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的问题?关于旅游拼车定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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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拼车法律问题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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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拼车法律问题之探析
官方公共微信拼车回家成网上热门话题 拼车不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 18:05:36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
网讯 春节临近,找个有车的老乡拼车回家,成为时下网上最为热门的话题。拼车因为方便、快捷,正为越来越多外地务工者所接受。但是,在拼车回家的途中如果出现意外,责任究竟怎样承担?拼车回家的安全怎样保障?&为此,记者昨日采访了法律专家,帮大家支支招。回家成网上热门话题&本人云梦人,带老乡回家过年,要求车上不吸烟,非诚勿扰。&;&本人于28日回,急求三至四位同伴拼车,现代小轿车舒适便捷。老家的车主金先生发帖:28日开车回家过春节,车子准坐5人,剩余3个空位,急招老乡拼车。只需分摊过路费和油费。帖子里,金先生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和QQ号。随着春运的到来,类似拼车回家的信息已成为网上最为火爆的话题。与金先生有类似想法的发帖者占了大多数,都是为了省个过路费、节约个油钱什么的。当然,也有人另有&想法&,打算节前驾车回的张先生觉得,一人开车太孤单,&所以我找老乡拼车回家,有驾驶经验者优先考虑!结伴拼车,两个人交替驾驶,还可以预防疲劳驾驶,一举多得。拼车不受法律保护拼车回家虽轻松又方便,但一些拼客还是心存担忧:乘客在车上发生意外,车主是否要担责?车主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是否也要&连坐&赔偿。因此,不少车主在出发前都签订免责协议:如果行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车主对同车乘客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反,一些乘客也为了免责,也和车主约定乘坐的价格、起止地点、车型、车上人数等,避免发生事故后的责任纠纷等问题。对此,平宇律师事务所卓予拉律师认为,车主作为拼车发起者,有将搭乘者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而如果乘车人在车内有不当举动,影响司机驾车导致交通意外,乘车人也应该负相应赔偿责任,所以此类免责条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由于拼车不属于消费行为,一旦在拼车的过程中出现如事故、经济纠纷等问题,消费者权利组织也很难为其讨回公道。如何降低拼车风险?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若车主只是寻找同行的朋友,或是熟人之间顺带回家,就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如果车主在没有取得合法运营资格的前提下,对乘客进行过度收费,那就涉嫌非法营运,执法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春运期间,一些&黑车&打着拼车的旗号搞非法营运,返乡乘客应尽量选择汽车、火车等客运方式回家。卓予拉律师建议,乘客拼车前要对拼车对象进行认真筛选,尽量选择车技娴熟、线路熟悉的老司机,并详细核实其身份信息,查看如身份证、行驶证、驾照等相关证件。同时,拼车总路程以不超过10小时为宜,最好少走夜路。在拼车前,消费者还可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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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拼车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苏丹丹&&发布时间: 10:14:43
  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拼车事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开来。初期的拼车仅发生在熟人之间,如街坊四邻和同事之间,大家都比较了解,并且初期的拼车大部分是无偿的帮助行为。现今,无偿的拼车行为慢慢开始向有偿行为转化,网络中有偿拼车事业也发展得轰轰烈烈,打开百度,搜狐等网站有关有偿拼车的消息至少有约74200条。人们的需求旺盛,有偿拼车市场异常火暴。正是这种有偿的拼车行为却在我国遭遇到理与法的尴尬。各地客运管理部门的态度不一,甚至同一省两市有截然相反的态度。有些地方一律以非法营运进行处理,而有些地则鼓励市民以多种方式拼车出行。因此,有必要对有偿拼车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厘清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本文拟对有偿拼车的争议问题表明自己的立场,对最突出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探讨解决之道。希望能有关部门在的实践应用中正确引导有偿拼车的发展,而不是一味的打击。
关键词:有偿拼车 黑车 非营利 民事合伙
以下正文:
一、有偿拼车的概念
