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珂莹和袁娟娟的命运

徐珂: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及实践(转载)
各位网友,同志们,大家好!
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共同认识和把握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分两讲:一讲是从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角度,看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及实践。一讲是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看如何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下面,进行第一讲。
一、建国以来党大还是法大论争
自建国以来,党大还是法大一直是争论不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对党大还是法大本身的认识。第一种观点是,党大还是法大是中国目前矛盾最大,也是最本质或第一位的问题。第二种观点是,中国法律的特点是把党的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变成国家的意志。党领导制定法律,党也必须遵守法律。因此,“党大还是法大”这个命题本身就是错误的。第三种观点是,党大还是法大没有可比性。法律是维护秩序的,而党只是一个政治团体,两者本身没有什么可比性,难以比较谁大谁小。第四种观点是,党大还是法大本身就是个无聊的话题,甚至是别有用心,比较大小,都会出现荒谬与混乱。
(二)对党大还是法大是否解决了的认识。一种观点是,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可以说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另一种观点是,恰恰相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没有解决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三)对党大还是法大本质的认识。一种观点是,党大还是法大是宪法管党、党管官,还是党管官、官管宪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另一种观点是,党大就是党治国家,法大就是法治国家。
(四)对党大还是法大的认识。第一种观点是党大。一切都在党的领导之下,既然是”一切”,肯定也包括宪法和法律。第二种观点是法大。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第三种观点党大还是法大是模棱两可的。有的认为有时候党大,有时候法大。有的认为这个很难解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有的认为,要看具体情况了,这可没准,这个问题没法回答。第四种观点是党和法都大,惹不起。
二、近期以来党大还是法大论争
近期,围绕党大还是法大,展开了较为激烈的论争。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党大还是法大是个荒谬的伪命题。持此观点的人驳斥了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错误思想,强调党的领导决定依法治国成败,决定中华民族兴衰,没有党的领导,中国势必陷于天下大乱,同时没有依法治国,中华民族难以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党的领导也必将大打折扣,指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缺一不可、必须也是能够相统一的,两者根本不是一对矛盾,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带有很大蛊惑性的、十分荒谬的迷魂枪、伪命题,其目的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蛊惑群众、搞乱人心,进而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引向邪路。具体理由是:
第一,从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来讲,党与法完全不是一个类属的两个事物。主要从实践作用方式和范围、政治生活、社会变革三个角度论述,认为党是具有能动性的社会实践主体,是其阶级实践的领导核心,在社会实践中能根据阶级利益需要对事物能动地做出选择,而法律是阶级统治工具,这种工具不具有能动的阶级意识,自身在实践中不能做出能动选择。
第二,从党与法的历史渊源来看,党与法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从历史渊源、法治进程两个视角论述,认为党领导人民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是为了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卫中国人民做出的历史抉择,绝不能、也根本不可能由法来决定和支配中国人民的历史命运和政治抉择。
第三,从党与法的相互作用看,党与法的关系根本不存在比大小的问题。从性质、作用两个角度看,认为党对法治的作用是领导作用,法的作用是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法的作用再大也必须从属于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党与法的关系是勿容置疑的因果关系而不是相互制衡的矛盾关系。
第四,从党与法的阶级属性分析,执政党的阶级性决定了法的阶级性。从阶级属性看,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而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必然受执政党的政治原则制约;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属性必然要求国家法律必须服从服务于人民的利益,这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法不能大于天,不能大到可以否定党的领导和其本身阶级属性的地步,否则就是普世价值不遗余力鼓吹的“超阶级法治”;想要法比党大,除了不让党成为统治阶级外,别无他法,在党还是统治阶级的时候讨论党大还是法大,这些人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没有第三种可能。
第五,从法大于天的伦理底座来分析,法大于天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从驳斥普世价值、处理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看,认为普世价值法大于天的旗号把强制性的法推到至高无上的位置,其伦理底座是法的程序公正或形式公正,本身就是对更高境界的道义和公正的否定、对推崇普世价值的否定;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戏剧性的变化是党的领导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的结果,充分说明法的公正是极有限的,这两个案例本身就打烂了法大于天的伦理底座。
第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中国人民用鲜血和生命做出的历史抉择。从道义水准看,认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以亿万人民的鲜血和生命为代价做出的历史选择,无论从方式上、内容上、意义上都远远高于法的道义水准,其价值更远远高于票决式的选举,“法大于天”谬论的核心就是普世价值者挑战和觊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它们叫嚣“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通过合法选举产生的”。
第七,不能把党领导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归缪于党于法的矛盾上。从党内出现的矛盾问题出发,认为这些矛盾问题并不代表着党的意志、是党可以自行解决的,不能归结到要让党与法比大小的问题上,否则就是形而上学、偷换概念、移花接木的操作手法,其中隐藏的政治阴谋必须引起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高度重视。
(二)党大还是法大是个陈述式的真命题。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不能抽象地谈论党大法大问题,党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个由具体的人组成的群体,也具有人的劣根性,也会滥用权力,也给人们带来肉体、物质和精神上的伤害,如果不对党权实行限制,那么党国社会,必定遍地是灾的社会;把党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视为伪命题,是不想解决党大问题,是不想解决与限制党权问题,其实质是要保持党的伟光正形象。
