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连体双头龙签字 赵俊红

  举报人姓名:公民赵俊红,性别:女,民族:汉,年龄:53,通讯地址:天津市……。  1、被举报者:(2011)丽民初字第1122号参与审判活动及判决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法官。  共同被举报人姓名(一):权欣、性别:女、职业:法官,原审审判长,在原审重新组成合议庭的日担任审判员 ;  共同被举报人姓名(二):何宪宝、性别:男、职业:法官,在重新组成合议庭的日中担任审判长 ;  共同被举报人姓名(三):张文军、性别:男、职业:法官,代理审判员 ;  共同被举报人姓名(四):戴眼镜王院长、性别:男、职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院长 。  共同被举报人姓名(五):张振、性别:男、职业:法官,代理审判员。  2、被举报者:(2013)丽民重字第5号参与判决的法官。  共同被举报人姓名(一):朱建明、性别:男、职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  共同被举报人姓名(二):魏宇、性别:女、职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法官 。  综上之人,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避贵者受追诉而听狱有阿。  吏者本应奉法利民,却是善法不遗贱民,枉法以害民的判决书,字字控告着法度者,释法而行私,更有法官权欣举事徇私情的巧以作伪,作为法律人的综上举报之法官,在明知权欣是把公法毁,犯有渎职罪,甘愿是一丘之貉,援私而抱相护,共同枉法以作贱一国之主人,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采信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  溺于私情行下达的枉法判决,参照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具备法定的渎职罪。(下简称〔2006〕2号)  因此,根据〔2006〕2号【一】渎职犯罪案件之(六)民事枉法裁判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法有定性涉嫌一条就应予立案,应予在法律用语中,所谓应,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检察官在违法。  实名举报人赵俊红,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业已领教过应予立案而不如此的违法,且,向上一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纪检等多个部门举报,控告违法行为,皆是结党营私以立强于世,让我奈何不了,是以,我知道,官官相护会继续粉墨登场,尔辈倚权力做靠山。  靠山不是泰山是冰山耳,若一日东君出来,既是消融之日,此理,史官载其事在唐玄宗主政时,以杨国忠为后世之鉴诫,可后世之人,总是把该引为鉴戒一起死在了这个朝代中,因此,更迭的朝代重蹈覆辙着历史中的错误,它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有着惊人的相似。  惊人的相似走到视有靠山为能事的如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您了可以偏爱这口,连党树虚誉,如我过往的申诉,让此次的实名举报也选择在经年的等待里,没关系,有关系的是,我会感谢您了再次纵容着我的任性,浪漫楚词诗行的上下求索,为奥援有灵的官场,心甘如怡,践行一个草根,两根穷骨头写给自己的座右铭——你有权呼风唤雨,我有权为真理倒下。  两根穷骨头,写给草根自己的还有一句语录——我会用一支羊毫的力量,摇五岳,不信笑不成你们的自取灭亡。  一场缘分,这一生我们本该是擦肩而过,如果检察官要这擦肩的缘分,是一世的不解之缘,告诉您,用违法相随一次,足矣,如若告诉我,我们缘浅,请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法定届满日内依法终结。  如果检察官要开荒唐的玩笑如2015年的申诉,绝不是不可以,但是,我不会给检察官建立荒唐玩笑的平台,以以,我会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四条,把联络地址写的很清楚且加粗成红色字体,好让检察官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依法在法定的期限内答复我这实名举报人,如若再次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我的举报线索,那就让《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一纸上第七十七条的文字,不再是一纸空谈承诺的责任追究,在将来,覆盖住我的上下求索。  红尘缘分又一场,检察官,可否让这场缘分,我写出的事实与理由随着诗行的下沉,埋葬,悲字的回风而摇落结党营私兮,心冤结而内伤的人道主义亏于崇高乎?  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1)丽民初字第1122号判决书,以本院认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下简称武警医院)“编制外”执业资质及医护两证,经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实武警医院对外行医合法,医护两证合法,赵俊红坚持司法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判决败诉。  一纸败诉判决书,权力恭喜自己赢在一声枪响,法律无声,我恭贺自己一支笔的春秋笔法,撑起两根穷骨头去做人。  若不是笔的帮助,怎么会特许桀骜,让每一位和我擦肩而过的缘分,凡是践踏法律尊严者,一支笔成全遗臭万年在我的传记,历史来作证。  自大加一点,组成臭字,收敛一点自大,何来今日用事实和理由,臭名远扬枉法者的贼胆,贼胆而其大让世人佩服效忠权力,真乃是肝脑涂地,请看列位法者在判决书中肝脑涂地的自画像。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 “编制外”许可证(下简称“编制外” 许可证)  在判决书第6页第7行写到:“本院对被告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被告。”  判决书第6页第7行证明,武警医院“编制外”许可证,由法官核对后将原件退回,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官故意违背法律规定,用越俎代庖禁止当事人对 “编制外”许可证进行质证,必是举事有私。  举事有私的胆量,已到无惧在归档卷宗第108页“编制外”许可证复印件留下法官权欣及代理审判员张振,以身试法的签名,“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核对人权欣、张振。。”