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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14岁在学校因为伤人致死,进了监狱判刑十年,孩子的父亲因赔偿款也进了监狱,正等着判刑。此案件是否属于冤假错案?学校已赔给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费约30万元,法院又判孩子的家长赔款各项损失费约14万元,被害方是否可以得到双份的赔偿款?下附判决书请大家帮忙关注发表一下个人的意见。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青法刑未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男,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系被害人董汉泽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宏,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系被害人董汉泽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青冈县建设中学校。
代表人王永贵,职务校长。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1]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梦楠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于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伟宏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青冈县建设中学校已给付其各项赔偿款29.8万元,不再要求建设中学校另行赔偿,申请撤回对建设中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伟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伟宏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青冈县建设中学校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2)绥中法刑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男,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现住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系被害人董汉泽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宏,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系被害人董汉泽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伟东,男,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系被告人张梦楠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丽霞,女,39岁,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系被告人张梦楠的母亲)。
被告人张梦楠,男,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身份证号码136537,汉族,初中四年文化,学生,青冈县人,现住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冈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1]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梦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伟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在青冈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朝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伟宏、被告人张梦楠、法定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被告人张伟东、辩护人王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梦楠与被害人董汉泽(男,日出生)均系青冈县建设中学初中四年四班学生,二人系同桌。平时在校期间,董汉泽经常骚扰张梦楠。因董汉泽扬言要殴打张梦楠,日中午,被告人张梦楠在其爷爷张文江家里拿走一把尖刀,并将该尖刀放入衣袖中带到学校。同日15时40分左右,被害人董汉泽把张梦楠叫到教室外走廊,用拳脚殴打张梦楠,张梦楠抽出尖刀连扎董汉泽腹部两刀。董汉泽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青冈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董汉泽系生前被他人施单刃锐器刺入胸腹部,致心、肝破裂,急性失血死亡。当日,被告人张梦楠到公安机关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梦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梦楠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梦楠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供了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害人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李伟强、刘东旭、李志国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书等相关证件,诉讼机关量刑意见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伟宏除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梦楠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230,000.00.00元。
被告人张梦楠当庭对起诉书指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意见不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张梦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张梦楠系未成年人、并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张梦楠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梦楠与(被害人,男,殁年15岁)均系青冈县建设中学初中四年四班学生,董汉泽经常欺负张梦楠。日,董汉泽在英语课欲与同桌张梦楠串座,因张梦楠没有同意,放学后董汉泽在教室内用拳脚对张梦楠进行殴打。11月12日,董汉泽再次要殴打张梦楠时,张梦楠请求明天再打,董汉泽表示同意。次日,被告人张梦楠在其爷爷家吃完晚饭想起董汉泽还要殴打自己之事,遂从其爷爷家拿了一把尖刀,藏在衣袖里,到学校上晚自己。15时40分许,被害人董汉泽来到教室(此时教室内无教师看管),将张梦楠叫到教室外的走廊内,董汉泽先踹张梦楠一脚,并击打张梦楠头部数拳,此时,张梦楠从袖中将事先准备的尖刀抽出,持刀向董汉泽的胸腹部连扎两刀,并踢董汉泽一脚,董汉泽蹲在地上。张梦楠离开现场回到家中,董汉泽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董汉泽生前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胸腹部致心脏破裂(致命伤)、肝脏破裂(致命伤)急性失血死亡。张梦楠回到家后,将扎伤董汉泽一事告知其母姜丽霞。姜丽霞即与张梦楠到学校,追上送董汉泽去医院的车,与董汉泽的老师、同学一同将董送到医院。途中,姜丽霞向建设派出所报了警。在青冈县中医院,张梦楠的父亲将张梦楠交给公安机关。
