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旅游法央行产生的必然性性

最新的2016旅游法分析
最新的2016旅游法分析
责任编辑:焕敏
  导语:十一黄金周又到了,很多朋友都会选择旅游,但是总会遇到一些&非法的旅游项目&。你就需要提前了解旅游法了,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还有利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答案吧。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CNFLA学习网
  2016最新的旅游法解读
  旅游法最大聚焦点是以人为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认为,这部法最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王超英表示,这部法律重在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合同,但很多内容都是保护旅游者权利的,比如订立合同、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旅游者怎么去追偿等。在旅游安全这章中,最重要的安全保护就是旅游者的安全。旅游监督管理一章关于旅游者投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执法监督,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进行梳理的话,这部法律从头到尾都可以看到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王超英说。
  &零负团费&将被遏制
  如何采取措施杜绝旅游中的&零负团费&,是广大旅游者一直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说,&零负团费&就是以低价招徕,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购物、强迫消费。
  她认为,旅游法明确了低价招徕、强迫购物等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一系列经营行为非法,同时从旅行社、导游以至于其他经营者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杜一力还认为,旅游法中旅游服务合同一章,按照旅游市场规律,明确了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这应该是治本之策。
  &这些规定,会对中国的旅游市场产生比较强烈的正面影响,旅游经营者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将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明确要求进行调整,我们对依照本法规范旅游市场充满信心。&杜一力说。
  景区门票涨价问题将得以解决
  针对公众关注的湖南凤凰古城收费问题,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关于景区门票的一系列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
  王威说,自然文化、珍贵遗产,一个是大自然的杰作,一个是祖先的遗作,应该是全体中国人民甚至是全世界人民都应该享受的。我们不应该以有钱没钱来划线,希望大家都能领略、感受这些杰作。总的讲,将来一定会逐步降低门票价格或者实行低票制。
  针对一些景区近来大幅上调门票价格的现象,王威说:&景区现在涨价确实存在,原来发改委有过规定,三年之内不得涨价,但是现在有些景区把三年不得涨价变为三年必涨价,实际上有违我们的初衷。&
  他表示,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在景区门票价格问题上一直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一直希望能够控制门票的过快增长,&门票不能够成为小集团或者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还是应该让大自然和我们祖先留下的美好资源能够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据尹中卿介绍,旅游业是一个长链产业,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涉及国务院20多个部委,还涉及110多个产业,但现在的旅游业行政管理体制却面临着&小马拉大车&的问题。
  另外,旅游市场监管还存在多头执法,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常常投诉无门。
  因此,旅游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尹中卿表示,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加强政府对旅游发展的综合协调,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及监督。
  杜一力则表示,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加强政府监管,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旅游市场将实现优胜劣汰。
  焦点问题
  门票涨价要举行听证
  对比二审稿,2013年4月的三审稿明确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同时新增了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揽客&
  三审稿针对&零负团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严重违法作业停业三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表示,接待费用、要求导游交费&买团&,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据此,三审稿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禁止景区超载接待游客
  对旅游安全,三审草案提出,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政府报告、未及时疏导分流,或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编辑本段《旅游法》的意义
  3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草案)》。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此前,《旅游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强烈反响。
  参与旅游法部分内容起草工作的旅游规划专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公共管理综合(行情 专区)研究所所长刘锋4月25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旅游法》的出台将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所有旅游从业人翘首以待的,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
  《旅游法》可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刘锋表示,之所以说它是里程碑,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他说,之所以说是众望所归,是因为旅游越来越成为国计民生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为我国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组成部分。
  在刘锋看来,过去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现在应再加上一件事&游&。他认为,去年&十一黄金周&引起了前所未有的旅行热潮,反映了人们对旅游的强烈渴望和强劲需求。
  据他介绍,我国目前已处于一个全民大众化出游、爆发式增长阶段,2012年全年国内出游人数近30亿人次,直接就业人员1300万,关联就业人员5000多万,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购买力国家,也将成为国际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国。
  随着旅游爆发式增长,其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关系到大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刘锋认为,旅游权应与劳动权、教育权、医疗权、居住权一样成为一项必须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要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基础上,让人民还能够&旅有所乐&。我国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公共福利不断提高,但旅游福利政策迄今尚未得到应有的足够重视。为此,有必要从公共政策角度全面审视,将旅游福利纳入公共福利政策范畴,使之成为重要的民生福祉。惠及全民旅游应作为发展旅游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旅游福利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具有覆盖面广、普惠性强、成本较低等特征。&刘锋表示。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刘锋说,这是中国旅游业创新发展的航标,更是旅游创新发展的终极目标。
  在他看来,《旅游法》的出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他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俄旅游年开幕式上提到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增加爱国情怀、提升国民精神的重要途径,旅游也有利于促进修身养性、人的全面发展。
  他告诉本报记者,旅游可以拉动经济和扩大内需,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引擎之一。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国家的30多个国家区域规划战略,都对旅游业有重要定位。广东省定位为幸福导向型的产业、福建省泰宁县定位为生命产业,旅游业是扩大内需的龙头产业。《旅游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扩大内需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建议从三个方面贯彻落实《旅游法》
  刘锋向本报记者强调,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旅游公共服务不足等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约束上述行为。
  &在当前情况下,出台《旅游法》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刘锋说。
  刘锋说,专家学者关注的是资源保护、旅游者权益保护、产业促进等问题。从旅游者利用角度来看,《旅游法》的出台非常好。&根据《旅游法》,今后不编制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就属于有法不依了。&
  &当然,《旅游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关键是后续的细则和相关条例要跟上。&他说。
  刘锋建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贯彻落实旅游法:
  一是如何落实好细则。例如旅游景区容量超载问题,景区门票上涨问题,如何听证、如何制定政府指导价等等,都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二是加强宣传贯彻、解读培训。需要尽快出台《旅游法》相关释义,做好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监管力度,避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情况。
本文已影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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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旅游法规基本理论
旅游法规概论
一、旅游法规的基本含意
(一)、旅游法规的概念和特点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规则。按照调整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两大类: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反映自然科学的成就,是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社会规范则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当技术规范在法律规范上被确认之后,就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技术规范。
法作为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它是规定人们可以、应当、禁止做什么的标准、尺度和根据。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
