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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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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特别是缺乏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就容易导致腐败;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就必然走向腐败。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一言一行必须受到党和人民监督。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有效防治腐败的关键。“领导干部”是指在党的组织和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的干部。所谓主要领导干部,指的是地方、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一般是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正职(包含国有企事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时代紧迫感,紧密结合实际,更新监督理念,丰富监督内容,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努力提高对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水平和质量。
一、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必然要求
加强监督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监督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当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社会环境日趋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要使领导干部经受住方方面面的诱惑和考验,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道德的纯洁,就必须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党的十七大特别强调党的先进性建设,把它作为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主线。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要靠千千万万高素质党员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改革创新的事业。党要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我们党已经成立八十六年,在全国执政五十八年,拥有七千多万党员,党的自身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党领导的改革开放既给党注入巨大活力,也使党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课题新考验。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决定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紧迫。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从我们党所处的国际环境看,同敌对势力斗争的长期性决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是主流,但综合国力竞争更趋激烈,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明显增多。敌对势力一刻也没有停止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我们仍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沉痛教训表明,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堡垒往往是从内部攻破的。正是由于这些国家的执政党内部出了问题,才给了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因此,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只有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我们党才能够始终站在时代前列,永葆先进性和战斗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党内监督重点的必然要求
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地位决定了对其重点监督的重要性。国家的治理,从根本上说,就是由一部分人组成的政治集团和国家机关对国家权力的运用,以实现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
一级党政机关就像一艘航船,党政主要领导就是这艘航船上的“舵手”。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党的骨干和中坚力量,他们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在领导班子中起着带领、主导和协调的作用,同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工作开展得好坏,领导班子是关键,而主要领导是关键的关键,作用举足轻重。同其他党政领导干部相比,主要领导的责任、权力相对比较大,因此在研究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时,虽然是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但往往由主要领导最后拍板。这种最终决断权如果运用不当,就会导致以权谋私,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巨大的危害。有些同志说,不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少数领导干部就会异化为“一霸手”,即“决策一言堂,权力一把抓,用人一朝臣,用钱一支笔,言论一个音”。所以,他们的这种特殊地位和作用,他们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影响力,决定了必须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
(三)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深入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主要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给我们的一个深刻警示是必须重点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层出不穷,呈蔓延趋势。在2008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3―2007五年内查处35个省部级官员。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给予97260人党纪处分,占党员总数的1.4‰;落马的省部级高官有: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北京原副市长刘志华、天津原检察长李宝金、江苏省原人大副主任王武龙、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山东省委原副书记杜世成、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山西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建行原董事长张恩照、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等十数人之多。作为党的高层领导干部,他们本应做人民的公仆,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如今,却一一走向人民的反面,站在被告席上受到庄严的审判。他们的腐败行为不仅损害了党的形象,而且严重危害了党的事业。
