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是中国的法律依据问题 三部相关法律是什么

凌兵:以法律应对南海问题是参考策略
来源: 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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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兵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担任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为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创始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硕士,曾取得海牙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学文凭,是近二十年唯一获得该文凭的中国人。
【记者钟颖北京采访整理】备受国际关注的菲律宾诉中国南海问题仲裁案迟迟没有裁决,常设仲裁庭近日又收到第三份由香港民间团体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这引起国际舆论的关注。
《侨报》记者就此专访澳大利亚法学院教授凌兵,凌兵指出,&法庭之友意见书&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该行动表明,在未来,如南海国家效仿菲律宾提起国际仲裁,中国可以考虑从法律上来应对,这也是解决南海问题的另一参考策略。
据了解,这份意见书由香港一个独立非牟利的国际法研究团体呈交,参与连署的包括来自香港、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多名法律学者和国际法专家,他们引用多个国际案例,从仲裁庭&管辖权&和事件&可诉性&两个方面,全面质疑菲律宾单方面提出仲裁以及仲裁庭受理的法理基础。
仲裁庭根据海洋法公约来建立,具体的仲裁规则是法庭自己所起草,目前,公约规定和法庭仲裁规则,都没有规定&法庭之友&的问题,所以&法庭之友&提出陈述并不是仲裁程序一个组成部分,如第三方&法庭之友&需要提出意见,一般的做法是法庭方征求当事方的意见,从而决定是否采纳&法庭之友&的陈述。
在南海裁决案件中,中国是不接受不参与立场,根据国际法庭之前的裁决透露,中国驻荷兰大使曾经给法庭写信,表明了中国反对&法庭之友&提出的陈述,中国政府的立场后来有没有改变,目前尚不清楚,照理说,只要有当事一方反对,&法庭之友&的诉求应该不会被采纳。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法庭之友的意见&主要是论述管辖权和仲裁庭受理的合理性问题。但目前,仲裁庭除了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会在仲裁实体阶段中完成外,关于&管辖权&和&可诉性&问题,在之前仲裁中基本已经完成,而仲裁程序中有个法理原则,既是法庭已经作出的裁决和问题,就不能再讨论。
所以,如&法庭之友意见书&涉及到的是已经做出的裁决和问题,那么在法理上就没有了更多的支持。
换言之,这一次法庭自由行动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这次&法庭之友&的行动,说明了南海仲裁最佳应对的另一方式仍然是回到法律本身,南海仲裁后,如仲裁结果对中国不利,而南海其他国家若效仿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起仲裁诉讼,法律上正面应对也是上佳之策。
&法庭之友意见书&由独立非牟利的国际法研究团体提出,具体的情况还不是很清楚,牵头的律师冯华健跟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保持了比较良好的关系,现在个人感兴趣的是,该团体在提出意见之前是否跟中央政府,或者与港府有过沟通,或者中国外交部对此问题有所表态,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外界都在猜测这其中是否隐含了另一种应对南海的策略的风向。
目前,有美国国防官员指责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处理方式是建造一个自我孤立的长城,中国政府则回击菲律宾单方面仲裁不是解决南海争议的合法途径。这些对立表明,南海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会处于一种胶着状态。我们都在期盼仲裁庭的实体裁决,如果结果出炉后,南海诸国效仿菲律宾,中国则可选择更多的应对策略,就像这次&法庭之友&利用法律来反击,都是值得借鉴的。
(编辑:勉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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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9.7.4葛维宝:法律途径解决南海问题的限度_思想理论_人民论坛网
葛维宝:法律途径解决南海问题的限度
广袤的南中国海(South China Sea,以下简称&南海&)如今已成为世界上最危险的热点之一。包括中国在内的六个声索方都在借助言辞与行动,争取其中大量小型地物及富含资源海域的控制权,而美国亦因盟国及自身安全与经济利益而深度涉及其中。我们的时代所需回答的重大地缘政治问题,即当下拥有支配性地位的超级大国美国究竟能否与复兴中的强大中国和平共处,正如一只巨大的&柴郡猫&(Cheshire Cat)端坐在海平面之上,阴魂不散地冲我们咧嘴怪笑着(英国作家路易斯&卡罗尔在《爱丽丝梦游仙境》中创作的形象)。
多数当事方近年来都颇为冒进,但中国在对南海海洋地物与水域提出广泛的主权诉求上尤为大胆。其同时也大胆地在海洋地物上填海造陆,使权利主张转变为物理性建筑,并威胁将进一步军事化。中方迅速扩张的海军活动范围及战斗能力,增加了周边较弱邻国与美国的顾虑,而正是后者的驻军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极大地促成了亚太区域的和平与稳定。意外事件或小型冲突导致危险升级的风险是常在的。目前,仍没有一条解决大量争议并控制其带来严重风险的路径,但美国已经阐明了一种方案,阐明其不会就相互竞争的主权主张选边站,而是呼吁各国诉诸基于法律(law-based)、基于规则(rule-based)的途径来解决争议。正如奥巴马总统近日所言,美国所致力实现的区域秩序中,&国际规则与国际规范需要得到遵守,国家无论大小,其权利需要获得保障。区域内的主权争议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和平地解决,如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将做出的仲裁裁决,各方均有义务尊重并遵守。&
上述声明体现了奥巴马总统外交政策的一个标志性理念:国际争议应当以基于法律的方式、经由法治过程来解决。本文所希望阐明的观点既简单但也略带遗憾:理论上,在国际舞台诉诸基于规则与法律的途径来化解争端实属难能可贵,然而法律并不能从根本解决危险重重的南海问题。更具体而言,即将到来的、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中菲仲裁案实体问题裁决无法解决上述难题,甚至可能难以在这方面带来任何重大进展。
