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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田林与彭桂名、祝秋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鹰民一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桂名,男,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秋兰,女,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系上诉人彭桂名的母亲。上列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鄢军强,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田林,男,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委托代理人苏节进、陈光明,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有财,男,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委托代理人夏美林,鹰潭市经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冬财,男,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委托代理人左金堂,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桂名、祝秋兰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桂名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鄢军强,被上诉人夏田林的委托代理人苏节进、陈光明,被上诉人彭有财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美林,被上诉人彭冬财及其委托代理人左金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祝秋兰、彭桂名是母子关系,居住的房屋位于鹰潭市信江新区江北办事处信江村委会下边组76号,为一栋两层楼房,占地面积约160㎡。2012年3月,被告祝秋兰以自己名义向信江新区相关部门申请新建隔热层。日,信江城管分局、规划分局下发通知书,同意该房屋进行隔热层施工。被告彭桂名、祝秋兰的隔热层设计方案是:在楼顶四面砌七层红石,再在顶层红石上面用钢筋水泥浇筑50公分宽的沟檐(因红石宽度只有21-23公分,沟檐向外悬空约28公分),沟檐外端竖立模板用钢筋水泥浇筑一圈高约30公分、厚约5公分的挡水围栏,沟檐和挡水围栏建好后,再在沟檐内侧砌一层红石,使这块红石与挡水围栏之间形成一条宽约13公分左右的排水沟;隔热层的主体是木瓦材料的斜坡建筑,斜坡的边缘正好处于排水沟中间,以利排水。在接到信江城管、规划部门许可施工的通知之后,被告祝秋兰便与本村石匠即被告彭有财联系了砌墙事宜,协商好由彭有财砌墙,包工不包料,按每块红石2.5元工钱计算报酬。随后彭有财联系了另外几个石匠砌墙,共砌了七层红石。因城管执法大队巡查时指出墙体超高,被告祝秋兰便自行撬掉了一层红石。之后祝秋兰又与本村木匠即被告彭冬财联系了钉沟檐模板事宜,双方协商好彭冬财提供钉模板材料,按长度计算报酬(在庭审中彭冬财陈述按每米60元计算报酬,祝秋兰陈述按每米40元计算报酬)。被告彭冬财在钉沟檐模板时未从地面立木支撑,对沟檐模板的固定一是在第三层和第四层红石内侧之间的缝隙中钉入铁钉,在铁钉上拉铁丝固定,二是在墙体外侧钉Y字形木棍支撑固定,但支撑木棍的落脚点仍然在上面三层红石外侧。2012年8月初,被告彭冬财将沟檐模板钉制完工,被告彭桂名与原告夏田林联系沟檐浇筑事宜,双方约定以1700元的价格由原告夏田林完成沟檐浇筑及隔热层木料瓦片的吊运事项,工具由夏田林自备。日上午,南面沟檐水泥浇筑完工,当日下午,原告夏田林和其雇请的工人彭水良站在沟檐上,用桶装着混凝土倒入外侧5公分宽的模板内浇筑挡水围栏。在浇筑过程中,整条沟檐(长约16米)、上面三层红石连同夏田林、彭水良向外侧倒塌,掉落地面。原告夏田林上下颌骨粉碎性骨折、双前臂骨折、颅底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右侧颧骨骨折、右侧眼眶骨折、肺挫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鹰潭市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志光联合诊所门诊住院治疗,住院49天,共花去医疗、救护车等费用元。日,鹰潭鑫明司法鉴定中心第263号《鉴定意见书》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评定原告为六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7900元。原告受伤后,被告彭桂名、祝秋兰共支付了医疗费17632.74元。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妻子彭多香出生于日,为精神残疾人。原告父亲夏接发日出生,母亲姜菊花日出生,均健在。原告共兄妹三人。原告儿子夏凤贵,日出生。原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夏田林承揽了被告彭桂名、祝秋兰家隔热层沟檐的水泥浇筑工程,且是在其施工过程中摔伤致残,但原告摔伤并非因其自备施工设备出现故障等原因所致,也非其单纯地在承揽施工过程中不幸摔伤,而是因其承揽施工的作业平台发生倒塌所致。故此,原告因摔伤致残造成的损失应获得赔偿。被告彭冬财是房主彭桂名、祝秋兰家隔热层沟檐的钉制模板承揽人,按照定做人彭桂名、祝秋兰的设计,沟檐总宽50公分,外侧还需浇筑5公分厚的挡水围栏。作为承揽人,沟檐模板的钉制固定是其基本工作。被告彭冬财固定模板的方法是在第三块和第四块红石内侧缝隙钉入铁钉,在铁钉上拉铁丝固定模板以及在模板下方用Y型木棍支撑,但木棍的支撑点仍然落在上面三块红石的外侧。这样就可以得出结论,在沟檐向外悬空近三十公分的情况下,整个沟檐的重量(包括施工时作业人员及施工设备在沟檐悬空部分产生的压力)所产生的向下向外的拉力完全靠上面三层红石的自重来维持稳定。无需做精确的计算和技术鉴定,用力的平衡和杠杆原理的常识来分析理解,可以认定被告彭冬财交付的成果是不合格的成果,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故此,被告彭冬财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的责任。原告夏田林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现场环境未认真巡查,作为该行业实际从业多年的施工人员,对沟檐模板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轻率施工。故此,原告夏田林对自身的受伤致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彭桂名、祝秋兰作为房主,选择没有专业资质的夏田林、彭冬财为施工承揽人,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彭有财按常规的施工规范完成了砌墙工程,沟檐并墙体上面三层红石的倒塌并非墙体本身施工质量有问题,而是沟檐模板钉制过程中固定的方法有缺陷。