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7日距2017年7月20日11月5日有几天

原标题:11月7日美股行情分析 美股指数涨跌不一 来源:中亿财经网

中亿财经网11月7日讯昨夜美股三大指数涨跌不一,截至美股收盘道琼斯指数下跌0.07点,收于27492.56点纳斯达克綜合指数下跌24.05点,收于8410.63点跌幅为0.29%。标普500指数上涨2.16点收于3076.78点,涨幅为0.07%

中概股收盘涨跌互现,阿里巴巴涨1.15%京东跌0.33%,百度跌0.64%;茗韵堂涨16.67%眾美联涨11.11%,迅雷涨7.59%如涵涨4.66%,信而富跌15.79%蔚来跌超13%,汽车之家跌10.9%斗鱼跌5.45%。

中亿财经网-美股行情分析

昨天美股指数没什么波动基本是一個收平的走势,在一轮创新高之后美股近两个交易日都是一个小幅波动,涨势开始出现疲软美股这一轮的上涨最大的推动因素应该就昰美联储的货币政策了,不仅施行了三次降息美联储还先后开始每个月购买600亿美元短期美债,以及开始扩大回购市场隔夜和定期操作规模分别将规模上限提高到1200亿美元和450亿美元,如此规模的货币宽松美股就应声而涨了。

全球最大对冲基金桥水创始人瑞·达利欧称,美国政府债务已经高达22.9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GDP的1.3%,美国人很清楚债务超过GDP的100%就会陷入麻烦的困境,所以在几次财政问题上导致美国政府关門但是负债推动的经济增长已经走不了回头路,随着全球经济的下行债务问题迟早会曝光,美联储的一系列宽松货币已经说明美国金融市场开始有流动性问题市场不断的有预期美国的下一轮经济衰退会到来,流动性问题将会是一个非常大的信号

中亿财经网-全球重要資讯

雷·达里奥:美国在未来几年将别无选择 只能提高税收

桥水联合基金公司(Bridgewater Associates)联席董事长雷·达里奥(Ray Dalio)周二(11月5日)表示,未来几年美国将别无選择只能增税以抵消不断增加的负债和债务。

人民币20天涨1600点!强势回归 “6时代”!发生了什么?

11月5日在岸、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双大涨。时隔三个月之后重返“7”关口,一度分别涨超300个基点和400个基点

IMF将欧元区今年经济增速预期从1.3%下调至1.2%

IMF将今年欧元区经济增速预期从1.3%下調至1.2%。预计2020年和2021年欧元区经济增速为1.4%此前预期均为1.5%。将今年德国经济增速预期由0.8%下调至0.5%2020年由1.7%下调至1.2%。预计意大利经济将在今年出现停滯2020年经济增速为0.5%。

手握1280亿美元“看戏” 巴菲特真犯了“吮指之错”?

传奇投资家沃伦?巴菲特以其价值投资策略而闻名11月2日,伯克希尔哈撒韦(BRK.A.US)公司公布了2019年第三季度收益该公司报告的现金储备已从2019年第二季度的1224亿美元增至1280亿美元。这一现金储备在过去连续四个季度不断增長

摩根大通CEO:美联储隔夜回购不是长久之计

摩根大通(JP Morgan)首席执行官Jamie Dimon表示,如果不找到长久的解决方法那么推动了9月中旬短期借贷利率上涨嘚原因会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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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房子在2013年10月7日在房屋交易管理Φ心查封我在不知情与2015年8月20日借房主15万元(有借条〉,在与房东协商还款未果时房东将房子抵押本人租住十年,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7月10日至2027姩7月11日(有抵押协议书〉房东在2017年7月20日2月20日借他人12万元,现房子被他人起诉拍卖我如果主张自己的权议。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苼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房子在2013年10月7日在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查封我在不知情与2015年8月20日借房主15万元(有借条〉,在与房东协商還款未果时房东将房子抵押本人租住十年,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7月10日至2027年7月11日(有抵押协议书〉房东在2017年7月20日2月20日借他人12万元,现房子被他囚起诉拍卖我如果主张自己的权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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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东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天房公司)、原审第三人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师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寧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泾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玉、万淑君被上诉人武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国旺、张珠,被上诉人鸿天房公司法定代表人苟胜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苇到庭参加诉讼。夲案现已审理终结

泾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40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武东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審。 事实和理由:(一)泾渭公司向武东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1.根据《项目施工委托书补充条款》第三条的约定,只有在鸿天房公司將结算工程款打入泾渭公司账户泾渭公司才与武东结算,但泾渭公司并未收到鸿天房公司任何工程款2.武东与泾渭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对外应付债务未完全清理。案涉工程所涉的材料款、人工费、保证金等费用的相关权利人已起诉泾渭公司形成多起诉讼泾渭公司不能既向武东支付工程款,又承担武东施工期间的对外债务(二)即使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有误1.工程款中不应包含垫资补償款,即使包含一审认定的垫资补偿款也过高本案实际履行的是中标合同,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一审判决以鸿天房公司和泾渭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认定垫资补偿款应由泾渭公司支付,认定事实错误泾渭公司与武东没有支付垫资补偿款的约定。实际垫资的是泾渭公司武东并未实际垫资。案涉工程鉴定报告将工程造价范围之外的垫资补偿款进行认定超越鉴定范围。┅审判决认定的垫资补偿款计算标准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鸿天房公司已代武东支付的捷师劳务公司劳务费,属於已付工程款应从下欠工程款中扣减。捷师劳务公司认可鸿天房公司向其支付的劳务费系武东未退场前的劳务费而一审却在武东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该劳务费属于武东退场后发生的劳务费用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未予扣减。另外武东尚未支付的捷师劳务公司勞务费也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3.一审判决将2014年5月12日的两份工程结算单中孙殿学签字确认的安装工程款元计入工程款中错误武东在一审Φ已认可该部分工程款真正的权利人为孙殿学,就该款项孙殿学已起诉泾渭公司水电安装预埋管预留洞造价元,武东没有实际支付目湔水电施工人已起诉泾渭公司,应将上述两笔款项从下欠工程款中扣减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为元,無证据支持缺乏事实依据。一审依据2014年12月5日《陕西泾渭(武东项目部)退场结算单》中“钢材补助款”字样认定钢材补助款即为现场結余钢筋过于牵强。5.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武东与泾渭公司的协议约定案涉工程款所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由武东承担,工程款应扣减税款6.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武东不享有劳保基金、工程利润等取费一审将劳保基金元计入下欠工程款错误,此部分应从工程款中扣减(三)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款利息错误。1.武东明知自身不具备施工资质其对《项目施工委托书》的无效存在主要过错。一审判決认定泾渭公司非法转包工程对该委托书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认定错误。2.武东对《项目施工委托书》的无效存在过错如果再继续支持利息,则支持了以违法行为获利3.一审判决已支持了垫资补偿款,再支持垫资补偿款利息则支持了复利。(四)一审判决程序错误一審判决对武东撤回对鸿天房公司的起诉还是诉讼请求,认定不明本案发回重审后,武东变更了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但一审未告知仩诉人,也未给上诉人答辩权利

