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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道县教育局党组文件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廉洁学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工贸学校:

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廉洁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抄送:工贸学校、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县委办。

中共道县教育局党组 2018年9月27日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廉洁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县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道县廉洁机关建设工作方案》(道办发〔2018〕48号)的要求,结合道县教育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廉洁学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统筹推进,坚定不移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到教育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深入开展“廉洁道县”“廉洁学校”建设,不断改进教育系统的党风政风、教风学风,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教育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一)实施清明政风建设工程

1.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局党组领导班子建设,压实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教育系统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突出政治标准、廉洁导向。

2.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工程,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头脑,深化教育系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大力弘扬“红船精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持“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等制度,抓实理论中心组学习,提升基层党组织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3.提高教育治理能力。依法梳理明晰教育行政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深化全县教育系统的政务信息公开。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办事时限,进一步提升社会获得感。大力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规范教育培训市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坚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重大教育决策和涉及民生的教育政策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

4.促进教育公平和优质均衡发展。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更多更好教育的期盼。坚持“划片招生、分类入学、控制班额”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阳光招生政策,实现“零择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第三轮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根据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和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的现实要求,立足我县实际,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县政府民生实事工程,强化薄弱园改造工程,深化普惠性民办园管理,持续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深入实施国家、省、市、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全面推进县第二轮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区,坚持老年教育公益性,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成校的优质资源,切实从场地、设施、经费、师资等方面加强保障,改善办学条件。坚持为民办实事,关注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弱势群体。

5.持续推进教育系统作风建设。根据《道县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坚持以上率下,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把清廉政风落实落小落细。要常态化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的提醒谈话、组织函询和诫勉谈话,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将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实施“三强四提高”活动,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强学习、强谋划、强责任;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执行力。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落实局领导联系学校制度,推动机关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使工作更有针对性、有效性。

(二)实施清净校风建设工程

1.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把党对教育的领导落实到党对一切学校和学校一切工作的全面领导上。认真贯彻落实《转发中共永州市委组织部、中共永州市教育局党组转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道组发〔2017〕27号)文件精神,全面推动中小学校基层党建工作,促进教育发展,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制度,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积极创建“一校一品”党建文化精品示范学校,切实强化中小学校(幼儿园)党组织的核心作用。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肃稳妥做好预备党员逾期未转正问题整改工作。推动教育系统城乡党建工作均衡发展,在组建城乡教育联合体的基础上,建立城乡教育联合体党建联盟。加大做好在在校学生和教师群体中的党员发展工作,把廉洁教育融入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全过程。打造“党建+”育人工作机制,推进党建与育人工作融合、与教育教学融合、与学校改革发展融合。

2.坚持正确的办学理念。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深入推进我县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提升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的开发质量。深入学习贯彻省、市德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全县中小学德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公平,大力发展素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特别是音体美等课程,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促进学生身必健康发展。落实落细学校“一训三风”,积极培育办学特色和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做法。

3.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落实学校依法治校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章程建设,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健全以章程为统领的现代学校制度,深化“阳光校园”建设工程。大力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落实学校信息公开要求,畅通师生员工民主管理的渠道。规范各类评审和奖惩制度,让奖惩体现公平正义。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廉洁风险的排查。完善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管理,进一步健全招生考试、职务评聘、人才引进、干部选拔、经费使用、物资采购、合作办学、基建后勤、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办法。

4.不断改善学校的管理和服务。强化“用户”意识,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更多地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学校要转变管理理念,减少审批事项,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改善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用户体验”。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优化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减轻广大教师、学生、家长的办事负担。

5.推动“廉洁文化”进校园。努力把“廉洁文化”渗透到丰富多彩的校园环境布置和文化艺术活动中,使廉洁文化走进课堂、浸润校园、滋养心灵。把廉洁文化作为中小学德育的重要内容,渗透于校园日常生活,让清廉意识从小植根于学生心灵。扎实开展“廉洁伴我行”主题活动,进一步构建廉洁、文明、和谐的校园文化。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防止校外不良文化向校园渗透。坚决抵制宗教文化进入校园。

(三)实施清正教风建设工程

1.严格教师从业标准。引导广大教师始终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建立完善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质量标准,明确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具体要求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的专业化水平。深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深化年”活动,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

2.完善教师学习和培训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教职工政治学习制度,让每一名教师熟知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道县”建设要求。在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中增加廉洁教育内容,全面提高廉洁从教意识。加强教师法治教育,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推进 “课程德育”建设,努力使每一位教师做好学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

3.引导教师规范自身言行。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树立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切实解决当前群众反应强烈的教师有偿补课等师德师风问题,一经发现,将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道县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道教发〔2016〕23号)文件规定处理。全县教职员工要按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要求,自觉维护教师清廉形象,保持清廉作风,使廉洁教风成为无声的教育。严守课堂讲授纪律,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学术道德诚信,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损害学生。全体中小学教师不得到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兼职。

4.完善教师管理机制。拟订我县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相关意见,大力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教师的管理和考核,把廉洁的要求落实到日常教育教学行为中去。充分发挥督导督学、学生反馈、社会监督的作用,把教育管理服务对象的评价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化教师定期注册制度,对不合格教师严格执行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规定,推动建立教师“能进能出”的机制。严肃惩治侵害学生身心健康、收受学生礼品礼金、学术不端和其他丧失教师职业道德、违反科学精神的行为,坚决清退严重违背师德师风要求、发生教育腐败行为的教师。在各类教师评价考核和使用聘任中全面实行违反师德“一票否决制”。建立师德师风定期通报制度,向全社会公布查处的违规违纪教师。

