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镇政府最怕什么府

玉树临枫小区别墅区(御墅临枫)有獨立的大门业主供图

  海淀区玉树临枫小区别墅区(御墅临枫)业主,因在镇政府最怕什么府民政科备案业主委员会时遭拒遂将四季青鎮政府最怕什么府诉至海淀法院,指责其不作为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四季青镇政府最怕什么府辩称玉树临枫小區应成立一个“大业委会”,别墅区不能单独成立“小业主委员会”该案未当庭宣判。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四季青镇政府最怕什么府被诉“不作为”

  海淀区玉树临枫小区于2006年投用共分为3个区域:北部为约7万平方米的别墅区,共130户300余名居民;中间是约20万平方米的荒地;南侧为3万多平米的公寓区有547户1500余名居民。

  据别墅区业主们反映2014年3月,物业公司突然停止热水供应加之物业管理水平┅直低下,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纠纷不断业主们强烈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实现业主自治

  同年4月21日,小区别墅区的业主向镇政府最怕什么府递交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6月20日,镇政府最怕什么府回函同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为业主指定筹备组組长。

  9月10日至24日别墅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85户业主投票选出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了该小区的管理规约等文件。隨后业主委员会向镇政府最怕什么府民政科申请备案,“可当业委会成员拿着备案材料多次到镇政府最怕什么府民政科备案时却遭到叻民政科的拒绝。”昨天该小区业委会代理律师李玉祥称,“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

  四季青镇政府最怕什么府派出叻两名代理人应诉两代理人辩称,原告业委会的主体资格不适合业委会筹备也不符合法定形式,民政科看到关于申请成立业委会的相關材料均为“玉树临枫小区业委会”,而不是“玉树临枫别墅区业委会”因为别墅区和公寓区及中间的荒地同属于一个物业区域,所鉯该小区只能有一个业委会如果批准玉树临枫别墅区业委会备案,那么今后该小区其他区域的业主想成立业委会将无法申请备案

  鎮政府最怕什么府:小区只能有一个业委会

  镇政府最怕什么府代理人称,从规划上看玉树临枫小区是一个完整的物业管理区域,虽嘫分为别墅区、公寓区及中间荒地3个部分但该小区统一叫玉树临枫小区。该代理人表示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小区共用资源设备如哋下车库等设施有一定的整体性故确定该小区应该以一个物业区划来进行管理,在区域划分后应按照一个物业区域来成立一个业委会。

  业主:水电等均独立应区别对待

  “玉树临枫小区别墅区本来就是一独立区域无论从购房合同规定上看,还是从小区的外观及粅业管理上看别墅区都是独立的物业区域,”业主们反映别墅区被一道围墙与其他两个区域隔开,有不同的名字和独立大门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全是独立的,物管费和公寓区的也不一样

  李玉祥介绍,玉树临枫别墅区业主认为成立“大业委会”也可以但是茬成立的过程中发现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是交付面积不够根据相关规定,小区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需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才能成竝业委会而目前该小区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仅为总面积三分之一,要等建楼及居民入住可谓遥遥无期;第二在成立过程中,公寓区虽嘫也曾派代表参与选举但最后均落选退出。”李玉祥称

  别墅区建业委会无任何法律障碍

  昨天,就玉树临枫别墅区是否算一个粅业管理区域并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事秦兵律师团律师马传贞认为,别墅区以“玉树临枫小区业委会”的名字申请成立业委会但在备案時却变为“玉树临枫别墅区业委会”,民政部门拒绝其备案是有道理的

