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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工作点、镇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自建房改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根据《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安委〔202013号)以及《晋江市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的令》(第2号)部署要求,决定即日起至2021930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

进一步深化我镇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在前期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整治基础上,通过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评查,实现五个明显的整治目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从业人员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坚决遏制自建房加工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镇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利用既有自建房(指农村自建房、城镇民房及非工业用地性质上的其他自建建筑)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的场所。

(一)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的令》明确的十项专项整治内容,在前期排查整治基础上,深挖、细查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二)整治建筑条件不具备问题。自建房加工场所不得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仓储;建筑耐火等级不足的自建房不得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

(三)整治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租赁双方必须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必须将租赁情况告知属地村、工作点。

(四)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评查。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委托具备法定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各村、各工作点、镇直有关单位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对照《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立即组织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评查。

1.宣传发动阶段。各村、各工作点要利用各种渠道和载体,宣传《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的通告》,发动自建房加工场所主体自行整改隐患、自行聘请评查、自行拆除违法临时搭盖、自行完善管理机制;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开举报邮箱,接受、鼓励群众举报,并逐一核实举报线索。

2.排查摸底阶段。2020930日前,各村、各工作点要完成全面摸底工作,将《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及《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附件12)发放给辖区自建房加工场所主体,由自建房业主、加工场所主要负责人、村干部共同签字确认后报镇存档,做到“一幢不漏”。各村汇总形成《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附件4),经村主干签字确认后,报送至镇安办。在排查摸底时发现单位存在三合一现象,违规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等3种情形之一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属于重大消防隐患,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

3.开展评查阶段。20218月底前,各村、各工作点要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照《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进行评查,规划建设办、安办做好消防安全评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01231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必须在2021430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228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于2021831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消防安全评查后,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要及时将问题清单、整改意见及《消防安全评查报告》报镇存档。评查阶段,各村应定期统计并报送《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附件4),及时跟进摸排率、演练率、评查率、整改率、处置率等反映行动成效的指标。

4.落实整改阶段。经评查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应当分级分类进行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开展评查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由各工作点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对评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问题的,应负责督促单位按照评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逐条整改消除,并告知提醒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对评查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由镇指挥部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专项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根据各部门职能对其进行处罚。待评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消除,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后,予以恢复生产加工。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由各村、各工作点牵头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由镇指挥部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专项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

5.督导验收阶段。市指挥部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专项小组将组织对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评查进行抽查验收。

1)宣传督导验收。202010月中旬前,对各村宣传发动情况、通告发布情况、《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发放情况、摸底统计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2)评查整改督导验收。20219月底前,分阶段开展评查整改督导验收。第一阶段,2021131日前,市指挥部将会组织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二阶段,2021331日前,市指挥部将会组织对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三阶段,2021531日前,市指挥部将会组织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四阶段,2021930日前,市指挥部将会组织对其他行业自建房加工场所的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3)总体督导验收。20219月底前,市指挥部将会组织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进行总体督导验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主体责任。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应对照《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的通告》要求,落实摸底、评查、整改等主体责任。

(二)各村、各工作点: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直接属地责任,主要负责逐家摸底登记核查、宣传发动、督促评查整改、组织处置、资料收集报送等工作。

(三)有关部门安办负责指导自建房加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规划建设办负责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划建设办做好消防安全评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城管中队、国土资源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违法临时搭盖,负责综合整治中涉及到的执法工作。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所负责查处自建房加工场所非法经营、超核准范围或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开展专项整治。派出所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其它职能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攻坚行动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加强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的统筹指挥,指挥部总指挥牵头总抓,由镇长陈松柏统筹,党委副书记周宗仰任常务副组长,武装部长罗健、副镇长陈海鸣具体负责,六个工作点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负责(详见附件3),镇指挥部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专项小组协调抽调骨干人员,加强工作业务能力,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面抓好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摸底宣传、评查整改、督导验收等各项工作落实。各村、各工作点要结合辖区产业和火灾特点,研究制定本辖区的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镇有关单位要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分工要求,全面做好组织推进。各村、各工作点要严格落实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工作点领导要具体抓、具体负责,扎实推进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

(二)深化攻坚行动。各村、各工作点、镇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开展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持续推进小作坊小加工厂、改用仓库、出租房、出租或分租厂房仓库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落实六个清单排查整治机制,严格闭环管理,切实做到一抓到底、见底清零

