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8日梁某夫妇销售盗版厦门音像出版社制品案情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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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张某见义勇为案”被中国法院网、新华网、人民网与央视国际联合评选为“2006年中国十大案件”&
&&&&2006年12月,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官方新闻媒体联合举办“2006年中国十大案件”评选活动。最终,我所承办的“张某见义勇为案”在各大网站及各媒体的联合推选中脱颖而出,列于榜中。
&&& 此次获奖是社会对我所在过去一年中所作工作的一种肯定和认同,我所律师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勇于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努力创造出更大的成绩和辉煌!
李启军律师(右)接受省内外各大媒体采访
李启军(左)、魏东律师(右)接受各大新闻媒体的采访
魏东律师相关介绍链接:李启军律师相关介绍链接:“张某见义勇为案”相关案情链接:本案被评为“全国百件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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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网站联手推出本年中国十大案件
&&& 时间的脚步匆匆,2006年即将与我们挥手告别,站在辞旧迎新的门槛旁,打开我们的记忆之门,将一件件法制事件过滤,将一个个案件评点,将一位位为公平、正义挺身而出的人物回想,是什么让我们难忘,是谁感动着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物权法修改、反商业贿赂?还是对日诉讼、博客案、黄静案?抑或是周泽、董海平、李刚这一位位普通公民?中国法院网与人民网、央视国际联手,共同推出“2006年十大法制新闻”、“2006年十大案件”、“2006年十大法制人物”,让我们一起感知2006年中国法制的点点滴滴。
1、成都市民张德军见义勇为被诉案
&&& 案件回顾:2月28日,随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斌审判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话音落下,备受关注的张德军见义勇为被告上法庭一案以张德军的胜诉而告终。日下午,胡远辉和罗军二人驾驶摩托车抢劫后高速驾车逃逸。张德军立即驾车追赶。在这一过程中,摩托车为摆脱追赶高速蛇行,最后与汽车在一立交桥上发生碰撞,导致胡远辉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罗军受重伤,左腿截肢。2005年,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56万元。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原告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成都市中院二审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张德军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上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主、客观都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认定无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同时驳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时称,公民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 入选理由:因为一次正义之举,却招来了长达18个月的麻烦,这是任何一个人不愿看到的。虽然社会的热议代替不了法院的判决,但无疑折射出见义勇为认定规则的缺失。而见义勇为撞死疑犯最终被判无罪,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定和壮胆。
2、国家药监局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
&&& 案件回顾:11月28日,58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郝和平之妻付玉清同时被宣判有罪。根据法院予以确认的事实,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间,郝和平利用担任医疗器械司司长、负责产品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上海、陕西、广州四家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4公司给予的5万元、一辆价值25万余元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和三张价值50万余元的高尔夫俱乐部旅游会籍卡、会员卡。此外,2004年3月间,郝和平与付玉清一起,曾以装修房子为名,向一家公司负责人索要20万元。另外,郝和平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期间,检方人员在其住所内发现5支近距离对人体具有杀伤力的气手枪。
&&& 入选理由:反对商业贿赂是2006年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由于中国药品市场长久以来存在诸多问题,医疗领域的腐败又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郝和平手里掌控着行政审批大权,通过审批器械收取贿赂,严重地损坏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媒体把郝和平案称作是2006年商业贿赂第一大案不是没有缘由的。
3、山西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
  案件回顾:9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山西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有期徒刑11年。侯伍杰在担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邵建伟希望“扶正”的请托,并三次收受邵建伟给予的美元10万元和价值港币5万余元的手表一块,以上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8万余元。
&&& 入选理由:侯伍杰是山西省目前因经济问题被查的最高级别官员。侯伍杰腐败案,可以说是近年来查处的重大腐败案中一个颇具标本式的案例,其中最引人注意的便是侯伍杰在山西政坛演绎的三次“带病升迁神话”。
4、原中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外逃案
&&& 案件回顾:3月31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发现广东开平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10月12日,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2002年12月,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押。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日,余振东被广东检方正式批捕。2004年下半年,许超凡、许国俊也先后在美国被捕。
&&& 入选理由:据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在500-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反映出我国急需中外反腐合作的态势。余振东是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个从国外押解回国的贪污外逃人员,他的落网,对外逃贪官会起到一个重大的震慑作用。
5、温州82位池塘养殖户告赢国家环保总局案&
&&& 案件回顾:6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82位养殖户状告国家环保总局一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审判,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在判决生效的第一天,国家环保总局即受理了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12月初,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完成了《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等六类行为,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提出行政复议。6年前,温州130多位养殖户承包了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荒滩,承包期10年。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突然发生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有关部门水质检测,养殖池塘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7亿元左右。日,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了投诉,该局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同年8月29日,养殖户们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9月27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入选理由: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就是为杜绝类似孔祥仁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是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正是孔祥仁等82位养殖户在法庭上的较真,才争取到行政复议这一权利,它的取得弥足珍贵。
