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对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效果吗

文物保护意识要有执法要严|文物|故宫_凤凰资讯
文物保护意识要有执法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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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强化文物保护执法很有必要,对那些破坏文物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依法严惩。但是,毕竟法律救济具有滞后性,执法到位不等于保护到位,对于有些文物来说,破坏造成的后果很难挽回。因此,只有注重意识的养成,公众才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作出准确判断,从而更好地知法守法。
原标题:文物保护意识要有执法要严新闻:近期,珍贵文物遭受破坏的事件屡屡曝光。继媒体报道有情侣在御花园铜缸上刻字“秀恩爱”后,明孝陵有600多年历史的石象、浙江村落古建筑等,也先后被涂鸦。“十一”黄金周临近,文物保护话题再次受到关注。点评:珍贵文物屡遭破坏,说明目前我国文物保护仍然面临严峻形势。对此,有人认为,问题主要在于法律执行不到位。但笔者认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缺乏是问题的关键。当前的国民教育体系中,把文物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的还不多,专门的文物保护教育活动更是寥寥。可以说,很多人缺乏基本文物知识缺少文物保护意识。同时,广播影视出版物中片面宣传文物经济价值,也严重影响了人们对文物的正确认知和价值取向。只有让公众对文物有更多了解和感情,才能自觉树立文物保护意识,举手投足间懂得爱惜文物,而非做出“无知者无畏”的破坏之举。毫无疑问,强化文物保护执法很有必要,对那些破坏文物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依法严惩。但是,毕竟法律救济具有滞后性,执法到位不等于保护到位,对于有些文物来说,破坏造成的后果很难挽回。因此,只有注重意识的养成,公众才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作出准确判断,从而更好地知法守法。岁月失语,文物能言。唯它,能让“文化记忆得以传承、历史认同得以延续、故土情结得以安放”。总之,保护好文物,必须做到教育宣传与依法严惩两手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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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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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几点建议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调研座谈会在杭州召开,表明了《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我国的《文物保护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迄今已超过30年,2002年修订过一次,至今也已11年。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该法律中原有的一些内容已经逐渐不适应客观的需要,执行法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到了迫切需要相应调整的时候了!
  笔者作为一名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观察者,想就《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文物保护法》的名称改为《文物法》为好。文物不仅仅只是需要保护,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也需要文物的流通和交易,需要开发利用,需要与旅游、文化传播、展览、收藏、鉴定评估、培训等领域进行对接,发挥其特有的社会功能。这样的法规也应当更多地对文物的研究收藏、开发利用、流通交易等方面都做出相应的规范。如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似乎更为合适。
  2、文物的定义。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没有对文物的概念进行准确的定义,只是对属于“文物”的各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动产和动产进行了分类排列。多年以来,正是由于文物概念的不明确,被许多人所误解、曲解和滥用,造成了一些混乱,损害了国家、经营者和收藏者的利益。文物与“古董市场”、“文玩市场”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些都与文物概念的不明确有很大关系。这次的修改应该以法律形式定义准确文物的概念。
  3、鼓励拍卖企业多种交易模式。《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法的本意是防止未经拍卖审核的文物被拍卖行私下销售,但如果拍卖行已经将文物在拍卖前上报审核过,但在流拍后私下卖给收藏者,应该是被允许的;如果拍卖行开展私人洽购式的对手交易,只要事先将所交易的文物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核,应该被允许用非拍卖的方式出售,这样有利于文物的进一步的交易和流通。因此,第五十四条本款是不是可以取消?
