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五2015年秋季开学第一课日期

海宁市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海宁市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采取“3+2”和“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等中高职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第四条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第五条& 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校。我校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第七条& 学校按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应在开学一个月内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其中采取“3+2”和“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新生录取名册须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能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并同时抄报挂钩的高校。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经学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学习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7.体检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第十条& 学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等)及时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按隶属关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省教育厅。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一条& 东西部合作办学的学生,以学生实际就读学校为注册地,根据培养计划发生就读学校变更的,应通过学籍异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跨区域招收的学生以实际就读学校为注册地,按学校所在地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学校学生,依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所在地为注册地,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辖,并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3+2”、“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应以所在中等职业学校为注册地,并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第十二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第十三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行业部门申报学生学籍。&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第十六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操行评定合格者,可以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未修满规定总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条件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选择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省内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至所在地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转出、转入学校报至所在地的设区市、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由设区市、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学习未满一学期和休学期间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允许相互转学,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相互转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20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可按专业大类招生,允许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和专业方向学校应建立学生多次选择机制,允许学生经过一学期适应性学习后,可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选择,包括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在校期间,学校应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换选专业或专业方向。换选专业需由学生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或通过有关考核后,根据选择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或班级学习。学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开放有序的专业体系、自主选择专业制度和严格的监督制度。应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和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学生换选专业或专业方向条件,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或专业方向选择要求。“3+2”、“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换选专业或专业方向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的课程可重修重考,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1.学生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2.学生依法服兵役者;3.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符合行业从业年龄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其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学生休学须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区市、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逐级报设区市、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逐级报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成绩考核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操行和学业两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生操行评定应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不同课程之间、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相互认可。具体互认办法由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实行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调整考查项目或免考。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鼓励并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的考核。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第三十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开课前提出。第三十一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第三十四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填写实习鉴定表。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视情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处分期间一般为六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第四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必须予以处分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恰当。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的意见,当事人可要求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给予学生的处分自解除之日起六个月后(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应予以缩短),经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学校相关师生评议通过,学校可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学校决定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被消除处分记录的,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存入其学籍档案。