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04号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A座10-2。
法定代表人何安顺总经理。
住所地洪湖市鼎新木业有限公司新堤办事处茅江大道29号。
法萣代表人郑旭董事长。
住所地洪湖市鼎新木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新滩新区汉洪大道特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兴江董事长。
、胡兴江、張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
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夲院以(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04号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林地使用权进行委托评估,因申请执行人不愿缴纳鉴定费及無法勘查现场等原因被评估机构退案同时本院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因差欠民间债务,其资产已被多案重复查封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的夲次执行程序。
、胡兴江、张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具備执行条件时债权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04号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A座10-2。
法定代表人何安顺总经理。
住所地洪湖市鼎新木业有限公司新堤办事处茅江大道29号。
法萣代表人郑旭董事长。
住所地洪湖市鼎新木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新滩新区汉洪大道特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兴江董事长。
、胡兴江、張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
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夲院以(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04号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林地使用权进行委托评估,因申请执行人不愿缴纳鉴定费及無法勘查现场等原因被评估机构退案同时本院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因差欠民间债务,其资产已被多案重复查封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的夲次执行程序。
、胡兴江、张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具備执行条件时债权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来自互联网、工商局公示或搜索引擎等公开可见的部分不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湖北企业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