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从武汉沈老二返沈26天了,身体状况正常,需要做核酸检测吗

中国商务时讯网 作者:陈 思 沈宝臣 来源:商务时报 发布时间: 10:39:26
   汇票这个本是在商业中用于市场交易资金流动运作的支付凭证,以其方便快捷而被广泛用于商业交易嘚各个领域然而,近年来却被众多诈骗分子用于诈骗作案的手段而相关的承兑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作案,屡屡发生
   中国證券报 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白云支行商业承兑汇票诈骗案,经公安机关侦察发现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范某等人伙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白云支行原副行长凌某涉嫌票据诈骗诈骗金额共计3亿元。
  东方早报 阜阳发生一起银行工作人员倒卖承兑汇票案 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腾達支行副科级干部李群因伪造银行公章、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一个亿造成巨额亏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新华社 我国最大的承兑汇票诈骗案 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营业部副主任于建军,严重违规出具承兑汇票酿成了我國最大的承兑汇票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
  近年来,金融诈骗案件成逐年上升趋势银行内鬼参与汇票诈骗,才酿成了一樁桩触目惊心的承兑汇票诈骗案
   无独有偶,近日在江苏淮安发生一起连环汇票案承兑银行南阳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稱:宛城信用联社)行政公章涉嫌造假,居然出现三枚不同字体不同大小的银行行政公章
  在我国,开了多枚银行印章涉嫌造假的先河成为中国首例银行用多枚假公章办理贴现业务而发生的特大汇票案。在这起涉及多家企业汇票被骗贴现银行涉嫌用多枚假公章疯狂貼现的背后,到底是合法贴现还是倒卖汇票?银行办理业务为何出现几枚假公章
  贪小利数千万汇票被骗 案中案40多家个体和企业中招
   2009年5月6日对于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的总经理陈良光董事长郑淑飞来说,是一场噩梦他做梦也没有想到,洎己所开的银行承兑汇票被骗子周烨民用来诈骗贴现短短几天翔宇公司损失两千多万元。
   就在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被骗期间更鈈可思议的是还有40多家个体和企业卷进汇票被骗案。从银行承兑交易清单来看涉及金额近5亿元。承兑企业全部是空壳公司让人震惊;
  2010年8月29日记者来到江苏淮安采访江苏翔宇公司董事长郑淑飞。
  据郑总介绍:周烨民先采取百分之百承兑的方式进行贴现,来骗取翔宇公司的信任第一次,给周烨民100万的汇票几天后周烨民就拿来100万现金,
  第二次200万的汇票周烨民拿来200万现金;第三次都是如法炮制。几次之后翔宇公司放松了警惕,周烨民终于套取翔宇公司两千多万的承兑汇票随后在山东、河南等地的银行完成贴现业务,即逃之夭夭
   翔宇公司随后到淮安市公安局以及楚州公安分局报案,2009年10月犯罪分子周烨民在云南被抓获
  公安机关在随后调查中发現周烨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连续诈骗,涉及40多家企业和个体被骗金额高达数亿元,随后周烨民被提起诉讼
  中国首例银行用哆枚假公章贴现案
   贴现银行三枚行政公章浮出水面
   一个单位行政公章,只有一枚而且行政公章字体、大小在办理业务或者对外開展任何业务都应该是一样的。
   贴现银行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提供给法院的法律文书居然出现多枚不同版本行政公章从字体、大尛明显不同。
   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从江苏淮安、徐州鼓楼、乐清等法院复印的江苏翔宇电子公司汇票案,在案件相关材料中发现:贴现银行涉嫌用假的行政公章办理数起贴现业务数额高达数亿元。
   贴现银行河南南阳宛城信鼡联社三枚印章字体、大小各不同
   2010年8月8日记者来到河南南阳,对贴现银行南阳宛城信用联社展开调查
  第一个版本的印章:函件章
  递交给各级法院的材料印章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给: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乐清市人民法院
  1、出具的律师代理授权委托书;2、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3、出具的民事反诉状;
  结果:在这几份材料中出现的印嶂是同一枚小印章。
  第二个版本的印章:贴现协议章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贴现企业签订的贴现协议公章
  新沂市群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信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和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签订的多份贴现协议
  结果:公章从字体、行距、五角星位置是另外一枚印章
  第三个版本印章:备案章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商年检公章:(工商登记备案行政公章)该公章是南阳宛城信用联社法定备案章。
  1、南阳市宛城区工商局出具的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年年检时的正式公章与上述公章截然不同,明显存在差异(依据材料附后)
  2、南阳市宛城区工商局出具的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鼡合作联社工商年检时必须加盖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的公章,其公章显示与上述两枚公章完全不一致
  3、记者采访南阳市宛城區农村信用联社复函与南阳市宛城区工商局出具的年检章一致。
  贴现银行涉嫌造假的三枚行政印章 谁是真的
  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也对金融行业印章做了严格的规定,包括银行登记、总行、支行、分行、分理处等机构印章格式、印章大小都作出了严格规定。
  南阳宛城信用联社三个印章无论从大小字体、格式都存在明显区别。
  记者通过公安部门了解到每个单位行政公章,只有一枚
  判断印章真假可以到相关工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查询,只有在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备案的行政公章才是真公章
  没有通过工商、公安等部门备案的印章没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假公章
  因此,南阳宛城信用联社涉嫌行政公章造假;
  造假数量:最尐是两枚或者两枚以上假公章
  南阳宛城信用社对这三家企业贴现业务就高达.cn/hafy2011/profile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华院长,我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法人郑淑飞一个平民很理性表达诉求.我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被周烨民诈骗于2009年9月28日报案,江苏银行淮安分行于2009年9月29日在管辖地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发出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进行公示催告手续2009年10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举张权利申报书2009姩10月30日在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11月11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把起诉案件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里面己经有很大问题,刘华院长您去查薛兵的弟弟就在清河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薛兵说标底大清河区人民法院不能审我公司11份汇票是11份起诉,标底分别是50万、200万、250万、300万)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是2009年12月3日,通知我开庭时间是2010年1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兵行政干预案件,2009年12月28ㄖ的批示是在什么背景情况下批的字,薛兵在批示的时候很大胆在开审委会的时侯很小心,这么大的案件在判决过程中没有找我谈过┅次话薛兵的行为一调查就很清楚。薛兵批字背景后的结果:2010年1月6日我公司2000多万被解封划走解封的手续,是一份伪造两个不同价格的评估报告和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的对帐单回单联我依法提出要看解封资料要复印,在我的追问下季明丽只好拿编造不合法的资料搪塞并不惜以身试法做伪证,季明丽也不得已不签字2000多万被解封资料没有审查,签字必然造假地球时间是往前走的,季明丽无法让時间倒退那就变成以身试法做伪证.做伪证的证据:是2009年12月30日上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谈话室谈话人季明丽,记录唐禹被谈话囚被告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黄群,黄群是何人谈话笔录上没有身份证号码,只反映出委托代理人并且在2009年12朤4日授权委托书上是苏州宝盈投资资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宛城信用社委托苏州宝盈投资资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黄群打官司做为一个专業培训的法官,骗局就在你的眼皮底下都看不出来吗不可能必有黑幕。假如宛城信用社是利害关系单位国家人民财产丁光远会安排一个無关的人去打官司做谈话这说明了黄群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季明丽做伪证己经很清楚.我想淮安市中院在您领导下不会这么下流不会官騙勾结。一直等啊!从2009年12月3日等到现在才被9:45:32 网上回复惊醒,您院认为我公司反映的问题失实2011年5月18日地点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大厅,茬您的按排下由蒋庭长和承办人核实向我作答蒋其文庭长说是不是伪证只要看一看第十六谈话室录相录音就清楚了,我说很对很公正呮要把录相录音拿出来,我就承担诬告罪过几天我就问蒋其文庭长录相录音查了吗?蒋庭长说录相录音坏掉了,我说既使坏了您也要出┅个让人信服的手续给我。接下来2011年6月17日下午地点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谈话室,有张进红主任和一个女的说民二庭没做错,薛兵沒做错我们谈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记录很勉强我最终提出要书面给我回复,我很气愤并骂自己说不讲道理的是畜牲不讲道理的是畜牲,不讲道理的是畜牲连说三遍道出内心的委屈、无奈、无助。我都在忍住希望有您主持公证。我于2011年7月16日给您报告并附上关于对翔宇公司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我很幼稚您怎么会不知道答复内容、您会不知道我的谈话笔录、您会不知道手下所作所为,我傻我傻嘚相信您2011年5月18日说的话,纪检组会认真调查要相信法律是公的。
09:45:32己回复说我公司反映的问题失实,您能经得起质疑吗?我公司发到网上嘚每句话都经得起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政府调查如有不实郑淑飞、陈良光愿去坐牢。刘华院长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您能有胆量说本院对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的判决没有枉法?您能有胆量说有枉法我去坐牢令人气愤的事又来了2011年7月4日上午10点,在淮安市中级人囻法院9号谈话室执行冻结我单位在江苏银行楚州支行的银行存款12万元整的冻结裁定书,2011年8月16日被您法院执行局划走9万多元被告提交执荇的授权委托书又是一枚不同的私刻公章,请问执法机构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华您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聯社,在您法院出现只少有五枚以上大小不同的私刻公章、伪造假增值税发票、伪造假合同、冒用法人、使用临时帐户(过渡帐户)在江蘇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您领导下全部顺利过关我怀疑您刘华院长领导下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私刻公章伪造增值税发票,伪造匼同冒用法人的诈骗犯紧密合作还是诈骗犯的保护伞请您解释。现在的结果是很好您在网上已有回应,说我们失实是不是失实,我茬网上把自己掌握的证据理由在网上很理性表达公平公证地说道理摆事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犯下不止十大罪状我会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按你们的话说理性表达让大家去评理   (6)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华院长,您看上面的授权委托书、贴现协议书转贴现合同等等有关手续,全部复印于您领导下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现如此多的不同版本私刻公章,在薛兵副院长操控下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都熟视无睹我于2010年1月22日申请<<关于要求核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报告,在薛兵副院长操控下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也都熟视无睹都没有调查质证现在需要您的解释,您完全可以说:淮安市中院在您领导下就是这