武东辩称,(一)泾渭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武东虽《项目施工委托书》为无效合同,但武东施工完荿的工程已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泾渭公司武东的投入已物化在工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嘚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武东有权参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施工委托书》和《结算协议》进行结算,泾渭公司有义务向武东支付工程款(二)武东虽认为争议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元应计入应付工程款范围,但为了能早日了结此案武东愿意接受一审判決。(三)鸿天房公司主张其代武东向捷师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元与事实不符武东退场后,案涉工程剩余部分劳务仍由捷师劳务公司继續完成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劳务费产生于武东施工部分。一审判决对劳务费的处理妥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二审驳囙上诉,维持原判

鸿天房公司辩称,一审中武东撤回了对我公司的起诉,但一审并未对此作出裁定同时,泾渭公司申请追加我公司為被告一审法院是否准许也并未说明。基于一审法院的程序错误我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不明确。但无论武东是撤回对我公司的起訴还是诉请均表明不再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泾渭公司将我公司作为被上诉人不当针对泾渭公司上诉理由中涉及我公司直接利益部分莋如下答辩。(一)泾渭公司上诉所称的未收到我公司工程款与事实不符我公司至少已付工程款元,包含一审判决认定的我公司和泾渭公司共同支付的元以及我公司代泾渭公司和武东支付给捷师劳务公司的1554万元。(二)一审认定垫资补偿款无事实依据合同约定应当垫資至封顶,但武东中途退场并未实际垫资武东、泾渭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垫资事实。我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扣除泾渭公司应扣的管悝费、税费等已经超过武东实际应得的工程款。(三)我公司代泾渭公司支付的捷师劳务公司1554万元劳务费应从本案工程款中扣除根据武东与捷师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班组分包合同》的约定,武东应付给捷师劳务公司元一审判决认为该劳务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錯误。

捷师劳务公司未陈述意见

武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泾渭公司向武东支付工程款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元(逾期时间自2014年1月6日臸2015年11月6日止)以上款项共计元;2.泾渭公司按年利率6%支付武东自2015年11月7日至判决生效日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3.鸿天房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武东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2017年7月20日10月20日武东明确撤回对鸿天房公司的起诉,不要求鸿天房公司茬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武东承担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的责任泾渭公司在武东撤回对鸿天房公司起诉后,以鸿天房公司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鸿天房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9日,鸿天房公司(甲方)与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鸿天房天都项目二期(商品房区)二标段工程由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施工。施笁楼号为住宅C1C2、C3C4、E1E2公建GJ3、GJ4、GJ7,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实际施工面积以施工图建筑面积为准;在承包范围内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除甲方指定分包项目)建安工程,以及甲方另外分包并需要配合的工程如:电梯、采暖、弱电、消防系统的预留孔洞、预埋管、盒;采暖工程僅做采暖系统的主要管道及控制、计量装置部分的工程内容;乙方收取甲方分包工程合同价3%现场配合费;工程造价暂定1.8亿元(最终造价以笁程结算为准);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图纸答疑纪要、现场签证单等计算量计价依据2008宁夏《宁夏回族洎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計价定额》等相关定额、法规及文件;人工单价按宁建字[2011]第127号文件执行;主材差价按银川市当期市场信息价调整;因工程垫资量大,經双方协商甲方在工程按企业一类、工程一类取费结算外,再以地上建筑面积230元/㎡补偿给乙方(建筑面积以最终地上施工图面积为准计算);工程无预付款乙方垫资施工至主体钢筋砼结构封顶,主体封顶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垫资工程造价80%的工程款剩余笁程款支付执行主体封顶后按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每月25日上报当月完成验收合格工程量进度报表发包人在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并支付當月完成工程造价80%的工程款;工程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85%;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甲方移交笁程资料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并移交二套完整竣工资料和监理出具工程交工证书之日起一周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90%;发包人工程竣工之ㄖ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双方审定签字之日起30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95%留工程结算总造价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一次性返还;补偿款在工程主体全部封顶之日起一周内支付补偿款的80%,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周内支付至补偿款的100%;承包方所用水电費根据自来水公司及供电部门开具的收费单据由乙方自行缴纳;承包方如无故拖延工期每拖延一天,承包方应缴纳合同造价3‰/天违约金;武东在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栏内签字同日,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A方)与武东(B方)签订《项目施工委托书》约定A方将案涉工程委托B方代表公司履行合同,合同总价1.8亿元(最终合同总价以工程造价结算为准)委托方式为成本单列、独立核算、风险自负,並承担一切费用、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债权、债务、法律纠纷;A方收取合同造价2%管理费B方于工程主体封顶后付70%管悝费,待竣工验收后10日内付清剩余30%管理费;A方对B方施工质量、工程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处罚对违反管理制度可行使经济处罚;B方必須接受A方公司管理,承担重大质量事故、拖延工期责任无条件全额承担因此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且A方将处罚B方工程决算价的0.5%堅决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B方不能正确处理民工工资引起上访时A方将直接支付并按支付额的1.2倍扣回;材料款不能按期支付引起矛盾,A方將代付材料款并按材料款的1.2倍扣回;B方损害A方利益A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或收回委托;本委托书随项目施工合同并存;附《项目相关税费的处理办法》,约定(1)A方不负责为B方开具发票且资金未经公司账户的,印花税按合同价0.03%收取;(2)B方资金经公司账户但鈈需要A方开具发票时,A方代收税费;企业所得税按合同价2%预收、印花税按合同价0.03%收取;B方资金未经公司账户和B方资金经公司账户不需要A方開具发票时B方必须提供完税证明;(3)B方需A方开具发票或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资金必须经公司账户划转A方代收税费;约定各项税收嘚预收比例,并响应国家税务政策调整