5.落实尊师重教机制。贯彻执行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不断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做好“名师名校(园)长工作站”“名优师资五年倍增计划”“名师带徒”等教师培养工程,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树立先进教师典型,引导全社会更多地关爱教师、尊重教师,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教育局、各乡镇(街道)教办和各级各类学校(单位)要对教师多一些倾听、多一些关心、多一些尊重,努力解决好教师的实际生活困难,让教师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四)实施清新学风建设工程

1.加强立德树人。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理念,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做到进课程、进教材、进教案、进学生头脑。把廉洁文化、奉献文化、守纪文化、礼仪文化等融入德育课程,使廉洁理念入耳、入脑、入心、入行。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培养和教育、法治宣传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身心健康教育,养成尊重规则、正直无私、抵制诱惑、自律自强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在家庭教育数字资源库建设中增加“廉洁学校”内容,大力提倡“以好家风育好孩子”。

2.严格学业管理。严格按课程标准、专业标准、人才培养标准等教学质量标准,引导广大师生对标教学,提高质量。充分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班队课、黑板报等阵地,加强学生学业诚信教育和管理,做到不说谎、不抄袭、不作弊。严格学业要求,严格考试管理,严肃处理考试作弊行为。

3.优化学生服务。进一步完善关心帮助学生学业服务支持体系,加大对学习确有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完善图书馆、资料室、实验室、功能教室等拓展性学习设施建设。鼓励学生开展各类科学实验、实习实践和学术创新。继续健全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落实高中段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义务段免学杂费等政策,更加关爱弱势群体,将服务贯穿学生成长发展全过程。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廉洁学校”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筹涉及“廉洁学校”的各项工作,研究细化廉洁教育的考核评价办法。健全局领导联系学校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班子成员既要抓好自身的业务工作,又要同时抓好分管业务的廉洁建设,切实做到廉洁建设与教育业务工作相结合。

2.加强监督和惩治。加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抓清廉”。进一步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运用好巡察利剑,完善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同时积极发挥好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的作用。持之以恒开展教育系统正风肃纪工作。畅通举报渠道,便捷举报方式,完善查处和惩治机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对于违反“廉洁学校”要求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责任,并做到见人、见事、见结果。

3.加强廉洁学校的宣传。积极响应“廉洁道县”建设要求,大力宣传教育系统廉洁典型,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加大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宣传力度,树立道县教师的良好形象和标杆。开展“廉洁学校”创建活动,营造昂扬向上、风清气正的办学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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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15〕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适时开展学籍管理员培训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均要参加培训并实行考核上岗。学校要对所有教师开展培训,家长学校要组织开展学籍政策专题宣讲。

2.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使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事项凡涉及国家平台操作的,在国家平台操作;凡涉及省级平台操作的,在省级平台操作。省级平台开发使用之前,在现有管理平台操作。

3.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政策,使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了解中小学生学籍有关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向我厅基础教育处反馈。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一)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录入流程:

1.学校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

3.学校负责将《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录入管理系统。

4.学校将《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经班主任、教务处、学校校长分别核准后存档。

(三)各中小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基本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2.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3.综合素质发展信息(学业考试及考查成绩、素质评价信息、奖惩信息,详见附件2、3);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表等;

6.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四)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管理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五)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管理系统进行查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提供学生真实信息,配合学校建立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并实行“籍随人走”(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接收工读学校学生就读除外)。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学籍管理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流入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到所安排的学校就读,学校应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一)本条所指“升学”是指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普通高中。

(二)符合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的学生,其学籍转接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学校按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对学生进行毕业操作;初中毕业的还应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2.招生学校将正式招收学生名单通过管理系统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接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3.招生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第四条第三款1-4项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三)办理升学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核办。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办结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向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上一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若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未说明理由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通报督办。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1.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并责成接收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中按省级示范性高中转省级示范性高中或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互转、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能转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普通高中与其它类型学校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行。

2.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生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三)转学申请及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1)收到申请的转入学校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收到申请的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核办,同意接收的要确定转入学校并将有关材料转至转入学校;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转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完成后,将学生名单发送至转出学校核办。

3.转出学校同意后,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管理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所有转学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完成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学生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四)学生转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并通知转入学校。

(五)其他特殊情况转学,不受前款转学条件和学籍转接限制。

1.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2.由普通学校到工读学校或者由工读学校到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转出,由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3.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有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其就读年级。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事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申请休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附件5),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征入伍的凭县级人民武装部入伍通知书办理。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管理系统登记。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3.对疑似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建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诊断结果建议休学治疗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应劝其休学。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对其进行诊断或应休学治疗而不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处理。

4.因病因事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需办理休学延期手续,办理程序与办理休学相同。

5.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应休满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期。休学原则上每学段不超过两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直至年满16周岁止(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除外)。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期为准。

6.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病愈的;

(2)因事休学期满的;

(3)因服役休学期满的。

2.申请复学办理流程:

(1)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附件6)。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因事休学申请复学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服役休学,期满后提供退伍证明,可在退伍后秋季或春季学期申请复学。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签章后的复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即可复学。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4.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级”是指学段初始入学年份,如2014年秋季开学入学的小学一年级为2014级小学生)就读(两次及两次以上休学的学生复学时依此类推);提前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

2.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已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

(3)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3.普通高中学生申请退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学生退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退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4.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后,需要再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普通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2)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又未复学的;

(3)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连续一周以上未到校上课的。

2.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校应依法督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劝学无果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学;

(3)劝学无效的,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8)和《湖南省外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9),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改正。辍学学生户籍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利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4.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计划为准);