“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规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议、决定、命令等。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通常称之为法。而狭义的法规则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旅游法规通常被认为是旅游法律和旅游法则的简称,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与旅游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旅游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议、决定、命令等。我国的旅游立法是在80年代初期。我国的旅游业早在50年代初就已产生,接待的外国旅游者主要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国务院在1981年做出了《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协议》。旅游立法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在我国的旅游立法中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由于制定和实施我国的旅游宏观综合性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非常突出,从1982年我国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但是旅游业的综合性法律---〈旅游法〉至今也没出台。旅游法规是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的对象是旅游社会关系,其主要包括:(1)纵向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表现为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2)横向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表现为各个主体之间平等的社会关系。
旅游法规是新兴的一个法律分支,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首先,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统一。我国还有许多旅游方面的单行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等。旅游业作为“朝阳产业”反映旅游业发展的旅游法规要正确反映旅游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就必然具有专业性的特点。旅游法的综合性与专一性是相互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存在于旅游法律规范中。
其次,效益性与干预性相一致。旅游业具有换汇成本低、创汇能力强的特殊优势,旅游业作为非贸易创汇的重要来源,外汇收入在国际上排名从1987年的41名升到2002年的第5名,外汇收入203.85亿美元。由于旅游市场本身无力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需要国家的干预和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制定旅游法规来鼓励或限制某些旅行游览活动的发展,表现了旅游法规的干预性。由于气候变化,我国把旅游季节分为淡旺季,为了吸引旅游者在淡季旅游,旅游法规实行旅游价格优惠价。
第三,灵活性。我国加入WTO对旅游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面对的市场是全球的;其次服务业将成为对外开放的重点;再次可与国际接轨,使旅游业的服务规范科学。加入WTO以后,要求旅游政策法规的内容必须与入世承诺和世贸规则相适应。总之,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法规要及时加以修改,才能适应发展,这是旅游法规反映旅游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结晶。
(二)、旅游法规与旅游政策、旅游职业道德的关系
1. 旅游法规与旅游政策
旅游法规与旅游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制定的调整一定旅游社会关系的行为依据和准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
(1) 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法规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党的
政策要成为国家的意志必须转化为国家的政策,制定为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实施保证不同。旅游法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普遍约束力。政策是通
过思想工作、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约束力。
(3) 表现形式不同。法规是由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表现的。政策未被认可为法
律之前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4) 确定性不同。法规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且规定违反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比
较原则和概括。这在总政策、基本政策中表现优为突出。
(5) 稳定性不同。法规稳定性强,政策具有相对灵活性,变化快,可随客观变化修
正,特别是具体政策更是如此。
总之,旅游法规和政策是治理我国旅游业不可缺少的两个工具,二者相互作用,不可相互替代。
2.旅游法规与旅游职业道德
道德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以善恶为基本评介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维系的,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它具有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等特点。旅游职业道德是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职业活动中所遵循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以及形成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具有形式上的多样性和内容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还具有进步性、目的性、自觉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旅游行业职业道德“三意识”即政治意识、敬业意识、服务意识教育要重点抓好。 旅游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功能和作用:一是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二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质量。旅游从业人员与旅游者之间的提供服务与享受服务的关系被称作“客我关系”。
旅游法规与职业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相辅相成。一方面旅游法规在培养旅游从业人员的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培养从业人员的社会主义道德和高尚情操及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是健全旅游法制的重要因素,立法者把职业道德精神渗透在旅游法律规范中。
旅游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规表现国家制定确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职业道德存在于从业人员的思想观念、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中;法规着重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后果,而职业道德着重要求从业人员的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
总之,旅游法规与职业道德有一致性又有区别。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分割开来,也不能混同,要严格划清违法行为与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
二、旅游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一) 旅游法规的基本原则
旅游法规的基本原则是指旅游法律规范在制定和实施中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旅游法规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项:
(1) 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这是首要的最基本的原则,我国法律法规关于
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1980年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
1982年阿卡普尔科文件、1985年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1989年海牙
旅游宣言中所确定的“保护旅游者”的原则。
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的原则 (2)
(6) 平等互利原则。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间是相互依存的,尤其是在旅游经济利益关系中,应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兼顾旅游法规各主体利益的原则。 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经济规律是经济现象之间的本质联系,是经
济现象发展变化的内在必然性。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旅游立法,
执行旅游法律法规和依法处理各种类旅游纠纷必须做到:①旅游立法要反映
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②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管理,要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
求。③依法处理经济纠纷,要体现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在处理旅游经济纠
纷案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8) 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旅游业同样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 全面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所
公认的行为规则。尽可能地参照国际惯例有利于发展国际旅游事业。
(二)、旅游法规的作用(分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 旅游法规的规范作用。指旅游法规作用于人。具体包括:①引导作用,亦称指引、
规制作用。是旅游法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责任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②评价作用,指法规为评价一般行为和具体行为提供标准的作用,合理与否的评价是良心、舆论支持的评价,合法与否是国家支持的评价。③预测作用。是指旅游法规为提前估计人们行为提供的作用。④教育作用。是旅游法规影响法律关系主体自觉遵守法律的作用。⑤强制作用。
(2) 旅游法规的社会作用。旅游法规在我国旅游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宏观调控。主要包括①用法律手段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营、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合法利益,加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基础;②依法引导、巩固、促进旅游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③保障社会旅游发展计划的全面实现;④发展我国对外旅游经济关系,加强国际旅游经济合作关系;⑤用法律形式对旅游行业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监督、协调和调节等。二是微观管理,指依法对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及旅游经营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活动。主要包括①促进旅游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②实现旅游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民主管理;③促进旅游经营单位建立和健全以经济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④保证国家统一领导和旅游经营单位自主经营相结合;⑤运用法律手段确立间接控制市场的方法、内容及法律制裁的手段等。
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基本含义
(一) 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是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征如下:
(1) 旅游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形成和实现都要能过人们的意志和有意
识的活动。其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是以旅游物质关系为依据,反过来对旅游
物质关系有促进作用。
(2) 旅游法律关系是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
(3) 旅游法律关系具有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旅游权利
和承担旅游义务。
(4) 旅游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旅游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组成,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
(一)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我国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其分为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两级,前者指国家旅游局,对旅游业实行宏观管理。后者指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旅游局,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 旅游企事业单位。
