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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宠物狗乘公交车 狗坐爱心专座引乘客不满-闽南网
男子带宠物狗乘公交车 狗坐爱心专座引乘客不满
来源:福州晚报
  年轻男子抱狗乘车,上车后他将宠物狗放在了爱心专座上,人在一旁护着。当时车厢内有多名站客,男子此举引来乘客不满。昨日,网友小祁在微博上说起此事。
&  狗坐爱心专座,男子一旁护着。
&  小祁介绍,事情发生在昨日14时左右的41路公交车上。在起点站闽江学院北门公交站,一名男子带着一只宠物狗上车,将它放在爱心专座上。
&  小祁告诉记者,车子从起始站出发时,就有多名乘客因没有座位只能站着。经过多个站点后,车厢内已十分拥挤。尽管如此,男子一直站立护着在座位上的宠物狗。直到宝龙城市广场附近时,男子才抱着宠物狗坐下,此时公交车已行驶了10多个站点。
&  &当时也有挺多人窃窃私语。&小祁说,男子的行为引起一些乘客的不满。对于年轻男子抱狗乘车的行为,41路公交车司机并没有及时劝阻。
&  记者了解到,由于存在伤人、大小便、异味、细菌等问题,全国的公交系统都不允许乘客携带宠物狗乘车。《福建省城市公交乘坐守则》第四条也对此明文规定,不准携带危险品和有碍乘客安全的物品、动物乘车。
&  针对此类行为,我市公交企业在以往接受采访时多次表示,司机应提醒劝阻有上述行为的乘客。(福州晚报记者 李锦清/文 网友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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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榜​犬只伤人,犬主或将担刑责
7月2日中午,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市场发生一起犬只伤人事件,9岁女童被两条未经看管的宠物狗咬伤。事件发生后,市城管局第一时间介入,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对此进行调查。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宠物伤人,养犬人将担责。城管部门再次呼吁,请养犬人务必看管好自己的宠物,防止犬只伤人,别因宠物伤人而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即日起,市民若发现流浪犬乱窜,发现不文明或违法养犬,发现违法饲养烈性犬,发现犬只伤人纠纷等,可以拿起手机随手拍下,注明时间、地点并附简单文字说明,发送到“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举报;或直接拨打市城管局24小时服务热线“12319”举报,市城管局将立即调查、依法处理。
未系狗绳致人伤 城管部门成立调查小组介入调查
7月2日中午12时许,9岁女孩霏霏(化名)走过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综合市场二楼楼梯时,突然被两条宠物狗扑倒咬伤,被家属及时送进医院救治。经检查,霏霏被诊断为狗咬伤三级。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涉事犬只为市场商户所养,平日里被关在屋内,7月2日因门没有关好,从家中跑出,正巧霏霏从楼梯经过,被犬只咬伤。咬伤事件发生后,市城管局第一时间介入,迅速成立专案督办小组对此进行督办。督办小组明确要求龙岗区城管局和宝龙街道执法队依法严肃查处涉事犬只和违规养犬人。目前,霏霏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至于赔偿问题,将待霏霏伤势好转再进行后续调解。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城市养犬数量大幅增长,在社区或公共场所类似的犬只咬人事件并不鲜见。今年4月,何某在小区内被同栋楼住户倪某饲养的松狮犬咬伤。犬只伤人后,倪某拒绝将伤者何某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调查中发现,倪某未办理养犬登记证,属于无证养犬。处理过程中,倪某拒不支付伤者的医药费和误工费,并将肇事犬只转移隐匿,迅速搬离事发楼宇,拒不配合查处。
因养犬人倪某拒不接受调解,被咬人何某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倪某。鉴于养犬人倪某犬只伤人、犬只伤人后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罗湖区相应执法队依照《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人无证养犬和犬只伤人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后经社区工作站和执法队员调解,倪某与何某达成调解协议,向何某支付了9000元赔偿金。
之前,四川也发生了一起宠物狗咬伤孩童的事件。邓某因监管不慎,其饲养的宠物犬将一9岁男童咬伤,且伤情较重。被咬男孩的家人将邓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邓某赔偿伤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9万元。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然而在法院判决文书规定的时间内,邓某并没有支付赔偿款。伤者母亲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邓某已不知去向,名下财产也被转移。法院调查后认为,邓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法院将此案移送至当地公安局侦办,警方将邓某抓获,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宠物狗伤人不只是罚款这么简单 情节严重或将入刑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披露了多起恶犬伤人事件,让市民闻犬色变。那么当犬只伤人事件出现后,受伤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又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的李春阳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遛狗不牵绳,宠物咬伤人,主人将负全责。“一根牵引绳能有效避免的事,养犬人往往都要吃过教训才能学会。”李律师告诉记者,“受理的大部分犬只伤人纠纷案件都是因为携犬人未按规定为犬只携带牵引绳,即未有效管理而引起的。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及民法相关规定,养犬对他人造成干扰、人身伤害,相关费用都需由养犬者承担。”
宠物狗伤人,还拒不赔偿,将加倍处罚。“当被犬只咬伤,受伤者可要求养犬人立即将其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医疗费用。”李律师说,“根据《养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转移犬只、抗拒执法,或将入刑。“在某些犬只伤人事件中,养犬人为了防止涉事犬只被扣押,或者销毁相关证据,便偷偷将犬只转移,这是大错特错的。”李律师敬告,“这不仅违反了《养犬条例》,更是涉嫌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可能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烈性犬,在禁养区饲养即处罚,致人轻伤即入刑。“还有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养犬行为,即违法饲养禁养犬名单中的烈性犬。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一旦在禁养区内致他人轻伤或以上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即故意伤害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李律师补充,“另外,不管什么犬,致人重伤即入刑。”
对于犬只管理,人大代表胡桂梁一直都在关注。在他看来,犬只伤人,既是犬之过,更是人之过。“狗,是通人性,但依旧有兽性。养犬人的不重视、不作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还是罔顾他人安全的行为,更是危害社会的潜在元素。养犬人不仅要对狗的生命负责,更要对周边邻里的健康和安全负责,也要对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负责。既然要养犬,就要按照法律来养。有法不依,不仅要赔偿被咬人的医疗费用,相关部门也要从重处罚。”他说,“也希望各街道和社区能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和宣传力度,让养犬的相关法律家喻户晓。让市民一起监督,及时的发现养犬隐患,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发生。”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之 烈性犬
第九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之 犬只伤人
第二十四条: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晶报实习记者 熊小敏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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