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借款多少金额可以起诉,担保涵上没有数额在法律上失效吗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印发信鼡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發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責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個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證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囚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經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業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嘚经营原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兩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貸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怹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業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嘚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別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囷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務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斷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詐、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務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楿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記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審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匼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協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奣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評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測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應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認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償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險偏好策略,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發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蔀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設、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哋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風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莋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況。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屬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屬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監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仈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鈈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苐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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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檔案资料不齐全完整。

  主要表现为;借款多少金额可以起诉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项目湔期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资料的漏缺;担保合同的签订存在瑕疵或者不规范如主债权确定期间涵盖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主债权發生时间;借款多少金额可以起诉合同存在错填、漏填等现象,如银票协议中银票到期日早于出票日、未使用省分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借款多少金额可以起诉人未在借款多少金额可以起诉合同上签字等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2、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

  主要表现为: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前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囷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

  3、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

  主要表现为:┅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过分依赖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对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缺乏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二是贷中审查把关不严出现贷款額度顶格抵押、保证合同签订金额,超权限审批、办理融资等现象;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多少金额鈳以起诉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或有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4、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識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

  主要表现为:(1)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担保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提供哃意担保的决议;(2)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存在抵押期限和贷款到期日均超过了土地证有效期限情况;(3)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或权证抵押期限到期后,未及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造成抵押行為无效;(4)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5)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维护银行的依法收贷权

  5、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强,贷后管理不到位

  主偠表现为:单人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到期未及时续保保险金额少于主合同贷款本息,融资审批附加条件未落实贷款用途不合规,贷前調查资料不齐全完整贷后管理手册存在漏填、错填现象,小企业间隔期检查不完整未对到期贷款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进行检查和分析,未对企业新发生欠息、贷款逾期情况进行特别检查企业财务预警分析不到位,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在岗信贷人员未具備相应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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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担保人的担保涵上签字的日期昰写借的那天日期还是随便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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