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输赢三十到五十元算不算上海鸿宝物流涉赌涉黄

追问:就是百家乐赌博刷流水都是自己的钱打自己的输赢都是自己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追问:就是百家乐赌博刷流水都是自己的钱打自己的输赢都是自己算不算违法?
看到朋友天天在空间说自己如何赚钱,等钱打了才明白这根本就是一个网络传销,300块给他没关系,当我明白这是传销时,很气愤,不想再有人上这个骗局里了。这根本就是个诈骗集团,就不能举报他们么?
讯付回复:我们的商户都是正规的,如果有违法性质,我们的风控部会去查,因客户涉嫌赌博的支付,我们就建议客户报警处理。
我朋友在游戏厅上班的,但是他自己赌博输掉了,跑路了,老板报警的话,警察会管吗
律师你好!我有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咨询下!就是个赌博有关系的事!
微信红包群赌博举报了,自己会不会涉嫌参与?
你好,就是有一个老太太打我们把自己的手指打骨折了现在饿我们说是我们打的这个怎么处理啊!
你好,就是自己当时太天真了,在网上查了一下有外发货做,于是我做了,后来对方叫我打两千过去,还叫我吧我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给她,,说是要签合同,我就给了,到后来,好久都没给我发货,我打电话对方也关机了,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我只想问,这对我的身份证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还有这个卡还能不能用,我该怎么办,他们会不会拿我的身份证号去办一张假的身份证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怎么办啊
你好,谭律师,就是当时自己太傻了,在网上去找一些手工外发货做,对方叫我打了两千过去,还叫我告诉她我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给她,我都给了,到后来,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对方手机一直打不通,我想问,这会不会对我的身份证带来不好的后果啊,我卡号还好没钱,我怕我去存钱的话会有事,有没有事啊,怎么办,都怪自己太天真了,相信网上的事
追问:有起诉了法院也判决了!对方就是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也早就申请强制执行了!至今11年了,对方一直不赔!该怎么处理?焦作吧jiaozuotieba 点击蓝字关注第一时间把焦作的大城小事推荐到您的微信里,让你随时随地掌控焦作信息。Ps:在本地已经超过6万人关注我们。微信红包兴起后,朋友圈里抢红包成为很多小伙伴乐此不疲的小游戏。经常会听说或者加过一些红包群,小编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相信大家也听说过,但是各种猫腻你知道多少? “哎,连娶老婆的钱都输没了。”在水头某车行做代驾工作的小何,最近老是唉声叹气。他出来工作已四五年,好不容易攒了几万元,却因微信红包赌博,全部输光了。  微信红包兴起后,朋友圈里抢红包成为很多市民乐此不疲的小游戏。但被一些别有用心人加以利用,将微信红包变成赌博工具,俨然成了虚拟网络赌场。  连日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揭开微信红包群中的群主、庄家、代包手、“鬼”之间的利益链条。【受害者】沉迷于红包赌博小伙输了数万元  2014年年末,小何和许多人一样,常和朋友在微信朋友圈抢红包,每次发的红包也就一二十元,一天下来,输赢最多不超过100元。  今年3月份,小何的朋友把他拉进一个红包群,里面一封红包动辄数百元。起初,小何只是观望,对于每天工钱只有百来元的他来说,输一个红包就意味着白打工好几天。  但群里有人分分钟就赢了几千上万元的“案例”,让他渐渐动了心。“有些人运气特别好,连抢十几局都没输过。”小何决定试下运气,加入抢红包的行列。第一天,他就赚了2000多元。  “每天给人代驾,辛苦跑大老远,才赚几十元,而抢红包不费吹灰之力,就有数百元进账。”面对这份诱惑,小何渐渐越陷越深,加了越来越多的大额红包群。他最常玩的是“最大最小”,即抢到最小红包金额的,要发红包。  一个月下来,小何发现自己的账户少了2万多元。“可能钱都是网上支付,输赢都只是一堆数字,没太大感觉。”小何说,当他知道已经输了2万多元,不是想着就此打住,而是决定再拼几把,把输的赢回来。哪料,最后他卡里的钱全被掏空。  6月份的时候,小何的积蓄几乎全部输光了,整个人也变得颓废,工作时无精打采。车行老板发现了他沉迷红包赌博的情况,主动劝解。现在,小何已经退出所有的红包群。【群主】担任公证人或庄家从每个红包“抽水”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每个红包群都有自己的“游戏规则”,群主多扮演“公证人”的角色,纠集成员、“审核”成员的身份、调解抢红包时出现的纠纷,维系红包群的游戏规则。  老林就是这样一个群主。据他朋友介绍,老林原来的工作涉及广告、家具等多个行业,但微信红包出现后,管理红包群成了他的“主业”。  通过老林朋友的担保,记者加入了他的红包群。据了解,如果没有熟人介绍,入群要先交258元的押金,因为群里每个红包都是258元,这是为了防止成员“跑包”,即抢了红包,却不按规则发红包。  通过几天的观察,记者发现,这个群每天9时许就开始活动,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上班了”,大多持续到次日凌晨。“有时候凌晨4点多,大家还跟打鸡血似的。”老林说,他主要充当“公证人”,每个红包可“抽水”4元,一天下来有几百,甚至上千元的收入。  此外,还有一种群主扮演“庄家”的角色。  记者加入一个名为“神猴”的微信红包群,里面是通过微信摇骰子猜点数,群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群成员的押注,规则与“老虎、葫芦、鸡、鱼、虾、蟹”类似。一个号码少则50元,多则上千元。群主会摇3次骰子,如果群成员猜中骰子点数,赢利少则1倍,多则3倍,皆由群主掏腰包;如果成员没有押中,赌注则全归群主。  此外,赌桌上常见的“牛牛”“牌九”等玩法也在红包群里出现。据了解,涉赌的群每天的红包金额不下2万元,而群主往往不只建立一个群。记者了解到,老林就建立了10多个红包群。【代包手】代发红包破解红包金额上限  在不少微信红包群里,记者还看到,一直由某人发红包,且发出的金额往往比规定的金额少几元。据了解,这些人是专业代发红包手。他们通过抽成的形式,替输家代发红包。比如,258元的红包群,他们每发一个红包就可以“抽水”8元,向群员发出的红包就是250元。  通过朋友介绍,记者认识了代包手阿丽。90后的她,有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但听说代发红包一天可以赚好几百元,便辞去原来的工作,加入了代包组织。  据介绍,代包组织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年初微信对个人红包的上限金额进行了设置,单人一天最多不能发超过5000元的红包。这对于整天沉浸于抢红包的人来说,无疑是个很大的限制。  阿丽告诉记者,为了抽更多的油水,她几乎借用了所有家人的微信号,甚至还借用好朋友的微信号来代发,一天可以赚500元。  阿丽告诉记者,一个群主往往都有20多个的代包手,每个代包手又可能服务于多个群主。【群内“鬼”】手机内装“神器”作弊只赚不赔  说到微信抢红包,不得不提到微信红包群里的“鬼”。  今年年初,市民曾先生和一些生意上的朋友建了一个微信群,“在闲暇之余,彼此会在微信群中聊天、互相发红包,维系彼此的情感”。  后来,群里的朋友往往拉一些熟人进群,群成员越来越多,很多都互不熟悉。