故被告彭有财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对于原告夏田林,被告彭桂名、祝秋兰,被告彭冬财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依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综合评判,且被告彭桂名、祝秋兰、彭冬财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交通费。原告主张3000元交通费,虽然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相关的票据,但原告和护理的亲属数次往返相关救治医院必然产生交通费用,综合原告的伤情、就医的路程及护理的需要,酌情认定于原告的交通费用为2000元。关于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30000元,因原告的伤情非被告故意侵权造成,且原告自身亦有过失,故酌情认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夏田林的医疗费元,救护车费用1800元,购买护理用品费用1168元,护理费4571.77元(34055元÷365天×49天),误工费9237元(99天×34055元÷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35元(15元×49天),营养费735元(15元×49天),鉴定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68920元(6892元×50%×20年),赡养费7767元(×50%),抚养费6990元(%),扶养费466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7900元,合计元,由被告彭桂名、祝秋兰共同承担40%,扣去二人已支付的17632.74元,计元;由被告彭冬财承担40%,计元;由原告夏田林自己承担20%,计67643.95元;被告彭桂名、祝秋兰、彭冬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彭桂名、祝秋兰、彭冬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夏田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4元,由被告彭桂名、祝秋兰负担2570元,由被告彭冬财负担2570元,由原告夏田林负担1284元。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彭桂名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为被上诉人夏田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彭桂名与上诉人祝秋兰系母子关系,从上诉人祝秋兰提交的建房批准文书可以证实,该房子的所有人系上诉人祝秋兰,一审法院判决仅依据上诉人彭桂名报案陈述中说出事房屋是他家的及上诉人祝秋兰称上诉人彭桂名也出了钱,就此认定房屋属两上诉人共同所有,属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祝秋兰系户主,该房屋的建造审批都是由她去办理的,家庭成员赚钱也大部分交由其管理,所以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的上诉人彭桂名不应成为责任承担主体。二、一审法院已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祝秋兰家的隔热层是分别承揽给了三个被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我国农村建房的现状来看,所有农村自己居住的房屋大都是由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承建的,目前为止,也没有哪个政府部门对承建人员进行考核予以颁发承建资格。在一审判决书中对这一点也作了明确的认定,石匠彭有财不具备建造房屋的资格,但一审法院却认定了其交付的成果是合格的,同样的道理,上诉人祝秋兰将房屋承建给木匠和泥匠也没有过错,只是木匠和泥匠交付的承揽成果不符合要求而发生事故,所以上诉人不应为选任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就算是要上诉人承担责任,也只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明显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三、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夏田林的残疾赔偿金适用农村标准,可是误工及护理费用却又是适用城镇标准,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夏田林应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共计算了3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再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夏田林的老婆需要终身扶养,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夏田林有两个成年的女儿,其也应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一审判决却没有扣除她们应承担的份额。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夏田林对两上诉人的起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彭冬财书面答辩称:本案中,夏田林既是施工主体,同时又是侵权责任主体,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仅按一般责任划分夏田林自己承担20%的责任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彭有财承揽施工的墙体发生了倒塌,这就涉及墙体施工是否合格的问题。这一法律事实应做专业鉴定才能依法进行认定。但一审判决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法官个人主观判断墙体没有质量问题,错误显而易见。本案涉及的全部当事人,均存在同一过错,即无证发包、无证施工的问题,一审判决无视这一明显的事实,认定彭有财不承担责任,显然存在错误和偏袒。答辩人彭冬财认为自己只应承担无证施工的过错和责任,受害人摔伤与答辩人彭冬财的承揽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答辩人承担高达40%的赔偿责任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为此,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夏田林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涉案房屋属于彭桂名、祝秋兰的共同财产,彭桂名认可对夏田林的损害,应该由两上诉人共同承担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上诉人承揽给被上诉人的工程,被上诉人都不具有资质,上诉人应承担选任过失的责任,而且本案上诉人所提供的建筑设施不具有安全保障,有质量问题,施工过程中倒塌是导致夏田林受伤的主要原因。被上诉人彭有财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上诉人夏田林与其妻彭多香除生育儿子夏凤贵外,还于日生育女儿夏芳芳,于日生育女儿夏小小,均已成年。