南海是一片覆盖了140万平方英里的巨大海域,沿海诸国则容纳了将近20亿人口。全球约三分之一的海运都途径这里,此海域还提供了大量食物资源,其海床蕴藏丰富的油气资源。海域中散布着大量小型海洋地物,它们往往规模微小且多在涨潮时被海面没过。这些地物可以被归入两大岛群,北部的帕拉塞尔群岛(即&西沙群岛&)以及南部的斯普拉特利群岛(即&南沙群岛&)。中国、台湾、菲律宾、越南、文莱与马来西亚各方均对上述区域内的部分地物与水域主张主权,这些诉求之间存在冲突。中国则基于其&九段线&地图及诸多宣言,主张其对南海内全部岛屿、岩礁的主权及对毗连水域的权利。除中国外的其它五个利益攸关者彼此间也存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而这又进一步增加了大量相互重叠且冲突的关于临近海域归属及其如何使用的主张。无论是海域的宽广抑或是争议地物的微小都未能阻止冲突强度于近几年层层升级。上述紧张局势多是受到了安全及资源考量的驱动,而各国彼此敌视的民族主义情绪则又为这片紧张的海域火上浇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当今世界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其序言以这样一段豪言壮语作为开场:&(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有别于其他许多伟大事业,这一宣言并不是唱高调,而更多是以略显冗长的文字去表达人类对于&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思虑。
《公约》中除提供实体规则之外,还包括了可由成员国发起、用以追究其他成员国违反《公约》规则的救济机制。菲律宾和中国,以及世界上其他164个国家均加入了《公约》,而美国则属于少数没有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2013年,菲律宾援引《公约》救济条款,在荷兰海牙常设仲裁法庭针对中国提出共15项仲裁请求。这正是前文中奥巴马总统所提及的案件。中国立即表达了其对菲律宾行动的&坚决反对&,呼吁菲律宾&回到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端的正确道路上来&,并声明&中方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中方固然坚守了这一誓言,尽管其于日所发布的一份详尽的《立场文件》连同其他声明,都在实际意义上起了送达文件、参与诉讼的作用。
此案所提出的一个先决问题在于,基于《公约》所设立的仲裁庭能否对这15项仲裁请求行使管辖权。&管辖权&系一项法律概念,用以反映法庭针对某一争讼中实体问题做出裁断的权力,而管辖权问题又区别于法庭在确立管辖权后如何决定案件实体问题中的&是非曲直&(merits)。
日,仲裁庭公布了广受误解的、总计151页的管辖权裁定书。仲裁庭确定自己就菲律宾所提请求拥有管辖权,但仅包括其中7项请求。仲裁庭未确定对另外8项请求的管辖,其中包括要求判定中方著名的&九段线&主张违反《公约》的请求。针对这8项请求,仲裁庭决定推迟管辖权裁定,原因在于这部分请求的管辖权问题与实体问题密切纠缠,故须等到其决定实体问题时再一并判断。
中国方面立即声明抨击该管辖权裁定是&无效的&且&对中方没有拘束力&,并谴责仲裁庭&滥用程序&&严重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该声明称菲律宾发起仲裁的行为构成了&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并呼吁菲律宾&通过谈判和协商&与中国共同解决南海有关争端。
仲裁庭于2015年11月的四天内听取了实体问题的口头答辩。口头答辩过程中并无中方代表参与或出席。人们期待已久的实体裁决预计将于2016年5月或6月问世。各国如今需要深思熟虑应当如何回应,尽管大家此时只能就仲裁庭究竟会做出何种判定进行推测&&只有少部分人熟知相关法律从而能正确理解仲裁庭的裁决,而能理解这一裁决的重要性及其将如何影响未来解决南海危机的路径的人则更是凤毛麟角。
二、仲裁庭裁决的限度
不难理解的是,奥巴马总统及许多其他人都对仲裁庭裁决为南海最具争议的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寄予希望。法治手段是和平的,它承诺公正且无偏地适用规则,并会同时保障弱者及强者的利益。此外,通过适用法律,法庭也可以为因政治僵局而无法获解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然而,对呈递至仲裁庭的争议以及仲裁庭所可能给出的最终裁定的分析,表明仲裁庭与法律仅能够为南海危机的解决提供极其有限的贡献。法律无法使我们从对谈判和权力政治继续倚重中解脱出来。仲裁庭的裁决并不会成为各方未来沟通博弈中的主要支点,未来的进程需要我们更加着力于那些仲裁庭必然无力触及的问题,并尽快借助其他途径来处理这些问题。以下是我认为仲裁庭只能带来有限贡献的四个基本原因:
1.尽管有关媒体报道中存在诸多混淆之处,但它们无不承认仲裁庭无权对就南海岛屿和岩礁的&主权&归属问题做出任何裁定,尽管此类&主权&问题才是当下诸多争议的核心。
2.各方无不承认,中国有法律上的权利根据《公约》第298条,在批准条约后声明排除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对包括&海洋划界&(即厘清不同国家间相互重叠的海洋权利主张) 、&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或&军事活动&等一系列争议问题的适用,故仲裁庭也就不会对任何此类争议做出裁断。
3.假设仲裁庭会在裁断提交的法律问题之过程中公正严明(我们自当如此假设),则菲方针对中国的15项仲裁请求不大可能全部获得支持。仲裁庭有可能裁定其对菲方提出的部分请求缺乏管辖权,并否决掉菲方的另一些请求。
4.即使菲方所提的15项请求部分甚至全部为仲裁庭所支持,即使这一对中方不利的裁决将能够对中国产生&拘束力&,现实中依旧不存在任何强制执行机制。中方以管辖权为由拒绝参与仲裁程序早已预示了任何不利于中方的裁决将有的结果。
证立上述结论需要我们投身于如水草般纷繁复杂的法律细节之中,去逐一分析菲律宾所提出的法律诉求。而这些&水草&正是法律的领域,也正是法律解决方案通常倚赖的基石。外交政策专家不能只是呼吁用法律途径来解决国际争端,而丝毫不直面实现该途径所需的投入,以及法律途径究竟所能或者所不能提供的结果。
三、法律与海洋
菲律宾针对中国共提出15项仲裁请求,本文概括如下:
(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不能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
(3) &斯卡伯勒礁&(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均为低潮高地,因而不能成为取得主权的对象;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均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可能被用于测量领海宽度基线;
(7) 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未能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 违反了《公约》关于人工岛屿的规定及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并且是为试图将该地物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充,并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
