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酒店几点可以入住什么地方办理入住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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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在内地居住的香港人如何办理在港无亲人子女证明,需要什么证件
广东-清远&07-26 10:2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请问如何在内地居住的香港人如何办理在港无亲人子女证明,需要什么证件,需要本人亲自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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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了香港的酒店,是不是直接去前台办入住就可以了?要出示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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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了香港的酒店,是不是直接去前台办入住就可以了?要出示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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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出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登记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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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All rights reserved. | 随着内地与香港的联系日趋紧密,越来越多香港居民居住和往返粤港两地;为加强有关在内地生活的各方面资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和香港工会联合会合作编制了这本小册子 —《港人内地生活小百科》 ,介绍港人在内地工作、生活、经商投资、就学和旅游等各方面的须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简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于2002年7月成立,目的是为促进香港与广东的经济贸易发展和双方合作。为进一步加深香港与华南地区的联系,从2006年4月起,驻粤办的服务省区由广东扩展至福建、江西、广西及海南。随着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于2014年4月成立,驻粤办的服务省区亦调整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
于2006年4月起,驻粤办增设入境事务组,为身处在服务省区范围内遭遇突发事故的香港居民提供可行的紧急支援服务,包括:
协助遭遇严重意外事故的香港居民及其家属;
协助在内地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香港居民及其家属;
协助遗失旅游证件的香港居民确认其香港居民身份;及
协助他们办理离境返港手续等。
为更有效推进粤港及深港合作,香港特区政府于2010年8月在深圳设立驻深圳联络处,与深圳市政府加强联系及为身处深圳的港商及港人提供协助。国家「十二五」规划将海峡西岸经济区提升至区域发展的重点战略定位。为抓紧这发展机遇,加强和深化香港与福建的多范畴合作,香港特区政府于2012年2月在福州开设驻福建联络处。
联络方式:
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简介
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是香港工会联合会与内地各市总工会合作成立的服务机构,为在内地工作、生活、经商投资及就学的香港居民提供咨询和紧急援助等服务。
随着粤港两地的交往日渐频繁,香港居民前往广东省各地投资、工作、学习和定居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香港工会联合会于2004年起与内地工会合作,分别在广州、深圳、东莞、中山及惠州等五个城市设立咨询服务中心,以『团结爱国 维护权益 互助互爱 促进发展』为服务宗旨,为在内地工作及生活的香港居民提供各种咨询和协助,加强粤港两地之间的联系,为共创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服务对象:
在内地工作、生活、经商投资、就学及旅游的香港居民
服务范围:
为香港居民在内地的合法活动提供生活、法律、工作、投资及教育等各方面的咨询
提供应急性的援助,以减低香港居民在内地遇事时的不安及彷徨
定期为在内地生活的香港居民组织和举办活动,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
联络方式:
本小册子是为香港居民提供在内地工作、生活及就学等方面的指引,具体条例均以内地政府部门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如欲了解详情,请直接向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查询。
I. 工作及就业
Q1. 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需注意甚么事项?
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在内地就业的香港居民,应当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所指的香港居民包括:
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居民;及
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香港居民,应当由内地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而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办理就业证。《台港澳居民就业申请表》可在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
清楚劳动合同内的条款香港居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详细了解具体条款,如: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缴纳社会保险费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当地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参加就业所在地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并缴交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分三种,包括: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
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应当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及
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内地注册或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香港居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香港居民,不参加社会保险。
留意住宿福利尽早向公司了解是否提供住宿福利,并事先视察居住地附近的环境及治安,若发现有不妥,应即时与公司商讨。
Q2.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香港居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香港居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身体健康;
持有有效旅行证件;
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Q3. 用人单位如何为其聘雇的香港居民或者接受被派遣的香港居民办理就业证?
用人单位为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Q4.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居民如何办理就业证?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居民,由本人向所在地的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个体经营执照;
健康状况证明;及
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Q5. 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聘雇的香港居民或者接受被派遣的香港居民办理就业证,有什么处罚?
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聘雇的香港居民或者接受被派遣的香港居民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限期前改正,并可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另一方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双方权利义务无法受到劳动法规的全面约束。
(资料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如有查询,可致电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电话:(86 20) 12333)
II. 个人所得税
Q1. 香港居民在香港及内地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分别提供服务,其在内地个人收入是否应税的判定标准及计算方法?