目前为止有偿拼车还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报纸或网络评论以简单的表述给有偿拼车下定义,“所谓拼车,就是几个人共同合伙坐车,根据路程远近按比例分配用车费用”。(1)“有偿拼车指相同路线的人乘坐同一辆出租车上下班,上学及放学回家,节假日出游等,车费由乘客平均分摊”(2)。拼车中有偿拼车与无偿拼车之分,从报纸或网络述评的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当中都谈及了费用的分担,有偿拼车明显与无偿拼车相分离。无偿拼车类似于好意同乘,但两者主体不同,在民法理论中好意同乘的概念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3)无偿的便民互助搭乘行为不存在对价给付,以其非常正面的价值取向获得最广泛的认同。在无对价给付的情况下,根据英美法的契约理论是不存在合同关系的,(4)也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参照好意同乘的概念可给无偿拼车下定义:无偿拼车是指数个拼车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但好意同乘排除了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客运车辆按照规定搭乘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因而用拼车指代有偿拼车并不恰当,而且这些简单定义并没有具体的表述有偿拼车的类型,因此很有必要对有偿拼车的概念进行界定。笔者认为有偿拼车指车主以有偿的方式,与数个拼车人达成口头或书面运送协议,依照协议驾车人向拼车人收取相应费用,并将拼车人送至拼车人指定的地点的行为。广义的有偿拼车应包括三种:出租车有偿拼车、营利的私车拼车,非营利的私车有偿拼车。这种有偿拼车行为涉及的车辆可以是日常运营的出租车,也可以是私人所有的私车。
根据拼车时间的不同,有偿拼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偶然性(临时性)的共同拼车,比如驾车人在道路上临时拉客,凑成若干共同路线的乘客达成拼车协议,或拼车人结伴共同拼车,对拼车价款按一定比例分摊等等;二是固定长期包车,比如把上班目的地设计成一条行车路线,结伴拼车上下班,根据路程远近按比例分配拼车费用。根据路线是否固定,有偿拼车也可以两类:一是有固定路线的共同拼车,如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的职员之间约定由固定的某人提供驾驶服务,其他人员支付一定费用的上下班同乘;二是无固定路线的共同拼车,通常表现为在某一特定场所规模性聚集闲散车辆,驾驶员或者行人之间临时商谈价格和路线的搭乘行为。(5)
二、有偿拼车行为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厘定
(一)出租车有偿拼车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出租车属合法营运车辆,现在为缓解各个城市的出租车少、道路拥堵、叫车难问题,各地大多鼓励出租车乘车人的拼车行为,对于拒载、拒绝拼车的出租车驾驶人予以惩罚,可见地方政府对出租车拼车行为是持肯定甚至是鼓励态度的。出租车有偿拼车行为中,各乘车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各乘车人各自单独与出租车驾驶人发生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对于出租车拼车责任承担适用我国合同法中的客运合同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的客运管理条款,分清事故中车主、乘客、第三者之间的责任。
(二)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下列三种说法,客运合同关系、情谊行为关系、普通民事合伙关系。
客运合同关系说。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行为人之间不应理解为客运合同关系。首先,私车驾车人不具备《合同法》意义的具有营运资格的合法承运人的身份;其次,所谓的营运资格与营利目的密切联系,非营利性私车拼车的驾车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收取合理的车辆运行的成本费用。
情谊行为关系说。情谊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在情谊行为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接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行为,当事人之间一般有比较确定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至少包括驾车人在约定地点接送拼车人,拼车人负担部分接送耗费。协议双方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愿意接受这种约束关系,权利义务指向较明确,因此不是情谊关系。
笔者比较认同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行为人之间是普通民事合伙关系。德国和日本的民法理论中把这类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包括精神上的目的,而明示地或默示地达成协议,为实现共同事业目的而承担义务,包括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协议归为普通民事合伙,以区别于商事合伙。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对合伙目的不加限制,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经营事业是为公益或为营利或为其他,都不妨碍合伙成立。(6)与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仅仅涉及以共同经济目的的经营性合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与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从而分享经营所得。
从选择私车有偿拼车原因来看,是出于节省费用、保护环境、避免交通堵塞等目的。而这类行为最突出的法律特征是当事人双方利益共同。无论驾车人还是拼车人都是出于共同利益目的:为节省交通支出费用和环境保护,自愿结成某种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利益共同体约定的范围,即非营利的私车有偿拼车,行使约定的行为。所以,这种拼车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伙行为。
