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5年进厂上班的,2001年工厂上下班优美的铃声倒闭下岗,当时是买断工龄。后来又去另外二个单位打工,在工厂上下班优美的铃声

首先说明一下,本人是当年国企大规模买断工龄风潮中的一员,正如宣传的那样,我当时确实是自愿(排除当时领导替咱展望假如不买未来前景会如何不确定心里怕怕等等因素)与所在国企达成的买断协议我不是那些日子过不下去,生活拮据而来找说法的。本人现在虽说不上多么的成功,但也是有房有车有实体,家庭幸福,生活无忧,之所以要提当年买断工龄之事,是因为经过近十年打拼,眼界宽了,思想成熟了,有时间思考了,于是忽然发现,当年是被人忽悠了!!!我当年是中石化系统中一名职工,专业技术学校毕业,毕业后直接进入工厂,到了大概是2001年左右,工龄十年,当时记得厂里动用一切的宣传方式,大谈国企改革,如何走出困境,其中着重谈减员增效,动员所有职工投入其中,想企业所想,急企业的急,并提出了具体的办法,一次性与企业了断一切关系,一年补偿四千多,工龄有一年算一年,即,买断工龄。当然,企业和职工是本着你情我愿来达成协议的,不过,大会小会领导也帮分析,同事私下也在讨论,大体意思就是现在买断给的是真金白银,虽不算多,但也不算少(据说有的买断企业只有一年一二千,甚至几百,好象是企业不怎么景气吧),还有就是这样的买断每年都要搞,很可能是一年不如一年给的钱多,反正当时是人心浮动,人人自危,前面的路都是黑的,谁知道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有了最终的第一批买断者,而且老职工居多,象我这么大的那一批人很少,个中原因很简单,老职工工龄长,据说当时最高的有拿三十多万的,而且有的老职工还可以以一技之长和经验被反聘或出去干,要不了几年就可以退休拿社保了。而我们年轻的就有很大的风险了,拿个几万块,出去自已闯,闯出来还好说,如果闯不出来将难以想象!象我这样的要学历没学历,要经验也没什么经验的一批人就更难以预料了。所以说年轻就是年轻,年轻就是本钱,但是也意味着冲动,当时经过深思熟虑后(其实也没那么艰难的抉择,主要是看中一次能拿到几万块钱,过度自信自已的能力了,呵呵),成为有限的几个第一批买断工龄年轻人中的一个。近十年的坎坎坷坷,过程就不说了,说了全是眼泪,还好,现如今我还活着,并且还活的不错。现在回头看看,接着第二年原来的企业大规模的买断了绝大多数的人,让我想起了在劫难逃这个词,原来几千人的国企还剩下了几百人,再后来就卖了,唉!!!  最近闲着没事查了些当年相关的政策,居然发现当年企业买断工龄这一做法是违规的!其实,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买断工龄”一说。但在用人单位的实际操作中却有有两种性质不同的“买断工龄”,其中一种被认为是可行的、合法的;另一种则是与法律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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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解释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该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再就业方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第二种解释是指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物业补贴等综合计算为一个年购买“价格”,再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买断,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就此终结。   显然,第一种解释是可行的。有的企业或行业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制定出一种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在职工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了冗员问题,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时也采取了这种手段,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有的情况是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必须进行裁员,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政策所允许的。   事实上,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职工得到的工资不是足额的。从理论上讲,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价值,应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在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下,本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费用都由国家扣下了,再由国家对职工进行终身保障。         