首先,应当划分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个人实际在内地居住时间确定纳税义务:
1天-183天(无协议或安排规定为1天—90天)
非境内负担的部分免税
(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支付工资÷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184天(无协议或安排规定为91天)-不满1年
(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天数)
1年-不满5年
(当月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当月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表适用于1. 一般雇员(不论有无协议或安排适用)2. 有协议或安排但不适用董事费条款的高层管理人员3. 不兼任董事的高层管理人员。
1天-183天(无协议或安排规定为1天—90天)
非境内负担的部分免税
(当月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184天(无协议或安排规定为91天)-不满1年
(当月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 ÷当月天数)]
1年-不满5年
当月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表适用于1. 无税收协议适用的高层管理人员2. 有协议且适用董事费条款的高层管理人员3. 兼任董事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兼任高层管理人员的董事。
Q2. 在内地设厂,但不常驻内地工作的港商是否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号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在内地设厂但不常驻内地的港商,如果既担任该企业的董事或董事长,又同时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在该企业具有董事或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不论其是否常驻内地,也不论是否在企业账簿中记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依照财税字[号有关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Q3. 香港居民在内地购买物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居民在内地购买物业用于出租收取租金,不构成国内居民纳税人,但须就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香港居民在内地购买物业用于自住,同时该居民也在内地任职工作,妻子孩子也在内地一同居住生活,则可以认定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称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他必须将包括中国境内的收入和香港取得的收入在内的全球收入,在内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查询,可致电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86 20) 12366 按2或有关地方税务部门)
III. 经商投资
Q1. 香港居民在内地经商投资,一般有哪几种形式?
开办独资公司;
开办合资或合作公司;
申办成为个体工商户;及
外资合伙企业。
Q2. 香港企业在内地投资领域有什么政策规定?
香港企业在内地投资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版)》,确定企业投资领域是属于“鼓励类”、“限制类”还是“禁止类”,相应选择在内地的投资领域及形式。详情请参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
Q3. 香港居民如何在内地申办外资公司、合资公司或合作公司?
有关在广东省申报审批程序等投资资讯,请参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投资指南》网页。港商亦可参阅由驻粤办编制有关五省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的《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简表》,简表列出为外商(包括港商)提供投资/政策咨询、代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常驻代表机构设立手续等服务的机构资料。
Q4. 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是甚么?
根据CEPA的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批发(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零售业、餐饮业、理发、美容、洗浴、家庭电器及日用品修理、汽車、摩托車维修与保养、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个体诊所、兽医服务等,更可在广东省从事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及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有关内地主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获准营业范围、经营限制、开业审批及登记手续等资料,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网页:
Q5. 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怎样计算?
按照有关地方税法的规定,从事不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税收种类不同。例如,经营零售业和日用品修理,主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营餐饮业、理发、美容、洗浴等行业,则需要缴纳营业税、有关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的计算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5%)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查账征收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注: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所得额;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上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应纳税额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依率征收等方法。
(如有查询,可致电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86 20) 12366 按 2 或有关地方税务部门)
Q6. 如投资企业涉及商标申请,该如何办理商标注册?
申请办理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等手续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由申请人直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二是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办理。香港注册的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有优先权。
有关商标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请参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相关介绍:
Q7. 怎样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内地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内地有相关法律、法规就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做出了规定。
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罚款、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未按照该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欲了解在内地申请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详细信息,可向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或参考以下相关政府机构的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家版权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Q8. 如何能获得内地商贸政策、法规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资料?
驻粤办每逢周五出版《驻粤办通讯》,收录有关五省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及云南)商贸政策、法规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资料,以及五省区内举办的经贸活动的资讯。驻粤办亦编印了多份有助港商了解五省区经贸资讯的单张/刊物。《驻粤办通讯》与单张/刊物已分别上载至驻粤办的网站:。驻粤办亦会举办研讨会/座谈会,邀请内地政府部门就政策法规为港商作出讲解,亦会协助港商组织考察团访问五省区,亲身了解各省区内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与商机。
Q9. 在内地经商投资遇到困难应怎么办?
驻粤办密切留意五省区内对港商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如有需要,驻粤办会在适当时候采取跟进行动,包括将港商共同关注的问题透过不同管道,转达给五省区有关政府部门。
Q10. 内地企业若有意赴港投资开办公司,如何能获得相关资料和协助?
