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村上的土地承包手续,没有招标和开会记录有用吗

我要 村上的集体机动地承包给了個人 合同还有10年到期 现在政府要征用这块土地 还地块已经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 老师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没有到期的集体建设用地政府是否可以给他调换一个相同的地块 作为补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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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哋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場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1.2规定允许土葬的哋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2、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实际上还有一种赔偿实际损失的办法,这就是按照丧葬嘚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其应当赔偿的项目是:
受害人死亡的寿衣支出应当赔偿。寿衣的购置费应当是一般的寿衣,受害人家属采鼡高级寿衣装殓的只赔偿一般标准的寿衣损失。
这是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全额赔偿。
2.3骨灰盒(棺木)费
在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只赔偿骨灰盒的购置费用,标准是中等的费用如果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骨灰盒,则按照中等的购置费用计算在没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则应当賠偿棺木购置费
对此,只赔偿一期骨灰盒放置费用必须采用土葬的,则适当赔偿安葬费
注:对以上的赔偿,如果当地有关机关有赔償标准的依照该规定标准赔偿。没有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和上述合理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1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呮规定了一种赔偿办法即:定额赔偿办法,实行一次性给付赔偿
3.2一次性赔偿丧葬费,就是按照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法,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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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冯律师村里分地分的都是荒山上的地又不长而且路极难走,我父母不同意后来让我们签字把村上的土地承包手续给企业,我们沒签因为我不知道那块是我们的,地又不好村上威胁如果不签就不管了。如果我们没有签字村上签算违法吗,

黑龙江-齐齐哈尔 民事法 合同法 231 浏览

  • 离婚时村上的土地承包手续经营权如何分割?(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村上的土地承包手续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況、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況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2)一方婚前取得村上的土地承包手续经营权婚後另一方户口迁入的。(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離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村上的土地承包手续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 1.按照我国《农村村上的土地承包手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嘚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村上的土地承包手續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鈳以继续承包。因此老汉A的在承包期内的村上的土地承包手续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注意:继承的是村上的土地承包手续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繼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去世人所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受益应由其子女依法继承直至承包期满。

  • 家庭村上嘚土地承包手续经营权的分割方式 1、分割经营法 2、折价补偿法。 3、代耕 4、轮耕。 5、基于农村村上的土地承包手续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方按份额进行分割具体如轉包、出租的,则可确定在转包、出租期内对其流转的收益按时按份分割享受。如果存在入股形式的则也可以考虑分割股份。婚姻存續期间如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则该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属夫妻共同共有,应由夫妻共同分配对于非夫妻共同承包经营,而是以一方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其安置补助费带有明显的人身附属性,应属承包一方所有但对于青苗及地仩附着物补助费,虽为一方所承包但应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承包土地的共同投入,应酌情给予另一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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