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者从业者根据出境旅游者公司政策并在负责人默认或同意的情况下和出境旅游者者签

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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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旅游者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旅游者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核心内容:旅游者有知悉真情权、拒绝强制交易权、合同转让、解除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旅游者要知道自己权利,当受到侵害时候,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旅游者也要履行义务,如文明履行,不损害他人利益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主要权利 1、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2、拒绝强制交易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转让权 除旅行社有正当的拒绝理由外,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69e53f00cdd7?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_892.979_&type=pic&aimh=44&md5sum=9bd1e252ee031ab54a68b71fb1560c8a&sign=&zoom=&png=&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4、合同解除权 包价旅游合同订立后,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时,旅游者不同意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旅行社变更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获得扣除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的余款。 5、损害赔偿请求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住宿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6、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7、安全保障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69e53f00cdd7?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_892.979_&type=pic&aimh=44&md5sum=9bd1e252ee031ab54a68b71fb1560c8a&sign=&zoom=&png=&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旅游者有权要求为其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就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8、救助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9、协助返程请求权 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返程费用。 10、投诉举报权 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质监、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1、文明旅游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69e53f00cdd7?pn=4&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_892.979_&type=pic&aimh=44&md5sum=9bd1e252ee031ab54a68b71fb1560c8a&sign=&zoom=&png=30706-&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3、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审慎选择参加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 4、安全配合义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5、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篇二:旅游经营者最易忽视的五大法定义务 旅游经营者最易忽视的五大法定义务1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旅游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对等,没有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往往也就无法主张相应的权利。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或因其自身原因、或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不能达到法定要求,因此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本文将《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容易忽视的义务汇总罗列如下,以资各旅游经营者参考。 1、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的首要义务,贯穿于旅游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导游人员要时刻将此牢记心中,及时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危险消除在萌芽之中。 《司法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户瑞奇,2008年起从事导游工作,中级导游,2012年转入法律行业,现为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间或带团,在亲身实践中收集资料,把握旅游行业最新动态,致力于旅游法律实务研究,从组团社、地接社、旅游者、车队、宾馆、酒店、导游、领队等各个角度审视旅游业法律风险,为各行旅游从业者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相信:心中有法度,办事有力度。谨记:法律风险,重在预防。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联系电话:《旅游法》第79条对旅游经营者接待特殊群体时的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进一步严格的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告知警示义务。告知警示义务,容易做到但较为繁琐,一旦用心将每一个环节中的告知警示事项汇总成文件,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由旅游者签收,在行前说明会予以强调。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法》第62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的告知义务,是旅行社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中的一部分。《旅游法》第8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兜底条款,要求旅行社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总结、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防安全问题的发生。 当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旅行社在履行告知、警示义务的同时,也有权要求旅游者如实告知与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法》第15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旅行社尽到警示、告知义务,旅游者拒不听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个人承担。《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防止泄露个人信息的义务。 《旅游法》第52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转团要征得旅游者同意的义务。转团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否则组团社要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遭受损失,委托社和接受委托社要对旅游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63条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欺诈双倍赔偿义务。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旅游经营者在与旅游者签订、履行合同中也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32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篇三: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 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 一、旅游者的主要权利 1. 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2.拒绝强制交易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转让权 除旅行社有正当的拒绝理由外,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4.