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下各位会土耳其宣传片剪辑大神视频的大神,比如饭圈的饭制视频,你们的视频素材都是在哪找的呀?或者说怎么转码?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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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影视明星“粉丝”搜集素材剪辑视频从自娱自乐到公开传播引侵权质疑发布时间: 14:54:55【】【字体:
】【】  调查动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音视频剪辑技术、工具不再“高不可及”。于是,一些影视明星的“粉丝”发挥各自专长和想象力,将偶像的影视作品进行改编、剪辑等二次创作,这种被称作“饭制剧”的短视频近来颇为火爆。如同所有互联网新生事物一样,“饭制剧”背后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来自哪些方面?“饭制剧”的制作者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在网络新事物层出不穷的当下,“饭制剧”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所谓“饭制剧”,是指一些网友为偶像撰写剧本,对已播放的影视作品或在其他视频中截取的素材加以修改和再创作,使其成为新剧,通过网络加以传播。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饭制剧”出现后迅速吸引了一批制作者和受众,也带来不少争议。
  制作者多为“粉丝”
  哪些人在制作“饭制剧”?其初衷又是什么?
  孟松的微博ID为@一叶放纵_yx-xo,曾经制作过“[繁星]时光正好”等“饭制剧”作品。
  “我是个喜欢一时兴起就搞点不一样东西的人。之前,我一直在写文章,后来就想看看自己能不能做点其他的,但画画没画板,弄音乐没设备,索性就弄视频。之前,我也看到有不少人做视频,刚好那个时候有首歌自己挺喜欢,就决定试着做一下。”孟松说。
  谈及创作目的,孟松说,“能得到大家支持、喜欢、认可就是最大的心愿”。
  经常在某视频网站发布视频的许明曾经制作过“[狼昏]恋爱循环”“[繁星KRAY]百鬼夜行”等作品。
  “初衷就是为了好玩,或者说想让脑海里对偶像的幻想具象化,可能因为一首歌、一个故事、一个采访就能让我产生剪视频的念头,归根结底还是对偶像的喜爱吧。”许明说,在制作过程中,他会通过视频讲述不一样的故事或者展现偶像美好的一面,想把偶像之间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放大,这样可以在“粉丝”群体里得到一定共鸣。
  陈尘的微博ID为@小笙kl,曾经制作过“繁星KRAY铮赖1.0-4.0”等作品。
  “剪视频的初衷是因为喜欢偶像。还有一个原因是自己有时比较喜欢脑补一些东西,或者感觉把一些片段剪接在一起会很好看,所以就自己动手。如果大家喜欢我剪辑的作品,自己心里也挺有满足感,因为得到了别人的认可,自己心里也开心。”陈尘说。
  对于“饭制剧”的制作过程,许明说,“我没有剪过10分钟长的视频,一般都是时长为4至6分钟的视频。‘饭制剧’也分种类——搞笑类、舔屏类、故事类。我个人觉得舔屏类相对来说简单点,因为需要考虑的细节很少;故事类和搞笑类就比较难了,这两类作品的画面和剧情需要对得上。视频的剪辑过程很复杂,前期需要找资源,制作过程中要注意歌词与画面的契合度、卡点等,还有视频前后的顺序、调色、配字幕等,这些都很复杂”。
  “对于‘饭制剧’的制作难易,要看制作什么类型的。如果制作剧情类的,时间会比较久,有时几十秒或者1分钟的镜头都可能花费一个晚上,而且效果还不一定好;如果做那种整理时间顺序类的,只要素材齐全,两三个小时就可以搞定了。我觉得难点主要是找素材,还有设计剧情会比较费时费力,有时可能就为了几秒的镜头就要找一晚上素材。因为有些视频可能曾经看过,但是不知道怎么才能搜到,这个过程比较费力。”陈尘说。
  尽量保留出处水印
  “饭制剧”《不可预料的恋人》仅两集播放量就达2291万,拥有4.87万粉丝,但目前已经停止更新。
  《不可预料的恋人》的作者在微博公开发布停更声明,称“由于有部分人认为《不可预料的恋人》工作人员从中获利,这对于主创编剧、所有的工作人员以及我本人都是一个极大的污蔑……”
  记者注意到,类似的质疑与“饭制剧”可谓如影随形,归根结底还是一个版权问题。不过,制作者对此也有不同看法。
  “对于侵权问题,我觉得要看怎么理解和处理。我个人觉得,制作者借用部分内容去剪辑一个视频以及传达不一样的信息,这种应该不算侵权。就像有些玩re-mix(指一首曲子的混音版或一张混音专辑——记者注)的音乐人,就算他的歌不是自己的,但是他将整首歌的旋律以及风格都进行了改造,这应该不算侵权吧?我在制作时都会注明视频来源,也不会去掉原视频上的一些标识。我认为,‘饭制剧’只要注明出处还是情有可原的,毕竟影视原创作品也是给大众看的。”孟松说。
  “对于官方资源,我们一般是随便用。如果素材是‘粉丝’网站的视频,我们会提前获得使用许可。‘粉丝’剪视频说到底还是属于自娱自乐,或者说是在自己的圈子里引起共鸣的事情。如果是商业用途,不仅从法律层面说不过去,就算在道德层面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一个裁缝再厉害,如果布料不是你的,你也没资格把做出来的衣服卖掉。”许明说。
  “如果素材上有水印,我会尽量保存,特别是对于一些特别说明不能转载或者不能用于商业用途的素材,我会特别注意保留水印,因为很容易造成侵权。不过,如果是一般视频网站的视频,也就是说电视剧、综艺之类的,我认为经过二次甚至三次加工都是可以的。我觉得,视频既然是已经放出来给大家看,如果只是剪辑用来娱乐的话,应该不能算侵权。但有一点,我觉得经过二三次加工的视频毕竟是加工的,还是属于拿人家原创的东西来剪辑,如果将剪辑的作品用作商业用途,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属于侵权了,毕竟这是人家的东西。”陈尘说。
  传播范围越来越广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生、资深“饭制剧”爱好者靳冰已经有近三年的“圈内”经历。作为一名法科生,在她看来,“饭制剧”确实存在一些侵权风险。