菲方的仲裁请求均已经过精细的雕琢,试图规避业已限定整个仲裁程序并凸显仲裁裁决将非常受限的两大障碍。首先,无可置辩的是仲裁庭无权就任何牵涉岛屿或岩礁的&主权&归属争议做出裁定,尽管各国间相互冲突的&主权&主张正是南海争端的主要动因。菲方律师都心知肚明,《公约》并不处理主权问题,此次的仲裁庭同样也会避开主权问题。海牙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可以就&主权&争端做出裁决,但必须以争讼各方同意为前提&&毕竟,国家同意是多数国际法规范的基础。囿于南海争议中的各方均不会都同意仲裁,作为南海问题核心的诸多&主权&争议获得仲裁解决将遥遥无期。
[责任编辑:孙易恒]南海争端解决: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及政治意义
作者:洪农,中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客座研究员
来源:《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6年03期
数十年来,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争端一直悬而未决。尽管有关争端方在冲突管理方面付出了极大努力,研究南海问题的学者为寻求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先后提出了多种方案,比如外交谈判、共同开发、信任措施建设等,但争端解决进程似乎陷入了政治僵局。菲律宾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的强制仲裁程序,于日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此举在国际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延续至今。一方面,美国等西方国家盛赞菲律宾此举开创了解决南海争端的新思路,并呼吁中国尊重国际法、依国际规则约束自身在南海的行为;另一方面,中国虽采取了不应诉、不接受的策略,但也通过多种外交途径及学者的声音频繁向国际社会传递其在仲裁案上的立场及法律解读。且不论两个争端国在国际舆论舞台上孰胜孰负,回顾2013年1月以来的南海局势发展——南沙地区岛礁扩建、美国以航行自由为由高调介入以及所谓的“军事化”,无一不和仲裁案密切相关且环环相扣。通过分析《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南海的适用性及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笔者认为,虽然《公约》的强制解决机制在国际法及争端解决上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在南海复杂的政治背景及多层次法律难题交织的困境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程序并无助于两国争端的解决。相反,仲裁案开启帷幕之后的南海形势更多变数,也更为严峻。如何选择一个既符合南海各争端国利益及法律文化,又能满足各利益攸关方合法关切的争端管理抑或解决机制,应重新回到各国决策者的议程上来,且刻不容缓。
一、南海争端的背景
南海争端是东亚地区最复杂、最具挑战性的海洋争端。南海的和平与稳定既是域内国家(如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的外交政策之重,也是在南海地区存在战略和经济利益的域外国家(如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和日本等)的重大关切。南海争端的起因纷繁复杂,包括基于历史与法理依据的主权冲突、能源资源争夺、南海地区重要的地缘政治意义、《公约》机制诱发的对立主张等。一旦南海爆发冲突,必将对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各国决策者都应将寻求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议程。
数十年来,南海的领土和领海争端一直悬而未决。尽管有关争端方在冲突管理方面付出了极大努力,但争端解决进程似乎陷入了政治僵局。迅速找到解决方案虽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但可能性非常小。各争端方之间曾经在20世纪70、80年代爆发过一些小规模的冲突,但从2002年到2009年,南海基本上风平浪静,这或许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功于中国与东盟国家在2002年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下文简称宣言。这份宣言使得各方根据《联合国宪章》等确立的国际原则,在相互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互信之路。
然而,从2009年开始,一些新问题导致南海波澜再起,其中包括有关争端方通过国内立法加强海洋主张,如菲律宾国会2009年通过《领海基线法案》、越南2012年通过《越南海洋法》,越南单独并联合马来西亚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关于划定南海部分海域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这些新态势引发了不少争议,凸显了维护南海稳定的难度。中国2009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南海地图,依据出版惯例,该图上标绘有“南海断续线”引发了越南等国针对南沙主权归属的强烈反应。时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越南举行的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议上宣称美国在南海有“国家利益”。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后,南海形势继续升级,南海争端再次成为地区热点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关切。
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称赞菲律宾敢于率先运用《公约》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去解决与中国的海洋争议,而东盟国家则保持沉默或谨慎表态。这起仲裁案的法律和政治意涵都有待探讨。在本文中,笔者所要讨论的正是由此连带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和政治问题:该案会引发哪些政治与法律层面的后果?菲律宾诉诸仲裁将对“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进程产生什么影响?《公约》在解决南海争端方面究竟具有什么价值和作用?近期南海紧张态势加剧是仲裁案直接或间接诱发的一个结果吗?
