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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法学及法学家新论(一)_门前绿树2016_天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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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法学及法学家新论(一)
&&& 一、罗马的法学家群体
&&& 在意大利首都罗马市中心广场附近的那栋雄伟的罗马司法宫的大厅两侧,庄严肃穆地矗立着西塞罗、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等一尊尊用大理石雕成的罗马法学家群像。这是当今世界上唯一一座拥有如此众多法学家群像的宫殿。这里也向人们展示了千年以前的罗马时代那辉煌的法治成就。这些被雕成塑像的罗马法学家,也似乎要向当代的人们诉说他们那辉煌的思想和非凡的成就。从世界历史上看,在一个时期的一个国家里,出现如此众多的著名的法学家群体,恐怕也只有罗马这个千年帝国。
&&& 在这里我把我尽可能找到的罗马法学家群体的名单汇集如下:
&&& (一)公元前六世纪至公元前一世纪
&&& 布布里&帕披里乌斯(Papirius)、卡西乌斯 (Cassius)、盖尤斯&特伦体利乌斯.阿尔萨(Gaius Terentilius Arsa)、阿皮劳.克劳狄多斯(Apius Claudius)、卡努莱乌斯(Canuleius)、阿庇&克劳迪&切克(Appio Claudio Cieco)、森布罗尼&索佛(Sempronius Sofo)、C.弗拉维乌斯(Cnaeus Flavius)、斯奇比奥&那西卡(C.Scipione Nasica)、库尹特&穆齐(Quinto Mucio)、阿奎利乌斯(Aquilius)、提比留&克伦卡尼(Tiberio Coruncanio)、辛西乌斯(M.Cincius Alimentus)、布布里&艾里&贝托(Publius Aelius Poetus)、布布里&艾里(Publius Aelius)、L.阿西留斯(L.Acilius)、M.波修斯(M.Porcius)、赛斯特.阿埃利乌斯.伯图斯 (Sextus Aelius Paetus)、波尔其&卡多(M. Porcio Catone)、卡多&李锡尼安(Catone Liciniano)、伊乌纽士(M.Lunius Brutus)、布布里&穆齐&斯凯沃拉(Publius Mucius Scaevola)、马尔库&鸠尼&布鲁图(Marcus Giunius Brutus)、马尔库&马尼留斯(Marcus Manilius)、布布里&鲁提里&鲁弗(Publio Rutilio& Rufo)、奥罗&维尔吉尼(Aulo Virginio)、库尹特&艾里&杜贝罗(Quinto Elio Tuberone)、赛斯特&彭贝(Sesto Pompeio)、杰里&安迪巴特尔(Celio Antipater)、卢奇&克拉苏&穆齐安(P. Licinio Crasso Muciano)、库尹特&穆齐&斯凯沃拉(Quinto Mucio Scevola)、塞尔维&苏尔皮其&鲁服(Servius Sulpicius Rufus)、L.李锡尼乌斯(L.Lincinius Crassul)、阿奎里&加卢(Aquilio Gallo)、巴尔布&卢其里(Balbo Lucilio)、赛斯特&帕皮里(Sesto Papirio)、盖尤斯&尤文(C. Giuvenzio)、奥菲迪&那木萨(Aufidio Namusa)、奥卢&奥菲里(Aulo Ofilio)、阿尔芬&瓦罗(Alfeno Varo)、奥卢&卡谢里(Aulo Cascellio)、特雷巴蒂&得斯塔(Trebazio Testa)、库尹特&艾利&杜贝罗(Quinto Elio Tuberone)、科尔涅利乌斯(Cornelius Sylla)、特伦体乌斯&路库路斯(M. Terentius Lucullus)、阿奎利乌斯&加路斯(C.Aquilius Gallus)、G&弗拉库斯(Granius Flaccus)、阿尔费努斯&瓦鲁斯(Alfenus Varus)。
&&& (二)公元一世纪至公元六世纪
