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外宾上传错误,甘家口派出所 出入境罚款后出入境还罚吗?

酒店有外宾入住,没有办理相关的入住登记,酒店会承担什么后果?如果复印了相关证件但是没有向公安部门传_百度知道
酒店有外宾入住,没有办理相关的入住登记,酒店会承担什么后果?如果复印了相关证件但是没有向公安部门传
如果复印了相关证件但是没有向公安部门传输相关登记信息,酒店又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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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日起施行,其中对外宾入住的规定如下 :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狱从事管教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的会勒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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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违规操作,如果发生意外,酒店将承担必然发生的民事责任(具体按实际情况确定),从管理措施上来讲,停业整顿恐怕是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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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赞,棒棒哒!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宾馆从业人员对境外住宿登记管理水平,夯实“十九大”涉外安保基层基础工作。6月15日下午,富阳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会议室召开二季度涉外宾馆前台经理及从业人员培训会,全区30余家涉外宾馆的60余名从业人员参加了业务培训。&&&培训会上民警通报了当前杭州以及富阳区涉外工作面临的形势,并对今年上半年的全区宾馆检查以及处罚情况进行了通报和点评,要求各宾馆严格按照涉外住宿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外宾的信息登记、检查等接待服务工作,确保登记率、准确率达100%,并对辖区敏感人员入住、长包房等情况的报送制度进行了再强调。&&&&最后民警以PPT的形式从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常见登记错项的提醒、证件识别、系统应用、登记流程、特殊事件处置、以及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当场组织了涉外基础知识考试。
涉及网络犯罪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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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天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决定部门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国保大队、派出所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日,第33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者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虐待、遗弃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典当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企业、公民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大队、禁毒大队、派出所
对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治安管理大队、禁毒大队、派出所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禁毒大队、派出所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日,第41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日,第28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日,第52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二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日,第12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日,第52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日,第12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对伪造、变造货币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日,第52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五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日,第12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日,第52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 (四)伪造信用卡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日,第52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日,第52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四)恶意透支的。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日,第52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日,第280号国务院令公布实施)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日,第5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二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日,第5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日,第5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对非法制造、出售发票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日,第5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日,第51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日,第51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规定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日,第51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及保存记录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日,第51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日,第363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六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公民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日,第363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三十一条:“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日,第363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网安大队、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消防大队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日,第33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日,第33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日,第33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第一款:“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对违反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规定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1.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日,第33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 2.《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日,第82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社会组织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日,第19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日国信〔号)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社会组织、公民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日,第19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日国信〔号)第十一条& 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 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 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行为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日,第19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日国信〔号)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日国信〔号)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社会组织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日,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日,第79号主席令颁布实施)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骗取获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使用非法的证件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日,第44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日,第87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 第三十四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管理规定的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日,第44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日,第87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三十六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六)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携带规定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日,第44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日,第87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日,第44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日,第87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企业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日,第442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企业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或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日,第505号国务院令公布实施)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日,第505号国务院令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日,第67号主席令公布实施)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日,第505号国务院令公布实施)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日,第12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保安从业单位不按规定备案审核,违法招录保安员、超范围开展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秘密、侵犯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日,第564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日,第564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日,第30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自行拆解、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日,第30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日,第30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典当管理办法》(日,第8号商务部、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收当禁当财物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典当管理办法》(日,第8号商务部、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典当管理办法》(日,第8号商务部、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违反规定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日,第562号国务院令公布实施)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有关规定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日,第16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
对单位存在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处罚
天祝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日,第93号公安部令颁布实施)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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