分析领导干部腐败现象,他们有着如下共同的特征:一是滥用财权,以权谋私。财权是腐败分子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查处的“一把手”利用财物管理权侵吞国家资产、利用重大工程项目审批权谋取私利的例子枚不胜举。二是滥用人权,中饱私囊。利用手中掌握的人事权提拔干部、卖官鬻爵,是腐败分子大肆敛财的重要手段。许多腐败“一把手”深谙此道,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为人调整工作、解决职务,收取大量不义之财。三是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大权独揽,独断专行”是腐败“一把手”的又一共同特点。一些地方、一些单位“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形成了“一把手”专权的局面,导致了“一把手”的畸形行为。另外,我们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的同时,资本主义腐朽的东西也趁虚而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逐渐渗透到党内,渗透到“权力”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最大利益而不择手段地拉拢腐蚀干部,使党的干部队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综上所述,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尤其是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是关乎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关心、爱护干部的一个有效措施,是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难的原因分析
监督的本来含义是指监察与督促。监督谁?当然主要是监督权力的运行过程。一般来说,监督是与“权力”相联系的,有了权力才有所谓的监督。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管住、治理好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而主要领导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从严治党首先要严格管好他们。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从近年来主要领导干部犯罪的原因来看,家长制遗风与好人主义盛行,习惯法大于成文法;已有的成文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成文法又存在某些缺陷;但主要是对党政主要领导缺乏监督,甚至失去监督。
(一)实际生活中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难案例分析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觉得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法纪监督――太晚。一些主要领导大权在握,把组织和同志们的信任当作放纵,把党内监督制度当成摆设,自由主义泛滥,私欲膨胀,独断专行,久而久之在局部就形成了上级顾不上、同级不愿管、下级不敢问的局面。如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就是最典型的实例。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入狱后说得一段话更是发人深省,他说:“要是当初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
现年51岁的杜欣是河南周口淮阳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平顶山市委党校副校长,平顶山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2001年1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委书记,2005年5月晋升为副厅级。2006年11月初,杜欣恶意发送短信,侮辱、谩骂市委主要领导的行为被发现,成为轰动全市的爆炸性新闻。11月21日,杜欣被河南省纪委“双规”,其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浮出水面。2007年12月25日,杜欣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开封市中院开庭审理。“一发而不可收”是杜欣在任区委书记的8年中收受贿赂的真实写照。翻开卷宗,涉嫌行贿人员有148人,涉及行贿次数共有216笔,其中,有关职务晋升102笔,工作调整44笔,安排就业20笔,项目审批8笔,其他42笔。收受贿赂的场所大多在办公室、洗脚城、茶社、酒店、咖啡厅、轿车和家里,收受贿赂高峰期大多在逢年过节、干部调整、在外学习考察、自己或家属生病住院期间。检察机关查出杜欣的全部资产超过1300万元(涉案148人216笔贿赂写满了48页起诉书)。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项罪名对其提起公诉。2008年初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杜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华区是平顶山市的核心区域,区域内不但煤矿资源丰富,亦是该市政治、文化资源集中地,其经济指标一直在平顶山城区的三个区中名列前茅。从1999年开始,杜欣在这里做了8年的“掌门人”。在平顶山市,他曾有着良好的口碑:“他相当有能力,这几年新华区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比如,2005年,新华区实现生产总值14.53亿元,同比增长23.4%。2003年―2004年全国市县区科技先进个人中也能看到他的名字。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才华横溢的领导干部,由于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弃了党性修养,他始终处于监督失控状态,终于走上一条不归路。如果不是因为杜欣发短信“弄巧成拙”,恐怕他还是勤政廉政的带头人,不时坐在主席台上作廉政报告......
陈兆丰是安徽省纪委、监察厅最近几年查处的在县委书记岗位上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一个典型。该案有几个特点:一是陈兆丰收受贿赂、以权谋私过程比较长。他1988年担任定远县委常委,以后又担任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一直到2003年。从1990年起,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一直存在收受钱物、收受贿赂问题。二是涉案的人数比较多、面比较大,给陈兆丰送钱的人多达360多人。三是顶风违纪比较突出。在陈兆丰受贿期间正好是安徽省查处肖作新、王怀忠案件之时。这期间,安徽省已经查处了相当一部分干部,而陈兆丰却依然大肆收受贿赂。四是陈兆丰敛了近千万的家庭资产。第五个特点也是陈兆丰案件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卖官鬻爵。2006年9月18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兆丰作出终审宣判,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陈兆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欣、陈兆丰的犯罪不仅毁掉了自己,也严重败坏了一方风气,致使当地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极大挫伤了广大干群的积极性、创造性。一些干部上行下效,致使送钱、行贿之风在他们任职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定远县一度盛行,使党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被扭曲,社会风气被搞坏,干部队伍被搞乱,当地经济被搞穷。
杜欣、陈兆丰案的查处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案件发生除了他们思想根源上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扭曲、贪图私利、追求享乐等主观因素外,也凸显了目前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监督制度不完善,权力过于集中,自由裁量权过大,体制制度不够健全,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多个监督主体监督资源整合不够等问题。这些促使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作出深刻反思,反思的首要课题便是尽快解决权力监督中存在的“远、难、软、晚”等问题。历史充分表明,把主要领导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可谓英明之举。每一位党政主要领导都应当正确认识这一点,在严格自律的同时自觉接受监督,取信于民,少犯或不犯错误,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不愿监督、排斥监督和监督乏力等问题
完善监督机制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历史时期腐败的滋生和蔓延说明了现行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和有效,概括起来主要存在着不愿监督、排斥监督和监督乏力等问题。