夏田林受伤后,上诉人向夏田林支付的医药费除原审法院认定的17632.74元外,日还为夏田林在鹰潭市人民医院支付了挂号费、检查费、放射费、诊疗费等共计人民币978元。因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夏田林所支付的费用为共计人民币18610.74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农村承建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适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本案中,上诉人在自家二层楼房之上自建隔热层和排水檐沟,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其选择没有相应资质的夏田林、彭冬财作为施工承揽人对工程进行施工,不符合上述《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上诉人上诉认为其选择夏田林和彭冬财作为承揽人对工程进行施工没有过错,不应为选任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就算要承担责任,也只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责任,原审判决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相符合,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彭桂名上诉称,上诉人彭桂名与祝秋兰是母子,从祝秋兰提出的建房批准文书可以证实该房的所有权人是祝秋兰,原审判决仅依据其报案陈述说出事房屋是他家的及祝秋兰称彭桂名也出了钱,认定房屋系两上诉人共同所有,系认定事实错误。并称祝秋兰系户主,该房屋的建造审批都是由她去办理的,家庭成员赚钱也大部分交由其管理。所以认为上诉人彭桂名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为夏田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建房批准文书不能证明上诉人彭桂名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上诉人彭桂名在公安部门的报案材料中,多次陈述是彭桂名家建房屋隔热层,祝秋兰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做房子和隔热层,是由两上诉人出钱,原审法院根据两上诉人的以上陈述,认定本案房屋的隔热层是两上诉人共同出资建造和所有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彭桂名上诉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为被上诉人夏田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判决被上诉人夏田林的误工费、护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夏田林在外打工的收入情况,以及其伤残等级情况,确定其误工费与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夏田林有二个已成年的女儿,也应对其母亲(即被上诉人夏田林的妻子彭多香)承担赡养义务。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夏田林与其二个已成年女儿对彭多香的扶养费均应各承担三分之一,即15533.33元。被上诉人夏田林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为人民币元。虽然被上诉人彭冬财没有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被上诉人夏田林同意按该数额确定被上诉人彭冬财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上诉人已支付的数额应当在其应承担的赔偿总数额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二、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三、被上诉人夏田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由被上诉人彭冬财负担40%,即人民币元;由上诉人祝秋兰、彭桂名负担40%,即人民币元,扣除已支付的18610.74元,还应支付元;其余20%即人民币61430.62元,由被上诉人夏田林自己负担。上诉人祝秋兰、彭桂名、被上诉人彭冬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64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3元,合计人民币9077元,由上诉人祝秋兰、彭桂名负担3630.8元,由被上诉人彭冬财负担3630.8元,由被上诉人夏田林负担1815.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华秀审 判 员  陈信仕代理审判员  徐遇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楚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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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出生缺陷30年 感恩严仁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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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仁英,我国著名的妇产科、妇女保健专家,北京医科大学终身教授,北大医院名誉院长。由于在妇幼保健工作方面的杰出贡献,严仁英被誉为“中国的围产保健之母”;由于推动了“中美预防神经管畸形合作项目”的开展,严仁英被誉为“叶酸之母”。时值3月8日之际,北京大学医学部陈新教授、斯利安药业董事长易斌先生、总裁冯增辉先生一同看望了这位“巾帼妈妈”。事业的转折:从临床转入预防保健领域&&& 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开始在围产保健这一领域进行探索,希望能找到一条路来帮助孕产妇及新生儿摆脱出生缺陷的困扰,而引入“围产保健”理念的正是严仁英教授。也是从那时起,严仁英教授将自己的事业从临床转入预防保健领域,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围产保健。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医科大学妇儿保健中心在严仁英教授的努力下正式成立,严仁英教授带领高校、医院和部队一批中青年专家,在北京顺义县的7个乡村进行了长达3年的试点研究,追踪分析了2000多名新生儿。1983年5月,中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挪威等十几个国家的医学专家在北京召开了“欧洲中国围产保健监测研讨会”,严教授发布了在顺义县进行的出生缺陷监测结果:在2000例新生儿出生中,56例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死亡率占28‰,而56例新生儿死亡中有14例属于神经管畸形,占出生人口的7‰。