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离店后说客人在酒店意外受伤受了伤,要不要赔偿

客人在卫生间摔伤 酒店该承担责任吗?-闽南网
客人在卫生间摔伤 酒店该承担责任吗?
来源:台海网
&  网4月2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赖彩霞 通讯员 杨长平/文 杨靖/漫画)因在厦门某酒店内滑倒摔伤,与酒店协商赔偿费用未果,54岁的王女士将厦门某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思明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调解。&  纠纷&  今年2月,王女士一家人来厦旅游,入住某酒店。晚上10点多,王女士洗漱完毕后,却在卫生间门口滑倒受伤,被立即送医检查。经诊断,王女士右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治疗,并进行“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之后,王女士住院治疗8天,花了医疗费9万多元。经鉴定,王女士达到八级伤残等级。&  王女士与酒店协商赔偿问题,酒店却表示自己无过错,拒绝赔偿。王女士便将酒店告上法院。“我与酒店产生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就应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要求酒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  调解&  法官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对双方进行调解。&  对于酒店来说,王女士入住酒店期间,酒店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为王女士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而酒店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卫生间的设施达到国家、行业安全标准,也不能证明酒店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王女士自称是因酒店洗手间门口湿滑而导致滑倒受伤,但她无法证实卫生间门口的湿滑是因酒店工作人员未打扫干净所留。而王女士作为成年人,自她入住酒店开始,所住的房间即为她的私人空间,酒店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对该房间进行管理。王女士在房间的活动应当自行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因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滑倒,自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各自退让一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酒店同意赔偿王女士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各项损失8万元,王女士同意这一调解方案。&  法官提醒&  出门在外,使用酒店卫生间时一定要注意做好防滑措施,而酒店也应该在卫生间内设置相应的防滑警示牌、防滑垫,提供防滑拖鞋,并且对卫生间内设施进行有效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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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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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洗澡摔伤,酒店该赔多少?
欧阳晶 黄菁
&&&&【江西:分宜县检察院】&&&&【定格】检察官认为法院在划分民事责任上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经集体讨论,该院决定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虽然赔偿金额不大,但之前的败诉,给我们全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谢谢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为我们讨了个说法!”日前,宁某前往江西省分宜县检察院,将一面绣有“公正执法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了该院民行科科长赵媚珑手中,感谢该院依法监督,维护了她和家人的合法权益。&&&&&原来,宁某的丈夫王某在分宜县一酒店住宿期间,穿着酒店提供的拖鞋在卫生间洗澡,因浴室地上没有铺设防滑垫及专用地巾,王某洗浴过程中摔倒受伤,造成左股骨粗隆间反向粉碎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67万余元。经法医鉴定,王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事后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共计7.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由酒店赔偿王某经济损失7536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结果被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宜县检察院检察官在社区开展走访时,宁某向检察官诉说了此事。