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本地人车,动画解析京沪拟对京沪网约车新政司机限制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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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视频搜索结果源于互联网视频网站,系计算机系统根据搜索热度自动排列,不代表百度赞成被搜索网站的内容或立场。北上广深等地发布网约车细则 京沪要求驾驶员为本地户籍
腾讯财经综合
核心事实北上广深四地同日发布网约车细则草案,京沪要求“京人京车”与“沪籍沪牌”,深圳市则表示未强制要求司机为本地户籍。广州网约车新规拟规定,驾驶员具初中毕业以上学历。
上海与北京均于今日发布网约车新规细则,按照新规草案,上海网约车需沪籍、沪牌,新规还对驾驶员、车辆准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北京网约车新政正式征求意见,对于车辆和人员有了明确限制,须为京人京车。10月8日,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式对外发布了网约车新规细则草案,征求社会公开意见。按照新规草案,上海网约车需沪籍、沪牌,新规还对驾驶员、车辆准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提到,为确保发生责任事故或者服务纠纷后,依法依规追究网约车平台公司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本次若干规定增设了以下条件:一是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是网络服务平台应接入上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平台。三是在上海市有注册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四是应投保成年人责任险。按照新规,上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实行差异化经营。为确保网约车为乘客提供预设安全、舒适的个性化交通服务,除符合暂行办法设定的条件外,新规增设了以下条件:从绿色角度考虑,应充分考虑道路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条件等影响因素,在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网约车。为此增设了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排放标需达到国五以上的排放。从安全角度考虑,车辆应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方式。并且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同时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等。从舒适角度考虑,车辆的轴距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其中网约车为燃油车辆的,车距应达到2700毫米以上;为新能源车辆的,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以上。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在国家暂行办法设定驾驶员条件的基础上,本市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的条件。同时为保障车辆运营安全、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本市网约车驾驶员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行为,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无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截止申请之日起,无五次以上道路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况。关于网约车的经营行为,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为加强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服务质量的监督,除按暂行规定的条款实施监督外,本市应建立联合多部门监管机制,通过服务质量考核、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强监管。北京网约车新政正式征求意见,对于车辆和人员有了明确限制,须为京人京车。征求意见稿提及,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华尔街见闻)深圳市网约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未强制要求司机为本地户籍10月8日,《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服务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五条。——关于网约车经营者的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约车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等。《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申请延续。——关于网约车车辆的申请条件,深圳的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是深圳市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两年;燃油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达到深圳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发动机功率110千瓦以上、达到深圳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纯电动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车辆通过公安机关的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许可条件,深圳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约车驾驶员要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等。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简化现有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驾驶的手续,规定日前已经取得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网约车管理。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经贸信息、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平台服务器及数据备份系统设置情况说明,依法建立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六)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一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以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二条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部门。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四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两年;(三)燃油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发动机功率110千瓦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纯电动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四)车辆通过公安机关的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五)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第十五条依车辆所有人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第十七条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网约车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六)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四章经营服务规范第二十二条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保证车辆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安全性能可靠,保证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五)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六)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七)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八)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九)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十)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十一)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十二)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十三)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四)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五)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六)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七)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八)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九)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十)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十一)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十二)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十三)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十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二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服务质量测评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条网约车经营者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相关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一条市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二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三十五条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信用记录。第三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第三十八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第四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从业资格的,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六)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的;(八)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处理制度的;(九)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十)未履行管理责任,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未按照规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十一)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十三)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十四)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的;(十五)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的;(七)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八)其他违反国家、广东省、本市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第四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的网约车服务的;(二)未按照规定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三)将网约车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的;(四)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本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五)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六)故意破坏、改装或者擅自停用网约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等相关设备的;(七)发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等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在故障排除后运营的;(八)擅自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的。网约车驾驶员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网约车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车辆所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经营者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排量在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二款条件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两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车辆更新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四十九条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条件且已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两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五十条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第五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或者经营许可,喷涂、安装了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第五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澎湃新闻)广州网约车新规拟规定:驾驶员具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消息,8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广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男性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征求意见稿表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三)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证书复印件;(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六)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征求意见稿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在注销注册后,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时,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中国新闻网)辽宁:网约车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严格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意见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以下为原文: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要立足当前、谋求长远、标本兼治,要统一认识、落实责任、细化任务,要周密准备、精准实施、确保稳定。必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五大工作原则,统筹把握好“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网约车新业态与巡游车老业态、乘客与驾驶员和企业三者利益、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等五大关系。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两大作用,切实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有效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全面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错位发展、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结合各类城市特点和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利用效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健全动态监测和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绿色出租汽车行业建设,加快淘汰老旧出租汽车,鼓励现有出租汽车实施“油改气”,引导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三、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经营权有期和无偿使用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二)妥善处置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对于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三)切实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诚信等级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制度体系建设与实施。对于新增经营权,应当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好、诚信等级高的企业使用。对于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四、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四)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切实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总工会等)(五)严格执行注册上岗制度。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应当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积极构建共赢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总工会、各级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五、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七)规范巡游车运价管理。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推动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九)推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等)(十)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支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十一)引导巡游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十二)注重巡游车服务品牌建设。鼓励经营者加强自有特色服务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持续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对乘客需求结构变化的适应性与满足性。(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信用办、省总工会等)七、规范网约车发展(十三)严格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互联网管理、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数据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责任义务。(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十四)严格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可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作出规定,设立网约车驾驶员其他条件。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服务所在地设区市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十五)切实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承运人主体责任。加强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强化网约车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加强网约车运价管理,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等)八、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十六)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属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因此,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上下班通勤或节假日返乡、旅游的合乘。(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等)(十七)完善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政策。鼓励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等)九、加强出租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十八)加快编制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九)强化人流聚集场所基础条件建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等)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二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执行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同时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信用办、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等)(二十一)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加强政务公开,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依法查处不良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二十二)健全法规体系。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地方立法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等)(二十三)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做好改革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及协调服务等工作。应当建立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各级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十一、加快智慧出租汽车行业建设(二十四)建立健全监管平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等信息共享。鼓励巡游车提供电召服务,并推进电召平台与互联网召车平台的融合。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服务品质不断提升。(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信用办等)十二、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责任(二十五)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出租汽车管理是地方事权,准入退出、行为监管、维护稳定等事项都应当由地方负责。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稳定等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基本原则,全面加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建立相应的改革领导机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建立起相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全力做好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稳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二十六)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出租汽车改革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网约车管理属于跨界服务,涉及的部门和领域更多,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交通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牵头做好本地区出租汽车改革和市场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二十七)落实出租汽车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区要加强传统出租汽车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承担承运人在保障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传统出租汽车要适应市场变化,主动转型升级,最大限度降低“份子钱”,大力探索新的经营模式。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遵守市场规则,主动规范经营行为,依法纳税,承担安全稳定管理职责。(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出租汽车企业)十三、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推进机制(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改革领导工作机制,强化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辽宁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负责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实施,强化对各地区改革工作的指导。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各项工作。(牵头单位:省交通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二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要加强改革政策培训,通过交流研讨和专家讲座等有效形式,认真逐条进行学习,准确把握好改革方向和基本原则,全面正确理解改革政策的内涵精髓,为严格执行改革政策奠定坚实工作基础。加强正面宣传,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全面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澄清谬误、明辨是非。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于负面信息,要加强管控,属于造谣性、误导性、煽动性、行动性的网络信息,要采取措施删除,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处置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三十)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区要按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有关信息,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改革实施细则,及时报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腾讯财经(finance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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