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建农村娱乐场所的活动前言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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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文化娱乐生活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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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 当今世界,住房问题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百姓。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近年来,“ 蜗居” 、“蚁族”、“房奴”、“夹心层”等反映住房问题的新词层出不穷,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焦点,社会各界热议的沉重话题。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通过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逐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进城务工等人员的住房困难,让广大群众住有所居,既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内容,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城镇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增加住房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政策概念&&&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含实物建房和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廉租住房: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或售价相对低廉的适居住房。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等中等偏下收入人员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适居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等中等偏下收入人员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适居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指由地方政府在土地招拍挂时设置前置条件,规定出售指导价,建成后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城市棚户区改造:指为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城市棚户区实施基础设施和住房的整体协调改造工作。对原居住在其中的居民通过货币或实物两种安置方式改善其居住条件。&&& 基本要件: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住房困难、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 改造目的:改善住房条件、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入住和生活;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和扩大社会就业。&&& 实施范围:由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规划、合理确定改造范围、目标和任务。&&& 地方实践:优先改造规模较大的集中连片棚户区;结合市政设施建设和国有建设用地整理等,改造人居生态环境差、中低收入家庭较多的旧住宅小区和零散分布的危旧房。&&& 改造方式:“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允许在项目规划小区里建设配套商业设施以及配建一定比例商品住房。主要是通过让渡部分政府收益,鼓励开发商参与棚户区改造。&&& 坚决防止:无限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借机搞单位集资建房。避免徇私枉法,致国有土地收益流失。补助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 “城中村”:从外观形态上与城市棚户区已完全相同。原住民已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生活方式与城市居民接近,同时聚居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两部分群众的住房条件普遍困难且无力自主改善。一些地方对虽不属集中连片,但人居生态环境差、中低收入家庭较多的零散旧住宅小区和危旧房,统一纳入到了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进行了改造;还有一些地方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统筹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多方式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以改善原住民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为目的,建设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规定,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指为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实施基础设施和住房的整体协调改造工作。对原居住在其中的职工、居民通过新建实物安置住房的方式改善其居住条件。&&&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是指对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中的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的房屋进行的改造,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指对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土坯、泥草结构;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或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以及破旧平房集中连片、面积超过50%的垦区危房进行的改造,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 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是指对原属中央部属煤矿企业职工住房配套基础设施的改造。&&& “三审两公示”:“三审”即三级审核。第一级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乡镇)审核;第二级民政部门审核;第三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两公示”即两次公示。第一次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乡镇)公示;第二次由住房保障部门公示。&&& 棚改货币化安置:即棚户区居民自己选商品房,政府根据协议承担一定比例资金,而部分由居民自补。&&&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指由上级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任务数和上年任务完成情况切块下达,主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该专项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指由上级发展改革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各年廉租住房建设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的,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共有产权”制度: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是指本着保障对象自愿的原则对其采取配售和配租两种方式实施保障的制度。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时,按成本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配售廉租住房。对于那些无力购买廉租住房的特殊困难群体(如:孤、老、病、残等家庭),以及一些不愿意购买廉租住房的困难家庭,仍可通过缴纳低廉租金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自行到市场上租住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也叫“有限产权”,是指保障对象按成本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交清购房款后,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在自住一定年限后(由各地具体确定),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并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交纳标准按不低于购房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可以上市交易。&&& “公廉并轨”:指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申报、建设程序等分开,将房源分配、管理并轨运行,并将中央、省的补助资金及市(州)、县(市、区)按规定应提取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统筹使用。&&& “租补并行”:指在公廉并轨中,将实物分配和租赁补贴结合起来,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的同时,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的高低和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补助,实行梯度发放租赁补贴。当保障对象经济、住房条件改善,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了,只需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即可实现退出。&&& 约谈制度:是指根据《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约谈制度》要求,由上级政府部门、监察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建设进度缓慢、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以推动工作的制度。