(三)整治突出问题。各村、各工作点要根据辖区产业布局实际,结合产业特点,梳理区域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实行村主干挂钩整治制度,按照评估、整改、验收的工作要求,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控措施,有效补足辖区消防安全短板。

(四)党员带头表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助推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完善长效机制。对自建房加工场所集中区域,各村、各工作点应统一规范管理,加强长远规划,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实现生产进园区,从根本上减少自建房加工场所。要引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周边水源、消防车通道、应急救援力量,积极推广物联网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智能烟感等先进消防技术、设备,提高区域安全防范水平。

附件: 1.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

2.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

3.永和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

4.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

5.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名单

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决定集中开展自建房改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自建房加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造成事故发生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自建房加工场所应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01231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在2021430日前;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228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在20218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评查或评查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严禁自建房用于从事化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查询方式:微信查找“福建消防官方”公众号—在线办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消防安全评估机构

三、自建房涉及改造或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查。自建房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如需进行改造,应向市主管部门及所在镇(街道)告知,相关部门应督促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重新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和消防安全评查,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达到B级以上的,且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方可使用。

四、将自建房出租(包括但不限于分租、转租)为生产加工场所的,出租方应在订立出租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分租给两个及以上不同经营主体的,出租方应负责并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将租赁情况告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落实上述措施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封。

六、严禁未经审批搭建新的临时搭盖。自建房加工场所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在2020930日前自行拆除;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必须在202012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处罚款。

七、存在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场所合用的“三合一”自建房加工场所,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责令当场整改;电气线路未规范敷设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并事先告知自建房所有者、管理人以及同一建筑内其他生产加工单位,同时向所在地镇(街道)驻村干部报备,在确保可燃物清理干净,现场监护人在岗在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明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行政拘留等处罚。

九、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制定场所火灾应急预案,每半年应组织开展一次演练,全体人员应熟练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和技能。20209月底前,自建房加工场所应开展一次火灾应急疏散演练。

十、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在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十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助推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

 告知单位(盖章):

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告知书回执

加工场所主要负责人(签字):

村(社区)干部(签字):

备注:本回执应由交由属地镇(街道)存档备查。

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

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  丙类(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可燃物) 丁、戊类(铁件、钢材、石头等难燃、不燃物品)

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且未当场改正的属重大消防隐患,单位应自行暂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

可燃易燃彩钢板、木板装修分隔

备注:建筑名称、业主、地址等信息应与录入《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系统》中的房屋信息保持一致。

永和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常务副组长:陈永溪(党委副书记)

陈海鸣(永和镇副镇长)

王恭毅(规划建设办主任)

施文化(坂头点副点长)

蔡金钩(英墩点副点长)

吴清泉(玉溪点副点长)

苏小军(马坪点副点长)

黄清毅(茂亭点副点长)

张贻海(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许建辉(国土资源所所长)

张晓东(执法中队队长)

洪文志(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改用生产、储存建筑(幢) 制定预案并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家) 拆除违法临时搭盖(家)
建筑面积(平方米迷)/层数 1.具体地址及建筑名称:有门牌号建筑应填写**路(街巷)**号,无门牌号建筑可结合实际填写位置。有建筑名称的可补充填写,无建筑名称的无需填写。
2.建筑面积/层数填写格式:3500/6,
3.分租经营主体数:填写阿拉伯数字,建筑未分租的,由房东自己用作加工或储存的填写“0”;其他填写具体分租的经营主体数(含房东经营的)。
4.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填写,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化工的,填写“甲、乙类”;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可燃物的,填写“丙类”;铁件、钢材、石头等难燃、不燃物的,填写“丁、戊类”。
5.评查机构填写具体负责评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名称,对尚未开展评查的填写“暂无”,且无需继续填写后面表格内容;对逾期不评查的,应填写“逾期”,并填写具体处置情况。
5.评查日期填写格式为“”。
6.评查结论分三类填写:“暂无隐患”、“一般隐患”、“重大隐患”。
7.处置情况:评查“合格”的,无需填写此项;对涉及重大隐患或其他原因单位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顿”;对逾期不评查或评查不合格拒不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对评查存在其他一般隐患正在整改的,填写“正在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或其他关闭、取缔情况的,填写“关闭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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