&&& C.阿特尤&卡必多(C.Ateio Capitone)、安第斯蒂&拉贝奥(M. Antistio Labeone)、M.C.内尔瓦(M.Caeccius Nerva)、凯西乌斯&内尔瓦(caeccius Nerva.)、S.普罗库勒、(S.Proculo)、马苏里&萨宾(Masurio Sabino)、盖尤斯&卡西&隆琴(Gaius Gassius Longinus)、杰里&萨宾(Celio Sabino)、雅沃伦&布里斯库(Giavoleno Prisco)、涅拉修&普利斯库斯(Neratius Priscus)、阿布尔尼&瓦伦特(Aburnio Valente)、克切伊&内尔瓦(M. Cocceio Nerva)、培特&尤文第&杰尔苏(Pater Juventius Celsus)、内拉蒂&布利斯库(Nerazio Prisco)、阿利斯多(Aristone)、布里尼奥&乔万内(Plinio il Giovane)、阿布纽&瓦伦斯(Aburnius Valens)、萨尔维&尤里安(Salvius Julianus)、费留斯& 杰尔苏(Filus Celsus)、赛斯特&凯其里&阿夫里坎(Sesto Cecilio Africano)、赛斯特&彭波尼(Sesto Pompoonio)、盖尤斯 (Gaius)、L.乌尔比库&马塞切勒(L.Ulpio Marcelo)、Q.杰尔维迪&斯卡沃拉(Q.Cervidio Scevola)、艾米里&帕比尼安(Emilio Papiniano)、尤里&保罗(Giuliu Paolo)、多米第&乌尔比安(Domizio Ulpiano)、阿流斯&马尔西亚慕斯(Aelius Marciamus)、赫雷宁&莫德斯丁(Erennio Modestino)。
&&& 这里总共列举了76名法学家的名字,其中,公元前共48名,公元后共28名。在筛选的过程中,凡是不确定者或者找不到拉丁文全名者都没有选在其内。
&&& 这些人当中很多属于贵族家庭,因为,罗马几乎所有贵族都认为自己负有研究法律的责任。这与在罗马早期社会里,对习惯法的解释并对法律做出公开协商的工作最初都是由祭司承担有直接关系。这些祭司都是贵族,属于受祭司团头领控制的阶层,这些祭司团头领就是后来的教皇的前身。 在《十二表法》颁布后,由于法律的公开化和法律的世俗化之后,那些不是祭司的贵族才开始致力于法律的研究,自此祭司的位置逐渐被法律专业人士所取代,这些人开始对法律进行研究,并指导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最初这一法律职业被贵族所垄断,后来随着成文法的出现,开始逐步形成法律顾问,或者叫雄辩家这一阶层。而能够进入这一阶层的,也基本上都具有贵族背景。在上述所列举的法学家中,其中有很多人都担任过执政官或者高级官员,有的根本就是父子相传,更多的则是师生关系。比如,阿特尤&卡必多就曾获得过执政官的职位;卡西&隆琴其父辈是谋杀凯撒的主谋之一卡西的后代,其母系是塞尔维&苏尔皮其的后代,他担任过裁判官,公元30年曾担任执政官,公元40&41年,任亚细亚省执政官,公元47&49年任叙利亚特使。公元65年被罗马皇帝尼禄流放,因为尼禄发现卡西的祖先中有人是杀死凯撒的凶手,后来他被维斯帕西安召回,不久就去世了。尤文第&杰尔苏是哈德良时代同名法学家费留斯& 杰尔苏的父亲。哈德良时代的萨尔维&尤里安,是雅沃伦&布里斯库的学生,赛斯特&凯其里&阿夫里坎是萨尔维&尤里安的弟子。赛维鲁时代的著名法学家尤里&保罗是安东尼时期法学家杰尔维迪&斯卡沃拉的学生。当然其中也有出身贫寒者,如奥古斯都时期的马苏里&萨宾,因地位贫寒,靠其弟子养活,被获准加入骑士阶层时已经50岁了。
&&& 但无论如何,罗马的法学家群体基本上是罗马时代社会精英的集合体。
&&& 二、罗马法学家的活动
&&& (一)法学解释
&&& 罗马法学家大都来自于一些大的贵族家族,他们把解释法律当做公共社会的贡献。他们并不接受报酬,解释法律是他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他们既有学者的特点,又是实务工作者。他们一方面在著书立说,同时也在通过解释法律在影响着司法实践。他们指导裁判官如何拟定自己的告示,如何庭审,如何就案件作出判决,帮助裁判官起草文件和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但是,他们仅仅是法律或者法学方面的顾问,而不是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者论说。他们对于法律的兴趣主要在于向人们解释法律的内容和真谛,给人以启发和指导。而解释法律的方法,可以是当面解说或者解释,也可以通过著述、撰文来对于法律予以解释和评论。而这些解释和评论就是最好的教科书和法学文献。现在我们看到的许多罗马法学家的论著,实质上都是对于当时法律的解释和评论。