6、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保护著作权案
&&& 案件回顾:因认为侵犯自己著作权,(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二十一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迪斯尼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分16案将北京世纪海宏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玉豪情音像经营部告上法庭。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6.4万元。法院认定,五原告系《The40Year-OldVirgin》(40岁的老处男)、《Mr.&Mrs.Smith》(史秘斯夫妇)、《WarofWorlds》(世界大战)、《TheIncredibles》(超人总动员)、《Bewitched》(家有仙妻)等共16部电影著作权人,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前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片的DVD 光盘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因此,被告已构成对原告就前述影片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其应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
&&& 入选理由:长期以来,打击音像盗版行业,抢占音像市场,已经成为了很多国际著名的影视制作公司的一个经营战略。但是大多数的国外公司认为中国法院审理案件周期过长,赔偿数额过低,因此他们一般都选择行政查处而非提起诉讼作为打击音像盗版行业的主要手段。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司法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国外企业的维权途径也逐渐从行政查处转变为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相结合,并把维权的目光从盗版音像制品的复制、加工者转向销售者和流通渠道。此系列案正好反映出了国际影视业在中国音像市场维权策略和方式的变化。
7、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
&&& 案件回顾:一个年轻女教师的非正常死亡,两个因爱成仇的家庭,网络和学者的三年呼吁和奔走。7月10日上午,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裸死案进行一审宣判。其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处无罪,赔偿黄静父母经济损失近6万元。日,姜俊武在黄静的宿舍同宿,早晨姜俊武离开后,黄静被发现裸死在床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不构成强奸。
&&& 入选理由:黄静裸死案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因鉴定受到网络和媒体高度关注。三年来,当事双方都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体,案件进展、自己掌握的案件信息、个人诉求都不断向网络公布,无数民众参加了网络等媒体上的讨论,因此称黄静案为“2006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并不为过,但从某种意义而言,这种沸腾的民意却对司法工作造成了某种被动。显然,最终法院并没有简单顺应“民意”判决,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本着疑罪从无维护人权的原则,坚持了专业主义立场。
8、南京大屠杀见证人夏淑琴诉日作者侵犯名誉权案  
&&& 案件回顾:8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作者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日本展转社侵犯名誉权案胜诉,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夏淑琴名誉权的图书,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在中日两国主要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人民币。日,占领南京的侵华日军闯入市民哈家,残酷杀害了哈家4人和哈家房客夏淑琴一家9人中的7人,被捅了3刀的夏淑琴和她4岁的妹妹夏淑云幸运存活了下来。她们的遭遇在当时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拉贝先生的日记、委员约翰?马吉先生拍摄的电影胶片中均有详细记录。然而,1998年,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自由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社出版了《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两本书。在书中,夏淑琴等人被描述成“假证人”,作者更指夏淑琴是“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其证词是某个人在某个时间里想象出来的”,他们“只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样”。
&&& 入选理由: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审理与二战期间南京大屠杀史实有关的对日民事诉讼。以往不管是南京大屠杀受害者还是中国劳工受害者在日本的诉讼中,大多以失败而告终,此次在中国国内的诉讼,冲破了侵略者对相关法律判断的垄断,使中国法院实现了对中日历史事件从法理可能到司法实践的转变,打开了二战中国受害者对日诉讼的新局面,为中国受害者维权寻求到了新的路径。&
9、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向网络谩骂宣战案
&&& 案件回顾:偶然搜索自己的名字,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在中国博客网上发现一篇《烂人烂教材》的日志,对其进行了指名道姓的辱骂。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后,被告知该文章不能删除。陈堂发遂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中国博客网站停止名誉侵害并赔偿1万元。8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11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入选理由:博客作为一个新兴网络工具,发展迅速,颇有大众化扩张趋势,有人戏称2006年为“博客年”,但与此同时,博客也纵容着自由、随意和不负责任现象的存在和发展,由此引发的负面效应,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不仅警示着所有博客网站并不享有超越法律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特权,而且将对博客甚至整个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产生影响。
10、自助游死者亲属状告同行“驴友”案
&&& 案件回顾:11月2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近期受到普遍关注的首例自助游时遇山洪爆发,死者亲属状告同行12名“驴友”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根据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按2.5:6:1.5的责任比例,判定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万元。日,梁某在南宁时空网发贴,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受陈某邀请,受害人骆某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月8日上午,共有包括骆某在内的12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汇集,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上午7时许,连场的大暴雨导致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冲走。