附带民事部分,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数额巨大,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另查明,被害人董汉泽死亡时15岁,其死亡赔偿金为2010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即6210.70元×20年=元,丧葬费14801.5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元。
另查明,在附带民事起诉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伟东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有被告人张梦楠的供述在卷,证明被害人董汉泽经常因琐事欺负自己,日,当其再次遭到董汉泽的欺负时,其用尖刀扎伤董汉泽,后董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的经过;证实其用刀扎董汉泽时只是想把他扎伤,让他以后不敢欺负自己。
2、有证人于晓婷的证言在卷,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梦楠双手沾满血走进教室;
3、有证人刘东旭、李志国的证言在卷,证明被害人董汉泽经常欺负被告人张梦楠;
4、有证人陈峰、高超、齐洪亮、王雪、张行、张亮的证言在卷,证实发现董汉泽在学校走廊被扎伤,听说是张梦楠扎的,同时证实老师和同学将董汉泽送往医院的过程;
5、有证人王福的证言在卷,证实其将董汉泽送往医院的过程中,张梦楠和姜丽霞半路赶上和他们一起将董汉泽送往医院的过程;
6、有证人张文江证言在卷,证实被告人张梦楠案发当天去过其家,案发后发现家中一把木把尖刀丢失的事实;
7、有证人郭春阳的证言在卷,证实他想不起来是听谁说的,张梦楠以前说过要杀死董汉泽的事,他没有亲耳听到过;
8、有证人张行的证言在卷,证实他没有听张梦楠说过要杀死董汉泽。
9、有证人付野的证言在卷,证实其上厕所时看到张梦楠和董汉泽在走廊厮打,等他回来时,看到董汉泽被抬走;
10、有证人王颖的证言在卷,证实其看到张梦楠手里拿着刀走进教室,曾见过董汉泽有一回带过刀到学校;
11、有证人齐洪亮的证言在卷,证实他没有听张梦楠说过要杀死董汉泽;
12、有证人张立秋、陈德富、张国发、王向东的证言在卷,证实被害人董汉泽在殡仪馆解剖时未发现身上有刀;
13、有青冈县公安局技术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记录、凶器提取笔录、凶器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在卷,可证实案发现场客观状况,被害人董汉泽伤及部位、死亡原因,其与被告人张梦楠供述相一致。
14、有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在卷,证实凶器上的血迹与被害人董汉泽的STR分型相同;
15、有户籍证明在卷,证实被告人张梦楠的出生日期为日,犯罪时已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被害人董汉泽的出生日期为日,案发时董汉泽未满十六周岁,农村户口;
16、有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交的有关民事赔偿证据在卷,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年龄及赔偿金额;
17、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在卷,证实被告人张梦楠其父亲送交公安机关的经过。
上述证据与被告人张梦楠的供述相互认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梦楠被被害人因琐事殴打后,本应向学校及班主任汇报,以求得到合理解决,但其却事先准备尖刀,在被害人再将对其殴打时,用尖刀向被害人胸腹部连刺两刀,并踢倒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未经抢救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梦楠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妥,应予纠正。被告人张梦楠的辩护人关于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梦楠常因琐事被董汉泽欺负,其事先准备凶器,在董汉泽先殴打其头部的情况下,拔出尖刀反抗,其有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辩护人认为张梦楠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关于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应予采纳;关于其系未成年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有理,应予采纳;对其关于董汉泽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伟宏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其要求赔偿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因董明、李伟宏未达法定扶养年龄及未提供夫妻二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停尸费,因其未能提供充分合理证据,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人张梦楠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故根据被告人张梦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梦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刑事附民事被告人张伟东、姜丽霞赔偿原告人董明、李宏伟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因已先行赔偿1万元,故应赔偿人民币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2)黑刑一终字第157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男,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住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系被害人董汉泽的父亲。
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宏,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系被害人董汉泽的母亲。
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伟东,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系上诉人张梦楠的父亲。