并在原件第93页上加盖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红色印章。  庭审中,本人根据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请求法庭允许当事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权欣回复道:“原件和复印件我已替你们核对完毕,我承担责任。”(法官权欣气壮山河之语出自日庭审130分钟左右)  法官权欣勇于承担责任的“编制外”许可证,是怎么样地告发她自己渎职犯罪,请看:  1、归档卷宗第94页,“编制外” 许可证复印件,是按原件缩版成1:2的副本复印件,复印件许可证左侧有公章一枚,公章的名称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而归档卷宗在第92页及第93页原件左侧的那一枚公章,公章的名称却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附属医院医教部。  2、归档卷宗第108页复印件“编制外”许可证,是法官权欣,代理审判员张振共同签署的与原件核对无异议,而同是按照原件复印的归档卷宗第94页的“编制外”许可证,却是第94页的左侧有印章,第108页左侧丢失一枚印章。  3、归档卷宗第108页及第94页,都是按照归档卷宗第92页及第93页原件复印的“编制外”许可证,右侧虽同印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部的印章,然,第94页印章半径是11市寸,第108页印章半径是10市寸。  4、归档卷宗第27页 “编制外”许可证,与同是按照归档卷宗第92页及第93页原件复印的第108页及第94页“编制外”许可证,却出现比第92页和93页原件,及第108页第94页复印件多了一枚医疗科印章,且,三枚印章和同是按照原件复印的第108页及第94页“编制外”许可证,公章的尺寸是缩小版,还有,亦如108页“编制外”许可证,左侧同样丢失了原件左侧的那枚公章。  请问法官权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是法官留在归档卷宗第108页的证明,怎么按照原件一张“编制外”许可证,复印下来的武警医院部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竟出现四种版本?  提醒注意,日庭审活动进行到130分钟左右,法官权欣的一诺,“原件和复印件我已替你们核对完毕,我承担责任。”  请检察官以法律的名义,让法官权欣兑现一诺有信,然信布季没死,黄金百两买不来,检察官就职宣誓的一诺,忠诚法律。(附证据1、四种版本“编制外” 许可证)  5、权欣在武警医院未递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的情况下,为了涉及会有损武警医院的利益,在 日,前往驻地在北京的武警总部,在军需物资部办公室和陈晓对坐运筹。  被调查人陈晓,在法官权欣向其出示副本复印件后,回复,原件和本复印件一致,该证还在有效期,经核对无异。(对话在归档卷宗第134页)  第一,被调查人陈晓,是武警总部军需物资部助理员,军需物资部助理员的身份,是不具有法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资格被明确授权者条件,因此,认定是无效。  第二,不仅由于不具有法定被授权的主体资格,认定属于无效,即使具有授权认定的主体资格,认定也属于无效,因为陈晓在撒谎,撒谎被解除的密码,在归档卷宗第173页,第173页记载下的是日开庭纪实,武警医院特别授权高卫东留在开庭记录上的发言是,“ 武警部队对外有偿许可证,原件被总部收回,其中两项进行了变更,负责人由原来是李玉明变更为侯世科,单位名称也进行了变更,去年9月份本院名称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变更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学院附属医院。”  去年”指的是2011年,2011年9月由李玉明担任法人代表期间的“编制外”许可证原件已被总部收回,被总部2011年9月收回的“编制外”许可证已是半年,请问,陈晓是怎样在半年后核对出作废的原件和本复印件一致?  诚如武警医院特权授理高卫东在庭审笔录中留言一般,不但变更了法人代表,许可证也被变更,由“编制外”变更为“编制内”,“编制内”许可证自日生效,那么,日,法官权欣和陈晓的会晤中,陈晓言之的“编制外”许可证“该证还在有效期”,岂不是再撒弥天大谎。
  看,谎言竟经得起法官的调查未被戳穿,不是陈晓撒的谎有多高明,而是因为法官权欣愿意去相信,法官权欣给了陈晓一个撒谎的机会,更是因为法官权欣,需要这样的谎言从北京带回天津,好来暗箱操作。  日,法官权欣重演陈晓的故伎,将总部收回已10个月的“编制外”执业许可证,在暗室中再次核对出复印件和原件无异议,见归档卷宗第108页法官权欣与代理审判员张振的签名。  第三,谎言跑呀跑,跑到2012年8月的黑色13日,终于认为为谎言辩护成真理,以此,下达了一纸败诉判决书,一纸败诉判决书,认定的“编制外”许可证所具有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留下比谎言更可怕的口实,因为口实是连上帝的辩才都无法替谎言能够辩护成功的。  “编制外”许可证,主管单位是武警医学院院务部,不是法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医疗机构对外医疗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由上级总部后勤部颁发,违背了行政审判的“一般禁止,特殊许可。”不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法律契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3 条,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机构,便不具有法规授权行政许可权。
  作为行政许可,它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许可不是对一般义务的免除,而是对禁止义务的免除,行政许可权对禁止义务的免除,是外部权力的授予,而本案中的“编制外”许可证授权,是本院部门(武警医学院院务部)内部权力的授受,其内部事务管理权,不溯及外部人和事,因而,就不可能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组织,因此,无立法性的明确授权即构成“编制外”许可证具有违法性。  “编制外”许可证违法,法官不是不知道,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而在《武警部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上没有加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卫生部的有效印章,就不具备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既然不具备法定权限,法官明白,无行政即违法,因此,在日,重新组成合议庭的审判长何宪宝,依其法学专业知识,在庭审活动进行到65分钟左右,当庭认定说“编制外”许可证是自己证明自己,就是被审判长何宪宝认定违法的“编制外”许可证,是谁念动咒语,在判决书中摇身一变却成为具有合法性。