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二罪九九归一是什么意思这个成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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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未审又被人告了是不是二罪归一
诈骗罪未审又被人告了如果是也被人报案了或者又出现新的刑事犯罪线索那么检察院起诉时会一并起诉的如果是其他提起民事诉讼总的来说需要刑事审判后才可以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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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刚才看新闻报道:……五名被告中其中两名被告的李律师表示,他们在案件发生2小时内即介入,在他们看来,案件既有嫖娼的成分,也有强奸的成分,最终看法院如何界定……  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的坚持无罪辩护,有的坚持最轻辩护。  这个案子该如何判?  笔者以为:  既然有轮奸的事实,那这个轮奸罪,应该判。  既然也有嫖娼的事实,那这个嫖娼罪,也应该判!  杀他们二罪归一!  笔者以为,法院一定不能只是判为嫖娼罪,为什么?轮奸的事实确实存在。  为什么不能将这几个人做为嫖娼无罪之判定?  如果仅判为嫖娼,那是不符合事实的。毕竟有轮奸之事实。所以,笔者建议,轮奸罪,一定不能少!否则,对社会的正面影响是很不利的。如果仅判了嫖娼,嫖娼就只是罚款、拘留10-15天。这个案子,若这么判,那以后嫖娼人员就很有理了。咱就嫖呗!反正罚点儿款,嫖的过程中,还可以随便打骂卖淫女、想怎么干她就怎么干她……  若这样判,这对嫖娼人员没有威慑力。对社会没有积极意义、只有消极意义了!  为什么法院一定要判李天一等人有轮奸罪?  第一,他们有轮奸之事实。  第二,判了轮奸罪对那些爱嫖的人也有一定的威慑力。这个对社会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  正所谓,杀一儆佰!  至于这几个人给判多长时间的刑期,那是另一回事。可以服刑时间短一些,但这个轮奸罪,一定不能丢!否则,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就太大了!  当然了,法院最后如何判,那我们就坐等好戏了!  最后结果如何,请等司法机关进一步揭秘!  我们继续看!继续评!看他人之得失,长咱屌丝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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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天一涉嫌轮奸案事件回放》:  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位女事主报警。据女事主称,2月17日晚,她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2月20日,海淀公安分局开展工作后,将涉案人员李某某等五人抓获。五人因涉嫌强奸罪,随后被刑事拘留。  2月27日,因案情复杂,涉嫌强奸罪的李某某等五人被延长拘留一个月。  3月7日,检方表示,李天一等五人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5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海淀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5月30日,李某某的第二任律师也辞掉委托关系,理由也是“有些不方便、不好说的原因”。  6月27日,警方证实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已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7月1日,针对网上质疑,北京市公安局回应,关于网上此案另几名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所以没有公开的传言不实。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所以对嫌疑人情况不能披露。此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不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
  7月8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月10日,李某某的两位新辩护人、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枢和律师王冉发表声明,称相关部门披露李某某的真实姓名构成侵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陈枢表示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引起哗然。  7月16日,有媒体报道,称知情人透露受害人为酒吧陪酒女,李母因此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过微博,为李某某案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其中一句“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引起热议。此言一出,各网友及知名人士纷纷对此话表示不满,一时间,该事件再遭吐槽。  7月17日,易延友在微博中,针对李某某案“强奸陪酒女危害小”的言论致歉,称“本人昨日微博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他还删除了“强奸陪酒女危害小”言论的相关微博。  7月19日,李某某被提审到海淀法院,作为李某某母亲和监护人的梦鸽也去了法院。李某某称事发后收到受害方的“勒索”电话和短信,受害方表示女方的家长希望李某某等5人赔付50万元,否则就告上法庭,通知媒体。  7月22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在海淀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法官将主要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性问题听取意见。原告杨女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了医疗费用,还索赔心理治疗费50万元。李某某方的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7月28日,李家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兰和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了梦鸽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申请法院公开审理其子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该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强烈反应,多名律师表示申请不会获支持。海淀法院回应将会依法审理。  