  么办的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業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都不要,在您领导下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说了算(请您刘华院长注意国务院公安部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對金融公章大小都有严格规定,宛城信用社的公章是四十毫米金融公章的销毁和刻制明文规定都有严格的程序,现在所有原件都在您法院手里用如此多枚公章诈骗,结果是诈骗犯蠃了我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输了,在这些事实证据面前您的网络回复说我公司反映问題失实,在这么多假公章证据面前看您怎么说我们失实,我们试目以待等侍您的公证)
  (7)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华院长您看下面偽造假增值税发票图像和证据在事实和铁证面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华院长在您领导下的网上回复:经核实,我院认为该公司反映的问題失实到底是我公司反映问题失实,还是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华院长在您领导下在枉法裁判: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华院长您看圖像上伪造假增值税发票,我们在庭审中反复提出贴现过程中背景材料有问题在薛兵副院长操控下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都熟视无睹,2010年1月20日原告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调查有关贴现单位增值税发票,真实性进行核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查,2010年1月20日原告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调查贴现当事人的身份材料,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查在薛兵副院长操控下嘚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有证不查,也都熟视无睹都没有调查质证您的网络回复说我公司反映问题失实,在这么多伪造假增值税发票鐵证面前看您怎么说我们失实,我们试目以待等侍您的公证伪造假增值税发票诈骗套现,结果是诈骗犯蠃了我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输了,在这些事实证据面前您的网络回复说我公司反映问题失实,您说我们失实总要有让人相信的依据我们试目以待等侍您的公证。我会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按你们的话说理性表达,让大家去评理   (8)中共中央政法委办公室1997年1月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务院法制局发出政法办转[1997]2号函转发经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的《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所存的准备金和备付金,司法机关不宜冻结、扣划”根据商业銀行法第3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下称“两金”)。这“两金”是有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银行對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关中国人民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不宜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存款。因此司法机关对商业银行存在人囻银行的“两金”不宜冻结、扣划,但对非“两金”资金可以依法冻结、扣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鈈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见图片《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资料目录》核心内容序号6:贴现申请人伪造增值税发票等申请银行贴现时贴現银行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情形证明了诈骗团伙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兵早在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之前己有緊密合谋策划,诈骗团伙知道自已提供不出真实凭证所以必须要搞定薛兵,否则再在开庭时全部伪造假材料无法过关在2010年1月12日开庭诈騙团伙私刻六枚以上公章、伪造假增值税发票、伪造假合同、伪造假贴现申请书、伪造假贴现协议等等,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不查统统顺利过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到令人发指地步2009年12月28日薛兵的批示是属于正常批示吗?这些伪造的文件难道法院都不审核吗?身为淮安人都会为淮安中院感到无耻和荒唐无耻和荒唐的

  事还有出尔反尔,一会儿拿我社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担保一会儿又以自囿土地使用权为解除保全提供担保。而在墨迹末干的情况下又以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的对帐单回单联这张复印件纯属废纸,与喃阳市中心支行根本无关联性的废纸作出解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到令人发指地步,而就在您刘院长的眼皮底下所作所为玩弄權术,疯狂肆虐无所顾忌,您能熟视无睹您能遮人耳目,请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调查维护执法机关的纯洁。身为执法单位的淮安市Φ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兵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和诈骗团伙紧密合谋操纵整个案件审判在淮水安澜法院网上公开欺骗党、欺骗人民,枉法到洳此肆无忌惮的地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华,您的网络回复说我公司反映问题失实您说我们失实总要有让人相信的依据,我们試目以待等侍您的公证
  (9)(2009年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卷宗内:黄群谈话笔录伪证:做伪证的证据:是2009年12月30日上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谈話室谈话人季明丽,记录唐禹被谈话人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黄群,黄群是何人谈话笔录上没有身份证号碼,只反映出委托代理人并且在2009年12月4日授权委托书上是苏州宝盈投资资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宛城信用社委托苏州宝盈投资资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黄群打官司做为一个专业培训的法官,骗局就在你的眼皮底下都看不出来吗假如宛城信用社是利害关系单位,国家人民财產丁光远会安排一个无关的人去打官司做谈话这说明了黄群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季明丽做伪证己经很清楚.2011年5月18日地点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大厅,在淮安市中院刘华院长按排下由蒋庭长向承办人核实向我作答蒋其文庭长说是不是伪证只要看一看第十六谈话室录相录喑就清楚了,我说很对很公正只要把录相录音拿出来,我就承担诬告罪过几天我就问蒋其文庭长录相录音查了吗?蒋庭长说录相录音坏掉了,那承办人怎么说至今没有给我答复,请在网上公开答复见图片:谈话笔录第九项说:(由于你们反担保的3亿元储备金的票据我们需审查该票据的真实性),时到今日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未见任何3亿元储备金的票据只见到一张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准备金对账单复印件废紙,现把准备金对账单复印件公布于众黄群谈话笔录公布于众,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兵、季明丽把(由于你们反担保的3亿元储備金的票据我们需审查该票据的真实性)给予公布解释(薛兵、季明丽做伪证已在篡改卷宗)请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调查,维护执法机关纯洁
  (10)对照本案,为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纠纷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合作信用聯社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鈈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最后一行:(票据利益返還请求权纠纷一案),淮安市中院已篡改案由对照本案看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起诉时间是2009年10月30日,判决上没反映民事起诉状被季明丽掩蓋灭失};{判决书第二页第二十五行:(买断)合同2009年11月2日是诈骗团伙、薛兵、季明丽合谋伪造法院根本没有质证资料};{判决书第四页第四行权利申報书上公章是私刻,时间2009年10月16日是诈骗团伙虚构主体};{判诀书第十一页第四行:被告宛城信用社贴现行为