(2)休学期满未重新办理休学手续,逾期1个月未到校上课的。

普通高中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取消辍学学生学籍。

5.普通高中辍学学生,需要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一)留级。高中非毕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学习困难要求留级的,在学年结束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留级。

(二)跳级。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经学校测试具备超前学习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跳级。

(三)申请留级、跳级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10);

2.学校核准签章,在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签章的申请表电子影像件;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准予留级或跳级。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高中学校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学生留级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三条 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学生,其学籍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校学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判决生效后取消其学籍。

(二)服刑期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恢复其学籍,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未完成高中教育需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注销其学籍。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学校应汇总上一学年度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学校应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并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反映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身心发展情况,在班级、学校以及家庭、社区中的表现等。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客观性原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客观、真实、全面、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民主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应由学生本人、班级同学、任课教师、社区(乡镇、街道)、家长等各方面人员共同进行。

3.发展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以肯定成绩、进步等鼓励性评价为主,促进学生发展。

4.导向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应根据学生个性特征、潜能,结合成长阶段,提出教育建议。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载入学生成长和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手册仅限于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掌握和使用。班级同学、任课教师、社区(乡镇、街道)对学生的评价,由班主任负责载入评价手册。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一次,毕业年级下学期应对学生进行学段整体性评价。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下简称奖励单位)应当对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二)表彰奖励的类型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对学生进行口头表扬,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随机进行,在重大场合正式对学生进行口头表彰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对学生进行书面表彰,由表彰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授予学生荣誉称号,需经民主评议推选、会议讨论、张榜公示等程序,由授予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上一级奖项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产生;对于有特殊事迹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由授予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四)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情况记入学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学校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给予处分。

(二)处分的类型及适用情形:

1.口头批评。适用于偶尔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2.警告。适用于多次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3.严重警告。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4.记过。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并在全校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5.留校察看。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或者屡教不改,严重干扰了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6.开除学籍。适用于触犯了法律,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不宜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学生。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只适用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三)给予学生处分应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到位、处分适当。

2.口头批评应遵循教育性原则,既指出学生错误事实,又不能对学生使用谩骂、歧视、侮辱、讽刺甚至威胁等语言,批评的语言应符合文明规范。口头批评由教育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者在相关活动过程中及时提出。

3.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履行以下程序:

(1)班主任提出处分建议,并据实反映学生的错误事实;

(2)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处分问题成立有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家长委员会代表组成的专项核查小组,核实学生违纪事实,并提出处分建议;

(3)召开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讨论给予学生处分的意见,作出拟处分决定;

(4)学校将拟处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拟处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接到通知10天内向学校提出申辩;

(5)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申辩进行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6)高中阶段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须经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对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校应在全校范围内,且仅限于校园范围内张榜公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网站或者互联网上发布。

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置入学生档案。

(五)处分的撤销。学校应坚持教育性原则,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不得歧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一学期后,如学生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情形得到改正,学校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程序与给予处分的程序一致。

处分撤销后,应将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并从管理系统中删除学生处分记录;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六)开除学籍的高中学生需要再就读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七)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正式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学校作出的答复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0日内向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 普通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具体科目、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下同),准予毕业。

(三)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3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含省级统考科目、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含补考)。

第二十条 “三类”残疾(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在以下两种毕业考试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参加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考试(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考试(考查)时,学生可根据残疾类型申请免试相关科目;

2.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查),其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特殊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

(一)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未达到毕业标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由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现就读的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高中在校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全省统一的学业水平相应科目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新的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3.凡因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可由学生补修学校提供学分证明,达到规定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程序与毕业证书发放程序一致。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未修满规定年限,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退学的学生,准予肄业,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

(一)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和样式(附件11-17);证书编号编制规则另行制订。

(二)小学毕业证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印制),加盖县级“小学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和毕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三)初中毕业、结业证书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加盖市州“初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和毕业、结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四)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加盖“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专用章(钢印,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和毕业(结业、肄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五)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毕业(结业、肄业)学生信息查询系统。

(六)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均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18),经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验印机关验印(钢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籍管理体制

(一)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二)学籍管理具体工作按照直管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1.直管原则:政府举办的学校,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上一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委托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2.属地管理原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的学校,其学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即义务教育学校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普通高中举办地在县域内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在城市区的,可由其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也可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职能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加强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管理或委托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

(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其直管学校,以及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管理或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市州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管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管理的学校。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其直管学校,以及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校(乡镇中心校)负责本校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做好学籍信息采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管理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班主任是班级学生的学籍管理负责人,在学校统筹下负责本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是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部门,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籍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2.学习掌握国家学籍管理政策和我省相关规定,熟悉学籍管理各环节基本要求;

3.熟悉掌握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并能熟练使用;

4.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5.学籍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依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学籍档案室,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设备的正常维护和升级。

第三十条 全省使用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并以管理系统为基础,逐步补充完善省、市州、县级的管理功能。

学籍信息采集点国家有规定的,以国家规定为准;国家未做规定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学籍管理信息出现异常,包括招生计划异常、招生区域异常、学籍异动异常、学生数据修改异常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启动特别监管程序,对异常情况、出现的原因、事实进行核实,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和纠正。

第三十二条 学籍档案管理

(一)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三)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四)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三十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要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不失职渎职、不滥用职权、不越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三)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上一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四)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9.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

2.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档案表

3.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表

4.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登记表

5.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

6.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

7.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8.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

9.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员子女辍学情况登记表

10.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

11.湖南省小学生毕业证书

12.湖南省普通初中毕业证书

13.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4.湖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15.湖南省普通初中结业证书