(二)营利私车拼车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属违法行为,因此,不具有营运许可证,而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车拼车属违法营运已成共识。现在打击“黑车”的违法营运已经成为全国性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重要政策,非法营运必须严厉打击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调节,这一行为严重影响市场本身秩序并对公共利益造成相当程度的损害,譬如运乘纠纷上升,交通恶性事故频发,破坏国家税收等等。“黑车”营运在客观上的表现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从事固定线路的“黑车”在特定交通区域内被群众视为等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存在,这种非法经营通常是全天候有规律有次序的从事客运经营,长期实践中也被群众视为公共交通工具的一部分;另一种常常表现为某一特定场所规模性聚集闲散车辆,由个人前去与司机商谈服务与酬劳。
“黑车”营运与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客观表现上存在某种相似,如二者都表现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运输证,二者都有收取一定的费用,外观上容易让人误解,但二者在法律关系上截然不同,表现为:一是车主目的不同,前者的活动是主要的谋生手段,将该部分收入作为自己主要的生活来源,而后者则有其独立的生活工作,拼车活动的油费补贴仅仅用来贴补支出的成本,丝毫没有营利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表现。二是黑车营运的搭乘方往往是陌生的乘客,而后者通常是双方都互相认识、了解的朋友同事。(7)虽然“黑车”营运属违法行为,但笔者以为营运人与乘车人之间达成合意的行为仍然构成民事契约行为,即使在发生事故时基于“黑车”营运属违法,无论是驾驶人或者乘车人都得不到保险理赔,但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仍然应当按照民事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同时驾驶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或刑事责任亦不能免除。
三、有偿拼车的法律责任承担及保险理赔
(一)出租车拼车的法律责任承担及保险理赔
出租车拼车责任承担适用我国合同法中的客运合同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的客运管理条款,分清事故中车主、乘客、第三者之间的责任。
如果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可以由出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解决。具体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出租车通常上有意外伤害险、乘客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险种予以保障。
(二)营利的私车拼车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营利的私车拼车是典型的非法营运,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利的私车拼车严重的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国务院下了特别的复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目前私车拼车的保险理赔,本身要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再加上是营利性的私车拼车,按照一般的保险条例,保险公司是完全可以不予赔负的,因为私车是按普通车辆保险的,普通车跟营运车的保险费率不一样,改做营运用途明显属于违约。“黑车”车主普遍没有购买乘客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的损害赔偿无法保障。许多“黑车”车况差、安全系数低,还有部分“黑车”司机甚至未经正规培训,交通法制观念淡薄,技术生疏。(8)一旦出现危险,旅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无法保障,因此对营利性的私车拼车要予以严厉打击。
(三)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的法律责任承担及保险理赔
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由于不具有营利性,不适用客运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涉及特殊责任原则运用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非营利性的私车有偿拼车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公平原则,拼车人也应自担部分风险。从法理上来看,车主已收取或者约定收取一定的燃油费或者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因该数额通常低于客运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因此可以参照客运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无偿搭乘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产生事故的理赔纠纷,一般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车主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二是车主与乘车人的损害赔偿关系。