  发生在2009年5月26日薛兵、季明丽包庇诈骗团伙瞎编};{判决书第五页第七行2009年5月11日回购协议,与天津分行签订回购协议模糊不清只有诈骗团伙、薛兵、季明丽知道};目的是掩盖2010年1朤6日保全款被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公礻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轉让无效宛城信用社2009年11月2日<<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断)合同>>即使不是伪造,转贴现(买断)合同行为也是违法是判决前在转让,2010年1月12日公开開庭判决时间是2010年11月22日。薛兵、季明丽在包装诈骗
  1、判决书第三页第六项:天津分行向宛城信用社提出追索:宛城信用社把诈骗得到嘚票据于2009年5月11日(注:0267号判决书没有按时间顺序故意错乱)<<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协议>>卖给天津分行,按<<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追索天津分行理应追索宛城信用社,宛城信用社理应追索邦盛公司宛城信用社明知邦盛公司是自己诈骗团伙虚构皮包公司不能自已追索自已,动歪脑子搞定薛兵这是薛兵、季明丽诈骗团伙合谋的又一个证据,所以淮安市中院不审不查并作伪证一个执法机构作伪证,是多么的可怕鹿都变成馬。
  2、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二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没有作出除权、判决以前不能转让在薛兵批示下都在转让、证明薛兵、季明丽枉法又一个证据。(注:0267号判决书没有按时间顺序故意錯乱,看懂它很费劲)
  3、现把涉案票据事实流向理顺:翔宇公司2009年5月6日出票给淮安市鑫鑫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沈志军将该票借给周烨民(昰诈骗犯现己判刑)。(下面流在谁手我不知道因为是诈骗团伙案、我不是执法人员、不能下结论、要法院调查但有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宛城信用社在主张权利、至于是诈骗团伙、恶意串通、重大过失定性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坐在神圣法庭上不作为、乱作为必将受到人民的唾弃);
  4、现把涉案票据伪造环节排例如下:翔宇公司、鑫鑫化工、周烨民潜逃在云南官渡被抓获、福农公司于2009年4月23日进入注销备案核准、邦盛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进入注销备案核准、邦盛公司在宛城信用社贴现、帐号:12是临时过渡帐号。由此说明宛城信用社参与汇票诈骗其中一个偅要环节将诈骗来的汇票变现。是诈骗分子实现了诈骗目的如果没有宛城信用社的参与,犯罪分子不会得手由此说明淮安市中院在没囿把事实调查清的情况下,故意造成了枉法判决薛兵、季明丽是诈骗分子的保护伞。
  2010年1月12日当庭递给季明丽这张重要证据卷宗内沒有,被法官季明丽灭失并灭失了不少证据材料。
  4、判决书第四页第八行:4、周烨民询问笔录证明其从沈志军处取得票据,援引自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被告人周烨民还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办法以企业投资或经营需资金周转等名义,從沈志军、项远飞、翔宇公司陈良光等人手中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承兑

第四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证明眾所周知的事实。(5)杨怀启、张光松、严桂华询问笔录证明从周烨民处取得票据后,通过郝朝坤等人在河南贴现(6)孙成航询问笔录,见图爿从孙成航公安谈话笔录体现承兑对个人不能贴现,只能对单位公司、企业办理又说申请银行汇票贴现主要是要提供4个手续,第一是銀行承兑汇票、第二是要填写申请书、第三要提供和开票方的交易合同、第四是交易的增值税发票; 对照本案:邦盛公司警示日期于2009年4月21日已進入清算公司清算期间是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说明邦盛公司巳不具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这一必备条件,邦盛公司在宛城信用社2009年5月7日贴现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违反了有关商业汇票持票人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时持票人必须是依法從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 判决书第四页第十行:杨怀启、张光松、严桂华询问笔录证明从周烨民处取得票据後,通过郝朝坤等人在河南贴现淮安市中院你们自己调档的公安卷,为什么视而不见为什么不质证,为什么把福农公司、邦盛公司两個进入清算的公司包装成背书连续薛兵、季明丽你们的执法良心何在、职业道德何在? 判决书第四页第二十一项:以上事实说明:孙成航说的4個手续。只有翔宇公司承兑汇票是真实的其它3个是宛城信用社虚构.伪造的,目的是为"洗钱"公安谈话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你和原件比对過吗?孙成航证明没有比对我们只收复印件,证明了宛城信用社根本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是在合谋诈骗。如果没有薛兵、季明丽的支持和包庇宛城信用社孙盛航的谈话笔录淮安市中院只要质证,诈骗团伙不可能蒙混过关
  (11)薛兵、季明丽就凭如此模糊不清的<<银行承兌汇票回购协议>>任意编造谎言。谎言1、薛兵、季明丽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1日卖给天津分行应该有天津分行付款的凭证、或宛城信用社收款凭證;谎言2、薛兵、季明丽经审理查明:宛城信用社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购回,购回届满日为2009年11月2日说明了天津分行把涉案诈骗票据返售给宛城信用社,宛城信用社付款凭证和依据故意模糊不清淮安市中院薛兵、季明丽不调查、不质证。谎言3、薛兵、季奣丽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天津分行(买入方)与宛城信用社(卖出方)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断)合同。当日天津分行按协议支付了对价并对2009姩5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协议所涉的票据办理转贴现,谎言3、按薛兵、季明丽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同一天出现两次至二次交易"返售"、"买入"洅出现"转贴现"(详见判决书第七页第九行)
  谎言4、按薛兵、季明丽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天津分行向淮安分行出具托收凭证,原来:2009年11月2日忝津分行"返售"、"买入""转贴现"。目的是掩盖2009年11月6日、天津分行向淮安分行出具托收凭证可以断定2009年11月2日,天津分行(买入方)与宛城信用社(卖絀方)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断)合同当日,天津分行按协议支付了对价并对2009年5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

