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1日出生的名人人由那颗星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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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状态:专属作品
  主人公生活有快乐,幸福,泪水,悲伤,无奈!在困难中出现了惊奇的第二主人格灵魂,女中豪杰,武林高手,又偶然间发现自己会使用所有的军事武器装备。两个主灵魂并存在一个身体内,不互相排斥,最后合二为一,尽全力护守身边的一切,可是最后谁又能做守护她那颗星星!&&&
本故事纯属虚构,虚构中略带真实,画感惊心动魄,如有不足,多多指教!
&&&&(本站郑重提醒: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切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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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点击下面“我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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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路线!
中西顺城街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车:1路, 48路, 55路, 56a路, 56路, 61路, 64路, 98路, 99路, 298路, 298路夜班
盐市口公交车站& &(下车沿北边方向顺城街走200米左右)
途经公交车:8路, 43路, 45路, 47路, 62路,&&104路,
总府路-公交车站&&(下车后沿顺城街走300米左右)
途经公交车:4路, 8路, 58路, 81路, 98路
天府广场东-公交车站(沿人民东路走500米到顺城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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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等二十六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393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宗英,女,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7栋1单元7-23号。系被害人王诵伦之妻。
 &&委托代理人周何停、徐凝,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彦丽,女,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7栋1单元7-23号。系被害人王诵伦之女。
  法定代理人冯宗英,系王彦丽之母。
 &&委托代理人周何停、徐凝,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渝男,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长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2号附21号1—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长青,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杰,重庆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理,男,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号附8号2—13。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等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卫、黄敏,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洁,绰号“丑丑”,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96号21—7。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正燕,重庆正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兴其,绰号“小面娃”,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鹏兴汽车租赁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渝中区静园7号27—6。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郝军政、秦懋华,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建,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33号-9。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朝文,重庆正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荣彪,绰号“彪彪”,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水巷子18号5—2。1990年5月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日被假释。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超万、孔祥超,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勇,男,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原重庆市璧山县公安局青杠派出所所长,住重庆市璧山县来凤镇临江巷2号。日因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肖颖,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伟,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小米市50号。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洪全,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纯阳洞1号24楼2号。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胜君、房小兵,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春梦,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4号附1号。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沈仁刚、肖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健东,绰号“红毛线”,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立新村2号2单元附16号。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开友,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权,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望龙门码头3号7户。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晨曦,男,日出生于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渝蓓商业公司汽车驾驶员,住重庆市渝中区茶亭村1号附3号5—2。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炳明、张建,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卫东,绰号“东东”,男,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中技文化,工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电力三村51号6楼2号。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正茂,绰号“茂茂”,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13号23幢7—3户。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力军,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巴县衙门44号4—4号。