大家照着之前的游戏规则“抢到最小红包的要发红包”,玩了几个月,曾先生和几个朋友发现他们都输了钱,加起来竟有几十万元。  “不可能一直是我们几个人输钱啊?”曾先生和朋友百思不得其解。  后面,一个朋友解开了秘密——在手机里装抢红包的“神器”,也就是开挂。用了“神器”以后,就可以自行设置抢红包的名次,这样就可以不用发红包,只赚不赔。这群作弊的人被称为“鬼”。  知道这个秘密后,曾先生恍然大悟,并告知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时退出了红包群。  那么,这个“神器”来自哪里?记者在某购物网站上输入“微信红包”,看到众多店家在销售抢红包“神器”。“神器”具备透视微信红包的功能,且功能非常多样化,可以躲过最小红包,也可以控制红包尾数。【警方】以营利为目的抢红包涉嫌赌博  微信抢红包算不算赌博呢?近日,水头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如果是朋友间的小额互发,没有营利性质的,可视为赠予,不涉及违法。但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群,就涉嫌赌博。其中,群主纠集成员进行红包赌博,就涉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代包手从中营利属从犯,群成员算涉赌。  民警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据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在红包群中装“作弊器”的,属非法占有,达到一定金额就涉嫌诈骗。(转载自:爱洛阳网)笑话 · 新闻 · 生活您的每一次点赞都是对我们最大的肯定!您的每一次分享都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联系|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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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阳:“六合彩”赌博的适用法律
程阳:“六合彩”赌博的适用法律
题图:日南宁电视台晚新闻,程阳微博“南宁六合彩”
关于办理“六合彩”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试行)
湘高法发〔2008〕18号二○○八年十月六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六合彩”等进行的犯罪活动,遏制“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蔓延,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六合彩”等刑事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内代销香港发行的“六合彩”或者发行、销售擅自印制的“六合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收受投注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1、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十五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六万元以上的。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1、收受投注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3、收受投注数额五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曾因利用“六合彩”赌博或者非法经营,或者因其他赌博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屡教不改的;
4、收受投注十期以上的;
5、收受投注累计二十人次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收受投注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收受投注三十期以上的,或者收受投注累计六十人次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符合第二条规定之定罪标准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收受投注数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六万元以上的;
3、收受投注九十期以上的;
4、收受投注累计一百二十人次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为诱饵,骗取投注款或者携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从事“六合彩”等犯罪活动,多次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借贷资金等直接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依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销售与“六合彩”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
2、设立、承包、租赁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并且参与组织赌博活动的;
3、违反国家规定,开设电游赌博室赌博,设置十台以上电游赌博机且设赌时间十天以上,或者涉赌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
1、聚众赌博犯罪活动,单场参赌人数六十人以上或者累计二十场次以上的;
2、设置三十台以上电游赌博机且设赌时间一个月以上,或者涉赌数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网络赌博,收受赌资数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4、造成涉赌人员自杀等其他严重情形的。
对违反国家规定,参与购买“六合彩”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屡教不改的,可以劳动教养。
第九条&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有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本意见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文件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公发[2004]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依法打击、取缔“六合彩”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现就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赌博罪论处:
(一)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多次(3次或3期以上)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赌博罪共犯论,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明知是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交接赌款的。
(二)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多次(3次或3期以上)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
三、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六合彩”赌博活动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逃跑的,依照《刑法》第266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论处。但对收受他人投注后因被司法机关查处或因赔率问题无力支付而携款逃跑的,不以诈骗罪论,应仍以赌博罪论处。
四、对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报刊、图书等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
30号)等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五、在办理“六合彩”赌博犯罪案件中,对涉案人员故意销毁证据,庄家、赌头、开票人员、参赌人员以绰号、别名、符号或者通过银行卡、电话、网络等方式异地收投注、匿名收投注等手段来逃避打击查处的,办案部门在侦查、起诉、审判此类案件过程中,在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下,不要过份纠缠枝节问题,对于那些没有涉案人员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的,应予认定。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管窥“六合彩”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试探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的实践适用
【学科分类】刑法分则
【摘要】针对“六合彩”刑事案件的法律性如何认定的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两高院在日公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仍未结束认定上的分歧,学者和实践人士难以形成统一的观点。对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该问题提出自己的假设,并加以论证。
【关键词】六合彩;非法经营罪;赌博罪
【写作年份】2007年
最近几年来,广东、福建等地民间一直盛行着“六合彩”赌博活动,其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危害问题,从各地的调查结果可见一斑:在“六合彩”赌博严重的地区,几乎人人参赌,致使农民无心耕田,打工仔无心做工,学生无心向学;有的乡村连党员干部也参与赌博,甚至充当庄家、赌头的保护伞;有的地方每逢周二、周四“六合彩”开奖日,市场不做生意,商店关门停业,街头冷冷清清。⑴此不为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不就此深入探究,而将重点放在司法层面上,即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
& 一、“六合彩”案件的种类及案件处理分歧之处的提取
司法实践中,在大陆发生的“六合彩”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国内代销香港发行的“六合彩”的行为;第二,利用香港的“六合彩”中奖号码接受投注的行为;第三,提供香港“六合彩”中奖号码的虚假特码信息,使他人交出钱财的行为(其中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发展注册会员或者通过手机发送短信等方式向他人有偿提供香港“六合彩”彩票开奖的“特码信息”;另一种形式是通过印制、销售有关“六合彩”的特码图表、特码文字之类印刷品牟利。);⑵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认定上基本上能够保持一致,分歧之处即在第二种情况。⑶
根据两高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且不论学者对此的批评,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不一:
第一种做法是以非法经营罪认定。如法制日报浙江频道就有如此的报道:截止10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黄岩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的10件“六合彩”赌博案件,这是司法机关为加大“六合彩”赌博打击力度使出的又一记重拳……公诉机关认为,上述21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彩票管理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六合彩”,或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交接赌款,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均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⑷又如网上有名为gulanglei的作者发布过这样的一条短文,其题为:“是赌博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原文为:“由于工作原因刚接触这样一个案子:某甲为赚取‘水钱’,而向周围的亲戚朋友接受‘六合彩’的赌单,然后报给上一级庄家,从中赚取11%的‘回水钱’,而自己并不参与赌博.甲因而长期接受二十多人‘六合彩’赌单,数额达二十多万员,直至案发。甲接受赌单的方式有采用电话报单,但多数周遍的赌徒来其家中口头报单,甲则写一张小纸条作为凭证给赌徒,到香港六合彩开奖后,以此作为判断输赢的依据。问题:2005年两高出台了新的关于赌博罪的司法解释:未经国家允许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未有该司法解释前,很明显甲构成赌博罪,但现在能否还以赌博罪或者是非法经营罪追究甲的责任???理由?”实践当中,针对吃“回水钱”行为,有的地方就直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第二种做法是以赌博罪认定.