内地企业若有意赴港投资开办公司,或扩展在香港的公司业务,可与驻粤办属下的投资推广组联系。驻粤办投资推广组是设在香港的投资推广署在内地投资推广工作的延伸。投资推广组专责在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和云南推广以香港作为亚洲的贸易、投资及商业中心的工作,并协助有意在香港寻找直接投资机会的企业多了解香港营商的优势,进而协助企业落实自主的、正确的投资决定。此外,投资推广组更乐意提供详细的营商资料。其服务范围包括:
提供有关香港经济环境及投资形势的最新资料;
提供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条例和规定的指引资料;
提供开业实务支持,如公司注册、商业登记、行业执照、商标注册、工作签证、招聘员工、办事处选址等;
为有意投资者在港寻找合作伙伴,协助安排联系各政府部门、机构及商会;及
公共关系及宣传服务。
投资推广组主力提供一站式的投资支持服务,有关服务具有三个特色:
服务免费;
商谈保密;及
投资决定自主。
IV. 房地产
Q1. 香港居民如想在内地购买商品房,需提供哪些证件?
购买者只需提供香港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婚姻状况等证明文件。
如办理银行按揭,还需要提供资信证明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家庭年度财务报告、股票交易单或政府税单等。
年龄方面,18岁以下人士只能与父母联名,不能单独成为业主。
Q2. 香港居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般应注意甚么事项?
查看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保证楼盘开发合法;
视察楼盘实地环境,提防广告夸大其词;
核对购楼认购合同及买卖合同是由当地市一级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
定明交楼、办契证的期限;
要求开发商确保合同条款准确;
签订认购合同时,必须附上设施、图纸作凭证,并要求开发商盖上公章确认;
清楚订立违约条款,当发生问题时便可追究;
区别所付的是「订金」或「定金」。「订金」是一种意向,如没有履行,「订金」是可以退回本人的;而「定金」是一种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定金」是不能退回本人,且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支付房款时,应将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公布的监控账户,如果开发商以各种理由要求买方把房款存入非监控账户的,买方应坚决拒绝,并立即向市一级国土房管局有关部门投诉;
缴交房款时需要取回发票,保留有效凭证;及
仔细验收房屋,千万别急着领取钥匙。如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房屋保修条例要求开发商妥善处理。
* 预售许可证是审查开发商预售房屋是否合法的关键证件,开发商必须办妥国有土地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才能取得;同时,开发商还需具备「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Q3. 香港居民在内地购买房产后,不能领取房产证怎么办?
买了商品房后,若开发商申请破产或故意逃避,又没有其他公司接管,致使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就惟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业主作为办证主体,收集相关确权资料,并持法院判决书到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办证。
Q4. 香港居民在内地如何进行二手房屋的买卖?
建议委托具有营业执照的房产交易中介公司进行相关交易,手续大致如下:
买、卖双方共同与中介方签署房屋转让合同(或在无中介方的情形下自行与对方签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商谈确定付款及交楼/过户的具体安排、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必要时寻求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查核文件确认产权是否清晰、房屋是否被抵押等;
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间履行各自义务,一般可考虑选择的做法有:
买方付清房款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买方支付部分房款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买方付清余款;
过户手续办理与付款同时进行;
双方选择可信任的资金托管机构(如银行等),在托管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其后由卖方取得房款;及
需以按揭贷款方式交易的,则依银行要求的正当手续办理。
注:部分省市房管部门要求公证房屋买卖合同。
委托地产中介公司进行房屋买卖时,别签署全权委托书,以保障权益。
请注意,以下二手房不能买卖: 产权不清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乡产权房产证、已作抵押、已列入拆建范围、依法被查封等产权不能转移的房屋。
Q5. 香港居民在内地如何办理房产转名手续?
双方当事人带备下列资料,到当地房产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受赠的房地产,需提交的资料:
原房地产权证或变更后的新土地使用证;
赠与书及其公证证明书;及
契税完税证明。
继承的房地产,需按以下程序及准备下列证件和资料办理:
原房地产权证、合法继承人回乡证和身份证、家庭情况的书面数据(与房产权属人的关系、本人姓名和职业等)。
如在内地办理须先到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房产权属人及配偶、合法继承人必须到场。如房产权属人或配偶已去世的,须携带其死亡证。
如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中有香港居民的,则应先到香港一些具有人资格的律师,先办理亲属关系证明,然后再到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费约房产价值的百份之二。
如产权合法继承人中有自愿放弃继承权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如香港居民另须携带回乡证)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手续。
办完全部公证手续后,到房产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估价及转名手续。
广州公证处在香港设有办事处,可代办上述公证手续(继承人除不用带回乡证外,所需证件及数据与在内地办理的相同)。香港办事处地址:湾仔轩尼诗道423—425号嘉年华商业大厦17楼电话:(852) 。
Q6. 内地的房产转让交易需交甚么税项?