(3) 旅游者。包括海外和国内两大类。
(4) 境外旅游组织。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旅游法规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旅游权利由旅游法规确立、认定,并受法律保护。
在旅游活动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首先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一个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次不得滥用权利,第三自觉履行义务。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
(1) 物,即标的物。
(2) 行为。指旅游服务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
(3) 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四)、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化。主体的变更就是权利或义务从这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客体的变更就是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的变化。内容和变更即权利义务的变化;消灭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综上所述,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由一定的旅游法律事实引起的。所谓旅游法律事实是由旅游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旅游法律事实包括旅游法律事件和行为: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行为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
旅游法律责任
一、旅游法律责任概述
(一)、旅游法律责任的概念
旅游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征如下:
(1)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它通常表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3)追究旅游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多样性。
(二)、旅游法律责任和构成要件
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合法。是指旅游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要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和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
(1) 法人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依据《民法能则》的规定,从法人成立时,上述能力直到法人终止时才消灭。可见,法人可以成为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主体。
(2) 自然人(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法人有所不同,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行为能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的用法和意义 【范文十篇】
而的用法和意义
范文一:一、代词,代人、事、物
1、不知将军宽之至此也
《廉颇蔺相如列传》
2、君将哀而生之乎
3、愿大王少假借之
《荆轲刺秦王》
4、作师说以贻之
二、指示代词,代这、这个
1、之二虫又何知
三、定语后置的标志
1、马之千里者,一食或尽粟一石
2、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
3、客有吹洞箫者,倚歌而和之
4、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
5、群臣伺殿上者,不得持尺兵
《荆轲刺秦王》
6、石之铿然有声者,所在皆是也
7、太子及宾客知其事者,皆白衣冠以送之
《荆轲刺秦王》
四、宾语前置的标志
1、夫晋,何厌之有 《烛之武退秦师》
2、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
3、何陋之有
《陋室铭》
4、宋何罪之有
五、音节助词,用于不及物动词及时间名词之后
1、顷之未发,太子迟之
《荆轲刺秦王》
2、顷之,能以足音辨人
《项脊轩志》
3、吾其还也,亦去之
《烛之武退秦师》
4、填然鼓之,兵刃既接
寡人之于国也》
六、动词,去、到、往
1、吾欲之南海,何如
2、项伯乃夜驰之沛公军
《鸿门宴》、
3、杳不知其所之也
《阿房宫赋》
4、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兰亭集序》
七、助词,的
1、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过也
八、主语和谓语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
1、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2、行李之往来,供其乏困
3、莲之出淤泥而不染
范文二:比较法的作用。首先我要指出来,比较法在欧洲兴起,最早是从比较立法开始。所以我们讲比较法作用的时候,首先要讲对立法的作用。国家立法的时候,必然要参考各种各样的立法。我本人在97年第六期《中国法学》有一篇文章《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到底中国借鉴什么外国法律,怎么借鉴,那些问题可以借鉴。
第二个作用:对法律的执行、司法、行政有很大作用。《民法通则》里面有一条:涉外的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就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比如中国厂商跟日本讲好如果发生纠纷到泰国解决,这可以,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那么就到与发生争议的问题最有密切联系的地方去解决。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最有密切联系到底怎么解释?最有密切联系的地方是什么地方。比如说汽车发生事故了,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是汽车主人住在什么地方,还是受伤的人住在什么地方,还是保险在什么地方,车子的情况怎么样?这涉及的问题很多,中国还涉及到公费医疗的问题,所以这些问题很难决定。有一个美国法学家曾经讲过这样一段话,我觉得这段话对比较法学的意义,是一个很好的解释。他说一个美国律师向本国商人提供关于进出口的贸易,国际运输,外国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的话,他不一定要了解法律的每一个细节,这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但是他应该了解这个外国法的精神是什么,了解这种精神怎么发生作用,人们根据这种精神他怎么样提出论据,用些什么法律术语,这些法律术语到底什么意思。如果这个律师天真的推定,他的外国对手用他本人喜欢的方式来思考问题,来辩论问题,或者对方用的法律术语就像美国法律一样的意思,那结果可能是悲惨的。就是说,如果对比较法的知识不熟悉的话,是很难从事这样的工作。
第三个作用就是协调各国法律冲突。近年来一个叫经济全球化,一个叫政治多极化,这两大趋势。政治多极化的发展还是曲折的,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发展的很快。在这种情况下,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怎么样协调国际间的法律,这是一个大问题。法学期刊上面经常有文章,加入WTO以后怎么怎么样,我们应该怎么样协调我们的法律,这是一个法学界的中心问题。过去的西方法学家,不是个别的,相当多的,特别是美国法学家,提出一个口号叫:法律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 of law。就是用法律的全球化来代替仅仅是经济全球化。我个人的看法,前年年底我在《人民日报》上面发表了一篇《法律全球化》,我的基本观点是,一个是法律全球化这个口号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一个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现象,但是经济不同于法律。法律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是代表主权的。再一个讲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还忘了讲政治多极化。政治多极化的意思就是尊重国家主权。再一个正因为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以转变,那么为了迎接这样一个必然的趋势,的确每个国家的法律,尤其是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应该的确逐渐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参考其它国家的法律,但是并不等于法律的全球化。部分的法律应该注意国际的形象,注意国际间共同的协议,WTO必须要研究它的规则,必须要了解它的要求。美国法学家讲法律全球化,起草法律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到底以那个国家的法律为标准?哪些国家的法学家来起草?所以他们所谓的法律全球化实际上是法律美国化。当然这个问题中国法学界也有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我只是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第四个比较法的作用是在法律教育,法学研究方面的作用。邓小平讲过“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至少在面向世界这一点上比较法是很符合这个趋势的。是掌握这方面知识的一个有效的方法。
范文三:1.其:人称代词,我(们),自己(的):而余亦悔其随之而不得极夫游之乐。《游褒禅山记》
人称代词,他,他们: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师说》) 方其破荆州,下江陵。《赤壁赋》
人称代词,你(们),你(们)的:老臣以媪为长安君计短也,故以为其爱不若燕后。《触龙说赵太后》
人称代词,他们的:燕赵之君,始有远略,能守其土。《六国论》
指示代词,那,那个:则或咎其欲出者。《游褒禅山记》
指示代词,其中的:于乱石间择其一二扣之,硿硿焉。《石钟山记》
连词,表选择,是···还是···:天之苍苍,其正色邪,其远而无所至极邪?《逍遥游》
连词,表假设,如果:其渐之滫,君子不近,庶人不服。《劝学》
副词,表商量:还是:吾其还也。(《烛之武退秦师》)
副词,表反问:难道:其孰能讥之乎 《游褒禅山记》
副词,表揣测:大概:其皆出于此乎
副词,表祈使:一定:与尔三矢,尔其无忘乃父之志!《五代史伶官传序》
助词,调节音节,不译: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离骚》
既其出,则或咎其欲出者《游…》
2.之:人称代词,他、她、它(们) 輮使之然也。《劝学》
人称代词,我:不知将军宽之至此也。《廉颇蔺相如列传》
指示代词,这、此:之二虫又何知?《逍遥游》
均之二策,宁许以负秦曲。《廉颇蔺相如列传》
助词,的:鹏之背,不知其几千里也。《逍遥游》
临帝子之长洲。《滕王阁序》
助词,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鹏之徙于南冥也,水击三千里。《逍遥游》
臣之壮也,犹不如人;今老矣,无能为也已。《烛之武退秦师》
助词,宾语提前的标志: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或师焉,或不焉。(《师说》)
何陋之有?《陋室铭》
助词,定语后置的标志: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劝学》
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
《岳阳楼记》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兰亭集序》 凌万顷之茫然。《赤壁赋》
助词,凑足音节,无实义: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寡人之于国也》
余扃牖而居,久之,能以足音辨人。《项脊轩志》(类似的还有“顷之”不一会儿)
动词,到···去:胡为乎遑遑欲何之?《归去来兮辞》
夜驰之沛公军。《鸿门宴》
3.适:A适合、依照:处分适兄意。《孔雀东南飞》B刚才,刚刚:适得府君书。《孔雀东南飞》
C出嫁:始适还家门。《孔雀东南飞》D到,,..去适:适百里者,宿舂粮《逍遥游》同义词:“之”“造”“诣”
E恰好:先生斜趋汉津,适与羽船会
同有 “恰逢”义的词:
属:属高氏专权。会:会有四方之事。
4.宾语前置句的规律:否定句中代词作宾语,宾语要提前。常见否定词:“未”“毋”、“无”、“莫”,常见的代词:“余”“之”“自”等。标志有“之”(何陋之有)“是” (唯利是图)
5.文言文中常见的兼词
①诸 =“之于” :投诸渤海之尾,隐土之北.《愚公移山》
②盍 =何不=为什么不 :盍各言尔志?《论语》
译:为什么不各人说说自己的志向
③焉:A 放句末,=“于之”“于此”“于彼”=“在其中”“从这里”“在这件事上”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在其中)
积土成山,风雨兴焉。(从这里) 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 。 五人者,盖当蓼洲周公被逮,激于义而死焉者也。(焉:在这件事情上。)
B放句中,=“于何”=“在哪里”“从哪里” :且焉置土石?(《愚公移山》)
④叵=不可:居心叵测
6.翻译句子采分点通常设置为以下几项
(1)重要实词的含义:①一词多义:A属(恰逢)岁饥,出米为糜(mí)粥以食饿者。B王勃善属(写作)文。
C 前后相属。(连接)D属高氏专权(恰逢)
②古今异义: A蟪蛄不知春秋。B 众人匹之,不亦悲乎。
③词类活用: A悦亲戚之情话。 B负青天,然后图南。 ④通假字: A小知不及大知。B尔曹亡惧,能出力讨贼,犹可立功以自赎。(通“无”。你们不要害怕···)
(2)常见文言虚词的意义和用法:①天之苍苍,其正色邪?其远而无所至极邪?(是······还是······) ②我决起而飞,抢榆枋而止,时则不至,而控于地而已矣。(连词,表修饰;
③覆杯水于坳堂之上,则芥为之舟。(介词,在 )④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呢)
(3)特殊句式:尤其是倒装句:A奚以知其然也?(以奚)B去以六月息者也。(以六月息去)C农人告余以春及。(以春及告余) D此小大之辩也。(判断句,翻译出“是”) E遂见用于小邑(被动句“被”)
(4)固定句式:A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哪里用得着···呢)B不亦悲乎!(不也是····吗?)