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19名医护非法行医  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三行:“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涉及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实,法院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我们的法官,以为拿法律做挡箭牌,真的能够让人看不到狼狈为奸,不要拿法律做挡箭牌,这信誓旦旦之言,一旦被揭穿,破坏的不仅是个人的法治素养,也让法制天下欠缺了信誉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及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应当的法律用语在前文已注解,是必须,而归档卷宗并没有武警医院特权授理人高卫东递交的申请书。  在庭审中本人也依据法律第16条及第18条,言出随法提出抗辩,怎奈我们的人民法官不避亲爱,举善之举在归档卷宗的留痕,让世人窥见举善已是暗箱操作的代名词。  1、被调查人葛贤顺和赵康虎,是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助理员,但,不是挂上卫生部字眼,就具有行政行为的授权,后勤部主要的职责,是战时战斗的重要保障,和平期间是军需统筹实施,所以,作为部队后勤一员的葛贤顺和赵康虎,对医护两证资质应该是保持沉默,因为,他们没有被授权的主体资格,所以,沉默是对真相被揭发的最有效掩护,然,葛贤顺和赵康虎偏不,让我们在归档卷宗第135页至第141页看到打开的两扇门,嘴上所挂的功夫,却是打了军队实施医师法办法290号令,三总部换发两证通知(卫医疗(号)一个大嘴巴,且是左右开弓的二百五大嘴巴。(附证据2、《法典之外无法源,成文的法证明19名医护人员是非法行医》)  2、19名医护非法行医在庭审的抗辩中,因有成文法而定性,法院速盖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红戳致公函与后勤部卫生部。  归档卷宗第142页,第143页致函信件,得到后勤部2012后卫(医)字第23号复函,复函确认不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但,在归档卷宗第144页的复函, 缺失军官证、审批类、审核表、毕业院校、发证机关、机构代码、两证编码、资格证的证明,因为缺失书证,主体的不适格导致证据丧失“合法性”,只是印下“秘密”二字,法庭上就公开宣判不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只能再次证明,法行于贱而屈于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明文规定保密期限,绝密三十年,机密二十年,秘密是十年,后勤卫生部出示函是定密权限的十年,不遵守解密年限,依刑法第十章,军人违法职责罪第四百三十二条,就是泄露军事秘密罪。  为什么后勤部对法律所要求的医师资质两证应公开,却把应该公开出示的医师两证资质,加盖“秘密”二字呢?  因为,本案不但存在非法行医,又存在擅自延误诊治的证据,对非法行医主体入刑裁决,不受既的法律的正的确施,爱护立功主体的非法权利,因而用“秘密”二字的盖然性爱护。  (三)本人坚持进行司法鉴定,被判决承担对已不利后果  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6行书写“原告坚持进行司法鉴定,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原告承担对已不利后果。”  1、“编制外”许可证具有违法性,法定在,国务院令第15条、17条、24条,卫生部令第35号第64条,津政办发(2010)67号第6条第(三)项,所共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故而,医学会不具有鉴定主体对象资格,本人坚持司法鉴定,有法理原则支持。  2、日,同是武警医院受害者张文艳,得到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局对《武警部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告知函。  此信函认定武警医院许可证:“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所规定的医疗单位。鉴于以上情况,我会经研究决定不予受理该委托。”  东丽区卫生局在信函中引用第六十条条款规定不予受理该委托,法律的逆向思维逻辑,阐述出武警医院执业许可证,因为没按照第六十条规定,执业具有违法性。  第六十条规定是:“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东丽卫生局致函与张文艳的信函,证明了武警医院的许可证,存在违法性,以是作出决定,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委托,此信函中的张文艳,因为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相关联性,具有可采性,是以,奠定了医学会也不能受理本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人坚持司法鉴定,何错之有?  法官以坚持进行司法鉴定,判决本人承担对已不利后果,我只能将清代法学家沈家本的一语哀叹至今: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  (四)东丽法院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不对实体审查,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篡改庭审笔录,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徇私情予以采信,庭审中一系列违法行为见篇后文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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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2013)丽民重字第5号判决,明知是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予以采信,徇私利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制造假案枉法裁判。  1、日重审庭审,本人提出回避申请,对于本人提出回避申请问题,判决书第6页第10书写着,依据《民诉法》所规定不属于申请回避的事项。  