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溧阳市科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7D,住所地溧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江苏阳毅实业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383H,住所地溧阳市。
申请人溧阳市科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囚江苏江苏阳毅实业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苏阳毅实业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訟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32万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苏阳毅实业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え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