第一,党大还是法大中党和法的涵义。党大还是法大中的党,不是指8600万党员,也不是指党的纲领、主张和意志,而是指执政党的权力。党大还是法大中的法,不是指法律条文,也不是指社会规范,而是指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宪法和法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对社会成员尤其是行使执政权力的党政干部具有羁束力。说简单一点,就是在比较党的执政权力大,还是法律的效力大。
第二,党大还是法大能否比较。当一个党政干部签字运行权力的时候,在多大程度上服从上级的指示,畏惧法律的尊严,考虑群众的监督,被小团体利益捆绑,才是党大还是法大所指的内涵。此时,党的执政权力同法律的效力相遇,可以作比较。
第三,对党大还是法大的回答。党政干部的个人权力同法律效力比起来,当然是法大,因为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当然要大于某个党政干部的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力。如何保证党政干部行使个人权力时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恰恰就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需要合理设计制度,尽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给各级党政干部以充分的自主权,法律法规要制定得切合实际,让党政干部可以守法地运行权力,加强党内外监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等。
(三)党大还是法大不是命题而是个问题。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命题不论真伪,总应当有所肯定或否定,“党大还是法大”没有肯定什么也没有否定什么,它是个问题,应当分析研究正面回答,没什么要“戳破”、批判的。
第一,不能形而上学地理解党大还是法大。恩格斯认为,辩证的思维方法“不知道什么严格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普遍绝对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通过中介相联系”。许多文章不讲辩证法,被“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禁锢着,以为承认了法大就否认了党大,认为法律至高无上的人就是反对党的领导,甚至只是问一下党大还是法大就是别有用心,实际上是自己忘记了辩证法。
第二,党大还是法大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一是党大。从历史、现实、逻辑三个视角,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最强大的政治力量,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胜利的最根本保证,也是法治的最根本保证,前苏联是在国家、法律还存在的情况下,解散了共产党,造成了内乱甚至内战,从一个一等强国沦为二三流国家。二是法大。中国共产党实际上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力机构,我国的权力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行法治,努力把国家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而且最重要的是,党把自己的权力放到法律法规的笼子里边,保证不滥用权力,这样就不会再出现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法律约束中国共产党。
第三,党大还是法大的关系。从理论和实践看,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比较复杂,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关系:一是领导关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也就是说,党和法治的关系,首先是领导的关系,肯定党对法律制定和法治的领导作用,就是强调党所承担的神圣职责。二是一致关系。确立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并不是要把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法治之上,把法治简单地当成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用则用之、不用则弃之,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在党和法治之间,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关系。三是包容关系。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的国家法律是相互包容的关系。党规党法成为国家法治体系的一部分了,要加大建设力度,实现在建党100年周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转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四是遵守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样一来,党法就形成了遵守关系。五是管治关系。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党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它也处在法治的环境中,党也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接受法律的管治,首先是接受自己制定的党内法规的管治。
三、判断党大还是法大论争的依据和条件
党大还是法大论争存在三种情况,一种认为是一个伪命题,一种认为是一个真命题,还有一种认为是一个问题。那么,判断党大还是法大首先必须从追问伪命题、真命题和问题入手。所谓命题,是指在现代哲学、数学、逻辑学、语言学中,一个判断(陈述)的语义(实际表达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可以被定义并观察的现象,即一个论点或一个观点。比如,电能、磁能是可以转换的。所谓伪命题,是指不符合客观事实、不符合一般事理的命题,也就是不真实、判断错误的命题,比如,1是神圣的。与伪命题相反的命题,就是真命题。比如,经过两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所谓问题,是指由于某些导致不能达到目的或者实现目标的认识障碍,很难有一个确定的、无异议的定义。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中提出,“什么叫问题?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因此,党大还是法大显然不是一个命题而是一个问题,也就不存在伪命题和真命题之说。
从问题的涵义看,问题的焦点是事物的矛盾关系,也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决定了这个问题能否回答、回答的方向和如何回答。就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看,其焦点就是党和法的关系,即党和法各自在治国理政中的能力如何,究竟有没有可以比较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建国以来至今,伴随着党情、国情、世情的变化,我们党的领导能力、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及党和法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发生了不同变化,客观上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对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不同解答,不仅为判断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提供了较为丰富的依据,也使解决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具备了较为充足的条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就是通过党执掌政权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功能是党的领导能力在国家政权领域的具体体现。法是我们党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党和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党的领导能力和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及党对法的领导作用上,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随着自身建设发展而发生不同变化,呈现出不同的内容。下面,按照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一)建国以来到文革结束时期党和法的关系