比如,我们前面提到过的安第斯蒂&拉贝奥撰写的《关于祭司法》和那部关于《十二表法》的评论,等都属于对于法律解释。保罗的26编《问题》、《论贵族营造司告示》等都是对于当时法律文件的解释和对于在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解释与评论。所以,从今天 的角度来看,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应当是法学家的义不容辞的工作之一。当然,对于法律解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法律实践的需要,而非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甚至是一种炫耀和谄媚于某些政要或者组织。法律解释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法的精神和有利于法律的良好实施。
&&& (二)解答问题
&&& 罗马法学家的另一个主要的工作是针对人们提出的问题发表意见。这些提出问题的人们既有裁判官,当然也有官员,但是,对于他们所提的问题的解答,究竟有多大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我们现在不是很清楚。因为,罗马的法律并未对法学家的解答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学说汇纂》的一段论述中,哈德良时期的一位法学家赛斯特&彭波尼告诉我们一个事实:奥古斯都皇帝为了赋予法衣较大的权威,曾向某些法学家授予根据皇帝的权力做出解答的特权,这种做法被以后的皇帝所继承。奥古斯都之所以要确立法学家的权威,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审判员在审判案件时援引经皇帝认可的权威法学家的论著,这些法学家既包括在世的,也包括不在世的,也不局限于法学家针对某些具体案件的解答,而是扩展至法学家所有的论述。而对于法学家论述对于同一个问题或者同一类问题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罗马帝国的历代皇帝都在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哈德良皇帝在一项批复中说,如果法学家的意见是一致的,它便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学家的意见是不一致的,审判员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位法学家的意见。这实际上肯定了审判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哈德良皇帝也曾经将这种权威授予了一位法学家&&马苏里&萨宾。但是,到了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伦廷二世颁布了《学说印证法》,根据该法,盖尤斯与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丁五位法学家被一起列为罗马五大法学家,他们的著作被选作权威性文献,具体应用原则是:当他们的观点出现冲突时,应遵循多数人的意见;如果持不同意见的人数量相等,帕比尼安的看法应取得优势;只有当持不同意见的人数相等,并且帕比尼安未发表过意见时,法官才能自己做出决定。这项法律还允许引证或援引上述五大法学家所参考过的其他法学家的论述,只要这样的引证或援引曾经在五大法学家的手稿中出现过,就可以被援用。但是,在皇帝具有独尊和绝对的权威的制度中,皇帝所表达的意愿不可避免地一律会被尊为法律。而且囿于当时查阅材料的难度以及当这些法学家群体逐渐消失后,在法律的援引和引证问题上,亦即罗马法学家解答权的法律效力,到了罗马帝国后期,应当是较之从前打了不小的折扣。因此,我认为,从438年在狄奥多西二世的支持下推出了《狄奥多西法典》之后,直至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出炉,就已经表明罗马法学家的解答的权威性渐入衰微,而由皇帝直接介入颁布的诸部规模越来越宏大的法典,已经取代了法学家的解答权。如果从世界法治的发展历程看,这也不失为历史的一种进步。但是,无论如何,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解答所作出贡献是不可抹杀的,正是罗马法学家的这些解答法律的活动,才有力地推动了罗马法律及法学的迅速发展,《查士丁尼法典》所蕴含的巨大的成就,也是对罗马法学家群体所做出的贡献的无比肯定和延续。