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等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陈勇,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汪德胜,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31号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等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肖友洪,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惠友公司保安部主任,住合川市三汇镇柑子园23号附19号。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等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林利,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巴县衙门二巷4号1户。198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1997年11月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璧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明武,别名“老邓”,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下回水沟82号3单元8—4。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章伟,别名“六娃子”,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三和制衣厂厂长,住重庆市渝中区石灰市108号附1号。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连贵,绰号“甘人”,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65号7—2号。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璧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冷波,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长江航道局重庆工程局工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清真寺巷23号。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璧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竟,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建设路31号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日获假释。 &&
 &&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贾德明,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29号9楼4号。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俊红,女,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万年村2号附2号1—3。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等二十六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窝藏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宗英、王彦丽、王明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宗英、王彦丽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原审被告人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张荣彪、冉勇、周伟、李洪全、刘春梦、张健东、周权、崔晨曦、熊伟东、郭正茂、赖力军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1999年10月至日,被告人王渝男、董理及潘正明(已死亡)出资纠集被告人周洁、汪德胜、赖力军、刘春梦、胡林利及徐建华(已判刑)等人在重庆市璧山县白云湖度假村开设“百家乐”地下赌场,长期聚众赌博,非法聚敛钱财。被告人王国建及陈安凤、余建超(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该赌场参加赌博。
   日晚,被告人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在王渝男家中共谋入股继续开设白云湖地下赌场,并对整个赌场的管理进行了分工,另设立不实际出资的虚股。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召集被告人张健东、邓明武、章伟及陈安凤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金山酒店共同筹集继续开设白云湖地下赌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当晚,董理通过被告人汪德胜纠集被告人刘春梦、赖力军、胡林利、肖友洪等人对赌场进行管理,并安排汪德胜为赌场主管,汪则安排被告人刘春梦、赖力军等人负责监视赌台。董理按约定每日从赌场内提取现金作为贿赂有关部门和负有查禁职责的公安人员、赌场工作人员工资的费用。被告人肖友洪为赌场服务,并帮助赌场疏通璧山县公安局青杠派出所的有关人员,寻求非法保护。被告人胡林利为董理驾车,并持仿“六四”式手枪跟随董理出入于白云湖赌场。被告人周洁、周兴其负责赌资的管理及安全。周洁纠集被告人周伟、陈连贵、冷波、何才斌(另案处理)等人到赌场保管赌资,并安排被告人周伟、何才斌负责记载赌场帐目。被告人陈连贵、冷波负责用车在赌场与““码房””间运送赌资。赌场开设后,被告人李洪全、张荣彪、郭正茂、崔晨曦、熊卫东、周权等人参与赌场的活动。李洪全代周兴其管帐及赌场事务。张荣彪、郭正茂、崔晨曦、熊卫东、周权等人共同持4支猎枪守卫存放于白云湖明月水村A-1房的赌资,由张荣彪负责。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周竟到赌场开车和守卫““码房””,李洪全亦出资10万元参与开设白云湖赌场。日晚,重庆市公安局城管治安支队对白云湖度假村的赌场进行查禁,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00余人,查获赌资90余万元、运送赌资的桑塔纳轿车、接送守护赌资人员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及其它各式车辆70余辆,并缴获胡林利非法持有的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5枚。与此同时,当该队民警王诵伦等人前往白云湖明月水村A-1房进行查禁时,被告人张荣彪为保护赌资,即持唧筒式猎枪对准房门射击一枪,致房门外的王诵伦被散弹枪击致颈部损伤压迫气道窒息死亡。其余民警见状,当即表明身份,并持手枪予以还击,张荣彪、周权、崔晨曦、熊卫东、郭正茂等人见状弃枪于白云湖,逃离现场。公安人员从A-1房内查获赌资人民币403万元,并将周竟抓获。
   被告人董理自白云湖地下赌场于1999年10月开设以来,先后多次采用吃请、贿赂等手段对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民警汪德泉、陈渝(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拉拢、腐蚀,寻求非法保护,致使公安机关多次查禁该赌场的行动未果。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将董理、周洁、周伟、胡林利等人抓获,董理、周洁串通参与查办本案的民警汪德泉、陈渝等人找周伟、胡林利顶罪,逃避打击。日凌晨,董理、周洁、李洪全获得非法保护被释放。三人当即赶至王渝男家中会合,与王渝男于当日携款离开重庆到成都、昆明等地。其间,王渝男等人商议叫董理将3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汪德泉,以示感谢。王渝男、董理、周洁、李洪全四人到昆明后与周兴其会合,一并逃至深圳市。
   被告人冉勇在任璧山县公安局青杠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其辖区内开设有地下赌场,为牟取私利,不履行职责前往查禁,亦未向有关部门及时详细汇报实情,对王渝男、董理等人在白云湖开设赌场的行为予以庇护。2000年7月被告人冉勇还出面为董理等人承租青山宾馆歌舞厅作为赌场。
   日晚,被告人熊卫东、崔晨曦、郭正茂从白云湖A-1房跳湖逃至熊卫东家。熊卫东等人告之熊之妻被告人杨俊红白云湖赌场出了事。熊、杨二人于10月27日逃离重庆,由杨俊红通过其友联系住宿,先后藏匿于北京、海口等地。日,熊卫东、杨俊红被捉获归案。
   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国建抓获,同年2月7日,被告人贾德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谎称其以王国建名义在白云湖赌场入股,是股东之一,对王国建进行包庇。