  但是,国家扣下来的职工工资并没有全部用于职工的生活保障,相当一部分被投入到扩大再生产之中,或用来铺了新摊子,总之是被“挪用”了。如果要职工和企业脱离关系,按道理,就得把过去由国家集中起来的,用于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的那部分钱“退还”给职工。买断工龄,“买断”的价格就是在职工在职期间,理论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差额的总和。这笔理论上集中起来的工资差额,实际上已经被企业花掉了,已不存在了。只能从现有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块加以变现作为补偿资金。中央讲的“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中的“有偿”,在量上应该是职工理论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差额的总和,与企业的现状和支付能力没有必然联系。     
  留个脚印```````
  谁之过?  那两个人还在世
  楼主不错,发现了自以为很重要的问题
  朕也是受骗者,
  呵呵,最近听闻本来偶单位所属的公司在搞调查,好象是关于以前买断工龄没有享受到分房福利前职工补帖的事,有感而发帖,算不算有点私心呀?但愿他们能知错就改,善莫大焉!!!给以前买断的职工现在混的惨的雪中送炭,混的好的锦上添花呀。。。
    朱镕基是当时的总理吧。
  是的。当时他就曾明确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就没有这个提法,只是讲可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是用钱就能够买断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官员也指出这种提法是不正确的,在中国的法律与法规中并没有“买断工龄”一说。
  现代工业发展的必然,机器逐步取代人。具体政策执行是大问题。垄断打破后收拾残局和不是容易事。至于法律就不用想了,以前根本没有相关法律,法律都还是改革开始后补的.........          事实上,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职工得到的工资不是足额的。从理论上讲,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价值,应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在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下,本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费用都由国家扣下了,再由国家对职工进行终身保障。    考虑工农剪刀差,工资这一条不成立!
  各种保障制度都没有,就搞买断\下岗,比资本主义还黑!
  谁之过?  
  一、国企改制“现之状”。不少下岗、失业职工生活陷入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境,这是真实的写照。因为,改制前的企业注销了,改制后的企业不愿承接;地方政府“踢皮球”;新闻媒体“装聋作哑”;律师不愿“接案”;法院“不在审理范围”;信访返回“属地管理”。这些都是众所皆知的事实真相。      二、国企改制“谁之过”。国企维持不下去的因素众多,从人的因素来说,把责任推给职工是不恰当的,因“惰性”的职工只是一小部分。更多的是国企领导者的责任,独揽大权,失去监督、损公肥私、贪赃受贿。
  呵呵,谁之过其实都知道,这已经不重要了,关键是逐渐健全的制度和法律应该去弥补曾经的失误!我党一惯的宗旨是有了错误不怕,怕就怕有了错误不去改正那就恐怖鸟......
  国家不为民服务,这个国不要也罢!!!
  买断工龄还有 买卖户口。
  流失的国有资产必须清算  
十年来的国企改革,我国百分之八十的国企退出了一般性竞争行业,国退民进实行了兼并、破产、股改、拍卖等多种形式的改革。现在回头看来,国企改革由于理论不成熟、没有经验、制度不全加之监管不力,致使官商勾结、隐匿资产、低买贱卖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用国有资产造就了一批国企蛀虫、员工的吸血鬼—当今的企业资本家。在当时一边到舆论的蛊惑下,广大国企抱定:积极参加改革,人人当家作主成为企业的股东,变无产者为有产者。然而,改制的结果却出人意料,大批企业员工被迫下岗作为包袱推向社会,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原企业高管利用改革之机依仗他们的领导权、决策权、话语权加之走过场的清产核资,以及随后的股权向经营者集中的推行,堂而皇之地将国有资产瓜分据为己有,窃取了原本属于国家和集体的资产。实事已经证明国企改革是非常不成功的,只是肥了少数人坑了国家和职工。远不如前苏联,把国有资产按人头平均分发一步到位的私有化,来的更直接、更公平、更彻底。现在国企改革已进入了死胡同,政府只有认真总结教训,广征民意组织专门人员对原改制国企进行清算,让企业主吐出已被侵占的国有和集体资产,将清算回的资产与剩余国有资产按全国人头平均分配股权一步到位的私有化。对原国企下岗职工工龄满30年或男满55女满45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对其他4050人员减半交养老金。政府应勇敢的面对现实,纠正国企改革中的错误,唯此才能还民众以公道,才能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流失的国有资产怎样清算?  