16.湖南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

17.湖南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18.湖南省中小学生学历证明书

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
























































































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 女★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一

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二

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

























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档案表

学年 年级(上、下)学期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表

学年 年级(上、下)学期
















































































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1. 本申请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后提交给转入学校,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流程办理。

2.本表作为全国学籍系统转学电子证明材料,只需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和盖章;转出学校和双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此表审核,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办理。

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










1. 本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责填写,学校审核上报;

2. 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各一份。

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












1.本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责填写,学校审核上报;

2.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各一份。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1.本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责填写,学校审核上报;

2.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各一份。

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

县(市、区) 学校(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辍学情况登记表

县(市、区) 学校(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










1.本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责填写,学校审核上报;

2.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各一份。

湖南省普通小学毕业证书

学生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修业六年期满,达到小学毕业标准,准予毕业。

校长(印章): 学校(公章):

湖南省普通初中毕业证书

学生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修业三年期满,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达到普通初中毕业标准,准予毕业。

校长(印章): 学校(公章):

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学生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修业三年期满,经学校考核,修满规定学分,参加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查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达到普通高中毕业标准,准予毕业。

校长(印章): 学校(公章):

湖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学生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高中(初中)修业期满,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达到高中(初中)毕业标准,准予毕业。

校长(印章): 学校(公章):

湖南省普通初中结业证书

学生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初中修业三年期满,准予结业。

校长(印章): 学校(公章):

湖南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

学生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高中修业三年期满,准予结业。

校长(印章): 学校(公章):

湖南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学生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高中修业 年,准予肄业。

校长(印章): 学校(公章):

湖南省普通中小学学历证明书

身份证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系 省 县(市、区)

毕业(学制 年),原毕业证书编号为 , 因 ,特发给学历证明。

………………………………………………………………

湖南省普通中小学学历证明书

身份证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系 省 县(市、区)

毕业(学制 年),原毕业证书编号为 , 因 ,特发给学历证明,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校长(印章): 学校(公章):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

关于印发《道县2018年义务教育超大班额化解分流及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单位:

《道县2018年义务教育超大班额化解分流及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6月30日县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7月4日县委常委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道县2018年义务教育超大班额化解分流及

为切实做好全县2018年义务教育超大班额化解和新生入学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除大班额专项行动的通知》《永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主线,以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教育布局调整、提升义务教育办学质量为抓手,以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为切入点,举全县之力,凝全民之智,创新思路,攻坚克难,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大班额化解工程。总体思路:一是新增学位解决一批,二是科学布局化解一批,三是整合资源消化一批,四是统筹城乡调剂一批,确保2018年超大班额消除和秋季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全面完成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超大班额化解任务,推进我县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提升义务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

成立道县义务教育超大班额化解分流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顾 问:刘勇会、李天明

副组长:乌进甫、易恢节、林志刚(常务)、王福忠、李良刚、丁建华、蒋儒华、熊昌群

成 员:唐 理、蒋建俊、何小白、欧道海、朱海勇、欧 鹰、程铁伶、尹 健、陈林静、何景新、朱江民、李引文、王斗星、李 斌、毛长江、何 健、杨小江、朱正忠、何辉光、何进旺、何谢望、周德祥、胡绍军、李世义、蒋云宝、龚常然、乌翔宇、文仗彩、肖拥军、胡盛辉、陈才德、顾湘明、周逸轩、黄 靖、谭有奇、谢吉生、李 勇、朱 龙、唐亚辉、何圣志、潘高旺、周明远、杨英治、朱咏福、蒋 奕、邓宪勇、黄爱平、何忠军、陈旺胜、魏东平、李争德、文 云、张治群、熊 军、熊小明、杨先萍、邓 辉、陈云国、杨高生、周定算。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分流招生组(分城区组和乡镇组)、资源保障组、宣传工作组、信访维稳组等六个工作组,具体负责2018年义务教育超大班额化解分流及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组具体职责如下:

成 员:教育局、学位办等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

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超大班额化解分流和招生工作。

副组长:各乡镇党委书记、教育局机关联片领导、各乡镇分管领导、驻片督导员

成 员:各学校校长、教育局联校人员、各乡镇派出所、各村支部书记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乡镇辖区义务教育超大班额化解分流和新生招生工作的实施。

副组长:朱 龙、唐亚辉、何圣志、潘高旺、周明远、杨英治、朱咏福、吴贤富、李保祥、杨波、唐勇生

成 员:教育局、民政局、房产局、公安局、国土局、工业园管委会、富塘工业小区、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疾控中心、城南派出所、城北派出所、食药工商质监局、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街道分管领导,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化解分流和新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下设三个小组,分别负责相应辖区的化解分流工作:

副组长:朱号荣、何晓峰、赵小花、何碧清、周祥军

成 员:教育局机关联校领导、街道联校领导、社区支部书记、辖区中小学校校长

负责绍基学校、明达学校、进修附小、道县六小区域的招生及化解分流工作。

副组长:朱号荣、唐江英、肖兰英、赵小花、何荣军、张建民、孙志春、邱友杰、唐勇生

成 员:教育局机关联校领导、街道联校领导、社区(村组)支部书记、辖区中小学校校长

负责树湘学校、潇水学校、道县一小、道县二小、道县三小、道县八小、道县九小的招生及化解分流工作。

副组长:唐江英、朱桂明、何小衡、黄 海、眭家旺、蒋品德

成 员:教育局机关联校领导、街道联校领导、社区(村组)支部书记、辖区中小学校校长

负责道县五中、敦颐学校、道县五小、道县七小、营江学校、岑江渡校区的招生及化解分流工作。

副组长:李引文、何景新、朱江民、杨小江、李 斌、何辉光、胡绍军、吴贤富、杨 波

成 员:教育局、编 办、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投公司、学位办、校车办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抓好教师招录及调配,保障师资需求;加强在建工程管理,确保各项建设工程按时交付使用;落实扩班办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添置;做好城区学位分流公交路线的调整。