普通住宅交易的税费主要有: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权证印花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等,其中数额较大的有:
房产转让营业税及附加
其中普通住宅购买未满5年转让的,转让收益× 5%(港人暂不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免税
注: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房产转让应征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20%
契税一般情况下,契税征收为房屋评估价× 3%(部分情况会有所优惠)
Q7. 香港居民在租赁房屋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香港居民在租赁房屋时,须到房屋租赁所签订租赁合同,并留意以下事项:
当事人个人资料、住所地址;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租赁用途(自住/货仓);
租赁期(6个月/ 12个月);
租金及税金交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
房屋修缮责任(由屋主/租赁人负责);
转租的约定;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项。
Q8. 哪些房屋是不能出租的?
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以下9种房屋是不能出租的: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又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权属有争议的;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属于违法建设的;
属于危险房屋的;
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Q9. 购买“小产权房”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港人购买“小产权房”或需承担以下风险:
法律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内地的法律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房产转让“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政策风险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专案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可能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监管缺位“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不完善,令房屋品质和房屋售后保修亦难以得到保证。
Q1. 香港学生入读内地公办中、小学,申请入学程序及学费如何?
除小部分学校外,现时内地的职业训练学校和中、小学大多不会在香港公开招生,建议可直接到当地教育局了解详情。
香港学生报读广州市的公办小学,一般需在入学前180天到市教育局领取「招生简章」,然后到报读的学校申请;报读中学则直接到学校申请。香港学生在穗就读中、小学都为借读生,需缴交借读费。另外,也可选择有实力、师资良好的民办学校。
香港学生报读深圳市的中、小学,带备以下文件到常住所在地就近的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父(母)的香港身份证 / 回乡证 / 居住证;
子女的香港身份证 / 回乡证;
住房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管理所出具的租房合同);及
收费参照深圳市暂住学生的收费标准,须交纳借读费。
东莞市公办中、小学不招收香港居民子女学生。香港学生如需在东莞市就学,可报读具有招收港、澳、台、外国学生资格的民办学校。详情请直接向当地学校查询。
Q2. 香港学生如何报考内地大学?
报读内地高校的香港学生可到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申请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香港区考试」,报名时间通常为每年3月,考试时间为同年的6-7月期间。详情请留意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的网页:。
Q3. 香港学生如何报考内地大学的研究生课程?
内地大学每年于12月1日至31日,透过京港学术交流中心招收研究生。合资格考生会于翌年4月份应试。详情请参考京港学术交流中心的网页:。
VI. 婚姻及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Q1.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如何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到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香港居民一方需到香港婚姻登记处申请一份《无婚姻记录证明书》,再经具有资格的香港律师办理。该律师会将下列文件直接交到内地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手续:
《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身份证明文件;
结婚证照片(男女单人、双人合影免冠照片各四张);
由婚姻登记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及
如一方曾离过婚的, 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由于各地的申请手续及程序有所不同,请直接向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查询。
Q2.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如何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如在内地结婚的,则双方带备下列文件到内地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影印本;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法院判决离婚:如属在内地以外结婚的、单方面要求离婚的、双方未能就子女抚养责任和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等方面未能达成协议,又或者一方因下落不明的情况,须在内地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或暂住一年以上的住地法院提出申请。
Q3. 中港婚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内地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VII. 赴港申请
Q1. 香港居民的内地亲属欲赴港定居的途径如何?
内地居民如欲赴港定居,须向有关内地公安机关申请单程通行证(单程证)。现时单程证是按照每日配额分配予: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享有香港居留权任何年龄的儿童;
分隔两地的配偶;
内地无依靠的儿童赴港投靠亲属;
内地居民赴港照顾无依靠的父母;
内地无依靠老人赴港投靠亲属;及
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
有关单程证计划的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单程证所需的轮候时间、配额的分发和签发的先后次序,均由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申请办法应向内地有关部门查询。
Q2. 香港居民家属如何申请夫妻团聚?