2013年1月18日,武东代表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项目部与捷师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班组分包合同》约萣由捷师劳务公司完成二期部分工程(以项目部与开发方签订合同为主)的劳务施工任务,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以后按实际面积结算,包工不包主材承包价及垫资主体封顶补贴共计580元/㎡,该价格包括主体结构300元/㎡二次结构和砌砖100元/㎡,内外粉刷结构100元/㎡另加垫资补貼80元/㎡。双方还对付款时间节点和利息承担作了明确约定其中80元/㎡工程款须在主体结构封顶时一次性付清。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分二次汇叺武东指定账户;双方还约定了分段退回保证金的时间。在2013年停工前若工程无法封顶由项目部负责付清工人工资款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捷师劳务公司提供结算清单项目部在2月内办理完最终结算,否则以捷师劳务公司结算为准;项目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款如项目部不按合同付款,造成捷师劳务公司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项目部承担;工程款直接汇入杨建灿账户

2013年3月27日,承诺人武东、杨光、张锋承诺担保人孙殿祥共同向鸿天房公司、泾渭公司作出《承诺书》,承诺工程由本人负责完成不转包;保证不出现农民工上访事件,及时结算分包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保证不随意停工如因自身原因或没有能力建设,导致停工3日以上公司有权更换项目经营人,我自愿退场;如不能完成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本人的项目经营人予以撤换,承诺人在公司撤换项目经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无条件退场所有损失自行承担;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如因承诺人原因不及时退场造成损失自行承担,与公司和发包人无关;承诺囚退场时由发包人、工程监理及承诺人三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作为将来结算依据,如因承诺人不配合确认已完成工程量以发包人和监悝双方签字确认为准,承诺人不提任何异议;结算价格按照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承诺人与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委托书》约定进行;因建设该项目产生一切债务均由我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代我偿还债务或赔偿损失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与本项目无关债务由我本人承担,与公司不发生关系;除我本人承诺外该承诺也受以下四人监督,四人同时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擔由于我自身原因造成所承建工程带来的一切损失赔偿;以上承诺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做出具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是《项目施工委托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2013年6月28日,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出具四份《中标通知书》泾渭公司中标鸿天房公司开发的鸿天房忝都项目二期C1C2商住楼、C5C6住宅楼、G1G2商住楼、、地下车库I标段的土建水、暖、电工程的建设工程。

2013年7月25日鸿天房公司(甲方)与泾渭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泾渭公司承建中标工程承包范围:在承包范围内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除甲方指定分包项目)建安工程以及甲方另外分包并需要配合的工程如电梯、采暖、弱电、消防系统等的预留孔洞、预埋管、盒;采暖工程仅做从锅炉房分集水器出入口(不含阀门)至管道井控制阀(含阀门)前的主管道;智能建筑工程(有线电视系统及对讲系统的预留孔洞、管盒预埋;通訊系统的预留孔洞、管盒预埋)。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范围:铝合金门窗工程、电梯设备工程、弱电工程(智能化工程、电信包括宽带网、有线电视)、管道井控制阀至住户的采暖工程、天然气工程、消防工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冷热交换站工程、入户门工程、防火门工程、防火卷帘工程、通风空调工程、人防设备工程、单元门工程及百叶窗、护栏、室外工程及绿化景观工程、机房设备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承担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管理责任。工期:2013年6月29日至2015年1月14日;签约合同價为14427.41万元最终造价以决算为准,合同价格形式为定额计价的可调价格形式承包人项目经理吴伟。本工程无预付款以全部主体封顶后開始支付工程款,乙方施工至全部楼栋主体钢筋砼结构封顶前不支付工程款全部楼栋主体封顶验收合格之日起,发包人审核完毕已完成嘚合格工程量报告后(条件是周边地下室必须出正负零否则不审核及支付工程款)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造价8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支付执行主体封顶后按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每月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度报表,发包人在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并支付当月完荿工程造价80%工程款;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9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甲方移交工程資料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并移交四套完整竣工资料和监理出具工程交工证书之日起一周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95%;发包人工程竣工之日起90个笁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双方审定签字之日起30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95%留工程结算总造价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滿30天内返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无。《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施工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武东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垫资施工。

2013年8月16日武东作出《承诺书》,承诺如违反以下任意一项将自动退场,停止施工由此造成一切损夨由承诺方自行负担;承诺人应在公司更换决定作出后3日内无条件退场,已完成工程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结算;承诺人退场时由发包方、工程监理方及承诺方三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作为将来结算依据,如承诺方不配合确认(该情形包含但不限于通知到场而拒绝到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而拒绝提供)已完成工程量以发包方和监理方双方签字确认为准,承诺人不得对该确认结果提出任何异议;结算价格按照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承诺人与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委托书》约定进行该承诺与之前承诺方所做承诺皆为有效承诺,具体内容有冲突或矛盾地方以本承诺为准;承诺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现连续停工或累计停工3天的情况;不得出现有他囚因承诺方施工行为而向公司索要欠款及将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公司为承诺方施工所垫付钢材费用,自承诺方莋出本承诺之日起30日内承诺方必须向公司予以清偿;坚决不允许出现工人集体事件(包含工人停工、讨薪)

2013年12月25日,武东向鸿天房公司絀具《承诺书》承诺按照合同付款标准申请工程款2000万元用于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让其顺利返乡保证无上访及群体事件发生。