该院检察官经初步了解,告诉宁某可向该院民行科进行申诉,并将联系电话告诉了宁某。第二天,宁某和丈夫王某找到民行科,向赵媚珑倾诉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赵媚珑耐心安慰王某和宁某,表示将尽力为他们依法提供帮助。后该院民行检察官们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法律资料,认为法院判决认定王某洗澡摔伤是由于王某存在重大过错、判决王某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的结论,在划分民事责任上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经集体讨论,该院决定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新余市、江西省检察院均采纳了该院的提请抗诉意见。江西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江西省高级法院指令新余市中级法院再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分宜某酒店另外补偿王某1.2万元,目前已给付到位。(本报记者欧阳晶通讯员黄菁)退房离店后发现烟洞索赔 顾客离店后还需买单吗
温州网-温州晚报
陈培培 实习生 林曦
退房离店后,宾馆发现地毯15个烟洞索赔750元,顾客离店后还需买单吗?看律师怎么说。
  温州网讯 “这15个烟洞,都要我们来赔偿,怎么想都觉得不对!”日前,市民陈先生称不久前自己和朋友入住市区某宾馆,在办理好退房手续,离店近2个小时后,突然接到宾馆的电话,要求他们为宾馆地毯发现的15个烟洞负责,合计要赔偿750元。
  陈先生表示,虽然自己和朋友都有抽烟,但这15个烟洞未必都是他们造成的,酒店事后通知索赔,让他们觉得不合理。
  那么,对此酒店又是如何说呢?陈先生等人是否该为这15个烟洞买单呢?且听律师顾问团的今日说法。
  退房离店后,宾馆为15个烟洞索赔
  8月20日,陈先生与朋友一同入住市区温州大道某宾馆。陈先生表示,房间是通过携程预订的,一间房的定金为300元,是通过刷卡预授权的。8月22日,办理退房手续离店约2个小时后,他们接到了宾馆的电话,称其中一间房的地毯发现15个烟洞,一个烟洞需赔50元,15个烟洞共要赔偿750元。
  陈先生等人认为,在离店前,宾馆方面并未提出有15个烟洞的存在,事后才提出是缺乏证据的行为,遂不同意为此进行赔偿。但让他们没有想到是,酒店方通过预授权权限不仅扣下300元押金,还额外多扣除了45元,共计收走了345元。
  “我和朋友都抽烟,可能是有造成一些烟洞,但未必15个都是我们造成的;此外,宾馆地毯已经很旧,这个赔偿价格要求太高。”陈先生说。
  人性化管理,允许顾客先离店再查房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酒店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许多酒店都实行人性化管理,允许顾客先离店再查房,发现问题再与顾客进行沟通。
  就陈先生的投诉,该工作人员出示了一张当天拍摄的该客房照片,照片中地毯上散落许多烟头(见图)。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当天退房时该客房内非常杂乱,工作人员必须打扫过后才能发现问题,因此在客人离店后才通知其存在15个烟洞的情况,并告知相关赔偿事项,但客人不愿意负责,才只好扣下了押金。
  该工作人员表示,尽管客房地毯不是新的,但这15个烟洞的确是新烫出的。该工作人员表示,酒店方面可以酌情考虑,只收取最低赔偿金额200元。
  住客损坏东西需合理赔偿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建挺表示,根据现场烟头散落,以及烟洞属于新烫的特征,结合陈先生也自认可能造成烟洞的言论,基本可以断定,案例中的烟洞的产生系陈先生等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由于信用卡刷卡预授权的交易特征,同时也出于人性化管理的需要,宾馆方面允许住客先离店再查房无可厚非,不能以离房时宾馆方面没有提出,而免除住客损坏物品责任。宾馆方要求赔偿每个烟洞50元系单方意见,具体要根据市场价同类物品的售价,结合一定的折旧,并根据烟洞所处的房间位置和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赔偿。
本文转自:
编辑:姜蕾蕾责任编辑:黄作敏干货 | 客人的车在酒店出事儿,酒店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干货 | 客人的车在酒店出事儿,酒店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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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出行大都以车代步,也因此,有些贴心的酒店给客人提供了免费停车场。然而,当客人的爱车在酒店的免费停车场出了事儿,向酒店索赔时,这一贴心的服务就变成了累心了!
那么问题来了,酒店给客人提供免费停车场有没有保管义务?客人的车在酒店出事儿,酒店到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客人不会管那么多的,车子停在酒店的地盘上,酒店就有看管的责任。要是出了事儿,就适当的赔偿表明酒店的态度吧,但不能按照客人要求的金额赔偿,酒店有温馨提示,按理说也不会有全责的。但客人不会认为是自己的问题,客人会认为到店消费无论什么情况都是酒店的问题,所以好好的与客人商量,他车也有买保险的,可报保险。而且警察来了,也是让酒店和客人协商处理。我们可以让警察当中间人协调,避免酒店方与客人闹的不愉快!
既然是免费停车就要标明责任自付,车子出现问题,我们协助顾客解决问题,但是,不要把责任附加在自己门店,因为是免费停车场,是给顾客提供的一种优惠政策,不能一出事儿就把责任推给酒店。
其实这事儿很好解决,酒店,可以赔,也可以不赔!关键在于,你是否了解法律法规!