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对流失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清算!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彻底的进行清算?本人以为具体措施主要有一下八条:  1.首先将“流失的国有资产必须清算”作为网络人大“民众提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必要时可进行全民公决)。  2.全国人大成立国有资产清算委员会及相应机构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反馈全国的清算工作并向全国人大负责。  3.各省、市、县成立相应的人大、党委、政府的联合工作组负责当地的清算工作并向地方人大负责。  4.各企业成立由专家、知情人(领导、专家、财务、工会)的清算工作组。  5.各级政府应开通网上“流失国有资产清算举报直通车”动员全民积极参与揭发实事、提供线索以利工作组清算。  6.把清算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人大的极其重要工作,必须全力以赴在全国形成一个声势浩大的国有资产清算运动的大气候,对私分、侵吞国有资产的不法分子形成高压势态迫其积极配合清算、主动退还侵占的国有资产。  7.对参与瓜分侵吞国有资产的人员应区别对待,对积极配合清算并退还所占资产的可免于刑事处理,对负隅顽抗的要严惩不贷并没收其全部所得。  8.在对流失国有资产清算的同时,对官员的财产也要进行审核。对不明来源的财产一律没收并建立官员财产公布制度使之长期化,对拒不配合的官员一律免职。  
对勤劳致富的财产要保护,但、对各种不法收入如不彻底进行清算,要不了多久,我们的社会将改变颜色,真正成了“卫星上天、红旗落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这绝非危言耸听!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v    
  楼上这位仁兄有见地,不过只是理想化了而已,可操作性不大,现在社会的问题已经积重难返了,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境地,试问谁可以有如此能力?
  作者:黎多多 回复日期: 16:31:49 
    各种保障制度都没有,就搞买断\下岗,比资本主义还黑!    
  国企改制“谁受损”。首当其冲是国家,多少国有资产被“蛀虫”蚕食低价拍卖了,还得“卖地、筹款”,发放职工“买断工龄”补偿,最终职工还是信访、诉讼,让政府背“黑锅”;其次,是国企职工,他们上有老、下有小、文化低、年龄大,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成“大问题”;再次,是大学生和农民工,他们虽然增加了就业机会,但他们得到的只是“低廉”报酬和有限福利保障。
  那么真的就这么着了吗?随着社会发展法制的健全,以后国家就这么不了了之了吗?就不会象当年拨乱反正那样还当年错误一个公道了吗????
  好象最近有迹象表明可能对当年买断工龄要有个说法了!!偶在关注中....
  官方叫“协解”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0菩提非树0 回复日期: 20:44:32 
    好象最近有迹象表明可能对当年买断工龄要有个说法了!!偶在关注中....    =============================  真的吗?非常关注!
  当然了。
  吃进嘴里的肉还指望能吐出来?可惜普京不是中国人!
   作者:0菩提非树0 回复日期: 20:44:32        好象最近有迹象表明可能对当年买断工龄要有个说法了!!偶在关注中....        =============================    真的吗?非常关注!  ========================  但愿吧,不过不抱什么希望了。
  石油系统没少养闲人,我们就挨着燕山石化
  作者:lxf 回复日期: 21:22:51 
            作者:0菩提非树0 回复日期: 20:44:32        好象最近有迹象表明可能对当年买断工龄要有个说法了!!偶在关注中....        =============================    真的吗?非常关注!  ----------------------------  同问。。。
  我们那里的国有煤矿“买断工龄”后,再私有化了~~~~   大批工人下岗。就靠那几万块生活了~~~~  这内需怎么拉动呢~~~
  不可否认,公有制和大锅饭害了一代人,原来国企职工有一种惰性,不是职工的错,可是最后把有了惰性的职工一下推向社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唉,制度呀!!!
