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一郑二郑三神像三

[第一期]揭秘高密村庄的来历(原双羊镇的45个村居)_掌上高密-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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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皇后什么的,就是先前一直等着,然后在正确的时候站上正确的位置。
背景是古代社会,主要人物的本地土生土长的封建男与一心数着日子等死的穿越女。2015年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压缩机组保运招标公告
2015年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压缩机组保运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YT-0007340
招标编码:CBL_949287
所属行业:能源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他
所属地区:山西
招标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
项目名称 2015年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压缩机组保运
项目编号 -HBYT-0007340
一. 招标条件
本服务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
二. 概况与招标范围
*1 服务内容:2015年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压缩机组保运。 *2 标段划分:3个标段 (1)第一标段:&樊一、樊四、樊六、樊九、樊十、郑一、郑二、郑三、郑四&9座集气站的33台压缩机组保运; (2)第二标段:&樊三、樊五&2座集气站的9台压缩机组保运; (3)第三标段:处理中心站的6台压缩机组保运。  *3 工作量:第一标段、第二标段中标人的维修、保运工作量暂不确定,以实际运行机组台数为准。第三标段工作量固定不变,以本招标文件确定的工作量为准。 *4 服务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日。 *5 服务地点 (1)第一标段:山西省沁水县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樊一、樊四、樊六、樊九、樊十、郑一、郑二、郑三、郑四集气站。 (2)第二标段:山西省沁水县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樊三、樊五集气站。 (3)第三标段:山西省沁水县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处理中心。 6 主要职责 (1)第一标段、第二标段中标人主要职责:负责站内压缩机组等全部设备每2小时1次巡检、日常管理;负责压缩机(含空气压缩机、PLC柜、主电机)维护保 养(日常、月度、季保、半年、年度)、突发故障处理、参数调整等工作;负责站内工艺流程、自动化监控系统管理与操作,配合作业区进行管线通球、分离器滤芯 清理工作;负责压缩机组报表、运转记录、技术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填报;负责保运设备保养方案、检修计划、保养记录上报工作;负责低压配电故障处理工作;负责 相应站点站容站貌管理,站内生活设施招标人免费提供使用,一次性配齐主要用具,中标方自行承担生活设施出现的日常损耗(如灯泡、清洁卫生用品、办公用品 等)、零星修理,不包含压力容器修理。 (2)第三标段中标人主要职责:负责处理中心6台压缩机组(运行2台,备用4台)日常故障处理;负责6台压缩机组每周至少2次巡检;负责6台压缩机组月 保、季保、半年保和年保方案制定、保养实施,不包含压力容器修理。
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压缩机组保运,预计最大保运工作量为48台,不包含压力容器修理。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满足招标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2.自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煤层气(天然气)往复式/螺杆式压缩机修理、保运有效业绩:第一标段的累计业绩金额不低于2400万元人民币;第二标段的累计业绩金额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第三标段的累计业绩金额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3.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自日至投标日,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5.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暂停,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日 08时30分00秒
招标文件发售结束时间:日 17时00分00秒
&&&&&&&& 联系人:张& 杰
&&&&&&&& 手机: 8
&&&&&&&& 电话:010-
&&&&&&&& 传真:010-
&&&&&&&& E-mail:
&&&&&&&&&&&&&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川进青出,西行33天——波密,树葬,4028营地
9月20日,波密下雨,很担心接下来要走的川藏线上著名的102塌方段和通麦天险,雨天将更加难走,考虑再三,决定还是休息一天再走。
反正也闲也无事,杰文的朋友誃誃推荐我们去看卓龙寺的树葬。
与天葬类似,树葬也是藏区一种独特的安葬形式,顾名思义,就是死后把人体安葬于树上。查资料得知,一般一岁以内的小孩如果不幸夭折,才会树葬。这样的人是纯洁无暇的,无功无过,同时也寄托人们一种良好的愿望,希望他来世能够像大树一样茁壮成长。
&树葬区位于波密县南面卓龙沟中的卓龙寺,地图上没有路,跟当地人打听了方位,一路寻找过去。
一个司机好心提醒我们去卓龙寺的路非常难走,我们的小车上不去,要四驱越野才行。
在入口处遇到另一个当地出租司机,得知我们要去卓龙沟,说可以帮我们联系包车过去,不一会,一辆很新的面包车来到我们面前,谈好价格,上去下来,中间最多玩一个小时,200元成交。
超初我还觉得200有点贵,但看看这条不能称之为路的路,我觉得超值了。这可能真的不是一条给车走的路,形成今天的模样,估计都是被拖拉机、越野车在山坡上硬生生开出来的一条通道。这条路绝对是毁车的不二之选,我真为司机感到心疼。如同第一人所说,小车根本没戏,我们包的面包车底盘较高,而且是后驱,所以还勉强能上。饶是如此,还是在一乱石深坑陡坡处没冲上去,在我们的人力四驱下,才得以脱困。
8公里的上山路,这位经验丰富的老司机开了半个多小时。
下车处是一排白塔,卓龙寺就在旁边的一个小屋子里。司机经常带人上来,跟主持很熟,打了声招呼我们便进去参观下。寺内很小,昏暗的光线更添了几分神秘,我对寺庙无甚研究,也看不出什么门道,走马观花看看就退了出来。
司机同时也充当起了我们的向导,引着我们向树葬区走去。铺天盖地的经幡几乎覆盖了这里的每一寸土地,传说经幡能辟邪,使得不干净的东西无法进入。
看到有些树上挂着一团团的东西,有布料包裹的,有木盒子装的,也有用竹篓或篮子的,这便是树葬了。
听向导司机说,这里主要是安葬小孩,也有成人的,但一般都是德高望重的僧人。
四周死一般的寂静,满眼皆是经幡,间或有雨,森林中湿气很重,怀着复杂的心情,感受生命的神秘与轮回,无意冒犯,也不想过多打扰安息在此的灵魂,希望他们能如人们所愿,在下一个轮回茁壮成长。我们转了一圈,拍了些照片便离去。
回到波密已是中午,吃过午饭,我们前往前方约二十几公里处的一处营地——4028营地,这是杰文的朋友一诺推荐的。
之所以叫4028营地,是因为这个营地坐落于川藏线4028公里路碑处,有人在这买了块地,建了一所大木屋,提供吃,住,自带帐篷也可在此扎营,人多还可以搞篝火晚会。