是否属于《民诉法》规定的申请回避情形事项,论,莫定于有证,有证明在就是存在的,有存在的事实,法律皆为我所属,但非枉法所用害民,刑不主杀。  日重审庭审,在开庭40分钟左右,我问审判长朱建明:是在向我宣誓你们是和被告一条线上的?审判长答:你理解对了;我回:我理解对了,谢谢法官的肯定。(有庭审影像证实)  因为审判长自证了利害关系,勢将影响公正审判,本人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四条提出口头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庭审笔录已记录在案。  本案审判长自证了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具有法定情形的,亦应按照《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而回避,但是,法官的真理知识,来自于权力的教养可以任性,在不具有执法权的情况下,继续违反法定程序,对实体不审不理,法官效仿能征惯战地一条线上的同壕战友,用一个小时三十分钟就三下五除二宣布,此次战役告停,择日宣判。  2、日重审庭审,因为法庭组成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自始至终本人一直未说不申请回避,且,法槌直至宣布闭庭未敲下合议庭组成合法,庭审笔录及庭审影像可以证明,但是,在不具有执法权的情况下,下达闭庭择日宣判。  只要法槌未敲下合议庭组成合法,即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不具有执法权,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判决是无效,这是法有定性的必须。  3、无效的判决书,最后判决的主语,是根据武警医院特权代理人刘新宇庭审中四调高唱的人道主义原则赔偿,世人,你可有一人见过,判决书用支持高尚的书写形式,埋葬下一个悲剧的故事,而一出悲剧又是完美在更悲剧,强迫接受不具有人性产物出的高尚,且,在判决书中定义为,自愿。  我是人,不是畜生,畜生都不会答应的,答应的人连畜生都不如,因此,本人当庭表示了意向不接受其赠与,并,借赠献与高尚,言:请把你们的人道主义精神用来买良心送给你们院长,请把你们的人道主义精神用来买良心送给法官。  法官那怕有一点点良心,都不会照准这人道主义赔偿,更不会背叛法律,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有规定自愿赠与的合同是双方的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愿,则合同仍不能成立。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自愿原则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双方行为,自愿原则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记住是必须不得强迫,法律的效力赋予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是合意,唯有合意才获得法律拘束力。  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由此可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自愿是当事人双方以协议的方式,不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也不是通过法院审判人员的裁判。  法官以强制性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做实体审查,剥夺鉴定的权利,是替武警医院掩盖主观故意延误治疗致人死亡的真相,真相,在原审递交起诉状初始,本人已随起诉状一起将证据递交,铁证如山的主观故意延误治疗致人死亡证据,就在归档卷宗内第35页,法官庭前审卷不可能阅读不出,如果通过鉴定造成就诊人死亡有因果关系,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则,合法行医罪的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的终极,不适用非法执业非法行医追责的终极,因此,重审步原审后尘,剥夺鉴定权力,重审比原审的判决聪明在,用法律书写的自愿原则,挖下法律的陷阱,以保护罪行败露,而让崇高活在判决书中,免责。  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1行记载着:“虽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赔偿,但不过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就这样,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10行,说出理直气壮:本院认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应予以照准。”  法律只保护一般,不保护崇高,法官所保护的‘崇高’,是在剥夺我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诉权,法律规定的我具有此诉权,法官应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实现其实体权益的利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未保障我诉权职责的情况下,必须的认定,没有合法性即又是单方自愿,是法定的无效,这是违背公序良俗,倘若在诉讼调解中不遵循自愿原则,就是违反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法官行使的审判权,则属于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假公济私的胁迫,权力的行使已超出合法的范畴,权力滥用的手段是掩盖非法地目的,法官就是犯下渎职罪。  4、判决书第5页第5行,认定的武警医院“编制内”许可证,本人未见到法官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53条规定:(一)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引用法律条款原文,必须引用到法律的条、款、项。(二)说理中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法律条文。  为何通过专业法学知识考核上岗的法官,不以法律的语言和我对话?