申请条件:夫妻一方定居香港
申请手续: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填写内地居民赴香港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
缴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提交影印本各一份;
提交在香港夫或妻的身份证、回乡证影印本各一份;
缴验偕行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及提交影印本各一份;及
提交4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48 × 33 mm)。
Q3. 香港居民家属如何申请赴港照顾父母?
申请条件:
定居香港的父母均需年满60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及
申请人需年满18岁,未满60岁。
申请手续: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填写内地居民赴香港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
缴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提交影印本各一份;
在香港父母年满60岁以上且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
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父母结婚证;
缴验父母在香港的身份证、回乡证影印本各一份;及
提交4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48 × 33 mm)。
Q4. 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如何申请赴港定居?
受理条件:
父或母所持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
父或母所持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在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或
父或母早年曾前往香港定居满七年后的,因多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定居。
凡符合以上其中一项条件的,不论年龄大小,均可以申请去香港定居。
所需资料:
香港永久居民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两份(粉红色和白色);
提交4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48 × 33 mm);
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影印本2份,交验原件;
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影印本2份,交验原件;
申请人父母一方在内地的,提交在内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影印本各2份,以及在内地居住的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影印本各1份,并交验原件;
提交申请人在香港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各2份,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影印本,并交验原件;
永久居民的父或母填写《同意书》。
Q5. 香港居民如何申请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
申请条件:
自日起,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日仍定居香港,可以申请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具体条件为: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日以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本人及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完整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和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近期经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品质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照片及其检测回执各一张,申请事由填写香港“超龄子女”,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在港澳关系人姓名栏签署姓名;
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影印本;
交验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影印本;
交验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并提交影印本;
婚生子女交验亲生父母的结婚证明,并提交影印本;
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详情可浏览以下网页:
VIII. 人才赴港途径
Q1. 香港公司如有意聘请内地的优秀和专业人才赴港工作,有甚么途径?
香港公司可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内地的优秀和专业人才赴港工作。此项申请必须由雇主提出,而有关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香港公司须证明输入的内地人才是为配合公司的运作或研究需要,以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输入的内地人才须要有良好的教育背景,通常指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获考虑。另外,他们须已确实获得香港公司聘用,并获得提供与现行本地相关专业人士市价大致相同的薪酬福利条件,包括薪金、住宿地方、医疗及其他附带福利,该申请才会获得考虑。输入的内地人才应受聘于与其学历和专业能力及经验相关的职位,而该职位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内地企业在港开设新公司后,如需要安排内地的管理及专业人员赴港协助开展业务,亦可通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有关公司若能证明业务计划可以促进香港经济发展及创造本地就业机会,而受聘赴港的内地人员又合乎「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审批资格,便可获发短期工作签注。待公司落实业务计划后,有关人员便可获准延期,以便继续在港工作。
内地企业若有意赴港投资开办公司,或扩展香港公司业务,可与驻粤办投资推广组联系。有关详情,请参阅第III部份“经商投资”的Q10。
Q2.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具体申请办法如何?
有关「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详情、申请资格及办法,可向驻粤办或香港入境事务处查询,亦可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网页:。
Q3.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内容为何?
特区政府推出的「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扩大香港人才资源,吸纳具备特别技术或卓越才能的人士。任何专业或技能领域的内地及海外人才,可无须事先获香港雇主聘用,便可以透过此计划申请赴港定居。计划设有配额,申请人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包括年龄、财政要求、良好品格、语文能力及基本学历,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带同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其必须能自行负担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Q4.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具体申请办法如何?
申请人祗须提供基本资料,例如学术成就和工作经验,并附上简单的计划书,陈述赴港后的打算。有关「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详情、申请资格及办法,可向驻粤办或香港入境事务处查询,亦可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网页:。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的具体申请办法如何?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旨在吸引在香港毕业的内地学生及其他非香港学生留港、回港工作,藉以提升相关的人力资源及竞争力和提高香港对非本地学生的吸引力。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有关「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的详情、申请资格及办法,可向驻粤办或香港入境事务处查询,亦可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网页:。
IX. 涉案:惩处及权利
Q1. 香港居民在内地司法程序中,有何法律地位?
香港居民在内地触犯或涉嫌触犯刑事法律而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或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审判或是受到刑事处罚时,其法律地位与内地居民完全相同。
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享有的诉讼权利、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亦与内地居民完全相同。
Q2. 香港居民在内地违反行政、治安的法规,将受到甚么处罚?