坚持此种做法的学者从两种罪名的客体的角度、犯罪构成(认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通常有违反行政法规的前置经营行为,没有哪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将六合彩作为一种合法经营方式加以规定,那么地下六合彩也就谈不上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自然也就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具体的行为方式(认为“利用六合彩赌博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商业经营行为,其完全是利用人们的投机心理组织多人共同下注的一种博弈行为,输赢完全是偶然因素,其没有一般商业经营行为的特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建议提高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⑸笔者认为,该观点过于狭隘:首先,从“经营”、“商业”字面来理解,其应分别解释为“筹划并管理”、“以买卖方式使商品(下面将对彩票的商品属性作进一步的探讨)流通的经济活动”,所以“六合彩”赌博活动中,庄家的行为应当算是一种商业经营行为;另外,该商业经营行为由于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所以其具备“非法”的内容。市场秩序,即哪些主体可以经营彩票,哪些主体不允许进入彩票市场。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和大陆非法的“六合彩”,除了游戏规则、以公益为目的与否,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另外,“六合彩”的非法经营行为也有可能干扰国家合法彩票的正常经营,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据统计福建省漳州地区每月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量均居全省首位,但自从“六合彩”遍及漳州11县市区后,合法彩票的销售大不如前,目前已跌至全省最后一位,原来福利彩票单期销售100万元,如今锐减至单期不足50万元。
第三种做法则从“彩票”是否具备书面凭证形式入手,分析了《解释》第六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一是看行为人有否违反国家规定;二要看行为人有否采用销售、发行形式;三是看行为人有否采用“彩票”这种特定的书面凭证形式。⑹依该论者的观点,如果该三项条件都具备了,就以非法经营罪认定;反之,如果只具备了第一、二条件,但不满足第三个书面条件,就以赌博罪认定。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彩票既包括凭证式的也包括无凭证的,依此可以与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相适应,并认为这是对对传统彩票概念的突破。⑺
& 二、假设的提出
对于“六合彩”刑事案件认定上的分歧,笔者提出自己的假设:采取折中的做法,即在具体的不同条件下,认定不同的罪。而这种条件是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法益侵害种类和法益所体现价值的高低不同。即当它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法益,但不致于严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以赌博罪加以认定;当它严重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法益(当然,同时它也会侵害社会管理秩序法益),则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
& 三、假设的论证
⒈从两罪的刑罚起点可以得出,立法者认为二者的所体现的法益价值高度不同,且非法经营罪的高于赌博罪。
⒉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行为,其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法益,但是但从低层次的法益层面考虑,其行为必定也侵害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章节所要保护的法益。依此类推,刑法各章所体现的法益价值可能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据此,笔者认为,在“六合彩”刑事案件中,赌博罪和非法经营罪就存在这样的法益价值的连续性。
⒊相关的司法解释解读中,“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彩票,利用的是人们博彩暴富的赌博心理,与一般的赌博行为有共同特点,但其主要侵害的是国家对彩票的管理,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更大。对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⑻对此,笔者认为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等行为如果不具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的性质,但具备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性质的,则应以赌博罪认定之。通过这样的反面推理,也能印证论证2的法益价值的连续性的观点。
⒋至于假设中所提及的“具体的不同条件可以以司法解释形式具体加以规定,以实现其实践的操作性。如可以从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等因素规定不同的额度。即额度较高的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额度低的定为一般的赌博罪。
& 四、相关问题的阐释
⒈有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兜底条款,进而认为把严重的“六合彩”刑事犯罪归为其中是《解释》制定者在对彩票行为进行规范时的无奈之举。⑼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作为一个兜底条款是刑法制定者立法技术的体现,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而不致于朝令夕改。解释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形势及时地“出罪”、“入罪”,灵活性较强。
⒉该论者同时认为,《解释》把非法发行、销售彩票归为非法经营罪第(四)项中,实质上抹杀了彩票作为商品的本质特性,认为应当将之归为第(一)项所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中。笔者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商品价值观,彩票不能称得上商品,因为其并没有价值,价值反映的是商品中凝聚的无差别的人的一般劳动。但学术界现在也开始质疑该观点,认为其有失偏颇。⑽而应从西方经济学的效用理论来阐述商品价值本质。据此,可以认为彩票为一种商品。所以我们认为该论者的观点的结论是毋庸置疑的。
⒊有些学者担忧如果对六合彩赌博犯罪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最终只能打击所谓的经营者即庄家,但是却不能打击那些积极参与赌博的人员,实际上等于放纵了一部分犯罪分子,不利于打击犯罪。
⑾笔者认为在“六合彩”赌博犯罪活动中,庄家和赌徒是活动中的必要主体。打击庄家的非法经营行为,自然就可以达到抑制此种犯罪活动的产生和蔓延的结果了。对于赌徒罪行的认定,有学者认为应该在刑法典中规定“持有非法彩票罪”,提高赌徒的刑罚,保持对“六合彩”赌博犯罪活动的高压刑事打击。⑿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赌徒都是一些受骗者,或者称之为受害者,社会环境诱发其暴富欲望,提高其罪刑,不但有损刑法的预防机能,而且产生不利的社会负面影响。对赌徒的认定,如果其具备“以赌博为业”标准的,则以赌博罪定之。