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丽霞,女,39岁,农民,黑龙江省住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系上述人张梦楠的母亲。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张梦楠,男,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初中四年学生,住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梦楠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伟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日作出(2012)绥中法刑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绥化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梦楠及张梦楠法院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伟东、姜丽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伟宏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闵华、杨云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董明、李宏伟、张伟东、姜丽霞、张梦楠及张梦楠的辩护人王洪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梦楠与被害人董汉泽(殁年15岁)均系青冈县建设中学初中四年四班学生,董汉泽经常欺负张梦楠。日,董汉泽欲与同桌张梦楠串座,张梦楠未同意,放学后,董汉泽用拳脚对张梦楠进行殴打。11月12日,董汉泽再次要殴打张梦楠,张梦楠请求明天再打,董汉泽同意。次日,张梦楠想起董汉泽要殴打自己,在其爷爷家拿了一把尖刀,藏在衣袖里,到学校上自己。15时40分,董汉泽将张梦楠叫到教室外走廊,先踢张梦楠一脚,并打张梦楠数拳,张梦楠拿出事先准备的尖刀,向董汉泽胸腹部连刺两刀,并踢董汉泽一脚,董汉泽蹲在地上。董汉泽因锐器刺入胸腹部致心脏破裂、肝脏破裂急性失血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张梦楠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告诉其母亲刺伤董汉泽一事,其母亲与张梦楠到学校,与老师、同学将被害人送到医院,途中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张梦楠的父亲将张梦楠交给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证人于晓婷、刘东旭、李志国、陈峰、高超、齐洪亮、王雪、张行、张亮、王福、张文江、郭春阳、付野、王颖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破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梦楠供述等证据证实。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梦楠因琐事用尖刀向被害人胸腹部连刺两刀,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梦楠犯故意杀人罪名不妥,应予纠正。辩护人关于张梦楠有自首情节,未成年,以及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要求赔偿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停尸费,因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梦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伟东、姜丽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宏伟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因已先行赔付1万元,故应赔偿人民币元。
宣判后,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梦楠用事前准备的尖刀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两刀,均为致命伤,张梦楠实施犯罪行为后离开现场,没有采取任何施救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采取放任态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理由,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梦楠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支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和理由,同时提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梦楠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量刑畸轻的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宏伟以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其误工费、交通费以参加葬礼人员的住宿费为理由,提出上诉。
被告人张梦楠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伟东、姜丽霞以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畸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得到学校的赔偿,不应再要求民事赔偿为理由,提出上诉。
张梦楠的辩护人提出,张梦楠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张梦楠有未成年、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处张梦楠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较重,应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梦楠与被害人董汉泽(殁年15岁)均系黑龙江省青冈县建设中学初中四年四班学生,二人同班同桌。张梦楠因董汉泽经常用手打他而产生不满。日15时许,张梦楠在其爷爷家拿一把尖刀回到学校,在学校教室外的走廊,张梦楠与董汉泽发生厮打,张梦楠持尖刀捅刺董汉泽胸腹部两刀,后逃离现场。张梦楠逃回家中,告诉母亲姜丽霞其刺伤董汉泽,姜丽霞即带张梦楠赶到学校,乘送被害人的救护车赶到医院,并电话向公安机关表示给张梦楠处理伤口后,张梦楠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张梦楠的父亲引领公安人员到医院找到张梦楠将张梦楠抓获。董汉泽因锐器刺入胸腹部致心脏破裂、肝脏破裂急性失血于案发当日死亡。
另查明,由于张梦楠的行为,给上诉人董明、李伟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24214元,丧葬费14801.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刘东旭证实:张梦楠、董汉泽是同桌,我在他俩后面,董汉泽经常课间用手打张梦楠,欺负张梦楠。
2、证人于晓婷证实:日15时40分,张梦楠在教室对我说“你起来,没看我手都是血吗”,他一边说一边把手给我看,我看他两只手上都是血,脸上有几个血点,他到自己座位上拿书包就走了。张梦楠刚出去,就听三班同学高超喊“你班同学杀人了”。在教室台阶那儿,我看同学抬董汉泽往外走,后来听老师说董汉泽死了。董汉泽平时总欺负张梦楠,用手打张梦楠。