行政处罚:
香港居民行为如涉及违反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的管理法规,如无执照经营、逃税等,但未严重至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
人身罚:如行政拘留;
行为罚:如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等。
治安处罚:
香港居民行为如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条例,如打斗、吸毒、嫖娼等,依照法律规定,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将处以治安处罚。
治安处罚包括:
行政拘留。
Q3. 香港居民违反内地法律,且构成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将采取甚么处理措施?
司法机关可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五种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并非刑罚的一种,它是对人身自由限制的临时措施。
Q4. 内地刑事诉讼有些甚么程序?
内地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
Q5. 当事人在被羁押期间有些甚么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将会被羁押在看守所直到法院作出判决或当事人被依法释放。
当事人在羁押期间,可以与律师会面。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后才可与近亲属通信、会面。
医疗/药物
看守所会为患病的当事人提供药物及给予治疗。
家属如需要向当事人提供惯常服用的药物或其他物品,需要得到看守所的同意及进行检查。
当事人如因健康理由需要到医院治疗,由当地医院负责治疗;倘若当事人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不当时,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如果作出决定的机关不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
如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有违法行为(如进行人身侮辱、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时,可以向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机关或人员直接提出,或者向其上级机关或领导提出;也可以向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机关或人员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了解案件调查进度
当事人可通过律师了解案件侦查进展,这是受委托律师的权利之一。
当事人在羁押期间的伙食由看守所按规定标准供应,并按当地的生活水凖收取费用。
当事人应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X. 涉案:援助
Q1. 香港居民在内地如何避免触犯内地的法律?
内地与香港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当香港居民身处内地时,须清楚了解并遵守内地有关的法律。倘若有香港居民在内地触犯有关法律,当事人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Q2. 若被指控触犯法律而被拘留或逮捕,应怎么办?
香港居民在内地触犯法律而被拘留或逮捕,当事人依法可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当事人亦有权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享有与当事人会见或通信、查阅、摘抄、复印与案件有关材料、收集证据、参与法庭调查及为当事人辩护、要求司法机关对超期羁押的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根据内地有关法律规定,香港执业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如有需要,当事人或其家属可透过香港特区政府向有关机关反映其要求及对案件的意见。
Q3. 香港特区政府会如何协助被拘留或逮捕的香港居民?
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在不能干涉内地的司法制度及行政运作的前提下,特区政府可为香港居民提供以下协助:
香港特区政府收到内地执法机关有关香港居民被拘留或逮捕的通知后,会将情况转告当事人在港的亲属。
香港特区政府会应当事人亲友的要求,就被拘留或逮捕香港居民个案,向内地执法机关了解情况。
应当事人或其亲友的要求,香港特区政府可提供有关内地律师的资料。
应当事人或其亲友的要求,香港特区政府可协助向内地有关当局反映其诉求或其对案件的意见。
香港居民可于办公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内地公众假期除外)致电驻粤办与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合办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向当值内地律师了解香港人在内地遇到的法律问题:广州工联咨询服务中心热线:(86 20) 深圳工联咨询服务中心热线:(86 755) 东莞工联咨询服务中心热线:(86 769)
Q4. 市民可以怎样获得有关内地刑事法规的参考资料?
特区政府就香港居民一般比较关注的内地法律、法规问题,印备有实用资料小册子:《与被拘留、逮捕者有关的内地刑事法律、法规实用资料》。在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处、驻粤办、驻成都办、驻京办、香港入境事务处或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广州、深圳、东莞、中山及惠州)均可免费取阅。
上述资料亦已上载至以下网页:
XI. 遗失证件及财物
Q1. 香港居民在内地遗失回乡证应如何处理?
经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如下:
向遗失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失;
公安派出所人员会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填写;
派出所人员会将遗失证件经过记录在案,并发出一份报案回执;带齐以下文件前往暂住地区公安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理遗失手续:
已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3张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相片(48 × 33mm),其中1张相片张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上;
遗失地公安派出所的报案回执;
遗失证件经过书(内容应包括遗失地点、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能证明案主身份证明文件(如旅行证件复印本)。注:倘若所有的证件均已遗失,则凭以上文件直接到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的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经深圳香港中国旅行社办理:一般情况下,遗失回乡证人士在中午前递交申请,可于当天办妥出境文件。地址:深圳火车站连廊2楼B05铺(深圳火车站与罗湖口岸大楼之间)电话:(86 755) 网址:办公时间:上午九时至晚上六时,节日及公众假日照常办公。
Q2. 香港居民在内地遗失金钱或其他财物应怎么办?