  唉,社会变化得太快。国家需要放下它的责任,困难的国企需要遣散员工,员工们家里等着开饭,只好给点钱意思意思。不要怪任何人,只是生在这个时代和这个社会。
  国家需要放下它的责任,困难的国企需要遣散员工,员工们家里等着开饭,只好给点钱意思意思
      作者:江边的驴子 回复日期: 12:56:38 
    谁之过?    那两个人还在世  
  俺也买断了,,,,,,,,,,,,断了  
  作者:lxf 回复日期: 21:22:51                    作者:0菩提非树0 回复日期: 20:44:32          好象最近有迹象表明可能对当年买断工龄要有个说法了!!偶在关注中....            =============================      真的吗?非常关注!    ----------------------------    同问。。。  ----------------------------------------------  可能性不大,赫鲁晓夫也是在斯大林死了以后才敢反对“个人崇拜”的。中国那两个还在,而且子女都把持着国家相应命脉行业,下属多如牛毛;再加之现任都是不得罪人的性格,所以·······
  具体不知道,我老子35年工龄卖了不少好像,明年退休,41年的工龄好像退休金2200多。。
  始于李总,盛于朱总。
  国企改制“谁受损”。  首当其冲是国家,多少国有资产被“蛀虫”蚕食低价拍卖了,还得“卖地、筹款”,发放职工“买断工龄”补偿,最终职工还是信访、诉讼,让政府背“黑锅”;  其次,是国企职工,他们上有老、下有小、文化低、年龄大,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成“大问题”;  再次,是大学生和农民工,他们虽然增加了就业机会,但他们得到的只是“低廉”报酬和有限福利保障。
  谁之过?当然是改革精英,利益集团的过了    把国企变成私企,把工人打发回家,就给那点钱
  朱总之过
  朱云来的爸爸!
  路过......
  不知道会有什么样的说法,期待中
  其实大部分应该是被买断,我是其一。当时不想下岗!
  养老医疗交到去年,如今很后悔,今年没交。  
  国企改制“谁得益”。当数趁改革开放的“暴发户”,实现了低成本“扩张”;再就是原国企领导者,企业垮了就来搞改制,职工队伍遣散了,而自己“擦屁股、国转民、官还在、钱更多”,党纪管不了、国法少追究。
  說得好,為了為國家奉獻了大半生的下崗工人  
  为无钱看病死去的国民哀悼。
  奋斗了一辈子,到最后还让国家给买了
  国企改制“谁的错”。“适者生存”、“优胜劣汰”,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党和政府推行“国退民进”决策是正确的,问题是在具体实施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取所需,欺上瞒下。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规定何其多,且具体详细;国家劳动法规、司法解释对改制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如何审理也非常明确。然而,2000年10月最高法院一领导内部讲话“不属法院审理范围”,至今仍成“圣旨”,法院为此推卸法定职责,地方政府和国企领导更加“无所畏惧”。
  国企改制“纠之过”。本博坚决支持库爽生博友观点:“这些年来,数千万下岗失业职工若大旱只盼云霓,苦苦地盼望党和政府的民生春风也能吹到他们身上。但是,各地政府部门似乎总是有意回避这个问题,甚至根本就不愿意提及,有意进行冷处理,这是为什么?数千万人的生活问题,是天大的民生问题,为什么要回避,要掩盖?”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今天,理应坚持“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及早将这一“天大的民生问题”摆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早解决早好。
  各网站都删除买断工龄人跟帖,让你无声无息的死
  这才明白什么叫无产阶级
  给国企干了几十年,却被卖掉了,现在一无所有,彻底的无产阶级者。黑呀!好黑!
  这届ZF既然知道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不纠正以前的做法?
  他们想甩掉这一群包袱,直到这些人自然死亡。
  他们有选择的失忆,好像没发生过一样
  &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和买断没有区别,企业不要你了,你能怎么样?去杀人,得不偿失吧,下岗的都是没有后台,没有关系的人,有公务员吗?有企业领导层吗?惺惺吧,我的同胞们!
  买断后卖厂卖地,三五年后地价房价番几倍,私人接手都发了,移了,留下下岗职工和接盘的人“继续奋斗”...
