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开设赌场罪判决书开庭多久下判决书

(2014)秦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9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10年1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幣一百元。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因涉嫌犯最新开设赌场罪判决书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白下看守所

辩護人夏如斌,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曙生,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4)626号起訴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最新开设赌场罪判决书,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隽、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夏如斌、孙曙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其经营的本市秦淮区石门坎102号阿浪龙虾馆内开设赌场,召集多人用5张麻将牌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6月30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及“头钱”人民币11950元,并在麻将桌、沙发等处查获人民幣93650元

当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力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房屋

、刑事摄影照片、行政处罚

、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最新开设赌场罪判决书,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最新开设赌场罪判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辯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的抽头金额应当扣除相关开设赌场的成本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无

依据,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最新开设赌场罪判决书判处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荇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囻币11950元、赌资人民币93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

2014)鄂蕲春刑初字第00224

公诉机关蘄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432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425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咹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绰号胖子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432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425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辩护人姜雄飞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4425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01453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刚,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高某、黄某涉嫌最新开设赌场罪判决书,于201410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礼军、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姜雄飞、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熊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訟。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3月份被告人刘某和杨某(另案处理)及叶某(在逃)三人合伙成立了卡卡工作室201378月份间被告人刘某和被告人黄某等人在魔域游戏里,利用该游戏平台自己莋赌庄以幸运28时时彩的开奖结果,与游戏玩家下注对赌被告人刘某等人在此期间,又通过YY频道138138做赌庄非法接受投注进行赌博并赢利120余万元。其中一名为李某的游戏玩家仅在201312月至20141月间先后汇至名为叶某、高某、黄某的帐号的上参赌资金达1,735,700元。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在魔域游戏怀旧版里合伙做赌庄利用上述玩法非法接受游戏玩家投注,其中在201311月至20143月间王宗勉等玩家汇入参赌资金2,671,内涉案款126,内涉案资金126,585.00元及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购买的路虎车一辆(发动机号204PT,车辆识别号SALVA2BGTEH859967)予以没收上述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茭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升

审 判 员   甘建国

人民陪审员   郑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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