C其李将军之谓也。(大概说的是李将军吧。)D我孰与城北徐公美?(和···相比谁更···)
范文四:内容摘要:时代情境的变化导致人们对产品设计的意义进行质疑和反思,需求的复杂性引发了人们对设计的新要求。用法即意义,产品设计的意义取决于产品被使用的不同情境,而产品设计所遵循的规则或考量标准也具有实践性和生成性。文章力求通过探索基于人之需求和使用的设计意义,解析产品设计意义的判定依据和标准。   关键词:产品设计 情境 用法 意义      显而易见,由于时代情境和人们需求的变化,当代的设计无论是在功能还是形式上都出现了诸多变化,由此导致设计的涵义和意义问题也变得难以解答和确定。而用法即意义,产品或设计的意义并不抽象,在具体情境的具体运用中被呈现和定义。      一、情境的变化与对产品设计意义的思考   1.情境的变化与对产品设计意义的质疑与反思   在特定的情境下,当年的现代主义设计提出“形式追随功能”(form follow function)、艺术与技术统一、为大众设计等设计理念,其目的正是通过顺应时代要求创造有用、好用、耐用的产品,来解决传统设计所没有解决的诸多问题,以符合当时人们的生活、工作需要等。就产品设计的内涵而言,主要表现为设计遵循理性主义和功能主义原则。而当代产品设计的内涵已变得不再那么统一和确定。   当代的设计情境发生了明显变化。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得以飞速发展,如非物质设计出现、多元文化并存并相互作用、人们的需求趋于多样化和复杂性、产品设计的考量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境变化引发的一系列改变,导致了一批富于批判和内省精神的设计师对于传统包括现代主义设计内涵产生质疑和反思:被强调的实用功能在当今具体指什么?除了实用外,产品还应该具备哪些功能?美观仅仅是形式上好看吗?为大众的设计是否真的满足了大众的需求?这些先验的标准是否考虑到使用者具体的生活经验?等等。诸如此类的质疑、否定和反思,在很大程度上使当代设计的内涵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变化。也正是这些思考和探索,使得设计得以随着情境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以一种绵延的生机和革新精神刷新着人们的生活,满足、调整并改变着人们的需求。   2.需求的复杂性与对设计及意义的新要求   人们需求的复杂性一方面来自人类自身,另一方面来自上文提到的社会情境的变化。人本身的特性像一个多面体,人性与个性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社会情境的变化也给人们需求的多样化和实现提供了更多契机和可能性。使用者需求的复杂性导致了对于设计需求的多层次性和复杂化,也导致设计考量上的多元标准,而需求本身还随着满足需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的改变而不断变化和发展。   对于产品设计,人们的需求和渴望主要表现在功能和形式两方面。就功能而言,人们希望功能未必是确定的,它甚至可以随着环境、心情的变化而调整。产品被要求有更多的不确定功能和意义,产品的多功能化、智能化被继续重视,除了主要的实用功能外,产品还被要求具备更多的辅助功能,如有效舒缓压力、有助身心健康等。就形式来说,在当今视觉文化时代,“眼球经济”要求设计的形式更具有视觉性和视觉快感,从而使其更具备消费的潜力。同时,产品的形式被赋予更多人性化的视觉感受性和个性化的视觉体验性、功能提示性、意义象征性。产品作为体现个人身份、地位、意义和价值的重要媒介,形式本身除了其能指外,更包含所指①的涵义。而事实上,当代大量商品的形象意义或象征价值远远大于其实用价值,设计的视觉形式要素成为表达、创造意义和价值的重要手段。   相应地,当代产品设计的内涵也随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功能的涵义扩大,其所指意义被强化,设计的情感体验功能被重视,设计的个性化功能被突出。对于传统设计来说,功能和形式通常是确定的,尽管任何产品都有辅助功能,但筷子主要是用来吃饭的,杯子主要是用来喝水的,椅子主要是用来坐的,它们的功能在设计之初就被注定了。但现在开始发生了变化,一些设计师赋予产品的用途以开放的思想,它们的用途可以由使用者来定义。比如,日本庭院设计师浅野泰弘(Yasuhiro Asano)将伞架做成冒雨回家的伞滴落飞溅的水滴形状。伞架形如花朵,使用者既可以将它作为伞使用,也可以当做花器把玩,还可以用来陈设文具,甚至可以当做一件工艺品放置家中。现代的很多设计甚至无法从外形上分辨功能,两者之间的联系开始变得模糊,形式服从功能的信念在失效。椅子看起来像一片树叶,飞行器像一只大鸟,榨汁器像个天外来客。形式难以说明功能,功能未必局限于一种,设计的涵义变得难以捉摸,意义变得暧昧不清。   二、用法即意义:设计的意义与考量标准   今天盛行的人性化设计概念遵循着设计以人为本的原则,但它仍然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设计的意义绝不局限于某个方面,其意义按照法国思想家福柯的观点,是几种关系的合力,是在特定的时代、社会、人文环境和空间中的一种网络。实用、技术含量、艺术性、市场、经济价值等都在这种网络中被调配、衡量、呈现以及变化。所以,很难说有一种确定性的意义。   用法即意义。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当代设计的意义。借用维氏的理论,设计的用法即设计的意义或者说设计的意义即设计的用法说明,不要问设计的意义,设计的意义即是设计的用法,这是对“设计的意义是什么”的问法的否定。正如维氏对传统本体论哲学的批判,追问设计的意义是什么就是追问设计意义背后的实体,这将意义简单化和绝对化了。设计就是用设计语言进行游戏,设计的意义就在于设计的游戏性,即通过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性来确定设计的意义。同一件产品,不同的人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中会具有不同的意义,设计的美学价值、生态价值、人文价值等都将由此而被定义。从这个角度而言,设计的意义具有日常性、实践性、场景性、不确定性,即难以把握的变化性或动态性,而追求设计统一的本质和意义也变得非常虚幻。   按照维氏的理论,设计是用设计语言进行游戏,而游戏没有本质可言,但都遵守规则。大量产品之所以被判定为实用的、美的,不是因为它们具有共同的本质,而是它们具有相似点。这种相似点不是由本质所统率,而是基于规则的一种“家族相似”②。按照维氏的观点,规则尽管在先,但遵守标准和规则是一种实践,设计是在设计游戏当中掌握规则的一种活动。实际上,设计也是在设计游戏中掌握并调整、制定规则的活动。正是在参照和掌握规则的基础上,在规则或诸多考量标准的约束下,设计产品具备了家族相似点,即它们符合了某些生态考量标准。   设计被要求是创新的、以人为本的,而无论创新以何种表征出现或设计是否以人为本,其生态性考量都是保证其意义的根本标准。这种所谓的生态性也是几种关系合力的结果。概括而言,这些关系或考量标准主要包括:社会生态考量、自然生态考量、人性生态考量。这些标准与设计的语言运用一样,具有特定情境性和变化性。   1.社会生态考量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当代设计借鉴了文化领域的很多研究成果和方法,其中包括人类学方法、社会学方法等。社会学主要研究人类社会的结构和活动,其中涉及经济学、政治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它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社会科学。按照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人类整个行动系统包括有机体系统、人格系统、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在社会系统中,社会系统的基本结构是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结构。社会的结构单位包括社会角色、作为角色系统的集体,以及由价值观和规范构成的社会制度。设计作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或一个社会性的小系统,同样要综合考虑和协调诸多相关结构单位的关系,这些结构单位的属性取决于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中与其他结构单位的关系,设计与它们的关系也体现在特定的语境中。