  我也是当年被忽悠的一员,那种感觉真是不好,真是被史上最大的忽悠给忽悠啦。难道有本事的人都移民
  @开心游戏001  16:33:31  "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和买断没有区别,企业不要你了,你能怎么样?去杀人,得不偿失吧,下岗的都是没有后台,没有关系的人,有公务员吗?有企业领导层吗?惺惺吧,我的同胞们!  -----------------------------  正解
  猪嘴一张工人下岗,猪嘴一闭企业倒闭
  始于李总,盛于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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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断工龄后可以回原单位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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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后可以回原单位上班吗 [已回复]媒体报道
刘书记:&&&&我原是大渡河造林局(原大渡河水运局)的一名普通职工,2002年买断工龄,当时一共领了16800元安置费。&&&&当时和我一样买断工龄的有很多,大家后来都怀疑文件的真实性,感觉上受了欺骗。&&&&我想问,买断工龄合法吗?&&&&如今还能回原单位重新上班吗?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   16:44
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系四川省林业厅直属林业企业,自2001年起,企业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1年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农[2001]56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实施一次性安置员工意见,在一次性安置企业员工整个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由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司法公证后,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工作政策明确,程序合法。 一次性安置后要求重新回企业上班,目前国家没有政策规定。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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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闻网2012年最新买断工龄政策,买断工龄计算方法,职工买断工龄法规政策。近几年,社会上频频出现“买断工龄”一词,什么是“买断工龄”呢?5年前,因地方改革问题,笔者作为成员参加了对“买断工龄”的研究工作,此后,一直关注着社会各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从掌握的情况看,目前还没有一家机构对此下定义。可以说,“买断工龄”虽然挂在了老百姓的嘴边儿,可到了处理实际问题时,谁也说不清楚。与“买断工龄”同时期出现的另一词“下岗职工”则不然,劳动保障部的解释为:下岗职工是既没有工作岗位,又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一解释为后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买断工龄”的问题已影响群众的观念与利益,如不及时“定性”,很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权威部门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解释清楚“买断工龄”是什么,怎样做合法,怎样做不允许。从当前老百姓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看,“买断工龄”起码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该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再就业方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第二种解释是指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予职工少量的补偿后,职工当即就可以“退休”,其相关待遇大约在原有工资收入60%左右,由企业负担;第三种解释是指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物业补贴等综合计算为一个年购买“价格”,现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买断,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就此终结。
显然,第一种解释是可行的。如,有的企业或行业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制定出一种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在职工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了冗员问题,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时也采取了这种手段,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有的情况是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必须进行裁员,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政策所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条件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4)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二种解释多用于年龄较大的人员,也就是俗话说的“内退”。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养老金”不低于60%应该属于地方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内,也是允许的。
第三种解释则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政策相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2条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由此可见,这一种“买法”实际是把职工老来的依靠抛之于九霄云外了,与社会保险制度相悖,自然是法律不允许的了。
认识“买断工龄”&&&& 国务院前总理朱F基曾明确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就没有这个提法,只是讲可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是用钱就能够买断的。”
&&&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与法规中并没有“买断工龄”一说,所以“买断工龄”的提法是不正确的。虽然这种提法不正确,但是在很多地方和企业都在实行买断工龄的做法。那么在法律上该怎样认识买断工龄呢?显得非常必要。
&&& 当前对“买断工龄”起码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该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再就业方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第二种解释是指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物业补贴等综合计算为一个年购买“价格”,再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买断,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就此终结。很显然,只有第一种解释是合法的。第二种解释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政策相悖。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应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忽视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了。因此,现在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已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将员工推向社会。