【案件详情】
2001年7月份实施的地方政府令《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经营单位收取的自动收费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认为,廖先生的车辆安全完全由车主自负,在非收费时段停放车辆,停车场方面没有任何保管责任。
这是摘抄的某报上的一则纠纷。
如果适用于道路交通的法规,酒店没有保管责任,不需要担责。但是,如果适用于消费者权益法,那就另当别论,也就是说,如果客人在你酒店消费,那就不同了。当顾客在酒店的停车场停车并在该店消费时,车辆丢失,酒店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消费者将车辆停在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场,是接受商家提供的服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场理应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二】
去年丁某一行人来西宁考察工作,随车入住西宁市某酒店。入住期间,丁某单位所有的车辆在该酒店指定的酒店西侧停车场停放。可是车辆却于第二天凌晨3时36分被盗。今年6月被盗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在盗抢险项下向丁某所在单位赔付了221130元。但是西宁市某酒店却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于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区支公司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酒店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盗车辆虽是在酒店保安的指引下停放的,但被告未就此单独收费,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对车辆的丢失有重大过错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区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生活中,经常会有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将停车场认定为酒店经营场所的延伸,因酒店方保管不善造成顾客车辆受损或丢失的,酒店应负赔偿责任。
但是,保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类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以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成立条件。同时消费者还要注意车辆是否停在开放性的停车场,如果其他车辆可以随意进出,尽管有车辆停放的票据,却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就要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客人说遗失了东西,那么客人要举证他所丢失的东西是什么,证明东西是在停车场丢的,如果不能举证,就不能成立。
例如:客人说车里放了10万块钱,退房的时候说丢了,要酒店赔,这个时候依据原则,客人先要证明自己10万块钱的确有,并且有证据证明这10万块钱是交给酒店方保管的,不然就不能成立。
事实上,客人永远也证明不了自己是否有东西在车上,也不能证明东西一定在酒店丢的,只要酒店保持立场坚定,不赔偿,也是合法的。
再衍生到客人贵重物品在客房丢失,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酒店前台有提示:贵重物品请寄存,即使客人在房间丢了东西,真要闹起来,客人也有原告举证原则,如果他不能证明东西已经交付给酒店保管,那就不能构成合约,酒店也无须赔偿。
就好比,你说你在酒店丢了10万就10万,那你说丢了1个亿,我是不是得赔你1个亿啊。法律都是以证据为准的。
但就做生意来说,如果真正碰到了这样的情况,酒店还是应当酌情处理,不要一口咬死,毕竟开门做生意,图的是下次,图的是和气。但是,真要碰上蛮不讲理的,也别怕。有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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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酒店管理难题的答案都在这里!住宿期间房客遭遇人身伤害,酒店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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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期间房客遭遇人身伤害,酒店要负责任吗?
微博网友@弯弯_2016的一段经历引发网络热议:4月3日晚,她在北京一家和颐酒店电梯出口,遭到陌生男子强行拖拽,被掐脸颊和脖子,她称自己差点被拖去强奸。后来,该陌生男子看陆续有人走出来围观,就从楼梯消防通道跑了。在此期间,曾有酒店工作人员上前劝阻但未奏效。问题来了,如果入住酒店期间遭遇人身伤害,酒店要不要负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入住之后,顾客和酒店就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对顾客的安全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对于顾客受到的人身伤害,如果酒店存在过错,则负有赔偿责任。澎湃新闻查阅媒体报道发现,此前有多起在酒店受到人身伤害后索赔成功的案例。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日晚上,17岁的小香与一名男子入住广东番禺某酒店,次日中午,小香被发现死在酒店四楼8405房间。经法医鉴定,小香是索状物勒颈致机械窒息死亡。小香死后,其母在无法找到凶手的情况下,向酒店提出索赔。她认为,酒店违反了旅馆业的规定,入住时没有登记。由于没有登记,致使公安机关至今都无法抓获犯罪嫌疑人,导致无法向犯罪嫌疑人索赔。同时,酒店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判决,上述酒店应对小香的死亡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小香母亲经济损失53296.88元。新疆亚心网报道称,2015年1月,冯明(化名)出差入住新疆阿克苏市一家酒店,在卫生间准备洗漱时,因为地滑不慎摔倒趴在地上,送医后被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得出“损伤构成10级伤残”的结论。因在酒店摔伤,冯明认为酒店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而酒店以“住宿登记情况未能反映客人在我酒店入住,且我酒店所有卫生间墙面贴有’小心地滑’的温馨提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冯明将酒店起诉到法院,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庭审查明,冯明入住的酒店卫生间确实未铺设防滑地砖,房间内的拖鞋系一次性非防滑拖鞋,且有人证和物证证明冯明出事当天入住酒店,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而冯明作为成年人,在住宿期间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冯明应当承担20%的责任,酒店承担80%的责任,判令酒店赔偿冯明经济损失54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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