& (四)结语
法治社会迫切要求法制的统一。对于当前“六合彩”刑事案件认定的混乱,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做出司法解释。而对于刑事案件的认定,应当慎重考虑其侵害不同层次的法益的情况,加以正确规定。
【参考文献】
(1)《浅议非法“六合彩”赌博犯罪》蔡艺生、赵细妹 西南政法大学
(2)《浅论“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何雄伟
(3)第一种情况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第三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另外,如果行为人通过开设网站发展网上会员或者通过手机短信提供特码信息获利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
(4)《六合彩、赌球案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应认定为赌博罪》作者:据刑一庭调研报告 陈笑尘编 信息来源:
佛山市中院研究室
(5)《司法机关重拳出击 六合彩赌博要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胡富健 赵斌 来源:法制日报浙江频道
(6)同(2)
(7)《“六合彩”案件如何定性--非法经营罪还是赌博行为?》来源:Windows
Live™ Spaces黑匣子日志
(8)《办理赌博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陈国庆 韩耀元 来源:检察日报
(9)同(2)
(10)有位环境法学老师认为,如果按照马克思主义商品价值观,那么国家的自然资源,如煤炭资源等,就没有价值,这也是导致一些国家主管机关低估煤炭资源的价值,贱卖挖矿权许可的一个主要原因。
(11)同(4)
(12)《“私彩”现象的经济学分析及治理建议--对金井镇地下私彩的调查分析》林展 来源:三农中国
浅论“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
  近年来,“六合彩”成为了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有关部门更是将非法“六合彩”活动视为当前中国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赌博活动之一。
2005年1月到5月,公安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将“六合彩”赌博活动组织者列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随着专项行动的深入,一大批“六合彩”案件浮出了水面,如专项行动中第二批重点挂牌督办的25
起案件中就有7起属于“六合彩”案件。 因此,准确界定“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六合彩”的概念及“六合彩”案件的种类
  “六合彩”是由香港赛马会经营的一种以奖券的形式仅限在香港公开、合法发行的公众博彩活动,它是香港奖券管理局委托香港赛马会经办的一种奖券游戏,
其筹集的资金归香港政府支配,俗称“六合彩”。
  “六合彩”案件一般被称为“六合彩”赌博案件,而在本文中,“六合彩”案件不仅仅限于赌博案件,凡是案情涉及到香港“六合彩”彩票或者利用香港“六合彩”彩票号码进行非法活动的案件,均统称为“六合彩”案件。司法实践中,在国内发生的“六合彩”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国内代销香港发行的“六合彩”的行为。其特点是香港赛马会的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个人,在国内销售香港赛马会的“六合彩”彩票,接受国内人员的投注,投注的资金流入香港“六合彩”机构,最后由香港赛马会进行开奖后的奖金兑付。有媒体曾报道过此类“六合彩”的情况,“一位曾与海南某地下博彩‘公司’有过接触的知情人说,大陆其实已经有不少港台博彩公司设立的‘代理点’,有的地下‘代理点’一天可以赚100来万元人民币,赢利丰厚”。此类“六合彩”活动,实际上是香港合法的彩票在境内进行销售,而资金流入香港合法的彩票机构。
  第二,利用香港的“六合彩”中奖号码接受投注的行为。其形式是部分不法分子(俗称“庄家”)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自行设定赔率,在国内接受投注,投注的资金并未流入香港“六合彩”机构,待中奖号码公布后,由庄家兑付奖金。此类行为,实践中又出现两种形式的案件,一种是可称之为“六合彩私彩”的案件:表现形式是利用香港“六合彩”公司开出的号码自行设定赔率,自行设计或模仿香港“六合彩”彩票票样印制出相应的书面凭证,其凭证具有“彩票”之形式(即俗称之“私彩”),而在市场上公开或者半公开发行、销售。如媒体所报道的“私彩”活动情况:海南公然销售私人彩票,当地政府收取管理费;
海口、琼山私彩经营者利用彩票的中奖号码,模仿海南彩票的开奖方式印制其私人彩票,进而形成私彩批发黑市。除上述利用香港的“六合彩”号码进行投注的“私彩”案件外,另外一种“六合彩”案件是从上述私彩活动演变而来的。其特点是活动的组织者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接单,或者通过互联网接受投注,不采用香港“六合彩”彩票那种有固定格式的书面凭证形式,而是使用只有作案人员自己明白的特殊符号,行为人仅仅利用“六合彩”有关号码私自设定赔率,坐庄接受投注,以庄家身份与他人进行对赌。为下文表述方便,我们姑且将此类案件称为变种的“六合彩”案件。
  第三,提供香港“六合彩”中奖号码的虚假特码信息,使他人交出钱财的行为。所谓“特码信息”,并非真正的香港“六合彩”公司开出的号码,而是行为人在香港“六合彩”开奖前,随意编出一些号码,对彩民谎称为该期“六合彩”“必中”的号码。正如一位“六合彩”网站经营者透露:“每当有会员索要特码,经营者就编几个号码给对方,每次给出的号码都记录到笔记本上,避免重复。由于给出的号码多,总有蒙对的时候,这个时候经营者就让对方升级到更高级的会员”。实践中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发展注册会员或者通过手机发送短信等方式向他人有偿提供香港“六合彩”彩票开奖的“特码信息”。如专项行动中重点挂牌督办的福建省莆田市蔡福添、陈国龙开设“六合彩”网站提供赌博信息案就属于此类型的案件。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蔡福添伙同其子蔡宁在福建省莆田市开设“六合彩”网站,发布特码信息,并对开设的网站进行维护、管理。同时,蔡宁出租网络空间给另一犯罪嫌疑人陈国龙开办“六合彩”网站,并提供技术保障、进行维护、管理,发送特码。陈国龙开设的“陈龙”论坛网站,已发展会员5000多人,非法获利56万余元。另一种形式是通过印制、销售有关“六合彩”的特码图表、特码文字之类印刷品牟利。如广州白云区警方就曾查获此类非法印刷品,要动用10余辆卡车收缴这些非法印刷品。