合同解除权 包价旅游合同订立后,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时,旅游者不同意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旅行社变更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获得扣除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的余款。 5.损害赔偿请求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住宿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6.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7.安全保障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者有权要求为其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就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8.救助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9.协助返程请求权 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返程费用。 10.投诉举报权 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质监、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1.文明旅游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审慎选择参加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 4.安全配合义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5.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国家旅游局公布)篇四:高院奚晓明关于旅游合同解释注释 奚晓明注释《最高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时间:点击次数: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注释与适用指引 〔理解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奚晓明主编,2010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主要内容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因此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是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本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1. 合理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2. 明确旅游者个人在集体旅游合同中的诉权;3. 全方位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 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法》正在起草制定,本解释的出台,将对《旅游法》的立法起到非常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理解注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规定、解释、批复和决定等4种形式。本司法解释之所以叫规定,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旅游合同和旅游侵权纠纷没有做出专章的规定。解释的依据是《合同法》的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鉴于本解释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作出的,且具有填补空白的性质,国家旅游局有要求,故本解释采用“规定”的名称。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3号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理解注释】 本条指出制定本解释的法律依据。尽管没有《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是本解释内容多处已经吸纳了《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同时根据审判实际和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对《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了适当的突破。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理解注释】 1. 本解释的涉案主体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其中旅游经营者包括合法设立的旅行社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机构;旅游辅助服务者指旅游六要素的服务供应商,包括地接旅行社。 2. 司法解释明确了旅游者可以直接追究供应商的侵权责任的途径。 3. 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是应当审核当事人诉讼请求,甄别一审原告的诉求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4. 旅游者在自由行/自助游中与旅游景点直接订立的服务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集体旅游合同中的个人诉权】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注释】:1. 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家庭等集体旅游合同中的任何一位游客,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此种情况的投诉也应当依法受理。 2. 本条的规定,充分引证了在以家庭等集体形式签订的旅游合同,虽然合同仅有一名代表人签字,但该集体名单中的任何一人均视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对其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 3. 人民法院在受诉时,如旅游集体提起以旅游经营者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实体判决足以保护旅游集体每个组成人员的合法权益,该集体中的个体旅游者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指引】销售:1. 参团小团体能独立成团的,使用团体委托合同,不能独立成团的,使用散客合同。 2. 合同的游客方为单位的,合同在经办人签字后必须加盖参团单位的印章和附上团队名单并骑缝;合同的游客方为参团小团体名单的,小团体名单务必齐全,不能遗漏,也不能仅写成“×××等N人”的模式,且合同的签字人必须是小团体名单内的其中一人,不能为第三人。因小团体人数太多致合同抬头处写不下的,可以在合同抬头处写:×××等N人(名单附后)并将全体人员名单骑缝附后,其中点名者应为报名经办人。 3. 合同附件的签字确认人应当与合同签字人同为一人。 4. 每套合同必须各自与其全部附件骑缝。 质管: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家庭等集体旅游合同中的任何一位游客,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此种情况的投诉也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请求权的竞合】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理解注释】 1. 由于旅游行程中,绝大部分的服务都是供应商提供的。因此,除旅行社自身的旅游汽车发生事故外,一般的旅游者伤害都应商侵权所致,由供应商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需承担违约责任是供。 2. 这里出现了旅游者诉讼请求权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违约和侵权诉求竞合时,只能择一而诉;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引导和协助当事人确定案由。 【适用指引】质管:除旅行社自身的旅游汽车发生事故外,一般宜引导旅游者直接追究供应商的侵权责任。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经营者违约】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理解注释】 1. 将供应商追加为第三人,最大的好处是即便旅游者向旅行社提出违约之诉,也可以直接追究供应商的侵权责任,从而有效避免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供应商追偿的连环诉讼的讼累,减轻旅行社的资金负担。 2.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旅游者以旅游经营者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游者主张旅游经营者侵权,在其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旅游者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向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提供者主张侵权之诉,或者将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适用指引】法务:出现本条情况,应当请求法院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理解注释】 1. 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好处是可以简化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和时间。 2. 关于“应当事人的请求”,本条没有限定当事人属于诉讼主体中的哪一方,因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均可提出这种请求;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为旅游经营者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3. 