为探讨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分析《公约》第十五部分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探讨南海争端方对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的不同态度以及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的国家实践。笔者先分析菲律宾提交的照会与通知及诉状,然后从法律和政治角度评估仲裁案在解决南海争端方面的有效性及影响。笔者认为,虽然《公约》的强制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案无助于两国争端的解决,更导致仲裁案被提起之后的南海和地区形势充满不确定性。如何选择一个既符合南海各争端国利益及法律文化,又能满足各利益攸关方合法关切的争端管理或者解决机制,应重新回到各国决策者的议程上来,不容错失。
二、《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
与许多国际法律相比,《公约》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提出了一套复杂的争端解决机制。第十五部分规定,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款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之间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第十五部分第一节提出了解决争端的基本原则。然而,根据该部分第二节的规定,如果争端方无法通过和平的、自愿的方式解决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那么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通过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做出对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但第二节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例外。
第十五部分第三节的第297条和第298条对于判断法院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至关重要。第297条规定了必须遵守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的几类争端,并提出了几项一般性的限制。这些限制之所以具有一般性,是因为争端方可以自由地选择拒绝参与强制解决机制。比如,根据该条规定,对《公约》关于渔业的规定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应按照第二节解决,但同时规定沿海国并无义务同意将任何有关其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此项权利的行使的争端,包括关于其对决定可捕量的争端提交这种解决程序。该条还对涉及航行自由、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争端做出了限制。
第298条规定了适用第二节的选择性例外。之所以将这些例外称为“选择性例外”,是因为如果缔约国希望将某些特定类别的争端排除在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之外,可以就此提交书面声明。根据第298条的规定,可以排除在强制解决机制之外的三类争端包括:(1)关于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2)关于军事活动或某些执法活动的争端(3)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2006年,中国政府根据《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有关军事活动以及执行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执法活动排除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三、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南海地区的国家实践
在南海地区的国家实践所有南海争端方都没有根据第287条的规定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某个强制解决机制,以解决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这就意味着,如果这些国家之间发生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将有可能被诉诸根据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
相比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东盟成员国从未将海洋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只有少数国家曾经将主权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裁判。比如,1998年,印尼和马来西亚将两国关于西巴坦岛的主权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2003年,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将白礁、中岩礁和南礁的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2003年9月,马来西亚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就新加坡在柔佛海峡填海造陆活动规定临时措施。
如果由东盟成员国指派法官的东盟法院未来能够建立起来,那么诉诸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司法机构的局面将有所改观。然而,就解决南海地区的主权与海洋管辖权争端而言,第三方解决机制是否受到欢迎仍然是一个未知数。笔者曾接触过印尼、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有关外交事务和海洋事务的官员与学者,虽然笔者鼓励他们开诚布公地就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发表个人见解,而不代表政府立场,但他们依然拒绝发表个人看法。
日,菲律宾根据《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月19日,中方声明不接受菲律宾所提仲裁,并将其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7月,《公约》附件七规定的仲裁庭正式成立,五位仲裁员包括加纳的托马斯门萨(ThomasA
Mensah,仲裁庭庭长)、法国的让—皮埃尔科特(Jean-Pierre Cto)、波兰的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荷兰的阿尔弗莱德松斯(Alfred H A Soons)以及德国的吕迪格沃尔夫鲁姆(Rudiger
Wolfrum)。
7月11日,仲裁庭成员在海牙和平宫举行了首次会议,选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该案的书记官处。8月27日,在第一号程序令中,仲裁庭通过了《程序规则》并确定日为菲律宾递交诉状的日期。日,仲裁庭发布二号程序命令,规定日为中国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日期日,仲裁庭做出裁决,声称根据《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具有合理性,中国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不影响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有权受理菲律宾就南海问题对中国提出的仲裁诉求,这意味着仲裁程序可以继续在海牙往前推进。