   上列各被告人先后在重庆、广州、深圳、海口等地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董理到案后,除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交待了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日16时许,被告人张健东在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程某某家,因故与陈治平发生口角,张遂持猎枪将陈治平腿部击伤(轻伤)。事后,张健东赔偿了陈治平的经济损失,陈对此表示谅解。
   日,被告人董理与王某某因债务发生纠纷。次日凌晨4时许,董理通过徐建华(另案处理)邀约了被告人刘春梦、赖力军及唐正君(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并准备了枪支等凶器。当日下午3时许,上述人员来到本市渝中区万豪酒店。被告人赖力军驾车到酒店外停车,其余人员进入酒店后遇见王某某的侄儿王勇时,董理指使唐正君、刘春梦等人持枪砸王头部,刀砍背部,拳打脚踢,致其受伤。
被告人刘春梦因本案在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看守所关押期间,因对同舍在押人员张跃春不满,于日上午指使同舍在押人员梁兴利等人(另案处理)对张跃春实施殴打,致使张左眼被殴致残,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渝男为首纠集被告人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为牟取非法利益,形成由王渝男为组织、领导者,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为组织者,被告人张荣彪、周伟、汪德胜、李洪全、张健东、肖友洪、周权、崔晨曦、熊卫东、郭正茂、胡林利、陈连贵、冷波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纠集被告人刘春梦、邓明武、章伟、赖力军、周竟等人参加该组织,非法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从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通过贿赂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进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实施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王渝男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荣彪、周伟、汪德胜、李洪全、刘春梦、张健东、肖友洪、周权、崔晨曦、熊卫东、郭正茂、胡林利、邓明武、章伟、陈连贵、冷波、赖力军、周竟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张荣彪、周伟、汪德胜、李洪全、张健东、肖友洪、周权、崔晨曦、熊卫东、郭正茂、胡林利、陈连贵、冷波系积极参加者;刘春梦、邓明武、章伟、赖力军、周竟系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李洪全、张健东、邓明武、章伟以营利为目的,出资开设赌场或参与聚众赌博活动,赌资高达数百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被告人张荣彪、周权、崔晨曦、熊卫东、郭正茂持猎枪守卫存放赌资的““码房””,被告人胡林利持仿“六四”式手枪到赌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当公安人员查禁赌场时,被告人张荣彪持枪射击,致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王诵伦当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上列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均系有组织并系为其组织的共同犯罪目的和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或组织者,均应对该组织的上述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被告人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张荣彪、周权、崔晨曦、熊卫东、郭正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均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冉勇身为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明知董理等人在其辖区内非法开设赌场,不但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而且积极为赌场寻找新的赌博场地,纵容赌场人员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情节严重。
 &&被告人贾德明明知被告人王国建系开设白云湖赌场的参与者,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王国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被告人杨俊红明知被告人熊卫东等人涉嫌犯罪,出于私情帮助熊卫东出逃外地,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董理邀约被告人刘春梦、赖力军和唐正君(已判刑)等人到公共场所,由董理、唐正君、刘春梦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伤他人,危害公共秩序,被告人董理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春梦系积极参与者,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赖力军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刘春梦因本案在被羁押期间,指使在押人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健东在与他人发生纠纷过程中,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健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张荣彪、李洪全、刘春梦、张健东、周权、崔晨曦、熊卫东、郭正茂、胡林利、邓明武、章伟均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董理、张荣彪、崔晨曦、郭正茂、胡林利均系原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竟系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董理在侦查期间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交待了同案犯的相关犯罪事实,属交待本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伟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张荣彪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宗英、王彦丽、王明辉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宗英无职业,王彦丽系在校学生,二人均主要依靠被害人王诵伦的生前扶养或抚养,因王诵伦的被害,而失去生活来源,依法酌情主张丧葬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冯宗英的扶养费18000元、王彦丽的抚养费144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辉主要由被害人王诵伦生前赡养,依法应酌情主张赡养费1200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诉讼请求不予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渝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二、被告人董理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周洁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四、被告人周兴其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被告人王国建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六、被告人张荣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被告人冉勇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周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九、被告人汪德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十、被告人李洪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刘春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十二、被告人张健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