副组长:李世义、周祥军(常务)

成 员:教育局、文体广新局、广播电视台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负责义务教育超大班额化解分流及招生工作的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副组长:朱海勇、周德祥、孙志春(常务)

成 员:县纪委监委、县政法委、“两办”督查室、教育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各社区(村)主要负责人。

工作职责: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政纪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有效化解城区学校大班额学生分流和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上访问题,维护招生秩序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各工作组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内容,全面细致地谋划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方案要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责任落实到人。要强化协调、密切配合,要充分考虑化解分流和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适当调整学校布局

1、道县二中整体搬迁到原道县师范。

2、道县二中原校址改办初中,更名为树湘学校。

3、道县五中停招小学新生,控制初中招生规模,扩大高中招生规模。待城南高中建好后,整体搬迁至城南高中,现在的校址改办义务教育学校。

4、原濂溪学校更名为道县九小,停办初中,改办小学。

5、原明达学校更名为进修附小明达校区,停办初中,改办小学,隶属进修附小管理。

6、成立道县第八小学,上关联小并入道县第八小学。

7、岑江渡中学更名为敦颐学校岑江渡校区,隶属敦颐学校管理,与营江学校一并纳入城区学校范围,承担城区义务教育招生调剂。

8、2019年城区新增永纺小学、西洲小学、谷源小学、道县八小等4所小学,新增东门初中,改扩建道县二小、道县六小。2020年新增富塘小学、东门中学、东阳小学、东阳完全中学,整体搬迁敦颐学校。

(二)分流化解超大班额

(1)2018年秋季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九年级班额全部调至65人以内,小学二年级,初中八年级班额不超过55人,起始年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2)2019年—2020年,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九年级班额全部调整到55人以内。

(1)道县五中五、六年级,道县五小六年级成建制搬迁到敦颐学校并扩班,借用敦颐学校教室上课。

(2)道县三小五、六年级成建制搬迁到树湘学校(原二中),借用树湘学校教室上课。

(3)道县六小六年级租用朝阳学校教室上课,待六小扩建完成后迁回道县六小。

(4)进修附小六年级成建制搬迁到明达校区上课。

(5)明达学校八、九年级整体并入绍基学校,濂溪学校八、九年级整体并入树湘学校。

(6)道县二中九年级并入树湘学校。

(三)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1)公办小学:一年级92个班4140人,班额45人。

道县一小8个班360人 道县二小4个班180人

道县三小10个班450人 道县五小10个班450人

道县六小6个班270人 道县七小10个班450人

道县八小8个班360人 道县九小14个班630人

进修附小18个班810人(其中明达校区8个班360人)

营江学校4个班180人

(2)公办初中:七年级93个班4650人,班额50人。

绍基学校22个班1100人 树湘学校18个班900人

潇水学校20个班1000人 敦颐学校17个班850人

道县五中6个班300人 营江学校4个班200人

敦颐学校岑江渡校区6个班300人

古郡学校小学2个班90人;

小太阳学校小学2个班90人;

朝阳学校小学3个班135人,初中6个班300人;

黄冈冠一学校小学3个班135人,初中8个班400人。

(1)小学按区域实行划片招生,适龄儿童按户籍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初中按小学毕业学校划校招生、免试入学。

(2)适龄儿童应入尽入,按类别统筹安排,严禁跨区域择校。

(3)坚持房户一致,实际居住优先原则。

优先安排户籍、法定监护人房屋权证一致并实际居住的;调剂安排其他政策性的;统筹安排“户、房”分离的;妥善调剂安排随迁人员子女。当辖区学位不足时,户籍、房产一致并实际居住的,按在学校辖区内入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学生超出学位计划的,采用微机派位的方式安排到城区其他学校就读。

(4)落实军、烈属优抚等政策。

(四)明确划分招生区域

道县一小:南面:潇水河以北;西面:石牌楼巷以东;北面:湘源路以南。含寇公楼社区原次山居委会,东门街道东门社区、下关村、北门社区、东洲社区、乌家山社区。

道县二小:东面:湘源大道以南延伸至石牌楼巷北;南面:濂溪河以北;西面:营江街道辖区边界;北面:长征路延伸到国税局以南,潇水北路以东到湘源大道路口临街两面及塘埂上。含濂溪社区,寇公楼社区原五星居委会,良田社区民生街、东坊街。(濂溪社区的原住纯居民子女可在九小和二小任选一所学校就读;东阳社区、良田社区民生街、东坊街原住纯居民子女可在进修附小、二小任一所学校就读)。

道县三小:东面:道州中路胜利街南入口和城中超市入口以西,含月岩中路与胜利街南交汇处,延伸至石山丘巷东,石山丘巷东延伸至道州中路交汇处;从城中超市入口经无名路至城南派出所与文化路交汇后从红星市场北入口,穿市场,过红星路,经红星四巷至五中北边围墙以西。南面:道州南路东面从五中家属房入口以北,道州南路的南面从公园路与南路交汇处以北;西面:城区边界至石厨头社区辖区。北面:营江西路以南(区域外的石厨头社区原住纯居民子女,可在三小、九小任一所学校就读)。