  作为圈内人的靳冰说,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和法定事由。不过,互联网时代新媒体的兴起显然使相关的影视剧制作与传播变得更为复杂。原来的“饭制剧”只在粉丝圈内流传,现在不仅在百度贴吧、弹幕视频网站、微博平台等较为开放的媒体平台上有“饭制剧”存在,有些还发展到建立微信群,还在网络公共平台播放。这样一来,“饭制剧”就从“圈内”走到了“圈外”,“饭制剧”侵权问题也逐渐开始引起人们关注。
  “不用作商业用途、不以盈利为目的、只在粉丝圈内传播,这些都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减轻法律责任,然而牵扯到互联网的传播往往会失控。以往的圈内传播,例如亲朋好友间的人际交往都很难引发大面积扩散,而如今互联网上的圈内传播极易渗透到圈外从而导致广泛流传。作为一部未经许可的‘饭制剧’,无论是出于如何积极的正面目的,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和创作人的许可与授权,仅仅标明‘素材均来自于已播出的电视剧’这样模糊不清的话语,显然不能作为完全的免责事由,在法律上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靳冰说。
  正因为靳冰的专业是法学,所以她在这方面的感受与想法与圈内其他人明显相同。“在大部分‘粉丝’看来,不用作商业用途、不以盈利为目的、注明作品来源就已经尽到相关义务了,但他们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即‘获得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许可’,而这一点又正是‘饭制剧’制作中最难达到的一点。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一部需要剪辑多部电视剧的‘饭制剧’,要获得所有被剪辑电视剧著作权人和创作人的许可几乎不可能办到。”靳冰说。
  “现在看到有说‘饭制剧’侵权的,如果起诉成功,我觉得以后估计会杜绝‘饭制剧’。一般‘饭制剧’就是‘粉丝’用现有的材料制作出来娱乐自己的,并没有什么商业用途。另外,‘饭制剧’可能会有剧透,也会有些人因为看到‘饭制剧’的内容而想要去看正剧,这也可以算是变相帮那部剧做宣传吧。不管怎么样,我希望在‘饭制剧’的最后还是写明镜头画面的出处更妥善点。”孟松说。
  靳冰告诉记者,她认为应当增强“粉丝”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侵权行为的内涵与风险。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好受众与创作者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让宝贵的创作灵感得到呵护,让那些真正的好作品面世。(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采访对象均为化名)(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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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威专家详解“饭制剧”背后法律焦点
  对话人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顺德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未获许可即涉嫌侵权
  记者:“饭制剧”一般是指“粉丝”使用明星参演的影视剧作品片段进行二次创作,这种行为目前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涉嫌侵权,有些人的看法是出于娱乐目的并注明来源可免责。
  李顺德:“饭制剧”因为其二次创作的特性,所使用的素材和画面均来源于已播出的各个电视剧。比如,最近较为火热的《不可预料的恋人》一剧便是将明星杨洋等人的影视剧集中起来进行修改编排,最终形成一部除了原有影视剧的画面,剧本、配音、美工后期等全出自“粉丝”个人构想的所谓“新剧”。这种表面上的创新制作,实则为一种戏仿行为。如果仅是标注作品来源,而未经其所使用的影视剧著作权人、创作人乃至明星本人的明确许可,这种行为无疑涉嫌侵权。如果经过利益相关方的许可则不涉及侵权。因为未经允许而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不仅会涉嫌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和版权保护,同时也会侵犯到明星本人的表演权。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戏仿可能出现原有作品著作权人或创作人不愿看到的修改或编排,因此获得他人允许非常重要。例如2005年曾出现过一起非常典型并引起轰动的案子,胡戈将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中的相关情节摘出并二次创作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在网上引发广泛传播甚至被誉为“一种全新的批评方式”。然而,从著作权法看,胡戈可能触犯的著作权利包括第十条(四)款的‘作品完整权’、第十条(十二)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第十条(十四)款的‘改编权’。因此,虽然国外更多允许戏仿存在,但我国著作权法是不允许戏仿存在的。所以,二次创作的剧集需要经过多个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如果这些被播出的影视剧可以任意无偿使用,那对创作者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记者:“饭制剧”作为“粉丝”制作的衍生品,很多创作者并非直接从中获取经济效益,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剪辑式剧集视频,这是否可以成为免责的理由?