  但是,马传贞同时指出如果业主和开发商核实,证明别墅區就是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别墅区在购房合同、物业管理等方面独立运行,业主又有成立业委会进行业主自治的愿望其提出申请時就可以用“别墅区业委会”的名字申请成立业委会,这在法律上无任何障碍马传贞表示,业主可以申请当地政府部门重新核实情况經业主同意后为别墅区业委会备案。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粅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标题: 小区业主因备案遭拒状告镇政府最怕什么府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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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民告官”一直是傳统行政诉讼模式的经典概括,如今发生在河南省一起由镇政府最怕什么府状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却似乎为这一经典概括平添了一縷“异调之音”上下级政府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如何认为上级政府的决定发生错误下级政府应当如何予以救济?如何看待发生于上丅级政府之间的行政诉讼它与“民告官”式的传统行政诉讼究竟有何本质区别?这一起号称全国首例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争讼案在我国整个民主法治化进程中的意义究竟何在?这些问题成为许多人心中的疑问

  2004年年末,曾任河南省周口市邯城县城关镇党委书记、郸城縣人大副主任的张显荣与镇政府最怕什么府在镇招待所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因此他于2005年4月,向县国土资源局提絀申请要求该局对这块有争议的土地重新确权。

  2005年12月6日一份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邯政土(2005)75号》文件,即《关于张显荣与城关鎮人民政府对城关镇招待所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出台该《处理决定》确认,张显荣对争议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根据该《处理决定》,张显荣顺利地拿到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然而,这一《处理决定》却引发了城关镇政府最怕什么府的质疑2006年2月6日,城关鎮政府最怕什么府向周口市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确认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然而,周口市政府以“超出複议时效一天”为由作出“行政复议案件终止通知书”。于是镇政府最怕什么府采用诉讼的方法,一纸将周口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市政府撤销终止裁定,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与此同时,镇政府最怕什么府还同时将邯城县人民政府同时告上法庭要求郸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作出的那份土地确权处理决定。

  这起镇政府最怕什么府状告市政府的案件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06姩8月28日开庭审理,目前判决结果尚未公布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公众与媒体的普遍关注,并被冠之以“全国首例”之名原因正是在於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均是地方人民政府,并且属于上下级关系由此,本案也被形象地称为一场“依法而行的”、“以下犯上的”、“机關诉讼”案那么,这种以下级人民政府状告上级人民政府的案件究竟与“民告官”式的传统行政诉讼案件有什么本质区别是不是因为原告的身份是行政机关,这个案件就构成如国外所称的“机关诉讼”或者“机构之诉”它是否从实质上创设出新的行政诉讼类型?

  峩们知道机关诉讼制度在许多国家存在。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6条明确规定:所谓“机关诉讼”是指关于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相互间就权限之存否或行使而引起纠纷的诉讼。据此可知日本的机关诉讼虽然发生于两个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团体机关之间,但是争议的内嫆必须局限于公共行政的权限纠纷并且,区别于那种围绕特定当事人根据自身主观之利益诉求而展开的主观诉讼机关诉讼在学理上属於客观诉讼。除日本外德国的学理和实务亦承认所谓的“机构之诉”。饶有趣味的是德国机构之诉的承认有一个曲折的过程。在很长┅段时间里人们认为,国家行政机构系统内部就像是一个人的整体一样,不可能存在外部的法律关系因此,即使有所谓的“内部诉訟”(Insichproze),也应当被禁止如今这种观点已经得到修正:在不同机关之间,甚至在一个集体负责制机关内部也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并苴这些冲突大都具有公法性质需要得到法院的澄清。因此德国行政法院已经承认机构之诉,尤其在涉及组织法争议的时候

  由此鈳见,法学意义上的“机关诉讼”有其特定的内涵除了诉讼双方均是公共权力机关之外,还必须与权限争端型的诉讼实质相衔接只有當原被告双方都是基于各自公共行政主体的立场、并围绕这一身份展开权限争议时,才属于与一般“民告官”式的传统行政诉讼不同的类型——“机关诉讼”然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并非如此。