8月4日,兰和律师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正式报案,当场出示了多条“死亡恐吓”短信。兰和声称,自担任李家法律顾问以来,他一直遭受谩骂诋毁和人身攻击,甚至还有网友为他PS了“葬礼现场”。  8月6日,李某某的母亲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张某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恳请警方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立案侦查。警方接到报案材料,但尚未立案。涉案酒吧回应称:梦鸽系诬告,将保留起诉权。  8月15日,酒吧发表公开信,反驳梦鸽的控告,指责梦鸽诬告污蔑。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口水仗”愈演愈烈。被害人律师发表博文《酒吧“经理”发声维权,批控告函诬告污蔑》,称“李某某案酒吧‘经理’首次披露案发当天细节,对日前梦鸽女士通过媒体公开的控告函,逐条进行了批驳。  8月19日,梦鸽来到公安部信访办公室上访,递交了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关于对张某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异地立案侦查的申请,并提起对被害人杨女士进行人身保护的申请。其法律顾问兰和也发表长微博,驳张某的首次发声。
  8月20日,李某某等涉嫌轮奸案在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被害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要求“从重处罚”,并准备了相关的民事索赔证据,要求索赔。而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陈枢坚持对李某某进行无罪辩护。  8月21日,被害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发布微博,称杨女士于当晚8时30分左右,突然在暂住地昏迷不醒,被120急救车送到北京某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原因可能是精神压力大,重度忧郁。  8月22日,田参军称,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杨女士已被送到治疗精神疾病的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8月28日此案正式开庭时,杨女士肯定不会出庭作证。  8月23日,兰和质疑,受害人昏倒入院时间上“太及时了”,是不是真的病倒有待证实。兰和表示,鉴于杨某目前的精神现状,为避免其自杀或“被自杀”,嫁祸于李家,李家已经向公安机关申请对杨某进行人身保护。另两名嫌疑人的代理律师李在珂则表示,他们申请庭审延期,已被驳回。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林靖
  导语:8月23日傍晚5时53分,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称:“经与海淀法院核实,海淀法院将于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除轮奸案本身之外,冗长的案情中也藏着“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轮奸”、“轮奸如何认定”、“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接受质证”等种种疑问。  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轮奸?   法理:法律意义上的轮奸,是两个以上男子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相隔短暂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幼女)  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在法律意义上,轮奸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男子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相隔短暂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幼女)。构成轮奸以二人以上具有轮奸的故意为前提(包括事先经过预谋和临时起意)。如果两个人先后强奸同一妇女(幼女),但主观上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或二人预谋强奸同一妇女(幼女),但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独自进行,都不能认为是轮奸。另外,轮奸应是两个以上直接的实行犯(正犯),一帮助一实行,不能算轮奸,而只是一般的共犯。
  量刑:《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原因:对轮奸加重处罚,除因被害人连续遭受强奸外,还因共同轮奸的行为人,要对自己与他人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轮奸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现行刑法之所以将“二人以上轮奸”规定为加重类型,对轮奸加重处罚,不仅因为被害人连续遭受了强奸,而且还因为共同轮奸的行为人,既要对自己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也要对他人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
  轮奸需要如何认定?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且轮流对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奸淫的,即可认定为轮奸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二人以上轮奸的”不是从重处罚的情节,而是一种加重处罚情节,最重能判处死刑。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不仅被害女性客观上遭受了轮流奸淫的法益侵害,而且因为轮奸行为人往往存在意思的沟通、强化和行为的分担,使得行为人更加胆大妄为,强奸行为也更易得逞。因此,成立“轮奸”不仅要求被害女性客观上遭受了轮奸的法益侵害,而且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而不必要求一开始就具有轮奸的故意)。  认定是否属于轮奸,不能仅凭时间的长短,而要考察时间的连续性。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较长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行为,那么,对妇女实施的时间是连续性的,应视为在同一时间段内的轮奸行为。  即使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参与轮奸,年满16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奸淫行为依旧构成轮奸  针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共同强行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认定时,应该考虑“2人以上”轮奸只是强奸罪的量刑情节,对于轮奸的认定注重的是行为人共同造成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无关。  