肖友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四、被告人周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十五、被告人崔晨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十六、被告人熊卫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十七、被告人郭正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十八、被告人胡林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十九、被告人邓明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十、被告人章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陈连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十二、被告人冷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十三、被告人赖力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十四、被告人周竟犯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合并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五个月零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二十五、被告人贾德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十六、被告人杨俊红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十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四百九十五万八千零四十八元及人民币现金十五万三千六百二十元、作案工具渝A42892桑塔纳轿车、渝A45129长安面包车、渝A49459桑塔纳轿车、渝A06226奔驰轿车、手机九部、唧筒式猎枪二支、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五发予以没收。
   二十八、被告人王渝男、张荣彪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宗英人民币5910元、王彦丽人民币4320元、王明辉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宗英人民币1970元、王彦丽人民币1440元、王明辉人民币1200元。六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审被告人王渝男上诉提出: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本质属性。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判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王渝男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不应对全案负责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董理上诉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辩护人提出董理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本案应定为赌博团伙犯罪,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量刑过重;董理在万豪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应定性为聚众斗殴,应定为寻衅滋事罪;董理认罪态度好,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周洁上诉提出:自己不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周兴其上诉提出:自己只构成赌博罪,没有组织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故意;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有检举立功表现。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一审判决把聚众赌博的团伙犯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法律相悖;量刑不公平等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王国建上诉提出:自己并不是赌场的真正股东,也没有参与商议开设赌场的事情,不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辩护人提出王国建入股只是为了赌博,没有参与赌场的任何管理工作,不应对其没有参与、组织的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张荣彪上诉提出: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自己并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码房””向屋外开枪的除自己外还有别人;自己认罪态度好,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认定张荣彪开枪击中民警缺乏确凿充分的证据;张荣彪是在没有看到外面的人的情况下开枪,没有杀人故意,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张荣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没有证据支持;量刑过重等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冉勇上诉提出:自发现白云湖开设地下赌场后,自己曾多次向上级部门汇报过,也多次带领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关于租赁青山宾馆开设赌场的事自己并不知情;请求公正判决,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冉勇并未对白云湖赌场予以庇护,冉依法履行了查禁职责,并就赌场问题向有关部门领导作了汇报;量刑过重等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周伟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且自己有检举立功表现。
   原审被告人李洪全上诉提出:原判认定自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没有在赌场为周兴其记帐,也没有邀约过其他人到赌场做事并管理赌金。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不足,认定李洪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李洪全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刘春梦上诉提出:自己没有指使他人对张跃春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提出刘春梦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张健东上诉提出:自己没有在赌场包台,不能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张健东包台的证据不足,且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崔晨曦上诉提出:自己并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自己从未持有过枪支。其辩护人提出崔晨曦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只构成赌博罪;且其量刑与同案犯相比畸重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周权上诉提出:自己主观上没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只是一般参与人员,是从犯;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熊卫东上诉提出:自己是经人介绍而到赌场打工的,不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郭正茂上诉提出:自己只是到白云湖赌场打工,并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自己是从犯,不属情节特别严重。
   原审被告人赖力军上诉提出:自己只是到赌场打工,不知赌场是黑社会,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赖力军在赌场只是从事一般性工作,不能认定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宗英、王彦丽上诉提出:请求判令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张荣彪赔偿死亡补偿费63800元,安葬费9526元,抚养费7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赔偿王彦丽抚养费22400元,教育费2227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