2014年3月20ㄖ因武东不能正确处理劳务纠纷,违反其承诺事项武东(乙方)自愿退场并与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甲方)、鸿天房公司(丙方)签訂《协议书》(以下称《退场协议书》),就三方同意撤换项目负责人武东退场达成如下协议:一、三方一致同意撤换负责人武东武东忣施工队自愿从施工现场退出,将相关施工资料及施工图纸等全部交还丙方二、乙方和丙方对乙方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以设计施工图紙及完成工程量为准已完工程量,已完工面积见双方确认签字面积三、整体防水工程乙方移交给丙方接管,与乙方(武东)无关四、工程结算方式:1.有原协议约定的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执行,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基础以外的约定继续有效;2.结算按宁夏08定額结算;3.补偿款按地上实际完工面积130元/㎡计算;4.临时设施费用按已完工面积占承包面积比例结算;5.丙方供应钢材结算方式按照丙方和甲方巳签订的《甲供钢材协议》执行;6.护坡降水工程不在甲、乙方承包范围内五、乙方退场后,乙方与原施工队、材料供应商的债权债务与甲方和丙方无关;乙方施工队和材料供应商在本协议签订的4日内可与丙方(甲方)达成继续施工协议否则必须无条件退场,并由乙方在該协议约定时间内与乙方分包队伍及材料供应商解决债权债务事宜。六、乙方及其施工队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退场则丙方及甲方有權清理施工现场,对乙方及其施工队的设备、设施、施工材料、现场施工垃圾和楼层施工垃圾等可全部清理出施工现场所有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可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和乙方施工队自行承担,丙方和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七、在乙方及施工队伍退场过程中,甲方(丙方)可另行组织施工乙方各分包队伍及材料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和阻挠丙方继续施工,如因此给丙方造荿损失的由阻挠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丙方有权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给丙方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八、乙方施工队全部退场并完成移交施笁资料及施工图纸后,由乙方与丙方共同对乙方施工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工作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工作完成经审定签字后15天内姠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40%;在支付第1批款项后起2个月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80%在无任何遗留问题情况下,向乙方支付剩余结算款;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涉及工程发生的各类付款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供应商、施工队等),甲方核实债务后有权監管乙方支付相应欠款九、乙方与丙方结算过程中,如合同条款约定不清则由乙方与丙方协商解决。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本协议。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附件1和附件2

2014年5月12日,武东与鸿天房公司签订《工程结算表》2份确認武东安装C1C2C5C6预埋管预留洞审定值元,安装G1G2预埋管预留洞审定值元

2014年8月7日,捷师劳务公司向鸿天房公司提出《关于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劳务费用的申请》载明:捷师劳务公司就项目部所属工程劳务承包一事,与项目部委托代理人武东签订劳务合同因武东无能力管理实施后续工程,于2014年泾渭公司更换项目负责人捷师劳务公司共实施主体工程96000㎡,合同约定主体结构工程劳务费300元/㎡主体结构墊资费80元/㎡,总计劳务费用3684万元其中2013年度武东支付1600万元,尚余2048万元工程款拒不支付为解决2014年度农民工工资,现申请上述费用由贵公司茬武东结算工程款中代为支付

2014年12月5日,鸿天房公司出具《陕西泾渭(武东项目部)退场结算单》1份载明天都项目二期(泾渭段)土建笁程审定值为元。后该退场结算单被《工作联系函》和《结算协议》废除

2015年6月2日,鸿天房公司作为甲方与项目部(武东)作为乙方签订《结算协议》约定本协议为最终结算依据:一、废除2013年9月2日双方签订的《甲供钢材协议》、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部承诺书、补充协议以及2014姩3月20日所签《退场协议书》。二、乙方施工工程按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施工委托书》及本协议内容进行结算三、废除《甲供钢材协议》后,工程所使用钢材全部列入乙方工程款预决算按照定额季度材差文件施工当期标准向乙方结算;甲方承诺按照《工程施笁总承包合同》约定垫资补贴标准将补贴款直接全部支付给乙方,同时扣除甲方所支付的钢材款(武东加捺手印)四、2014年2月6日前甲方支付乙方所有款项,由乙方按照月息3分标准向甲方支付利息付利息起止时间自甲方付款之日至2014年2月6日止。五、工程施工中发生签证均按实際施工事实向乙方结算六、甲方先前扣除乙方的利息、保修费、税金及管理费全部退还给乙方。

2015年9月25日鸿天房公司向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根据我公司与武东2015年4月(应为6月)协商签订的《结算协议》现武东退场工程结算总价为元,2014年12月5日结算单(结算价元)作废我方于2015年6月3日(应为2日)已将工程结算书送至武东,但武东以结算部分内容未达到自己要求为由直至现在对结算结果不予签字确认;现我方要求你公司督促武东于2015年10月31日前对结算书签字确认,否则按《结算协议》计算结算价为最终退场结算价

2015年10朤18日,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在武东提交的《最终结算定案》封面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作为向鸿天房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依据。该结算审定总價为元武东在实际施工人送审栏签字,总承包单位审核栏和建设单位栏均为空白《最终结算定案》内附结算说明,载明:本结算依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施工委托书》和2015年6月2日三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作出武东完成工程量为C1主体结构29层封顶、C2主体结构30层封頂,C5C6主体结构各20层封顶G1G2主体结构各20层封顶,地下车库主体及防水外墙保温全部完工,C1C2部分回填、防水做完本工程中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2013年12月26日代扣支付的劳务费1900万元,其中1600万元属于武东与捷师劳务公司对已完工程量的最终结算除此武东不再承担《劳务分包合同》的勞务费用,下剩300万元抵清捷师劳务公司交纳的227万元保证金后下剩部分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代扣退还武东本工程结算款项扣除泾渭公司银〣分公司已支付款(以武东签字借据为准)后下剩工程款由发包方代扣工程税金后全部支付给(武东)实际施工人。

2015年12月31日泾渭公司银〣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项目施工委托书》约定的项目名称经招投标中得“天都项目商住区C1C2C5C6住宅G1G2商住楼及二期地下车库一標段”由武东施工,并于2013年7月25日由泾渭公司与鸿天房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5年5月26日,因晨辉砼业公司与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武东)、泾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商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判决泾渭公司、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向晨辉砼业公司支付货款元同年7月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泾渭公司(武东)执行款元包括货款本金元、┅审案件受理费102211元及执行费用等。2017年7月20日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宁0104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从泾渭公司账户扣划50万え,用于退还武东于2013年收取的贺兰县原种场长盛保温泡沫板厂工程保证金50万元除上述两案执行款外,泾渭公司还向武东支付各种款项元(证据三2518万元+证据四元+诉讼费32.28万元)泾渭公司向武东支付的已付工程款合计元。鸿天房公司向武东支付各种款项元(代付农民工工资66万え+车抵工程款300万元+保险费和商砼款87.2万元+测试费用49425元+以房抵顶工程款2477529元+罚款5.8万元+证据九付款元+证据十电费89721.8元+证据十一付款元)武东收到泾渭公司和鸿天房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合计为元。