基于公民的诉权应得到保护的原则,旅游者将保险公司一并或单独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因我国旅行社责任险中旅游者的直接求偿权没有法律依据,一般情形下,只要旅行社没有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旅游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适用指引】法务:出现本条情况,应当请求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 【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注释】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制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指合同全篇均由格式条款组成,没有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余地,旅游者无权更改任何条款的合同。旅游者对此类合同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全部接受——签约,要么全盘否定——拒签。现行的旅游合同示本因有“特别约定”一项,可以视为旅游者对旅游条款有协商修改权,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因此,在判断规定的效力时,不应适用本条的规定。 【适用指引】计调:尽量避免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 【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注释】 1. 本条的情形下,旅游者的诉权存在3种可能性,即起诉经营者违约、单独起诉经营者或辅助者侵权或者同时起诉经营者和辅助者共同侵权。单独起诉经营者违约或侵权的,经营者可以依据本解释 第4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将辅助者追加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2. 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人和物两方面的保障。人的方面应有适当的人员向旅游者提供与旅游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同时发出与危险情况相适应的有效预警并订立救助措施。具体指就可能的危险事项:a.事前的警示提醒义务,b.行进中的谨慎注意义务——例如制止司机开车时打手机、盲目开快车等,c.事发时的救助安抚义务。物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以及适宜的避险设施的配备。 3. 第一款的情形是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直接责任的规定,属于承担严格责任。第二款情况属于有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4. 补充责任不是全部责任,仅指与经营者的过错相当的责任。因此即便第三人拒不执行或无力执行赔偿判决,法院不能要求经营者全额代位偿付。 【适用指引】线路策划:设计旅游线路时,应充分考虑所选旅游资源和旅游项目的安全性,策划时应提交旅游线路安全性评估论证报告,安全保障性低和危险性较大的项目不宜策划开发。 计调:1. 应当在旅游行程或者相关的线路说明中注明旅游线路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注意事项,必要时给出安全指引,并要求旅游者在其上签字确认。2. 应对策划的线路产品进行再次安全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安全隐患得到消除或者有效控制之前,不应据以编制旅游行程交付销售。3. 除自由行产品外,凡团队旅游线路产品,必须派遣至少1名导游(全陪或者地陪)。 销售: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在载有安全提示信息的行程表或者有关说明材料上签字确认。旅游者拒绝签字的,视为旅游合同未签订,不得安排其出团。 导游领队:在行进中应切实履行好团队行进中3项安全保障义务,随时注意团队行进环境的危险因素,并适时向游客发出警示,同时留下可以举证的证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施救和安抚并留下证据,同时报告旅行社和相关部门。应当劝阻并不得组织带领旅游者到任何尚未开发的区域游览。不得组织带领旅游者到旅游行程事先没有约定的景点景区(区域)游览。 社属车队:应司机充足的休息时间,不得超出司机的法定工作量或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安排司机出车任务,以免因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 社属司机:应当遵章安全行车,行程中宜婉拒行程外超法定工作量行车或者前往未开发的区域游览的要求。 法务: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游客损害的,应当在追加第三人的同时,向法庭主张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质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伤害是由于供应商造成的,应当引导旅游者请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告知义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注释】 1. 本条从2个方面设定了告知义务,即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的告知义务和旅游者对其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告知义务。同时并对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分别从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旅游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和旅游者不听从告知、警示3个方面情形对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第1种情形经营者须承担赔偿责任,后2种经营者则免责。 2. 本条所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仅指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经营者不得随意扩大此范围。有证据表明旅游者在报名参团时并不知道自己已患有某种疾病故而没有告知却由此造成损害的,不适用第二种情形的规定,但旅游者须就其对该病情的不知情提供有效证据。 【适用指引】除做好第7条适用指引要求的工作外,计调(法务协助):1. 宜在旅游合同条款的适当处提示旅游者提供其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旅游合同或行程备注中提醒游客必须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游客务必在行程表上签字。2. 自费项目必须在通过安全性评估后在旅游合同或行程中先行约定,并规定不得超出约定范围安排自费项目。 导游领队:1. 风险较大的项目游玩前,必须要求旅游者签领安全注意事项。2. 旅游者要求参加行程约定以外的项目,一般应予劝阻;旅游者执意参加的,必须要求其签署一份“安全警示”,告知其该等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并提示其应当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3. 导游领队不得推介安排旅游合同或行程没有事先约定任何旅游项目。4. 当约定的行程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应当机立断对行程做出适当的调整变更,新的替代方案应当载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并取得旅游者的签字认可。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与辅助服务者的保密义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注释】 1. 除本解释外,《刑法修正案&7&》第7条、《侵权责任法》和第2条和第15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对保护旅游者的个人信息都有相应规定及罚则。 2. 旅游经营者与辅助服务者违反该义务主要表现为泄露旅游者的个人资料(含合作项目中经营者方交与对方的不当使用)和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3. 旅游经营者与辅助服务者承担的相应责任指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进行裁量,判定适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确定赔偿数额。 【适用指引】旅游者提供的个人信息除本社团队业务操作使用和公检法机构依法取证外,任何岗位特别是销售和客户资料维护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向任何外单位提供。确需用于合作项目推广的,使用前应取得旅游者本人同意,或者经过本社的法务审批程序。向双方客户发函时必须分别使用各自的信笺和信封发出;致电时必须分别使用各自的服务热线电话呼出;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外使用对方的客户资料。在资料的法定保存期内,应当妥善存放并确保存放地点的保密性。失去保存意义的资料应当立即销毁。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转让合同的权利】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注释】 1. 本条的情形指旅游经营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其他经营者,即转团(合法)和卖团(非法)两种情况。本条并无禁止旅行社转团,但前提是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第一款中,旅游者同意转团的,让与旅行社应当要求旅游者与受让旅行社重签旅游合同,这样让与旅行社可以从其与转出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完全抽身并免责。旅游者不同意的,有权要求退团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可以按照旅游合同关于旅行社不成团的约定处理。 2. 第二款指旅行社非法卖团,由于事前没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签约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关系犹在,反而出团旅行社却与受让旅游者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旅游者主张权利时同样会遇到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可见,本条规定仅适用于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旅游者可以单独起诉签约旅行社,也可以将出团旅行社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并追究责任。旅游者仅对签约旅行社提起违约之诉,或者起诉后又将出团旅行社追加为共同被告的,本条连带责任的规定不适用。篇五:旅行合同中旅行社常见的法律责任 旅行合同中旅行社常见的法律责任
