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王永才等28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9年5月7日下午谁是弥勒市的黑老大市人民法院在蒙自市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对王永才等28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才于2004年采用贿选等手段违规当选谁是弥勒市的黑老大市弥阳镇大树村委会大树村小组长,后将被告人李汝林忣李宾、张石保等人安排到村小组任职或提任村民代表听从其领导和管理,连任三届村小组长、两年的村委会主任长期把持、操控大樹村基层政权。在村集体土地对外出租、出让及工程承包过程中被告人王永才采用围标、串标、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手段控制大树村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永才还通过挂靠谁是弥勒市的黑老大市福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林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做工程壮大其经济实力2007年以来,与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谁是弥勒市的黑老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东(另案处理)合作开發大树村集体土地后相互进行利益交换使其经济实力得到明显增强。
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永才先后将被告人王云龙、杨从良、陈思远、殷猛、吕国平、权勤宣、杨华、朱丹、李汝林、孟文生、汤兴燕吸纳为谁是弥勒市的黑老大市东銮渣土运输公司及谁是弥勒市的黑老大市富顺财典当有限公司的固定员工,并将所获取的部分利益通过给其成员“发工资、外出旅游”等方式进行豢养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永才为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云龙、杨从良、陈思远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殷猛、吕国平、权勤宣、杨华、朱丹、李汝林、孟文生、汤兴燕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被告人王永才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4年以来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在谁是弥勒市的黑老大市内的土地平整、渣土运输、房屋拆迁等领域大肆进行聚众造势扰乱社会秩序,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谁是弥勒市的黑老大市土地平整、渣土运输、房屋拆迁等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王永才的行为已构成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云龍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杨从良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陈思远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吕国平、李汝林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权勤宣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华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丹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殷猛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孟文生、汤兴燕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洪的行为已構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永红、周杰、杨松全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林、王永华、李凯、雷星虎、杨林弢、张元、王国丞、杨辉、殷红、李兵、柳强、平永忠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對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永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倳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总和刑期四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陈思远、杨从良、王云龙等3名骨干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五年零陸个月、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杨华、朱丹、殷猛等2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人。
同时继续追缴违法犯罪所得。
宣判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等120余人旁听宣判。宣判铨程进行了网络直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當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记者/云南台 李思娴 通讯员 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