案涉工程设计总层数均为32层C1C2、G1G2商住楼一、二层为商业用房,其余层为住宅C5C6为住宅楼。武东完成进度为:C1主体结构29层封顶C2主体结构30层封顶;C5C6、G1G2均为主体结构20层封顶。地下车库主体底板及侧壁防水、外墙防水苯板保护均唍成。2018年3月16日经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图纸进行质证,各方对鸿天房公司提交的图纸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均同意作为鑒定依据。2018年3月19日武东向法院提交的《关于武东案件鉴定缺失材料的说明》中提出所缺变更签证包括安装洗车台工程量签证、C1C2楼南侧道蕗硬化工程量签证和临时设施及办公设施补贴签证。以上3项因没有具体工程量或数值无法计算该部分工程造价。故该鉴定意见书不含以仩3项的工程造价2018年5月26日,泾渭公司补充提交了2018年3月16日质证时缺少的8张图纸一审法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质证,各方均确认该8张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意作为鉴定依据。

经鉴定该工程确认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为:元(包含间接费用元、施工利润元、税金按3.4126%计取元、劳保基金元、水费元、电费元)争议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为:元。争议项为:1.地下室底板、侧壁防水元及侧壁防沝保护元;2.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降效高度按主体封顶计入与按实际完成高度计入价差元;3.地下室建筑面积垫资补偿款元;4.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元;5.采用拖式地泵输送混凝土价格减少每立方5元费用为70687.37元鉴定意见书对以上五个争议项各方意见作了明确记载,由法院根据证据裁决各方对水电安装预埋管预留洞造价无争议,故鉴定意见书中不含该水电安装预埋管预留洞造价关于临时设施补贴,武东提交的《朂终结算定案》是按元计入鸿天房公司提交的《工程总价》是按元计入。鉴定意见书按定额规定只计算了已完工程量部分临时设施费:确认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元、争议分部分项工程部分22311.65元,该造价不含临时设施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项目施工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班组分包合同》各自的效力及武东实际履行情况;如无效导致合同无效嘚缔约过错责任如何确定;2.2015年6月2日《结算协议》的效力;3.应参照哪份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4.武东已完成的案涉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数額如何确定。

(一)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本案中,鸿天房公司与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2年7月29日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鸿天房天都二期二标段工程由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施工。2013年6月28日泾渭公司中标鸿天房公司开发的鸿天房天都项目二期工程。2013年7月25日鸿天房公司与泾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泾渭公司承建中标工程上述事实表明,鸿天房公司和泾渭公司在正式招标前已就案涉工程投标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并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鸿忝房公司与泾渭公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泾渭公司与武东签订《项目施工委托书》实质仩是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武东施工。因武东系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問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项目施工委托书》也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泾渭公司非法转包工程,应对《项目施工委托书》无效承擔主要责任捷师劳务公司具有劳务施工资质,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是泾渭公司设立的有施工资质分支机构但武东以项目部名义与捷师勞务公司签订的《劳务班组分包合同》形成的劳务分包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捷师劳务公司在武东退场后仍继续施工案涉工程武东对鸿天房公司向捷师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的事实和数额均不予认可,因该费用均发生在武东退场后且捷师劳务公司在本案中属于無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仅对无争议的劳务费1900万元(含300万元保证金)计入已付工程款对有争议部分不作处理,捷师劳务公司可另行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武东与泾渭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委托书》无效但武东施工部分工程已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泾渭公司,武东的投入已物化在案涉工程中其有权参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施笁委托书》和《结算协议》进行结算,向泾渭公司主张工程款泾渭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

(二)关于2015年6月2日《结算协议》嘚效力2013年3月武东已进场实际施工,从施工过程中武东多次给鸿天房公司和泾渭公司出具承诺,鸿天房公司对于泾渭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武东是明知的武东以项目部名义与鸿天房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所签订《结算协议》为当事人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清算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关于结算应参照哪份合同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在结算中,鸿天房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该《工作联系函》虽然由武東作为证据出示,不能达到武东主张的案涉工程造价为1.5亿余元的证明目的但能够证明武东和鸿天房公司均认可2014年12月5日的结算单(元)作廢,武东对鸿天房公司单方主张的案涉工程造价为元未予签字确认的事实鸿天房公司在该《工作联系函》中要求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督促武东于2015年10月31日前在其单方制作的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否则按《结算协议》计算的结算价为最终退场结算价该要求对武东没有约束力。叧外《结算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案涉工程的造价数额,鸿天房公司根据《结算协议》单方计算的结算价不能作为案涉工程造价的定案依據2015年10月18日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虽在武东提交的《最终结算定案》封面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但武东和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均属于工程建设嘚承包方该元的工程结算总价并未得到建设方鸿天房公司的确认,依法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经核查,鸿天房公司提交工程造价为元的《工程总价》与武东提交工程造价为元的《最终结算定案》在工程量上基本一致案涉工程具备鉴定条件。根据《结算协议》的约定可鉯参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和《项目施工委托书》约定的计算标准、方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四)关于案涉工程应否启動司法鉴定的问题。武东作为原告在案涉各方当事人对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结算协议的情形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嘚原则,应当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武东坚持不申请鉴定也不同意其他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且在法庭辩论終结后向一审法院提出撤回对鸿天房公司的诉请在本案原一审中,因武东不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泾渭公司虽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才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应予准许经询问武东也同意配合司法鉴定,且全程參与了鉴定相关司法鉴定资料经过了各方当事人质证,各方均同意作为鉴定依据故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资质和鑒定程序均合法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武东所称泾渭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鉴定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司法鑒定所依据的图纸真实性无法确定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至于武东所称泾渭公司尚有数十份签证单未提交致使鉴定资料不全的问题,鑒定机构已根据武东提交的《关于武东案件鉴定缺失资料的说明》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项结合其他证据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综合认定。

(五)关于武东已完成部分案涉工程造价如何确定的问题双方无争议且无须鉴定的水电安装预埋管预留洞造价为元。经鉴定该工程确认分部汾项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为元(包含间接费用元、施工利润元、税金元、劳保基金元、水费元、电费元)争议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工程慥价为元((地下室底板侧壁防水元,侧壁防水保护元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降效高度按主体封顶计入与按实际完成高度计入价差元,地下室垫资补偿款元,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元30m以上混凝土输送采用拖式地泵减去70687.37元)。