&&&& (三)著述
&&& 罗马法学家们留给了人类极其丰富的宝贵的法学遗产。如果没有他们的艰辛而富有成就的伟大的工作,不仅不会有《查士丁尼法典》这样的法学巨著的出现,更不会有罗马法的复兴和当代法治的世界。
&&& 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学说汇纂》所保留下来的法学作品,仅仅是罗马法学家们的残存作品,其仅仅收入了至查士丁尼时期所仍然保存的所有罗马法学家所创作的一小部分文献。
&&& 罗马法学家们的法学著作可以分为四大类:教科书、评论集、论著和专著。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唯一的一本比较完整的教材就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其他的则只是保存下来的零碎材料,这些材料仅保存在《学说汇纂》和少量小型的文献汇编之中。我们所能看到的最主要的部分是评论集。关于各类告示的评论超过《学说汇纂》篇幅的三分之一,此外还有针对单项法律和元老院决议的评论,以及针对早期法学家著作的评论。而对于具体问题和个案分析的论著和专著,则也约占《学说汇纂》的三分之一。这些论著和专著包含了大量的问题,和其他法学家的见解和争论,以及著者自己的结论和见解。这些论著和专著,被认为是使罗马法得到丰富的内涵和构成罗马法的判例法。因为,罗马法学家们经常借助假设的问题来创建自己的体系。
&&& 罗马法学家群体是一个对社会极富责任感,学识渊博,笔耕不辍,硕果累累的伟大的学者群体。奥古斯都时期的安第斯蒂&拉贝奥是个知识渊博的人,除了法学之外,他在文学和哲学方面都很有造诣。他写过400卷作品。他每年在罗马度过6个月,进行教学和解答工作,另外6个月则隐居在乡村进行写作。在他的著作中最著名的有:15编《关于祭司法》,一部关于《十二表法》的评论,《书信集》,《解答》、《皮塔那》(也是一部解答汇编),一部关于告示的大部头评论。他去世后发表的作品《遗作》(至少40编),其中《皮塔那》和《遗作》都被后世的《学说汇纂》的编纂者们所采用。安东尼时期的赛斯特&彭波尼,他撰写了35编《论萨宾》,39编《论库尹特&穆齐》,一部大约150编的评论《论告示》,41编《文献选丛》,20编《书信集》,还有一些专著,如:关于遗产信托的专著《手册》两编、《手册单编本》、《论规则单编本》、《普拉蒂》和《论阿里斯多》。
&&& 乌尔比安著有:81编《论告示》、2编《论贵族营造司告示》、5编《论萨宾》、2编《解答》、10编《争论》。莫德斯丁撰写过:12编《学说汇纂》、10编《规则》、9编《差别》、19编《解答》。
   保罗可能是所有法学家中著述最丰者。他的主要著作有:78编《论告示》,16编《论萨宾》,26编《问题》,23编《解答》,还有总共为41编的四部对早期法学家著作的评论,以及一系列的对于法律和单个制度评论的专著、皇帝裁决的汇编,12篇对单项法律和元老院决议的评论,以及50多部专著。其中最重要的有:《法学阶梯》、《规则》、5编本的《关于子的见解》,等等。
&&& 盖尤斯(Gaius)是一位生活在公元2世纪身世神秘的法学家。他的名字没有流传下来,盖尤斯只是个姓氏,当时罗马的很多市民通常使用一个罗马的姓氏,很多人都叫&盖尤斯&。人们对他的身世一直不甚了了。根据对他的论著的分析,人们普遍猜测他可能是罗马帝国西部的一位法学教师。盖尤斯生活的时代正是罗马法经历了由鼎盛时期逐渐走向平稳发展的阶段。 他以他的所撰写的著作《法学阶梯》而闻名,因为这部著作通俗易懂,他在行省开始为人瞩目,特别是在后古典时期,他成为《学说印证法》所列举的法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法学阶梯》是极少的未经过《查士丁尼法典》的汇编而流传下来的名著。这部著作的重要性在于:
&&& 其一,它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下来的由罗马人自己撰写的能够反映罗马法原貌的原始法学文献。因为,当年查士丁尼在编纂《学说汇纂》的时候,为了确保他的汇编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他禁止在其汇编完后再以其他方式使用原始文献,以至于后来这些原始文献几乎全部消失。同时,查士丁尼还指示《学说汇纂》的编纂者对他们所使用的文献加以修改,以使之能够反映当时的法律。因此,通过《学说汇纂》我们看到的仅仅是那些罗马法学家著作的片段,并非作者的原本。虽然在罗马帝国的西部仍然残存着一些文献,但这些都是经过后来修改和简化的文献汇编。而这种修改和汇编完全是为了迎合当时统治者的需要和好恶,因而,它们已经完全失去了作为法学原始文献的价值。正因如此,在19世纪初之前人们不承认任何一部古典著作是按其本来面目保存下来的,直到1816年德国学者Niebuhr在保存于维罗纳教会图书馆则St. Jerome的文献底下发现了一位早期法学家的文献,它被证明为是盖尤斯为学生编写的教材《法学阶梯》,并且它还是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基础和蓝本。1933年,人们又在埃及发现了公元4世纪末或者5世纪初的几页手稿,新发现的手稿填补了维罗纳手稿遗落的一段,还恢复了另一段中已经丢失的文字。
&&& 其二,它使我们获得了大量关于罗马法体系以及罗马司法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盖尤斯对繁杂的罗马私法体系进行了系统的和合理的梳理、归纳和排序。我们由此得知,罗马法由人法、物法和诉讼三大部分组成,围绕&人&这一中心,论述的是人的地位和能力、婚姻、家庭、监护等基本为题。围绕&物&这一中心,论述的物法关系、债法关系以及财产继承和转移等基本问题。围绕&诉讼&这一中心,论述的是各项与实体民事权利相对应的诉权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制度。 特别是其保留的被后古典时期的作品以及查士丁尼法典汇编所忽略和湮没的关于法律诉讼和程式诉讼制度等的情况,就显得弥足珍贵和可信。
&&& 其三,它也证明了罗马古典法的确实存在性及其一些真实的情况,以区别于被后古典时代的编纂者、汇编者的篡改的内容。
&&& 盖尤斯是在安东尼&比乌去世(公元161年)后不久完成《法学阶梯》的,他在罗马学习过罗马法,他属于萨宾派,在《法学阶梯》中他经常提到自己的老师萨宾和卡西,而把普罗库勒派的人称为&另一派的学者&。他也很熟悉行省的法律,因为它撰写过一部评论《论行省告示》,而且他在行省中也广为人知。因此,有人认为,他可能是一位取得了罗马市民籍的行省法学家。
&&& 他的著作除了《法学阶梯》之外,可能还有:评论集《论城市裁判官告示》、《论行省告示》、《贵族营造司告示》,以及一些专著,如《论遗产的信托》、《论抵押的方式》、《论解放奴隶》等。此外,还有一些通俗著作,如《规则三编》、《规则单行本》、《日常事务》等。
&&&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之所以能够被流传下来,应当归功于他的著作的普及度,以及其未经过查士丁尼汇编的途径流传下来。 这也许是他的运气和天意。否则,我们就无法在今天看到这样一本弥足珍贵的原始的罗马法学文献了。但是,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既然它是查士丁尼版的《法学阶梯》的基础和蓝本,那么,当时好大喜功的查士丁尼皇帝为什么没有在自己的《法学阶梯》颁布之后而将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付之一炬,以销毁自己涉嫌抄袭的证据呢?我认为,这可能与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在当时仅仅是一部带有教材特点的通俗作品而已,它仅仅在民间流传,并没有引起皇帝的关注,也就是没有进入这位皇帝的&法眼&。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与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无论在体例和编纂思路及内容上有着以下明显的区别与不同:
&&& 其一,在关于法的一般部分和关于法的渊源的部分问题的区别;
&&& 其二,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取消了盖尤斯《法学阶梯》中十分广泛的关于外邦人之地位的论述,也取消了曾有过的拉丁人的特别范畴;
&&& 其三,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在家庭方面完成了一个统一地考虑所有的人的基本法律地位的重要步骤,而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则还没有达到这个境界。