3、证人付野证实:(案发)当天晚上还没有上晚自己,我出去上厕所,在走廊里四年四班东面角上,我看见张梦楠和董汉泽正在那厮巴呢,不知道他俩谁手里拿着一把刀,我以为他俩闹着玩。等我从厕所出来,他们班的同学就把董汉泽抬出去了。
4、证人高超证实:下午四点的时候,我看见张梦楠和董汉泽在我们班的走廊里,没注意他们,我就出去了。等我从外面回来,见董汉泽在地上躺着,上前一看,董汉泽的肚子上往外出血,我就到他们班说“你们班的同学杀人了”,他们班同学就找老师了。
5、证人王福证实:听说董泽泽被扎伤后,我在路上截到送董汉泽的车,这时张梦楠和他母亲也一同上车一起去县医院,到医院后,医生开始抢救,董汉泽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6、证人张文江证实:日12点,张梦楠到我家,下午3点多走的。我家一有把木把尖刀,现在这把刀不知哪儿去了,我没注意张梦楠是否拿刀。
7、证人姜丽霞证实:日晚饭后,张梦楠找到我说用刀把姓董的同学扎伤了,因姓董的同学老打他,他手也有伤,说是自己弄的。后我领张梦楠赶到学校,经询问知道受伤的学生正在送往医院,我们追上送医院的车,一起到医院。我在车上给建设派出所打电话,我说“我是张梦楠的家属,他(张梦楠)在学校把人扎伤了,要投案自首”。这个人说张梦楠在哪儿,我说“孩子的手也受伤了,要包扎”,这个人说“处理完后,马上带孩子回派出所”。
8、证人张伟东证实:我妻子告诉我,我家孩子把人捅伤了,我说赶紧到医院,我到医院等着。车到医院我就抱受伤的孩子上楼,医生说不行了。后为我们就报警,警察来了问我家孩子在哪儿,我给我媳妇打电话知道在医院,警察用车拉我找到我家孩子,把我家孩子带到公安局。
9、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青冈县建设乡中学东侧一平房教室内,在一班教室门外、四年四班走廊有四处滴落血迹。根据张梦楠的供述,在建设乡鑫源羊排火锅店提取一黑色书包,包内书本上有“张梦楠”字迹,书本底下有一木把尖刀,刃长15.3厘米,刀长26.2厘米,刀刃上有血迹。
10、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证实,送检木把单刃尖刀上的血与被害人董汉泽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35×1021
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董汉泽右乳下9厘米斜型开放性损伤2.3×1.3厘米,创道左上,深达胸腔,创角下锐上钝,右肋下脐右上8.5厘米有开放性损伤4.6×1.4厘米,深达腹腔。解剖见右心室破裂口2.2×1.0厘米,肝右叶贯通伤,胸腹腔积血3000毫升。分析说明,心脏破裂、肝脏破裂,致急性失血,均为致命伤。结论:死者董汉泽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胸腹部,心脏破裂、肝脏破裂急性失血死亡。
12户籍证明证实,张梦楠出生于日。
13公安机关出具说明材料证实,日17时05分,李伟强电话报案称,他姐姐家的孩子董汉泽在建设中学被同班同学张梦楠用刀扎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7时12分,张梦楠的母亲姜丽霞电话报警称,张梦楠正在医院包扎伤口,处理完后马上到派出所投案。后张梦楠父亲带公安人员到医院找到张梦楠,公安人员将张梦楠交给刑警。
14上诉人张梦楠供述:董汉泽是我同班同学,又是同桌,他平时总欺负我。大上个星期五英语课,老师考单词,他要和我串位置,好在里面抄,我没同意,他说“你等着,要是我写错了的”,后来,他写错了三个单词。放学时,别的同学都走了,他把我堵在教室里,踹了我两脚,打我两拳就走了。到周一上学时,董汉泽对我说“听说你要找人揍我”,我说“我是瞎吹的”,他就踹我两脚,打我脑袋好几拳。昨天(日)晚自己时,他招呼我去走廊说要和我干仗,我说“今天咱俩别干,明天干行不行”,他说“行”。今天晚上我在我爷爷家吃饭后,想起董汉泽要和我干仗的事,就在我爷爷家拿了一把木把尖刀,放在右袖筒里,想如果董汉泽今晚再打我,就用刀扎他。我到教室,董汉泽到我跟前招呼我出去,我出去,他一直走到一年一班的走廊,那边比较黑,我在后面跟着,他转身问我“怎么的?”我问他“怎么的?”他先用脚踹我,我就和他打在一起,他跳起来踹我一脚,用拳头打我脑袋,把我打低头了,我右手拿刀朝他肚子扎了两刀,又踹了他一脚,他用手捂着肚子在那半蹲着,我就回班级了。我拿书包就回家了,路上把刀放到书包里,刀上有血也没擦。回到家见到我妈,我就说把董汉泽捅了,我妈就给我爷我爸打电话告诉他们,我妈领我到学校,我妈和我坐车同董汉泽一起到医院,给我包扎伤口,我爸有个同学是警察也去了,他说包完后领我去公安局自首。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梦楠用准备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胸部一刀、腹部一刀后,离开现场,造成被害人心脏、肝脏破裂急性失血死亡,两处刀伤均是致命伤,张梦楠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书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张梦楠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准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张梦楠、张伟东、姜丽霞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张梦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张梦楠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性质及后果,张梦楠具有未成年、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的情节,对张梦楠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关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因各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事实清楚,赔偿数额正确,应予维持。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绥中法刑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被告人张伟东、姜丽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伟宏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因已先行赔付1万元,故应赔偿人民币元。
二、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绥中法刑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梦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三、上诉人张梦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之前写过这事,但我妈那时没跟我说细节,我再写一遍是为了能获取更多的帮助。
我妈从广东搭火车回来,六点多就下了火车,当她来到南大巴宁江南汽车站站外时,有一辆面包车开过来,车上一共有三个人,其中一个跟她说在车站附近有回横县的车就差几个人了,我妈信以为真上了车。后来转了几圈也没见到所谓的回家的车,就在面包车转圈时有一陌生人跟她说钞票改版了,从广东带回来的钱现在买不了车票,要从银行卡里领钱出来才能买票之类的话。后来又开始问我妈有没有银行卡之...
我父亲公开和不认识的女人在一起,母亲提出离婚,但父亲不给一分钱,母亲想要得婚后一半房产,但婚后所得房产房本写的是父亲的名字,而且婚否处没有填,现在母亲没有办法要不静静离开,要不看着父亲公开和其她女人一起,难道十几年的青春就只换来泪水吗?
