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娱乐场所所能设定最低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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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和火吧设最低消费合理吗
作者:小七&&
责任编辑:郑泽川
  本报讯(记者 小七)“小包间最低消费380元,中包间最低消费420元,大包间最低消费980元……”市民在KTV、火吧消费时,通常都会被告知包间设有最低消费,如果达不到标准,就不能使用包间。有不少市民疑惑,如今,餐馆、酒店都取消了最低消费,那么,KTV、火吧设置最低消费合理吗?
  【市民问政】
  问政一:KTV、火吧可以设置最低消费吗?
  问政二:KTV、火吧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记者调查】
  连日来,记者咨询了我市多家KTV、火吧发现,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在一些KTV、火吧内普遍存在。佰爱KTV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KTV最低消费为小包间380元、中包间420元,大包间980元。当被问及是否可以自带酒水进入KTV时,天香KTV的工作人员则表示,不允许自带酒水,如果自带酒水的话,进入KTV会被没收。琅琅火吧工作人员也表示,火吧内设有最低消费,大包间最低消费为688元,而中包间最低消费为488元,当记者询问是否可以自带酒水进入时,该工作人员也表示火吧不允许自带酒水。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前几日,他去我市某家KTV唱歌时,忘记手中拿着饮料,就直接往包间走,但还没走多久,就被KTV的工作人员拦下,将他手中的饮料收走,令他气愤不已。“又不是不消费,我掏了包间费,为何不能拿饮料进去,真的很生气。”市民王先生说道。
  【部门解答】
  解答部门:城西区消费者协会
  解答一:不允许设置最低消费
  城西区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该《办法》中所称的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因此,KTV、火吧设置最低消费是不允许的。此外,若KTV、火吧设有包间费也要明确告知消费者。
  解答二:禁止自带酒水属侵权
  城西区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KTV、火吧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属于限制消费者选择,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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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吗?
时间:&&来源:中国消费网福建频道&&
&&&&&&& 近年来,一些餐饮场所和娱乐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即消费者进入该场所消费的金额不得低于商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商家的这种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与商家的观点不一,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也存在法律依据不统一的问题。
  有的消费者认为设定最低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为消费金额的多与少完全取决于消费者自己,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实质上就是霸王条款、强制消费、强买强卖,应当坚决禁止,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内不少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明文禁止设定最低消费的做法,如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南省张家界市政府颁布的《张家界市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丽江市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整治旅游市场环境的通知》,三亚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三亚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与上述观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的经营者则认为设定最低消费是经营自主权的具体体现。俗话说的好: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消费者在明知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的前提下仍然入内消费,应当视为其接受这个收费标准。消费者如认为最低消费的标准过高,可以选择其他未设定最低消费的经营场所,没有人强迫你一定要在我这里消费。这个道理与住酒店一样,每个酒店的星级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酒店入住。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也认可最低消费的做法,如文化部下发的《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提及:“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规定最低消费标准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店堂明显位置标明最低消费标准的数额和服务项目”;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价格管理)规定“对消费者规定最低消费水平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在门口标明最低消费水平的数额”;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关于我市旅业、饮食业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饮食店的贵宾房如设有最低消费或价格与大堂不同的,必须明确告示顾客”。
  从工商部门的职能角度来看,目前对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的行为无处罚权。一是设定最低消费虽然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之规定,但是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无明确的罚则。二是设定最低消费也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之规定,但是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同样无相应的罚则。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法无明文不可为,否则就有乱作为之嫌并产生不必要的执法风险。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工商部门一家执行的法律。前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工商部门对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的行为无处罚权也可以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9号)中看出端倪。该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但该办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无具体的罚则,只有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可见要转致其他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从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角度来看,或对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的行为有处罚权。分析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的行为,大致有2种情形:一是经营场所未明示、告知最低消费的规定,等到消费者结账时方才告知;二是经营场所已明示、告知最低消费的规定。对于第1种情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即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第2种情形,可以参考《三亚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定性和处罚依据。其中第七条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采取制定最低消费价格等附加条件的限定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高价餐饮品或者服务。”第十一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第七条规定的,按《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笔者注:原国家计委令第4号,现行有效)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前文所述的文化部、上海市政府、深圳市政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的做法提供了依据,直接导致设定最低消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莫衷一是,类似于目前餐饮场所和娱乐场所收取酒水开瓶费是否合理所引发的争论。
  必须指出的是,有一类设定最低消费的行为已被明确认定为违法。即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设定最低消费(即用户每月用水、用电、用气等即使少于规定的底数,也按该底数收费),则不仅误导用户多用,因为不用到底数也按底数收费,不用白不用,从而造成能源和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工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号)指出:“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总之,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包括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收取酒水开瓶费等在内争议已久的问题,必须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角度切入,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法院、法制办、工商、卫生、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餐饮行业协会、娱乐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建议,最终出台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最低消费、酒水开瓶费等是否合法以及具体的监管部门。这样才能实现从国家有关部门到地方各级政府监管口径的一致和工作标准的统一,从源头上做到有章可循,定纷止争,让广大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也让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增强执法时的底气。 (郑明、黄素新)
作者:郑明、黄素新编辑: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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