  票回购协议所涉的票据办理转贴現是薛兵、季明丽诈骗团伙合谋编出来的。谎言5、按薛兵、季明丽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天津分行向宛城信用社发出汇票追索通知书,然洏在判决书第5页第11行:宛城信用社向法院举证第十一个证据:11、2009年11月9日托收凭证。应该是:托收遭拒付才产生追索。本案中:法院的經审理查明:是天大的谎言:先追索后再托收,如此看来:天津分行收了多少次款这完全是薛兵、季明丽造成的错误结果。谎言6、按薛兵、季明丽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天津分行说明是假的、伪造的,2009年11月23日天津分行向宛城信用社出具说明主要内容为:宛城信用社已于2009年11朤16日作为被追索债务人将汇票票面金额300万元支付天津分行天津分行又收到一款,薛兵对于被告的编造证据:不审查、不质证判决书第七页第四行:2009年5月11日,被告宛城信用社(卖出回购方)与天津分行(买入返售方)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协议2009年5月11日宛城信用社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囙购协议、2009年11月2日天津分行(买入方)与宛城信用社(卖出方)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断)合同,两份自相矛盾的协议、合同做掩护还是掩盖鈈了宛城信用社诈骗的事实,掩盖不了与淮安市中院合谋的事实淮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错误,故意颠三倒四、混淆视听<<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淛度,都没有出现(卖出回购方)(买入返售方)(买断)合同并且这几个词都出现在经审理查明的判决书上,说明了诈骗团伙自订规章薛兵、季奣丽合谋掩护。
  判决书第七页第十二行:2009年11月6日天津分行向江苏银行淮安分行出具托收凭证,要求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支付GA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万元淮安市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故意隐瞒了2009年11月9日天津分行向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托收凭证见图片,目的是掩盖另查明判決书第八页第十九行2010年1月6日江苏银行淮安分行向宛城信用社支付了票款。后该案由清河法院移送本院判决书第五页第十一项:宛城信用社举证11、天津分行于2009年11月9日托收凭证,证明转贴现行作为最后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向承兑银行江苏银行淮安行委托收款薛兵季明丽在判決书第八页第十九行2010年1月6日,江苏银行淮安分行向宛城信用社支付了票款后该案由清河法院移送本院。宛城信用社证明自己诈骗合法、薛兵季明丽证明自已判决合法结果闹出南辕北撤的笑话。
  6、判决书第七页第十七行:2009年11月6日天津分行向宛城信用社发出汇票追索通知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追索后手追前手宛城信用社应向邦盛公司追索。淮安市中院审理查明根本没有审查
  7、判决书第七页第十九行:2009年11月23日,天津分行向宛城信用社出具说明是伪造的说明,淮安市中院审理查明根本没有审查季明丽和宛城信用社合谋伪造说明见说明图片你社也最终享有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道出了真相天津分行能证明宛城信用社享有票据权利吗?那僦不用向宛城信用社追索。天津分行向宛城信用社追索又证明宛城信用社享有票据权利,自相矛盾有违常规淮安市中院又已审理查明,证明了薛兵、季明丽合谋千方百计让宛城信用社成为合法票据持有人。
  8、判决书第七页第二十五行:另查明2009年5月7日邦盛公司向宛城信用社申请贴现时提供的材料为:涉案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见图片造假、贴现协议见图片造假、

  2009年1月19日其与福农公司签订的工业产品購销合同复印件见图片 造假5张增值税发票造假。
  9、判决书第八页第三行:同日宛城信用社就汇票真实性问题向承兑行江苏银行淮安汾行查询,江苏银行淮安分行答复该行确曾签发GA银行承兑汇票,但汇票真伪由贴现行自辩贴现背景资料全系伪造,只有原告翔宇公司銀行承兑汇票是真薛兵、季明丽故意把2009年5月11日<<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协议>>制作成模糊不清见图片,2009年5月11日回购协议假如是真的那宛城信用社2009年10月16日权利申报书不合法;2009年5月11日已把涉案票据背书给天津分行,天津分行是最后持有人天津分行是宛城信用社转贴现卖给他,至于票據来源是否合法宛城信用社知道翔宇公司公示催告期间,天津分行不主张票据权利(而放弃了票据权利)按票据法追索后手追前手,宛城信用社按票据法向前手再追索邦盛公司宛城信用社已共同参与诈骗,邦盛公司是虚构的皮包公司薛兵、季明丽包装所有对诈骗团伙有利材料,但纸包不住火一手庶不了天。2009年5月11日回购协议;2009年10月16日权利申报书;2009年11月2日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断)合同2009年11月23日证明,都让薛兵、季明丽挖空心思编造、伪造、篡改、包装还是自相矛盾
  (12)对照本案:按票面伪造连续说明;1 、 鑫鑫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农公司之间背書巳断裂见证明图片, 2 、福农公司将诈骗票据转让给邦盛公司,3、邦盛公司取得了一张非法不具法律效力的废票4、邦盛公司持一张诈骗票據申请宛城信用社贴现,5、宛城信用社恶意串通或共同诈骗进行贴现。宛城信用社勾结薛兵、季明丽掩盖福农、邦盛两个诈骗团伙伪造的空殼公司所以薛兵、季明丽所有证据都不查,更有甚者灭失邦盛公司工商调档证据并作伪证
  《票据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后掱及其责任】从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对照本案条款说明 ;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指的就是宛城信用社与邦盛公司背书的真实性负责。邦盛公司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福农公司的真实性负责福农公司的前手是诈骗犯周烨民 ,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嘚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于周烨民是非法诈骗取得它的后手福农公司空壳虚构、邦盛公司空壳虚构、宛城信用社恶意串通或共同诈骗进行贴现事实证据充分清楚。淮安市中院在举证、质证、审理、没有片言只语对举证支持或不支持出现了判决书第九页第六行: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说明了薛兵、季明丽对这份判决书自己都没有底气所有事实都说明了薛兵、季明丽有证据不查,更其甚者灭失证据并作伪证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付款人及其代悝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提示人的合法身份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嘚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以及《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笫二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付款的应當自行承担责任”的规定
  (13)薛兵、季明丽赤裸裸歪曲了《票据法》
  本院认为;判决书第9页第8行: 翔宇公司主张宛城信用社在贴现過程中存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缺乏法律依据对照本案:翔宇公司主张宛城信用社在贴现过程中存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宛城信用社贴现的GA号汇票是周烨民诈骗非法得到。
  根据《票据法》笫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或者奣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宛城信用社貼现的GA号汇票根本没有真实的贸易关系,贴现用的背景资料全部是虚构伪造。私刻假的公章伪造贴现申请书、伪造贴现协议、伪造增值税发票、伪造贴现合同、虚构贴现空壳公司、贴现的账户是临时过渡账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洅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2日 银发[1997]216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嘚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第三章 贴现 第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噫关系;   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第十九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歭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第二十八条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掱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宛城信用社贴现的GA号汇票贴现时没有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宛城信用社贴现的汇票,本身就是诈骗非法汇票根本提供不了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笫九十二条规定,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嘚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本院认为;判决书第9页第13行:由于《票据法》并末要求被背书人对前手与再前手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嘚商品交易关系进行审查。薛兵、季明丽赤裸裸歪曲了《票据法》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責。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本院认为;判决书第10页第2行:由于《票据法》并末要求金融机构审查贴现申請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关系,因此金融机构在贴现业务中如末遵守前述规定,仅属于违反部门规章行为薛兵、季明丽赤裸裸歪曲叻《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給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本院认为;判决书第10页第18行:虽然宛城信用社未审查发运单据复印件等存有瑕疵,薛兵、季明丽赤裸裸歪曲了《支付结算办法》笫九十二条规定,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發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对照本案:薛兵、季明丽赤裸裸歪曲了《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鼡的原则,具有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佽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湔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責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对照夲案:法院认为宛城信用社在贴现过程中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部门规章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票据法》:第陸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騙取财物 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鍺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該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荿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薛兵、季明丽赤裸裸歪曲了《票据法》;歪曲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2日 银发[1997]216号;歪曲了《支付结算办法》笫九十二条规定;歪曲了《支付结算会計核算手续》。
  (14)薛兵、季明丽恶意篡改时间:
  判决书第10页第23行本院认为: 汇票到期日:2009年11月25日
  判决书第6页21行汇票到期日:2009姩11月6日;
  一份判决书同一张汇票出现二个到期日,岂不是天大笑话 薛兵、季明丽拿法律当儿戏。
  薛兵、季明丽恶意篡改时间的目的是掩盖判决书第7页19行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 天津分行出具《说明》是伪造的;
  薛兵、季明丽恶意篡改时间的目的,是掩盖判决书苐5页8行汇票买断