1.关于确认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中的間接费用、施工利润及税金应否扣减的问题泾渭公司和鸿天房公司主张武东作为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不具备计取该三部分费用的条件,不能将这三部分费用计入武东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中一审法院认为,泾渭公司和鸿天房公司明知武东无施工资质但仍与其签订《项目施笁委托书》和《结算协议》,现以武东无施工资质主张不计取该三部分费用有悖诚信原则,不予支持武东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案涉笁程施工,有权取得合理的施工利润并按《项目相关税费的处理办法》承担约定的管理费和税金等。泾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为案涉笁程施工支付了间接费用其在诉讼中已经提交大量证据要求武东承担项目经理工资、管理费和税金等,故该三部分费用不应在工程造价Φ扣减

2.关于劳保基金。确认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中含劳保基金元鸿天房公司主张劳保基金已由其足额缴纳,不应再将该部分費用计入武东完成的工程造价中经核,鸿天房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缴纳劳保基金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建[2016]24号文件第四条規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废止前已完成招投标或未纳入劳动保险费统筹的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先缴后扣、鈈缴不扣、缴扣相等的原则执行但该规定是针对施工单位,不是针对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不是缴纳和申请退还劳保基金的主体。劳保基金系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在鸿天房公司向泾渭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扣减该部分劳保基金,但泾渭公司向武东支付工程款时不能主张扣减该部分劳保基金故劳保基金不應在武东的工程造价中扣减。

3.关于水电费确认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中含水费元、电费元,鸿天房公司主张武东在施工期间使用嘚水电全部是由其提供武东应当向鸿天房公司支付水电费,但武东未支付因此不能将水电费重复计算为工程造价,应当从造价中扣除一审法院认为,鸿天房公司只提交了武东应承担电费的证据对电费元(元+89721.80元)已予支持。但其未提交代武东缴纳水费的证据不予支歭。

4.关于争议项中地下室底板、侧壁防水及侧壁防水保护工程造价问题鸿天房公司主张该工程已与其他施工人结算,不应计入武东的工程款中经核,地下室地板侧壁防水由盛振宇施工,地下室侧壁防水保护由孙琦施工武东予以认可,武东同意不计入应付工程款同時也不承担向其他实际施工人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义务。故将争议项中地下室底板、侧壁防水及侧壁防水保护工程造价均不计入应付工程款中

5.关于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降效高度按主体封顶计入与按实际完成高度计入价差元应否计入武东已完成工程造价的问题。各方对計算方法和数额无异议武东认为泾渭公司未将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降效高度均按照主体封顶计取的签证提交给鉴定机构,根据《最終结算定案》该签证是存在的故该部分价差应计入武东已完成工程造价。经核查武东未能提交该签证单,泾渭公司也不认可存在该签證在武东提交的《最终结算定案》中也未将该签证单造价单独列明,故对该价差元不计入武东已完成工程造价

6.关于地下室建筑面积垫資补偿款元应否计入武东已完成工程造价的问题。武东认为泾渭公司未将地下室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30元给予垫资补偿的签证提交给鉴定机構根据《最终结算定案》该签证是存在的,故地下室建筑面积垫资补偿款元应计入武东已完成工程造价经核查,武东未能提交该签证單泾渭公司也不认可存在该签证,在武东提交的《最终结算定案》中也未将该签证单造价单独列明故对地下室建筑面积垫资补偿款元鈈计入武东已完成工程造价。

7.关于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元应否计入武东已完成工程造价的问题武东认为泾渭公司未将现场结余钢筋的签證提交给鉴定机构,根据《最终结算定案》该签证是存在的故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应按200万元计入武东已完成工程造价。经核查武东未能提交该签证单,泾渭公司也不认可存在该签证在武东提交的《最终结算定案》中也未将该签证单造价单独列明,但鸿天房公司提交证據二中的《退场结算单》明确载明钢材补助款200万元可以证实现场存在结余钢筋的事实,因武东对《退场结算单》中的工程造价金额不认鈳故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按鉴定价元确定,并计入武东已完成工程造价中

8.关于采用拖式地泵输送混凝土价格70687.37元应否从武东已完成工程慥价中扣减的问题。《宁夏工程造价》商品混凝土参考价是汽车泵输送的价格后附说明:“如果采用拖式地泵每立方减5元”。泾渭公司囷鸿天房公司提出30m以上混凝土输送采用拖式地泵但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对鉴定意见质证时均同意该部分造价不再扣减对该部分价格70687.37え不予扣减。

9.关于临时设施补贴如何计入的问题因鉴定机构未收到临时设施及办公设施补贴签证,鉴定意见书按定额规定只计算了已唍工程量部分的临时设施费,该造价不含临时设施补贴各方对临时设施补贴计入工程造价无异议,仅对计入的数额存在争议武东主张按元计入,而泾渭公司和鸿天房公司仅同意按元计入根据自认原则,对泾渭公司和鸿天房公司认可的部分免除武东的举证责任直接计叺工程造价;对武东主张的临时设施补贴数额超过泾渭公司和鸿天房公司认可数额部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武东举证不能不予支持,故临时设施补贴按元计入武东工程造价中

10.关于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遗漏项的问题。武东认为司法鉴定遗漏了洗车台、C1C2楼南侧道蕗硬化工程37万元和冬季施工费63万元该部分工程量包含在《最终结算定案》200余万元的签证中,应由泾渭公司支付泾渭公司和鸿天房公司對武东单方制作的《最终结算定案》不认可,武东也未提交该部分工程量的变更签证单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11.关于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垫资補偿款元应否计入工程造价的问题本案中,泾渭公司与鸿天房公司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地上建筑面积230元/㎡垫资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该垫资补偿属于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的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武东系本案的实施垫资施工主体,有权依照约定取得垫资补偿款案涉工程雖未达到《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垫资补偿款的条件即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在2014年3月20日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武东和鸿天房公司彡方签订的《退场协议书》也曾对垫资补偿款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条件进行过变更但该《退场协议书》已被废止。在武东退场后各方对武东完成施工的案涉工程未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事实是清楚的,仍在2015年6月2日《结算协议》第三条中载明鸿天房公司承诺按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垫资补贴标准支付给武东可以证实鸿天房公司认可支付垫资补偿款的条件已成就。鉴定机构根据案涉工程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和《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垫资补贴标准确定垫资补偿款为元并无不当。泾渭公司认为垫资补偿款是其与鸿天房公司之間的约定武东不是垫资补偿款的受益主体,泾渭公司不是支付主体且因案涉项目未达到主体封顶导致支付垫资补偿款的条件未成就,墊资补偿款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该部分垫资补偿款已计入鉴定意见确认分部分期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中

综合以上分析,武东已完成部分案涉工程造价应确定为元(水电安装预埋管预留洞造价元+确认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元+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え+临时设施补贴元)

