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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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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唐??与被告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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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12?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王静波;吴林芳;沈海星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12?号
原告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溯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国兵,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俊辉,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与被告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代理人刘溯源,被告戴??及其委托代理人顾俊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诉称,原被告系多年的朋友关系。被告在建设“大厦”过程中,因为缺少资金,于2006年至2008年间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230万元,具体为日借款15万,日借款15万,日借款200万元,共计230万元。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对借款本金230万元进行了确认,并于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对该230万元从日至日的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共计552000元进行了确认。日,原被告为规范、明确双方的借贷关系,又签署了书面的借款协议,约定该230万元借款期限至日为止,利息按每月2%计算。前述欠条、借条及借款协议均针对的是原被告之间于2006年到2008年期间的三笔共计230万元的借款,并非是新设立的借贷关系。被告自日到目前为止仅共向原告支付利息736000元,具体是日支付利息20万元,日支付利息3.6万元,日支付利息40万元,日支付利息10万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并支付以230万元为本金,自日起至判决生……(本文书还有16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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