  4、国家应该鼓励文物的民间收藏。民间文物收藏是对国家收藏的重要补充。修改后的法律应该做到:首先,对民间收藏行为予以肯定,对这种爱国热情予以认可;第二,承认公民个人拥有文物的台法性,并确认其所有权,充分体现出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第三,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享有自主处理权,可以通过继承、赠与、买卖、交换等合法手段进行处置而不受干预。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只要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
  5、给各类古玩市场一个名分。《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实际上,现在民间的古玩市场、私下交易遍地都是,这一条款已经名存实亡。只要不倒买倒卖国家明令禁止的出土文物和珍贵文物,应该允许和鼓励民间开展文物古玩的流通和交易。法律修改后可以对大型古玩市场进行许可证管理,由他们协助文物管理部门对交易进行监督,而放开对于民间机构和个人的文物交易限制。
  6、简化拍卖企业的拍品审核,减少审核的拍品数量。《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目前,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很多,拍品数量也很大,负责审核的文物鉴定审查疲于应付,而拍卖企业则需要提前2个月的时间上报文物部门,如此一来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很大的负担。能否从法律的层面上简化审核程序,缩短提前的申报时间,多数拟拍品能否通过照片或网上进行审核,只对于那些重要文物再安排现场的实物鉴定与审核?
  7、明确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术语和行使方式。《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这里的优先购买如果体现了国家先买的意志,含义与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就不相符合,因此法律修改后最好不用优先购买的概念,以避免混淆,可以改称为“国家先买权”。如果《文物保护法》中的“优先购买权”体现了“同等条件下”的《合同法》本意,则这个优先权应该在拍卖场上实现,而不是拍前通过洽谈来实现。对于北京文物部门规定的在拍后让优先权者否定拍卖场的成交而买走的方式,存有法律和侵权隐患,不宜采用。
  8、延长文物入境和复出境的时间间隔。《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涉及到了文物临时进境向海关申报和文物复出境的规定。国家鼓励文物回流交易,鼓励文物回国参展,因此,文物复出境的法律规定应该更加宽松。比如,目前在实际运用当中,海关规定复出境必须在6个月内实现,而大型拍卖会的运作加上结算周期往往超过6个月,因此,能否将这个时限宽限到一年以上,并在相应法律、法规上明文规定。
  9、用《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取代文博高级职称资质。在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这在实践中遇到诸多的困难,也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修改后的法律中应该取消这一规定,而改用《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代替。