&&& 其四,在监护和保佐方面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较之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做了众多的规范上的修正,例如关于对妇女的监护,等等。
&&& 其五,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废除了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的已经不再使用的制度,比如,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废除了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的物的要式转移物和非要式转移物的划分,以及为取得前一种物所必要的方式;
&&& 其六,在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有机地探讨了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对奴隶提供之服务的权利,而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则仅仅提出了一些概念和轮廓;
&&& 其七,在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提出了著名的关于债的发生根据的四分法:契约、准契约、私犯和准私犯,它取代了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采用的两分法;
&&& 其八,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记载了法律诉讼的历史以及对程式诉讼的细致的阐述,而在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则消失了,仅仅在诉权的概念和分类上留下了许多痕迹;
&&& 其九,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的最后一题公诉,其属于新规定,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没有任何体现。
&&& 但是,无论如何,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之大部分的起源就在盖尤斯《法学阶梯》中! 即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来源于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这个观点是被公认的。在当代学者的眼里,二者的关系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可以被用来更好地理解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二者在研究中起到的是相辅相成、互相印证的作用。这也是法学史上罕见的奇迹。
&&& (四)传授学业
&&& 罗马法学家几乎都是法学知识和法律的传授者和教育家。每一个法学家都有自己的弟子和学生。而且,他们之间在学术上代代相传,在精神上息息相通。罗马法及其法学研究之所以能够在十几个世纪里(大约自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6世纪)星火相传,长久不衰,历代法学家们孜孜不倦地培养的那些一代又一代的继承者的传承、延续的作用,是关键之因素。尤其是在罗马君主体制下形成的两大法学家的学派&&萨宾学派和普罗库勒学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两大学派各自都有自己的传承人,其思想和研究作风得以代代相传,星火不灭,客观上对于法律和法学的研究和进步起到了积极地推动和促进作用。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学术派别的出现、培育及发展,对于学术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 (五)参与政治