旅游合同纠纷中旅行社常见的几种法律责任问题 胡 国 庆 日晚,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胡国庆应上饶电视台《说事》栏目组邀请,参加《说事》,作为现场法律专家就《丢不掉的责任》这期栏目作法律点评。故事情节是:江西婺源县一个老人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游上海世博会的活动,不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四处寻找,花费22.6万元,旅行社拒不承担这寻找的费用,双方对簿公堂,最终以旅行社赔偿16万而调解结案。 结合本案,胡国庆律师认真分析总结旅行社常见的法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撤销、效等过程中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义务,造成相对方利益的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本质区别,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旨主要解决在缔约阶段因一方面的过失而造成一方面损失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理论界一般认为,缔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1],包括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和受害方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这一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五个方面:订立合同所支出费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旅游合同纠纷中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主要有: (一)旅游业者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使合同无效 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依法登记的旅游业者,其资格仍然受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和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按照这些规定,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因缺乏有效合同所需的主体资格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合同。如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入境或出境旅游合同,因国内旅行社不能从事国际旅游业务,该合同无效。因旅行社的无权代理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后,旅游者因信赖旅行社有代理权而受到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来予以赔偿。《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二)旅行社歪曲事实致使旅游者违背真实意而缔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规定:“当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恶意进行磋商; 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些情形都是发生在合同订完成之前或是合同本身无效不成立,这时给对造成的损失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题。 在《合同法》中对于哪些情况应认定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情况”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是: 1、隐瞒己方真实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为达到订约目的,任意吹,夸大其词; 2、对产品的隐蔽性瑕疵不予告; 3、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等故意不予正确知。据此,我们认为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合过程中,如果进行了虚假宣传,非法向旅游者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促使旅游者出错误的决定,与之签订旅游合同,就属于上赔偿责任范围。旅游业者以虚假不实之词误导游者相信并与之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可撤销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精神,因重大误解、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后,相对人的理信赖利益应当予以考虑,如果表意人(旅行)因自己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应对相对人(旅游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 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主要是因合同而形成的律关系,因而在旅游纠纷中,旅行社更多承担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行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可抗力或是旅游者自身过错造成的违约,旅社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 一般包括:按约定标准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在际履行不必要时,应当退还旅游费用(包括未约定的旅游景点游玩的,相应退还这些项目的用;未按约定标准安排餐饮、住宿的,退还与约定标准之间的差价金额等) ,承担违约金(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借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相关规定);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还应相应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一)因旅行社自身原因的违约 (1)旅行社的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旅行社以言辞或行为向旅游者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旅游者根据客观事实发现旅行社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旅行社无法买到相应的交通票导致旅游活动不能成行或是旅行社招徕人数不够而擅自取消成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依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4条规定:旅行社收取旅行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旅行社的实际违约 ①旅行社的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旅行社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还有权解除合同。 ②旅行社的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如旅行社因交通票等原因推迟某次旅游活动或是某个旅游景点的游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然也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旅行社迟延履行旅游服务,经催告后旅行社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旅行社一方迟延履行义务致使旅游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旅游者有权要求解除旅游合同。 ③旅行社的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主要有履行方式不适当、履行地点不适当、履行标准合要求及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2],也就是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与协议合同不符。 ④旅行社的部分履行。旅行社部分履行是指行社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全部旅游服务,如未组约定的全部游览活动,未提供约定的全部食宿务等等。依据我国《合同法》,旅游者有权要求行社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旅行社支付违约金,若因旅行社的部分履行给游者造成损失,旅游者还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失 (二)因履行辅助人导致的违约旅行社从事的是一项特殊的业务,旅行社向游者提供的包括餐饮、住宿、交通、娱乐、导甚至购物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这些服务项目是由旅行社一个人能提供的,旅行社必须借助行辅助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完成旅游服务。正因旅游业务的这种特殊性,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常常因为履行辅助人违反其与旅行社之间的定,而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因饭店原因导致旅社安排的住宿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因交部门原因导致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是交延误给旅游者带来损失;因景点原因导致合同定的观光景点不能游览等,这些都是因履行辅人原因造成旅行社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是由旅行社承担还是直接由履行辅助人承担,涉及到旅行社、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者三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这种关系认识,主要有两种情形:多数情况下,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之间存在买卖或委托合同关系。