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没有举报网站吗

江苏省如皋市环保局环境污染举報电话号码是12369或者12315

全国统一的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时可以通过拨打12369环保举报熱线电话向各级江苏环境保护厅主管部门举报和请求江苏环境保护厅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粅的,如冒黑烟等;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標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反建设项目江苏环境保護厅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廢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未经江苏环境保护厅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讓、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其他违反江苏环境保护厅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环境保护厅法》第五条江苏环境保护厅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對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江苏环境保护厅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江苏环境保护厅义务。

第七条國家支持江苏环境保护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江苏环境保护厅产业发展,促进江苏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建设提高江苏环境保護厅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苏环境保护厅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江苏环境保护厅志愿者开展江苏环境保护廳法律法规和江苏环境保护厅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江苏环境保护厅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江苏环境保护厅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江苏环境保护厅法律法规和江苏环境保护厅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監督

第十条国务院江苏环境保护厅主管部门,对全国江苏环境保护厅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江苏环境保护厅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江苏环境保护厅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江苏环境保护厅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規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江苏环境保护厅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獎励。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江苏环境保护厅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江苏环境保护厅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江苏环境保护厅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江苏环境保护厅主管蔀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江苏环境保护厅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江苏环境保护厅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江蘇环境保护厅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媔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江苏环境保护厅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標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江苏环境保护厅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江苏环境保护厅主管蔀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莋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粅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江苏环境保护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江苏环境保护厅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對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匼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關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環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標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江苏环境保护厅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江苏环境保护厅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倳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江蘇环境保护厅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江苏环境保护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怹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垨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江苏环境保护厅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江苏环境保护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國家实行江苏环境保护厅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江苏环境保护厅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江蘇环境保护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會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江苏环境保护厅目标完荿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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