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央六昨晚二十三四十七分播放的歌曲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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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吃得饱睡的香,小命能保住,对我目前来说就是最大的满足了,还能苛求什么呢。    一天傍晚我数了数床头的“正”字,又算了算日子,原来已经七十五天了。    我趴在他的身边,他的皮肤上有冷掉的汗,整个房间里特别安静。我静悄悄地提出:“明天可以带我出去玩么?”    他将胳膊抽了回去,不悦的看了我一眼:“出去上瘾了?”    我小声说:“明天是我的生日。”    他沉默了一下,问道:“想去哪儿?”    我眼睛一下子亮晶晶的,道:“游乐场!”     第二天上午,我坐在车上。车开得极其缓慢,在众多的车群里寻找停车位。下了车,一大片游乐设施展现在了我的眼前,直到买了票走进游乐场,我都忍不住地笑。    他斜睨了我一眼,问:“你多大了。”    我道:“今天我就算十七岁了,我可还是未成年呢。”    他由上到下打量了我一番,道:“不像。”    我仰着头笑了:“我爸是厨师,我从小伙食就好,发育的自然好了。”    他将目光投向前面:“我说的不是身材。”    我大窘,正好身边排着一列长队,我赶紧跑过去找了个人问:“你们这是在排什么啊?”    那人指指遥远的前面一个大型的过山车,答:“就那个过山车。”    我拉着他的袖子跑到队尾,呵呵地笑着:“我们先排这个吧。”    天气渐渐热了起来,过了大半个小时终于排到了,位置差不多已经坐满了,我只好坐到了最边上,他坐在我的旁边。    我扭头看着他,心里着实有点受宠若惊,我没想到他真的会答应带我来游乐园,还跟我一起坐过山车,这情景在一天前我想都不敢想。    一阵清凉的风拂过来,我发现过山车在缓缓升高了,我猛然感到有些不对劲,抬头一看发现我的栏板没有放下,安全带也没有系。这些应该都是自动控制的,可为什么我的没有放下,我的位置太靠边了,工作人员也偷懒没有检查到我。我用手使劲扳了扳头上的栏板,纹丝不动,机器控制的我没办法把它放下来。我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坐在了这个即将疯狂旋转的过山车上。  眼看地面离我越来越远了,我惊恐的大声喊叫:“停下来,停下!”    他的声音传过来,带着些好笑:“你自己吵着要玩的,还没开始呢。”     我几乎要哭出来,我大喊着:“我的安全带没有系!”    他偏过头看了我一眼,眉头紧紧皱起来。可一切都已经来不及了,过山车已经升到了一定的高度,我听见铁轨咯吱一声,然后向下疯狂地冲下去,我在座位上滑了下去,前面没有栏板的保护,我马上就要掉下去了,他突然伸过手拉我,我的手心都是汗,很滑,他几乎没有拉住。在被甩出去的瞬间,他猛地撑起我的肩膀,将我一下子扯了过去。    我感到自己的身体已经彻底悬空了,呼啸的风刮过我的耳边,可一双手紧紧撑着我的肩膀,我终于敢睁开眼睛,我看见他的脸离我那么近,我整个人真的是悬空的,只有他的手环过我的肩膀紧紧箍着我,我们之间隔着冰凉的栏板,硌得我胸前的肋骨很疼。     我的目光不可避免的向下看去,那么高,人都成了小小的黑点,我心中猛地揪紧了。过山车一个急转,我觉得自己马上就要撞上旁边的石块,我看着他的眼睛,哀哀的哭出来:“怎么办啊……”    他说:“闭上眼睛,抱紧我。”    我大脑已经迟钝了,下意识的闭上了眼睛。风呼呼的刮在耳边,我感到过山车在慢慢的爬坡,然后突然倒转过来向下冲去,我整个身体几乎要折过去。他的胳膊微微的有些颤抖,我想他一定没力气了,有树枝刮过我的腿,失重的感觉紧紧包裹着我,我真的以为我会死在这里。    他说:“不要怕。”风呼呼地刮着,他的声音很快就被吹散了。我感到我的一大滴眼泪打在他的脸上,他突然寻着我的嘴唇,轻轻贴了上来。    我觉得安心了一点,可是心脏好像被揪得更紧了,慢慢的,我都感觉不到自己的存在了。我的世界是一片漆黑,我努力向睁开眼睛,世界还是一片漆黑。我几乎在期盼着自己晕过去,我想晕过去,再醒来,一切就都好了。    终于有人发现了这里的不正常,我听见下面有许多人在高喊:“有人要掉下去了!”  过山车终于缓缓停了,我感到有许多人跑过来围着我,我努力睁开眼睛,看见他抱着我,脸色也不太好,对周围的人说:“让一下。”    我不知道他抱着我走到了哪里,只觉得一股一股的眩晕袭来,我说:“放我下来好么。”    终于脚踩到了地面,我却站不稳,我的腿是软的,浑身都是软的,整个世界都在摇晃。他又把我抱了起来,我在他怀里一下一下的干呕,一边哭一边咳嗽,我说:“好难受……”    过了好久,我好像被放到了一张床上,我躺了一会,觉得整个世界终于平静了,不再剧烈摇晃了。然后我摸到了枕头躺上去,缓缓睁开眼睛。    他半躺在我的身边,将我搂进怀里,拍拍我的脸说:“没事了。”    我突然觉得有点感动,似乎是比感动更复杂的情绪,直到最终,他都没有放手。我的下巴抵在他的胸口上,微微支起脑袋,很认真地说:“谢谢你。”    他似乎缓缓笑了,胸口微微的震动。