  第一,重审时,武警医院重新递交的“编制内”许可证,此证取得时间是日,本案发生人身损害一案时间是日,此时的许可证叫“编制外”,业已被(2011)丽民初字第1122号判决认定。  “编制内”是军队医疗机构,编号:WJYL0002 ,主管单位隶属武警总部后勤部;“编制外”的医疗机构不是军队医疗机构,编号:,主管单位隶属武警医学院院务部。  两张许可证,不属于同一体系,编号不一致,上级主管单位不同,就没有延承性,因此不具有关联性,也就不具备生效的契约,所以判决书中第5页10行,用一句“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来规避法律解释的效力声音,应该认定与本案相关联的“编制外”许可证,“编制内”许可证不具有法定的延承性,如果故意适用法律错误,就是渎职犯罪。  第二,“编制内”许可证合法吗,我来旁证与本案无关的“编制内”许可证亦如与本案有关的“编制外”许可证一般,不具有合法性。  日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二中院)上诉一审庭审,武警医院特权授理高卫东言,“如果是编制外,由地方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开庭笔录第13页倒数第十行)  以是,本人向天津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编制外”“编制内”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变更登记信息。  “编制外”已是法定违法,不再赘述,但且一讲“编制内”的申请信息公开,卫生行政部门依申请受理答复编号12文书,给予的告知是,“未在市卫生计生委(原市卫生局)变更登记”。 (附证据3、天津卫计委依申请受理的答复文书编号12告知书壹份)  法律做了禁止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4条规定: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法律做的禁止性规定, 见二中院上诉二审武警医院特权授理刘新宇,在归档卷宗第8页第13行起,白纸黑字验证的法律真实性要求:“关于编制问题,……只要是我们的营业执照是后勤部发的就有效,卫生部发的也有效,必须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并不是说部队医院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当地政府的管束。……编制内的医院允许对社会开放,同时在天津市卫生部备案。”  武警医院特权授理刘新宇在上诉二审庭审中的抗辩,第一点,自证了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相关联的“编制外”许可证,因为发证不是必须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具有违法性;第二点,佐证了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无关联的“编制内”许可证,因为有市卫生计生委出示的未在卫生局变更登记,具有违法性。  法律固不是权力能够买到,但能够为权力卖掉,所以,一纸判决书上,沉默和本案  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相关联的“编制外”许可证的认定, 素不知,沉默有一种叫法,沉默也是谎言的真相。  执法者应该具备不为权力所奴役的自由裁量权,而我们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让世人在判决书上看不到法律解释的真实性要求,以为判决书上悬了牛头“编制内”许可证,说的就是孔子语,就看不到是盗跖卖的马脯行为,就可以偷换成功,以掩耳盗铃之计偷得整个世界相信,没有故意枉法判决。  5、判决书第5页第7行对19名医护行医资格的认定,根据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规定作出判决,而19名医护非法行医,正是此办法,法定在非法行医,只要两瞽不瞎,任何人没有勇气读出不违法,法官不瞎却读不出违法,那一定是法官的心不再明。  6、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7行的文字,对本人庭审中提出的依法应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意见,给予的答复是原审已向原告送达了民事举证通知书,况在本案发回重审后,本院亦通过电话与原告赵俊红取得联系之说,我来通过重审庭审的对话,让判决书上为自己辩护的人,告发他们自己,在欺公罔法。  日重审庭审,本人提请审判长朱建明,依法定程序请送达当事人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审判长问,一审你不是也没有收到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吗?我回答,一审时我不懂法,你们的违法教会了我懂法,谢谢。(有庭审影像考证)  审判长朱建明的言词,证明了原审未向本人送达民事举证通知书,的确原审没有送达,然,原审归档卷宗,未向当事人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在卷宗中却出现受理案件通知书,不知何许人也,替本人签属了名讳,卷宗中留有的本人其它签名,说着造假至少您也得照猫画虎不是。  人,一次出卖了自己的诚实,千两黄金赎不回信任,谁还能信判决书中所言,本院亦通过电话与原告赵俊红取得联系之说辞,如果让人信,怀疑的事必须有证据证实,否则,说辞是一文不值的口说无凭,有凭的,法官凭借电信清单可以证明给我打过电话,我的传记中,也清楚的记载了和书记员通话的时间,内容,至于内容诚如判决书中所言,和赵俊红本人取得上了联系而已,真话只讲一半,撒的必是弥天大谎。  7、择日宣判在日,宣判后,我在宣判笔录眉头点墨:“一纸裁判文书的下达所载体的是法官品格的写照”;在眉底留痕:“法律正座,可见公平正义相宾主;程序见堂,才有清风清官为邻里。赠一副对联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虽然,本人拙作登不上大雅之堂,但,白丁之言还是具有警示作用:当一个人不懂得敬畏法律,自取其辱只是迟早迟晚矣!”  而后即递交了《判后答疑》,法定5个工作日的判后释疑,我等,等到如今,只能用青丝换白发哀悼,法律死在东丽区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使其有罪之人免于受追诉,两审法官故意包庇帮组毁灭,伪造证据,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不使其受追诉,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2006〕2号,两审法官具备法定的渎职罪,请依法立案,检察院可以一如既往私存、扣压、隐匿本人的实名举报,友情提示一下谨记〔2006〕2号有责任追究,再善意的把今天新浪首页习近平的语录复制粘贴: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在出现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时,一定不要护着掩着,要表明坚决反对的态度。有的干部胡作非为、贪赃枉法、欺压百姓,你去护着他干什么?很多事情,开始很小,结果越闹越大。有的同志可能是怕影响政绩、影响形象。我这里说清楚,如果出了问题,情况清楚并且是明显错误的,有关党委必须第一时间表明态度,对护着掩着的反而要追究责任。  此呈: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此文实名举报同时抄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举报中心、全国人大委员长办公室。  附:1、四种版本“编制外” 许可证各壹份;  2、《法典之外无法源,成文的法证明19名医护人员是非法行医》壹份;  3、天津卫计委依申请受理的答复文书编号12告知书壹份;  4、身份证壹份;  5、实名举报壹份;  6、判后答疑壹份。