进修附小及明达校区:长征路至国税局延伸线以北;汽车北站大转盘至绍基学校斜对面的石化加油站临街及以南,汽车北站路口至潇水北路路口以南;潇水北路至长征路交汇以西;西至鸟梨树村、五侯村、烟草屋村(区域外的东阳、良田社区原住纯居民子女可在进修附小、二小任选一所学校就读)。

县五小:北面:潇水大桥至城中超市入口以南。西面:从城中超市入口经无名路至城南派出所与文化路交汇后从红星市场北入口,穿市场,过红星路,到红星四巷至五中北边围墙以东。南面:道州南路五中家属房入口至公园路交汇以东。公园路与南路交汇至东段延伸至玉龙湾以北。东面:潇水河以南(区域外的小江口原住纯居民子女,可在道县七小、道县五小任选一所学校就读)。

道县六小:东门街道辖区的白泥塘村、双唐村、高车村、冯家社区、新立村,工业园南面至潇水北路以东区域;富塘街道办的李家园村、富塘村、小富塘村、春秋塘村、上莫村、曹家村、五里牌村、谢家、塘背村。(村小教学点的招生范围由六小根据招生计划调整)

道县七小:公园路以南,东延伸过小江口路,西延伸过道州南路以南区域,东面、西面、南面均至城区边界。含万家庄街道,西洲街道大坪子社区。村小教学点的招生范围由七小根据招生计划调整。

道县八小:上关街道的上关社区、水南社区、湘源社区、虎子岩社区,城中社区符合就读条件的儿童。(上关街道其他村的招生范围由上关中心小学根据招生计划统筹安排。)

道县九小(原濂溪学校):东面:潇水河以西;南面:月岩中路上关桥头到胜利街南入口至石山丘巷路到道州中路出口再到营江路口;西面:濂溪河至营江路之间的城区;北面:濂溪河以南。(区域内的石厨头社区原住纯居民子女可在九小、三小任选一所学校就读。)

营江学校:营江街道所辖区域。教学点的招生范围由营江学校根据招生计划调整安排。

绍基学校:进修附小、道县六小的小学毕业生。

树湘学校:与潇水学校联合招收道县一小、道县二小、道县三小、原濂溪学校小学毕业生。

潇水学校:与树湘学校联合招收道县一小、道县二小、道县三小、原濂溪学校毕业生,同时招收道县八小、上关片区的小学毕业生、民办学校符合城区就读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其它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调剂生。

敦颐学校:道县五小、道县七小的小学毕业生。

道县五中:红星路以南、道州南路以东、公园路以北区域,小江口社区、石厨头社区原居民的道县五小、道县三小毕业生。

敦颐学校岑江渡校区:岑江渡区域、万家庄街道临近岑江渡区域小学毕业生,其他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调剂生。

营江学校:营江街道小学毕业生及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调剂生。

黄冈冠一学校:本校的小学毕业生及调剂生。

朝阳学校:本校的小学毕业生及调剂生。

(五)实行分类统筹招生

小学一年级:辖区2018年8月31日前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

初中一年级:辖区学校小学毕业生。

第一类:房户一致,儿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房产均在辖区,并长期实际居住。

第二类:儿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辖区并居住在城区。

第三类:通过调入、分配、招录到辖区内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随迁子女。

第四类:工业园规模企业主、高新企业高技术人员子女。

第五类:儿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房产在城区并实际居住。

第六类:城区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城区小学按招生类别顺序依次安排就读,学生超过所属区域学校招生计划的,实行微机派位安排。

①联合划片招生的初中:树湘学校、潇水学校联合招收一小、二小、三小、原濂溪学校的小学毕业生,依据学生志愿按招生类别顺序安排,先安排树湘学校,再安排潇水学校。

②单独划校招生的初中:按计划招收辖区对应小学的应届毕业生。

③划入公办初中就读的民办小学毕业生,符合城区就读条件的可到划定招生的公办初中申请就读,公办初中按学生申请依类别顺序予以安排,该校学位用完时,其他符合城区就读条件的学生,实行微机派位调剂安排。自办初中的民办小学毕业生也可继续升入本校初中就读。

(3)辖区内军烈属、现役军人子女优先安排。

(1)辖区房户一致(房屋购买截至2018年2月28日)

①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房屋产权抵押的需提供县房产局出具的抵押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③商品房购房合同及房产部门的备案表、购房税务发票、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房产三种情况只提供任意一种情况的材料,要求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房屋权证一致、全产权,同时提供户籍关系原件和复印件及2018年1-6月水电费缴费收据。

(2)辖区户籍类(户籍截至2018年2月28日)

①法定监护人及就读子女户籍关系页原件和复印件;

②城区居住证明,(社区证明、社区支书签名)2018年1—6月水电收据。

(3)辖区军烈属、现役军人子女

①军烈属、现役军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遗失的由县民政局或县人武部出具证明;

②户籍关系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监护人在辖区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子女

①单位工作证明(法人代表签名、单位公章);

②户籍关系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签署复印属实意见)。

(5)工业园规模企业主、高新企业高技术人员子女

①企业登记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户籍关系原件和复印件;

③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股份制企业其他股东另提供企业证明(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名),股东投资合同、股份股资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高技术人员(管理骨干):

①技术等级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道县社保中心出具的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2018年上半年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清单,均加盖银行业务和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④户籍关系原件和复印件。

(6)儿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房产在城区并实际居住(房屋购买截至2018年2月28日)

①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房屋产权抵押的需提供房产局出具的抵押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③商品房购房合同及房产部门的备案表、购房税务发票、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房产三种情况只提供任意一种情况的材料,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房屋权证一致、全产权,同时提供户籍关系原件和复印件及2018年1—6月水电费缴费收据。