&&& 在罗马法学家群体中,很多人都担任过罗马重要的官职。这种情况主要开始于公元1世纪,即罗马进入帝国的时期。比如,阿特尤&卡必多曾获得过执政官的职位,卡西&隆琴担任过裁判官、执政官、省执政官和特使。雅沃伦&布里斯库也担任过执政官,相继指挥过两个军团,在不列颠担任过主要的司法官员,又成为上日耳曼、叙利亚和非洲的总督,后来他留在罗马担任图拉真皇帝枢密院的成员。他的弟子之一萨尔维&尤里安曾在哈德良皇帝时期掌管过国家的财政和军队的财政,担任过裁判官和执政官,随后还担任过下日耳曼、近西班牙和非洲的总督。在哈德良、安东尼&比乌、马可&奥勒留和卢奇&维鲁统治时期,是皇帝枢密院的成员。到了罗马帝国后期,很多法学家都是皇帝的顾问。担任官职的最大的优势就是了解和掌握立法及司法的最新动态,有条件充分地查阅和翻阅历史档案和法学著作,并且,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职权,把自己的作品和思想保存或者流传下来。在罗马被流传下来的大部分法律文献是公元3世纪初期法学家的作品,这些法学家都与帝国权力中心有着比较紧密的联系。但是,这种状况对于学者来说也有不利的一面,那就是由于过近地接触到甚至逼近国家政治的核心,在专制时代和国家里,极易成为政治的牺牲品。被认为罗马法学家中的最伟大者&&帕比尼安,就曾担任过皇帝文书处负责处理个人请愿部门的领导人,从公元203年到212年,他担任过皇帝的卫队长,但就在212年,他被卡拉卡拉皇帝因为拒绝为卡拉卡拉皇帝谋杀其兄弟杰达皇帝的行为编造辩解理由而被处死。乌尔比安在亚历山大&赛维鲁统治时期担任过皇帝卫队长,而于公元223年被他自己的卫队杀死。
&&& 因此,在进入3世纪之后,随着罗马帝国专制和腐败程度的日益加重,罗马法学家的延续关系断绝了。在那个时期里,个人解释法律的余地没有了,即使是像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这样供职于皇帝身边的法学家,也同样失去了个人解释法律的权力。那时,皇帝就是法的渊源,法学家的位置已由皇帝文书处的无名民事勤杂吏所取代。自此,罗马法学家逐渐地退出了罗马政治的核心,甚至沦落为了皇权的附庸和牺牲品。罗马法也就失去了其继续辉煌发展的机遇和空间。
&&& 到了公元4世纪的395年,罗马帝国终于被划分为东部和西部。又过了不到一个世纪,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寿终正寝。一个曾经在军事、政治、法律、建筑、经济上创造了无限奇迹的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千年大帝国走到了它的尽头。这与罗马帝国后期由于政治的腐败(集中表现的是统治集团内部对于财富的贪婪,及其对于国家和民间财富的疯狂掠夺)而导致法律体系以及经济、贸易、金融和财政体系的崩溃,密切相关。这也表明,每当作为独立的学者群体的消失,也就意味着该政权衰败与灭亡的开始。
&&& 三、罗马法学家的贡献
&&& 罗马法实质上就是法学家创造的法。如果没有罗马法学家群体在200年间(公元1世纪到2世纪为罗马法学家活动鼎盛时期)的连续不断的积极的解释、解答、教授、著述等活动,就不会有罗马法辉煌的200年。罗马也不会为世界留下如此宝贵的法治遗产和财富。罗马法学家在理论研究、法律实践活动以及法律思想的创设方面都作出了非凡的贡献。
&& &(一)理论研究方面的贡献
&&& 罗马法学家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学者群体。他们在法律的性质、分类等基本问题以及法律概念体系的建立等方面,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 1.在法的基本理论方面
&&& (1)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 (2)提出了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概念;
&&& (3)总结出了罗马法的渊源为法律、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君主谕令、有权发布告示者发布的告示以及法学家的解答,及其它们的基本概念和来源;
&&& (4)提出了法律的概念;
&&& (5)明确了人民与平民之概念及其不同;
&&& (6)提出了人法的划分,以及自由人、解放自由人、异邦人、奴隶的概念及其划分。
&&&& 2.在物法方面
&&& (1)物法中的物的划分为公有物和私有物、有形物和无形物、要式物和略式物;