  7、注:【法官权欣、何宪宝、张文军、张振、戴眼镜王院长渎职事实摘自向东丽区检察院申诉至今未依据高检发办字(2003)9号第十三条答复申诉人之内容部分】
     (1)、日,质证休庭后,本人依法要求复印质证笔录,法官权欣不允,在力争下,法官让律师劝说我妥协,我配合了权欣的违法,律师起草了一份质证复印书面申请书与院长,本人签名后递交,而在二中院阅卷后,发现本人的书面申请复印书被灭失。【请调取庭审影像证实我是个诚实之人,厶有不择手段诬陷状告】  (2)日的庭审,被告提供质证的医师两证原件第一位是王晶晶,我的律师和代理人,我们三人经过认真的、仔细的核对后,发现王晶晶的两证存在违法问题,针对王晶晶的医师两证,我的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医师资格证的取得应在医师执业证之前,可王晶晶的资格证是在2007年9 月21日下发的,执业证是在日下发的。两证取得程序违法,说明是伪造的。发证机关也不对,是辽宁省卫生厅,依法依律应是国家卫生部。而后律师提出补充:执业证书剪角应视为作废。  王晶晶的医师两证质证完毕,法官王文军中途离开审判席,此行为触犯《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试问,法官的离席是否是在为后面王晶晶两证日期得以篡改埋下伏笔?我的怀疑是合理的存在,否则,明知违法为何为之?  质证后,本人提出依法按原件复印,权欣剥夺本人依法复印医师两证原件,且不遵守《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拨打电话,少顷,从法官通道进来一人,他坐在了被告旁的椅子上,静观法庭上的局势,并招来法警。【法警告知坐在被告旁的是本院王院长{戴眼镜}】  对被告提供的其他医师两证质证后,本人依法要求复印并和原件核对,王院长亲手打开法庭大门,让被告律师拿着原件离开法庭。  放跑了拿着原件的被告律师,我方誓死捍卫法律的尊严,坚持了许久、许久,准许按照权欣和王文军核对后的复制品复印,法律不依我方坚持,法律规定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应该由当事人来完成,如果法院和医院没鬼,怎么会阻止我依法进行原件和复印件核对。  院长和权欣见我方依旧坚持按复制品复印后和原件核对,无奈之下答应在复印件上签署院长,审判长权欣的大名来承担法律后果,但,在按复制品复印后,院长,审判长权欣拒绝在复印件上签字。【调取庭审影像就可以见证院长和权欣的许诺如若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  回到家,我观看复印件,发现于庭审质证笔录上记录的王晶晶两证原件日期,资格证日,执业证日,和我手中拿到的复印件,日期已发生了质的改变,暗箱操作篡改为资格证日,执业证日。【附证据:1、提交当庭质证笔录壹份,落墨下的字,记载着王晶晶两证原件的违法性。[壹份壹页];2、提交当日庭审后复印的王晶晶医师两证日期被法院暗箱操作后篡改的事实证据。[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壹页,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壹页。[壹份贰页];3、提交权欣、张文军对医师两证核对无异议的违法证据。[壹份壹页]】【以上事实只要调取当日庭审影像,查阅质证笔录,他们的原罪就是自认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六)条第 4项: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第(六)条第 5项: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3)、日,在我没有申请回避的情况下,重新组成合议庭,却没有得到依法通知。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医师两证,我方质证时发现,被告出示的医师两证是复印件,因此提出,复印件属于孤证,不能达到法定的证明程度,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第26条第3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依法办案,准许当事人的合法请求,进行复印件于原件核对,确保执法行为对原被告方都达到公平正义。  但是,作为法官的何宪宝、权欣就是有法不依,何宪宝竟然在法庭上拍桌大怒:我是执法者我有权利。  我不能苟同依法指出:“法院是认定证据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上庭证据没有被认定的前提下,依法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请法官依法对被告的两证资格,允许我们进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法官不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庭审走入对被告提供的‘武警部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进行质证。  被告提供的许可证是复印件,且被告的许可证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当庭我方依法指出后,法官何宪宝当庭依法辨别了真伪,审查确定了其效力——无证明力,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违法,在庭审中对被告说“是自己证明自己”,并要求被告下次开庭提供合法的执业许可证。【附证据4、被告当日庭审提交的‘武警部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壹份壹页]。请调取当日庭审影像核实】  (4)、日,庭审结束后,法官权欣违反法律规定,“法官禁止改动庭审质证笔录”而作修改,当时,我制止无效,法官权欣改动后方允许书记员打印出庭审笔录,允我签字。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六)条第 5项之规定。【请调取当日庭审影像核实】  (5)、日,审判长何宪宝,面对拿着法律书籍质问他,为什么不按照法律的程序审案,他张狂的警告中规中矩的我说,你再这样跟我说话我拘留你。休庭后法官权欣更是咆哮,你们{指旁听人员}挨个都得拘留,尤其那个姓张的。【请调取当日庭审影像,如果核实是我没有遵守法庭纪律,博得法官的嚣张,今日自请伏法。】  (6)、日,我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一审}复印卷宗,复印后发现,与在一审东丽区人民法院复印的卷宗发生了变化并多出2页。