&&& 所谓的“买断工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 改革初期,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中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于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拖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富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可以说“买断工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现象,是转轨后出现的阵痛。非国有企业一般和员工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无意续签劳动合同,他们的劳动关系也就自然终止,企业一般也不会支付工龄的买断费用。因此,“买断工龄”是仅仅出现在国有企业的一种现象,在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及“三资”企业里不会出现。问题:什么是买断工龄?买断工龄是什么意思?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买断工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买断工龄”现象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买断工龄”前面是个“买”字,即员工将连续工龄一次性卖给企业,企业以年工龄计价,不论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连续工龄的费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资双方自此再无干系。由于其他企业建立时间较短,与员工一般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无续签之意,劳动关系就自然结束,企业一般不会也不可能支付工龄的买断费用。
“买断工龄”一词在国家规范的文件中从来未出现过,“买断工龄”的说法既不规范也是不准确的。所谓“买断工龄”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种企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与企业解除了合同,结束劳动关系,只是与原企业作了了断,它对职工未来就业不产生丝毫影响。职工离开了原来企业后有两种可能,一是进入失业状态,停止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保缴费,但原工龄仍然保留;二是被新单位录用,进了新单位,该职工的工龄同样保留,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保缴费由新单位承担,一分都不能少。无论失业还是新企业工作到退休,均按连续工龄和社保年限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职工的工龄是根本买不断的。至于“买断工龄”的价格,完全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决定,国家并无限定。
“买断工龄”的做法,从积极意义上看,只能理解为企业减员增效。企业在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中,要提高核心竞争力,将非核心的工种、部门剥离出去,开拓新的产业;将过多的冗员分流出去,从事企业外协服务或第三产业,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但是,已经“买断工龄”和正在“买断工龄”的企业有几个是属于此类?当然,也有些“买断工龄”的企业的确很困难,亏损一年比一年多。负有连带责任的“婆婆”觉得长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钱“买断工龄”,关闭企业,把职工推向社会。
被“买断工龄”、自谋出路的职工,不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少现代科技知识和技能,回到社会工作也很难安排,社会的压力很大。即使能安排也只是一些临时性的社区服务工作,收入低而且就在家门口,对于长期在工作的职工来说,心理实难迈出这道“坎”。
企业买断职工工龄,把职工推向社会弊多利少。直接的影响是一次性付出巨额资金,造成企业经济困难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大量的历史旧帐、利益分割、错综复杂的矛盾和思想问题,牵扯了企业的人力和精力,影响了正常工作。深层次的影响,是离间了广大职工与党的深厚感情和血肉联系;职工再就业和社会接纳、安排的难度加大,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如果确系亏损严重,没有生路的企业,应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有关政策予以破产。企业破产有许多事情要做,最重要的是做好职工的下岗、转岗、分流和安置工作。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在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给职工适当的经济补偿,让职工心平气和,心悦诚服地接受现实。而不应把解
问题:什么是买断工龄?买断工龄是什么意思?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看成是泼出去的“水”,推向社会了事。 [什么是买断工龄]
本人1999年参加工作,是一个国有企业,2004年单位改制,被单位不知是买断工龄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当时也得到了七千元的经济补偿,现在我又被一个国企单位录用为一名正式职工,请问我的工龄是从1999年算起还是从现在开始算?
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况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编辑本段]计算工龄的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编辑本段]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你在99年参加工作,2004年离开,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都是5年,(现在不知是哪一年)
如果是2010年或是更早一些的话,那就是说,你在新的单位工作几年,你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的工龄就是几年,也就是说,你总的工龄是这两个企业总的工作时间之和,中间断下的时间不算工龄,属空白。因为你没工作。
注意:& 1、 工龄是累积起来的所有工作时间段的总的年限
&&&&&&&&&&& 2、本企业工龄是指:在同一个企业内工作的年限,也是你的连续工龄
&&&&&&&&&&& 3、不管你换了多少个单位,只要你在这几个单位工作过就算工龄,只不过工作年限的长短由你的具体工作的时间来决定。
&&&& 也就是说,工龄分为连续工龄,本企业工龄& 或者是各段本企业工龄之和
& 例如: 在同一个单位从开始就业到最后退休时的工龄是25年,那么,本企业工龄也是总的工龄都是25年。即工龄是连续的
&&&&&&&&&& 如果在第一个单位工作10年,而在第一个单位和第二个单位工作之间有1年的时间没有工作,第二个单位工作5年,总的工龄是15年,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个是10年一个是5年。,中间那段时间不算工龄。工龄不是连续的是累积的和
&&&&& 能理解我的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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