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天客隆杨启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启瑞被控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3456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姩杨启瑞不服上诉。近日二中院认为一审量刑略有不当,终审改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案发前杨启瑞是北京天客隆楊启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检方指控, 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杨启瑞在担任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間,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资金3474万余元非法占有。杨启瑞指使其下属工作人员以虚开本公司发票、购买外单位发票等方式进行列支共支取公司现金2555万余元。在转让河北天客隆杨启瑞商业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杨启瑞将公司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款325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杨启瑞还以法务费、礼品、走访费等名义支取公司“小金库”内资金593万余元
本案一审期间,对于检方指控杨启瑞称天超公司与天客隆杨启瑞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天超公司的前身是光大新天地建材仓储超市有限公司2003年7月大商集团入主天客隆杨启瑞公司,后来又經过了一系列收购、重组他由大商公司任命为天客隆杨启瑞公司的总经理。
对于检方指控的“虚开发票”、“小金库”等事实杨启瑞稱他承认虚开发票,但是有原因的他从公司账面上套取出来的3000多万元,都用于给公司高管、店长发年终奖和红包也有职工遇到特殊困難时的补助,还有公关费用等对于将公司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款325万元转入个人账户,他称这些钱本就是他和这19家店面的与天超公司、天愙隆杨启瑞公司都没有关系,销售收入也不属于这两家公司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启瑞作为天客隆杨启瑞公司的总经理未经天客隆杨启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指使或同意其下属工作人员以虚开发票报销现金以银行支票串取营业款现金,以各种名义支取“小金库”现金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同时将应归于公司的股权转让款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一審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启瑞有期徒刑14年退赔3400余万元,发还天客隆杨启瑞公司杨启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杨启瑞仍然认为自己无罪,他的辩护人也为他作了无罪辩护称涉案金额并非杨启瑞个人占有,而是用于公司高管年薪、红包、给各门店的奖励和困难职工的补助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杨启瑞的犯罪数额其他上诉理由因无证据支持,二中院均不予采纳唯对杨启瑞的量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略有不当,应予以纠正
据此,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杨启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维持其他项判决。(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