  10、国家应该鼓励和支持文物从海外回流。修改后的法律中应该体现出对经营文物回流的拍卖企业的扶持,简化拍卖许可和文物审核以及文物入境和复出境的办理手续,简化对回流文物的拍前审核手续,文物部门应该与海关及税务部门联合制定法规对文物回流减免关税及其他相应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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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文物保护单位有什么好处_百度知道从化学角度解释怎样有效地保护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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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腐蚀与保护中的化学知识纵观古文明的载体——文物,令人担忧.由于受环境污染的影响,以及保护不当等因素,一些“祖传秘方”在失传.文物在出土前的腐蚀非常严重,研究文物的腐蚀机制,保护文物是化学工作者的责任.文物的种类繁多,范围甚广.按照化学成分分类,可以分为金属类文物、无机非金属类文物、有机质文物.包含了人们的衣、食、住、行、科技、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保护好出土文物对研究各历史时期劳动人民的文化、科技、生活特性有重要意义.因此,文物的保护实质上就是对文物负载的花纹、图案、形状、成分及记载的历史事件、人物、科技、文化等的保护,从而使文物有较高的资料价值、珍藏价值和艺术价值.发掘文物,研究其腐蚀环境,做出适当保护,方能让一些“祖传秘方”重放光彩.一、文物的腐蚀出土文物,经过考古、化学工作者的精心处理,直接入库由博物馆保存即可.文物的腐蚀主要在出土前,由于自然的侵蚀、损坏而破坏文物的原貌.这时,文物多存在于大气、土壤、海水(沉船事件遗留物)中,其腐蚀相当复杂,现分类简介.1.金属文物的腐蚀金属文物包括金、银、铜、铁、锡、铅的器皿,大气对它们的腐蚀与大气的成分有关.主要的腐蚀物有硫化物,SO2、SO3、H2S等;氮化物,NO、NO2、NH3、HNO3;氯化物,Cl2、HCl,有机氯化物等.这些因素作用于文物,腐蚀的速度决定于各地域、各时期的湿度、温度、降雨量、日照量等.一般地,在文物上肉眼可见液膜的称为湿大气腐蚀;肉眼难见液膜(实际存在液膜)的称为潮大气腐蚀;无液膜的腐蚀称为干燥大气腐蚀.大气腐蚀的实质是化学腐蚀和微电池腐蚀,最为厉害的当数湿大气腐蚀.埋藏于土壤中的金属文物腐蚀取决于土壤的特性,土壤的多相性、毛细管多孔性、不均匀性和相对固定性等特性,文物在土壤中主要是构成宏电池腐蚀.包括了距离宏电池腐蚀,如横埋在土中铁器构成:铁|土壤(Ⅰ)|土壤(Ⅱ)|铁;局部不均匀性宏电池腐蚀,主要是透水性、透气性引起的,如铜器构成:铜|土壤C(O2)|土壤|C(O2|铜;埋没深度不同、氧气浓度不一,因而产生边缘效应也可以构成宏电池腐蚀,如:金属(Ⅰ)|土壤|金属(Ⅱ),等等.2.无机非金属文物的腐蚀石刻、石雕、石窟寺、陶、瓷、玉器、壁画、泥塑及土遗址等都属无机非金属材质.其腐蚀形式主要是风化、缝隙腐蚀、孔蚀、晶间腐蚀.风化指晶体性物在大气中逐渐失水、变质、分解、碎裂;缝隙腐蚀指异物或结构的原因使文物产生缝隙,缝内溶液中有关离子无法迁移、扩散而造成的腐蚀;孔蚀与缝隙腐蚀相似,孔内或斑点内溶液中离子无法迁移而致.其结果小孔不断推进,文物碎裂;晶间腐蚀指不同非金属材料晶界区发生的变化,通常表现为对湿度、温度的不同传导而产生的物理性能变化.如,南方常年气候暧、湿,石刻表面易生长地衣苔藓,加上根的劈裂,发生化学腐蚀和生物风化;各种不同程度的酸雨和孔隙水、毛细水、凝结水中溶解的CO2、SO2、O2、NO2等使石刻表面剥蚀,表面的纹、图似粉、片、粒等小物体脱落.85年连云港市11次测酸雨中,有8次酸雨pH<5.6,该市孔刻山石刻虽是花岗岩质,也出现剥落现象.3.有机质文物的腐蚀有机质文物包括纸品、纺织品、竹木漆器以及皮革、骨片和建筑物等等.其腐蚀包括生物腐蚀、化学腐蚀和光解腐蚀.有机质文物主要成分是纤维、蛋白,吸水潮湿滋生细菌,使纤维、蛋白被细菌降解为小分子物质,从而破坏文物的纹、色、材质,表现得糟朽,这就是生物腐蚀.化学腐蚀与有机质的吸水性极有关系,由于纤维、蛋白中羟基、羰基、肽键等的极性而吸附水溶胀,同时,无机离子、酸、碱、盐更方便地溶解吸附于其中,使纤维、蛋白随时间而老化、分解.如纤维的吸水、溶胀过程:
杂质促使纤维、蛋白改变结构.如,酸、碱都能使纤维中的β—1,4—苷键分解,也能使蛋白中肽键水解而变脆、变硬、变糟、变朽.同时,溶胀水及其中杂质会使文物上有色的图、字、纹扩散而失真,因为有机质文物上所用颜料(如:赤黄、茜草、茜素等)均取自天然植物,很易受化学环境和细菌的影响.有机质文物的光解也非常严重,长期的紫外线辐射能使纤维、蛋白、有机染料光解.文物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变差.如,染料中的—OH、—SH、—NH2等基因耐光性均很差,纤维中的β—1,4—苷和蛋白中的肽键也会受光影响.见表中的光波和化学键能的关系. 在光敏剂(如FeII、III,MnII,施胶剂,木质素,游离氯等)引发下,或直接受紫外线照射,纤维、蛋白发生分解.如: 分子链逐渐变短,聚合度降低,或者产生交联现象.无定形区域增大,球晶纤维,球晶蛋白出现,根本地破坏文物.可见,文物的腐蚀主要与化学环境和文物材质有关,了解其腐蚀机制以便将出土文物保存.二、文物的保护各类文物出土时经去泥、清洗、除锈、防护处理后,入库由博物馆保存.其原则是针对各种材质文物的腐蚀机制,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小腐蚀的进程.其不足在于不能根本上杜绝文物继续腐蚀,防护层需定期涂刷.现就一般文物保护中化学问题进行讨论.1.金属文物金、银、铜器皿随其腐蚀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保护方法.金器一般只用2%NaOH或1%HNO3清洗表面的石灰质、沉积物,对鎏金金器则用酒石酸钾溶液溶去内层浮起锈,浮起严重者必须在显微镜下手工剔出;银器锈斑中有AgCl、Ag2O、Ag2S等.严重黑膜者用软布蘸CaCO3—水浆或NH3·H2O—C2H5OH、稀Na2S2O3等擦洗.然后,用浸过10%Pb(OAc)2的绢绸隔绝空气保存在室温下,无H2S、O3的环境中;铜器上铜锈成分较复杂,常包括Cu2O、CuCl、CuCO3、Cu(OH)2、CuCl2·3Cu(OH)2、Cu2(OH)2CO3等.用NH3·H2O、碱性甘油(12g NaOH、4mL甘油、100mL水组成)、碱性酒石酸钾钠(5g NaOH、15g酒石酸钾钠、100mL水组成)、H2SO4—K2Cr2O7、六偏磷酸钠、EDTA钠盐等物质中任一种除铜锈.也可用10%NaOH和适量的Zn、Al粉调为糊状敷于锈部位,还原后洗净.表面刷上苯骈三氮唑,在铜表面形成“何尊”铜器经此处理至今完好无损,其过程如: 铁器的腐蚀尤其复杂,锈的成分有氧化物硫化物、硫酸盐、磷酸盐等.出土时手工清除大锈块,进一步用10%HOAc(加入0.1~1%的CrO42-、Cr2O72-、PO43-、吡啶、乌洛托品中任一种做缓蚀剂)除锈.如,H3PO435份,丁醇5份,乙醇20份,对苯二酚1份,水39份组成的除锈剂同时还兼有表面磷化防锈功能.也可用草酸钠、EDTA钠盐、葡萄糖酸钠等有机络合剂除锈.如铁器出土时很脆弱,则先用30~40%的聚丙烯酸树脂乳液在10~20mmHg下浸渗,固化加固,进行表面处理,其方法有4种:(1)缓蚀保护法:亚硝酸二环己胺10份,碳酸环己胺10份,水5份,HOAc160份,聚乙烯醇缩丁醛5份调配而成的缓蚀树脂涂刷.(2)磷酸盐保护法:用10%H3PO4浸泡.(3)鞣酸盐保护法:鞣酸200份,乙醇150mL,水100mL混合液反复涂刷6次.(4)表面封护:经上述任一方法处理后,浸入熔融的微晶石蜡中,不冒泡为止.取出用毛刷沾石墨粉擦去表面蜡质.锡、铅器皿锈蚀较轻.一般锡器表面呈暗灰色、白色,即SnO、SnO2锈.以Zn、Pb作阳极,10%NaOH作电解质还原即可,同前蜡封处理.铅器表面氧化膜结构细密,同时也是保护层.如要特殊处理,先用1.2mol·L-1HCl浸泡至不冒泡,再用蒸馏水(煮过)浸泡数次,浸入25倍体积的1.2mol·L-1NH4OAc溶液中lhr.取出后再用蒸馏水浸泡数次,然后用乙醇、丙酮溶剂干燥,蜡封处理.2.