   一、1999年前,上诉人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等人相互认识。1999年10月至日,王渝男、董理及潘正明(已死亡)出资纠集上诉人周洁、赖力军、刘春梦、原审被告人汪德胜、胡林利及徐建华(已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璧山县白云湖度假村开设“百家乐”地下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聚敛钱财。上诉人王国建及陈安凤、余建超(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该赌场参加赌博。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立、破案报告表》证实,壁山县公安局刑警队、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治安总队于日至10月30日将本案分四案进行立案。    
   2、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实,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决定将上述四案及王渝男一案并案重新立案侦查。
   3、上诉人董理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潘正明到壁山县白云湖度假村开了赌场,王渝男、余建超、周洁、董理、潘正明各占2股,股东均未出股金。
   4、上诉人周兴其在侦查阶段供述,日之前的“白云湖”赌场的股东有王渝男、董理、潘正明、余建超等人,具体出面的是周洁。
   5、上诉人周伟在侦查阶段供述,潘正明在开赌场时,周洁也在其中入了股,派陈连贵去看场子。王国建、陈安凤也是这个赌场的股东。
 && 6、原审被告人汪德胜供述,他于1999年11月到白云湖赌场上班,股东有潘正明、董理、陈安凤、王国建。周洁和周兴其经常到赌场来。赌场的工作人员中有一个叫李海力的,大家都知道他是王渝男的人。2000年8月左右,董理安排他出面与肖友洪签定了白云湖的租赁协议。
7、上诉人赖力军供述,1999年11月他在潘正明、董理开设的白云湖赌场上班,董理全面负责,他和汪德胜、周智勇等人跟随董理。
   8、上诉人刘春梦在侦查阶段供述,1999年11月,他到白云湖赌场为董理做事,徐建华、周智勇、赖力军、汪德胜也在里面工作。他和赖力军负责监台,汪德胜负责整个赌场的工作。
   9、原审被告人肖友洪供述,白云湖赌场的场地租赁合同是他与董理和汪德胜签订的,汪签的是“王德全”。董理要求他帮忙疏通青杠派出所的关系,以避免该所前来查赌。赌场由汪德胜负责,周智勇、赖力军、刘春梦等人是工作人员。
   10、证人陈明蓉证实,王渝男、余建超是潘正明在世时白云湖赌场的股东,潘正明曾多次向王、余二人送赌场的分红。
   11、证人黎素芬证实,董理、王渝男、潘正明是原白云湖赌场的股东。
   12、证人陈文武证实,白云湖赌场的股东有王渝男、潘正明、董理、余建超、王国建,日常工作由董理安排,汪德胜受董理的指派负责赌场事务。
   13、证人王渝昌证实,2000年9月他到白云湖赌场上班,负责在高速路口放哨,听人说赌场的股东有潘正明、王渝男、董理。赌场由董理全面负责,赌场内的事务由汪德胜管理。
   14、白云湖旅游服务公司的《租赁合同书》证实,1999年12月汪德胜以王德全之名与肖友洪签订租赁璧山县白云湖度假村明月水村音乐茶座的合同。
   二、日晚,上诉人董理与上诉人周洁、周兴其、王国建相互联系后,由上诉人王渝男出面在其家中共谋入股继续开设白云湖地下赌场,并对整个赌场的管理进行了分工。同时商定另设立不实际出资的虚股5股,按各自出资入股和所占虚股的份额分配赢利。同月17日,上诉人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张健东、原审被告人邓明武、章伟及陈安凤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金山酒店共同筹集继续开设白云湖地下赌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上诉人董理供述,2000年10月白云湖赌场开赌前,王渝男召集他和周洁、周兴其、王国建等人在王渝男家中开会商议重开白云湖赌场,并进行了分工。周洁、周兴其管帐、钱,他负责赌场员工、杂务和打点关系。王渝男决定他们五人对每天收取的包台费进行分配,另外还设五股不出股金的虚股,由五人分。10月17日,他和王渝男、周洁、周兴其、王国建、邓明武(各1股)、章伟、李洪全均入了股,张健东包了一张台。周伟做的记录,何才斌、陈连贵帮忙点钱。
   2、上诉人周洁的供述,日,董理想恢复白云湖赌场,就找到王渝男召集他和周兴其等人到王渝男家商议,王渝男、董理、王国建都在。到了王渝男家,五人进行了分工,董理管理赌场的一切工作,他管帐目,周兴其管钱,王国建邀约人来参赌。并设立虚股,还让人包台。10月17日, 他和周兴其、董理、王国建、陈安凤、章伟等人在金山酒店入股。李洪全等人跟着周兴其,陈连贵、何才斌、周伟跟着他。周伟、何才斌收钱记帐,共收股金300余万元。同时,董理又拿来100万元,让股东看后,立即就还了,这是虚股。他和董理、周兴其、王国建、王渝男曾在金山酒店按入股比例分红。
   3、上诉人周兴其供述,是董理提议把白云湖赌场再开设起来,董说服王渝男出面召集大家商议。日,董理叫他和周洁到王渝男家,王国建、董理也在。五人进行了分工,并设立虚股。10月17日下午,他和李洪全到了重庆市金山酒店,董理、周洁都在,他拿了30万元交给周伟入股。章伟和王国建都是白云湖赌场的股东。
   4、上诉人李洪全供述,他听周兴其讲白云湖赌场有分工。日下午5时许,他接周兴其的电话到重庆市金山酒店,周兴其、周洁、周伟、何才斌、陈连贵、李飒、张荣彪、周权、熊卫东、郭正茂、卢全福、崔晨曦等许多人在场。当时很多人分别交钱入股,由周伟、何才斌清点、记帐。赌场的股东有周洁、周兴其、王国建、董理、章伟、陈安凤。张健东包了台。日他在白云湖赌场入股10万元。
  5、上诉人周伟供述,日,在金山酒店入股时,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邓明武、章伟、陈安凤等人是股东,周洁安排他与何才斌记帐收钱。在白云湖赌场的最后几天,李洪全交了10万元入股。股金放在金山酒店8808房,按理说应有380余万,因有虚股就只有200多万元。白云湖赌场开业时,周洁对他讲,白云湖赌场股东的钱由周洁保管,周兴其负责赌场输赢钱的保管,董理负责白云湖赌场的日常全面工作。股东入股的钱放在金山酒店8808房。
   6、原审被告人汪德胜供述,日下午,董理打电话给他称当天白云湖赌场开业,让他通知服务员到白云湖上班。赌场的股东有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陈安凤等人,另外包台的有张健东、章伟。
   7、原审被告人章伟供述,日,在金山酒店的有董理、周洁、周兴其、邓明武、李洪全、陈安凤等人,董理叫他交了20万元入股,另交10万元包台。
   8、重庆市公安局城管治安总队于日晚在璧山县白云湖翠竹山庄查获的记载白云湖赌场股东“补亏”帐单证实,周洁、周兴其、董理、王国建、邓明武、章伟、李洪全、陈安凤及XXX是股东。
   9、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经对“补亏”帐单的笔迹鉴定,帐单上的字迹系周伟所写。
   三、日晚,上诉人董理通过原审被告人汪德胜召集上诉人刘春梦、赖力军、原审被告人胡林利、肖友洪等人对赌场进行管理,安排汪德胜为赌场主管,负责对赌场的服务人员、看守车场人员、门卫放哨人员等人的管理及工资发放。汪则安排刘春梦、赖力军等人负责监视赌台。董理按约定每日从赌场内提取现金作为贿赂负有查禁职责的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赌场工作人员工资的费用。肖友洪积极为赌场服务,并帮助赌场疏通璧山县公安局青杠派出所的有关人员,寻求非法保护。胡林利为董理驾车,并持仿“六四”式手枪跟随董理出入于白云湖赌场。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上诉人董理供述,日,他交钱入股后就打电话通知相关人员到白云湖。汪德胜替他管理赌场。肖友洪每月在汪德胜处拿走1万元钱。这次开设赌场继续使用原来的场地。
   2、原审被告人汪德胜供述,日下午,董理打电话告诉他白云湖赌场开设起来,要他找服务员,他马上通知了相关人员。日,董理每天从赌场提取的4万元中拿1万元给他,要他交给肖友洪。刘春梦、赖力军在赌场监场。
  3、上诉人李洪全供述,董理安排汪德胜负责赌场内的工作,换筹码、看停车场、在外放哨的人也是董理安排的。听董理讲每天在赌场提部分钱拿去疏通关系。
   4、上诉人周兴其供述,白云湖赌场开业的第一天,董理讲,每天提取4万元作为赌场员工的工资及疏通关系的费用,周洁每天提7千元。
   5、上诉人周洁供述,董理在白云湖赌场开业时给股东讲,赌场每天提4万元作为赌场费用。
   6、上诉人赖力军供述,日,陈昌华打电话给他说董理叫他到赌场上班。汪德胜安排他监台、联系客人。汪德胜负责赌场工作,直接对董理负责,胡林利长期跟随董理出入赌场。
   7、上诉人刘春梦供述,2000年10月中旬,赖力军打电话叫他到白云湖赌场上班,由汪德胜安排他在赌场监台。汪德胜负责管理整个赌场,赖力军负责监台、联系赌客。
  8、原审被告人胡林利供述,他认识董理后,于2000年9月开始为董开车。
   9、原审被告人肖友洪供述,2000年10月中旬,董理又开起白云湖赌场,因交的租金未到期,又继续使用原场地。赌场的股东很多,汪德胜全面负责赌场,赖力军、刘春梦在赌场给董理做事。汪德胜让他租了明月水村的一个标准间,用来放现金的。他为赌场提供方便和服务,每月汪德胜要付给他一万元。