第一,不愿监督。对于党的建设来说,监督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加强党内监督,目的在于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虽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但是目前一些党员和干部对党内监督没有足够认识,既不关心又没信心。一是监督意识淡薄。首先,从监督客体“一把手”自身的情况来看,有些“一把手”自认为素质较高,自己的职责就是指挥和监督别人,对来自上级的监督,心里感到不舒服,认为是有意找“茬子”,是对自己不信任、不放心,思想上存在抵触情绪;对来自身边和下属的监督,心里不痛快,把班子内部的监督看成是拆台,把不同意见看成是“杂音”;有的甚至对监督者打击报复。在这种灰暗心态支配下,一些民主作风比较差的“一把手”往往大权独揽,惟我独尊,缺乏被监督意识。二是存在崇权心态,表现为不敢对领导的言行进行有效监督,隐含着对权力的推崇与畏惧。从监督主体干部群众来说,有相当一部分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被监督者,又是监督者,有的担心影响上下级关心,怕“穿小鞋”;有的虽然对一些领导干部的错误行为,内心是反对的,并与之保持距离,但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有的从自身利益考虑,对“一把手”事事附和,甚至为了取悦领导,而甘于放弃党性原则。三是看客心态,由于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部分党员政治人格出现弱化,对监督客体的错误行为视而不见。在监督上不是坚持原则,而是投桃报李,互相利用。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或以情代纪、互相“帮助”,或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党内监督出现空档。另一方面,社会转型时期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导致部分党员干部心理感受迷茫。新旧体制的相互摩擦此消彼长,是非评价标准经常成模糊状态,使党内监督具体化的标准难以把握。当前,社会上好人主义盛行,部门保护主义、小团体主义仍然存在,关系网、说情风也未从根本上好转,致使监督无力。在问题的查处上,常常出现人情与原则的碰撞,权力与党纪的抗衡以及本位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制约着监督的正常进行。诸如此类,给党内监督的具体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
监督客体不愿甚至排斥监督,主要表现为两种心态。一是特权意识。特权意识本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中,旧体制的影响并未消除,加之思想意识的变化一般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变化,所以特权意识依然影响或是支配着一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二是人生价值观扭曲。主要表现为传统小农意识的“复归”。有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深处还残留着旧有的小农阶级意识,他们错误地把权力、地位看成是个人奋斗获得一官半职后应得的报偿。在这种心理支配下,把所管的单位和部门看成是自己的“领地”,独断专行,视以权谋私、家长制为天经地义,而容不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从而使党内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的倾向日益增多。
第二,逃避监督。由于监督主体之行为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把加强监督寄希望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或主动。而理论和经验都证明,被监督者由于手中所拥有的权力的本性,几乎都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竭力逃避监督。监督本身具有强制性或被迫性,这是监督不同于其他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监督必须强制性地实施。通常号召被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那只不过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或思想教育的配合,而并不是监督本身必然具有的规定性。所以,把加强监督寄托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或主动,是不现实的,靠不住的。
第三,从轻监督。监督,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对违规行为给予口头上的责备,二是对违规行为从行动上加以纠正。正如列宁所指出的:“‘监督’不单单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 只有二者并重,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强调监督时,往往过多地寄希望于批评、提醒、警示,也就是大多停留在“口头上的责备”上,而忽视从行动上加以“纠正”(包括对违规者及时实施撤职、罢免等处罚),以致当其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为时不能及时得到中止或改变。因此,人们对于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及失职渎职者,尽管怨声载道,甚至“权威”文件也接连发布,但却总是成效不大。
第四,监督制度不完善。从我国现行的干部监督管理现状来看,目前仍未有效解决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上级领导疏于监督。长期以来,我们的干部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重使用、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可以说,各级党组织对选用“一把手”是比较慎重的,但干部任职后管理跟不上,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上级党组织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党政“一把手”的活动情况和问题。二是班子成员不能监督。从了解问题的角度看,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政治思想、领导能力、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最有发言权,但从实施监督的角度看,他们又处于不太有利的位置,时刻处于“一把手”的领导调控之下,于是不少人只好明哲保身,少说为佳。三是同级纪委不敢监督。在目前的双重领导体制下,由于纪检、检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的权威性,使得许多业已建立起来的约束机制不能落到实处。四是人民群众难以监督。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虽然深恶痛绝,但由于“人微言轻”,以及缺乏对领导活动和政策法规的了解,很难有效地对“一把手”行使民主监督。
监督制度不尽配套和完善,概括起来有“三多三少”,即应急性、临时性的规定多,长效治本的规定少;行为规范多,违规追究措施少;原则性的规定多,可操作的程序规定少,一些预防性、养廉性的制度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除了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反贪机关等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难以发挥职能作用外,作为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主监督机关的政协也囿于各种客观因素,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监督体制和程序不健全的问题
随着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监督工作,特别是党内监督工作还远不适应实际需要。目前存在的问题,既有体制上的,也有机制上和程序上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监督体制上,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目前实行的是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且以同级党委为主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如纪委对同级党委成员的违纪问题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对下级党政机关和直属机关党政“一把手”的立案权不充分等。特别是在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免主要由当地党委决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督在实践中更显得软弱无力。以驻在单位领导为主的体制使派驻机构的监督乏力。派驻机构作为一支庞大的监督力量,由于以驻在单位领导管理为主,人、财、物来自于驻在单位,而有后顾之忧,不能大胆履行监督职能。