&&&& 这一监测结果震惊了在场的卫生部领导和中外专家,当时全世界的高发国是英国,新生儿神经管畸形死亡率在3‰至6‰之间,全世界平均是1‰,如果说当时中国的数字已经达到了7‰,可以说中国的神经管畸形已经“流行”了。会上,与会专家们首次注意到我国神经管畸形高发的情况,奥克莱博士(Oakley博士)与严仁英教授探讨了合作项目的可能性。7‰的神经管畸形的“流行”,为在中国开展神经管畸形预防研究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供了依据,也标志着“中美预防出生缺陷与残疾合作项目”的开始。最终,该研究证实了“妇女妊娠前后每日增补0.4毫克叶酸增补剂(即斯利安叶酸片)可有效降低神经管畸形发生率85%”。&事业的继续:大力推广围产保健技术&&& 在严仁英教授多年来的大力推广下,围产保健技术应用于全国。1996年,卫生部采纳了严仁英教授的神经管畸形研究成果,全国80%准备生育的妇女服用了叶酸增补剂(即斯利安叶酸片)后,我国神经管畸形的发生率下降了50%,每年减少了五万例先天畸形儿童的出生,严仁英教授也因此被誉为“中国的围产保健之母”。&&& 过去的30年,是中国预防出生缺陷事业发展的30年,也是斯利安从诞生到发展的30年,严仁英教授翻看着“中国出生缺陷预防30年长征路暨斯利安辉煌30年”手册,回忆着过往的一点一滴。听闻“中国出生缺陷预防新长征”项目的启动她欣慰地表示,很高兴看到社会各界都关注着这份事业,今后的30年乃至更长时间,拥有更多力量的加入,我国的出生缺陷事业将获得更加长远的进步。事业的传承:中国出生缺陷预防新长征计划&&& 为了惠及更多的育龄人群,为了让每一位新生儿都是快乐的天使,斯利安药业将依托“斯利安天使行动”平台启动“中国出生缺陷预防新长征”计划。本次新长征计划将覆盖全国多个省市,通过网络、爱心药店、计生服务站等多个渠道向广大育龄女性免费捐赠斯利安叶酸片及金斯利安多维片,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做出贡献。此次新长征项目初步计划与全国上千家爱心药店、近百家计生服务站挂牌合作,让我们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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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4月8日下午8点出生缺陷
但忌金多,2个水。属相;日主天干水生于春季:大林木|沙中土|常流水|大海水分析:戊辰年二月廿二日戌时八字:戊辰|丙辰|癸巳|壬戌五行:土土|火土|水火|水土纳音,金【查询结果】公历,必须有土相助:0个金,0个木,大林木命,若有火,2个火:本命属龙,4个土:日20点农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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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金,名最好带金,身上也带金器。
你把生辰八字这样暴露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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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梅英:关注“婴儿安全岛”现象 建议加强出生缺陷防控
原标题:胡梅英:关注“婴儿安全岛”现象 建议加强出生缺陷防控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3月8日北京讯(记者 占伟)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江西女代表们在忙碌的参政议政中,度过了自己的节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儿童医院护士长胡梅英一直关注屡屡被报道的“婴儿安全岛”现象,她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出生缺陷防控的建议”,呼吁加强早期干预。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儿童医院护士长 胡梅英 (广播新闻中心记者 占伟/摄)
  说起这个建议的由来,胡梅英代表告诉记者,自从2003年,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后,婚检率大幅下降。比如江西婚检率为45%,但在不同地区差别很大,降低出生缺陷关键在于防控。但是在孕前、孕期预防环节,群众防控意识不强,自费检查率很低,造成出生缺陷率偏高,直接影响了我国人口素质。因此向大会建议将出生缺陷基本防控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全体生育夫妇提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阶段的免费服务制度。出生缺陷防控服务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对中西部地区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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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梅英:关注“婴儿安全岛”现象 建议加强出生缺陷防控
日 21:48 来源:江西广播电视台-广播新闻中心
原标题:胡梅英:关注“婴儿安全岛”现象 建议加强出生缺陷防控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3月8日北京讯(记者 占伟)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江西女代表们在忙碌的参政议政中,度过了自己的节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儿童医院护士长胡梅英一直关注屡屡被报道的“婴儿安全岛”现象,她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出生缺陷防控的建议”,呼吁加强早期干预。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儿童医院护士长 胡梅英 (广播新闻中心记者 占伟/摄)
  说起这个建议的由来,胡梅英代表告诉记者,自从2003年,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后,婚检率大幅下降。比如江西婚检率为45%,但在不同地区差别很大,降低出生缺陷关键在于防控。但是在孕前、孕期预防环节,群众防控意识不强,自费检查率很低,造成出生缺陷率偏高,直接影响了我国人口素质。因此向大会建议将出生缺陷基本防控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全体生育夫妇提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阶段的免费服务制度。出生缺陷防控服务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对中西部地区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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