&&& 三、政策辑览&&& (一)土地供应政策文件&&& 1、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7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20号)&&& 2、优先安排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时供地、及时开工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2011〕53号)&&& 3、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4、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62号令)&&& 5、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6、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号)&&& (二)资金筹集、使用政策文件&&& 1、廉租住房&&& 筹集: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增值收益、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方式。&&& 使用: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监管。&&&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改革投资〔号)&&& 2、公共租赁住房&&& 筹集:县(市、区)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补助。&&&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使用: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 3、城市棚户区改造&&& 筹集: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中央适当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号)&&& 使用: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 4、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筹集: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中央适当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号)&&& 使用: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 5、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使用的政策文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 各市县要尽快将中央、省、地资金统筹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10〕85号)&&& 6、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的政策&&&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总收入中,安排3%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修和管理。廉租住房维修资金不足的,可从廉租住房出售资金中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廉租住房公共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从省属困难企业出让自有土地的收益中确定适当比例,作为同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号)&&& (三)融资政策文件&&& 1、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号)&&& 2、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 ――《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号)&&& 3、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 4、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号)&&& 5、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达到40%,闲置资金数额在10亿元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号)&&& (四)税费减免政策文件&&&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公共租赁住房&&& 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3、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 4、旧住宅区整治&&&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五)保障性住房管理政策文件&&& 1、配建&&& 挂牌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号)&&& 2、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 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收入线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线,不高于最低工资的1.5倍。&&& ――《关于贵州省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的指导意见》(黔建保发〔号)&&& 3、公廉并轨,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同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4、七层住宅可暂不设电梯&&& 除贵阳市主城区,六盘水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以及各自治州所在地城区住宅建筑之外的县城及县以下城镇城区,层高2.8米的七层住宅建筑可暂不设电梯。&&& ――《关于七层住宅设置电梯的意见》(黔建科标发〔号)&&& 5、廉租住房节能措施&&& 屋面应做保温隔热设计。墙体宜采用多孔砖、双排孔以上空心砌块等(K≤2.0)的新型墙体材料。&&& ――《关于廉租住房建设采取节能措施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9〕93号)&&& 6、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室内设计、安装、室内装修、共用部分安装和装修、室外环境、屋面、给排水、电气、供气的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执行。&&& ――《关于贵州省廉租房建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设通〔号)&&& 7、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阶段统计标准&&& 开工:指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基本建成:指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 竣工:指项目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进行了竣工验收。&&& ――《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 8、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和产权政策&&& 公有产权房屋,原则上按房改政策予以回迁安置。房屋安置面积超过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部分,可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可按市场价购买。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无力按照棚户区改造拆迁政策取得安置住房房屋产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确认为公有产权,通过租住廉租住房等保障方式予以优先安排,待其家庭收入提高后可再行购买,并依据出资比例办理共有产权或完全产权。棚户区改造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以及新建的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号)&&& 9、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 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给予财政奖励。对经过审核、备案及公示程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达到高星级奖励标准的优先奖励,保障性住房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将优先给予定额补助。&&&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号)&&& (六)廉租住房出售政策文件&&& 1、价格制定和上市交易&&& 政府定价,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机构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不得盈利。在房屋交付并自住规定年限后(由各地具体确定),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并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交纳标准按不低于购房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可以上市交易。&&&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中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建房改通〔号)&&& 2、出售原则&&& 购买自愿原则,不得只售不租、先售后租,严禁强制出售。优先保障无力购买的困难家庭,尤其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配租入住。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所在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租(售)廉租住房,严厉查处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 ――《关于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配租配售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建保通〔号)&&& 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资料&&& (一)实物建设基本资料&&& 1、实物建设流程图&&
&&& 3、实物建设归档管理基本资料&&& “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资料:立项、可研、环评批复、施工图审查报告、消防施工图审查意见、人防施工图审查意见。&&& 招投标文件资料:完整的“招标工作报告”(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供)。&&& 合同文件:咨询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资质文件: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参建主体,均应具备相应资质:设计、监理、施工等资质(由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归档并提供)。&&& 施工证书资料:监理及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参建人员从业上岗证(由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归档并提供)。&&& 施工过程资料: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变更资料、见证报告等(由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归档并提供)。&&& 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分户验收资料、备案资料、专项验收资料(消防、人防)&&&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归档管理基本资料&&& 保障对象档案(一户一档);“三审二公示”过程记录凭证;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收支银行对账单;租赁补贴发放汇总表(含社区名称、发放户数、发放金额等);租赁补贴发放花名册(含所在社区、保障户名字、身份证号、发放金额、发放期间、银行代发的保障户银行卡账号、现金发放的保障户签字及其手印)。&&& (三)实物配租(售)归档管理基本资料&&& 保障对象档案(一户一档);“三审二公示”过程记录凭证;实物配租(售)抽签(摇号)记录凭证;实物配租(售)合同。&&& (四)购买、改建、租赁房源筹集归档管理基本资料&&& 采用购买方式的应提供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批文、政府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采用改造方式的应提供原有房屋产权证及房屋改造费用付款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采用租赁方式的应提供原有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和费用付款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归档管理基本资料&&& 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房屋征收公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货币或实物)安置协议;货币安置付款凭证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六)信息公开基本资料&&& 开工项目信息建设地点公开的佐证资料;年度建设计划,开、竣工信息政府网站公开的佐证资料;永久性标牌设置的佐证资料;分配管理、退出信息公开的佐证资料。&&& (七)后续管理归档管理基本资料&&& 居住小区平面图;竣工图;入住对象档案资料(一户一档);后续管理资金来源及拨付凭证;物业管理方案;维修资金、售房款和租金专户存筹收支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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