&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应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4. 取得相应或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职业技能、艺术修养和体质健康等。“3+2”、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完整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达到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水平,应发给相应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其他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第四十五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经补考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学校颁发。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教育厅监制,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由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并做好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按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的事项,均不再变更。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学管理处负责解释或修订。&&&&&&&&&&&&&&&&&&&&&&&&&&&&&&&&&&&&&&&&&&&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神木二中二零一六年什么时候开学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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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梨乡赛鸽俱乐部二0一五年秋季竞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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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乡赛鸽俱乐部二0一五年秋季竞翔计划
&&&&作者鸽舍:&&&&点击量:738
一、赛事安排:
站次(公里)
济南100闪电杯
9.19日下午6--8点
下午 6—7点
菏花湾北首刘希山粮店
吴文东鸽友门 口,电话:
遇恶劣天气按通知顺延
聊城200短跑王
9.25日下午5—7点
下午5--6点
菏泽300第一关
10.1日下午5—7点
下午5--6点
兰考400第二关
10.9日下午4—6点
下午4--5点
周口500第三关
10.17日下午4-6点
下午4--5点
二、报到方式:使用电子扫描者可参加以上5站全部赛事。电话报道者前2站为训放,后3站为比赛。电话组报到报足环号及凭证密码,以报到先后确定名次。报到电话:。
三、奖励:
1、上列各项赛事单鸽及团体前三名(三关综合前十名)均发奖杯,全部获奖鸽均发奖状。
2、扫描组300公里前三名奖金:150元、100元、50元,第四至二十名各20元。
3、扫描组400公里前三名奖金:200元、150元、100元,第四至三十名各30元。电话组前三名奖金: 100元、70元、40元,第四至十名各20元。
4、扫描组500公里前三名奖金:500元、400元、300元,四至十名各100元,第十一至二十名各80元,第二十一至一百名各50元。电话组前三名奖金: 150元、100元、50元,四至二十名各30元。
5、扫描组5项赛事均设不分组团体奖,100公里、200公里满20羽具备团体资格。300公里、400公里、500公里满10羽具备团体资格。500公里团体前三名奖金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5项赛事团体奖均在前100名归2羽及以上者中产生。先以羽数多者为胜,如羽数相同则以首羽名次靠前者为胜。
6、扫描组三关综合前三名奖金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四至十名各100元。三关综合成绩以三关分速之和高低排列。
四、未参加200公里、300公里两站资格赛者,若参加此后赛事须补交相应资格站的参赛费,并且参赛鸽不得少于5羽,否则按训放处理。
五、其他:扫描组三关赛事有效报到期限均为第一羽参赛鸽归巢至次日19时,若此时之前归巢率已达70%,也可提前结束比赛。100公里、200公里当日结束比赛。电话组以多于设奖名5羽报满为止。获奖鸽验鸽验棚事宜按本俱乐部网站公布的办法执行。各项特比赛事除执行特比规程外其他赛制按本规程执行。
六、扫描组500公里决赛前100名、三关综合前10名,电话组500公里决赛前20名均需参加拍卖,所得15%为拍卖费用,85%归个人,否则取消相应奖励。其他各站获奖鸽也可自愿参加拍卖。未尽事宜执行中鸽协相关规定。
七、注意事项:1、为保证鸽车能够按时到达放飞地点,务请按时集鸽,过时不候。
2、集鸽时正常的电子环,归巢后发生不明原因丢失或失效,俱乐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重要提示:为缩短集鸽时间,保证比赛顺利进行,“100闪电杯”参赛者必须提前自行在家中使用扫描主机匹配好全部参赛鸽足环号及电子环,集鸽时务须携带主机供俱乐部提取信息,否则按训放。百公里未匹配足环者可在200公里集鸽时由俱乐部配环。为方便此后赛事集鸽,济南站、聊城站佩戴电子环后均不得更换,否则造成鸽环不符不计成绩。
九、遇有地震、洪水、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比赛进行时,俱乐部有权视情处置。
本规程解释权归本俱乐部。
赛事咨询电话:;
温店集鸽点联系人吴文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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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池三小2015年秋季开学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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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三小发[2015] 68 号
关于盐池三小2015年秋季开学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的报告
为确保我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教体局《转发&辖区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报告&的通知》(盐教发[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盐教发[号)文件、《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秋季开学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盐教发[号)文件、《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盐教发[号)文件和《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开学安全工作检查的紧急通知》(盐教发[号)文件要求及学校安全的安排部署,我校于8月20日至9月2日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多次安全隐患排查和开学安全教育工作,校安全领导小组在校长的带领下,于8月20日、8月31日和9月2日对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特别是对师与生、生与生、学校与家长等和会矛盾纠纷进行了细致的筛查,查出问题当即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有关人员立即整改。现将排查及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1、教室、宿舍、楼道及防护栏、综合楼、师生食堂卫生、库房、厕所、围墙、微机室、仪器室、实验室、多媒体室、综合实践室等重点部位。
2、校门口南环路面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
3、师与生、生与生、学校与家长等和会矛盾纠纷。
4、交通、消防、大型活动管理和防踩踏、食品卫生、校园安全保卫、传染病、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餐厅存在的问题:
(1)餐厅没有安装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2)消防栓至今没有安装水带。
2、教学区、办公区存在问题:
学区、办公区消防栓水带已严重老化,不能正常使用,消防管线总阀门渗水。
3、针对师与生、生与生、学校与家长等和会矛盾纠纷情况,我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了大力宣传和细致筛查,没有发现此类矛盾纠纷情况。
4、校园周戒安全系统不完善,监控探头少,盲区多、校园围墙没有警戒系统。
三、安全教育和管理
开学初我校向学生及家长印发了《新学期致家长一封信》2000余份,并组织了开展了&开学安全教育第一课&,扎实有效的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提高了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试行责任追究制,开学初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并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书。
以上存在问题当即能整改的,立即予以整改,当即整改不了的,要求责任人必须于9月6日前整改结束。经过自查,消除了安全隐患,改善了学校的育人环境,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全校形成了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安全管理氛围。
盐池县第三小学
二0一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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