&&&& 入选理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亲近自然、挑战自我的户外运动中来,这本是一件好事情,但由于缺乏避险手段和团队责任意识,缺乏事故责任认定制度,自助游存在轻率化和盲目化倾向,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往往是受害者自己“买单”、队友“免责”,这不能不让人警惕和思考。该案判决界定了旅游过程中团队各个成员的责任比例,让每个成员都承担到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自助游亟待被规范。
&&&&备注:新华网也参与“2006年十大法制新闻”、“2006年十大案件”、“2006年十大法制人物”推荐评选工作,特此说明。
信息转载自: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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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网络制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案曝光
  结盟销售盗版教材三被告获刑又被罚款
  2013年,安徽省池州市公安部门与池州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移交的线索,联合对胡某某等通过淘宝网店制售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2011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达成协议,形成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分红的销售盗版cfa教材的协议联盟。该联盟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一部分人印制非法复制的cfa教材,其他人通过网店销售盗版教材,同时规定每销售一套须上交50元作为协议联盟的共同利润,并由专人统一保管记账,每月统计后平均分配给每个协议成员,共同牟利。至案发前,各被告人销售盗版cfa教材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万元。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
  开网上书店售盗版图书犯罪嫌疑人被查
  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一房屋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图书时被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和公安机关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当场查获,现场的48种图书样本、1834张有销售记录的快递单和3台电脑主机、1台打印机、1台数控切纸机、1台胶印机、9台复印机等印刷设备被一并查获。经长沙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第三版等48种样书进行鉴定,均为盗版非法出版物。专案组到杭州淘宝网总部调取了曾某某案涉及的相关证据,确定涉及交易额为90多万,确定此案涉及到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照有17本。
  两部门对曾某某等涉嫌通过淘宝网店制售盗版图书案进一步调查发现,2014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租赁长沙市岳麓区一房屋作为居住和印刷场所,从网络及二手市场购置复印机9台、电脑3台、切纸机1台等印刷设备,并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淘宝网注册、开设&京都执考书城&、&快捷执考书城&&相爱2013&等十余家网店,再由&网友&向其提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书籍非法电子版,大量非法复制图书,非法盈利两名犯罪嫌疑人约定平分。至案发时,查出制作、销售中国电力出版社等十多家出版社的近千种盗版图书,仅近三个月内已发货近3000宗。目前,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下载书法视频制售盗版光盘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日,山东省淄博市文化市场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高新技术开发区刘某某利用淘宝网店批发销售涉嫌侵权盗版书法、教育等相关视频资料。由于案情复杂,涉及其他省市,市文化市场执法局立即与市公安局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并成立专案组。经查,2012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宋某、伙同杨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从互联网下载书法、教育等相关视频资料,雇佣孙某某刻制侵权盗版光盘近万套41200张,在淘宝网开设仁宇书法、仁宇五宝、水滴科技三家网店对外销售、网下结算,非法经营额约400余万元。日,市公安局、文化执法局专案组,在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路其经营地址,一举抓获涉案人员11名,现场缴获涉嫌侵权盗版光盘3400余张。目前,此案已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2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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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41-44、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俭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卫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乐音像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新市北路1328号。  法定代表人王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因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环球国际电影公司董事Ad& Heskes代表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该《授权书》经过公证、认证。其内容载明:1、环球国际电影公司对环球影城及梦工厂后附目录影片拥有绝对的在中国地区以录像带和激光视盘(包括VCD和DVD)的形式开发市场及分销的权利;2、环球国际电影公司曾与原告签订协议,将在中国地区以数码激光视盘等形式发行后附目录影片的专有发行权授予该公司,原告是环球国际电影公司在中国地区的专有发行权人,授权期限从日起至日止;3、原告还享有在中国地区对授权目录所有载体(包括录像带、数码激光视盘等)的一切盗版行为作出合理且必要的打击活动,并阻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销售、出租及其他行为的权利。嗣后,环球国际电影公司与原告又签订了一份《修订协议书》,将授权的电影VCD合同期限延长六个月,即从日起至日止。  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经环球国际电影公司授权,原告取得包括《绿色巨人》(英文片名:The Hulk)在内共计18部电影作品V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授权期限自日起至日止。  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在被告开设的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新市北路1328号的被告商店里购买了《绿巨人》VCD一盘及其它音像制品,付款人民币60元,店员开具发票一张,发票上的印章为上海亚乐音像经营部发票专用章。广州市公证处接受原告的委托,派公证员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将上述物品拍照后用封条进行封存交原告保存。日,广州市公证处出具(2004)穗证内经字第71434号公证书。  原告还支付了工商查询费人民币40元、公证费人民币420元、聘请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上述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绿色巨人》(英文片名:The Hulk)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绿巨人》盗版VCD的侵权行为;2、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4、支付原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工商调查费、交通费、购买盗版VCD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780元。并对被告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民事制裁。  原审法院经核对,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封存的音像制品包括《绿巨人》VCD,与公证书所附封面、封底照片相同。《绿巨人》VCD盘芯无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绿巨人》VCD内容与正版《绿色巨人》(英文片名:The Hulk)电影作品VCD内容相同。  另查明,被告系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日期为日,经营范围为音像制品(零售)、文化用品等。经营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新市北路1328号。