第一,党的领导能力。在革命战争时期,适应长期革命斗争和战争环境的需要,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下进行的。党的一元化领导,是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形成的重要的领导原则,它对战争环境中统一指挥、集中力量、协调一致夺取革命的胜利,是十分必要的。夺得全国政权以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各级政权处于初创阶段,肃清残余敌人、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的严峻环境,需要一个权力集中的指挥中心;国民经济恢复与民主改革的繁重任务,也需要强有力的组织和领导,党中央为此专门制定了在国家事务中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原则。为防止“其亡也忽”的悲剧,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同时,为抵制“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毛泽东同志要求全党务必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1950
年,在开展整风运动的同时,党中央陆续作出了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和建立党委会和党组、加强对共青团和群众团体的领导等决定和指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的确立对于当时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顺利开展各项政治运动和社会改革,起到了极大的作用。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三反”和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五反”斗争,清除了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蜕化变质分子,教育和挽救了一批党员干部,提高了党员干部的社会主义觉悟,增强了对资产阶级腐蚀的抵抗力,树立了廉洁朴素的党风。在新生的人民政权得到巩固,国民经济得到恢复之后,新中国又开始了深刻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有必要也有条件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得到明确的确认和表现。1954年,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党的执政地位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党执掌政权有了法律的依据。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把党建设成为“团结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并强调加强党内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反对官僚主义,按照五项条件培养和造就无产阶级革命接班人,对我们党作出了适应新形势的正确定位,提高了党的执政地位,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但是,由于党所面临的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和党的执政经验的缺乏,加之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我们党的建设指导方针受到“左”的错误影响,制定了“五十字建党方针”,即“党组织应是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应能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实行“又红又专”党政干部培养模式。随着左倾思想日渐抬头,党的建设思想和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这种思想和做法在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逐渐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中央文革小组具有绝对权力,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严重,出现党包揽一切的现象,1975年宪法又确定了党的一元化领导,党的权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集中,党处于绝对领导地位,但由于党已有的正确领导原则和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党治国理政的能力下降,党的建设和执政地位受到极大削弱。
第二,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建国以来,我们党摧毁国民党旧法统《六法全书》,领导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建立并完善了各级党政机关组织法和法制机构,提出了实事求是、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原则和思想,截至1966年,制定或批准了134件法律,政务院、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有1000多件,法制能力得到了提升。但是,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受“左”的错误影响,法律虚无主义日渐抬头,法制思想和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法制进程受到极大削弱。这种思想和做法在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逐渐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由于过分强调党的绝对领导和个人专断,主张破除宪法法律的迷信,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全部依靠中共中央文件、领导人讲话和两报一刊(人民日报、解放军报、红旗杂志)社论等非法治手段,实施国家面事务的指导和管理,以党代法使法制建设陷于停顿、国家陷入严重的混乱状态。
第三,建国以来特别是文革时期,忽视甚至否定法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历史原因。我们党在没有夺取全国政权以前,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长期处在革命和战争环境,在处理一些问题时很难事先去制定一些法律,而不得不通过政策加以解决;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后,彻底摧毁旧政权机关和旧法统,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引起了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我们党接连发动了几次群众运动,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也助长了人们轻视法制的心理。二是体制原因。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容易强化权力中心主义,这与法制的法律至上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不相容的。计划经济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往往根据政治需要进行决策,经济服从于政治,这也不利于法制的有效贯彻执行。更重要的是,计划经济的高度集权形成了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经济组织服从政府的政治、社会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经济主体关系无独立平等可言。