2、在监督机制上,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主要表现 在四个方面:一是对领导干部监督没有形成足够的约束力。近年来,围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总的来讲仍是薄弱环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还存在“远、软、难、晚”的问题,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鞭长莫及”,心有余而力不足,使监督失之于“远”;班子内部成员之间碍于情面和顾及“团结”,不愿监督,使监督失之于“软”;下级和群众由于知情权有限和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或无法监督,使监督失之于“难”;法纪监督重在事后惩处,往往代价沉重,使监督失之于“晚”。二是对权力运行过程监督存在“盲区”。虽然近年来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强化了对权力部门的管理力度,但是,权力运作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暗箱操作”等仍时有发生;权力运作程序不规范、不科学,权力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等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对监督缺乏激励和救济保障措施。目前,鲜见对勇于开展监督者给予褒奖,使之得到政治和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面,对于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不能给予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缺少可供操作的惩戒标准,难以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时有发生。在程维高一案中,石家庄党员郭光允“十年艰辛上访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四是各种监督资源缺乏有效整合。目前方方面面的监督不少,但各种监督呈分散状态,有的监督主体如人大、政协、组织部门和新闻媒介的监督工作一直局限于“体内循环”,对外基本上不发生联系。有的监督主体即便有形式上的联合,实践中也没有真正形成合力。如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执法执纪联席会议制度和协同办案制度,但运作也不规范,各主体之间大多情况下还是各自为战,难以发挥整体效能。此外,现有的监督资源配置不合理,如纪检机关、行政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相互间职能交叉,存在着重复、冲突,浪费人力、物力的现象,也影响了整体效能发挥。
3、在监督程序上,处于无序状态。在制度建设上,存在注重实体性、忽视程序性,注重原则性、忽视操作性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制度建设严惩滞后。规范的程序是实施有效监督的保证。就目前而言,监督工作还没有一套独立的、完整的操作性比较强的专门程序性规定。多数制度没有配套的执行程序,在过去已经实行的一些制度中虽有一些程序性规定,但多散见于实体性规定之中,不系统、不具体,可操作性差。二是制度设计不严密。有的规定了执行程序,却没有执行程序的保障措施,导致执行制度时好时坏。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规定在会前要抓好五个重要环节,即:确定主题、组织学习、征求意见、撰写提纲、开展谈心等环节,这是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严格执行程序,有的确定的主题没有针对性,有的没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有的没有开展谈心活动,交流思想不够等,致使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不能有效地解决班子内部的问题,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几点思考
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永葆生机、克敌制胜的法宝。新时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党内监督、对领导干部监督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一)总结党内监督的基本经验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认真总结近些年我们党加强监督的基本经验,这是今后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基础。这些年,我们党非常重视反腐倡廉建设,从严治党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表明了党中央对领导干部监督常抓不懈的坚定信念。如果说党的十六大以来的5年,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5年,那么,2007年则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大手笔书写反腐倡廉新篇章最多、收获反腐倡廉成果最丰硕的一年。从2007年元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委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将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纳入反腐败视野为起点,到2月9日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召开,紧接着实施全国清理豪华楼堂馆所的战略部署,到中纪委“八条禁令”快速过渡为“两高”司法解释,再到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发表重要讲话,这些再次表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决心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这一点在2007年反腐倡廉实践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一系列大案要案相继告破,一个个腐败高官相继落马,并受到严惩,集中显示了中央和中纪委对腐败分子不手软、从重从快的反腐决心。
2007年7月10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他是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之后,又一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省部级高官。在主张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之下,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再次体现了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所谓“从重”,郑筱萸被判死刑,体现了中央对腐败分子依法从重惩处的决心。所谓“从快”,判处省部级干部死刑,从一审判决到执行仅有40天是罕见的。再如对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炸杀情妇案的严惩,同样体现了从重从快。段义和雇凶炸杀情妇案,2007年7月9日发生,段7月16日即被罢免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资格,并涉嫌爆炸罪被捕,8月9日即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8月2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5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从案发到被执行死刑,前后不到60天。通过郑案、段案,人们再次看到了中央在新一轮反腐斗争中的决心之大。