  恰如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的符号学理论:符号的价值就在于符号在系统中与其他符号的关系,符号受到系统、系统要素、系统规则等因素的制约。设计符号的实质在于它的具体运用性,只有在具体背景和场合中被接受,它才能获得现实性,并且其意义随着背景和场合的不同而不同,这是设计也是设计师存在的意义。因为意义的不确定性,设计符号也具有生成性,传统上既定的、经典的设计语言、符号、手法、模式等,在当代设计语境中被转换、组合,被创造性地重新应用,成为适应并符合现代生活情境的有意味的符号,同时也包含和体现出使用者自己的个性策略和设计品位。因此,设计需要在符号――实践、表达―――反馈、个性――环境的二元关系中思考与实践。设计的社会生态考量,指的正是合理的设计是建立在与其他系统的和谐关系、保证社会中诸多因素和结构关系的良性循环运作这一社会生态基础之上的。   2.自然生态考量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带给人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灾难。从强调技术进步到重视尊重自然,这一转向意味着一种迟到的反思和觉醒。低碳、环保、绿色虽是当今设计界的流行词,但至今仍停留在较“新”的层次,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被消化吸收、实践化和生活化。城市、设计中存在着诸多显而易见的生态问题,比如,城市污水、垃圾的泛滥和污染,城市自然景观的狭小、交通堵塞等。就整体而言,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并不合乎自然生态考量的标准。   根据设计意义取决于其用法,设计需要综合考虑产品与相关的人、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只有保证三者在和谐统一基础上的共同发展的设计,才是合理的设计。基于产品的环境属性,需要在设计时遵循自然生态的准则,即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设计活动。这需要在设计的全过程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设计、制造、运输、销售、使用、处理),将重视产品的环境属性作为设计目标。同时,考虑并保证产品应有的实用功能、使用寿命、经济成本、美学价值等。具体表现为:避免使用在设计、生产、销售等过程中对环境产生危害的材料;在设计、生产、使用中节约、有效利用原材料与能源,尽量使用可再生资源;所设计的产品保证维修的简易和升级,从而延长产品的有效寿命。在整个设计过程中,有意识地提示消费者减少环境污染。   荷兰新锐设计团体Droog Design的设计自始至终冠之以“资源回收”的理念,他们的设计不完全以制造为目的,而是在设计时就考虑原始物品的使用价值,尽力延续产品的使用寿命。比如,他们1999年为Oranienbaum设计的橘子饼干和包装盒,他们在盒内附赠橘子的种子,很多人在食用饼干后,就会很自然地将橘子种子种在包装盒里,从而延续了包装盒的生命,使包装盒更富有自然生态意义。日本设计师早川贵章(Takanori Hayakawa)设计的植物利用太阳能吸取能量来生长,并且在夜晚还可以发光用以照明。人们对这种感性设计的使用一方面有效地节省、利用了能源,一方面也可以不由自主地联想到自己与自然的关系。   3.人性生态考量   当代产品设计表现为物质性产品设计和非物质性产品设计的并存。设计所关注的问题也从以往主要解决物与物之间关系的工程技术设计,转向人与物质(现实的产品)、人与非物质(虚拟的服务)之间关系的设计。   穆尔在他的《赛博空间的奥德赛》一书中指出,数码信息时代的电子传媒对以赛博空间为设计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性,使设计的涵义扩展、难以把握。非物质主义设计正是基于现代的信息技术社会,非物质设计主要局限于信息技术领域,是与新技术包括计算机、网络、人工智能相匹配的一种设计方式,即关于提供服务和非物质产品的设计。鉴于此,产品设计的成果并不一定以物质性产品的形式呈现,它甚至可以是一种理念、一种方法、一种制度、一种服务或一个过程等。非物质设计的特点之一是生产者承担生产、维护、更新换代以及回收产品的全过程。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产品和使用产品,并按服务量付费。整个过程是以服务为中心的消费模式。与物质性产品设计相比,它更强调设计的服务性和共享性。非物质主义的设计模式也可为受限于材料和技术的物质性的产品设计提供借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去消费者先占有产品而后使用带来的弊端,以创造更合理的、可持续的发展,即更人性化的设计。   根据当下的设计现状,当代设计本质上就是通过发现问题,如不符合人体工程学的产品、不方便的操作界面、不合理的使用方式、不全面的服务措施、非人性化的道德价值观等,通过创意的方式加以调整、转变和解决,旨在保证人、产品(或某种服务)和环境三者的和谐统一,创造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更合理、更美好的生活。按照用法即意义的理论,符合人性生态考量标准的设计或真正的人性化设计关注的是人的全面需求和需求的具体性:从身体到精神、从整体到个体、从整体的知觉感受到瞬间的直觉体验。无论是物质主义设计还是非物质主义设计,感觉、想象、体验、直觉、自由、自我都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被重视,不可预测性、不可控性、瞬间性、随机性、虚拟性、非逻辑性等非理性特征成为设计中的突出现象和特点。比如,微软2010年发布的Xbox 360的体感游戏套件Kinectz正体现了这一特点。玩家借着屏幕下方传感器侦测自己的身体手势动作,不必拿遥控器,通过身体四肢的动作就可以操控游戏主角,玩家仿佛是游戏屏幕里的一员。法国设计师菲利普?斯塔克(Philippe Starck)设计的恍若外星人的榨汁器,因为陌生感而避免了审美疲劳,带来新奇的刺激和吸引力。这种间离效果重新定义了人与产品之间的关系,也更关注了人的视觉需求。   在当下的共时性大众文化中,高技术惠顾了分布在不同角落里的人,人们在感到满足和幸福的同时,也遭遇了另一种程度的失落和孤独。于是,人们渴望在虚拟和现实之间建立一种平衡。现代设计中由微电子产品导致的外观“黑匣化”而引发的“产品符号学”③“产品语义学”研究、网络界面设计中出现的由软性思维④主导的软性设计,正是试图在虚拟和现实之间建立平衡、保证设计人性化和意义的努力。时代情境的变化和设计专业本身的发展,使产品的情感价值和象征意义被愈加重视,即其在使用时的所指意义被强调和突出。正如设计师卡里姆所言,人们呆在电脑屏幕前的时间越长,他的咖啡杯的外观就显得越重要。物也需要被赋予情绪、情感和人文内涵,就像使用者处在变化中的情绪和体验一样。特定情境下由产品所传达的哪怕毫不实用的、看起来微不足道的体贴和关怀也许犹如雪中送炭,适时地温暖了一些人的感觉和心情。而这微小的甚至微弱的细节化的触动,就可能令他们长久难忘。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产品是否实用和有意义,有赖于特定的语境和特殊的心境。意大利上世纪80年代的激进设计团体孟菲斯(Memphis)已经非常明确地指明了现代人对于设计不同以往的需求,基于此,他们提倡设计就是一种生活方式。他们的很多设计毫不实用,形式怪诞、夸张,充满戏谑手法、调侃意识、幽默趣味,将比喻、隐喻、象征、类似等手法综合于设计中。他们的创意赋予设计界一种新鲜另类的设计气息,也启发以后的设计师认真思考如何判定设计的意义以及如何加以呈现。   设计的用法即设计的意义或者说设计的意义即设计的用法,说明了对于设计的评价与考量必须基于特定的环境以及环境中诸要素之间的关系。设计的本质在于它的存在特性,任何脱离具体存在情境的设计意义都是无效的、无意义的。   注释:   ①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将符号分为“能指”(意义载体)和“所指”(概念或意义)。能指是表达其他事物的事物。所指是能指所表达的事物的概念、意义。“能指”和“所指”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法国符号学家罗兰?巴尔特(Roland Barthes)指出,符号包括能指与所指,能指是我们通过自己的感官所把握的符号的物质形式,所指是符号使用者对符号所涉及对象所形成的心理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   ②维特根斯坦在其《哲学研究》一书中提出的语言游戏说,认为语言的本质就是游戏。一个语词的意义不在于其对应的实体,而在于其在特定的语言游戏中的规则。但他没有完全否认各种语言游戏中的相似性(例如象棋与围棋虽然是不同的游戏,但都是棋类游戏)即“家族相似性”概念。   ③产品语义学、产品符号学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其目的在于通过设计,使产品的使用功能更加明确。操作界面简易方便,产品以其情感象征功能和价值而与使用者发生互动和交流。   ④相对于硬性思维,软性思维更强调全面看待问题,重视事物之间的联系性。软性思维重视人思维的跳跃性、不连续性、发散性、非逻辑性等,关注联系、想象、直觉等感性化因素。这种思维给设计师和使用者更大的自由空间和更大的选择范围。软性思维重视人思维中的非逻辑性、联系、想象、直觉等感性化因素。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责任编辑:轩蕾)
范文五:分数乘法的意义
这一章主要学习分数的运算,而分数乘法是分数除法的基础,所以这一节的内容显得尤其重要,教材从小学的整数乘法入手,采用数形结合的方式,来阐述分数乘法的运算法则和意义,十分直观有效,因此我在本节的学习中,比较注重这一点。
在讲解的过程中,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以问答的形式,辅以课件来进行讲解。 教学目标
1、理解分数乘法的意义;掌握分数乘法法则,并会运用法则进行计算。 2、学生通过动手操作,感悟数形结合思想,领会分数乘法的意义。 教学重点
分数乘法意义的理解;分数乘法法则的运用。 教学难点
分数乘法的意义理解和分数乘法法则用字母表示。 教学过程
一 分数乘法的意义 导入:
从两组皮球,每组四个的图片提问:“有几组皮球?”“有几组皮球啊?”引
出正整数乘法4×2的意义,由此类比引出两个分数相乘?,来探讨分数乘法
的意义和法则。
1 老师利用课件演
示?的意义。 43
把一个边长为1的正方形看作一个总体,将它4等分,取其中的1份,用分数
表示是,图形中用红颜色表示;再将“”看作
一个总体,将它3等分,取其中的1份,用蓝颜色表示;蓝颜色表示的就是
的,也就是?的意义。 4343
2 课件操作,引入一个边长为1的正方形,将这个正方形看作一个总体,
5将它9等分,取出其中5分,请同学回答表示的分数是几分之几。)
提问:如果要展示×,则应该怎么做呢?(学生回答:将看成是一个整体,
用红色表示,在将红色部分5等分,取其中一份,用黄色表示,这就是的)
二.分数乘法法则. 我们已经知道算呢?