在一个没有独立、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中很难有真正意义上法制的实现。三是个人因素。毛泽东同志的法制思想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激烈的阶级斗争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由于受革命战争中思维方式和习惯作法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阶级斗争色彩。毛泽东同志认为,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法制的主要功能是革命和阶级斗争,法制仅仅作为实现政治统治的方式,忽视了法制对社会生活尤其是对社会经济组织管理方面的职能。他虽然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是未能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升到战略目标和根本任务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在实践上习惯于视法制为单纯性的领导方法和手段。随着阶级斗争的扩大化、绝对化,法制被视为对敌专政的“有力武器”。从这一角度来说,毛泽东同志偏重于法制作为手段性价值和工具性意义,未能重视党的建设和法制建设目标任务,从而不利于法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不幸。这从反面告诉我们,如果违反法制建设规律基本要求,党和国家事业必然遭受挫折。
(二)改革开放以来到党的十八大党和法的关系
第一,党的领导能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工作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党明确了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的党建目标,实现了党的建设上的拨乱反正,党的自身建设事业随着经济领域的变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等一系列手段不断得到加强和改善。一是在改革发展方面,适应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党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为主要突破口,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明确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经过改革,党的高度集权、党政不分的状况得到很大程度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不断完善,参政议政机制不断健全,基层民主也得以快速发展。二是在制定执行政治路线方面,制定并坚持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主要内容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抵制来自“左”的和右的干扰,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三是在思想理论建设方面,确立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坚持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始终不渝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推进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四是在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确立并坚持了正确的组织路线,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并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逐步形成了管理严格、充满活力的有中国特色的干部人事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大力培养选拔各级干部,培养造就了大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五是在基层组织建设方面,中央制定了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全面推进农村、企业、街道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六是在党的作风建设方面,充分认识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大力倡导弘扬优良传统作风,并带头树立为民、务实、清廉作风,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七是在制度建设方面,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摆在突出核心位置,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巡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在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内政治生活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八是在反腐倡廉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成效明显,深挖腐败分子、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等工作取得重要进展。随着党的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基本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党的建设和党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等时有发生;部分党员干部信仰缺失,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扭曲;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执法犯法、敲诈勒索、任人唯亲、打击报复、道德败坏等现象在某些党员中屡有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局部盛行;部分党员干部执政能力和水平跟不上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和不足使得党的领导优势和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党的执政地位、领导地位一度受到严重挑战、冲击甚至否定。主要原因是,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特别是以经济建设为核心,发展市场经济带来党的建设活力的同时,也带来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等负面效应;不断扩大开放,使党员干部深受西方不良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中国传统封建文化根深蒂固,带来一些糟粕;我们党尚未建立健全解决党内外问题和不足的、科学的党建制度机制等。
第二,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鉴于过去的经验特别是文革的教训,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作出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上来,并围绕这一重大转变致力于法治的恢复、重建和发展,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宪法作出修改,作出庄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到1982年底,各级各类法律机构基本恢复和建立。