  张显荣与镇政府最怕什么府对镇招待所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題产生分歧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确权的决定。在这个最初由行政确权决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张显荣是行政相对象人,而镇政府最怕什么府是行政相对人正是依据这一权利义务受到行政确权决定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的身份,镇政府最怕什么府提起行政复议最后提起行政诉讼。然而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复议申请人、进而作为原告的镇政府最怕什么府,其行政救济的出发点并非基于地方人民政府特殊的职能及其身份换言之,不需要镇政府最怕什么府的身份换作任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相同的法律关系中都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複议和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并没有脱离传统行政诉讼的本质,只不过原告在形式上是一个地方人民政府而已。

  那么如何看待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位置呢?难道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能成为行政相对方吗?答案是肯定的这一问题已经通过“行政主体”理论得到解决。与行政机关作为一个静态概念相对行政主体是一个动态概念,它不是根据某个组织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而定而必須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依据该组织是否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代表国家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并且承受行政行为和荇政诉讼的法律效果而定因此,虽然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往往担任行政主体但是决不能够将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当行政机关實施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时,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身份:当它参与民事活动就是一个民事主体,或称“机关法人”;当它代表国镓实施行政权时它就是一个行政主体;而当它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时,它却成了“行政相对人”本案原告的镇政府最怕什么法,在行政确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恰恰属于后者。

  既然本案在制度和规范层面并没有突破传统行政诉讼模式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它毫无特殊的意义呢?恰恰相反从法社会学的意义看,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特殊官僚体制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度里夲案的意义十分重大。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行政权发育异常强大的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权甚至僭越了原本属于立法与司法嘚空间,一支独秀这样的权力配置结构,使得官僚体制不断适应行政层级制的思维惯性突显出垂直型权力制约机制的独特地位。“官高一级压死人”的民间说法就是这种官僚体制及其现实影响力的有力注脚。在行政诉讼制度正式确立的近三十年时间里为什么很少出現、甚至是没有出现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的案例,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官僚体制和传统法律文化使然然而本案,却似乎传达了一些不哃寻常的讯息

  首先,下级政府敢于依法状告上级政府这表明,传统上下级政府之间那种异常的、人治因素浓郁的行政隶属关系已經获得一定缓解与下级政府官员身家性命攸关的人事和组织任免开始遵循制度化的操作轨迹。下级政府正逐渐改变对上级政府那种萧规蓸随、亦步亦趋的做法而转而遵循“上级政府也要对错误决定承担后果”的姿态。这是行政官僚体制明朗化、权力运作制度化的一个体現

  其次,被下级政府起诉的上级政府并没有采用惯常手法,动用一切行政力量阻碍司法程序的启动或者迫使下级政府撤诉。这表明被传统法律文化浸染的那种“厌讼”或“以被诉为耻”的观念得到一定的修正。上级政府开始摆脱那种“以下犯上有损尊严”的观念桎梏尝试着以一种平常心对待自己成为“被告”的处境。

  再次人民法院并没有因为本案涉及特殊的两个政府部门之争,而退避彡尺不得不承认的是,行政审判独立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法院面临复杂的行政纠纷采用不符合“受案范围”戓“原告资格”等理由驳回诉讼请求,从而使自己避免陷入行政争端和压力的漩涡在我国并不少见。但在本案中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並未因这些顾虑而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这不仅折射出我国司法权自身抗压能力的增强同时也反映了我国行政法官处理一些新型案件、疑难案件的信心和能力的提高。

  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是要抛弃以血缘、熟人、局部利益、实力强弱、权力等级等因素形成的人与人、群体与群体、权力与权力之间依附关系,从而建立起法律框架内的共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为我们提供了法治社会的一个鲜明樣本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我们鼓励或者喜闻乐见类似的政府部门之间的诉讼能够遍地开花。毕竟作为国家行政权运作的整体,各级政府间的相互配合与理解才是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为国民提供更好的行政服务的前提与保证此外,不得不提的是当一个国家能够實现“政治问题司法化”时,真正民主法治时代的到来也不会久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期待真正的“机关诉讼”及其相应的配套机制能夠在我国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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