&&& (2)提出了拟诉弃权、用益权、城市土地权、乡村土地权、通行权、引水权、建筑物加高权、防止遮挡邻居采光的限制加高权的概念和体系;
&&& (3)提出了占有的概念及其划分,对于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代继承人的占有、时效取得、不公正的占有、时效收回、先占、转让权、添附、加工、通过他人取得、概括取得等法律概念进行了界定和适用解释;
&&& (4)提出了支配权、夫权、财产权、所有、所有人等概念,并予以了界定和适用解释。
&&& 3.在债法方面
&&& (1)提出了债的概念以及债的分类,提出债可分为:因契约而产生的债和因私犯而产生的债;
&&& (2)将契约划分为:实物契约、口头契约、要式口约、无效的要式口约,提出并界定、解释了副缔约人、应保人、承保人、担保人、债权誉账、合意契约、合伙、债的消灭、正式免除想象清偿、称铜式想象清偿、更新等概念及制度;
&&& (3)提出并界定、解释了抢劫、盗窃、现行盗窃、非现行盗窃、查获盗窃、转移盗窃、拒认盗窃,以及非法损害、折断、侵辱等法律概念及制度。
&&& 4.在继承法方面
&&& (1)划分了遗产继承的形式,把遗产继承划分为通过遗嘱的遗产继承和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的遗产继承。
&&& (2)明确界定、解释了会前遗嘱、战前遗嘱、称铜式遗嘱、军人遗嘱、立遗嘱权、有效遗嘱、根据医嘱的遗产占有、违反遗嘱的遗产占有、遗嘱中止、遗嘱失效、胜诉的遗嘱占有、不胜诉的遗嘱占有、遗嘱的撤销、必要继承人、自家必要继承人、家外继承人、继承替补、未成年人的替补等法律概念;
&&& (3)明确划分了遗赠的种类及其基本制度,将遗赠分为直接遗赠、间接遗赠、容受遗赠和先取遗赠;
&&& (4)明确了无效遗赠的种类,即以惩罚名义实行的遗赠、向不特定人实行的遗赠;
&&& (5)明确界定了遗产信托的基本概念及其与遗赠的区别;
&&& (6)明确界定了自家继承人、宗亲属、族人、遗产占有、不胜诉的遗产占有、遗产买卖、对遗产继承的拟诉弃权等法律概念及其基本制度。
&&& 5.在诉讼法方面
&&& (1)明确划分了诉讼的种类&&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
&&& (2)界定了请求给付之诉、损害赔偿之诉、罚金之诉、混合之诉等概念;
&&& (3)明确界定、解释了法律之诉、誓金之诉、要求审判员之诉、请求给付之诉、拘禁之诉、扣押之诉、程式诉讼的概念;
&&& (4)详细总结、归纳和描述了法律之诉和程式之诉的基本概念、组成部分以及具体形式;
&&& (5)对于程式诉讼的组成&&请求原因、原告请求、分配裁判和判决程式,以及关于权利的程式、关于事实的程式、钱款估价、过分的要求、实行抵销的诉讼、实行扣除的诉讼、主人或家父责任之诉、船东之诉、人之诉、分配之诉、特有财产之诉、侵害之诉、诉讼代理、诉讼代表、代理人、监护人、保佐人、诉讼担保、永久诉权、暂时诉权、抗辩、诈欺抗辩、既定简约抗辩、恐吓抗辩、无限期抗辩、违反法律或元老院决议抗辩、已决案抗辩、经审判抗辩、诉讼分割抗辩、遗漏案件抗辩、答辩、再抗辩、再答辩、令状以及分类等具体的诉讼概念和制度予以了详细的研究和描述。
&&& 可见,当代法律和法学的基本概念体系早在2000年前的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基本建立了起来,尤其是在民法的基本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方面显现得就更为突出。所以历来就把罗马法作为私法的源泉和鼻祖。没有罗马法就没有后来乃至当今完备的私法(民法)体系。而在罗马时期,罗马法学家们所研究和提出、界定的法律概念和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实际上已经涵盖了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因私犯而产生之债中的部分内容实质上属于刑法范畴)、诉讼法等当代主要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的内容和范畴,所以人们称罗马法为万法之源绝不为过。这些成就的获得,自然离不开罗马法学家群体的持之以恒、代代相传的对于优秀学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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