【本证据就不一同寄往东丽检察院,待时日我会亲自送达到检察院】  此次诉讼历时了一年半有余,法官不但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原因,且违反法定的程序下达(2011)丽民初字第1122号判决。  判决书认定被告‘武警部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具有“编制外”的合法性,恰恰是何宪宝在 日当庭依法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无证明力的“是自己证明自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1)丽民初字第1122号的判决书,判决败诉的理由,第7页的文字控告着法官的知法犯法:“虽经法院释明,但原告坚持司法鉴定,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原告应承担对已不利的后果。”  被告的“编制外”执业违法,是法官的认定,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法律的认定,本人不同意做医学会鉴定坚持司法鉴定,是成文法规定的医学会不具备主体资格受理该委托,我都懂,法官的不懂得,是法官懂得,其执掌的天枰,权力是筹码。【附证据5、与本案具有相关联证明体系的证据,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局出具的信函医学会不具备主体资格受理该委托。[壹份壹页]】  (2011)丽民初字第1122号判决,为被告的非法执业做了保护的盾牌,哀哉,(2013)丽民重字第5号判决却充当起一支矛,以认定被告具有“编制内”执业的合法性之矛,力透其一审违法认定的“编制外”执业合法的盾牌。【附证据6、(2013)丽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壹份壹页]】  谁借给法官的胆,胆敢利用手中的法槌把法律的尊严敲矮一厘米?  是权力有足够的筹码,可以让法官把法律卖给权力,不仅胆大妄为到徇私枉法,更不惜以身试法曲线救被告,在双方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申请调查,法官权欣与 日,效犬马之力北上调查收取证据,以兹19名医护人员具有执业的合法,就那笔录做的,连猪都会哼哼出蠢,其实法官也知道自己是蠢的生 物,故,后来又让不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武警部队后勤卫生部出示了一个带有“密”字的函件来证明医护的合法性,法律有规定,解密是有年限的,年限未到会判以出卖国家机密罪,我都懂,法官不懂吗?【附证据7、法典之外无法源,让成文的法证明19名医护人员的违法性 [壹份三页]】  法庭是证据较量的舞台,不是炫的舞台,法官的执法水准,是在玩弄危险的词语——官官相护,法官却忘记了古训,恃势者终以势败。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依照本规定,法官大人们具有其:“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之规定。  问一声检察官, 法已授权符合立案,可否立案乎?亦或授权与自诉乎?  最后结笔之言,请出千年前法家商鞅之言来告诫检察官大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7)、日,申诉人到东丽法院阅卷并全部复印,在卷宗108页看到,日,张振和权欣在幕后操劳,替申诉人对武警部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下称编号:编制外),进行了复印件和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签署了承担法律后果的署名,“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核对人权欣、张振。”【附证据9、卷宗108页(编号:编制外)执业许可证[壹份壹页]】  申诉人不书二位法官所签署的对证据核对无异,是唱歌跑调了法的律,违背法律本意剥夺申诉人权利,且说二位法官,所核对的原件和复印件无异的(编号:编制外),这原件已是再见不能见,如何再见了,一曲离歌最后凯旋的借尸还魂来。  不是申诉人诅咒(编号:编制外)死亡,是武警医院特别授权人高卫东,在日的庭审,笔录第5页第6行(卷宗173页)发布了其讣告:“ 武警部队对外有偿许可证,原件被总部收回,其中两项进行了变更,负责人由原来是李玉明变更为侯世科,单位名称也进行了变更,去年9月份本院名称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变更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学院附属医院。”【附证据10、卷宗第173页庭审笔录第5页[壹份壹页]】  武警医院特别授权人高卫东,言原件被总部收回,叹一声,第一次做了诚实之人,却没想到是今日把苟合的内幕出卖。  武警医院授权人高卫东在3月1日向法庭提交(编号:编制外)执业许可证,双方质证时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标注了(此件仅作为王桂珍案件相关业务使用)(见第一次申诉状见证据4)。  当庭申诉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之规定指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规定是悬挂在明显处所,如果此件仅作为王桂珍案件相关业务使用,那么,此件不具有合法性,此件是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  因为申诉人的陈述依法依据,故,上演了法官替申诉人和被告双方在日暗箱质证,操作出卷宗108页(编号:编制外见证据9),此证据雪藏下(此件仅作为王桂珍案件相关业务使用)的注明,以证其具有合法性,又以签署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异,由法官承担法律后果证明真实性。  此证据真的就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了吗?  恰恰是卷宗108页真实的记载下,二位法官核对的日期是日,出卖了此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不具有合法性,其一,卷宗1:1复印件(编号:编制外)在92页93页对缝有公章一枚,同日向法庭提交的复印件2:1复制的(编号:编制外)注明(此件仅作为王桂珍案件相关业务使用)的执业许可证,左边位置同有一枚公章(卷宗94页见证据4),再看日,二位法官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无异的(编号:编制外)卷宗108的执业许可证(见证据9),左边位置却跑丢了那枚公章。  原件1:1复制在92页93页有公章和2:1复印件(108页无公章见证据9)怎么核对出的无异?