从传统犯罪论体系出发,对于轮奸的认定,不能以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为前提。要判断上述行为的性质,必须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着手进行分析。在立法上,将轮奸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说明了轮奸对女性侵害的严重性。在轮奸情节中,被害人受到的侵害仅与受到2人以上轮流奸淫有关,而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关。只要行为人伙同他人,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轮奸情节即可成立。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不作犯罪处理,而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则认定其行为构成轮奸。
  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刑诉法没规定被害人必须出庭,被害人可自由地选择是否出庭或委托律师来主张权利  被害人是广义上的“证人”,被害人本身就是当事人,而证人不是当事人。《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的规定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但《刑诉法》对于被害人是否和证人一样必须出庭没有明确规定。  被害人与证人是两个不同法律概念,享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如证人出庭只是为了作证,不能旁听庭审、不能出现在法台上,而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提出、申请调取证据、对法庭出现的任何证据有参与质证、对案件发表控诉、辩护等意见的权利。正是因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等同于证人,因此法院不能将上述条款适用于被害人杨某。在强奸案件当中,被害人出庭很少,被害人可自由地选择是否出庭来主张权利或委托律师主张。  对于被害人应当出庭的情况,应由法院来判断,而并非被告人律师  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部分被告人律师提出,要求杨女士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李家律师兰和更声称,由于杨女士的出庭对整个案件非常关键,因此认为她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出庭,甚至为了让被害人出庭而申请延期审理。然而,对于被害人应当出庭的情况,应由法院来判断,而并非被告人律师。如果被告人律师认为被害人有必要出庭,他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被害人的证言,让法庭认可其有出庭的必要。在被害人不出庭是否会影响证据证明力的问题上,证人如果出庭,理论上将以法庭上的说法为准。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也不会影响证言的效力。  被害人不出庭,可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质证,如法院对证据有疑问,可采取庭外调查核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被害人不出庭,法庭可以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质证。如果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证言存在很多问题,公诉人可以回答,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可以回答。如果无法解决,出现疑问,法官就可以采取庭外调查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把被害人找来,或者亲自到被害人处等其他地方,进行庭外再调查,核实情况。
  杨某和李某均非大错。  需要警惕的是酒色场所可能的黑恶资本和社会福利保障措施的极度匮乏  希望社会少些被住房医疗教育等生活所迫的性工作者。  
  回复第7楼(作者:@jlqshm 于
12:22)  轮奸需要如何认定?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且轮流对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奸淫的……  ==========  天上人间咋办?  
  梦鸽上访有没有用?  在未结案的情况下通过国家政府部门上访,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继8月6日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后,近期,梦鸽以“上访群众”的身份,现身公安部门信访办,递交了关于对酒吧老板张光耀等人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进行控告的相关材料。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既然相关案件正在受理中,上访显属“不予受理”之举。  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27条明确规定,“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这就是说,即使北京市公安局已经拒绝了李家提出的异地立案申请,李家也不应该去公安部“上访”。  结语: 在了解“法律意义上的轮奸”、“轮奸如何认定”、“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接受质证”等轮奸案背后隐藏的诸多疑问后,才能更好地围观“李天一案”。
  判下来没?  
  看楼主激动的!  有"成分"不等于"构成".
  @网络暴民多多 13楼
12:27:18  看楼主激动的!  有"成分"不等于"构成".  -----------------------------  我一点儿也不激动,激动的是你吧?  我知道你是李家的网络打手。  你看看这个贴子吧:    这个贴子,你若不看,就太对不起了。
  为强奸犯无罪辩护的驴尸,是伤逝基本人性,巴结权贵,践踏法律,只能触犯众怒!
  @网络暴民多多 13楼
12:27:18  看楼主激动的!  有"成分"不等于"构成".  -----------------------------  可惜你说的不算!法院说了算!  你又在玩网络强奸了吧?
  出来卖的迟早都要还。
  @2012的隆冬 15楼
12:30:04  为强奸犯无罪辩护的驴尸,是伤逝基本人性,巴结权贵,践踏法律,只能触犯众怒!  -----------------------------  是的。此案,有轮奸之事实证据!这个连被告人的两名律师都说了。如果法院判为无罪,仅为嫖娼,那以后中国就好玩、就好看了!  就像有的网友所说的“那以后中国的男人就自由了,色狼就可以大干了。看到哪个美女,心动了,想上她,就想办法把她强奸了,然后把她打晕,再往她口袋里塞一点钱、用她的手机再给自己手机里发条敲诈的短信……如果这个女人敢起诉,色狼就反诉她是卖淫。如果一个人做不到,就几个狼友联合做,玩6P! ”  流氓色狼才不怕你警报起诉呢,反正最后法院只是判为嫖娼,不就罚点钱嘛。哈哈!