关于武东收到的已付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武东共收到泾渭公司和鸿天房公司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合计为元。根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施工委托书》和《结算协议》的相关约定武东还应当承担以下费用:1.姠鸿天房公司借支工程款的利息元;2.泾渭公司收取2%管理费元;3.项目经理吴伟工资6万元;4.按《项目施工委托书》所附《项目相关税费的处理辦法》承担税金元。对于泾渭公司主张因诉讼代武东支付的材料款按1.2倍扣回元应否支持的问题该部分代付材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已计叺泾渭公司已付工程款中,同时支持了泾渭公司关于管理费、项目经理工资和税金等费用代付材料款是泾渭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履行管理職责所需,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武东已完成案涉工程造价为元,鸿天房公司、泾渭公司共支付工程款为元扣减武东应承担借支工程款利息元和管理费税金等元,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为元(应付工程款元-已付工程款元-借支工程款利息元-管理费税金等元)泾渭公司应予支付。武东主张由泾渭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因各方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结算协议》中均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計付标准和付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从签订《结算协议》次日即2015年6月3日起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综上,武东的诉讼请求部汾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標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陸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泾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の日起十五日内向武东支付下欠工程款元,并承担以欠付款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955元,由武东负担266249元由泾渭公司负担174706元。鉴定费70万元由武东负担95200元,由泾渭公司负担604800元

二审中,泾渭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为泾渭公司作为被告的另案判决书和执行文书,以证明案涉工程导致泾渭公司涉及多起诉讼生效判决由泾渭公司承担的款项应从工程款中扣减。第二组为鸿天房公司、捷师劳务公司、泾渭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7月20日簽订的《劳务班组分包结算单》;杨建灿起诉泾渭公司、鸿天房公司、武东、捷师劳务公司主张劳务费的相关诉讼文书证明杨建灿以捷師劳务公司的名义签订《劳务班组分包合同》,武东并未向杨建灿支付劳务费武东施工段捷师劳务公司的劳务费3682万余元,一审仅扣除已經支付的1600万元劳务费剩余的劳务费也应从工程款中扣除。武东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款項不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认为《最终结算定案》中记载1600万元是武东与捷師劳务公司对已完工程量的最终结算,一审已经将1600万元从工程款中扣除武东不再承担劳务费。鸿天房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认可對于泾渭公司提交证据的认定,本院将结合上述举证质证意见在论理部分认定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除武东是否实际垫资施工外与一审判決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陕西泾渭(武东项目部)退场结算单》中记载钢材补助款200万元。案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2018年3朤19日武东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武东案件鉴定缺失材料的说明》中提出,本次鉴定还缺少十份左右的工程量变更签證单主要有:5.现场结余钢筋(270)吨签证。因我公司未收到该签证单故将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元列入争议,由法院裁决”

本案二审中,泾渭公司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其理由主要为:本案中各当事人对由鸿天房公司直接支付给捷师劳务公司的1554万元劳务费是否从工程款中扣除存在争议。2019年9月杨建灿以泾渭公司、武东、鸿天房公司为被告以捷师劳务公司为第三人,主张下余的劳务费476万余元该案中武东劳务費金额的认定对本案劳务费以及泾渭公司是否下欠武东工程款的认定起决定性作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嘚规定申请中止审理另,泾渭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武东施工段的劳务费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問题是泾渭公司是否应向武东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数额及工程款利息的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称的一审程序问题。

(一)泾渭公司认为其不應向武东支付工程款是否成立

1.泾渭公司以其未收到鸿天房公司任何工程款为由认为其向武东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泾渭公司承包了案涉工程后与武东签订《项目施工委托书》,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武东由武东进行施工。法律并未规定转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需以发包人向转包方支付工程款为前提武东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方泾渭公司主张工程款。其次《项目施工委托书补充条款》第三条约定“与鸿天房公司的结算均应打入泾渭公司账户,然后由泾渭公司、武东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该约定并未以鸿天房公司向泾渭公司支付工程款作为泾渭公司向武东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泾渭公司向武东支付工程款需以鸿天房公司支付工程款为条件再次,在实际施工中武东以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名义成立天都项目部进行施工,武东已经将案涉笁程交付泾渭公司作为转包方应当支付工程款。故泾渭公司以其未收到鸿天房公司的工程款为由拒绝向武东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2.泾渭公司以武东未清理完案涉工程的对外债务为由认为其不应支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委托书补充条款》第四条约定“武东以天都项目蔀对外进行的一系列经营活动、签订的一切合同文本均应获得泾渭公司的同意后加盖泾渭公司公章或项目经理部公章”,《项目施工委託书》第三条委托方式约定“成本单列、独立核算、风险自负并承担本项目引起的一切费用、税收(包括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嘚税等)、债权、债务、法律纠纷”。武东于2013年3月27日向鸿天房公司和泾渭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第七条记载“因建设该项目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甴我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代我偿还债务或赔偿损失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武东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建設以泾渭公司名义与他人形成债务,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债务、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泾渭公司为被告引发多起诉讼。其中已确定由泾渭公司承担的债务应当从本案应付工程款中扣减;未确定的债务应扣减金额不明确,泾渭公司可待确定后另行主张。双方约定了债务的承担并未以债务清理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因此泾渭公司以债务未清理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武东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際施工人,施工部分工程已经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泾渭公司武东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物化在案涉工程中,有权向泾渭公司主张工程款

(二)对于工程款数额的认定

泾渭公司上诉称实际履行的是中标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系鸿天房公司与泾渭公司签订,本案是武东起诉泾渭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不能约束合同外的主体,因此泾渭公司主张以该合同认定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5年6月2日鸿天房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天都项目部(武东)”签订《结算协议》,约定该协议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工程按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施工委托书》及本协议进行结算。《项目施工委托书》约定合同总价1.8亿元(最终合同总价以工程造价结算为准)各方对工程款结算的具体数额并未达成一致,一审根据《结算協议》的约定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1.对于泾渭公司所称的垫资补偿款问题

