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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繁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
马鞍山市繁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55号
  原告:马鞍山市繁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奋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宗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负责人:计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繁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繁达金属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下称花山区征管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繁达金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宗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希罕、被告花山区征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刘金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繁达金属公司诉称:被告于2012年启动马鞍山市秀山路改造一期项目征迁指挥部,并与原告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原告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附属物和机械设备进行测绘、评估,之后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总额为元。2013年6月,原告交出场地让被告指定的马鞍山市小魏建筑用具修理厂负责拆除,并于日拆除完毕。日,被告下设秀山路改造一期项目征迁指挥部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征收补偿款总额为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生效支付500万元,建筑物和附属物拆除完毕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该《征收补偿协议书》同时经被告、马鞍山市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霍里街道办事处、霍里街道张庄村委会等单位签字盖章。之后,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600万元,但尾款至今未给付。日被告单方面通知原告,以原告的征收补偿材料未经马鞍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审核确认为由拒绝支付。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征收补偿协议书》从性质上属于民事协议,属调整范畴,协议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被告既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又是国家政府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职责。如果原告的征收补偿材料需要被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确认,被告也应当于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之前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行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被告已经完成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前面应当完成的全部工作。故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征收补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未按约履行支付征收补偿款的合同义务,对原告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元,并从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繁达金属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所述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保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繁达金属公司房屋拆除经过,原告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附属设备于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前就已经拆除完毕。
  3、《征收补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经签订生效,协议书约定了征收补偿款的额度和支付方式。
  4、银行凭证、通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征收补偿款100万元,被告系协议主体和适格的诉讼主体,协议书上的秀山路改造一期项目征迁指挥部系被告下设的临时性机构。
  5、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价格是依据双方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以后,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产生的价格。
  花山区征管局辩称:原、被告双方在日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书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因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经马鞍山市征收管理局认定为违法,所以部分内容无效。因此,原告依据补偿协议的内容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391万多元没有法律依据。
  花山区征管局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用地批复、2012年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各一份。证明案涉的土地是属于正常土地用地的范围,是按照正常的程序征收的。
  2、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证明评估机构是双方共同委托的,但认为该评估机构不符合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要求。
  3、秀山路改造一期项目征迁指挥部(2014)1号会议纪要、花山区征迁拆迁指挥部(2013)1号会议纪要及征收补偿的计算表各一份。证明案涉征迁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3000多平米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但是根据当时土地征收的实际情况,经过花山区政府相关领导开会,对这些没有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如何处理,形成了会议纪要,证明案涉征迁补偿费900多万元的组成和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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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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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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