上世纪90年代以前,在十六字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94件、行政法规598件,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执政等新观点,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国务院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2008年2月,中国出台了第一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对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了解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和奋斗目标,对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这一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得到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监督不断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政府法治建设不断增强;法律服务制度更加健全,法律服务日益增多;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8亿公民接受法制教育,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制宣传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但是,我国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那么,为什么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不少?分析起来,主要原因有:一是为经济保驾护航的矛盾态度和做法。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我们的法治建设始终都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从法律制定看,一些法律条款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被完善甚至取消。比如,投机倒罪把是指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当时,市场价格往往比国家统配价高一两倍。当时,有背景的倒爷们凭借手中权力,通过计划或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通过层层转手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地规定了投机倒把罪。日,国务院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投机倒把条例”),规定的11种投机倒把行为,但当时却没有法律规范的行为。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删去法律中“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从执法司法看,为了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法部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打黑除恶、扫黄、维护市场秩序等一系列行动,都是为经济保驾护航的。同时,一些地方为了保护经济快速增长,担心过分打击会影响经济发展,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打黑除恶、扫黄、维护市场秩序等一系列行动虚张声势,刮一阵风,甚至提前通风报信,纵容和利用黑恶黄实力,甚至与黑恶黄势力串通一气,成为黑恶黄势力的保护伞。从2001年到2005年,我国打掉了700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共查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1000人。由于一些地方为经济保驾护航的矛盾态度和做法,使党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也使我国法治没有发挥出自身应有的效果。二是法治建设跟不上经济体制改革的速度和节奏。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要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并强调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应有机结合,经济运行机制应当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这个提法隐含了国家间接调控的色彩,但计划与市场能否实现内在统一并没有得到解决。1988年秋我国经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1989年春夏之交我国发生政治风波后,苏联、东欧也发生剧变,国内对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认识再次发生争论,有人主张回到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当时,主张市场化改革的人为避免直接冲突,多选用市场取向的改革这一提法。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将于1992年召开的十四大给出明确的提法,以统一认识,为下一步改革明确方向、作出部署。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在改革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重大突破。这样算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用了10年左右的时间,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都会使法治建设跟不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有句俗话叫“萝卜快了不洗泥”。我们党坚持把经济建设作为中心任务,不遗余力地快速发展经济,不得不强调和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尽管邓小平同志提出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热过快,我们党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来得及执行已有的法治原则和制度,这使得健全和完善法治的同时,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法治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越积越多。三是发展经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刃剑作用。发展经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激发了社会活力,推动了经济迅速增长。这为政法部门软硬件建设、党员干部生活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但是,由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为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权力、关系等也有可能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要素。在缺乏必要监督和惩罚的情况下,滥用权力使一些政法部门增加了办关系案、金钱案,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的几率。四是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做法,使我们的国家治理方式成为一种经济治理方式,忽视了法治的规范和制约作用。这一条是最主要的原因,它甚至影响到今天和今后的将来。所谓经济治理方式,就是采取经济的手段来治理国家。它简直就是无孔不入,渗透在治党治社治军、内政外交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比如,对个人的治理靠罚款的手段;对干部的任命,只看他致富的能力,就是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就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甚至像一些人说的,一切都靠钱就能够摆平。在当时的情况下,无疑是符合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的。今天看来,经济治理方式也不是不能用,关键是怎么用。怎么用?必须与法治一起用,否则,没有法治规范和制约的经济治理方式只能导致拜金主义的价值观,形成贪腐的思想根源和动力。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至今党和法的关系
