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年土地租赁合同书五十年是否有效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无产权证车位七十年合同是否有效_百度知道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无产权证车位七十年合同是否有效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无产权证车位七十年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产权证的就不要相信这么久的合同,以后纠纷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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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如果是使用权转让无产权证。70年的话,租赁的最长法定期限二十年,一般最长期限50年,算是租赁使用权
车库不是居住用房,最长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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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村委会在村民完全不知的情况下有村民代表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村有一块砖厂复耕地,村里还有好多没有分到耕地的人都等着复耕后分地,可是村委会却在村民完全不知的情况下有村民代表和村委会签字把这复耕地承包给个人做养殖基地,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们村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谢谢请速回!
只有村委会成员和几个村委会指定的村民代表开了会,并未通知全村村民的情况下与某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我村有集体土地120多亩,在村民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由主任及村委会`村民代表与乙方签定了价格及低年数长达60年的转让合同,我想问现在村民是否有权利将这不平等条约废除,老百姓该怎样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委未经村民会议,擅自和村代表把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并签订了合同,村民不知合同内容,他人己在村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动用了机械开始踩矿了,村民不同意该走什么程序
向外承包集体土地,村干部和村代表都签字了,没通知村民,也没经过村民同意,合同是否有效。
我想承包我们村的耕地种植其他项目,可以不经过村里的大队吗(,因为是同村的,谁的地也都认识,个人觉得没必要经过村里的大队,)要是没经过村里大队的同意和村民签合同可以吗,具有法律效果吗
我和32名村民签订1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经过镇府和村委会,我们哪里村民也没有和镇府村委会签订合同,也没有土地使用证,几十年都是这样。村里承认土地是村民的,但是我想知道我和村民签的合同有效吗?谢谢
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并已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付清了款项,若有村民反对,这合同有效吗?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女儿代表父亲和村委会签署房屋互换合同是否有效。女儿需要付法律责任吗。。。急急急
93年B村委与本村小组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是:将本村小组的一部分土地被B村一次性征用,支付了当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用途是村委办公室迁址和建设用地。但后来B村将这部分土地租赁给了企业,并加盖了工厂。请问这份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还是行政征用合同?村委能否签订征用合同? “一次性征用”是否违法法律规定?我的位置: >
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日&&|&&作者:李天平律师&&|&&关键词:土地使用权转让&&|&&浏览:2548
被告张某持有靖江市XX村XX队一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税费凭证,并在国土部门取得批准用地通知书。
[案情]原告:朱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持有市XX村XX队一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税费凭证,并在国土部门取得批准用地通知书。在被告张某向原告朱某出示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原、被告在明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于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该土地转让给朱某,转让价为558000元,合同签订时给付200000元,余款于日钱付清,张某有协助朱某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如该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不能过户至朱某名下,则由张某办理建房手续,待房屋建成后再一并将房屋及土地过户。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项。现原告起诉主张讼争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其转让合同违反了《城市》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审理中,原、被告确认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法庭向国土部门了解得知该土地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本案原告提出土地未办理登记,主张土地使用权合同无效,返还已付款项;被告认为土地已经取得出让手续并缴纳了税费,合同有效,未能履行系因原告拒付余款。那么土地未办理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无效?[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讼争土地被告已取得国土部门批准用地通知书,虽然未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现原告以讼争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主张转让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200000元及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评析]一、案涉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本案中,被告持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原告出示,案涉合同系双方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订立的,故合同依法已成立。二、案涉合同是否有效。《》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是:(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审理中未发现前四项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提出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体指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那么违反该法律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1、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模式。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因。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受让方名下是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结果。该合同即原因行为是否生效,不取决于土地使用权是否登记过户到受让方名下这一结果,也不取决于准备转让的土地是否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转让条件,而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这一原因行为本身是否有效。因此,如果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或者准备转让的土地没有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转让条件,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这一原因行为本身的效力。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是否属于《物权法》第十五条中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情形?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看出,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应指某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只有经过物权登记的,合同才生效。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这样规定,都应该认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八没有该类规定,不属于“除法律另有规定”范畴。3、合同是否有效,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就已确定,而非通过合同是否履行反过来决定合同的效力。此也不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无效,其结果就会鼓励违约一方,纵容违约的当事人,守约一方的合同利益就得不到保护,最终会破坏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原则。原告明知土地未办理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现又基于此事实主张合同无效,明显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转让合同签订和物权变更登记两个行为,如果土地未办理使用权登记,只会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无法办理物权变更手续,合同难以履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从民法精神角度,也不应纵容违约一方,损害守约一方。如此,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属有效合同,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作者: [江苏-南京]专长: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律所: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7339积分 | 帮助3379人 | 2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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