近年来,党内监督工作,作为反腐倡廉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日益得到改进和加强,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环境初步形成。中央高度重视监督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对监督工作进行了重要论述。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明显增强,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央政治局郑重表示,要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为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做出了表率。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显著提高,一批腐败分子经群众举报被从严查处。目前,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氛围在全社会已初步形成。二是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述职述廉”、“巡视”、“询问和质询”等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重点对象、重点内容,规定了六种监督主体的职责、责任、权利以及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为新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使党内监督工作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三是监督机制不断完善。通过实行领导干部任前谈话、任中审计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强化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四是监督渠道不断拓宽。党内监督的基础和核心作用进一步发挥,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正在得到改进和加强。随着监督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加强,其在保证党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在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政治地位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注重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
党内监督是否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监督意识的强弱。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思想教育首当其冲。
1、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通过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高他们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都必须要接受党内监督、在党内没有不接受监督的党员的认识。我们党是执政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领导干部虽然拥有权力的使用权,但不能改变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属性。各级领导干部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始终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绝不能将手中的权力视为私有,用来谋取个人利益。作为行使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监督与信任、监督与爱护的关系,坚决克服官本位思想,克服“监督是不信任、是障碍”的错误观念,自觉摆正公仆位置,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实际工作中,对领导干部最重要、最经常的监督,来自于党委班子本身。要科学合理地划分和确定领导干部的权力,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议事和决策规则。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都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要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预防和监督功能,借鉴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不断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勇于进行监督并着力在正确履职用权上下功夫。一是为民用权。人民给了你权力,就是对你的信任,就是给你一个平台,好好用它,就可以展示才华、成就事业,为人民做很多事情。如果用不好,也容易做出很多坏事来。所以说,决不能把权力当作私有财产,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二是慎重用权。要充分考虑滥用权力带来的后果,有所顾忌,不能随心所欲。凡是搞腐败的,都是滥用职权的。越是在掌权的时候,头脑越是要清醒,把握住自己。否则一旦陷进去,就不能自拔。三是依法用权。对权力的使用都是在一定范围、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运行的。不能越权,不能擅权,不能专权,要遵守法规政策,按照制度办事。
2、深入开展党风党纪和警示教育,积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教育,用那些游离于党内监督之外,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减低直至丧失,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深渊的党员干部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还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班子和队伍建设,增强他们敢于管理、敢于监督的意识。最后要教育广大党员树立敢于监督的意识。要使大家认识到开展党内监督是每个共产党员神圣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党的整体利益,鼓励广大党员大胆开展党内监督。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走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奢侈浪费。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3、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胡锦涛同志把“勤奋好学、学以致用”作为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第一条,充分体现了加强学习在作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领导干部加强学习内容是多方面的,但今天,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是重中之重。中国共产党人在实现并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形成了三大理论成果:这就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这些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因此,我们要通过学习,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和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并注意积极探索,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论研究,不断推进理论创新。近年来,一项项预防腐败的新举措相继出台,一部部惩治预防腐败的新法规频频亮剑,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是一幅幅令世界瞩目的铁腕治吏新图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坚决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4、增进党性修养,改造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古人云: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政者,正也。”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不是小事,也决不仅仅是个人私事。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应当有更高的道德标准。许多领导干部走上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从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开始的。许多别有用心的违法犯罪分子,也常常是从所谓“生活小节”上打开缺口的。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粗茶淡饭、安步当车是考验,灯红酒绿、香车宝马同样是考验,而且往往是更加难以抗拒的诱惑和考验。