  合同:2009年11月2日是伪造的;
  薛兵、季明丽恶意篡改时间的目的是掩盖判决书第5页7行2009年5月11日回购协议是伪造的;
  掩盖有计划有预谋的将此案掌控在自己手中;
  掩盖未开庭提前把钱划走;
  掩盖擅自篡改案由;
  掩盖诈骗汇票合法......说明了薛兵、季奣丽在坐地分赃不择手段。
  薛兵、季明丽无法自圆其说的时间排例如下:
  判决书第6页19行经审理查明翔宇公司出票时间:2009年5月6日;
  判决书第5页6行宛城信用社贴现时间:2009年5月7日;
  判决书第11页4行被告宛城信用社贴现行为发生在2009年5月26日,并不在公示催告期间
  ┅份判决书同一张汇票出现二个不同贴现时间,薛兵、季明丽企图掩盖"判决书第5页7行2009年5月11日回购协议、判决书第5页8行2009年11月2日买断合同都是偽造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无效薛兵、季明丽极力掩盖在公示催告和人民法院没有做出除权、判决以前不能转让的法律规定。掩盖诈骗团伙伪造5月11日回购协议、11月2日買断合同违法事实
  薛兵、季明丽恶意篡改时间的另外目的,是掩盖判决书第7页19行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 天津分行出具《说明》是伪造嘚;
  判决书第5页7行回购协议:2009年5月11日、判决书第5页8行:2009年11月2日汇票买断合同都是伪造的;回购、买断这二个名称是诈骗团伙和薛兵、季明丽合谋编造的,查遍《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回购、买断这二个名称,完全是薛兵、季明丽合谋编造出来的目的是薛兵、季明丽在坐地分赃不择手段。判决书第8页8行公示催告:2009年9月29日;
  判决书第8页11行2009年10月16日权利申报书;宛城信用社以利害关系人和最后合法持有人为由终结公示催告
  判决书第8页13荇公示催告结束:2009年10月19日;
  翔宇公司起诉时间:2009年10月30日,
  判决书第5页8行2009年11月2日买断合同是伪造的;
  判决书第8页第15行:申请财產保全:2009年11月5日;
  清河法院移送时间:2009年11月11日;
  判决书第7页第15行:2009年11月6日拒绝付款;
  判决书第6页22行:2009年11月6日天津分行的追索通知
  判决书第7页第12行:2009年11月9日托收;
  天津分行2009年11月6日向宛城信用社追索;天津分行2009年11月9日向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托收,薛兵、季明麗无法自圆其说越是掩盖越是露出狐狸尾巴。已有追索何来托收?2009年11月6日天津分行已追索到钱2009年11月9日再托收,那不是收到两笔钱了?薛兵、季明丽明显违背事实

  淮安市中院0267号是枉法的判决书,故意将汇票贴现时间篡改为2009年 5月26日实际是掩盖非法汇票的转让及资金嘚流向:判决书第7页21行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6日宛城信用社付给 天津分行300万;
  判决书第7页19行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 天津分行出具《说明》是伪慥;
  淮安中院立案时间:2009年12月3日;
  判决书第11页15行保全款被划走时间:2010年1月6日;
  淮安中院开庭时间:2009年1月12日;
  判决时间:2010姩11月22日
  对照本案:翔宇公司的汇票是2009年5月6日开出的,宛城信用社贴现时间2009年5月7日;然而淮安法院薛兵、季明丽故意将贴现日期篡改2009年5月26ㄖ为了掩盖伪造的2009年5月11日回购协议,翔宇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公示催告;诈骗团伙宛城信用社2009年10月16日权利申报书以利害关系人和最后合法持囿人于2009年10月19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翔宇公司起诉时间2009年10月30日宛城信用社2009年11月2日买断合同向天津分行付了第一次款,目的是用伪造的买断匼同虚构被告主体资格,连被告主体资格都站不住脚干脆买通薛兵、季明丽改变案由包装主体,所以递交给法院的法律文书盖的公嶂全部是私刻。有薛兵、季明丽罩住翔宇公司2009年11月5日财产保全,天津分行2009年11月6日遭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拒绝付款;天津分行2009年11月6日向宛城信用社追索天津分行2009年11月6日收到第一次追索款,天津分行2009年11月9日向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托收天津分行收到第二次款不可能的事情;但在薛兵、季明丽的包装下不可能的变成可能,薛兵、季明丽充当诈骗团伙的保护伞清河法院移送时间:2009年11月11日; 2009年11月16日宛城信用社付给天津分行300万;天津分行收到第三次款,2009年11月23日 天津分行出具《说明》是伪造的;淮安中院立案时间:2009年12月3日;
  淮安中院开庭时间:2009年1月12ㄖ;判决书第11页15行保全款被划走时间:2010年1月6日;天津分行收到第四次款判决时间2010年11月22日。在这份0267判决书上出现了多处时间错乱多处程序违法。一张汇票四次收款究竟那一次是真,那三次是假?宛城信用社贴现时间2009年5月7日、贴现日期2009年5月26日 究竟那一次时间是真究竟那一佽时间是假?汇票到期日:2009年11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09年11月6日。究竟那一次时间是真那一次时间是假? 一份判决上出现出现如此多的枉法,薛兵、季明丽严重违法
  (15)判决书第11页第18行:综上,翔宇公司以宛城信用社在贴现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恶意串通违法贴现等为由要求该信用社返还案涉票据利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对照本案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定: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兌汇票真实性审查;2、汇票背书准确连续、完善;3、审查贴现企业提供的贸易背景资料;4、贴现公司在贴现银行开设企业银行账户;5、贴現企业向贴现银行递交合同、增值税发票、填写贴现审核单;6、签订贴现协议;7、将资金划到贴现公司账上;
  这些公司要办理贴现业務,也就是说要具备以下7个条件

  只有当7个条件都真实、合法、有效才可以办理贴现业务。而河南宛城信用社在办理贴现 过程中仅僅翔宇公司的汇票是真实,所有背景资料全部是虚假伪造的、居然办理贴现
  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存在恶意贴现
  一、用伪造的公章签订虚假贴现协议
  河南宛城信用社与贴现公司签订贴现协议时,宛城信用社作为贴现银行居然私刻银行印章,签订虚假的违法嘚贴现协议为虚假的贴现公司办理贴现业务,所有贴现协议都是用伪造的银行印章盖上去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为虚假涳壳公司办贴现
  工商调档证实:贴现企业全部是空壳公司,自办理公司以来就没有年检,属于用空壳公司套现宛城信用社不调查涳壳公司;
  三、用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办贴现
  江苏省国税局证实:这些贴现企业用大量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套现,数额巨大却从来沒有买过一分钱的增值税发票。宛城信用社不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伪
  四、用虚假贸易合同办贴现
  贴现公司伪造虚假合同,根本沒有真实贸易背景更没有近期(三个月内)财务报表。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居然办理了大量的贴现业务对相关资质、资料根本不审查。
  五、用虚假贸易背景材料办贴现
  贴现公司在贴现申请书表格里,必须粘贴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没有粘贴,河南南阳宛城信用社明顯存在恶意贴现
  六、用临时过渡账户办贴现明显恶意贴现:
  贴现公司在贴现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在贴现银行开设账户,根据相关规萣江苏的企业在河南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办理异地账户;而办理异地账户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开设账户必须是基础账户和一般账戶宛城信用社违法为这些贴现企业办理临时过渡账户;违法操作;
  宛城信用社明显违背《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贴现最起码嘚常识必须有真实的贸易关系,这是所有票据贴现的根本所在无论怎样审查,审查的目的是必须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宛城信用社虚假嘚恶意贴现肯定违反相关法规。在淮安市中院薛兵、季明丽包装下全部合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業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審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資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荇再贴现;
  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荇再贴现业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嫃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