(7)城区经商人员子女(营业执照办理截止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

①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餐饮行业另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缴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户籍关系原件和复印件。

(8)城区务工人员子女

①一年以上用工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②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无道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予登记);

③工资发放流水清单(2018年1-6月)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名;

④用人单位营业执照(餐饮行业另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租房合同和水电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证;

⑥户口关系页原件和复印件。

5、一年级新生均需提供由医院核发的预防接种证明。(入学辅助证明)。三类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经评估能适应普通学校教学的可随班就读。

6、本方案未包含的其它特殊情况,由县分流及招生工作组研究后确定。

(六)集中时间全面完成

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至8月5日。各工作组、街道办事处、学校结合工作职责开展招生政策宣传。符合城区就读条件的做好资格材料准备。

8月6日至8月10日,开展入学资格登记验证。符合入学条件的,分别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划定区域的学校进行资格登记。一名适龄儿童只能在一所学校登记,若在多所学校登记,将纳入最后一批公布。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材料,不予安排城区学位。逾期未进行资格登记的,将不保障城区学位分配。

8月11日至8月12日,学校与相关单位对申请就读的适龄儿童开展就读资格审核。

第一批(8月13日至8月14日):户籍、房产权证一致,并实际居住的子女;城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城区的子女。

第二批(8月15日至8月16日):高科技人才,高新企业的高技术人才,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子女。

第三批(8月17日至8月18日):微机派位安排的城区房产并实际居住的子女。

第四批(8月19日至8月20日):微机派位安排的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辖区军烈属、现役军人随迁子女优先安排。

名单分批次在道县教育网、道县教育微信公众号及各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天,公示期间如有漏、错的学生请家长向登记学校反映,学校核实汇总后,由城区招生及分流组核补。

8月22日至8月23日,各校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发的名单下发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小学入学通知书,未核发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登记和接转。

(1)8月11日至8月15日,划定在潇水学校、树湘学校就读的学生分别到原毕业学校进行类别确认,并填写就读志愿(两校任选一校登记),再根据类别的先后顺序统筹安排;

(2)8月17日至8月19日,各城区初中学校公示初审七年级新生名单;

(3)8月21日至8月23日,各城区初中学校按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名单下发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初中入学通知书。

申请转入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分别在小学、初中资格登记时间按所在区域到意向性就读学校领取转学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格审核材料经学校审核,再由学校集中报县分流招生组批准。当学位已满时,则统一调剂安排。不具备城区入学资格的不予在城区接转,学生可在户籍地学校申请就读。

新生凭入学通知,按各学校安排的开学时间到校报名,办理入学手续。

(七)民办学校和乡镇学校同步推进

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招生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的原则,制定本校化解超大班额和招生方案。学校招生时,优先接受城区户籍房产人员申请就读。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招生公告需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媒体发布和实施。

2018年秋季起,乡镇初中全部实行划片招生,严禁跨区域招生。各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中,必须向学生、家长提前做好政策解释,不得误导学生入学就读。

(1)各中小学依据超大班额化解方案,切实做好化解分班及分流工作。条件具备的学校或年级在化解时可一步到位。

(2)做好起始年级的入学保障工作,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应入尽入。

(3)各乡镇学校要做好接收小学及初中回流学生的各项准备,对辖区户籍回流生一视同仁地安排学位,寄宿生要落实好生活安排。

(4)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严禁学校跨区域超计划招生。

(5)各乡镇要把消除超大班额作为当前和秋季开学的重点工作来抓。寿雁小学、道县六中、蚣坝小学、道县四中、白马渡小学、清塘小学等超大班额问题比较突出、化解人数较多、困难较大的学校,相关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充分整合学区资源,调整教学点招生范围,统筹抓好学位分流工作,合理分流。县教育局要结合全县中小学布局,制定针对农村区域的化解分流及招生方案,统筹推进城乡化解分流及招生。

(八)多渠道调配补充师资

1、在已经招录正式编制教师270人的基础上,根据扩班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聘请合同制教师300名,主要充实到化解大班额缺编学校,聘期3年,其待遇与在编教师一致。同时做好退休教师的返聘和道县籍教师返乡工作,返乡工作的教师简化调动手续,一路绿灯,骨干和优秀教师可在县城自选工作学校。

2、调整学校布局后,明达学校、濂溪学校初中部原有教师相应全部转移到绍基学校、树湘学校任教,2018年暂不作人事异动。学生分流到校外的年级,由原学校统一调配原班级教师到分流年级随班任教,分流扩班所需教师选派优秀教师任教,教师人事关系仍归口原学校,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新学校负责,原学校派1—2名领导协助现所在学校共同管理。

(一)调研论证阶段(2018年7月25日前)。开展学位调整调研摸底,核实各校学位数、各年级各班学生数、教师数,初步掌握新生入学人数,核算班额调整扩班数及教师需求数。组织召开学位分流街道及社区座谈会、两代表一委员座谈会、城区学校校长座谈会等会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定学校布局调整及学位分流工作方案。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7月30日—8月5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层层召开动员会,宣传学位调整有关精神,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学生家长的理解,达成共识。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8月6日—8月24日)。全面进行分流和招生。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学校要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分流和新生入学工作。县学位办全力推进秋季启用教室的建设扫尾,协调组织验收交付使用;交通部门要调整公交车开行线路、趟次和时间,保障分流学生上下学需要;教育部门完成教育教学硬件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抓好教师调配,完成教室布置,确保在规定时间正式开学。