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将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优良作风。共产党人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品格,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当人民群众的服务员。领导干部要有“长叹息以掩涕兮,衰民生之多艰”的情怀,始终做到忧民、安民、富民。各级领导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做到这些,最根本的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也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注意自己的言行,珍惜自己的名节,重视自己的形象,待人处世有原则、讲分寸,符合自己的身份,不流俗、不轻浮,经常查找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并努力加以改正,坚持做到慎初、慎独、慎微。要在做人、为官、用权、经受考验方面经常检讨自己,把“做人”与“做官”统一起来,把学习与改造统一起来,把“立言”与“立行”统一起来,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同时,领导干部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忘记党的教育、制度和纪律,不能忽视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及时扫除自己政治上、思想上、人品上沾染的灰尘,以优秀的品格、高尚的行动、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在平凡中成就伟大,在积累中实现升华,在增强党性修养中保持先进性。
(三)注重制度的落实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没有秩序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是确保监督工作规范、长期、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现实生活中,人们注意到一个现象,只要问题涉及主要领导往往能够化解各种“监督”,无论舆论监督、党内监督,还是群众监督都很难对他们产生实际效果。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我们的制度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而一些好的制度又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如何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
1、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是反腐的必经之路。
制度化,意味着反腐是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可行性,意味着目标清晰、措施具体有力以及处理办法的刚性,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理性的的反腐。因为主要领导犯罪不是个别现象,不是一时现象,是较长时间多种因素积累爆发的结果,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所以除了必要的应对之策外,需要深入地从制度结构上作出缜密设计安排,达到有章可循。
2、我们党在反腐败斗争史上大体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三个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明确提出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制度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制度建设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到同等的高度。如十六大提出
“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这些都是对制度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决定为制度反腐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0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与实施使党内监督更加具有操作性,无论从监督的职责、程序,还是内容上都十分具体明确,这一条例是我们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是我们党走向制度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如为避免以前经常出现的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现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干部任用方面,针对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买官卖官等现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这样的规定,操作性、针对性很强,改变了过去监督因人而异因领导人更迭而更迭的状况,防止了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不良行为。
3、实现经常有效的监督,必须建立科学完备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
要健全完善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报告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干部、重大失职失误行为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进一步健全和坚持诫勉谈话和函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使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始终处于经常化的监督之中。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坚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收入申报等制度,促进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根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文件,进一步细化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权限,强化责任,促进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四)注重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运用巡视来深化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巡视,了解掌握了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大量真实情况,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在促进被巡视地区和单位改进工作,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促进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发现和督促解决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措施不到位;盲目攀比、虚报浮夸,甚至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二是促进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督促一些地方和单位认真解决存在的议事规则不够完善、决策不够民主、班子不够团结等问题;发现和纠正了一些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提拔”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以及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巡视组还对一些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提出了调整交流的建议;发现了一大批为民、务实、清廉的优秀领导干部,为地方党委换届和配好班子、选好干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三是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发现和推动解决了一些地方和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发现了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此外,通过巡视还督促解决了一些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收受“红包”等问题;纠正了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住房超标准的问题,据统计,自2003年8月巡视制度实施以来,中纪委巡视组已对1000多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