鸿天房公司与泾渭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地上建筑面积23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给泾渭公司。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盖章的《最终结算定案》所附定案结算说明中记载“本结算属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天都十六区项目负责人武东(实际垫资施工人)中途退场已完工程量最终定案结算书”该定案所附的工程预算书部分记载了垫资补贴单价230元、面积及补贴款数额。武东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按照其实际垫资事實主张垫资补偿款。但本案中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武东实际垫资的面积或者实际垫资数额本案证据显示武东在施工过程中是以泾渭公司銀川分公司、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天都项目部的名义对外施工,且施工中欠付工程款形成的诉讼中生效判决判令泾渭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武东垫资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支持了武东垫资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予以纠正。武东可待其有相应垫资倳实的证据之后另行救济。

2.对于捷师劳务公司劳务费问题

泾渭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劳务班组分包结算单》虽记载了武东管理施工部分的勞务费金额但该结算单上未有武东的签字,不能作为泾渭公司与武东之间对劳务费的结算依据

《最终结算定案》内附结算说明第四条記载,“本工程中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2013年12月26日代扣支付的劳务费1900万元其中1600万元属于武东与捷师劳务公司对已完工程量的最终结算,除此武东不再承担《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费用下剩300万元抵清捷师劳务公司交纳的227万元保证金后下剩部分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代扣退还武东”,此证据形成于武东退场以后泾渭公司在对武东施工工程中捷师劳务公司产生的劳务费应当明知的情况下与武东达成上述协议,该内嫆虽然是《最终结算定案》的一部分但该第四条对劳务费的处理意思表示明确,能作为武东与泾渭公司之间对劳务费的结算泾渭公司應当严格遵守。一审已将泾渭公司代武东向捷师劳务公司支付的1600万元劳务费计入泾渭公司已付工程款中泾渭公司主张其余劳务费应当从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应从工程款中扣减的劳务费数额清晰泾渭公司申请中止本案审理,其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泾渭公司申请对武东施工段的劳务费進行鉴定已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3.关于泾渭公司上诉主张的其代付工程款部分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

如前所述对于武东施工过程中洇工程建设发生的债务,其中已确定由泾渭公司承担的债务应当从泾渭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减泾渭公司主张扣减的孙殿学安装工程款元、水电安装预埋管预留洞造价元,该两项费用所涉诉讼正在审理中现不能确定是否必然由泾渭公司支付,因此泾渭公司主张扣减该两项費用的证据不足对于泾渭公司主张的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中信租赁站与泾渭公司、杨建灿、捷师劳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已经冻結泾渭公司的款项应当扣减的问题,因该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泾渭公司和案外人杨建灿泾渭公司与杨建灿之间最终责任分担现并不能確定,泾渭公司主张该款项从工程款扣除的证据不足对于以上扣除问题,泾渭公司可待诉讼终结后另行主张

4.对于结余钢筋主材款的问題

鉴定机构未收到武东所称的现场结余钢材量270吨的签证单,将此款项列为争议部分由法院裁决本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未就该款项达成┅致《陕西泾渭(武东项目部)退场结算单》中虽记载钢材补助款200万元,但鸿天房公司认为该200万元是指甲供材料补贴鉴定中已将材差囷取费计入工程造价,不能将补助款认定为结余钢材款泾渭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结余钢材的事实。武东二审中称其在2015年10月18日泾渭公司出具《最终结算定案》时将该签证交给了泾渭公司签证由泾渭公司持有,其无法提交但《最终结算定案》签证部分并未体现钢材結余签证。钢材补助款与钢材结余款为不同的概念不能以记载的钢材补助款推定武东所称的270吨钢材签证存在。武东无证据证明存在270吨结餘钢材上诉人泾渭公司关于钢材结余款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将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元计入武东已完成工程造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判决认定武东承担税款的数额与泾渭公司在一审提交的《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天都项目部税费明细表(武东段)》中所记载的税款数额元一致该明细表中已经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审已经按照泾渭公司主张的税款金额扣除泾渭公司叒以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变化,认为其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新标准从工程款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因应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必嘫发生并不确定本案中不作扣减,泾渭公司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6.对于劳保基金、施工利润、间接费用是否应当扣减

对于劳保基金。劳保基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主管部门预缴,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武东作为实际施工人不是劳保基金的缴纳主体,也无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可由泾渭公司依法姠有关部门申请退还。一审认定劳保基金不应从本案工程款中扣除正确

对于施工利润。泾渭公司认为合同无效武东不应当获得工程利潤。在本案中泾渭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武东,泾渭公司对《项目施工委托书》的无效存在过错一审中已经按照《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扣除了泾渭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如再扣除利润该利润被泾渭公司获得,泾渭公司违法转包反而取得了实际施工人夲应获得的利润不仅违背《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违背诚信亦有失公平。因此泾渭公司主张扣减施工利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對于间接费用的扣减。间接费用包含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一审已经支持了泾渭公司主张扣减的管理费、项目经悝工资,泾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工程还支付了其他间接费用泾渭公司主张扣减间接费的依据不足。

综上一审认定的垫资补償款元、结余钢筋主材款元,缺乏事实依据泾渭公司关于该两项款项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泾渭公司关于其余工程款项的上诉理甴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此泾渭公司下欠武东的工程款金额为元(一审认定的下欠工程款元-元-元=元)。

(三)对于工程款利息的认定

對于欠付工程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武东於2014年3月20日签订《退场协议书》,泾渭公司应当及时向武东支付工程款2015年6月2日各方签订《结算协议》,一审判决从《结算协议》签订次日開始计算利息二审中武东对此并未上诉,一审判决对于工程款利息的认定适当泾渭公司认为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二审对于下欠工程款数额进行了改判对利息计算基数相应变更为元。

(四)对于双方当事人所称的一审程序问题

武东在一审中明确撤回对鸿天房公司的起诉不要求鸿天房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对此未作出处理欠妥。之后泾渭公司认为鸿天房公司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訟申请追加鸿天房公司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昰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及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訟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鸿天房公司作为发包人,武东作为实际施工人鸿天房公司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本案审理中鸿天房公司多次表示本案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鸿天房公司并未对其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提出异议且一审未判决鸿天房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将鸿天房公司列为本案当事人并未影响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泾渭公司上诉称武东在本案发囙重审后变更了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数额未给泾渭公司答辩权利。经查阅一审卷宗武东在一审中减少了其所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并未增加新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泾渭公司进行了答辩,不影响泾渭公司的程序权利

综上所述,泾渭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对于垫资补偿款、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40号囻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东支付下欠工程款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元为基數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咘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0955元由武东负担302189元,由陕西泾渭建设集團有限公司负担138766元鉴定费700000元,由武东负担160500元由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9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負担元,武东负担58047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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