&第一,党的领导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与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同前任存在一段时期的权力过渡时期不同,习近平同志在自己任内的第一届全会中就实现了权力的平稳交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这个新的历史起点是向十八大所确立的两个百年目标扎实奋进的新起点,也是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扎实奋进的新起点。在这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矛盾问题也前所未有,已有的经验和教训前所未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交出了真正令人民满意的答卷。一是在思想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系统论述,三个顶层设计分别阐明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精神动力和发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实现中华民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战略思想,并围绕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系统提出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治党治军等一系列观点、论断,形成了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我国改革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二是在组织建设方面,党中央建立了全面深化改革、信息化互联网、国家安全和军事改革四个中央领导小组,习近平总书记任组长,各个政治局常委分到各个组。经过这样的改组,真正实现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了党的领导集权,党的领导力大大增强了。前些年,我们党存在九龙治水的问题,有人说政令出不了中南海,所以我们党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固然是科学的,但在分权制衡状态下,就会发生执行不力,也就是缺位、错位、越位、不到位等问题。前些年,我写了《政府执行力》和《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读本》两部书,也主讲提升干部执行力。现在和今后仍将称其存在这一问题。执行不力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党的领导体制不太科学,缺乏强有力的领导集权。有一些人对这种做法表示怀疑,第一种怀疑是,权力集中就是为了巩固领导人的个人权力。其实在客观上这是必然的,权力不集中,领导人没有领导权还叫什么领导人?领导人没有领导权中央政令就会不畅,政局就可能不稳。但是,巩固领导人个人权力是政治需要,不能也不是搞过多的个人崇拜,这是毛泽东同志时代给予我们的教训。第二种怀疑是,权力过分集中,就可能会乾纲独断、惟领导意志行事,下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就可能发挥不出来,就可能破坏法治。其实,这种怀疑和担心也是多余的,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在强调行政审批权的下放,把权力放到社会、地方、企业。同时,也一直强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容易做的已经做了,不好做的没做;肉吃完了,要啃骨头了,啃骨头就难一点了。难在哪里呢?难在各项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既要反既得利益集团,反经济垄断和寡头政治,缩小贫富差距,把阻碍生产力、阻碍人民根本利益、阻碍先进文化的绊脚石移开,又要发扬民主法治,激发活力。现在20%的人拥有80%的财富,中间阶层不占主导,穷的越穷,富得越富。这样下去,总有一天可能就会出事。就是不出事,也会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更为重要的是,应对前所未有的风险、矛盾和问题,攻坚克难,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政党领导是不可能完成的。三是在党风建设方面,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出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明确提出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贯彻落实的文件、决定,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发生了很大变化,向文明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同时,在全党广泛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切实加强全体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切入点,进一步突出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四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持查处腐败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强化权力监督,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形成了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对于转变作风、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意义重大。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党的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一些党员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依然不同程度存在,还存在一些违法腐败现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党群干群矛盾凸显,降低了一些地方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公信力。二是由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经济实力增强、物质极大丰富和生活市场化导致人民群众越来越少地依赖党员干部,人民群众要求限制权力以消除腐败,基层党组织对人民群众的吸引力下降,经济地位的提升也使一部分致富者争取更多的权益,导致一些地方管理起来更难。三是由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激发社会活力,个人资本私有,富人形成的资本逻辑和生活方式消解了传统伦理道德,与党的领导博弈,唯利是图的风尚主导了社会,影响了党政干部和人民群众,更多的人们为之趋之若鹜,同时受封建道德糟粕和宗教影响,使党的领导作用在一些地方客观上出现被弱化现象,甚至一些地方即使领导带头发扬优良作风也效果甚微。四是随着政治、社会、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党政分开、公民社会、治理手段多元化等趋势下,行政强制手段作用越来越被弱化,客观上使一些地方党的领导能力和优势下降。五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不成熟的状态下,脱离生存环境抽象的限制党政干部的权利,客观上造成了当官难、难当官,干部工资待遇低,贫富差距大,有的受市场经济影响,利用自己手中权力以权谋私,特别容易违法犯罪,一些无权的党员干部在社会中缺乏经济基础,也缺乏威信和号召力;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一些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信任程度下降,认为一些党员干部升迁快就是因为跑官买官,会拉关系,腐败现象滋生;如果升迁慢,又认为这个人能力不足,使部分党政干部工作生存状况尴尬。