在我六岁的时候,我妈妈给我找了继父,他叫王伟。王伟在银行上班,在和王伟一起生活的日子经常喝酒回来和我妈妈打架,对我也不好。从2010就开始给别人在高利贷那里做担保,还挪用别人的存款。到2011年底,借钱的人跑了,高利贷让他还钱。他帮人担了好几笔钱,最后利滚利要还好多钱。他开始和我妈妈说就两笔,加利息一共20万,妈妈帮她还完着20万她说还有五笔。我妈妈只是一个月亮两千块钱工资都不到的小职员妈妈没办法和他离婚了。离婚后他被高利贷逼着打欠条,欠条的日期写离婚前...
请问我和妈妈相依为命 妈妈瘫痪在床已有4年 家里就我一独女父亲死于13年前 妈妈的亲哥哥亲姐姐各在河南和北京 我一直在妈妈身边照顾她 我在2011年虽然已结婚,我和丈夫而是从2012年就已经分居不住在一起 我们协议2年后再办离婚。
现在的问题是 妈妈怕她万一死的早 我又没有离婚 那家里所有遗留下来的房产 怕到时候男方的家人来闹分家产。
因为家里经济很困难 我没有收入 只有妈妈的退休费1000元 如果要办理遗产公证确实没有经济能力。
妈妈是脑梗死瘫痪久卧病床 思...
尊敬的回答者,您好!事情是这样的:这快土地是以前的先辈留下来的,现在我家改变成菜地,菜地后面那个邻居盖了楼房,用我家的菜地随便给他一条道路,她要求这道路太宽了,于是我妈妈跟她理论,但是,她家里地位显赫,财力雄厚,现在强行用我家里的菜园修道路,妈妈说:如果现在给她修道路,以后就是落实了。所以,我到处找办法,但是,家里贫穷,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她。希望您们帮帮我们吧,谢谢您!
以下是整个事件的表述,每次想起来我都很愤怒,可能语句措辞有些凌乱模糊,表达不通顺,律师请尽管问!
我的一个远房表姐因为孩子读书从乡下到城里租房子住,因为一些小事和房东闹僵,几次商谈退租问题被房东以暴力拒绝。表姐没有文化,就想请我妈妈帮她与房东商谈。
于是在日晚上,我带着妈妈(50)和舅舅(64)舅妈(60)以及表姐一起到了房东家,我在前敲了房东的门,门未关,房东从房间出来后看见是表姐,大骂了一声后将表姐从楼梯上一把推至下一...
我想咨询一下`我家有个老房子`现在要拆迁`现在已经扒了`但是爸爸和开发商签的是房屋买卖合同。2万9卖的,但是现在开发商给别人的4-6万多了`这样我家就赔了很多`妈妈很想不开`这个房子是我妈妈和我爸爸共有的财产`房屋买卖只是我爸爸一人签字的`?怎么才能让我家损失小一点呢``?非常感谢` 请能详细说明一下么,我该怎么半,?
他在外边有女人了,要求离婚,我提出要孩子,楼归我和孩子所有,我们是协议离婚的,7月离了,但是楼有贷款,双方负担,户主是他的,协议上写的很清楚,贷款到期他过户给我和孩子,我在婚前头一个月因单位不交劳保,辞了工作,暂时没上班,没离婚时他自己说啥都不要,只要我放了他,可是,他现在又想来要孩子,其实就是要楼,我没有家了,我不能再没有女儿,我想过年后自己干个小店,他说要通过法律来和我打官司,要孩子要楼,我该怎么办?希望那个律师朋友可以帮帮我,真心的感谢,...
我妈妈被抢了现金二万六千元,金饰折合人民币九千元,犯人抓到了,现在我要求法院给我追回我的钱,可以全部还给我妈妈吗? 还有就是法院应该怎么处理犯人啊? (持刀入室抢劫)
事情是这样的,我父亲开了个公司,我父亲是法人,我父亲现在失踪了,公司是我母亲是股东(没有去过公司,也没有参与公司事情.)现在公司的车被司机自己开到家了,过了好久,有一天母亲见到那司机他把车要给母亲,可是我没有在场,就我母亲自己,司机开了个收条给我母亲证明把车给我母亲了,收条在司机自己那里!(司机写)我母亲签的字,后来我知道了(当天)没有叫母亲把车要回来,想把收条要回来车我们没有权利收回吧?但是司机他不给我母亲收条,车也没有给我和母亲,然后我们就去公安做了笔录来证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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