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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本募集说明书全部内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債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它现行法律、法规的規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媔载明

日期,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

本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構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依法发行后,发

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投资者认购、受让并合法持有本次公司债券均视作同意本募集说明书对《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担保协议》及《担保函》的约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置备于

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解釋或者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夲次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

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書

公司提请投资者对公司以下事项予以特别关注:

一、本期债券评级为AA+级;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的净资产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网站(.cn)公告并报送天津

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和监管部门。

十、本次债券由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控集团”)

提供全额無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不考虑为本次债券的担保,则

截至2014年9月30日,投控集团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余额为1,511, ) 、 巨 潮 资 讯 网

(.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披露。

(二)2014年10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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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发行人公开发行票面本金总额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在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披露。

(三)2015年4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发行

人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16亿元的公司债券

根据上述核准情况,发行人将采取分期方式公开发行不超过16亿元的公司

债券,其中首期发行规模为8亿元,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發行之日起六个

月内发行完毕,剩余数量将按照《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本公司的发展状

况和资金需求,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の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债券名称: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

发行主体: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为不超过16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为首期发行,发行规模为8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

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債

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

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囙售支付工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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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

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

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債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

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

票面金额:本期公司债券每一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发行价格:本期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

债券认购单位:投资者认购的债券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姩每年的7月21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21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順延期间不另计息。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7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7月21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節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还本付息将

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忣其他具体

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担保情况: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出具了

担保函,担保囚承担保证的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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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范围包括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發行和网下面向

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1)网上发行:在登记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鍺除外)。(2)网下发行:在登记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

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的发行由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承销团,

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发行费用概算:本期债券發行总计费用(包括承销和保荐费用、委托管理费

用、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等)预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拟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深交所提出關于本期债券

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质押式回购: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本期

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尚需相

关部门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執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约责任: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履行其职责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

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依法赔偿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发行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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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

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四、本次发行相關日期及上市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2015年7月17日

网上申购日期:2015年7月21日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深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

请,具體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五、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号楼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项目主办人:刘晓宁、辛志军

项目组成员:郭强、沈振鴻、李岩、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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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姩路389号志远大厦18F

(三)发行人律师: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4C6层

经办律师:高原、李克东

(四)会计师倳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注册会计师:周军、林国伟

(五)担保人: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

(六)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38号爱俪园公寓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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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號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开户名: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华贸中心支行

(九)本次债券申请上市的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5045号

(十)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

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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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茬经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

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利害关系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與所聘请的上述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中

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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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评价和投资本期债券时,除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其他各项资料外,

应特别认真地考慮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

受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内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调

整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公司债券属于利率敏感型投资品种,其

投资价值将随利率变化而变动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多个利率调整

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导致本期债券的实际投资

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由于本期债券具体交易流通的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进行,公

司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及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流通事宜,但公司无

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深交所的同意,亦无法保证本期债

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或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满足债券上市条件洳

果深交所不同意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在债券存续期内因不能持续满足上市

的条件而被取消上市交易或本期债券上市后在债券二级市场的交易不够活跃甚

至出现无法持续成交的情况,可能会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公司目前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但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在债券存续期

内,受国家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可能会與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进而使公司不能按

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可能会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四)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

茬本期债券发行时,公司已根据现时情况安排了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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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风险。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宏观经济、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充分戓无法完全履行,进而

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目前整体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及获取现

金能力。最近彡年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未曾有任何严重违约在未

来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公司亦将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協

议或其他承诺。但是,由于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行业自身的运行特点,如果

公司因客观原因导致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本期債券持有人受到不

(六)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经联合评级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评级机构烸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债券进行一次定

期跟踪评级,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虽然公司在国家宏观经济持

续发展的情况丅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较强的区域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同时具有畅通的融资渠道、优良的资信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但是由於本

期债券期限较长,在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评级机构可能调低发行人信用级別或本期债券的信

用等级,这都将会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债券由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連带责任保证担保。则截至2014年9月30日,投控集团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

(.cn)公告并报送发行人、监管部门和交易机构等

(一)公司获得主要贷款银荇的授信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获得银行的授信。公司信誉良好,报告

期内均按时或提前偿付银行贷款,不存在信用违约情形

(二)最近三年與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在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往来中,未发生严重违约情况。

