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云南导游强迫购物物,云南导游强迫购物物可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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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旅发〔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zwgk/tzggnew/255.shtml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已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深为人民群众诟病。为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购物场所和旅游者的责任和义务,大力整治“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
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是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一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三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督促旅行社诚信经营、提升品质,加强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导游领队的管理,审慎选择购物场所,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产品服务质量及责任,抵制“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使用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范本,载明旅游购物场所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二)各地要加大对导游领队的培训教育,引导广大导游领队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主动举报旅行社、购物场所的“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
(三)各地要通过媒体合作,加大对旅游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理性维权,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拒绝签订旅行社提供的虚假旅游合同,主动索要团费和购物发票,积极举报旅行社、导游领队、购物场所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级旅游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要求,要针对问题多发的旅游市场,加大对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打击力度,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共同净化旅游购物环境,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国家旅游局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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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导游强迫购物后 旅游者该如何维权?
旅游本来是一件很开心,但是在旅游的过程中碰到了烦人的导游,强迫购物,心情就不那么美妙了。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找法网网友提问:旅游碰到导游要求强行购物怎么办?
  找法网律师回答:被导游强迫购物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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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25 来源: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到别的地方去旅行,而很多人因为不知道去哪里,就会选择跟团旅游。现在的旅游团,出现了很多不良的导员,他们威胁游客必须要在某某商店当中购买物品,那么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到别的地方去旅行,而很多人因为不知道去哪里,就会选择跟团旅游。现在的旅游团,出现了很多不良的导员,他们威胁游客必须要在某某商店当中购买物品,那么碰到这样的导游该怎么办那?
  无良导游喝吓不购物的游客
  网上正规旅行社报名,那曾想到了深圳皇岗口岸,才知仍是散客拼团。负责散客拼团的导游,是两位男性,一位个高,一位个矮。个高的说话挺搞笑,办事不拖泥带水。参观任何景点前,要注意的事项只说一遍,从不重复两遍。如果没听清楚,你要是问他,他的回复准定会把你噎个半死。个矮的自称陈团长,看着挺温和,实际上心如蛇蝎,比TM还乡团还狠。但凡频繁进购物点,他准定像藏獒一样牢牢把在出口处,还时常像恶狠狠的监工,来回在购物商场内转悠,看到有游客没心思买或转累了扎堆一起闲聊,他张嘴就恶骂,就差抬手打人了。
  我怎么怀疑,那两天进购物点仿佛进监狱,现在想起来,还心有余悸,心动过速。我这绝不是夸张,下面听我将陈团长强迫购物恶声恶语吼叫的情景细细道来。
  散客组团不如正规组团来的利索,磨磨蹭蹭从我们按时间要求早八点半赶到深圳皇岗口岸待命,历经找人、集合、点名、办手续、签证等乱七八糟程序,出关到香港海关时,已拖至上午快十一点,仍让全团人坐在一个公交站内等候。此时,游客中一位领导模样的很大气的女士,忍不住上前询问个矮的陈团长,本是正常的询问,那知,这陈团长可能生性就是个爆脾气,劈头盖脸一顿训斥。
  女士有些着急:&陈团长,你让我们坐在这等何时?这都快十一点了?&
  陈团长一脸狠相:&你着什么急,我们有安排。&
  女士有些愠怒:&那有这么安排的?从早八点多安排到现在,就三天短短的旅游时间,这眼看大半天就过去了,你还让我们在这等什么?是不是没安排好接站的车?&
  陈团长火气来了:&你是怎么说话的,来了就老老实实听我们的安排,怎么那么多事。不想旅游,现在就可以走。&
  女士被挤兑的直翻白眼,一时,不知说什么好。
  香港的旅游大巴上,陈团长堆满笑容:&来香港旅游观光,就是要购物。大家知道,香港是购物的天堂。你们参加港澳游,我们都知道你们交了多少钱。昨晚你们住的宾馆,一晚就要上千元港币,你们交的那点钱,够住宿费用吗?你们算算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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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现象从源头抓起
  国庆长假期间,国家旅游局等5部门对云南旅游市场进行暗访,发现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漫骂游客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经济日报》在10月4日也刊登了记者采写的《为何导游变“导购”?》一文,从旅游市场的现状切入,分析了导游变“导购”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多年来,旅行社、导游强迫游客消费的行为屡屡发生。尽管自日开始实施的新《旅游法》中明令禁止导游指定场所购物、禁止导游收入和购物挂钩、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游客消费、禁止旅行社和导游收回扣,但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现象仍接连发生,甚至有导游骂不购物的游客“比卖淫更可耻”、是“婊子”……
  对此,有知情人透露,有些导游没有工资,或者只有微薄的底薪,有些导游在带团时甚至要交“份子钱”,还没有带团出发,自己就已经掏腰包垫交了一笔钱,而导游的收入基本上就是靠游客的购物提成和私底下的“小费”。如此的运作模式,导游如果不额外增加自费景点,如果不想方设法让游客多购物,自己就要倒贴钱。由此说来,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的背后,有一只无形的“黑手”在助推,那就是导游的薪酬体制。如果导游跟游客有良好的沟通和互动,游客根据自身的意愿照顾导游情面,也许会逛一逛自费景点,也许会购买一部分所需的旅游产品或当地的土特产品,达到游客与导游的“双赢”。但如果导游认为游客逛自费景点是“规定动作”,购物是“分内义务”,而当游客不愿意逛自费景点、不购物或购物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值”时就恶语中伤,不仅反映出部分导游职业精神的堕落,也折射出旅游市场的管理弊端。
  所以,要想杜绝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的现象发生,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处理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甚至漫骂不购物游客的事件时,不能仅满足于对当事导游和相关旅行社进行“严肃处理”,而应该从源头起,下大力肃清旅游市场的“潜规则”。一方面,要加大对《旅游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旅行社特别是导游的职业道德培训,引导其强化信誉意识、责任意识、敬业意识、法治意识,做到心中有游客,把游客当朋友、当亲人,真正恪守自身的职业道德,树立“一切为了游客、为了游客一切、为了一切游客”的服务理念,尽最大可能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是否逛自费景点、是否购物完全由游客自己决定,自觉改正当“导购”的做法;另一方面,要完善导游的薪酬体制,取缔“零团费”、“负团费”现象,实行以“基本工资+带团补贴”为主体、佣金为补充的薪酬办法,这样工资收入有了保障,导游也就没必要为拿提成而强迫游客购物了。(长江网 袁文良)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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