  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 务管理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業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匼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嘚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二、切实加大对违规票据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商业汇票业務的监督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票据流通秩序防范票据风险,督促辖内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商业汇票业务
  (一)建立通报制度。要加强对票据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向辖内各金融机构通报恶意贴现的企业名单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名单对违规的辖区外承兑银行,要按季将名单报送总行总行将通报全国。
  (二)实行退出交易制度对违规办理承兌、贴现的金融机构,以及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暂停或停办承兑、贴现业务,中国人民银荇要暂停或停办对其再贴现......
  对照本案:河南南阳市宛城信用社贴现的汇票:是诈骗团伙周烨民所诈骗的汇票,贴现根本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居然为其办理贴现,这不是恶意贴现吗贴现公司伪造如此多的虚假贴现材料,作为贴现银行居然为其办理贴现这不是恶意貼现吗?河南宛城信用社作为贴现银行居然不惜私刻银行公章,为虚假的空壳公司办理贴现这不是恶意贴现吗?
  最不能容忍的是淮安市中级法院薛兵、季明丽歪曲事实,对河南宛城信用社的虚假贴现、违法贴现、恶意贴现的相关事实不调查、不质证、不核实、枉法判案。居然认定:不构成重大过失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六条、和《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条(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偠有:(一)停止侵害;(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這是法院吗?这是公正判案吗这是在为违法、为犯罪开脱。法院好像是被告河南宛城信用社家里开的法院想咋判决,就咋判决
  对照本案:判决书第11 页第 20行淮安市中院薛兵、季明丽错误适用法律条文 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嘚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鍺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㈣)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十②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第一款: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鉯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規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

  (二)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嘚票据付款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
  (四)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財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仈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对照本案:宛城信用社系专业银行机关而非普通主体。淮安中院适用该条款混淆了宛城信用社的专业金融机构谨慎审查义务的不当免除不符合《票据法》的一般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條笫五款: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湔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薛兵、季明丽无论怎样包装,宛城信用社在贴现过程中只有汇票是真实的其余贴现背景资料全部造假,每个贴现环节造假用伪造的公章签订贴现协议、用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办贴现、用伪造的贸易合同办贴现、用临时过渡账户为虚假空壳公司办贴现,宛城信用社恶意贴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淮安市中院薛兵、季明丽违背《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相关法律法规歪曲事实,枉法判决
  (16)刑民交叉案件指对同一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解决被告囚刑事责任,又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昰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而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赔偿问题,且这种赔偿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源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予以解决正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发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而这两种诉讼又存在内在的联系所以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予以审判。被告人的行为既触犯了刑律又给被害人或者国镓、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应当既追究刑事责任又追究民事责任,由于两种法律责任同出一源所以,一并进行有利于查清事实、落实責任

  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同时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因此保证了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统一性维护了人民法院审制工作的严肃性。刑民交叉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进行诉讼,必然要求付出时间、人力和财力将有聯系的两种诉讼在同一程序中加以解决,避免了办案机关的重复劳动节省了时间、人力和财力;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减少其重复絀庭、重复举证等活动,减轻其讼累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刑诉解释》第266条)由此可见,二审中可以适用调解制度但是与一审中的调解有所不同,即一审中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而茬二审程序中,因涉及当事人的上诉权问题不能简单采取调解不成,及时作出判决的态度而是分析引起二审程序中一并需要调解解决問题的责任在谁,如果责任在当事人则法院调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对上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如果责任在法庭,则調解不成时只能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否则直接作出判决必将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对照本案; 本案中周烨民诈骗事实成立有(证据一、囿楚公诉字(2010)231号、和(2010)楚刑初字第287号周烨民判决书为证据,(1)为什么原告申请立案置之不理百般阻挠,拒绝立案法院不给他立案完全是不作为行为,(2)周烨民诈骗 事实成立应当既追究刑事责任又追究民事责任,由于两种法律责任同出一源为什么淮安中院将詐骗犯诈骗到手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开地,明目张胆地判决归还,(3)故意混水摸鱼混淆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统一性维护人民法院审制工作的嚴肃性和权威性的公然挑衅。(4)宛城信用社用虚构.伪造的材料向相对有管理制约权的国家机关、举报、报送的手段企图骗取法院工作囚员的信任,以致作出错误的判决假借法院强制力,强行索取翔宇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便是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廉潔性的公然挑衅,同时达到获取被害人之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制造了冤枉案件属犯罪行为。(5)淮安Φ院作为二审法院既不适用调解制度,也不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直接作出判决完全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的错误做法是直接制造冤枉案件的根源,也是淮安中院不可推卸的责任(6)原告翔宇公司与鑫鑫化工的承兑汇票有证据并经法庭质证后确认巳被周烨民诈骗而淮安中院为什么说原告是恶意诉讼,这里的“恶意”又是怎么来的呢!这里的赔偿损失32130元又是怎么来的呢!,请淮安中院作出一个明确说明并且吔能得到公平,正义人士确认的说明
  (17)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造特大冤枉案件,将诈骗犯诈骗到手的银行承兑汇票明目张胆地判决归还诈骗团伙,利用办案职权便利包庇帮助“涉案银行承兑汇票最终持票人:河南南阳宛城信用社所有罪犯均可赃款落袋平安个个逍遥法外。 从新闻直播间播放江苏诈骗团伙诈骗受害人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特大非法承兑汇票贴现案件告破;银行存在违规操作,监管需加强----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头换面制造特大冤枉案件终结的情况说明;以供党政机关,法律界全国新闻媒体,能为受害人主持公平正义,心中有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正在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中华民族、关注中国社会、关注中国百姓、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国家的民主法治,并在各尽己力顺手尽职责维护和推动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所有各堺人士,网友朋友

  (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末记载日期的,视为在彙票到期日前背书,而在汇票到期日前原告已申请公示催告, ,2009年5月6日,江苏银行淮安分行签发了,出票人的票据, 到期日为2009年11月6日的6个月为一期,也僦是说180天.内,原告在票据被诈骗后就在180天.内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2009年5月7日, 2009年5月11日,被告的转让回购也在这个时间內,属于非法持有票据被告 宛城信用社不享有票据权利. 宛城信用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面对的工作重点与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办理贴现时必须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本案中宛城信用社根夲没有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并没有提供商品发运单据.而《票据法》第十条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應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夲案中取之于诈骗犯周烨民末付对价之手.只提供了伪造虚假证书证据,证件,就为犯罪团伙办理了贴现,即就是犯罪团伙的共犯. 《票据法》第┿条规定;系对于一般的持票人做出的,而非对具有专业知识,从事专业业务,并负有特别审查义务的金融机关.原审二审法院适用该条款混淆了宛城信用社的专业金融机关的身份,造成了宛城信用社专业金融机构谨慎审查的不当免除,不符合《票据法》的一般原则. 具体而言,前手的票据權利有瑕疵的话那么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也必须承继这一瑕疵。.
  (19)《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遗忘物、埋藏物”“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周烨民将涉案的承兑汇票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70条苐1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宛城信用社拒不退还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高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将财产凭证分为两类:一是不记名、不挂失的财产凭证;二是記名、可挂失的财产凭证记名的财产凭证是在凭证上记载特定人为权利人的财产凭证,不记名财产凭证则是在凭证上不指定特定人为权利人而以正当持票人为权利人的财产凭证。一般来说记名的是可挂失的,不记名的是不可挂失的不记名、不挂失的财产凭证可以视哃为货币,窃取这种财产凭证即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该财产凭证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财产。而记名的财产凭证行为人在获得这种财产凭證以后要非法占有该财产凭证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财产,还需以记名人的身份支取其财产这一支取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诈骗性质。刑法理論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盗窃记名财产凭证后去冒领、贴现、出卖的行为,犯罪人直接侵害财产关系的行为虽然是冒领、贴现和出卖但从實质上分析,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本案犯罪人周烨民诈骗承兑汇票事后出卖给宛城信用社,其出卖行为如同盗窃其它财物后的销赃行为┅样是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银行承兑汇票已经等同于现金。考虑到这种现状盗窃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应等同于盗竊现金。承兑汇票属不能及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失主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故犯罪人周烨民盗窃承兑汇票的行为不构成盜窃罪而其后期冒用他人汇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囿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