(请检察官到东丽法院阅卷核实92页93页1:1(编号:编制外)和108页2:1(编号:编制外),为什么一个有公章一个无公章,是怎么核对出的无异,请两位法学人士,以专业的术语,解答一下;要不把94页2:1(编号:编制外见证据4)和108页2:1(编号:编制外见证据9),让二位知识渊博的法官用慧智阐述一下,没公章的(编号:编制外见证据9),怎么会无的园?  难道说二位法官铭记了宋祁之训诫“规外求圆,无圆矣。”幡然悔悟愿用以身试法来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  如果二位法官的境界果真如此,送给四个字的敬仰:罪有应得。  其二,诚如武警医院授权人高卫东在日庭审所陈述“原件被总部收回”。(见证据10)  2011年9月份武警医院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编号:编制外)交回总部后,日武警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为(下称编号:WJYL0002编制内)。【附证据11、变更为(编号:WJYL0002编制内)武警部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壹份壹页]】  原件被总部收回的日期是2011年9月份(见证据10),新的执业许可证(见证据11)在日取代了旧的许可证,在新的许可证面世10个月后的日,二位法官大人仍在兢兢业业的核对被总部收回的(编号:编制外)执业许可证,请问,原件收回已10个月,那么,核对出的原件和复印件无异(卷宗108页),岂不是出卖自己再撒弥天大谎,是以掩耳盗铃之计偷得整个世界?  这个世界是权力的天下,但,天下人头上的三尺是神明的,因此,上帝给邪恶加冕了诙谐,让武警医院授权人高卫东的第一次诚实,犹如童子破功的第一次,得意施yi施然时,竟忘记了其后果,造出了孽。
  (8)、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5号,第八条关于诉讼文书立卷归档是这样规定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申诉人在日复印卷宗后查阅发现,卷宗的序号被改的面目全非,举一例如窥一斑而知全豹,(见证据9)原顺序排列是133页后划掉更改为108页,为什么权欣要把序号程序重新排列?  她清楚,天清楚,人人都清楚!  这一次的阅卷,卷宗中的错误提醒自己,封存的主观病历是否会被再次篡改,为了让卷宗的错误再次娱乐一下,申请人与日3:29拨打了权欣的电话,响了一下她就按下拒绝键,申请人与3:33分改为留下短信:权法官,我申请复印主观病历,需要的程序请回复短信告知。谢谢!  至今,申请人没有得到法官为人民服务,根据东丽法院家天下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得不到法官的签字,是不被允许复印的。  不要以为申请人得不到复印,就无法证明其渎职犯罪,在日,申请人已于二中院上诉一审,通过复印卷宗得到确认,比在一审东丽区人民法院复印的卷宗多出2页。  现把多出的2页提交【附证据12、二中院复印主观病历时多出的2页[壹份贰页]】,
证明这2页病历是添加的,只要调取日庭审影像,根据质证笔录第2页倒数第四行(卷宗113页)的页数核对就真相大白。【附证据13、日质证笔录第2页(卷宗113页)[壹份壹页]】  检察官大人,请依据法定职权调取庭审影像,参照质证笔录“本病历包括ICU监护表10页,其余病历97页(其中包括1张半页,不包括图片及粘贴的检验报告单)。”进行核对,定罪违法事实铁证如山。  (9)、卷宗中123页和124页书记员的签名,123页签署的夏阳之名,笔法运用到老练世故,124页夏阳之名签署,用一笔一划的青涩写出涉世未深,同一天同一时间同一个人签名签出的不同笔法,一纸上的岁月写下,天天算计人,机关总有算尽时。【附证据14、日询问笔录卷宗第123页124页拼合版[壹份壹页]】  十九号法庭的询问,望请检察官调取当日的影像,赐予申请人一睹,法官权欣是怎样地、认真地、耐心地、对待他人向她述说时那良好的一刻教养,我好反省法官对待申请人的反差,是否是因为申请人穷的买不起一盎司公平的砝码,还是砝码底下本就刻下权力二字?  (10)、法律规定一案一号原则,法律文书以及其它对外行文的文号,应与案号绝对一致,不允许一案多号,可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他人陈丽生拘留及刘建华询问笔录,和申请人在网站发布的文章及控告信跟图片却混订其中。  混订其中的卷宗,案件办案人签署的大名是权欣(见卷宗232页),即然权欣在申请人的卷宗要留下,足高气强,甚自得也刑不上申请人,不足以生威,今日申请人不历数其无耻之耻,无耻矣的是奸赃之吏,到死她都醒悟不了,做人不要太过张扬,要明白没有一个人会比你弱小,弱小的人能强大都是被逼出来的,因为这是生存的法则。  在卷宗245页东丽拘留所第三次询问笔录,权欣说,我们向院领导作了汇报,这次再来过来向你询问,如果表现良好我们会依法决定的。(出示在天涯社区下载的图片一张,区委前“求见公仆”(一)份图片)问:这些是谁组织的?(图片的四张图片见卷宗248、249、250、251页)  为什么权欣在询问中说,如果表现良好我们会依法决定的,看看日,陈丽生写的证言证词就顿开茅塞,在第二次询问时,“权欣法官第二次来看守所威逼恐吓说:是赵俊红指使你说你岁数大了,可以闹。我回答:没有。(本来就是没有的事,我不能违背良心做事,每一次去旁听赵俊红都叮嘱我们不要说话,打官司时证据会替我们说话的。)……权欣曾经警示陈丽生说:根据法律规定要判你3到5年徒刑。……权欣问:是谁指使组织你们的。我回答:没有人。”  第二次询问因为没有得到陈丽生指认组织者,所以,权欣才留下一句威胁,根据法律规定要判你3到5年徒刑,让陈丽生有权衡利弊的时间,因此,第三次询问的开场白以“如果表现良好我们会依法决定的”做诱供,试图构陷罪名让申请人获罪组织者。  权欣对陈丽生和刘建华不但诱惑逼供,让他们说出指使者,还大肆咆哮;姓张的姓赵的一个个都得拘留。【附证据15、陈丽生和刘建华证言证词[壹份贰页]】  卷宗245页权欣的询问不是一般的询问,是在为欲加之罪罗织罪名,好在没有事实的存在无法指控申请人。  如果以组织罪入刑,正是和申请人如今诉讼的诉龄接近,感谢权欣因为心中有恐惧支撑,让宪法第四十一条生效,而却步与构陷,申请人才有了,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授权的权利。  感谢权欣,作为法律人还能读懂立法的宗旨和法律的精神,聪慧在申请人不具备组织罪的五项要素任何一素,望而生畏在法无授权不得为。  感谢权欣手下留情,让我有今日法律赐予我的自卫本能。  申请人为什么要用感谢而不是国语的字眼对违法者声讨,因为谨记,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我不仅不会骂权欣,任何的违法者我都不会骂,如果问为什么,让我在日丑时,结笔下的传记来回答并做结束语,来告诉任何一个违法者,我的芳名叫死磕——“发脾气是恭维你,知道不,那我就是认同你还是,是非可辨之人。故而,我不会和你发脾气,更不会骂你,我和你的战争,我的唇只用在做法律的武器,你的嘴,也别忘记了涂上脂红,磨磨枪。”  实名举报人:公民赵俊红  日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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