无机非金属文物石刻、石雕、壁画等非金属文物的保护主要是及时修复受损的纹、字、画等,恢复文物的原貌.然后,涂上防紫外线的保护膜,多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对已受损、开裂的文物应该用树酯粘合、加固.如聚甲基丙烯酸树脂、聚醋酸乙烯脂乳液、聚乙烯醇缩丁醛乳液等.1986年,浙江省椒江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挖出了被日军打碎的“汪精卫夫妇跪像、像志碑”残片.用粘合剂修复,保存了这一爱国主义教材.陶、瓷器皿一般不受腐蚀,受损残片可用环氧树脂粘合.3.有机质文物(1)绿色植物标本:浸入10%的Cu(OAc)2—HOAc溶液中,加热升温到85~90℃.待标本变绿后,取出漂洗干净,用5%甲醛或70%乙醇保存,也可干制保存.对薄嫩的叶、茎,则浸泡在由乙醇100mL,水100mL,36~38%的甲醇11mL,甘油5.5mL,乙酸5.5mL,CuCl222g所组成混合液中3~5天即可.其原理如下: 处理好的绿色标本涂上CMC-Na+膜加以保护.(2)纸质文物:出土时须经过脱酸、杀菌、涂膜后才能收藏保存.脱酸的方法较多,分为湿法脱酸和干法脱酸两大类,湿法脱酸是将纸质品浸入碱性溶液中,或将碱性溶液喷洒在纸质品上.常用碱液有Ba(HCO3)2、Ca(HCO3)2、Sr(HCO3)2、Mg(HCO3)2等饱和溶液.干法脱酸是碱性物质熏蒸.如,NH3、碳酸环己胺、吗琳、二乙基锌等.常用量为:NH3:H2O(1:10),密闭24~36hr.纸质品pH降为6.8~7.2,碳酸环己胺浸在药纸上每隔50页插入书中,密闭两周;吗琳则用真空薰蒸10min;二乙基锌的使用也在真空中,用于大量处理,但必须注意安全.脱酸处理常同时起到杀菌作用,只需在纸品表面喷上CMC-Na+液膜,即可提高机械性能和耐光性能.(3)竹、木、漆器:出土时自然干燥会发生干裂、收缩变形,须用化学方法脱水定形.常用方法有醇醚法、聚乙二醇法、硅有机聚合物法等.醇醚法最简单,先用乙醇连续浸泡文物,不断更换新鲜乙醇,使其中乙醇浓度升高,H2O比例下降.再用乙醇浸泡换出乙醇,乙醚易挥发,不致引起细胞壁的溃陷.最后,用有机单体(如乙酸乙烯酯)渗入器壁,在60Co放射源的照射下,聚合加固.再用环氧乙烷、CS2等薰蒸杀虫、杀菌即可保存.(4)纺织品文物:保护包括清洗、漂洗、除虫、糟朽加固等步骤.先用过硼酸(1%)清洗,其过程为:NaBO2·3H2O·H2O2→NaBO2+3H2O+H2O2释放出的H2O2不超过0.7%,不会损伤织物.其次用还原性的Na2S2O4、NaHSO2·CH2O·2H2O(甲醛化次硫酸钠)结合5%HOAc漂用环氧乙烷薰蒸除虫,作用于细菌、害虫体内的蛋白质中—SH、OH、—NH2、—COOH等活性基团,起到杀虫、杀菌效果.最佳使用条件为:相对湿度为25~50%,54℃.最后,选用5%尼龙的乙醇溶液、2%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甲苯溶液、5%聚乙烯醇缩了醛乙醇溶液等涂刷保护层加固.马王堆出土的“泥金银火焰纹印花纱”采用生丝胶加固保护,效果很好.皮革、骨片文物的保护方法和步骤与此相似.1976年出土的妇好墓中的象牙器皿碎片,即是用1~3%的三甲树脂丙酮溶液补缺、粘合的.古建筑文物的保护,大多采用修复加固法而非重建法.一般用不饱和聚酯配成加固剂使用.如,十三陵中的长陵棱恩殿的加固即是用307#树脂和181#树脂按3:1混合后,加入2%的O.P.(过氧化二苯甲酰),0.2%的萘酸钴调配好后可使用于整个建筑部件,固化后,用地板黄、土粉调入环氧乙烷树脂,刷在表面,保持原色.该处理还兼有防潮、防白蚁、防火作用.总之,出土文物的保护是一项艰巨任务,很多新材料、新技术会很快引用到文物保护上.如,有良好性能的有机硅树脂、14C断代、X—衍射物相分析、扫描电镜、电子探针等已逐渐应用于文物分析、保护上.得以将祖先留下的文明更完善地保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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