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是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以拼车属非法营运为由拒赔,就要负举证责任,否则就应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处理。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警取证后划分的责任,再根据投保人投保时买的保险产品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并没有对乘车人进行限制,乘车人可以是家人、朋友、邻居等。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对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的事故赔付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四、各方对私车有偿拼车所持态度
2007年一起关于“有偿拼车”的官司引发广泛社会争议。安徽籍的朱某开车经过杭州时,碰上路人搭车,就收了路人6元“油钱”,杭州市执法部门对此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理由是朱长军“非法营运”。 两级法院经过审理都作出了维持执法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已经判决许多人认为:在该案中,行政管理部门不加区分的将有偿拼车,特别是把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理解为非法营运并不分情由一概打击,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当将非营利的私车拼车与营利的私车拼车(即“黑车”拼车)加以区分。非营利性质的私车有偿拼车,私车车主主观上没有以营利目的,也未按照商业运营方式进行拼车,客观上也并没有达到盈利的效果,而只是要求拼车者均摊车辆运输的成本。所谓成本,就是车辆损耗、管理费、燃油费等。因此不应当将非营利性质的私车有偿拼车行为视为非法营运。而营利性质的私车拼车车主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运营性价款。通常营利的私车拼车收取的价款高于非营利性质私车有偿拼车车辆运行所必要的油费、车桥费等成本性费用,而没有最高额限制。为赢得乘客,收取的费用可能会低于正规的营运价款。大多营利的私车车主还存在招揽行为,与乘客谈价收费,是典型的非法营运的特征。
对于是否应当区分营利性有偿拼车与非营利性有偿拼车,并对它们从法律上予以区别对待,各方持不同意见。大部分出租车司机坚决反对私车拼车合法化,他们认为有车族以前基本上都是出租车消费者,买了私家车后,出租车就失去了有车族及其家人的消费。现在拼车现象的出现,无疑又使他们流失了许多潜在消费者,这对出租车行业、对他们的收入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无疑是剧烈甚至是致命的。(9)部分学者认为,有偿拼车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合理需求,有需求就有市场,此举一方面可以为部分消费者节省开支,同时对减少大气污染、缓解交通压力也是大有裨益的,但私车有偿拼车合理不合法,这种现象违背了国家交通法规,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同时私家车收费属于商业营运行为,不利于国家对交通运输的行政管制,也不利于出租车司机合法、公平的竞争,其合法化应当审慎考虑。也有人认为,城市里自发的“拼车现象”,是公民之间的互助性行为,并非出于政府或经济学家的制度谋划,而是源于的逐利本能和效益动机,这是市场的力量,印证着亚当o斯密“自然自发的制度最有效”的预言。(10)不容否认,对于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5亿辆的中国来说,有偿拼车对缓解城市交通、实现交通资源优化、维护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很大作用,特别是对节约能源、减少空气污染具有直接的效应,有偿拼车可谓是多赢之举,但前提是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私车有偿拼车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一旦出现相关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最大限度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有偿拼车制度的前景展望
考虑到有偿拼车可缓解运力运量的矛盾,降低乘车费用,增加驾驶员收入,提高道路资源使用率,适度缓解道路交通压力,还能节能、环保等,有偿拼车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国内可以借鉴有偿拼车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来大力提倡有偿搭乘。为了倡导提高车辆利用率,政府还可以通过逐步制定适当减免税收、优先通行等政策加以鼓励有偿拼车的发展,同时设立配套的措施有效的对有偿拼车进行管理和规范。硬件设施方面,可以借鉴美国设立大容量车道(HOV)的经验,在北京等一些交通压力大的城市里,也设立类似的拼车专用通道,供乘坐两名以上拼客的车辆通行。还应该设立专门管理有偿拼车事务的机构。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理应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现实需要,而不能远离世俗人情。对诸如有偿拼车、群租这样一些本身有着诸多法律价值冲突的社会行为,一方面要依法对其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也必须最大程度地考虑当前的社会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和统一。
责任编辑:研究室试论拼车的民事法律问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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