  @menzy7955 17楼
12:35:44  出来卖的迟早都要还。  -----------------------------  出来混的,迟早都要还的!你给改词了。意思就变了。
  顶起。
  刚才看新闻报道:……五名被告中其中两名被告的李律师表示,他们在案件发生2小时内即介入,在他们看来,案件既有嫖娼的成分,也有强奸的成分,最终看法院如何界定……  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的坚持无罪辩护,有的坚持最轻辩护。  这个案子该如何判?  若按那两名律师所说的,既有嫖娼事实成份,也有轮奸事实成份。  笔者以为:  既然有轮奸的事实,那这个轮奸罪,应该判。  既然也有嫖娼的事实,那这个嫖娼罪,也应该判!  杀他们二罪归一!  笔者以为,法院一定不能只是判为嫖娼罪,为什么?轮奸的事实确实存在。  为什么不能将这几个人做为嫖娼无罪之判定?  如果仅判为嫖娼,那是不符合事实的。毕竟有轮奸之事实。所以,笔者建议,轮奸罪,一定不能少!否则,对社会的正面影响是很不利的。如果仅判了嫖娼,嫖娼就只是罚款、拘留10-15天。这个案子,若这么判,那以后嫖娼人员就很有理了。咱就嫖呗!反正罚点儿款,嫖的过程中,还可以随便打骂卖淫女、想怎么干她就怎么干她……  若这样判,这对嫖娼人员没有威慑力。对社会没有积极意义、只有消极意义了!  为什么法院一定要判李天一等人有轮奸罪?  第一,他们有轮奸之事实。  第二,判了轮奸罪对那些爱嫖的人也有一定的威慑力。这个对社会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  正所谓,杀一儆佰!  至于这几个人给判多长时间的刑期,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个轮奸罪,一定不能丢!否则,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就太大了!  当然了,法院最后如何判,那我们就坐等好戏了!  最后结果如何,请等司法机关进一步揭秘!  我们继续看!继续评!看他人之得失,长咱屌丝之智慧!
  刚才看新闻报道:……五名被告中其中两名被告的李律师表示,他们在案件发生2小时内即介入,在他们看来,案件既有嫖娼的成分,也有强奸的成分,最终看法院如何界定……  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的坚持无罪辩护,有的坚持最轻辩护。  这个案子该如何判?  若按那两名律师所说的,既有嫖娼事实成份,也有轮奸事实成份。  笔者以为:  既然有轮奸的事实,那这个轮奸罪,应该判。  既然也有嫖娼的事实,那这个嫖娼罪,也应该判!  杀他们二罪归一!  笔者以为,法院一定不能只是判为嫖娼罪,为什么?轮奸的事实确实存在。  为什么不能将这几个人做为嫖娼无罪之判定?  如果仅判为嫖娼,那是不符合事实的。毕竟有轮奸之事实。所以,笔者建议,轮奸罪,一定不能少!否则,对社会的正面影响是很不利的。如果仅判了嫖娼,嫖娼就只是罚款、拘留10-15天。这个案子,若这么判,那以后嫖娼人员就很有理了。咱就嫖呗!反正罚点儿款,嫖的过程中,还可以随便打骂卖淫女、想怎么干她就怎么干她……  若这样判,这对嫖娼人员没有威慑力。对社会没有积极意义、只有消极意义了!  为什么法院一定要判李天一等人有轮奸罪?  第一,他们有轮奸之事实。  第二,判了轮奸罪对那些爱嫖的人也有一定的威慑力。这个对社会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  正所谓,杀一儆佰!  至于这几个人给判多长时间的刑期,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个轮奸罪,一定不能丢!否则,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就太大了!  当然了,法院最后如何判,那我们就坐等好戏了!  最后结果如何,请等司法机关进一步揭秘!  我们继续看!继续评!看他人之得失,长咱屌丝之智慧!
  还没开庭吗?  