   四、上诉人周洁、周兴其负责赌资的管理及安全。周洁纠集上诉人周伟、原审被告人陈连贵、冷波及何才斌(另案处理)等人到赌场保管赌资,并安排周伟、何才斌负责记载赌场帐目。周洁叫周伟购得保险柜后,将装有赌资的保险柜存放于金山酒店8808房中,由周洁保管和负责各股东的分红和补亏。周洁还叫周伟从周兴其所开的鹏兴汽车租赁公司租用渝A42892号桑塔纳轿车运送赌资,陈连贵、冷波则负责用该车在赌场与”码房”间运送赌资。赌场开设后,上诉人李洪全、张荣彪、郭正茂、崔晨曦、熊卫东、周权等人参与赌场的活动。李洪全代周兴其管帐及赌场事务。张荣彪、郭正茂、崔晨曦、熊卫东、周权等人共同持4支猎枪守卫存放于白云湖明月水村A-1房(““码房””)的赌资,由张荣彪负责,张以崔晨曦的名义从周兴其的鹏兴汽车租赁公司租用渝A45129号长安之星面包车运送““码房””人员、枪支和赌资。赌场经营期间,原审被告人周竟到赌场开车和守卫““码房””。李洪全亦出资10万元参与开设白云湖赌场。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 1、上诉人周洁供述,日将所收的股金在白云湖赌场展示后,就运回了金山酒店存放,他让周伟去买保险柜将300余万元钱放在8808房内。后来周兴其安排人守”码房”的钱。张荣彪、崔晨曦几个人就去守”码房”。他负责管理赌场换码的赌资,周伟、陈连贵、冷波他们负责在赌台与”码房”之间运送赌资。张荣彪他们来时带了枪来守钱。赌场刚开业时,每天提现金5千元或7千元,后来提9千元,其中5千元是王渝男用来打点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的。
   2、上诉人周伟供述,他负责在白云湖赌场记筹码帐、赌场的赌帐,运送”码房”赌资的桑塔纳轿车是他去租的。陈连贵等人帮周洁的忙。何才斌每天从赌场提取9千元给周洁。因周洁见股金较多,周洁或周兴其就说资金的安全问题要找枪。听说”码房”的人曾经把4支枪放在陈连贵的车上。在赌场与”码房”之间转钱的主要是陈连贵、冷波等人,”码房”的守护是张荣彪等人负责。周兴其负责白云湖赌场的资金安全,张荣彪是李洪全、周兴其喊来的,看”码房”的人是李洪全安排来的,至少有5个人。周兴其不在白云湖赌场的时候,李洪全负责帐目及一切事务。
   3、上诉人董理供述,日在王渝男家开会时确定周洁、周兴其管帐、管钱。周兴其让李洪全帮他监台。周洁每天在赌场提取9千元,其中4千元作为赌场费用,另外5千元交王渝男打点关系。日晚在白云湖赌场,周洁曾问他哪儿可以找到枪。
   4、原审被告人汪德胜供述,赌场开业后,周洁的手下何才斌通过他找到肖友洪开了个房间。何才斌负责赌场的筹码工作。陈连贵、周伟和另外两个人负责从买码处将现金送到白云湖明月水村。
  5、原审被告人肖友洪供述,2000年10月中旬,白云湖赌场开业后,汪德胜让他在明月水村给赌场租了一间房,他后来知道是用于存放赌场现金的。他还看见送钱到该房间的是陈连贵和另外二人。
   6、原审被告人陈连贵供述,日,何才斌和周伟叫他和冷波、李飒(另案处理)开车把钱送到”码房”去。赌博结束后,周伟、何才斌清理筹码,现金由周伟拿到金山酒店8808房。他开的车是周伟在一家租赁公司租的,一直是在赌场使用,周伟安排他每晚在白云湖开车转送赌资。
   7、原审被告人冷波供述,日下午,陈连贵叫他到金山酒店,随后他和周伟坐陈连贵开的桑塔纳车到白云湖赌场。周伟叫他和陈连贵、李飒把一个包里的钱拿上桑塔纳车,送到白云湖明月水村一房间,交给房内的5个人。
   8、上诉人李洪全供述,张荣彪是跟着周兴其去赌场放高利贷,由于钱太多,周洁就让周兴其叫张荣彪他们护送赌金,守”码房”。周洁安排周伟、何才斌、李飒在赌场内运送赌资、保管筹码、清点输赢。
  9、上诉人张荣彪供述,日,周伟喊他到白云湖明月水村A-1房去看守赌场的钱,还有郭正茂、周权、周竟、卢全福、崔晨曦和熊卫东,他是负责人。他们共有4支枪,每支枪都有子弹,其中三支是周伟给的,另外一支枪是他找人借的。陈连贵等人运送赌资。周竟是他叫到白云湖的。
  10、上诉人周权供述,他是日同张荣彪、卢全福、崔晨曦、郭正茂、熊卫东一起到白云湖赌场看守赌金,陈连贵等人将赌资从白云湖赌场内运到”码房”,”码房”共有4支枪,张荣彪、卢全福负责收、发、保管。枪是陈连贵给的。如果是自己人到““码房””,都要先打电话、报姓名,若是其他人,我们就开枪。
   11、上诉人郭正茂供述,日中午,张荣彪约他到白云湖赌场帮忙照钱。当晚8时许,他和张荣彪、卢全福、崔晨曦、熊卫东、周权、杨旭去了白云湖赌场。次日,张荣彪带了一支双管猎枪到白云湖”码房”,陈连贵送钱时给了2支唧筒式猎枪给张荣彪。日,张又拿了1支双管猎枪到金山酒店。张荣彪说如果不是他们认识的人冲进A-1房,他们就开枪。
   12、上诉人熊卫东供述,日,张荣彪叫他、周权、卢全福、郭正茂、崔晨曦到白云湖放高利贷。10月19日或20日,张荣彪叫他们五人到白云湖赌场的”码房”去守钱。日或20日,张荣彪拿了一把双筒枪到金山酒店房间,房间里还有一把唧筒枪,当晚到了”码房”后,张又从外面拿了一把双筒枪来,次日陈连贵拿了一把唧筒枪来。守”码房”的几个人由张荣彪负责,李洪全也负责管他们,李只和张联系。他们带枪是为了看守赌场送来的赌资,张荣彪说过如果有不认识的人冲进来就开枪打。
   13、上诉人崔晨曦供述,他于日经周兴其的驾驶员李洪全介绍帮张荣彪开车,他与张荣彪一起去周兴其的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长安车送张荣彪、郭正茂、卢全福、周权、熊卫东到白云湖看守”码房”。周兴其负责张荣彪,张负责他们六人。”码房”共有四支枪,张荣彪曾说如果有人要闯进A-1房间就开枪。
   14、原审被告人周竟的供述与上列供述相印证。
   15、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暂扣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运送赌资等的车辆为渝A42892桑塔纳轿车和渝A45129长安之星面包车。
   五、日晚,重庆市公安局城管治安支队对白云湖度假村的赌场进行查禁,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00余人,查获赌资人民币90余万元、运送赌资的桑塔纳轿车、接送守护赌资人员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及其它各式车辆70余辆。还缴获胡林利非法持有的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5枚。与此同时,该队民警王诵伦等人前往存放赌资的白云湖明月水村A-1房进行查禁。当王推该房门时,上诉人张荣彪为保护赌资,即从身旁抓起唧筒式猎枪站立于床上,对房内人员大吼“让开”,随即对准房门射击一枪,致房门外的王诵伦当场倒地死亡。其余民警见状,当即表明身份,并持手枪向房内连发三枪予以还击。张荣彪、周权、崔晨曦、熊卫东、郭正茂等人见状弃枪于白云湖内,逃离现场。公安人员从A-1房内查获赌资人民币403万元,并将藏匿于白云湖的周竟抓获。经法医鉴定,王诵伦系被散弹枪击致颈部损伤压迫气道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张荣彪开枪打死王诵伦的证据:
  1、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白云湖明月水村A-1房现场进行了勘查,A-1客房门东面地上有一血泊,进出门为一单扇木门,在木门距地93.5-123CM,距门边缘27-43.5CM 范围内,有三处弹孔痕,大小分别为0.75CM、0.8CM、1.4×0.5CM。在门边缘距地142-150CM处有一处散弹出口弹痕。客房东床的北床头地上有一散弹弹壳。现场提取散弹弹壳1个,沙子数粒,血迹1份。一审庭审中出示现场照片,经张荣彪、崔晨曦、周权、郭正茂、熊卫东辨认无误。
  2、公安机关《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诵伦的尸体右前额2.5×2cm皮下出血,下颏部、左侧颌面部、颈部、左胸上部及左上臂33×26cm范围内见130处类圆形创口及类圆形皮肤出血,直径0.5—1cm,创周见烧灼痕及挫伤,其中左上臂创口内见一黑色金属弹丸嵌顿,弹丸直径0.25cm。左上4、5齿折断缺失,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结论,王诵伦系散弹枪击致颈部损伤压迫气道窒息死亡。
   3、公安机关《搜查记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侦察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交待,从璧山县青杠镇白云湖度假村内明月山庄A—1房间阳台靠湖边入水,从湖底打捞出一支唧筒式猎枪,枪号为:HL12—,一支是短把双管猎枪,予以扣押。
   4、一审庭审中,当庭出示打捞出的两支猎枪照片,经张荣彪辨认,其中一支系其持有。公安机关《辨认笔录》证实,张荣彪于日对公安机关出示枪支照片进行辨认,其射击所用的系枪号为9400768的唧筒式猎枪;经崔晨曦、周权辨认,枪号为9400768的唧筒式猎枪系案发当晚张荣彪射击所用的枪支。
   5、公安机关《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日对在白云湖度假村提取的2支猎枪和弹壳进行检验鉴定,证实日送检的弹壳系12号猎枪弹壳,且系12号猎枪发射遗留。送检两支枪均系12号猎枪。其中一支系12号立式双筒猎枪,另一支系HL12—102型唧筒式猎枪,枪号:9400768。用以上两支枪分别试射样本弹各3枚,在HL12—102型唧筒式猎枪样本弹壳与现场弹壳的相同部位找到相同特定特征共6处,具备同一性。结论,送检的璧山县白云湖度假村王诵伦被枪杀案现场提取弹壳系枪号为9400768的HL12—102型唧筒式猎枪所射击遗留。
  6、上诉人张荣彪供述,日晚,他到金山酒店与周权、郭正茂、崔晨曦,熊卫东、周竟乘坐周竟开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跟着周伟的红色桑塔纳车到白云湖,他在车上叫把枪发了。他拿了一支唧筒式猎枪,周权、郭正茂各拿一支双筒猎枪,崔晨曦或熊卫东手里有一支唧筒猎枪,均有子弹。到了明月水村A—1房,周伟他们到赌场去了,陈连贵等人交给他们现金400多万元。当晚约11时,他听见门砰的一声后在慌乱中翻身拿起放在身旁的唧简猎枪,站在床上对着房门开了一枪,对方开枪还击,他觉得不对就将枪甩在白云湖内跑了。