  二、各地对“六合彩”案件的不同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六合彩”案件究竟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地方定赌博罪,有的地方定诈骗罪,有的地方则定非法经营罪,还有的地方认为只是治安案件,不能以犯罪处理。为统一认识,全国不少省、市曾先后制定了有关处理“六合彩”案件的规定,如广东省公检法部门在2002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公检法部门在2004年6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公检法三家和省监察厅于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上述地方性的规定大多明确,从事“六合彩”活动在法律性质上就是赌博。不少地方的法院也曾以赌博罪对从事“六合彩”活动的不法分子进行过判决。如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就对一起“六合彩”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10名被告人2至3年有期徒刑。该起“六合彩”案的犯罪事实是:欧阳景、苏宗平等人集资总股金200万元坐庄,从2004年1月至6月,共组织了“六合彩”赌博50次,从中获利100余万元,其中仅欧阳景等人落网当晚涉赌金额就高达6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筹集股金,在较长时间内招引他人参与“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可见,根据各省司法部门的规定,各地对“六合彩”案件,情节严重者,一般按赌博论罪处理。但因各省的公安司法部门没有司法解释权,所作的规定毕竟是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因此,实践中,对如何处理“六合彩”案件存在不少争议。难怪乎在浙江泰顺县人民法院对上述“六合彩”案件以赌博罪作出判决后,当时有专家认为,“是个司法突破”。
  三、两高司法解释对处理“六合彩”案件的规定
  为依法惩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今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初步看来,上述规定似乎为司法机关处理“六合彩”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以非法经营罪对“六合彩”案件定性处理。有人认为,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彩票,利用的是人们博彩暴富的赌博心理,与一般的赌博行为有共同特点,但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彩票的发行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赌博犯罪行为的危害更大。对非法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实,《解释》第六条并没有明确“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而司法实践中对利用香港“六合彩”中奖号码从事的非法行为是否一律按照《解释》的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仍然存在不少疑问。在解决疑问之前,有必要对《解释》第六条涉及的概念作一定的分析。
  (一)关于《解释》中的“未经国家批准”
  《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此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这实际上是对非法经营罪罪状构成要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化。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来说,判断行为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就要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有关的国家规定,这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因此,对一起“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就必须掌握国家有关“彩票”的发行、销售规定。
  近年来,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相继下发了不少有关“彩票”以及有关打击“六合彩”活动的文件。国务院在2001年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文)。该《通知》明确,“彩票发行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彩票有两种,即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要坚决取缔各种以有奖销售或抽奖方式变相发行彩票的活动,加大对民间私自发行彩票、代销境外“六合彩”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财政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涉及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的,要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也对“六合彩”作了一些规定,如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于日就下发了《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财综[2002]82号文):“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以有奖销售为名发行彩票,或以一定价款给付为前提,公开组织对某种竞赛进行竞猜,参与者可根据其给付价款和兑猜结果获得中奖权利的行为,均属非法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赌博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策划发行“六合彩”、赌球等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及骨干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彩票的“国家规定”,可以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媒体称为“彩世塔假彩票案”
的判词中得到较好的理解:“尽管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彩票的立法,但国务院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强调,对违反规定经销彩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都对彩票销售的管理制定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连同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彩票行业的管理规定”。
  可见,《解释》中的“未经国家批准”的内容是国家彩票行业的管理规定,而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则是关于“彩票”的发行、销售。
  (二)关于《解释》中“彩票”的概念