1.从图形中观察?的结果,即蓝色部分占整个
正方形的 。
的意义了,那么的结果等于多少呢? 应该怎么样来进行计53
、的分子、分母观察它们与的分子、分母的关系。 5315
3.学生总结分数乘法的法则.并尝试用数学语言表示法则,理会用字母代数的抽象思想。
分数乘法运算法则:两个分数相乘,将分子相乘的积作积的分子,分母
相乘的积作积的分母。用字母表示:?=(q?0,n?0)
4.例题讲解:(1)?
(1)题直接用法则就可以得到;
(2)题用法则相乘后,最后结果要化为最简分数,由此引出在两个分数相乘时,先观察,分子分母能约分的先约分,这样所得结果是最简分数,并且计算简
便。回顾在讲解分数意义时提到的?,也要先约分,再计算。
练习1 比比看谁答得快:(口答)
(6)117? 159
练习2 比比看谁算得准确:(板练)
32(1)?49(3)?94
5.反馈小结
结合板练题目,背诵分数乘法的运算法则,不要求死记硬背,希望同学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背诵。
三.学生自主总结:今天有哪些收获? 四.作业布置:自主练习1-5
1. 这节课讲授分数乘法的意义时,课件演示还应突出总体的改变,如正方形出来后,应该强调一下其边长为1,将正方形5等分后,把它其中4份单独移出来,而后再把它看做一个总体,将它3等分,取其中的2份,用蓝颜色表示,最后移动蓝颜色部分回到原正方形中,这样学生既能从直观上感受颜色的变化,又能体会“总体”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改变。
2. 在学生仿造老师的方法表示分数乘法意义时,因为设备等原因,没能让同学亲自动手尝试,非常遗憾。其实可以采用讲解分数的大小比较时所用的方法,让每位同学准备一个正方形纸片,动手尝试整个过程,这样效果会更好。
3. 由于这节课的难点是分数乘法意义,所以花的时间比较多,而后练习时间不多,所以学生没有练透,特别是对两个分数相乘,能约分的先约分没有领会。在例题设计中,可以设计一个分子分母较大的数相乘,计算烦琐,这样如果先约分就能简便计算,而且保证结果是最简分数,那么学生也就有深刻的体会为什么要先约分了。
4. 在保证课堂纪律的前提下,对于学生的积极踊跃回答还要大加赞扬,树立学生的信心,保护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课堂气氛。
范文六:薄熙来案件审理具有多种法治意义
相信薄熙来案件审判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一定会有公正的审判结论,即本案会是一起兼具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典型案件;相信本案的审判会有力地促进我们党和国家的反腐败事业和依法治国步伐;也希望关注本案的研究会繁荣和促进我国的法学理论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日起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历经五天于8月26日下午落下了帷幕。对此案审判可谓全国关注、举世瞩目。此案的审判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并极具研究价值。本文简要谈谈薄熙来案件审判的若干法理问题。
一、薄熙来案件审判的法治意义
薄熙来案件的依法审判,具有政治、法治、社会等多方面的意义乃至国际影响。就其法治意义而言,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弘扬现代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新时期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法治发展方向。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在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对薄熙来案件的公诉和审判,针对的都是他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这些为我国刑法所明文制裁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是当今各
国刑法所普遍惩处的犯罪行为,而并没有涉及他的政治错误、工作错误或者是针对他的道德问题,从而严格地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弘扬和贯彻了现代法治的原则与精神。
二是彰显反腐决心。反腐倡廉是现代政治和法治的刚性要求,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与法治原则,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政治与社会问题。党的十八大将反腐倡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提出了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和“老虎”、“苍蝇”一起打等重要举措。在反腐败的斗争中,十八大以来,已先后有李春城、郭永祥、王素毅、李达球等省部级高官落马,正部级高官刘志军被判处死缓,再到现今身居党和国家领导人高位的薄熙来被提起公诉和审判,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与鲜明态度,也是对反腐败之民心民意的积极回应。
三是贯彻人人平等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法典第三条对该原则予以明确立法化,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薄熙来这样的高官涉嫌犯罪提起公诉和审判,正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触犯刑法必追究刑事责任、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立法与相关理念的贯彻落实,也是对腐败官员尤其是腐败高官的现实警戒。
四是法治教育标本。薄熙来案件由于种种因素备受关注,通过该案严格依法进行公开、公正的审判,并使审判过程为社会所了解,有助于相关刑事诉讼制度和现代法治理念的解读宣传,对于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普
通公民,可以说是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与宣传课,其积极作用值得充分肯定和期待。
二、薄熙来案件审判中的刑诉法问题
刑事诉讼法问题,是薄熙来案件审判中最有看点的方面,也是事关本案公正审判与否最为重要的方面,因而在其法治意义之下首先值得谈论。
其一,异地审判有助保障司法公正。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较高职位的官员犯罪案件尤其是高官腐败犯罪案件,逐步注意适用了异地审判。此次薄熙来案件审判也是如此,既没有在其案发前的工作地重庆审判,也没有在其曾经工作地辽宁、北京审判,而是选择了与其工作地无关的山东省济南市审判。虽然近年来我国对高官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已成为一种司法惯例,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上尚无明确的规范要求。不过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大体上为对高官犯罪的异地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判薄熙来案件,并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对薄熙来案件进行异地立案侦查和起诉。对高官犯罪案件尤其是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追诉和审判很有必要,其作用主要在于排除案发当地或高官曾经任职地对办案工作的种种阻力、干扰和不当影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同时也有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案件审判能否公正的担忧,增强刑事追诉与审判的
社会认同。因此,我国司法实务要坚持对高官犯罪实行异地追诉和审判,并推动其进一步向制度化和法制规范化方向发展完善。
其二,遵循诉讼程序堪称典范。根据有关介绍,日,中共中央决定由中纪委对薄熙来贪腐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日,中央政治局决定将薄熙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日,中共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央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日,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三种罪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侦查阶段,薄熙来的家属曾为薄熙来提供了多名不同的律师人选,最后经薄熙来本人选择确认,聘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两位知名律师李贵方、王兆峰担任其辩护人,到了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薄熙来直接聘请上述两位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公开审理薄熙来案件,被告人薄熙来及其两位辩护律师到庭参加庭审,开庭的大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包括被告人亲属5人和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等共计110人参加旁听。法庭在开庭之初即依法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交待了各项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薄熙来对起诉书指控的三种犯罪之事实进行了陈述,对庭前的供述翻供并否认了三种犯罪的指控;公诉人则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等有关证据,徐明、王立军、王正刚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还在法庭上播放了在庭审前办案过程中讯问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控辩双方对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而激烈的辩论,法庭切实保障被告
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又作了充分的最后陈述。原来预计两天的庭审时间,因为查明案情和充分质证、充分辩论的需要,法庭依法合理地予以大大延期,总共进行了5天,实际用去4天多的时间,以保证公正审判。纵观本案的整个追诉尤其是审判过程,可以说是较为全面、严格地遵循了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范,贯彻了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事诉讼的各项相关原则与精神,堪称我国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典范,其中有很多值得充分肯定和研究、提倡之处,如公诉方对多种证据的运用、法庭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以及证人的出庭作证等。