他的手一直停留在我的脸上,突然捏了捏,说:“现在可是白天,我想让你休息会。”    我被吓得迟钝的大脑转了一下才意识到他话里的危险,于是赶紧翻身躺好,可没想到躺了一会儿我真的睡着了,再醒来已经是黄昏十分了。    我在屋子里找了找,终于发现他正站在窗口,窗外有很多透明的泡泡缓缓升高。原来这里是游乐园里的情侣套房,床头做成红烛样子的灯一闪一闪的,墙上有大朵大朵玫瑰拼成的心形,外面飘荡着很多肥皂泡泡,映衬着夕阳,很唯美的样子。    他发现我醒来了,走了过来。他的眼睛在夕阳里显得特别幽暗深邃,他的唇很凉,却好甜。    第二天坐在车上,过山车的后遗症就显现出来了,我开始晕车,头却不晕,只是很严重的恶心。行了一段路车就不得不停下,然后我蹲在路边开始吐。    我钻回了车里,整个人都虚的没有一点力气了,蔫的好像一颗脱水的白菜。我的脸色一定太差了,他开着车时不时转头看我,突然调转车头,朝相反的方向开去。    我有点奇怪,还没待我问,他就开口了。他说:“去医院。”    我不知道他和医生说了什么,反正我做了一系列乱七八糟的检查,然后等了好一会儿,才取了几样的结果,他小声的和医生说了几句,然后点头,说:“嗯,剩下的结果我下午来拿。”    又回到了阴暗的废旧厂房,我爬在床头刻正字,然后翻身躺好,不知不觉又睡着了。醒来的时候天已经黑了,他才回来,没有开灯,静静躺到了我的身边。    我赶紧闭上了眼睛,但心里却做好了被他以某种动作吵醒的准备。他却只是翻了个身搂住我,手指轻轻地划过我的脸,呼吸离我很近。他的手很轻,像蝴蝶的翅膀一样,只是轻轻的勾画我脸庞的轮廓,似乎都没打算碰到我。我感到他的目光一直端详着我,很久很久,都没有离开,我始终没敢睁开眼睛,最后真的睡着了。    在梦中,都感到他的目光停留在我的脸上,像天窗透下来的月光一样,淡淡的包裹着我,我睡得很安稳。    第二天我是被一阵一阵奇怪的声音吵醒的,我睁开眼睛,发现门被砸开了,走进来两个穿着警服的人。    其中一女警察很走到我面前,和蔼地笑着对我说:“何小姐是么?跟我们走吧。”    我只觉得心突地一跳,赶紧爬起来,却不知道该问什么,我什么都不敢问,只是下意识地跟着她走了出去。    坐在警车上,我终于忍不住问她:“你们怎么找到我的?”    那个女警察道:“嫌犯今天早上投案自首了,向我们交代了他的作案地点,并说这里还藏着你这么一个人。何小姐,你是唯一的幸存者了,我知道你一定很惊恐,但还希望你能够配合我们的调查,我们在警局安排了心理医生为你……”    我觉得脑袋“轰”的炸响了,我一下子站起来,定定的看着她问:“他自首了?”    女警察道:“是,何小姐你不用怕,你现在已经安全了……”    我傻愣愣的跌坐在座位上,我只是想不通,他为什么会自首呢,我真的不知道为什么。我以前总是想,如果有一天我被警察救出去了,我该多么的开心。可是如今我开心不起来,我也不该为他难过的,毕竟他杀了那么多人……    我也不知道我在想什么了,我好像想了许多许多,又好像什么也没有想。只是一双眼睛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他总是易容,出现在我的面前的时候都不不同的形态,我不知道他长什么样子,可我知道他的唇很凉,他的怀抱很暖,他的眼睛很美。    有那么漂亮一双眼睛的人,长的应该不差的。    有人拍拍我的肩膀:“何小姐,你怎么了?”    许多天前,我如果回过头去,会感到有一只手停留在我的头上,说,你发烧了。我忘记了,其实他的声音也很好听的,低沉带点喑哑,几乎是我听过最好听的声音,可我听到总是会发抖会害怕。可是我怕什么呢,他最终也没有杀了我,他放了我,虽然我想不通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可我知道,他为了我好。    我扭头,看见的却是女警察微微奇怪的神情,我下意识的喃喃问道:“他会死么?”    “他一定难逃法律的制裁,但具体罪行,还要经过法院的审判。所以少不了何小姐你的证人证词……”    车行了很远很远,终于到了。我走进了一个很明亮的房间里,有一个人一直在问我问题,我也一直在答。我说了很多话,可我却丝毫不知道我究竟在说什么,终于记录的警察停下了笔,和其余的人交谈一下,道:“先让她看看心理医生吧。”    又有人问我:“何小姐,你家中有什么人么,你家里的电话是多少,我们帮你联系家人。”    我曾经是那么的想回家,我还记得车票硌在手心里慢慢被冷汗湿透的感觉。可是在清晰的记忆力,他冰凉的手贴在我的脸上,说,这就是你的家。    那就是我的家,我仰起头,看着面前几张穿着警服的陌生面孔说:“我想回家……”    我又换了间屋子,面前是一张慈祥的面孔,她向我讲述着:“在两年前,一名女子乘坐一辆大巴回家,途中上来了两名歹徒,洗劫了全车的财物,又将那名女子拖下车奸杀了,全车有四十六人,却没有一人站出来,甚至当时都没人敢报警。其实,如果有一个人大喊一声,那两名歹徒都不会这么为所欲为。这名不幸死去的女子就是嫌疑犯的妻子,嫌犯在报复,他用了两年时间,将除你以外当时车上的四十六个人,都以残忍的手法折磨并杀害了。”     不知道过了多久,我走出了这间屋子,那名女警察又迎了上来,说:“何小姐,我知道你肯定会很抵触和恐惧,但是你必须跟我们去现场走一趟……”    我终于又回到了熟悉的废旧厂房,我走下楼梯,看见我住的屋子就在眼前,我甩开了女警察抓着我的手,跨过警戒线跑了过去,我听见身后有人大喊:“何小姐请冷静一下,不要破坏现场……快,拦住她!”    