  李顺德:是否获取经济效益、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二次创作后放在平台上供大家无偿欣赏,这些问题与是否获得权利人许可是不相关的。即使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会因擅自对原有作品进行曲解而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侵权,这种行为同样也不以二次创作者的初衷好坏为判断标准。即使初衷是好的,但你以为的“好”却不一定是别人所以为的“好”。这涉及到主观能动性的问题,不能仅从二次创作者的想法单方面去看,需要辩证地去看。二次创作一定要以合法合理、不损害别人权益的方式去进行,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是很重要的。
  记者:据相关媒体报道,《不可预料的恋人》停更后又有新剧出现,并且在很多平台可看。对此,播放平台均声明免责。网络平台播放“饭制剧”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顺德:网络平台播放“饭制剧”当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饭制剧”创作得到了各方认可,那么网络平台进行播放是没有问题的。现在的问题在于,“饭制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所以网络平台进行播放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关连带法律责任的。网络平台不能随意播放这类作品,网络平台负有最基本的审查责任,即应知这类剧集不属于正常创作的影视作品,所以网络平台播放这类作品便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此外,我国对于网络平台播放影视作品也有一些规定,包括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审查、网络平台应负有注意义务等。网络平台本身作为一种舆论工具,要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如果随便播放视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次创作是否受保护
  记者:现在还有一种情况,有些“饭制剧”的制作者在其剪辑的视频上注明“本片为饭制视频,所有素材均来源于已播电视剧,禁止二传二改以及商用”。“饭制剧”制作者的这种注明事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顺德:这样的声明本身就存在问题。如果说有效力也仅限于对二次创作的作品在被“二传二改及商用”的情况下可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但并不代表二次创作的作品本身就合法,之前的创作性质并未改变。另一方面,如果作品的二次创作本身确实合法,那么应当标明作品已经得到哪些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这时,作为一部合法的正常的作品自然会受到法律保护。即使不做这个声明,也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违法创作的作品,不能像合法作品一样完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这种声明本身的效力也是大打折扣的。
  对于本身就是违法创作的侵权作品,别人对这种作品再次利用构成侵权行为的仍然是违法的。即使维权也并非维护二次创作者的权益,因为形式上别人的擅自利用或传播会对二次创作的作品构成侵害,但根本而言两次侵权行为侵犯的都是原作的合法权益。
  记者:《不可预料的恋人》的作者曾经公开发布停更声明表示,“由于有部分人认为《不可预料的恋人》工作人员从中获利,这对于主创编剧、所有的工作人员以及我本人都是一个极大的污蔑……”“饭制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李顺德:原则上说,如果“饭制剧”是合法创作并获得合法授权,就可以像正常作品一样用于商业用途,但获得的商业利益应按照约定与原作的相关权利人进行合法分享,不能因为合法且得到许可就独自占有所得利益。因此,合法制作的“饭制剧”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如果作品本身的二次创作行为是违法的,用于商业用途后还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种使用本身就是未经许可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饭制剧”怎样良性发展
  记者:依据“饭制剧”现有的发展态势,未来应该如何规范“饭制剧”的制作、播出与流通?
  李顺德:要大力宣传我国著作权法相关的具体规定,让制作者清楚底线是什么,不能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创作作品。不过,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关的例外情况。比如,如果制作者有能力有爱好,作为“粉丝”为自己的偶像制作剪辑视频没有问题,但只能用来自己欣赏或者小范围传播;还有一种例外情况,电影学院和戏剧学院的学生或老师,把制作剪辑视频用于教学目的,锻炼编剧能力,在课堂上作为作业进行展示以供同学互相借鉴学习、进行影视评议,这些都是在法律上所允许的,用于欣赏或教学目的,而不进行大范围流通传播。
  因此,这类影视剧的制作并非完全禁止,基于以上情况和条件进行“合理使用”便可获得法律的豁免。这些在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均有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
  记者:网络时代,戏仿对“粉丝”来说是比较常见的行为。如同“饭制剧”,“粉丝”的戏仿行为从法律层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顺德:“粉丝”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就是刚才提到的几个方面:一是创作作品必须使用合法方式,经过相关授权;二是播放平台应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使用合法作品,“粉丝”要基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进行小范围传播或用于欣赏和教学;三是只有经过合法授权的作品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同时所得利益也要与相关权利人共享。在这些过程中,“粉丝”一定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创作和适用,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培养“粉丝”的法律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普法宣传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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