其三,切实保障辩护权体现现代刑事诉讼要求。辩护权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其行使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充分行使是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所需。在已经进行的薄熙来案件的法庭调查阶段,我们看到了法庭对被告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被告人否认指控、推翻原来在案的供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控方出示的各种证据进行详细的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出庭作证的多名证人都进行了数十次的交叉询问,法庭均予以允许和充分保障。被告人当庭提出的所有发言申请法庭均予以准许;而控方在举证阶段不当地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时,审判长几次予以制止,提醒公诉人对被告人辩解的质证意见应在质证阶段再行发表,辩论意见则应在辩论阶段再发表,从而非常充分地保障了被告方辩护权的行使。所以在8月23日的第二天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当庭表示:“对昨天的审判,我感觉审判长的掌握是文明的、是理性的、是公允的,我感到满意。”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充分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被告人薄熙来发表了长达90分钟的自行辩护意见,两位辩护人也为被告人进行了
认真的辩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也保障薄熙来充分地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本案中法庭对辩护权切实而充分的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要求和体现,值得充分肯定。
其四,切实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值得肯定和弘扬。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证人有作证的法定义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控辩双方有异议且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为了能够进行充分的质证并保证其属实而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关键证人,应当以要求其出庭作证为原则,这对于切实查明案情和充分保障辩护权、控诉权的行使,均至关重要。我们看到,在薄熙来案件的庭审中,法庭传唤了多位证人到庭作证,尤其是关键证人徐明、王正刚均到庭作证,薄谷开来以同步录音录像当庭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并与被告人对质,无疑对查明案情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薄熙来因质疑薄谷开来的证言和其精神状况而两次强烈要求薄谷开来直接到庭作证,审判长依法并合理地回应说:控辩双方都曾申请薄谷开来到庭作证,根据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也认为薄谷开来应到庭作证,在庭审前本庭曾派法官到羁押她的监狱面见她要求她出庭作证,但她明确表示拒绝到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在法庭依法通知她后,薄谷开来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本庭依法不能强制她出庭。本案审判中注意传唤多名关键证人
出庭作证的做法值得肯定和弘扬,而以往在一些刑事案件甚至是重大刑事案件审判中往往不注意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陋习则值得检讨和纠正。
正如有评论所说,这是中国司法史上用微博报道高官腐败犯罪案件的首例,是在司法公开与维护庭审秩序之间的合理平衡,堪称近年来我国庭审中使用新媒体的标志性事件。这一标志性事件甚至也得到了外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赞誉。笔者认为,对法院促使本案庭审公开、透明的种种努力尤其是微博直播的探索值得充分肯定和认真探讨总结,应当学会充分利用新媒体促进我们的司法文明;当然,我们也还要看到微博直播与电视现场直播的差距,注意利用多种媒体服务于我们的司法公开。
最后,相信薄熙来案件审判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一定会有公正的审判结论,即本案会是一起兼具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典型案件;相信本案的审判会有力地促进我们党和国家的反腐败事业和依法治国步伐;也希望关注本案的研究会繁荣和促进我国的法学理论。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范文七:今天,我们主要围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化问题进行学习,学习的目的在于掌握作为政府行政行为之一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为什么要程序法治化,目前应该做到怎样的程序化。下面我将分三个部分(层次),从五个方面来加以说明。首先从世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现状及问题的解决、我国行政法治的一些情况及财政部门在行政法治及行政程序方面所做的工作等三个方面来说明,为什么财政由其是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程序法治化。第二,说一下“程序”及“行政程序”的概念及意义。第三,讲一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程序化过程。接下来讲第一部分。
第一,世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发展。
在世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发展这一节里,主要讲三个内容,⑴讲一下“行政”和“法治”这两个概念。 ⑵ 世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三次革命高潮。 ⑶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介绍一下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成、发展及影响。
一、"行政"
在中国的古籍中,"行政" 一词通常是指掌管国家政权,如《尚书》中就有"周公代成王行政七年,发布天子之令"的叙述。英文中与"行政"相对应的单词Administration可译为"行政 机关"、"管理"、"执行"等,如执行某人遗嘱。而Administrator,既指行政官员,又指遗嘱执行人,含义较中国古代宽泛。
现代 "行政" 一词的含义主要可分为广义、狭义两种。广义的行
政,是指现代社会一切组织的组织管理活动。这一定义将"行政"主要限定在公共管理领域。狭义的行政,则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这实际上是从行政学的角度对"行政 "所作的理解。
尽管社会上对行政一词有很多种说法和理解,但一般来说,人们 主要还是用以指代国家行政机关(作名词),或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作动词),即从行政学或行政法学的角度使用该词。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权力,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及自身实施的管理活动。上述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 ,行政是一种国家行为,通过运用国家权力来完成。 第二 ,行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是一种执法活动,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行政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整个社会实施的公共管理,同时也包括行政机关对自身的组织管理。以上是我们对“行政”这一概念的理解,下面说“法治”。
什么是法治,如何实现法治?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甚至存在误区。有人曾这样描述目前中国社会对法治概念的歧义:高层领导人讲法治,是治国方略,即将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手段;法学家心目中的法治是法律至上; 一些执法人员司法人员讲法治是以法治民,主张和默认权大于法;而许多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地守法。
显然,概念的歧义对目标的实现有害,甚至可能是致命的。因此,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及行政法治的战略目标,首先要科学地认识和准确地把握法治的基本内涵或底蕴。
最早明确提出法治概念并给予具体阐述的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遵从,而大家遵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世界级权威的法律词典《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表述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 , 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 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我国学者孙笑侠则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角度分析法治概念 : ①法治是一 种宏观的治国方略;②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③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④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⑤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应当说,以上对法治概念的定义或描述都是正确的。但或失之简略,或失之宽泛,或晦涩难懂。因此,以下我们从国家(政治)制度的含义上,将以上思想进行梳理和阐释。
首先,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法治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统一。 其次,法治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再次,法治是制度、机制与文化(或观念)的统一。
其四,法治是和民主制度相联系,或者说法治就是民主的法律制
最后。法治总是和程序相联系的,可以说程序是法治的生命。 以上是我们对“行政”和“法治”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但“行政”从原始社会产生、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直至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它的概本问题并未解决,即“法治”问题没有解决,也正是基于这一问题,才孕育了“程序行政”这一概念的产生,下面讲世界行政法治化的三次革命高潮。
范文八:二年级数学《乘法的初步认识》教学设计
乘法的初步认识
P47、48例1例2
教材首先用小学生比较熟悉的公园里的一些娱乐活动,提供素材,为认识乘法作准备。通过实物图、加法算式与乘法算式相对照;乘法算式的读法、意义与乘法算式相对照.这样形数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初步认识乘法.在认识乘法过程中学会乘法算式的读法和写法.
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二个知识点:一是初步认识相同加数及相同加数的个数,从而引入乘法,这是本节教学的一条主线.二是乘法算式的写法和读法,这是理解乘法的意义和实际计算的基础.