四、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
虽然菲律宾在提交给中国的照会及通知中并没有明确探讨两国的领土争端问题但究其本质而言,中菲之间的争端其实是围绕南沙岛礁和黄岩岛的领土主权争端。这一节将从法律角度对比分析中菲两国的主张。
(一)菲律宾的主张
菲律宾在提交给中国的照会及通知中,提出了四项主张;(1)中国的九段线是非法的;(2)黄岩岛为岩礁,而非岛屿;(3)中国在低潮高地上的建筑是非法的;(4)中国针对菲律宾的海上活动造成的干扰是非法的。菲此四项主张具体体现为:第一,中国关于南海海域、海床、岛礁的历史性权利适用于《公约》,不得超出《公约》的规定。第二,中国对南海所谓的“九段线”的海洋权益主张违反《公约》,是无效的。第三,中国赖以主张南海海洋权益的很多海洋地物并不符合《公约》第121条第3款关于“岛屿”的定义,不得用于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些低潮高地属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中的“岩礁”,在水上的岩石仅在领海12海里以内产生权利,中国对超过12海里的部分主张海洋权益是非法的。有些海洋地物则是永久位于水下,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中国的填海造地活动或将改变海洋地物的原始性质,是非法的。第四,中国违反《公约》,非法干涉菲律宾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第五,中国违反《公约》,破坏了南海的珊瑚礁,捕捞濒危物种和采用毁灭性的、危险性的捕捞方法,对包括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域的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可扭转的破坏。
(二)中国的回应
日,菲律宾向中国递交照会和通知的次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表示,
“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有着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端的根源和核心,是菲方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引发的领土主权争议,中方一向坚决反对菲方的非法侵占,并表示从维护中菲双边关系与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中方一贯致力于通过双边协商、谈判解决争议。”
2月19日,中国正式拒绝参与仲裁程序。此外,中国还表示菲律宾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并违反了《宣言》。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洪磊指出,应该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谈判解决有关争议,这也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宣言》中达成的共识,《宣言》所有签署国都应遵守自己的承诺。
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临时代办孙向阳于日在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菲律宾向南海问题国际仲裁庭提交书面陈述阐述中国立场,指出菲律宾提起仲裁之举是不友好的,损害了两国关系。菲律宾在提起仲裁之前没有知会中国,更没有征求中国同意。对于中方不接受仲裁的原因孙向阳做出如下解释:(1)中方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争端;(2)根据《公约》第298条发表的排除声明,中方不接受仲裁是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3)提起仲裁不符合中菲两国人民友好相处的期待。
此外,中国还质疑仲裁庭的管辖权及可受理性问题。虽然菲律宾在其递交给中国的照会和通知中避免提到领土争端问题,但在没有澄清中菲两国关于南海主要岛屿主权的情况下,关于领土主权、海洋管辖权和海洋权益的主张就无从谈起。菲律宾的大部分主张认为中国仅仅对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等一些岩礁拥有主权,却刻意回避了中国对整个南沙的岛礁提出了主权主张的事实。中菲争端本质上是涉及领土主权的海洋划界问题,这类问题早在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发表的声明中就被排除在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范围之外,因此,中国拒绝参与仲裁恰恰是具有国际法依据的。
(三)中美两国之间的法律辩论
仲裁案件引发的法律和政治辩论不仅发生在中国和菲律宾之间,还发生在中美等国之间。美国国务院于日发布的报告(下文简称第143号报告)分析了中国的南海主张;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发布了《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下文简称《立场文件》)。这两份文件分别阐述了中美两国有关南海争端的法律观点。此外,越南也发表了一份支持菲律宾主张的声明,表明其未来有可能效仿菲律宾走上国际仲裁之路。
这些争论本质上是地缘政治角逐的体现。从法律上来讲,南海问题涉及领土主权、海洋管辖权和海洋划界,也涉及对于沿海国和使用国的权利和义务的解读中美两国发表的文件均涉及这些问题。
1.领土主权
中国在其《立场文件》中明确指出,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立场文件》的第四段详细阐述了中国对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美国在1995年就“美济礁事件”发表的声明中表示:“美国不会就南海岛礁滩沙的主权声索在法律上的是非曲直持有任何立场。”这表明美国在南海争议岛屿问题上不选边站队。“第143号报告”重申了这一立场,虽然其中有一句话指出:“中国对于南海岛屿的主权主张存在争议”,但这句话的脚注着重强调了美国在1995年表明的中立立场。
为什么中国声称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事项(比如中国侵犯了菲律宾作为一个沿海国的管辖权)本质上涉及领土主权呢?因为菲律宾所指的水域是主张重叠水域,中菲两国都将其声索为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但根据“以陆定海”的原则,这种海域管辖权的声索是以两国的领土为基础的。在海域划界之前,必须先解决领土争端。而在解决领土争端之前,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权声称其他国家侵犯了其作为沿海国的海域管辖权。
2.海洋权利
中国《立场文件》中的第15—22段指出,中国认为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只有先确定岛礁的主权,才能确定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在南沙群岛中,菲律宾仅仅挑出少数几个岛礁,要求仲裁庭就其海洋权利作出裁定,实质上是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主张。