   7、上诉人熊卫东供述,日下午,张荣彪到金山酒店与他们一同乘周竟驾驶的长安之星面包车随同陈连贵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到白云湖赌场。在到达白云湖大门前,张荣彪叫把枪拿出来。张荣彪拿了一支装有子弹的唧筒式猎枪,周权、郭正茂各拿了一支装有子弹的双筒猎枪,他拿了一支装有子弹的唧筒式猎枪。他和张荣彪、周权、崔晨曦、郭正茂、周竟到了A-1房,陈连贵与另外一个人分两次送了约400余万元现金到”码房”。晚上12时许,他突然听到撞门声,并看见张荣彪站在门后床上持唧筒式猎枪朝房门外开了一枪。随后,听门外的人喊是公安,他们就跳湖逃跑了。
   8、上诉人郭正茂、周权、崔晨曦的供述与张荣彪、熊卫东的供述相吻合
  (二)公安机关查获赃款物的证据:
   1、公安机关在白云湖赌场查赌情况说明及查获的赌资、汽车照片证实,日晚23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城管治安支队对发生在璧山县白云湖的赌博案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涉赌人员310人,没收赌资人民币4958048元,现场查获唧筒式猎枪2支、自制“六四”式军用手枪1支、子弹5发、刀具30余把及涉赌车辆74台。
   2、赌资上缴财政的凭证证明,重庆市公安局城管治安总队、璧山县公安局向财政上缴赌资4958048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扣押人民币153620元(系所扣押现金之和)、手机9部等财物。
  (三)胡林利持有枪支的证据:
   1、原审被告人胡林利供述,他在白云湖现场丢弃的仿“六四”式手枪是日在董理的车上捡的。10月25日晚他将该枪带在身上到了白云湖赌场,公安局抓赌时,他把枪放在一张赌桌下面被警察发现了。
   2、上诉人董理供述,日,警察查禁赌场时,他见胡林利丢了一支枪出来。
   3、证人曹晖、刘兴勇证实,二人曾于2000年10月初,看见胡林利持有一支手枪。证人曹晖还证实,案发当天,公安人员到达后,他发现赌台下有把枪,是胡林利的。
  4、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数发。
   5、公安机关《鉴定书》及手枪及枪弹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送检的手枪、枪弹进行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仿制式手枪和枪弹均具备杀伤力。
六、上诉人董理自白云湖地下赌场于1999年10月开设以来,先后多次采用吃请、贿赂等手段对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民警汪德泉、陈渝(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拉拢、腐蚀,寻求非法保护,致使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多次查禁该赌场的行动未果。案件发生后,董理、周洁、周伟、胡林利等人被抓获,董理、周洁即串通参与查办本案的民警汪德泉、陈渝等人,让周伟、胡林利为董理、周洁顶罪,逃避打击。日凌晨,在汪德泉等人的安排下,胡林利、周伟谎称是赌场股东,代替董理、周洁接受公安机关审查,董理、周洁、李洪全则获得非法保护被释放。三人当即赶至王渝男家中会合。王渝男等人商议叫董理将3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汪德泉,以示感谢。当日,王渝男、董理、周洁、李洪全四人携款离开重庆到成都、昆明等地。后在昆明与周兴其会合,一并逃至深圳市。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上诉人董理供述,他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市公安局治安处的民警汪德泉、陈渝、龙蜀渝,多次请他们吃饭、给红包。汪多次打电话告诉他公安机关查赌之事。月份,他认识了王渝男、周洁、周兴其、余建超后,开始在白云湖度假村开设赌场。他负责疏通市公安局治安处的关系,每隔一周或十天就给汪德泉、陈渝一次钱。1999年开“百家乐”后,在市公安局治安处来查之前,汪德泉都要打电话通知,所以每次都没被查到。1999年10月后,疏通公安部门的事就由汪德胜负责了。
  2、原审被告人汪德胜供述,月份及以后,董理多次让他拿钱贿赂其兄汪德泉。
  3、上诉人王渝男供述,1999年白云湖赌场开业后,董理负责协调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的关系,经常给汪德泉打电话询问查不查赌场。
  4、证人陈明蓉供述,潘正明曾告诉她,董理负责赌场安全,并从赌场提取赌资贿赂李虹、汪德泉等人,让他们关照。
  5、犯罪嫌疑人汪德泉供述,1999年至2000年董理多次请他和陈渝、龙蜀渝三人在酒店吃饭,并发红包,每次都在元左右。董理还通过汪德胜送给其几万元现金。
6、重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关于群众举报璧山县白云湖赌博的情况说明》证实,2000年5月份以来,重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治安总队、城管治安支队和璧山县公安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白云湖赌场的情况,治安总队和璧山县公安局对白云湖度假村进行了三次检查,均无重大发现。
7、董理、周洁、胡林利、周伟对董理、周洁通过公安人员串通周伟、胡林利顶罪的事实均供认。
8、王渝男、董理、周洁、李洪全对日董理、周洁、李洪全被释放后到王渝男家,其后携款共同离开重庆到成都、昆明,与周兴其会合后到深圳市的事实供认不讳。
七、上诉人冉勇在担任璧山县公安局青杠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其辖区内开设有地下赌场,为牟取私利,不履行职责前往查禁,亦未向有关部门及时详细汇报实情,对王渝男、董理等人在白云湖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予以庇护。2000年7月,冉勇还出面为董理等人承租了璧山县青山机械厂青山宾馆歌舞厅作为赌场。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璧山县公安局关于冉勇任免职务的通知》证实,冉勇于日任璧山县公安局青杠派出所所长,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上诉人冉勇在侦查期间供述,2000年4月或5月他知道白云湖开设赌场,但从来没有到赌场里去检查过。
  3、原审被告人肖友洪供述,1999年12月左右,董理找他约青杠派出所所长冉勇吃饭。后来董理与冉勇约定,赌场内由董理负责,赌场外由冉勇负责。月之间,董理多次通过他拿钱给冉勇,汪德胜曾送给了冉勇一块价值2万余元的手表,目的是使冉不来查处赌场。
  4、原审被告人汪德胜供述,从2000年2月开始,赌场每月要从提取的费用中支付肖友洪1万元,共付给肖友洪12万元左右,其中一半是给冉勇的。月的一天,董理叫他给了冉勇一块帝舵牌手表。2000年热天的一个晚上,董理叫他找肖友洪另外找个地方开设赌场。肖友洪和他找到青杠派出所所长冉勇,因冉勇和青山宾馆经理很熟,经冉联系,他和周智勇、冉勇到青山宾馆找经理签订了租赁该宾馆歌舞厅的协议。
  5、上诉人周兴其供述,日之前的白云湖赌场开业期间,每天要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于疏通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治安总队、璧山县公安局和青杠派出所的关系。
6、犯罪嫌疑人汪德泉供述,日下午,他到龙蜀渝办公室见过赌场帐本,他或陈渝撕了记有“冉所长”内容的笔记本,陈渝讲“冉所长”就是青杠派出所所长冉勇。
7、犯罪嫌疑人龙蜀渝供述,他们看见赌场帐本中有个本子上记着“冉所长”,后面跟着个数字。陈渝说是青杠派出所所长。
  8、证人艾晓英证实,日左右,青杠派出所所长冉勇和姓汪的及另一个人找到她,要求租宾馆三楼的舞厅开赌场。冉勇说不要怕,安全没得问题。因冉勇是管她们的所长,她只有答应。经冉勇协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9、《租赁合同》证实,日青山宾馆将该宾馆三楼舞厅租赁给重庆汇友旅游公司。经汪德胜辨认该合同即是他通过冉勇联系后与青山宾馆签订的。
  10、璧山县公安局秘书科证明材料证实,璧山县公安局青杠派出所未曾向县公安局报告过白云湖赌场的情况。
八、日晚,上诉人熊卫东、崔晨曦、郭正茂从白云湖明月水村A-1房跳湖逃至熊卫东家。熊之妻原审被告人杨俊红见三人全身被水浸透即问原因,熊卫东等人告之白云湖赌场出了事,后离开熊家藏匿。次日,熊卫东从他人处得知在白云湖被开枪打死的是警察这一情况后,告诉杨俊红,杨又转告崔晨曦。后熊、杨二人于10月27日逃离重庆,由杨俊红通过其友联系住宿,先后藏匿于北京市、海口市等地。日,熊卫东、杨俊红在海口市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上诉人崔晨曦供述,日案发后,他与熊卫东、郭正茂先到了熊家,再到外面招待所。次日下午听杨俊红说白云湖出事了,打死了警察。 
  2、上诉人郭正茂供述,日晚案发后,他和崔晨曦、熊卫东一道跑到熊家,杨俊红见他们全身是水问是怎么回事,他们就告诉杨俊红有人自称是公安来查房,双方都开了枪。第二天,熊卫东告诉他有个公安被打死,叫他自己跑。
  3、上诉人熊卫东供述,日晚案发后,他和崔晨曦、郭正茂逃到其家后又到外面招待所住的,次日他从一个朋友处得知打死了警察并告诉了杨俊红。日中午1时他和杨俊红乘火车到北京,杨俊红通过其朋友找到住处。11月6日二人离开北京到海口,11月9日,杨俊红又通过其朋友找到住宿。
4、原审被告人杨俊红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5、证人汪晓敏、廖永军证实,杨俊红和熊卫东到北京、海口后,分别找二人联系住宿。
九、日,公安机关将上诉人王国建抓获,同年2月7日,原审被告人贾德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谎称其以王国建名义在白云湖赌场入股,是股东之一,对王国建进行包庇。