旅行社为履行其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而委托履行辅助人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由旅行社向履行辅助人给付报酬。此时履行辅助人实质上是在代理旅行社履行约定的义务,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履行辅助人因其故意或过失给旅游者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应由委托人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先行偿付的旅行社依据《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违约的履行辅助人进行追赔。由于履行辅助人是由旅游业者指定或者选定的,旅行社对履行辅助人还具有审查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旅行社的附随义务。如有违反,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种情况,当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不存在上述的委托关系时,在某些情况下,履行辅助人可能与旅游者而不是旅行社建立了某种合同关系。例如当旅游业者与交通运输企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时,如旅行社包车租车,运输企业的行为即代表旅游业者,此种情况下旅游者与交通运输企业之间不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而多数情况下,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与旅游业者之间不是委托关系,而是由旅游业者为旅游者购买车、机票,而当旅游者持票登上车、船、飞机后,旅游者即与交通 运输企业之间建立了旅客运送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形下,旅行社与公共交通客运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如果公共交通部门侵害了旅游者的权益,一定要旅行社先行赔付,未免让旅行社承担了过多的责任,而且旅行社赔付后也没有充足的理由向公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追偿。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12条第7项规定:“非因乙方(旅行社)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的,乙方应协助甲方(旅游者)向提供上列服的经营者索赔。”也就是说,旅游者因这些企业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当《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自身也在过错,旅游者享有选择被主张主体的权利,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三)私自转让合同义务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违约责任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除了考虑行、服务内容、团费等之外,大多涉及到对旅行社商业信誉、职业技能、提供旅游服务品质的确,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亲自提供旅游服务。在实践中,旅行社因参团人数不足或其他原因已签订的旅游合同转卖给其他旅行社出团并从 渔利的现象十分普遍,其直接结果是受让旅行得到的旅游费用剧减,旅游服务质量降低。根我国《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旅行社转让旅合同(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应经游客意。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旅行社因故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游客 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意[5]。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当受让旅行社不履行或不适当履其合同义务的,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间致使旅游发生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以及由于受让旅行社旅游服务方面的缺陷而使旅游者未能享受到旅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可以要求原转让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是受让旅行社未能按转让旅行社的要求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则应由 让旅行社与转让旅行社按其协议约定处理。原让旅行社不得以受让旅行社的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从而拒绝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产损害的义务[6]。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来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都有相关规定。二是合同义务,某些情况下旅游者和旅行社可能就安全方面作一些特别的、高于法律法规标准的约定,或者旅行社有这方面的特别。第三个方面是来自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一是旅行社的硬件设备等,如旅游车辆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直接导致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二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导游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上存在瑕疵或者缺陷,造成旅游者的损害。三是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和明确的警示,也未采取任何防止该危害发生的措施。四是旅行社没有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旅游者的侵害而承担的。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旅行社,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旅游者方面未尽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也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责任。根据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原因不同,我们把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由于旅行社的不适当履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旅行社须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又由于旅行社存在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如果完全因旅行社实施的行为或其雇员造成的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后果的,由旅行社承担直接侵权。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责任竞合情形下,受损害的旅游者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旅游者进行选择,选择一个最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二)第三人(包括履行辅助人及其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当第三人的侵害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完全由旅行社来承担责任则过于苛责。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旅行社的不作为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如果旅行社勤勉 (上接第72页)积极地履行其保障义务,则有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也正是由于旅行社的忽大意才给了第三人可趁之机,因此旅行社理对此疏忽大意承担责任。在侵权责任上,《若干释》明确了这时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只承补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害人能够确定的,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义务的责任人承担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加害人难确定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旅行社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非为全部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样既能够保障旅游者的损害得到分赔偿,也使得旅行社和第三人的责任分担更公平。而从违约责任角度来说,旅行社在有过错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在进行了违约损害赔偿适当的补偿之后,可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同样游者享有选择请求权的权利,既可以从侵权角度追究旅行社的责任,也可以从违约方面追究,但二者只能选其一。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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