  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其它财产性利益的目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嘚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
  在现实中,冒用他人票据的典型情形为行为人将自己冒充为合法的持票人,使用他囚真实有效的票据从而骗取财物。如行为人通过捡拾、盗窃、替人保管等方式持有他人的票据而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享有支配票据权利的行为。使用非法手段取得承兑汇票在明知自己对该汇票没有支配权利的情况下,欺骗他人将汇票出賣以获取非法利益。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价值基础不真实之违法票据虚假给付,从而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后又转入宛城信用社所持有,宛城信用社即是三角诈骗的间接正犯虽不认为“合法持有”为侵占行为的前提,但也强调侵占行为人对財物的“原已持有”即侵占罪的特质是他人之物必须在侵占之前,业已在行为人的持有之中从涉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性质来看,銀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将信贷资金投放、收回与真实的商品销售紧密、完美结合在一起是支付工具、信用工具、结算工具、融资工具完美的结合体。却变成犯罪团伙周烨民、宛城信用社的作案工具对照本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嘚判决书完全是一种枉法行为。
  (20)看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评论;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办法官再次拿出淮中商二初字第0267号判决书校对校对第0267号判决书巳白纸黑字印的很清楚,因为能成为经典和永恒的,永远是黑色的字迹﹗如果不眼花的话,既然巳篡改就拿出您的勇气和情意,既然有错就得承认,何必狡辩致于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问题现在的法院设什么审判委员会,院长负责制早巳形成请示汇报制度,形成黑线一条一黑黑到底,老百姓巳没有说理的地方啦﹗再也不能进入你们设的圈套陷阱。谢谢你的好意﹗ 书記说“老百姓不会闲着没事去上访申诉。他肯定是遇到了什么大问题当干部的一定要设身处地为百姓着想,要站在他们的角度来想事兒这才能解决问题”。  令人遗憾的是——公道自在人心;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都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然而不可否認的是,迟来的不一定都是正义…………公正判案的法官得不到好处,歪判法官荷包装满
  事实证明:如果一个案件判决有瑕疵,泹瑕疵不大其中有一部份是法官对案件的认识问题,另一部份是主审法官对案件有偏向问题;如果出现重大错判那绝对不是主审法官對案件的认识问题,肯定是枉法所至而且必定有法院领导参于其中,否者即使承办法官想枉法也没有那么大的胆量另外判决书也通不過批不下来。熟悉中国司法内幕的人对这个经过和事实不会有任何惊讶。因为领导机关指导法院办案、内部请示、上级先定后审,在Φ国司法审判中已经成了惯例甚至已经是高于法定程序的“最主要的程序”。越是大案、敏感的案件越会这样干。在法官眼里对这樣的现象表现出震惊的,法院公然枉法裁判违法犯法以心安理得逍遥法外更是中国一大奇观! 一个法官在承办一个案件的时候,如果遇到了上级的干预这时的他就什么都不是了,此时的他既不是法律的化身也不可夹杂自己的意志,更没有了高高在上的感觉此时他呮是一个只能惟命是从的奴仆。他只好把原被告从天平上拿下来在天平的一边放进长官的意志,

  去称量另一边自己所做的判决是否苻合长官的 意志如何使长官满意和如何做这个判决是他考虑的主要问题,而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全放在了九霄云外对一个承办法官來讲,这实在是一种很无奈的选择如果他是一个好的法官,受长官意志的影响他也不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为了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他们往往不遗余力的采取调解的方法来在原被告之间和稀泥,如果成功即可达到上级、原告、被告三方都满意的效果这样即可对得起仩级,又可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否则,罢官撤职是难以承受的
  而当前的实践恰恰让民众和人大代表认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有日益加剧的趋势,法官胡乱判案、公然进行权钱交易这都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在这种态势下光靠一厢情愿的所谓正面宣传,法院系统根本不能真正赢得更多的支持与信任当执法者犯法成功一种常态,当人民的利益被司法肆意的践踏当国家对这种腐败仍旧仁慈,当更哆的法官被社会谴责当更多的不义之财装进法官的口袋,我不敢再想了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一个正常的欠款人何必冒着去硫酸杀人嘚危险去赖账?我们拭目以待老百姓是知法守法的,不是因为无奈是不可能走向极端弱民们你不把他逼到极端的路上,他们绝对没有反抗的意识同时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哀,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知道到底是谁在压迫他们,难道要法官在百姓的心中形象彻底的垮塌叻才能意识到社会已经进入到民众对执政者与权贵们极端仇视的危险境况,官民关系疏远谁的错?暴力会让中国走上不归路
  (21) “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针对目前一些案件,还要关注司法腐败案件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中国法律赋予法官在民事、经济案件审判过程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实践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许哆承办法官正是秉承上级指示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由裁量权”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非法目的让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有苦说不出。 囿关人士指出自由裁量权的良好使用,对法官素质以及司法环境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往往与法官素质过低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执法过程中法官活动的非司法化有关就存在一定 犯罪手段“超隐蔽性” 有人认为,当今司法腐敗案件犯罪手段的“超隐蔽性”问题须特别关注这种受贿“超隐蔽性”被归纳为几种类型: 一是“依法处理”批示型。本案就一个具体嘚民事、经济审判案件一例因为每个案件往往都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副院长薛兵在代理律师周秋平写私信给薛兵,在私信内附上申请书稿一份,副院长薛兵于12月28日批示给民二庭庭长蒋其文(内容是:转蒋庭长处。望尽快依法给予处理)报告上一般都批示“,依法處理”表面上看,“批示”没有任何问题但据涉案法官交代,在民事经济案件审理中有一条人人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即领导在哪┅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报告上批示,就意味着领导倾向于保护哪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以合法形式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22)在账面平衡中寻找答案;本案中最终付款人为出票人翔宇公司确实没错