四是促进了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突出问题的解决。通过巡视,了解和掌握一些地方在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和司法等领域,以及企业重组改制、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
巡视组在巡视中善于抓住关键性、苗头性而且有着相当大危险性的问题,这样就可以使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及时挽救一些有可能走向堕落的官员,这也是巡视工作的目的所在。所以巡视工作实际上把关口提到了前面,就是加大了事前和事中的监督,避免了事后监督这个弊端。实践证明,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巡视监督有力地加强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受到了各级党委的充分肯定,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五)注重完善惩处机制来保障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惩治是一种事后监督和惩戒行为,它与预防不可分开。惩处有力,能够有效地促进预防。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求坚决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并提出了工作重点。
1、完善惩处机制。
从机制建设的角度来思考,为了严肃党纪国法,针对目前惩处机制存在的薄弱环节,应从以下方面着力进行完善:一是完善办案工作程序,实行纪委交叉办案制度。在办案的各个环节都要规范程序、强化措施、严格纪律,保证依纪依法办案。为了减少当地“关系网”的干扰,对一些重大案件或特殊案件,可实行纪委交叉或异地办案。二是建立群众有偿举报制度,强化举报环节,并将其纳入法制轨道。这也可以说是适应市场机制的一种必然选择。三是在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各种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和完善配套规定和相关制度。责任追究制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才叫权责相符。重点要完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党内法规之间以及与国家法规必须相协调,以加强预防、规制和惩治三个环节的相互协调。因此,应通过党内法规的修订和国家法律的调整,增强党内反腐法规的协调性,形成合力。
2、强化纪检部门的监督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组织、党员的具体活动方式极为复杂,党内违纪行为更加隐蔽,党内监督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因此,改革和完善党的纪检体制和监督工作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只有形成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完善机制,才能使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如能主动到位,特别是按中央要求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能够铁面无私、不畏首畏尾,这个地区或部门的党内监督乃至整个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就会收到成效。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纪检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违纪者,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该执行纪律的执行纪律,该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理。2007年10月中纪委向党的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时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违犯党纪的案件,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要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肃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查处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受到惩处是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监督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严厉惩处作为促进监督的有力武器,严厉打击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使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以此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形成“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社会效应和心理约束机制,促使那些正在走向腐败的人悬崖勒马、痛改前非。同时,要通过警示诫勉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提醒大家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及时克服错误倾向和问题苗头,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六)注重创新工作方法,延伸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必须根据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一定时期内腐败现象的特点和规律,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丰富手段、拓宽渠道、讲究策略、创新方法,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1、兼顾全面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要坚持兼顾全面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在监督全体党员干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一把手”的监督;在开展一般监督工作的同时,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运营、金融资本运作、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审批权运行等重点工作的监督。要坚持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确保监督工作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层面。要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使监督工作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2、领导干部要培养健康生活情趣,纯洁生活作风。
领导干部健康情趣的问题已经不是个小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第一,要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不去不健康的场所,不参与不健康的活动。第二,要提高警惕性,防止自己的爱好被人利用。第三,交友要慎重,君子择友而处,少和那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很多领导干部就是交友不慎吃了大亏。健康的生活情趣,可以陶冶情操,提升品位,增进身心健康。不健康情趣,实际上是低级趣味,可以涣散斗志,消磨意志,使人精神失落、道德滑坡。