香港居民倘若在内地遗失金钱或其他财物,应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索取报失证明。如需进一步协助,可联络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香港入境事务处24小时求助热线电话:(852) 1868或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
Q3. 香港特区政府及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可以如何协助?
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及香港入境事务处,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会应当事人的要求,联络其在港亲友,请他们给予当事人金钱上的援助。
XII. 遭遇意外或伤亡
Q1. 香港居民在内地遭遇意外事故应怎么办?
香港居民如在内地遭遇意外(如交通事故、火灾等)或其他突发事故(如遇劫等),当事人或其亲属应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内地报警电话为110。如需进一步协助,可联络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香港入境事务处24小时求助热线电话:(852)&1868或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
有关可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的广州医院资料,请参阅第XVI部分。
XIII. 驾车遇到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Q1. 遇上轻微交通事故,当中不涉人员伤亡,应怎样处理?
在安全情况下离开路面
报警及通知保险公司
拍摄照片作证据、记下事故时间、地点、对方的姓名和手机、车牌、驾驶证号码、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然后尽快把车辆驶至不阻塞交通的路旁**
如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不必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双方只要填写《交通事故事实形态确认书》后直接至快速理赔点进行快速保险理赔
如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则要等待交通警察到场出具快速事故认定书或保险公司出具事故认定书
到汽车修理厂评估维修费用
向保险公司索赔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应把车辆尽快移离事故现场,以免阻塞交通,事故双方可到附近不阻塞交通的地方继续协商,否则将处以人民币200-500罚款。
Q2. 遇上严重交通事故,当中涉及人员受伤或死亡,应怎样处理
在安全情况下离开路面
报警及通知保险公司
拨打120急救中心
保护事故现场
协助交通警察现场调查取证
交通警察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警察出评残认定书
双方调解或法院诉讼
向保险公司索赔
XIV. 生存证明书
Q1. 来港定居的内地退休人士如何办理《生存证明书》?
目前,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可协助广东省移居香港的离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生存证明书》。详情请向各工联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查询。
XV. 香港出入境管制站
旅客可选择不同的出入境管制站进出香港和内地,有关香港管制站的服务时间及繁忙时间的轮候情况,请浏览以下网页:
XVI. 可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的广州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58号
广东省中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大德路111号
广州军区总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流花路111号
广州空军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8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01号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106号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盘福路1号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51号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东省广州东山农林下路19号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先烈南路54号
广州市中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珠玑路16号
/ 急救直线:
广州市脑科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明心路36号
020-36 / 020-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多宝路63号
/ (24小时急救)
广州市妇婴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中路402号
广州市儿童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中路318号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沿江西路107号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21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新港中路468号
广东省广州市工业大道中253号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同福中路396号
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0号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600号广州市石牌岗顶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13号
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燕岭路268号
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7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梅花园白灰场路15号
020- (门诊) /
广州市胸科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横枝岗路62号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恒福路60号
020- (办公室)020- (门诊部)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机场路16号大院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578号
香港(852)
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
入境事务处查询电话
香港工会联合会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香港中国旅行社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际及专业考试部(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考试)
紧急电话(全国通用)
广州(区号86 20)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工商登记咨询)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公证处
广东省车辆管理所
广州市旅游紧急救援中心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投资促进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深圳(区号86 755)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投资推广署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公证处
深圳市车辆管理所
文锦渡海关
深圳湾海关
深圳市救助站
(白天) (夜间)
深圳市人民医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区号86 769)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公证处
东莞市车辆管理所
东莞市人民医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常平房管所
樟木头房管所
惠州(区号86 752)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惠州市房屋管理局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公证处
惠州市车辆管理所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救助站
惠州市外事侨务局
中山(区号86 760)
中山市交通大厦车站
中山市国宴车站
中山市汽车总站
中山市富华车站
中山市中山港
中山市公证处
中山市小榄公证处
中山市国土局
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福建?福州(区号86 591)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公证处
福州市车辆管理所
福州市人民医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建?厦门(区号86 592)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投资促进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公证处
202 5320 / 536 8633
厦门市车辆管理所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香港工会联合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入境事务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社会福利署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CEPA网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投资推广署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海关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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