在“第143号报告”中,美国指出,如果下列解释与中国立场一致,那么中国国内法规定的海洋权利就可以普遍视为与《公约》具有一致性:“中国大陆沿海和海南岛有权主张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包括延伸到南海的地区。中国在南海的其他符合《公约》第121条规定的岛屿也有权主张上述海域。符合《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岩礁则无权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则坚持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不是将南沙群岛拆分开来分别适用岛屿和岩礁的规定。
3.海洋划界
中国在《立场文件》第57—74段中指出,中菲两国存在海洋划界问题。由于某些岛礁的主权归属以及相关的海洋权利争端尚未解决,两国尚未启动关于海洋划界的谈判。中国在2006年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将海洋划界排除在强制仲裁程序之外。
与1995年“美济礁事件”之际所发表的立场文件相一致,美国在“第143号报告”中也指出:“美国不对涉及主权主张的法律属性持有任何立场,绝不会偏袒任何一个国家的主张。”美国“第143号报告”虽然引用了《公约》第15、74和83条关于相向和相邻国家海洋划界的规定,但该报告并没有对南海的海洋划界问题提出任何评估意见。
除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之外,外大陆架的划界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日,马来西亚和越南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划定南海部分海域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5月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就此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交照会,指出越马联合申请严重侵害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郑重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不审议上述申请。根据《公约》规定,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可以为争端方提供外大陆架界限所在的建议,但是否采用此建议则掌握在争端方手中。
菲律宾在其提出的第一类仲裁事项中请求仲裁庭裁定
“中国关于南海海域、海床、岛礁的历史性权利不得超出《公约》的规定”。作为回应,中国在《立场文件》中指出:“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在《立场文件》中,中国自始至终没有采用“U形线”和“历史性权利”的字眼。
“第143号报告”的主要目的就是解释中国九段线的法律地位。该报告从《公约》角度分析了三种可能的法律解读,包括岛屿归属线、国界线和历史性权利线。报告敦促中国澄清九段线的法律意义。美国的立场是唯有岛屿归属线的解读才与《公约》反映出来的国际海洋法原则不冲突,例如“陆地决定海洋”原则。言外之意,“第143号报告”只强调了《公约》的重要性,而忽略了习惯国际法可能承认的任何《公约》范围之外的权利。
5.海洋争端解决方式
中国《立场文件》第30—56段解释道,中国和菲律宾已经同意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因此,菲律宾不得单方面启动强制仲裁程序。这一观点反映了中国的一贯立场即更加倾向于通过直接谈判来解决与邻国的海洋争端。
美国在1995年关于南海政策的文件中着重强调了两个原则的重要性,一个是和平解决争端另一个是在争端中保持中立。如今,美国口头上仍然表示奉行中立立场,但实际上对这一原则的解读却不同于以往。比如,曾有一位美国政府官员指出:“美国不偏袒任何一方的领土主权主张,但对于争端方解决海洋争端的方式,美国却持有立场。”许多美国高级官员也针对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端诉诸国际仲裁的做法表达了强烈的支持。比如,美国国务院负责东亚和太平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丹尼尔
拉塞尔表示:“争端方有权诉诸和平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此,我们完全支持。去年,菲律宾就行使了这种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交了一份仲裁案。”
然而,并非所有美国学者都赞同这种立场。美国退役海军少将迈克尔麦克戴维特在美国海军分析中心的网站上发表的一篇评论文章指出:“通过谈判达成的结果没有固定模式可循。双边谈判不应该遭到排斥,不能认为双边谈判略逊一筹其实,由于主张重叠,直接争端方通过谈判达成解决方案是不可避免的。”
中美这两份文件都发表在日之前,这个日期是仲裁庭规定的中方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提交辩诉状的截止日期。中国从一开始就明确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也在《立场文件》中声明此文件不作为中国的抗辩状。有人怀疑仲裁庭是否会考虑这份立场文件,但法庭在管辖权阶段的庭审中仍将《立场文件》视为具有抗辩状效力来处理。许多分析人士认为,中国在这个敏感时期发布《立场文件》意在表明中国拥有足够的法律理由去质疑仲裁庭的管辖权。美国海军战争学院的彼得杜顿等学者赞赏中国的行动,认为这一姿态表明中国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是严肃认真的。“第143号报告”虽然没有提到仲裁案,但却阐述了许多与菲律宾在此案中提出的主张相关的问题,包括历史性权利、九段线和海洋权利。虽然这是一份专业的法律文件,但也有很多人批评美国试图通过这份文件影响仲裁法庭的决定。
这两份文件反映了中美两国在诸多涉南海问题方面的不同法律解读,也反映了各自的利益和政策选择。中国主要关心的是确保其领土和海洋主张不受菲律宾滥用仲裁程序危及,而美国似乎一直打着维护南海地区航行自由的旗号介入南海问题,以期抵消中国日渐增强的影响力。美国的介入加剧了南海争端的复杂性。中国认为美国的介入是对南海事务的干扰,其他争端方却希望美国继续强化在南海地区的存在,以抗衡中国的影响力虽然中美两国都希望寻求一个令人满意的争端解决方案,但由于两国在争端解决方式等问题上存在巨大的认知偏差,因此,双方都面临着政策困境。
五、后仲裁时代的发展
自2009年以来,尤其是自2013年以来,南海紧张局势不断升级。菲律宾提起仲裁案以及仲裁庭针对实体问题即将做出的仲裁裁决,对南海局势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影响
(一)“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中国与东盟国家
在2002年签署的《宣言》为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奠定了政治基础&&
但这一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与东盟正就签署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南海行为准则”(下文简称《准则》)展开磋商,但进展缓慢。与此同时,如何落实《宣言》依然是一项重要任务。2011年7月,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就落实《宣言》达成共识,同意早日制定落实《宣言》的指针,认真落实《宣言》,为南海的务实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准则》磋商的难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东盟成员国内部在许多问题上很难达成共识。比如,应该将哪些海域纳入《准则》一直存在争议,越南希望把西沙和南沙同时纳入《准则》,而中国等国家则仅仅支持将南沙纳入。再比如,是否应该像菲律宾主张的那样,将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纳入《准则》也存在争议。另一方面,东盟国家希望内部先达成共识,然后在此基础上一致与中国展开磋商,但中国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公平的,希望从一开始就加入磋商进程。
