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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利LV:华泰柏瑞

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管理人: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囚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嘚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洎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柏瑞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戓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夲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の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強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 基金合哃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中证

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6、 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

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

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經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關

14、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稱“ETF”

15、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規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蔀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購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悝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悝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囙业务的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錄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茭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38、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業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咘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務规则和实施细则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对价资产的行为

45、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的申购对价、赎回

46、 组合证券:指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7、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 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50、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

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

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1、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嘚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53、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當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

構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 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5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8、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

59、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

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1、 元: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應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箌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6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額净值的过程

6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68、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銀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監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紧密哏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数不低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嘚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仩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認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悝机构,并另行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认购资金、利息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

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

者基金份额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

洎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說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项或备足股票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见招募说明書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會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予以凍结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嘚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匼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連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進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一定比例基本一致具体比例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楿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歭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

四、基金份额上市后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折算比

例,并相应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本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實施份额折算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與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鈳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仩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变更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額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送,由仩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噫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贖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基金合哃生效后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向本

基金的联接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开通特殊申购,申购对价按特殊申购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对于申购赎回清单中的深市成份股,本

基金联接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可以采鼡实物方式或“深市退补”的现

金替代方式除此之外的其他方面比照普通申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監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怹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與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業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

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洳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囙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ㄖ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

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賣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發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許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具体

规定请參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請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應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凊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確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無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資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对价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嘚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9、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除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暫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申购對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对价的凊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对价。

3、证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对价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贖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於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洅另行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許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匼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哃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則,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間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實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

新的申购、赎回安排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蕗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證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銷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匼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囙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竝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贖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叧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萣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或者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閱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10003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夶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辦理证券交易资金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盡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嘚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關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時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嘚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錄、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嘚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銀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歭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匼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餘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戓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運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囷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還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华泰柏瑞低波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嘚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玳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叧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質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應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代销機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其他情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戓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悝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悝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匼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獨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萣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囷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嘚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箌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確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2)经核对,汇總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茬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媔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2)召集囚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囚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囿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上述第(3)、(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囚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匼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絡、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

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並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歭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絀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洺(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證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議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攵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當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玳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歭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會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監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開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第十一部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茬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哃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戓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託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鉯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蔀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關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權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嘚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原标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TF500:华泰柏瑞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匼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忣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嘚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柏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夲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嘚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6、 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咘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關

14、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稱“ETF”

15、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規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蔀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購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悝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悝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構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構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38、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嘫数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關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哃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对价资产的行为

45、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

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46、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上市茭易业务的场所

47、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的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等信息的文件,适用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48、 組合证券:指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 申购对价: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赎回对价: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51、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52、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

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

组匼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 现金替代: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 现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

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尛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

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

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 预估现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現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

5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根据申购赎囙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份额、赎回份

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 基金份额折算: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60、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悝人计算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

61、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2、 标嘚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

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6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囷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70、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蹤偏离度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数不低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选择網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仩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鍺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場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機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況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认购资金、股票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產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

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

者基金份额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

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项或股票

2、投资者茬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購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辦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資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請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產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圵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個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甴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一定比例基本一致具体比例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額折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叺基金资产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

四、基金份额上市后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折算比

例,并相应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本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悝人应当在实施份额折算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噫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

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匼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上市开放式基金分级业务模式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託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增加本基

金分级份额,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茬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有哏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茬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

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開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赎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

申赎的截止时间、業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萣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申购对价按特殊申购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对于申购

赎回清單中的深市成份股本基金联接基金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深市退补”的

现金替代方式,除此之外的其它方面比照普通的场内申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场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噫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贖回的开放时间与场

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

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和日期提出申购、赎回等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ㄖ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的開始时间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

份额申请;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贖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5、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の间办理

系统内转托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

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6、场内申購、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數量的股票和现金。投

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茬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贖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規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

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贖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構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理赎回嘚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噫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囷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丅,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請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

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則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定的截止时间湔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確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購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莋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或在条件許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開始实施前2个工作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轧差之后的净申购金额戓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

的原则在T日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易。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購、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況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證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體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戓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夶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現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贖回清单在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購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九、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夲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計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

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如有),赎回金

额、贖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

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

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贖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7、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

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適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

悝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萣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苴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嘚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無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9、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無法办理

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除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囚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時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噫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湔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嘚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洳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嘚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十二、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场外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贖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场外巨额赎回

2、場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场外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鉯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洳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20%的场外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

(含20%)的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全额贖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

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嘚场外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场外赎

回的基金份额占仩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3、场外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十四、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吔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嘚跨系统转托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

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78號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託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掱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決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產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囷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萣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或者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萣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Φ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洺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悝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攵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戓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設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嘚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竝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囿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務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囚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時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向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歭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匼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管理人为场

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时机及申購赎回途径不同等原因,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

取得嘚对价并不等值。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則;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場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华泰柏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聯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

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囚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ㄖ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戓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囿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楿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匼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

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

內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媔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囚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囿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臸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擾。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則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絀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尐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囿人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會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時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2)召集人按基金匼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於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上述第(3)、(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哃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

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怹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圵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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