  根据有关资料记载,彩票最早出现在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古希腊时代。而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彩票在欧洲流行是在十五世纪。到了十八世纪初,欧洲各国政府认识到发行彩票对国家税收的好处,便逐步使彩票合法化,并利用彩票收入资助桥梁、道路建设和教育、慈善等公益事业。在我国字典记载中,“彩”有多种意思,其一就是指赌博或某种游戏中给得胜者的东西,而“票”的意思则是指印的或写作为凭证的纸片。
“彩票”就是指奖券的通称。
  我国政府文件中,也有“彩票”的定义,如上文提及的《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财综[2002]82号文)就指出,“彩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特定的游戏规则获得中奖权利的凭证。彩票发行批准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发行和变相发行彩票。”而我国民政部在《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中则将彩票认定一种有价证券:“福利彩票就是指以筹集社会福利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特定规则确定购买人获取或不获取奖金的有价证券”。
  简言之,彩票是一种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的凭证,人们购买这种凭证后,可以根据有关特定的规则确定自己是否中奖。
  在我国,购买彩票后中奖的奖金往往是通过彩票投注资金的返还率来确定,中奖的资金一般低于彩票投注总额(即“奖池金额”)。一般而言,发行、销售彩票作为社会的一种集资手段,基本是没有风险的。赌博则不同,赌博双方均存在输赢情况,输赢结果往往取决于机会或者技巧,一般不存在所谓的对参赌者返还多少投注款的情况,也不存在公益金支付的情况。有学者就将分配比例作为非法“六合彩”与国内彩票的区别点。如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执行所长、国内首位博彩管理专业博士王薛红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接受主持人提问“六合彩和这些彩票相比有什么不同?”时,就回答说“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在运作中牵扯到了分配比例的问题。我们有50%的彩金是用做返奖的,35%是划拨到公益金里面支持体育运动、支持残疾人的活动等等。公益事业的彩金必须上缴。但是在非法的彩票里,比如说地下六合彩就没有35%的比例用来上缴给国家做公益事业,所以庄家完全可以牟取暴利。六合彩的赔率很高,庄家可以通过作弊的手段把中奖号码改掉。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地下六合彩赌博没有控制、没有信誉、没有监督,是一种暗箱操作的方式。”
  (三)关于《解释》中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解释》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刑法根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就是说《解释》把“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放入刑法条文中的“兜底条款”中。其实,根据彩票专营性的特点,彩票应当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所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解释》把“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规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实质上抹杀了彩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本质特性。当然,由于我国《彩票法》的缺位,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对彩票的性质作出准确定位,所以将其列入“兜底条款”也是《解释》制订者在对彩票行为进行规范时的无奈之举。
  四、对常见“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分析
  对“六合彩”案件必须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分析,而不能笼统地将所有“六合彩”案件一律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通过上文对《解释》第六条的一些概念认识,可以初步判断一起“六合彩”案件是否符合《解释》第六条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一是看行为人有否违反国家规定;二要看行为人有否采用销售、发行形式;三是看行为人有否采用“彩票”这种特定的书面凭证形式。
  (一)在国内大量代销香港“六合彩”彩票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香港赛马会发行的“六合彩”彩票在香港是一种合法的彩票。根据我们有关彩票的国家规定,彩票发行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而经批准发行的彩票只有两种,即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国内彩票的发行、销售具有国家专营性、垄断性的特点,彩票是国家专卖品,由国家指定的机构统一经营。”
国内彩票这一特点,决定了香港的“六合彩”彩票不能在国内发行、销售。需要注意的是,香港赛马会一再明确表示,内地地下六合彩与香港六合彩是两码事,香港六合彩只在香港合法发行,在外地从未设立过代办机构。所以说,尽管在代销香港“六合彩”彩票的案件中,其资金最终流入香港赛马会的“六合彩”机构,但其代销行为均违反了国内彩票和香港“六合彩”的有关管理规定,其性质上就是私下销售彩票的行为。这种私下销售彩票的行为,正属于《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应当按《解释》第六条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二)利用香港的“六合彩”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性质认定。
  1、对称之为“六合彩私彩”案件的法律性质认定:行为人自行设定赔率,擅自印制彩票并进行发行、销售,实质上就是违犯国家彩票发行的许可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情节严重者,必然会严重影响国家正规的彩票市场管理秩序。发行、销售“六合彩私彩”,同样是对抗国内彩票的国家垄断、专营权。此类案件与上文所述代销香港“六合彩”彩票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并无大异,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正符合《解释》中规定的“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行为,故可以依照《解释》第六条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
