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摘杨梅坠亡摘下来过几个小时怎么会变红了

    2017年5月19日,近60岁的吴某在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吴某亲属将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经审理,花都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某山村村委会向吴某亲属赔偿45096.17元。(广州日报)

    明明是擅自采摘景区内的杨梅,并且是用攀爬杨梅树的这种危险方式进行,这不管从哪个角度看,吴某之死固然不幸,但也真的是咎由自取,也当自行担责。因此,吴某家人将景区告上法庭并索赔,也就很不可理喻,以至于有网友言称:这又是坏人变老了……

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年,在我们的身边的确发生了太多类似的事情。最典型的莫过于那些搀扶摔倒老人而被讹诈的事情,还有老人在公交车上强行索要座位,甚至坐在女孩腿上、抢公交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还有广场舞大妈们各种扰民之举等。用少数的个体去指称大多数的群体,甚至给他们贴上不好的标签,显然不该。但此类事情一再发生,还是让人齿冷心寒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爬树摘杨梅的事的确失当,但也未必就是“坏人”。更何况,具体到一些细节上,尤其是景区在安全防范措施上的缺乏(没有现场管理,也没有树立相应的警示告知)、相关应急救助机制的缺乏(设立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制定各项应急预案等),作为景区的管理方、当地村委会也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因此,花都区法院的判决似乎有悖常情,却是合乎法理。

    在笔者看来,此事背后更值得反思的其实并不只是吴某的失当之举,也非法院的合法判决,而是吴某亲属所提起的诉讼。起诉并索赔,这固然是他们的权利,但行使这种权利是否也要考虑可能的负面影响?类似“坏人变老”的思维一旦被固化,到头来受损的或许也有自己。须知: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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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宁宇)广州一名六旬老人在景区游玩时上树摘杨梅,树枝断裂致其不慎摔落身亡,景区是否应该担责?花都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2017年5月19日,近60岁的吴某在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吴某的亲属认为,该山村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景区索赔60多万。

花都区法院审理查明,某山村民委员会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被告某景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这种行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这一行为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花都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某山村村委会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09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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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所谓景区,即是指供大家观赏的地方,在景区,一砖一瓦都是公共产品,是不可以私自带回家的!春夏两季,正是果树结果子的时候,坐落在各大景区的果树吸引了不少游客的瞩目,然而景区的果树并非采摘园内,是不可以...

  所谓景区,即是指供大家观赏的地方,在景区,一砖一瓦都是公共产品,是不可以私自带回家的!春夏两季,正是果树结果子的时候,坐落在各大景区的果树吸引了不少游客的瞩目,然而景区的果树并非采摘园内,是不可以随意摘取的!近日,网曝又一游客在景区意外身亡!老人景区爬树摘杨梅坠亡!这个责任谁来负?

  (原标题:老人景区内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家属称树太好爬向景区索赔60万)

  2017年5月19日,近60岁的吴某在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吴某的亲属认为,该山村景区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在核心区域的河堤两旁种植了不少于50株杨梅树。由于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吴某的亲属将该山村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

  据悉,某山村民委员会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景区是否该承担责任及具体责任的大小。

  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被告某景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杨梅树本身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是吴某不顾自身年龄私自上树导致了危险产生。

  其次,根据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及被告某山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对村民黄某的询问笔录及视频,能够证明确实存在游客或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现象,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被告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花都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某山村村委会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09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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