补
充事项期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
根据中审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和税收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营业税*1 应纳税营业额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企业所得税*2,*3 应纳税所得额 24%/25%
*1、公司装饰工程施工业务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3%,设计收入的营业税税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于
2007 年3 月16 日颁布,并于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公司及子公司原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原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公司属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2007 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2008 年1
月1 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根据国税发[2007]39 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广
东省深圳市特区内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 年内逐步过
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18%税率执行,
2009 年按20%税率执行,2010 年按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25%税率执行;公司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1-6 月的所
得税税率分别为18%、20%、22%和24%。
公司之子公司汕尾瑞和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3、申报期内公司及附属子公司执行税率
所得税税率(%)
2011 年1-6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4 22 20 18
汕尾瑞和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25 25 25 2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有税收优惠的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
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日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
律师的核查,发行人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008年、
2009年以及2010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日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的
核查,发行人自日至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
行为;现阶段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已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2010 年12 月31 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近三年的
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出现因违反建筑
装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2011 年8 月2 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6 月30 日期间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装饰行业管理的
有关规定,未出现因违反建筑装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2011 年1 月13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复函,证明发行人近三年没
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11 年8 月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复函,证明发行人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6 月30 日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发行人建筑装
修工程合同纠纷案”已于 2010 年12 月28 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作出“[2008]石民三初字00070-1 号”《民事判决书》;2011 年3 月,发行人不
服上述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6 年9 月16 日,发行人与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
司”)签订了《星港海鲜大酒楼工程总承包合同》及《星辰国际广场Ⅰ、Ⅱ段项
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公司承揽星辰国际广场Ⅰ段及Ⅱ段局部的设计及施工,
并于2007 年1 月1 日竣工。2008 年6 月3 日,卓达公司将瑞和有限诉至石家庄
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诉称:原告根据合同预先支付了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材
料款等陆仟多万元(含支付给第二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款
项),但瑞和有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拖延工期及工程质量问题,故请求法院判令
解除双方签订的《星辰国际广场Ⅰ、Ⅱ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各分项合同,
判令瑞和有限返还卓达公司多付的工程款、违约金及损失共950 万元,判令瑞
和有限山西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瑞和有限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
费用。2008 年7 月10 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同日,瑞和有限在
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的银行存款余额中的950 万元被法院冻结。2008 年,瑞
和有限对该事项全额计提了950 万元的预计负债。
2010 年12 月28 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08]
石民三初字00070-1 号),对上述纠纷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卓达公司与被告瑞和股份、瑞和股份山西分公司签订的卓达星
辰国际广场Ⅰ、Ⅱ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各分项合同;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卓达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4,947,134.04 元。
3、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自有财产范围内对上
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1 年3 月,发行人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
求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8]石民三初字
00070-1 号),驳回卓达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案件已于2011 年5 月24 日开庭审理,截止本《会后
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作出判决。
(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发行人诉福建省龙岩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于2011 年4 月12 日,由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
民法院作出“(2010)龙新民初字第5078 号”《民事判决书》。
2003 年,瑞和有限(原告)承包福建省龙岩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龙岩开发”或“被告”)室内装修工程,因龙岩开发拖欠瑞和有限工程款产
2008 年10 月20 日,瑞和有限将龙岩开发诉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
院。2009 年12 月31 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龙新民初
字第24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瑞和有限
工程余款1,408,529.28 元,并自2005 年4 月26 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届满
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
诉讼请求。
2010 年1 月13 日,龙岩开发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2010 年9 月2 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岩民终
字第24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8)“龙新民
初字第2494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 年4 月12 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龙新民初
字第50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龙岩开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给付发行人装修工程欠款1,167,830.5 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1,167,830.5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5 年4 月26 日计至本判决
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龙岩开发要求发行人支付迟延竣工违约金
1,620,000 元的诉讼请求;3、驳回龙岩开发要求发行人支付租金损失265,500
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24,490 元由发行人负担5,880 元,龙岩开发负担18,610 元;
反诉受理费10,870 元,由龙岩开发负担。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1 年4 月25 日,龙岩开发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0)龙新民初字
第5078 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发行人的诉讼请求,支持龙岩开发的诉讼请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案件已于2011 年6 月27 日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截止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作出判决。
除上述案件外,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发行人诉青岛新城市广场实业有限
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无新的进展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了结案件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对本次发行上市
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四、结论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审查,除上述变化外,在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在其他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仍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发行
上市条件的相关规定。
本《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后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罗文志 姚以林}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梁清 北语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