上列各被告人先后在重庆、广州、深圳、海口等地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董理到案后,除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交待了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公安机关《捉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日至日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广州市、云南省昆明市、海南省海口市及本市将王渝男、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张荣彪、冉勇、汪德胜、李洪全、刘春梦、张健东、肖友洪、周权、崔晨曦、熊卫东、郭正茂、邓明武、章伟、赖力军、周竟、杨俊红捉获归案。原审被告人贾德明于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十、日23时许,上诉人张健东持双筒猎枪1支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程某某家,欲找人斗殴。因陈治平对其进行劝解,二人发生口角,张遂持猎枪将陈治平腿部击伤。经法医鉴定,陈治平系轻伤。事后,张健东赔偿了陈治平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陈治平对此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破案报告表》证实,日23时许,张健东在南岸区下浩程国全家中,开枪将陈治平双腿击伤,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 2、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书》证实,陈治平被枪击伤双小腿,致双小腿中上段火器贯通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3、被害人陈治平陈述,日,张健东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带了一支双筒猎枪到程国全家,说要找对方报仇,他劝阻时与张发生争执,张持枪对其双脚各开了一枪。
  4、证人田稻、程国全证实,日晚,田稻、陈治平、黄家平到程国全家中玩,张健东持一支双筒猎枪来与陈治平发生争吵,张向陈双脚各开了一枪。
5、上诉人张健东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列证据相印证。
十一、日,上诉人董理与王某某因债务纠纷,约定次日下午在本市渝中区万豪酒店解决此事。次日凌晨4时许,董理电话通知徐建华(另案处理),徐即邀约上诉人刘春梦、赖力军及唐正君(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并准备了枪支等凶器。当日下午3时许,上述人员分乘3辆轿车携带枪支等凶器到达万豪酒店。赖力军驾车到酒店外停车。其余人员进入酒店后,在电梯旁遇见王某某的侄儿王勇时,董理指使唐正君、刘春梦等人持枪砸王头部,刀砍背部,并拳打脚踢,致王受伤。随后,董理等人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破案报告表》证实,日下午3时许,王勇在万豪酒店大厅被董理、唐正君等人用枪柄打伤头部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0)中区刑初字第10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董理伙同刘春梦、赖力军、唐正君、练小华等人在本市万豪酒店聚众斗殴。
  3、唐正君供述,日凌晨,他被徐建华叫到金山酒店,董理告诉他们被别人追债,当日下午3点到万豪酒店去解决自己的债务纠纷。下午1时许,董理召集徐建华、刘春梦、赖力军和他等人去解决问题,并叫他们把枪带上。他们到万豪酒店后,董理先同王勇打起来,其它人也冲上去打,他用枪砸王勇。
  4、徐建华供述,日凌晨,他叫练小华把两支枪带到金山酒店交给董理,董在金山酒店将枪分给了唐正君、刘春梦。董理、练小华、刘春梦、赖力军等一行12人乘三部车前往万豪酒店。
  5、高华平供述,董理召集唐正君、刘春梦、练小华和他等十几人,由赖力军开车到万豪酒店。他看见董理、唐正君、刘春梦等人打了王勇。
  6、周鹏供述,在万豪酒店时,董理、刘春梦各有一支“六四”式手枪,且董理先用枪指着王勇并喊人打。刘春梦身上还带匕首,赖力军负责开车。
7、上诉人赖力军供述,日,董理打电话叫他把车开到金山酒店后称要去万豪酒店和王成书解决债务纠纷。到万豪酒店后,他停好车进入大厅时,打斗已经结束了。
8、上诉人董理、刘春梦对上述事实均供认。&&
十二、上诉人刘春梦因本案被关押在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看守所。日上午,刘春梦因琐事对同舍在押人员张跃春不满,即指使同舍在押人员梁兴利(已被判刑)、陈伟等人对张跃春实施殴打,致使张左眼致残。经法医检验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破案报告表》证实,日晨8时15分左右,长航重庆公安分局看守所管教干部彭松巡逻时,发现8号监舍放风间在押人员张跃春、梁兴利、陈伟三人在打架,经制止后发现张跃春左眼血流不止,立即向领导报案后遂立案侦查,破获本案。
  2、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书》证实,张跃春左眼钝挫伤,导致左眼失明,左眼明显塌陷,容貌毁损,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3、被害人张跃春陈述,日早上8点多钟,他要登(登记购买)一条“恭贺新禧”烟,刘春梦不满。梁兴利叫放风间房的人全部回舍房去。然后梁兴利用拳头打他的眼晴和头部,陈伟也来打他。
  4、梁兴利证实,日上午8时许,舍房组长刘春梦不准张跃春登烟,张坚持要登。刘春梦和他一起进入舍房,小声地对他说教训张跃春两下。刘春梦将舍房里的人叫进来。他就到放风间一拳打在张的脸上,看见张跃春的面部鲜血直流。
  5、陈伟证实,日晨8时左右,张跃春要登烟,刘春梦不满。梁兴利叫所有人全部进舍房,后听到放风间传来打架的声音,刘春梦给他递了个眼色,要他去帮忙打张跃春。他出舍房看见张跃春脸部的血往下流,梁与张在扭打。后他也打了张跃春。在舍房里刘春梦说了才算,他听刘春梦的话是为了让自己好过一点。
   6、罗宗民证实,当天张跃春要登烟,刘春梦不准。后见刘春梦与梁兴利在小声说话,梁将舍房的人全部叫进去,梁与陈伟便打张。刘春梦还叫他去帮梁兴利。伍崇华、杨利、董光荣、陈先义的证言与上述证言相印证。
   原审被告人的前科证明:
   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8)沙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董理于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日刑满释放。
   2、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1998)中区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荣彪于1990年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日被假释。1998年又因犯非法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日被刑满释放。
   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6)九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崔晨曦于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刑满释放。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法刑一终字第788号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郭正茂于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日刑满释放。
  5、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0)法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胡林利于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日刑满释放。
   6、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1996)重中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渝一中刑执字第3442号刑事裁定书和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周竟于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6月获减刑1年零3个月,日被假释,假释期限为日至日。
   另查明,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宗英、王彦丽在一审开庭审理中未提供因被害人王诵伦死亡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二审中,上诉人冯宗英、王彦丽提交了办理王诵伦丧事费用收据,计人民币9526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渝男为首纠集上诉人董理、周洁、周兴其、王国建为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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