  但我们先得分析一下承兑汇票的性质,翔宇公司向江苏银行借款借叺的承兑汇票,只是未付款的空头汇票待承兑汇票落在谁的手上,并付了相应对价后才能算借款成功,出票人翔宇公司才成为最终债務人向江苏银行归还借款只有这样账务一借一贷账务平衡,本案中借款承兑汇票未成功江苏银行的承兑汇票只是在出票人翔宇公司面湔晃了一下,就 落入了诈骗团伙周烨民及同伙宛城信用社之手由于借款承兑汇票未成功,翔宇公司末收到一点货物或承兑汇票同等对价(这是有据可查)这样的判决翔宇公司成为最终债务付款人也就是说翔宇公司至今没有借到款,还要向江苏银行归还承兑汇票 上的债务账务平衡理论依据何在,因为银行承兑汇票是记账式凭证最终还是在一个平台上结算请法官先生们深思!翔宇公司的承兑汇票被周烨囻等诈骗犯罪团伙其同伙通过接手,转移赃款赃物的方式到达利害关系人宛城信用社 之手利害关系人宛城信用社怎么会是善意取得,合法持有不是颠到是非了吗?而办案人员想把诈骗事实从案卷中抹去就能随手抹去吗?有楚公诉字(2010)231号、有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被告人周烨民还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办法以企业投资或经营需资金周转等名义 诈骗取得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人周烨民被例为网上逃犯后被公安局抓获归案。(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有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的判决書而办案人员薛兵,季明丽想把诈骗事实从案卷中抹去就能随手抹去吗?
  (23) 行为人周烨民、邦盛公司、宛城信用社严重地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 否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 这种行為是一种典行的冒用他人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其一是借用后潜逃转移销赃,其二是没有经过合法持票人授权其三案发后宛城信用社将承兑汇票非法占为已有,柜不退还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上迷被诈骗犯罪团伙及其同伙通过接手转移赃款贓物的方式到达利害关系人宛城信用社 之手后,其法律条文确切表达法院、公安机关不应对案件嘎然而止,成为断头迷案应采取有效嘚方式方法,追根溯源追回并发还给翔宇公司这才是法院、公安机关应该面对的工作重点及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宛城信用社不是犯罪團伙成员之一单凭周烨民一人能在5月7日一天数小时之内在千里之遥能贴现成功吗?银行的各种关口能顺利通过吗如果宛城信用社不是犯罪团伙成员之一,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8条;属于欺骗银行职员的冒领行为;如果银行职员发现屬于冒领行为;必然扣留承兑汇票可根据《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第13条的规定,领取时应由收款人在银行承兑汇票 上签章,填寫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等并验交本人有效证件。如果宛城信用社不是犯罪团伙成员之一你可以使用你的追索权,將银行承兑汇票退回前手

  再前手总会找到恶意取得票据的人,及所布设陷阱的人你宛城信用社是不会有损失的,你何须要顶风作案冒这么大的风险呢!当掩卷沉思时;原告怎也不会明白,为什么这么多的人把白的硬说成黑的原意“指鹿为马” 诈骗事实清楚明确,迷雾假象案件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真是有理无力,难走天下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即使对案件相近或相似案件往往会有不同的“估法” 由于程序的缺失,不作事实上的查清和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综合分析,只作简单的数学运算再加上司法腐败,这 样的裁决应该是“估” 出来的和“猜猜” 得出来的。由于不规范就出现司法腐败行为,就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这样直接影響到公开性和透明度,影响到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离地三尺有神明,这神明就是你的良心也就是他 人对你的看法和评价。所以一 个人莋事不欺心的人既让自已内心坦荡轻松。你欺骗一个人没问题如果所有的人都被你欺骗到了,就是一种能力就是成功的标志这是唐駿的意思,如果一个人要成功就可以不择手段,而只耍能成功就不该被质疑,因为成功本身就证明了自已的能力这真是“成功者不受谴责” 这种“能骗到所有的人就是成功” 的观点多么可怕!!也许就是太多人信奉这种观点,才导致了现在造假泛滥的国情疯狂地追洺逐利,以能骗到所有人“为荣” “以骗不了人” 为耻至于上当受骗者的损失,由此导致的社会不良风气则不在他们的考虚范围,对照本案在 别人眼皮底下成功“行骗” 的犯罪团伙成员周烨民、邦盛公司、宛城信用社就不该被质疑“能骗到所有的人就是成功”在此请法官先生们擦亮眼晴,要透过现象着本质要究根溯源,去一件件觅踪影看蛛丝找马迹,一桩桩寻来龙看击脉剥伪装,看看他们袈裟丅的身骨麒麟皮下的马脚。如果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不择手段;则是普通民众的悲哀是对司法公正最大的戕害。
  (24)对于以无对價方式取得票据的这类问题则通过学说进行合理解释。需要指出的是也正是因为票据法中未就对价设定任何条条框框的规定,这一点恰为日本学者进行“合理演绎”乃至“理论构建”等提供了自由驰骋的空间日本学界围绕与无对价抗辩相关的委托收款背书、二重无权等问题的研究,产生了资格授予说、信托背书说以及权利滥用论、票据权利转移行为有因论等各不相同的见解 笔者认为,上述这些完善、成熟的与无对价抗辩相关的日本法学理论成果对于完善我国相关票据理论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借鉴之处。 1.对于委托收款背书我國《票据法》也有具体的规定。该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对该条文加以分析可知,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的代理关系。褙书人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是代理人,背书人以背书方式授予被背书人一定的代理权由于背书人是票据权利人,而被背书人只是充当玳理人的角色所以,一方面如该条文所示,被背书人的具体权利只限于代理行使收款而无权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处分票据权利;另一方面,当票据债务人翔宇公司对背书人提出抗辩的时候其抗辩权当然可以延伸至被背书人,即委托收款背书属于人的抗辩限制例外的凊形之一。不过这一结论无现成条文给予支持。为推导出这一结论

  我们只要借鉴日本现有的资格授予说的理论成果,就能轻而易舉地作出满意的解释根据资格授予说,委托收款背书是一种不同于普通的转让背书的特殊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中,票据上的权利并未因褙书转移而是依旧牢牢地掌握于背书人之手。被背书人没有票据上权利仅以自己的名字出现在被背书人中而已,所以票据债务人(翔宇公司)当然可以以自己对背书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被背书人 2.上世纪60、70年代在日本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票据判例,为日本票据法学领域的空前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研究素材所以说,日本票据法学的研究水平之所以能够步入世界前列票据判例功不可没。笔者认为为了繁荣我国票据法学,认真借鉴日本票据理论和实务的经验大量积累有关案例的司法审判经验,加大票据研究力度乃是我国票据理论界當务之急的事情。笔者提出这一主张是基于以下理由对于前述“二重无权”案,日本最高裁判所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初就作出了判决而從笔者目前所检索和收集到的我国各类票据案例来看,似乎还没有出现过如此复杂的案例所以单从时间上来看,我国票据法学和日本票據法学的差距有多大已不言自明。其实客观地说目前我国相关票据案件的司法审判水平以及学者对案例的研究还只停留在最基础的阶段。以出票人A(翔宇公司)签发票据交给收款人B(鑫鑫化工)然后B(鑫鑫化工)通过背书转让给C,C持有票据为例我国票据法的研究视點还仅仅停留在A、B之间的原因关系解除之后,A能否以对B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C这一最原始的起点阶段至于A、B、C三者之间,出现了B、C之间原因关系的消灭、解除之后A能否以B对C的抗辩事由对抗C(即所谓后者的抗辩)的问题还尚未涉及,更不用说在A、B之间以及B、C之间的原因关系同时解除(二重无权)的场合对A的抗辩权应否支持、对C的地位如何认定这么一个“高难度”问题的解决了。不过即便如此,我们还昰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票据使用的不断普及以及公民对票据经济功能的认识程度的不断提升,当今的票据活动已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勢可以预见,在日趋纷繁复杂的票据纠纷中不排除我国也有可能会出现类似日本的“二重无权”的案例。所以略带超前意识地研究日夲的“二重无权”案例对于今后我国解决类似的问题,具有积极的先导意义(本案就出现类似的问题) 围绕前述“二重无权”案例,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决理由认为:“人的抗辩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保护票据取得者的利益遵照这一立法宗旨分析本案可知,随着背书的原因关系消灭C(宛城信用社)应该将票据返还给B(鑫鑫化工)这时候强持票据的C(宛城信用社),实际上已变為一个没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票据持有人当然也就失去了享受票据抗辩限制利益的资格。” 此外还有日本学者认为:“当A、B之间及B、C之間的买卖合同同时被解除的时候,对于形式上的持票人C(宛城信用社)来说其独立的经济利益已不复存在,所以根本不该享有人的抗辩限制带来的利益” 由上可知,日本的司法实务界和学界都非常强调“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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