我走上前,坐在床上,轻轻地抚摸床头的刻痕,一共七十七笔,七十七个个日日夜夜,虽然平素他在时,我都会胆战心惊的,可是半夜醒来,他都紧紧抱着我。月光很宁静,在他的怀抱里我睡得真的很安详,那一刻,我真的不害怕的,一点也不。    可是以后不会了,他不会回来了,我也不会了,晚上月光依旧会透过天窗照下来的,可是床上会空荡荡的,月光会冷的。再也没有他抱着我了,半夜醒来,我也会冷的。    我感到腰间好像有个硬物硌我,我轻轻一摸,从兜里掏出一张纸。似乎是一张诊断书,我看不懂,但我知道一定是他放在我的衣兜里的,诊断书上方写着我的名字。我将纸翻转过来,顿时怔住了,薄薄的纸张,那三个字几乎力透纸背,“我爱你”。    有人在拉我,他道:“何小姐请您出去,不要破坏现场,您这样是影响我们办案……”       我突然挣开他的手,我用发卡在床头上使劲的刻着,一笔,两笔,三笔,我将那个残缺的正字写全了,然后我还在刻,不停地刻,我刻了密密麻麻无数个正字。    那张纸皱在我的掌心里,那三个字慢慢被汗水湿透了,可我还在刻。    我不知道他的年龄,不知道他的名字,甚至不知道他的真实模样,可是我知道的,我也爱他。       我终于没了力气,我垂下手,看着空荡荡的大床,沉默的哭起来。    其实哭泣时可以没声音的,放声的哭泣只是为了让别人同情和心疼。我哭得昏天暗地的时候,他会是什么感受呢,那他会心疼么,会比我更悲伤难受么,我想他一定会的,因为他说他爱我。    警察将我强行拉走了,我最后回头看了一眼这个房间,我是那么舍不得,真的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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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话要说:
巨大传送门~我的另一篇正在连载的长篇文文~希望亲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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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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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央六昨晚二十三四十七分播放的歌曲名字
我有更好的答案
首先你确实近视了。是五粮春,不是五粮液。歌曲是付笛声和任静夫妇的爱到春潮滚滚来。歌词如下:一江春水情不尽我梦绕魂牵一夜春雨梦不休你多情缠绵一朝春露万花开我美丽无限一日春风人心暖你风情万千一生情深似海爱到春潮滚滚来无量春光灿烂香醉人间三千年唻......一江春水情不尽我梦绕魂牵一夜春雨梦不休你多情缠绵一朝春露万花开我美丽无限一日春风人心暖你风情万千一生情深似海爱到春潮滚滚来无量春光灿烂香醉人间三千年一生情深似海爱到春潮滚滚来无量春光灿烂香醉人间三千年 希望是这首,下次记得戴上眼镜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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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最新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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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18:34:02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日起施行 根据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日起施行; 根据日《》修订,自日起施行。)目 & 录(点击章节查看相关内容)&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第四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 第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八章 执  行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的相关规定。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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