乘法的初步认识”这一学习内容,是学生刚刚接触的学习内容,对于低年级学生的理解能力而言,是一个比较抽象的知识。因此,只有让学生通过实物图等,获得大量的感性认识,才能逐步形成“乘法”的概念。
在初步形成“乘法”的概念前,让学生通过“列加法算式”体悟遇到这种情况用加法真的很麻烦,学生有了这种体悟后,引导他们去想更好办法,就有了很大激情、动力。 教学目标
1、创设情境,在动脑、动手、动口中体会乘法的意义。
2、认识乘号,初步掌握乘法算式的写法和读法。
重点、难点或关键
重点:乘法的意义,认识乘号,会读、写乘法算式。
难点:把加法算式改写为乘法算式。
教学具准备:教学课件
教学过程:
一、情境导入
同学们你们喜欢去哪儿玩?咱们一起看看这些小朋友在什么地方玩得这么开心? 出示主题图:仔细观察,他们在玩什么?让学生观察后说一说。
二、探索新知
(一)、教学例1
1、整体感知,初步认识乘法。
游乐园里的确很好玩,其实在这里还藏着很多数学秘密呢!根据咱们观察到的你能提出什么数学问题?
课件出示旋转小飞机图。问:每架小飞机里有多少人?(3人)
一共有几个同学在玩旋转小飞机?
学生分小组讨论。
指名上台数一数,列出加法算式。
3个3个地数,一共有5个3,写出加法算式是:3+3+3+3+3=15。
课件出示旋转小火车图。
问:每个车厢里有多少人?(6人)有几个这样的车厢?(4人)
你能列出加法算式吗?(6+6+6+6=24)
课件出示过山车图。
过山车里共有多少人?(每排是2人,有7排,那就是7个2,。)
你能列出加法算式吗?(2+2+2+2+2+2+2=14)
(2)观察这几道算式,它们有什么共同的特点?(这些算式的加数都一样。)
3+3+3+3+3=15
6+6+6+6=24
2+2+2+2+2+2+2=14
师:数一数,这是几个几相加?(5个3相加,4个6相加,7个2相加。)
(3)在2+2+2+2+2+2+2=14中,你知道算式里面有几个2,
(4)每人几只眼睛?20人呢?怎样列式?学生说老师写?看到老师写你们有什么感受?科学家也觉得太麻烦,
为了简便地表示像这样的连加算式,人们就用乘法来计算.今天我们来学习一种新的计算方法——乘法。(板书课题。)
提问:2+2+2+2+2+2+2=14这个连加算式表示什么?(7个2相加,和是14。)
指出:这种加数相同的加法,还可以用乘法表示。写成乘法算式是2×7=14或7×2=14。 说明:“×”叫乘号,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读乘法算式。
2×7=14,读作:2乘7等于14;7×2=14,读作7乘2等于14。(板书)
2、用乘号算式表示。
同学们数一数“3+3+3+3+3=15”里面有几个3?(5个3相加。)你能写出乘法算式吗?学生试着写出:5×3=15,3×5=15,并读一读。
6+6+6+6=24,这里面有几个6,你能写出乘法算式吗?学生试着写出:6×4=24,4×6=24,指名读算式。
二、教学例2
1、出示教材第46页游乐园图
师:观察,你还能找出那些物体的数量也是相同的加数的,能用乘法列算式的。
2、课件出示例2气球图。
(1)仔细看图,一组气球有几个?(5个)有几组(3个)你能连起来说成一句话吗?(每组有5个气球,一共有3组)让学生多说几遍。
那么一共有多少个气球呢?
(2)讨论:要求一共有多少个气球,怎样列示计算?
你能列加法算式吗?5+5+5=15
相同的加数是几?(5)有几个(3)(3个5)
列出乘法算式3×5=15或5×3=15
(3)介绍乘法算式的各部分名称。
请你猜一猜“×”前后的两个数,分别叫什么?(学生试说)
教师揭示:5和3在乘法算式3×5=15或5×3=15中叫乘数,15是这两个乘数的得数,叫“积”。(板书)
三、积累应用
1、完成教材第48页做一做的第1—3题。
四、课堂小结
小结:求几个相同的数连加的和,可以用乘法计算。
今天我们游玩了游乐园,你们开心吗?你都学到了哪些知识?
学生自由发言。
教师总结:通过这节课我们知道了几个相同的加数相加可以用乘法表示。在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希望同学们用心去观察,相信你一定会成为小小的数学家。
范文九:文言虚词“焉”的意义和用法
一、相当于“于之”、“于此”、“于彼”。例:
①三人行,必有我师焉。(焉:在其中)
②不复出焉。(焉:从这里。)
③非夫人之物而强假焉。(焉:从别人那里。)
④永之人争奔走焉。
⑤然力足以至焉。
⑥始而惭焉,久而安焉。(焉:对此)
⑦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焉:从这里。)
⑧五人者,盖当蓼洲周公子被逮,激于义而死焉者也。(焉:在这件事情上。)
⑨吾闻庖丁之言,得养生焉。(焉:从这里面。)
二、哪里,怎么。例:
①且焉臵土石?
②非再至,焉知其若此?
③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
三、作语气助词,用于句末。例:
①寒暑易节,始一反焉。
②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③今其室十无一焉。
④虽鸡狗十无一焉。
⑤请致电上海领事而救先生焉。
⑥至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
⑦悲予志焉。
⑧则牛羊何择焉?
⑨一羽之不举,为不用力焉。
四、作词尾,相当于“然”、“......的样子”。例:
①而惴惴焉摩玩之不已。
②而小儒规规焉以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五、相当于“之”。例:
①谨食之,时而献焉。(焉:它,指蛇。)
②惟俟夫观人风者得焉。(焉:它,指作者自己所写的这篇文章。) ③犹且从师而问焉。(焉:他们,指五人。)
④夫五人之死,去今之墓而葬焉,其为时止十有一月耳。(焉:他们,指五人。)
⑤非曰能之,愿学焉。(焉:它,指作小相的事。
⑹作语气助词,用于句中,表示停顿,无义。例:
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或师焉,或否焉,小学而大遗,吾未见其明也。
范文十:法律的意义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
世界上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
法律需要国家维持,任何时代毕竟有人想用不法手段侵害法律。此时,国家若袖手旁观,不与之斗争,则法律的尊严扫地,人民将轻蔑法律,视其为一纸具文
世上本无成文之具法,其文成焉,必有其所欲辨明之,必有其所欲捍卫之,必有其所威权震慑之,必由亟需法律确认、保护之社会关系鞭策之、捶打之、砺炼之,一波三折,改之又改,方成万世章典
明文法典之出现,即已证明社会之高度文明。纵然尚有无法无天为非作歹的角落存在,但复杂的社会关系已经让社会上普通个体难以全部掌握;纵然尚有专横跋扈之君主、然而任何一个希望自己国家长治久安的君主想必都不会恣意修法,法于至高无上之君主亦形成相当震慑。
法律之存在,在于明确、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公平、和谐有序。法律调整整个社会的关系,然而社会的话语权并不总是平等地被所有群体享有,当话语权也即立法上的优势与该群体原本社会地位不一致时,斗争抑或斗争的趋势当即发生。而各群体出于私利之目的口诛笔伐乃至兵戎相见最终总会平息于相互让步与妥协,也即法律。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
一方要侵害法益,而同时他方又欲保护法益,法律斗争产生。权利自权利人观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观之,亦必以侵害权利为他的利益,斗争之阵势难以避免。然而问题在于:我们究竟该为权利而坚决反抗敌人乎,抑或为避免斗争,不惜牺牲权利乎?和平与法律,何者为贵?
两国相争,绵延数年,横尸遍野,所得不过数里荒地,所失亦不过区区之领土。然而没有一个国家会坐视领土被侵占一尺一寸而无动于衷。因,今天甲国可夺取小小荒地,明天得寸进尺,夺取其他土地,后天他国看到软弱可欺亦跑来割肉。几天之内,国不复国。由此,国家因小小荒地不惜流血,乃是为生存而作战,为名誉而作战,牺牲如何,结果如何,一战之得失如何,本不是值得考虑的东西。唯竭尽全力,流血至最后一人,方为国之所愿。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不法行为施于己身,财产损害或不多,内心之屈辱必不少。讨要标的为其次,主张应有的权利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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