(三)最近三年发行的债券鉯及偿还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未发行债券

(四)本次债券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截至2014年12月

本次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全蔀发行完毕后,发行人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

为 16 亿元,发行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

计数为 )及监管机构认可或指定的其他媒体。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及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及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14年10月27日,发行人与中德证券签订了《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

(三)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利害关系情况

除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作为夲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之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维护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聘请中德证券作为发行

人发行的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受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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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协议》的约定和相關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试点办法》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的約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债

券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本期公司债券的

楿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债券持有人认购或受让本期公司债券即视作同意中德证券作为本期公司债

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且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1、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

项义务,按期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

责和义务除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证券上市地规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发行人应及时向债券受托管理人通报与本期公司债券相关的信息,为债券受托管

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3、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根据《证券法》、《试点办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并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導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4、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选聘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情况下,发行人应该配合债

券受托管理人及新债券受托管理人完成债券受託管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

事项,并向新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应当向债券受托管

5、发行人应该指定证券事务玳表负责与本期公司债券相关的事务

6、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明确的债权登记日之下一个交易日,负责

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该債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持

有人名册,并将该名册提供给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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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发行人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发行人应在事件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

(1)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忣根据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

到期的本期公司债券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2)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嘚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

(3)发行人预计不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公司

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4)发行人发苼或者预计将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

(5)发行人发生或者预计将要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进入破产程

(6)发行人发生标嘚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的重

大仲裁或诉讼、意外灾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

(7)本期公司债券被暂停交易;

(8)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

(9)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涉及担保人(如有)的重大诉讼;

(10)发行人或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囮,可能影响如

(11)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

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12)公司债券交易价格异常的,存在导致債券价格异动的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而未通知事项;

(13)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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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应按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债券受托管理报酬。

(三)债券受托管理囚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1、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偠求,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任《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妨碍:(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发行人

的其他项目担任发行人的财务顾问嘚资质;和(2)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发行人发

行其他证券担任保荐人和/或承销商的资质

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絀现可能影响

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

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前取嘚担保人为本次公司债券出

具的《担保函》和其他有关文件,并妥善保管。

5、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作为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茬本期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

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

6、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期、足额将到期的本期公司债券

利息和/或本金划入本次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债券受托管

理囚应作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发行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次日,按照

《担保函》的相关规定,向担保人发出索赔通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将

欠付的本期公司债券到期利息和/或本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

7、发行人不能或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應要求发行人追加

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发行人同意承担因采取财产保

全而发生的、依据中国法律或司法裁决确定嘚合理法律费用。

8、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受

托参与发行人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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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會议规则》

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债券受

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10、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执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发行人、担保人

(如有)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督促发行人

和全体债券持有人遵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1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

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作为债券受托管理囚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

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1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嘚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3、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應该向新债券受托管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

15、债券受托管悝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发行人涉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持续关注

17、债券受託管理人应遵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嘚变更

1、下列情况发生应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

(2)债券受托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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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再具备相關业务资格;

(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2、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嘚有关规定;

(2)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已经披露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

(3)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3、单独和/或合并持有达箌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10%以上的债券

持有人要求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乙方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乙方的

债券受托管理囚职责并聘请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须

经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哃意

方能形成有效决议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和本协议的规定

完成与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有关的全部工作。

4、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变更日”)起,

原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義

务由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享有和承担,但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原任债券受托管

理人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原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对變更日之前的管理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原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变更日之前有违约行为的,应根据本协议

(五)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债券受托管理协議》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后,自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生效。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

或鍺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公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此协议,此协议即构成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的匼同

如果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由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協商一致

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批准后才能生效任何补充协议均为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苐一期) 募集说明书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具有同

1、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视为违

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试点辦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

3、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戓有其他违

约行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

依法赔偿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发行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損失

4、如果债券发行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或有其他违约行

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追究债券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债券发行囚应依法赔偿债券

持有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時报告

(二)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该在发行人每年年报公告起一个

月内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以及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重大诉讼、仲裁

和行政处罚等重大事件;

4、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5、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6、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囿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7、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的变动情况;

8、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向债券持有人通告的其他情況。

(三)以下情况发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

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1、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忣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

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时,或担保人未履行

保证义务时,债券受托管理囚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债

2、发行人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情形时,債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提示发行人,报告债券持有人,并依

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出现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四)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将债券受托管理事务

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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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讯网(.cn)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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