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复制、发行其作品,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于日至日期间,对《绿色巨人》(英文片名:The Hulk)电影作品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VCD的专有发行权。原告所享有的专有发行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确认公证书上记载涉案音像制品的购买地点上海市虹口区新市北路1328号系其经营地址,公证保全的音像制品与公证书所附的封面、封底照片一一对应,被告又无相反证据否定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故认定被告销售了涉案《绿巨人》VCD。涉案《绿巨人》VCD中的内容与正版《绿色巨人》(英文片名:The Hulk)电影作品VCD的内容相同,而涉案VCD的盘芯无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外包装与正版VCD不同,故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绿巨人》VCD为盗版。被告销售盗版VCD,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原告主张的发行权属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对被告民事制裁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被告销售盗版碟片的数量,无法证明被告销售情节的严重性,故对原告要求给予被告民事制裁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提供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故根据原告法定赔偿的请求,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销售数量、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工商查询费及购买盗版VCD费用的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停止销售《绿巨人》盗版VCD的行为;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三、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1元,由原告负担439。50元、被告负担601。50元。  判决后,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原审判决将被上诉人应承担的侵权赔偿金额和上诉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一并定额为4,000元是明显错误的:1、原审判决确定的定额赔偿标准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所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赔偿数额尚不足被上诉人一个月营业额的三分之一,明显过低,对被上诉人的侵权情节考虑不全,并省略了判决理由,未根据客观案情合理判决。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销售盗版是受社会大环境影响,有一定社会原因,所以从低确定赔偿标准的认为,是及其错误的;2、原审判决明显违背上诉人进行侵权调查合理开支的客观需要,未让被上诉人承担其应负的赔偿责任的金额;(二)被上诉人明知违法而故意销售盗版,具有对其行为后果应受惩罚是明知的情节,应从重判决。为此,请求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支付上诉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780元;全额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上海亚乐音像经营部未作答辩。  二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系日至日期间,对《绿色巨人》(英文片名:The Hulk)电影作品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VCD专有发行权的权利人。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许可,擅自销售了涉案盗版VCD《绿巨人》,侵犯了上诉人的上述专有发行权,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上诉人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上诉人诉称:原审判决确定的定额赔偿标准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所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赔偿数额尚不足被上诉人一个月营业额的三分之一,明显过低,对被上诉人的侵权情节考虑不全,并省略了判决理由,未根据客观案情合理判决;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销售盗版是受社会大环境影响,有一定社会原因,所以从低确定赔偿标准的认为,是极其错误的。  本院认为,根据日法[1998]65号文,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人民法院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千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2001年修订后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 5千元至30万元只是定额赔偿的参考区间,而每个案件的具体数额,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判定。  本案中,由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及被上诉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原审判决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销售数量、被上诉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未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所作的指导意见,也未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另经查,上诉人对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尚不足被上诉人一个月营业额的三分之一'一节,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被上诉人的经营范围是:音像制品(零售),文化用品等,有关证据也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销售的商品仅仅是上述系争盗版VCD。因此,不能按照被上诉人的营业额计算赔偿数额。原审判决中,也无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销售盗版是受社会大环境影响,有一定社会原因,所以从低确定赔偿标准的内容。一审庭审笔录的内容以及其他材料中,也未见原审法院有上述内容的表述。原审判决对判决的依据和理由也依法作了阐述。  上诉人诉称,原审判决明显违背上诉人进行侵权调查合理开支的客观需要,未让被上诉人承担其应负的赔偿责任的金额。  经查,上诉人提供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给上诉人的定额发票上,无具体开票日期。该发票上的顾客名称虽是上诉人的名称,但不能反映是与本案有关联的。上诉人提供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人民币420元。根据公证书的内容反映,该公证内容除了公证购买本案所涉的《绿巨人》盗版VCD外,还有其他5种光盘。且该公证费发票上的顾客名称是九鼎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并非上诉人名称。上诉人提供的工商查询费收据等,也不能反映仅是为本案所开具的。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有关费用支出的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关于原审判决将被上诉人应承担的侵权赔偿金额和上诉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一并定额为4,000元是明显错误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明知违法而故意销售盗版,具有对其行为后果应受惩罚是明知的情节,应从重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我国对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的是填平原则,而非惩罚性赔偿原则。且经查,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具有应受从重处罚情节的事实。故上诉人关于应对被上诉人从重判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1元,由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丹&&   审 判 员 张晓都&&   审 判 员 于金龙&&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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