由于存在上述障碍,再加上南海仲裁案给这一磋商进程增加的复杂性,很难预测《准则》何时能够最终敲定。到目前为止关于中菲南海仲裁案,除了越南公开支持菲律宾之外,还没有其他争端方做出官方回应。马来西亚的南海问题资深分析人士哈姆扎指出,“他们的沉默可能是因为不赞成菲律宾处理这一关键问题的方式,这种方式不符合东盟关于解决南海问题的六点原则。”即便菲律宾本国人士也对菲律宾的做法持有怀疑态度。比如,菲律宾资深外交官阿尔贝托恩康米恩达(Alberto
A Encomienda)在接受韩国仁荷大学国际法教授李硕祐(Seokoo
Lee)访谈时指出:“按照《公约》第283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应该是第一步,但菲律宾没有这么做”虽然没人能够预测《准则》何时最终敲定,但可以预料的是,由于中国坚持从一开始就参与磋商进程,而不是等东盟内部达成共识之后再参与,东盟国家在磋商过程中肯定会面临来自中国方面的压力,东盟的团结性将面临考验。在此背景下,南海仲裁案对《准则》磋商进程产生的负面效果已初见端倪,不容忽视。
(二)中国在南海的岛礁建设
自2014年以来,中国在南薰礁、华阳礁、赤瓜礁、永暑礁和美济礁等岛礁的扩建活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利益攸关方相继表达批评和关切被忽略的事实是,自1976年以来,有关争端方已经开始了南海岛礁的扩建活动,相比较而言,中国属于后来者。
关于中国岛礁扩建合法性的法律根据,国际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在包括岛礁扩建、人工岛、专属经济区内人工构造物和设施的建设等概念上均无明确的法律定义,因而只能在一般通识的基础上,按照符合本国利益的角度去解释。
在南沙岛礁建设问题上,中国政府的立场是“为了改善岛上生活条件”、“保障和便利南海航行安全”等需要而进行的“岛礁扩建”,但不是“人工岛”,也不是“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构造物或设施”。事实也如此,中国近期的南沙岛礁建设都是在原有岛礁基础上进行扩大面积的建设,并不是从无到有的“人工造岛”,更不像韩国在苏岩礁那样用钢架等材料搭建起来的架构设施。
由岛礁建设带来的法律影响则是另外一个研究问题。中国对南海的岛礁主权的主张源于习惯国际法上获取领土的原则
(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和割让),特别是先占和实际控制等,与其在南海的岛礁建设并无法律上的联系。此外,岛礁扩建活动并不会影响这些岛礁的法律地位,换而言之,不会增强其海洋权利的主张,从而不会在海洋划界中产生影响。由于当前南海地区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工作尚未开始,因此,基于向其他争端国家展示友好态度的考量,中国的岛礁建设活动仅仅局限于上述礁盘的12海里以内,这个范围可以毫无异议地被视为中国的领海,属于主权范围之内的海域。即便是在一些低潮高地的扩建,亦可根据《公约》第60条关于专属经济区内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和使用的规定来解释。
尽管岛礁扩建在国际法上无可厚非,国际社会仍然表达了强烈关切,指责中国没有预先向其他国家发布适度的通知,没有披露充分的信息,也没有开展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估。《公约》的确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规定。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日表示:“中方进行岛礁扩建工程经过了科学的评估和严谨的论证今后,我们还将加强相关海域和岛礁的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笔者以为,中国政府适时向国际社会释放相关信息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的数据有助于增进相互信任,并减少国际社会对南海地区环境影响的质疑。
中国的岛礁建设行为并不是南海局势紧张的唯一原因,各方对于外国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合法性的不同解读以及对于法律文化认知程度的差距都是其诱因,更是中美两国需要共同应对的问题。中国的岛礁建设只不过为本已错综复杂的局势平添了一个复杂因素。
(三)中国的国防白皮书
日,中国发布了《中国的军事战略白皮书》(下文简称《白皮书》)。《白皮书》首次系统阐述了新时期军队的使命和战略任务,强调必须突破重陆轻海的传统思维,建设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现代海上军事力量体系;密切跟踪掌握太空态势,应对太空安全威胁与挑战;加快网络空间力量建设提高网络空间态势感知、网络防御、支援国家网络空间斗争和参与国际合作的能力;建设完善核力量体系,慑止他国对中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根据这份具有战略意义的文件,中国军队正在寻求防御思想的转变,以往仅仅关注领海和近海防御,现在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正在拓展防御范围。对于中国海军而言,这意味着近海防御与远海防御并重、防御与攻击并重。中国希望在保护海上交通线和维护海外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参与国际海上合作,这也是中国崛起为海洋强国的必由之路。
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点是白皮书在论述中国的国家安全形势时列举的几个外部障碍和挑战,其中包括随着世界经济和战略重心加速向亚太地区转移,美国持续推进亚太“再平衡”战略,强化其地区军事存在和军事同盟体系。日本积极谋求摆脱战后体制,大幅调整军事安全政策,国家发展走向引起地区国家高度关注。个别海上邻国在涉及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问题上采取挑衅性举动,在非法“占据”的中方岛礁上加强军事存在。这份文件发布的时间与南海紧张局势加剧具有一致性。无论这是否是一种巧合,中国都明确表达了根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维护在东海和南海的领土完整和主权权利的政治意愿和决心,这一点可以从八大战略任务的第一条中反映出来。这份白皮书提出的中国第一个战略任务就是“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军事威胁,有效维护国家领土、领空、领海主权和安全”。
(四)美国介入
虽然中国的国防白皮书没有直接指责美国,却明确指出了中国对美国日益介入南海事务的深刻关切。2015年5月美国P8侦察机飞越中国控制的永暑礁领空、10月“拉森”号军舰进行南沙群岛渚碧礁12海里航行、2016年1月美军驱逐舰驶入西沙中建岛12海里范围内等举动,皆打着维护“航行自由”的幌子,蓄意挑战中国在南海的利益,既不利于南海争端管理,也不利于培养健康的中美海洋合作关系。美国在南海的类似活动还有可能引发类似2001年南海EP-3撞机事件的意外事故,因此,如何构建避免航行事故的国际或者区域性规则应为两国共同关注的重点。
南海乱局背后不仅仅是法律考量,还存在政治和战略考量。国际社会对南海争议的不断关注,除了争端方之间不断发生龃龉之外,美国的卷入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美国是菲律宾的盟国,同时自视为南海地区多个国家的盟国、航行自由原则的捍卫者以及中国在亚太地区的海上竞争对手。在2015年3月美国新安全中心发布的一份题为《维持规则:对抗亚洲海上的胁迫》的报告中该智库亚太安全项目高级主管及顾问帕特里克克罗宁提出,美国必须采取一些措施让中国付出代价,以应对中国在南海扩建岛礁的局面。该报告进而就美国及其盟友如何通过制定地区规则、加强军事合作等方式以应对愈演愈烈的海上“胁迫”行为提出了以下七点建议。
1.将中美之间的高级非军事交流以及军事交流进一步制度化;
2.当中国使用胁迫手段时,美国应迅速地、坚持不懈地发动地区性和国际性的舆论;