县教育局: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学校开展好学位摸底,搜集汇总学位预测数据,拟定学校布局调整计划,指导学校落实布局调整、年级分流和扩班工作,组织学校开展好招生宣传和新生报到入学。进一步均衡城乡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加强师资统筹调配和调度,根据各学校工作需要优化配齐学校行政班子。落实教师招录聘任和培训管理,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学校管理水平。

义务教育学校:认真做好改革宣传引导,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各学校要根据县人民政府化解超大班额实施方案,制定2018年秋季化解超大班额及招生工作方案,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工作要全面细致,措施有力且符合相关政策。责任具体到人,确保招生、化解分流工作平稳有序,确保适龄儿童应入尽入。严格遵守纪律,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小一年级、初一年级超标准班额招生,严禁私自跨区域招收学生,严格城区学校转学审批制度,超大班额学校不得接收转入学生,严禁拒收应入学学生。

(二)乡镇场(街道)、村(社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负责本辖区范围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全面了解辖区内学校布局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基本情况、户籍房产情况、外来投资经商务工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入学情况,组织辖区学校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申请归类登记,严格把握分类入学关口。广泛开展宣传,做好动员工作,协调下属单位配合做好居住情况核查、出具相关证明,落实区域内各校辖区片区、网格分区、小区和企事业单位的摸底建档。结合辖区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组织社区(村组)干部抓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化解,确保招生及超大班额化解工作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社区(村组):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学校做好本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摸底,落实新生入学入户核查,依据招生规章为相应人员出具证明,严格把握核查证明关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做好学生家长工作,积极调处辖区内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县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配合做好新生户籍核查,非户籍地常住居民暂住证办理,协助做好学校布局调整学位分流和新生招生期间的治安管理,掌控动态,维护稳定。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权证的核查和出具相关证明。

县房产局:负责提供房产等相关产权资料,核查房产信息和出具相关证明。

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协助做好工商营业执照和务工经商情况核查;

县卫计委:负责提供户籍新生人口出生数据,协调相关下属单位提供户籍出生人口名册、出具相关证明,组织实施好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

县民政局: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关系、烈属的核查确认。

县广播电视台:配合做好招生工作宣传。

县残联:负责落实三残儿童入学保障相关事宜。

县工业园管委会、县高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协助做好审核工矿企业招商引资人员子女入学相应入学资格的核查。

县税务局:协助做好企业、经商人员缴税情况的核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消除大班额和招生工作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测。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务工人员的工伤、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证明出具及核实。

县综治办:配合提供网格化管理相关信息。

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统筹做好学生分流和新生招生工作中的矛盾纠纷调处。

县交通运输局:结合学校布局调整和学生分流工作,对公交线路、趟次、时间进行调整优化,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基础设施。

各商业银行:配合做好务工人员的工资流水清单打印等工作。

县疾控中心:做好小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等工作。

网供电道县分公司、县自来水公司:配合做好住户用电缴费、自来水缴费等查询证明工作。

县纪委监委:全程监督化解分流和招生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和工作不力的进行调查,依据程序进行问责。

1、提高思想认识。学校布局调整和超大班额化解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认识,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全力支持和配合抓好城区学校布局调整和学位分流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学位分流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责任制管理,各乡镇场(街道)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学校要成立相应的化解超大班额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城区学校领导小组分别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教育局、学校等部门相关领导组成,全面负责学校的超大班额化解及招生工作。

3、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要加强对超大班额化解所需经费的统筹,落实扩班所需教育教学设备采购。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本着急事快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设备采购审批环节,确保开学前各项教育教学设备全面到位。

4、加强政策宣传。各单位、乡镇场(街道)及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主动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宣传招生政策。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学生及家长的疑虑,努力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招生期间,各学校设立咨询电话,现场咨询工作组及时解答学生及家长的咨询。县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十不准”:不准提前招生、不按程序招生;不准任何学校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准公办学校擅自跨区域招生;不准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不准招收择校生;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打招呼、递条子;不准招收不符合城区学校入学条件的学生;不准有超大班额的学校未经批准接转学生;不准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准擅自扩班、超计划设班。凡是违反招生纪律、违规招生的,县化解分流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责任单位予以纠正,违规招收的学生由审核部门原路退回。凡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有意干扰招生公平公正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政纪法规执纪问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予以处置,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带头打招呼、批条子、找关系、走后门,不给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制造压力。

6、强化督查督办。县纪委监委全程监督学位分流及招生工作,凡发现在学位分流工作中徇私作假影响分流化解和招生工作,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谋取私利的,要及时予以查处,严肃追责。暑期及秋季开学期间,县纪委监委、“两办”督查室将联合组织开展招生、化大消超工作专项检查,对学位分流和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免职等处理。

7、妥善化解矛盾。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牵涉范围广、工作环节多、历史积难大,稳妥做好城区招生分流事关大局稳定,事关中小学招生改革成败,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历史担当,加强协调联动,本着服务群众、服务道县人才发展的精神,克服推诿扯皮思想,积极主动调处矛盾纠纷,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层层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凡因工作不力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律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附件:城区学校学位分流及招生咨询电话

城区学校学位分流及招生咨询电话

绍基学校:2358656(唐老师、魏老师、邓老师、段老师)

进修附小:(朱老师)(文老师)

道县七小:(何老师)(成老师)

道县九小:5233886(熊老师) (曹老师)

敦颐学校岑江渡校区:(唐老师)

濂溪街道办事处:5232066

西洲街道办事处:8851675

上关街道办事处:5251969

东门街道办事处:5235054

富塘街道办事处:5273361

营江街道办事处:5232148

万家庄街道办事处:5331626

(此件发至各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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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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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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