第二,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阐述,提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方向和基本思路。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里的全面性是指“依法治国”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同时,对推进“依法治国”也提出了“时间”要求,就是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2013年5月,我们党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党的十八大基础上,把法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贯穿其中,并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实现总体目标任务,使依法治国的旗帜更加高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首次全面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成就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方向、目标、原则、路径、要求、任务,深刻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更全面、更系统、更具体,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巨大历史贡献。党的十八以来,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进程折射了党和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是长期累积的结果,也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反面教材。
最近《红旗》杂志发表了关于人民民主专政以及与法治关系的一系列文章,认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与人民民主专政并不矛盾,但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民主专政。同时,批评那些搞“宪政改革”的人,他们是不愿意承认阶级的存在的,而只是讲什么“公民社会”、“公共知识分子”之类,因为承认了阶级,就有一个“为什么人”的问题,这样三问五问,他们的麒麟皮下就会露出为国际资本奔走的马脚,从而也就难免要受到绝大多数人的冷落。但是不管你承认还是不承认,阶级的存在也是事实。比如说,工薪阶层埋怨房价太高,而那个夸夸其谈的房地产商却说房价太低,就是阶级的分歧。还有很多人却借口我们党主张宪法法律至高无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都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以宪政改革名义推行西方式民主法治,并纷纷斥责第一种论断的人,为“文革复辟”、“鼓动底层造反”等。事实上,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存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方式,比如,我们党对疆独、藏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更要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同时,法治是多元化治理方式之一,其根本保证是党的领导。因此,无论是人民民主专政、有限政府,还是多元化治理、公民社会,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合理合法地运用它,才是最富有建设性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时,既要坚决反对把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则对立起来、以法代党右倾错误和以党代法不良现象,又要坚决反对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割裂开来,庸俗化、低俗化的错误做法,切实使党政、党法既各司其职又各尽其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有机统一于人民的利益、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
四、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意义
通过对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实践分析看,不同时期我们党的领导能力和法治治国理政的能力发生不同的变化,客观上反映了党和法关系的变化和回答。由于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能力和法治治国理政的能力及党和法的关系变动不居,造成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复杂性,使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成为我国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的一个难题。同时,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是决定我们党的建设、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乃至国家发展方向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而也是我国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性难题。研究党大和法大问题,不仅丰富和深化了对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的理解和把握,而且对于在实践中推动党的建设、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一)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影响着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威。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执政党,而是在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通过对社会的直接领导体现着自己的执政地位。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通过执掌(广义上的)政府,将自己的政治纲领付诸实施,通过执政实现党的领导。执政意味着党依法通过国家机构,以法律和政策的手段,统治和管理国家生活。同时,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文革时期,我们党坚持一元化领导,以党代政,取消法治,从形式上看好像是强化了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能力,但实质上由于破坏了党的执政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却极大地消弱了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威。建国以来,我们党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腐败现象,都是违法违纪行为,不同程度地触犯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化了党群干群矛盾、降低了党的决策力和公信力,进而消弱了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威。实践证明,党的领导必须关在制度特别是法治的笼子里,党的权力才能得到法治的有效规范和制约,从而使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从根本上杜绝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正确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党依法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必须遵守党纪党规和国法,必须在法律面前实现人人平等,不是消弱了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威,而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通过法制手段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进而强化了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威。与此同时,我们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吸收西方法治有益经验和好的做法,但绝不是不顾中国国情,全盘西化,走西方法治之路。一些人妄图借口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执政,打着法治建设的幌子,推行西方法治,把法治凌驾于党的领导之上,实质上是把推行西方法治作为和平演变的一个手段,消弱和取消党的领导,进而颠覆党的执政地位,走的是以法代党的歪路、邪路,必须予以高度警惕、坚决杜绝。