3.通过支持菲律宾提起仲裁案等积极行为,推动建立一个基于规则的国际社会;
4.提高南海地区其他国家的海洋意识;
5.推动盟国以及具有共同利益的国家同中国制定一份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一旦中国采取胁迫措施,令其承担更大的非军事代价;
6.帮助盟国与伙伴国提升军事实力,弱化中国军事现代化建设造成的影响;
7加强与盟国和伙伴国的安全援助、领导层交流以及联合演习。
上述建议传递了许多重要信息。美国曾经公开表示欢迎一个崛起的中国,认为中国是现有国际秩序下的一个建设性的竞争对手和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但南海地区旷日持久的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争端,尤其是最近的发展态势,使中国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中国不仅要处理好与其他争端方的关系,还必须处理好同美国的关系。将中国的行为贴上“胁迫”的标签,以及将中国排除在《准则》进程之外,必定不符合中国的利益,不利于南海各争端方之间乃至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相互信任不利于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美国打着应对中国海上胁迫行为和维护航行自由原则的旗号,不断强化在南海地区的军事存在,提升与南海争端方的军事同盟关系,与中国一直积极倡导的通过双边谈判(首选)或多边谈判解决争端的立场存在冲突。美国如何做出最大限度维护本国国家利益和南海地区安全的战略选择,且拭目以待。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的行为得到了美国等国家的支持。中国采取不参与不接受的立场,其《立场文件》提出了强有力的法律观点挑战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虽然《公约》框架下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不容轻视,但这一仲裁案对于南海地区安全形势究竟能产生多少积极影响,的确不能抱多少期许。毕竟,南海争端涉及领土主权和海上划界问题,错综复杂,绝非一桩仲裁案可以一锤定音从短期来看,仲裁案将加剧南海的紧张局势,进一步推迟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海上合作和《准则》磋商进程。从长远来看,仲裁案可能有助于澄清一些法律问题,例如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但存在破坏缔约国对《公约》框架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的风险。《公约》第298条是160多个国家在历经数年漫长谈判之后相互妥协的结果赋予缔约国将涉及主权、划界、军事活动及执法活动等敏感争端通过声明排除在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之外的权利,是缔约国长期谈判中相互妥协的一个重要体现。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案背离了《公约》第298条的原则,属于滥诉。中菲争端显然涉及领土争端和海上划界问题,而菲律宾却背离这条规定提起仲裁,损害了《公约》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公信力。这桩仲裁案只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博弈,无论仲裁庭做出什么裁定,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菲的南海争端。
仲裁案拉开帷幕之后的南海形势充满了不确定性因素。如何选择一个既符合南海各争端国利益及法律文化,又能满足各利益攸关方合法关切的争端管理或解决机制,应重新回到各国决策者的议程上来,且刻不容缓,对东盟、南海争议各方、中国、中美关系都是一个兼具挑战与机遇的重要课题。
以“东盟方式”来解决南海争端也值得研究。东盟国家更习惯于采用政治机制,尤其是直接谈判和磋商或区域性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国际争端。东盟方式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一个松散的制度安排&
包括“非正式的流程、弱化的地区机构和基于决策的共识”。东盟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商,东南亚国家之间差别大,内部矛盾多。在这样一个地区推动联合,不能靠强制,只能靠协商。通过协商,为各国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实现共同繁荣。二是和谐,东盟把自己定位为一个“国家的和谐体”,就像一个由各成员国组成的“交响乐队”。东盟在发展过程中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各国的独立、主权、平等,不干涉成员国的内政,坚持和平解决争端,不威胁使用武力。坚守这样的原则保证了东盟的团结与和谐,也保证了东盟可以一直循序渐进地取得进步。三是合作,把东盟的发展与欧洲的区域联合道路两相比较,欧洲是靠立法的“硬方式”,东盟则是采取合作的“软方式”。“东盟方式”为建立本区域及国际关系的合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东盟采取有别于西方惯用的军事干预的“软方式”,通过构建各国平等参与和对话的平台,在稳定地区形势、平衡大国力量和影响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
中国可以通过运用软实力和外交手段破解南海困局。2015年2月,在联合国安理会会议上,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在阐述21世纪的国际关系时表示:中国要和平,不要冲突;要合作,不要对立;要公平,不要强权;要共赢,不要零和。中国要首先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目标,还需付出更加艰巨的努力,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以专业的、易于理解的方式解释中国的南海政策及其法律基础
虽然东盟国家欢迎美国强化在南海地区的军事存在,给中国造成了一定的挑战但中国与东盟国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分歧的希望依然很大。而对于中美,则将是另一番情景。如果中国在南沙地区延续当前的行为方式美国方面可能会加强在南海地区的攻击性军事存在,包括增加兵力、增加演习次数、改变驻军结构、提升盟国军力等。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中国和美国别无选择,只能加强交流,保持定期沟通,探讨如何照顾彼此核心利益,谋求和平共处。毕竟,正如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所说的那样,“宽广的太平洋有足够的空间容纳中美两个大国,中美双方应该加强对话,增信释疑,促进合作,确保中美关系始终不偏离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轨道。”中国的和平崛起很可能引起地区权力转移,美国应尊重和理解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利益关切。同样,中国也应该尊重美国在南海的合法利益,包括《公约》规定的航行自由南海航行自由其实也符合中国的利益。最符合两国利益的选择就是探索海上合作,如海上搜救、人道主义援助等,两国在亚丁湾联合打击海盗就是一个成功的合作范例。提供海上搜救和人道主义援助是两国海军在南海地区共同扮演领导角色的体现。南海问题由来已久,未来充满不确定性,但两国之间的合作与相互理解有助于地区稳定和海上交通线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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