要坚持八小时内监督和八小时外监督相结合,全面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以及生活作风情况。目前,对领导干部工作情况的考察已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定,而对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的考察却是个空白点。从胡长清、成克杰等腐败分子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包养情妇、傍“大款”、收受巨额贿赂,大多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个人生活、社交活动中。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在社交圈、生活圈中没有把好关的占14%;1999年全国10起大案要案中,50%也是出在这两个“圈子”上。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具有隐密性和隐私性,外人很难进到这个圈子里,由此就导致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很难到位;权力“家庭化”,也使监督和管理很难奏效。基于此,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社交圈、生活圈的监督和管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来扩大监督和管理的视野,既要对领导干部工作圈进行监督管理,更要对领导干部社交圈和生活圈进行监督管理。在现有的监督体制下,要充分实施对领导干部社交圈、生活圈的有效监督,必须构建三重监督防线,即家庭、单位、社会“点、线、面”相结合。家属特别是配偶要多关心、多过问领导干部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常吹廉政风;单位通过狠抓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不断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监督格局和下级在社交圈、生活圈出了问题,上级也要被追究责任的约束机制;着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不能只做老好人,要做到既关心提醒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也要互相关心、互相提醒其社交圈、生活圈的活动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真正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干部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管理就实施到哪里。
(七)注重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利
1、由党内民主入手,凝聚监督合力。
目前,党内、党外有多种监督资源,各种监督形式,综合运用势在必行。各种监督资源惟有“九牛爬坡,个个出力”,才能形成合力。按照现代政党的理念,我们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党代表大会,党代表大会要强化对纪委等监督机关的监督,纪委等监督机关应向党代表大会负责。所以,“权力来自于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应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向‘书记’负责。”在当前,应明确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构、最高监督机构的地位,从现有条件看,适时推进出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条件基本成熟。
2、加强群众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它对权力运行主体的监督作用更为广泛、深入,因而更应该得到重视和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正确对待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要通过媒体公布、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拓宽公民的参与途径,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2008年初,从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举报工作会议发布的信息获知:自2003年初至2007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各类首次举报线索100余万件,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来源有70%是由群众举报。要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事项,要增加透明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事项,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3、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
进一步落实新闻媒体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以及对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的调查权、揭露权,公开报道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使群众对权力运行有更广泛的知情权,保证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一些专业人士还建议,我们国家的监督制度很多,一些制度应上升到法律层面,成立一个权威的、层次高的、涵盖更多方面的监督法律体系。另外,也可以借鉴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模式,反贪污机构从检察机关分离出来,与纪委、公安(查办职务侵占的部门)等联手,建立“一竿子插到底”的专门机构,加大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与威慑力。
总之,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入手。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并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重点监督主要领导虽只是反腐败措施中的一种,但却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清除腐败的有效之举,因此必须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力度,真正把重点监督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落到实处,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在权力运行中得到顺利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风帆正举,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正当其时。坚持改革创新,以改革精神推进制度建设,以创新思路寻求治本办法,注重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我们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持惩防并举,做到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既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又加大预防工作力度、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努力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序;坚持统筹推进,把反腐倡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全局之中,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坚持重在建设,不断认识和把握规律,以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建设性的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必须坚定不移地为之奋斗。奋斗历程充满艰辛,宏伟目标催人奋进。经过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上不断取得新成就,迈出新步伐。从新历史起点出发,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仍然需要我们艰苦奋斗,不懈努力。我们要紧紧抓住并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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