大概最近生意清淡,我去的时候没有其他客人。我们没带露营装备,就睡他们的木屋了。
营地背靠大山,面对川藏线,蓝天白云下,我们搬出扎西给的核桃、苹果,晒着暖暖的太阳,吹着山风,在这里消磨一下午的时间。遇到有旅行者过来歇脚,也招呼着过来一起分享。
傍晚时分,终于等来了第二拨过来住宿的客人,西安的智跑,重走青春路的东北郑氏兄弟五人。全套户外家伙自备,帐篷不用说,连食材锅子一应俱全。晚上他们开火挑灯夜食,热情地邀请大家伙一起喝酒。满天星光下,几伙素不相识的人,90后老板,小唐MM,郑一郑二郑三(及老婆)郑四,再加我们俩,瞬间就拉近了距离,分享彼此的经历,天南海北随意聊。无需多言,相遇就是缘分,感谢郑氏兄弟的热情招待。
第二天一早离去时,竟有些不舍,这里第一只动物都有自己的名字,滇藏(狗),小黑(狗),你妹(猫),母猪妈妈的名字我忘了,打理这个小店的是90后我老乡和广东的小唐MM,如果你经过川藏线4028路碑,不妨停下脚步,进来坐坐,感受一下,生命是一种缘。
=========================华丽的分隔线============================
凋零的枯叶,代表着生命的终结?
去向卓龙寺的路上,这一段已经是相当好了,烂路上根本没法拍照
路的尽头是一排白塔,卓龙寺就在旁边
小小的卓龙寺内
卓龙寺外景,这个小房子便是了
到处遍布的经幡
几片绿叶托起的一片枯叶,象征着生命的轮回吗?
木箱旁边的枯叶,应该是在为一个生命在叹息吧
天空都暗淡了
此地不宜久留,下山去了
怒放的格桑花
悠闲的下午
这条狗名为滇藏
扎西给的苹果,核桃,开吃了
这里停电了近一个月,今天老板运来了新的发电机,终于有电了,小唐MM很兴奋
郑氏兄弟五人,及全套装备
帅帅的滇藏
木屋内的吧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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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王××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王××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浚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俊亮,男,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王××,男,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郑俊亮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凤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俊亮及被告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1时许,被告人王××在本村董安玲家中,因家庭纠纷与其妻子的哥哥郑俊亮发生争吵,引起打架。王××持凳子将郑俊亮额头夯伤。经鉴定,郑俊亮额头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的供述,被害人郑俊亮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处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俊亮称:日21时许,被告人王××在本村董安玲家中,持凳子将我额头夯伤。经法医鉴定,我的伤情已构成轻伤。现要求被告人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民事赔偿部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系被害人郑俊亮的妹夫。日21时许,在本村董安玲家中,王××与郑俊亮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期间,王××持凳子将郑俊亮额头夯伤。经法医鉴定,郑俊亮额头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郑俊亮受伤后到浚县屯子中心卫生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先后支付医疗费1539.15元。
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因家务纠纷,日晚上与妻子郑振孟打架后,第二天晚上郑俊亮带着人来家里说事了,在他六婶董安玲家说事过程中,他与郑俊亮发生打架,他拿起来一个小板凳照着郑俊亮额头上摔了一板凳的事实;(2)被害人郑俊亮的陈述,证实日上午,他听说他妹妹郑振孟被王××打了,晚上21时许就带领家人到王××家说事,在王××的六叔家,王××用板凳将他摔伤的事实;(3)证人李学粉、郑一、郑二、郑三、郑四、郑五、王、董的证言。证明郑俊亮和王××在说郑振孟因家务事被王××打伤的过程中,发生打架,王××用板凳将郑俊亮摔伤的事实;(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郑俊亮额头损伤程度属于轻伤;(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生于日,被害人郑俊亮生于日;(6)抓获证明。证明王××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事实;(7)案件照片。证明被害人郑俊亮的受伤情况。(8)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证明郑俊亮受伤后住院治疗及费用支出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2013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2073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俊亮因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害人郑俊亮的各项损失为:
医疗费1539.15元;
误工费为852.00元(20732/全年÷365天×15天);
护理费:考虑到被害人郑俊亮伤情情况,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即可,故护理费为852.00元(20732/全年÷365天×15天×1人);
营养费按照住院期间每日10元的标准计算,营养费为150元(10元/天×15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期间每日3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元(30元/天×15天)。
以上共计3843.15元。应由被告人王××予以赔偿,对其他诉请部分,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被告人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俊亮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43.1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俊亮的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赵 &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张晓松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理审判员 &苗俊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张 &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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