由此可见,在不同条件下分析和回答党大还是法大问题,事关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党的领导权威,对于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方向性和目标性,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中均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二)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影响着党和法关系的把握和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实际上反应了我们对待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能力和法治治国理政的能力以及党和法的关系的态度。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既有有机统一的一面,就是在理论上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当然,有人对这个理论也产生怀疑,一种最为常见的错误理解,就是把“党的领导”的原则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对立起来,如果坚持党的领导,就做不到依法治国;如果要依法治国,就必须消解党的领导。同时,党和法又有在现实中矛盾和问题的一面。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也存在着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甚至以权力压法,违法违纪,司法执法不力等现象,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很难实现有机统一。那么,如果处理不好党大和法大问题论争,就不可能把握好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能力和法治治国理政的能力以及党和法的关系。在一些关键点上,就会使人无法适从,也很容易产生党内外思想和行为的混乱。比如,有人讲,全国各省的“人大”主任有些是由省委书记兼任有理,也有人认为全国各省的“人大”主任有些是由省委书记兼任无理;还有人认为,我国各省的“人大”主任有些是由省委书记兼任的,“人大”是立法机构,由省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到底是党管法、还是法管党?质言之,是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法治问题,还是一个从实际出发,根据实际情况,“人大”主任由省委书记兼任、加强党对地方领导的问题。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还会涉及到治国理政手段问题。上面我也讲了,法治只是治国理政的一种手段,我们不能过分强调宪法和法律的地位,让宪法和法律包打党的一切、包打治国理政的一切,否则,就会出现另一种新的不良倾向,就是以法代党、以法代政。比如,有人就说,党内处分算哪门子法律?让人觉得党可以凌驾国家法律之上,这实在是人民的悲哀啊!这种怀疑党纪党规的认识没有认清法律约束不了道德心理层面的行为,党纪比国法更严厉,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在道德方面不能犯错,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恰恰说明党纪党规不是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而是与法律法规相衔接,注重了以德治国的有益补充。改革开放以后,西方民主法治思想在中国思想理论界不断蔓延,逐步形成了一股崇尚西方民主法治的极右不良思潮。近年来,这股思潮在思想理论界越演越烈,有不少人占有相当重要的话语权,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到一个新的高度,许多西化分子欣喜若狂,纷纷祭出西方民主、法治那一套,尤为我们防患于未然,坚决抵制。
(三)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影响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内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来讲,就是要把权力关在宪法和法律的笼子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个制度就是党纪国法。那么,如何关、也就是如何限制党的权力才是最有效的?这就必然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且由党组织领导完成,当然也会由各界群众参加,但最终还要靠我们的党。由于我们是一党执政,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必要的法治、制度和监督机制,天王老子我第一,什么都不怕,一个法院的院长说,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那么,党纪国法就就有可能变成一句空话。同时,宪法和法律也没有规定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如果我们的党不去思考,不去做,政改也不会有多大成效。比如,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党政分开,把政府的行政权从原来的“党政合一”那里分出来,确切保证政府职能的独立,让政府能够独立地进行行政的全过程工作,党同司法系统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关系也应该这样“分”。当然,我们党已经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党政分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党同司法职能分开问题。但是,如何分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恐怕最终还要靠党领导来完成。因此,回答好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从实践中探索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循序渐进的成功模式,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路径、内容、原则和具体措施就会更加清晰了,实施起来也会产生应有成效。
(四)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影响着依法治国的权威和成效。现在一提坚持党的领导,就会被有的人误解为人民民主专政,就会被有的人联想到文革的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被人说成独断专行那一套又来了或者太守旧了。鉴于过去我们党的历史出现的上述不良倾向,一些人心有余悸,非常害怕触犯自己的利益;还有一些人深受西方民主、法治精神的影响,担心坚持党的领导就会取消或限制宪法和法律的作用。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也是多余的,我们党正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变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和做法,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已经把依法治国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领导和宪法法律的作用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和发挥。但是,利益是要触犯的,关键时触犯的利益是良性的还是破坏性的。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作用就是要对人们今后行为起到积极影响的教育,对犯罪行为发挥制裁和惩罚的作用,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指导和引领人们的行为,同时,宪法和法律具有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这种规范作用当然也是针对党和党的领导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成效就体现在这里。对于违法行为,无论是党员还是普通民众,都要绳之以法。针对党内和社会上出现的新的违法行为,宪法和法律也处于不断制定、修订和完善过程中,以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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