  @不瞌睡的猪 23楼
12:50:43  还没开庭吗?  -----------------------------  今天已经开庭了
  @不瞌睡的猪 12楼
12:26:46  判下来没?  -----------------------------  今天已经开庭,看新闻说,要审两天。估计明天下午晚点就有消息出来了。
  轮奸的事实一定存在?  事实都无法真相,何来一定存在?  从目前满嘴谎言身份都无法确认的人谈真相不觉得有点可笑?  如果单从发生了性关系就能判别是否强奸或者轮奸,那么真希望你今后别得罪女人!  如果有喜欢双飞或者多p的同学,那更是要注意了,喜欢玩sm的基本就等死了!  
  @QQ 10楼
12:25:24  回复第7楼(作者:
12:22)  轮奸需要如何认定?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且轮流对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奸淫的……  ==========  天上人间咋办?  -----------------------------  不已经被查封了吗
  @你有马甲么 26楼
12:53:41  轮奸的事实一定存在?  事实都无法真相,何来一定存在?  从目前满嘴谎言身份都无法确认的人谈真相不觉得有点可笑?  如果单从发生了性关系就能判别是否强奸或者轮奸,那么真希望你今后别得罪女人!  如果有喜欢双飞或者多p的同学,那更是要注意了,喜欢玩sm的基本就等死了!  -----------------------------  ========================  你看看这个贴子吧:    这个贴子,你若不看,就太对不起了。
  科普贴,复习一下。  据说烂货也是过了司法考试拿了律师证,这个瓜货当然清楚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可是,烂货就死盯着李家的钱袋子而满嘴瞎话胡话企图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干扰司法,这孙子太可恨了,怎么还没有被车撞飞?
  @MJisforever 29楼
12:56:46  科普贴,复习一下。  据说烂货也是过了司法考试拿了律师证,这个瓜货当然清楚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可是,烂货就死盯着李家的钱袋子而满嘴瞎话胡话企图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干扰司法,这孙子太可恨了,怎么还没有被车撞飞?  -----------------------------  8月4日,兰和律师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正式报案,当场出示了多条“死亡恐吓”短信。兰和声称,自担任李家法律顾问以来,他一直遭受谩骂诋毁和人身攻击,甚至还有网友为他PS了“葬礼现场”。  等着吧,呵呵。
  轮嫖罪又要横空出世了!  
12:58:55  轮嫖罪又要横空出世了!  -----------------------------  哈哈,中国新的罪名,可能要诞生了!
  还有替李家做无罪辩护的两个律师也应该下地狱
  @网络暴民多多
12:27:18  看楼主激动的!  有"成分"不等于"构成".  -----------------------------  @jlqshm 14楼
12:29:34  我一点儿也不激动,激动的是你吧?  我知道你是李家的网络打手。  你看看这个贴子吧:    这个贴子,你若不看,就太对不起了。  -----------------------------  这个案件就是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性交易的案子,虽然在性交易过程中存在暴力因素.  但是,根据在整个事件中,成年人需要担负主要责任,并且该成年人发出的意志表达存在瑕疵的因素,强奸罪不成立!  坐等法院判决!  oh yeah~~~~
  @jlqshm 22楼
12:47:56  刚才看新闻报道:……五名被告中其中两名被告的李律师表示,他们在案件发生2小时内即介入,在他们看来,案件既有嫖娼的成分,也有强奸的成分,最终看法院如何界定……  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的坚持无罪辩护,有的坚持最轻辩护。  这个案子该如何判?  若按那两名律师所说的,既有嫖娼事实成份,也有轮奸事实成份。  笔者以为:  既然有轮......  -----------------------------  这个案件就是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性交易的案子,虽然在性交易过程中存在暴力因素.  但是,根据在整个事件中,成年人需要担负主要责任,并且该成年人发出的意志表达存在瑕疵的因素,强奸罪不成立!  坐等法院判决!  oh yeah~~~~
  新京报:#快讯#【李某某当庭不承认发生性关系】中午12时10分许,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短暂休庭,庭审下午将继续不公开审理。上午庭审共计讯问了三名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不承认殴打不承认发生性关系,称其喝醉了都不知道。证人张某(事发时酒吧人员)还未出庭。(新京报记者 张媛)  ======================================  这叫做“拔了鸡巴不认账”。哈哈。  杨某某,惨了。哈哈。  连嫖都没有嫖了。哈哈
  有钱的判嫖娼,没钱的判强奸。李家军加油!李嫖客加油!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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