  2、对称之为变种的“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认定:国务院国发[2001]35号文等有关国家规定,明确规定对非法彩票的行为予以打击。而变种的“六合彩”案件,因行为人没有采用“彩票”之名,也没有销售、发行之行为,故形式上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彩票的发行、销售管理规定,因此就不能引用《解释》对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我们可以把上文所分析的“六合彩私彩”案件与变种的“六合彩”案件作一比较,以便明确变种的“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前者(“六合彩私彩”案件)是通过印制彩票并进行发行、销售,后者(变种的“六合彩”案件)则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接受“六合彩”投注;对于下注者来说,前后两者的下注者均存在博彩暴富的赌博心理,表面上都有着赌博行为的共同特点,但前者因存在“彩票”形式和销售、发行行为而主要侵害到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危害更为严重,故对发行、销售非法彩票者,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而后者由于行为人没有采用“彩票”形式,也没有进行销售、发行的行为,不具备国家有关彩票规定的特定形式去干扰正常的彩票市场,不会直接侵犯特定的许可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仅仅是庄家与投注者(俗称“赌徒”)利用“六合彩”开奖号码进行的对赌行为,因而就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在变种的“六合彩”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庄家)通过设立赌博网站的形式接受投注,则符合了《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即构成赌博罪。另外,对于实践中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六合彩”的情形,由于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符合《解释》中规定的聚众赌博的标准,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三)提供“六合彩”信息案件的法律性质认定。
  1、通过印制有关“六合彩”彩票信息的非法印刷品来销售获利,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其法律依据不是上文所述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解释》,而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通过开设网站发展网上会员或者通过手机短信提供特码信息获利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香港“六合彩”公司每期的中奖号码是经过一定的摇珠等程序合法开出的,任何人都无法预先知悉每期摇出的中奖号码。行为人为牟取利益,利用“彩民”中奖心切、急于发财的心理,隐瞒自己事先并不知悉开奖号码的事实真相,虚构一些所谓的“六合彩特码”,向他人提供虚假信息,使他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钱财,正符合诈骗的行为特征。
  本文只是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作粗浅论述,而从事“六合彩”非法活动的手法层出不穷,“六合彩”案件也绝非本文所述的几种类型。比如在变种的“六合彩”案件当中,行为人为组织、操纵“六合彩”赌博活动,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印刷、销售“六合彩”宣传资料,这种行为就触犯了两种罪名---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这种案件,究竟如何定性,择一重罪认定还是数罪并罚?值得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见日《中新网》:公安部透露,六合彩、私彩赌博,边境赌场赌博以及网络赌博已成为当前中国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赌博活动。
  ——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今年4月20日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的第二批重点督办案件,其中下列7件案件属于“六合彩”案件:广西柳州市王辉“六合彩”赌博案;福建省南平市欧阳思吉等人“六合彩”赌博案;江西省修水县“六合彩”系列赌博案;广西桂林市“1&27”非法印刷“六合彩”资料案;辽宁省沈阳市“3&18”“六合彩”赌博案;福建省莆田市蔡福添、陈国龙开设“六合彩”网站提供赌博信息案;福建省厦门市陈毅伟开设网站提供“六合彩”赌博信息案。
  ——见《人民网》日转载《新京报》的报道。
  ——见日《特区法制报》,摘自“新华网.海南频道”。
  ——见《法制日报》 日报道。
  ——见 日《新京报》----文章《揭秘“六合彩”短信诈骗背后的产业链》
  ——见 日《信息时报》----文章“多达数千万张的六合彩非法印刷品,竟藏身于城中村的大祠堂中”
  ——见 日《中国青年报》,报中文章未指出是哪位专家。
  ——见2日《检察日报》“理赌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一文。作者:陈国庆、韩耀元、邱利军
  ——见黄京平主编《新刑法分则实用丛书: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65页
  ——所谓“彩世塔假彩票案”,是指深圳市彩世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销彩票过程中作弊,摸回5806万元奖金的案件。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对“彩世塔假彩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世鹏重新组建的深圳市彩世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法经营手段,从中非法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
  ——见《新法编排汉语词典》,新华出版社1982年6月出版
  ——见 日《扬子晚报》中“透视中国彩票”一文。
  ——广东省公检法部门2001年制定的《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就规定此类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实,这种行为比较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故数罪并罚的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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