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的机动地承包栽果树地属不属于林地承包

农民以土地为主,村上有机动地,被村上承包出去还债了,现在新出生儿12年没有得到口粮田,该怎么办呢?_百度知道
农民以土地为主,村上有机动地,被村上承包出去还债了,现在新出生儿12年没有得到口粮田,该怎么办呢?
可是村上说包出的合同没有到期?帮帮解答好吗,现在新添人口要求要回自己应得的那份土地?村上包出去十年了?需要您的帮助,农民改怎么办呢现在政策是不是有机动地就可以分给新添人口呢
提问者采纳
动地也称预留地是当有新添人口时。村里把机动地承包给别人导致新增人口无地可分,新增人口的土地从机动地里划分,应进行相应补偿。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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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来源:陕西省农业厅
陕农业发〔2014〕78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议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登记过程中如出现其它问题,请及时与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
&&&&&&&&&&&&&&&&&&&&&&&&&&&&&&&&&& 陕西省农业厅
&&&&&&&&&&&&&&&&&&&&&&&&&&&&&&&&& 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一、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承包经营权登记
与其他村民小组或单位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应先申请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所有权后,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可以暂缓登记。
二、存在承包经营纠纷土地的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和边界存在争议的,由集体土地承包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或者按集体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确定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三、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
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登记范围。农户自行在家庭承包土地上栽植树木,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户在家庭方式承包的耕地上栽植果树的,列入登记范围。
四、流转承包地的登记
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向受转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五、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
对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如果占用土地可恢复为农用地,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登记;若建设了固定性建筑,则不对该面积确权登记。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六、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
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和复耕的窑场、水渠、宅基地等,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对集体同意由农户开垦、复耕并允许农户经营的土地,可以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集体的承包金,执行本意见关于其他方式承包登记的规定。
七、规划整理的土地登记
登记工作开始前,鼓励村民小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对细碎化的承包地块进行整合,减少户均承包地块,扩大经营规模,然后按整合后确定的土地承包关系登记。对以前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限后进行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档案。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八、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
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占有承包土地现状进行登记,给所分各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九、实测土地引起相邻农户纠纷的处理
对于实测丈量土地以后发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根据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按确定的新界畔进行登记。对随之而来的以前年度利益补偿问题,按照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和程序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处理。
十、合并村民小组的承包土地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可以不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按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依据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十一、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日以前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对于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对举家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十二、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登记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变更分配承包土地时,应将其纳入分配承包地范围。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现居住地村民小组有向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告知的义务,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十三、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土地暂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机动地代为管理,代管期间承包金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
十四、移民搬迁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经当地政府批准整建制移民搬迁的,如果没有并入新居住地的村民小组,仍按原承包土地进行登记;若并入新居住地村民小组,按合并村民小组的情况登记。农户自行跨村民小组迁移的,不适用此类情况。
十五、迁回原籍农户的承包地登记
近年来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回原籍生活的农户,村民小组应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核实其在原籍是否取得承包土地。对原籍分配了承包土地的,应当收回其承包土地;如果原籍未分配承包地、又没有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事宜的,可将其承包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暂不予以登记颁证;委托了代理人的,正常予以登记。
十六、自留地的登记
保留自留地的地区,自留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可纳入家庭承包土地进行登记,其权利义务适用于家庭承包土地的规定。
十七、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登记
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土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改为划分土地等级分配,也可以继续沿用当地习惯,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决定。对于扣树荫、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继续沿用,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
十八、&空挂户&问题的处理
迁入当地村民小组居住时承诺不参与集体分配的&空挂户&,不予分配承包土地,不参与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十九、机动地问题的处理
承包机动地不进行确权登记。预留机动地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5%的,超过部分应当划分给新增人口;没有预留机动地或机动地面积不到耕地总面积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原留出机动地面积较大、用于推广种植生长期较长作物的,可以不转移现经营农户对土地的占有,由其继续经营,但应将土地承包权分配到户,并由现经营户向确权登记户支付相应的报酬,标准可由村组或乡镇统一规定。
二十、附属地及实测土地差异的处理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耕种附属地的权利义务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定。登记中实测丈量承包面积大于应承包面积的,可将多出的面积记录为附属地。农户人均耕种附属地在当地规定面积以下的,可以只作记录,无偿耕种;超过规定面积的,其承担责任由村民小组具体规定,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统一规定。
二十一、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平均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在10年以下或剩余承包期不足10年的,只签订承包合同,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完善相关档案登记;承包期在10年以上或者剩余承包期超过10年、承包合法的,如果当事人申请,可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注明属于其他方式承包,不适用于物权管理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为耕地的,应以合理的处理方式中止或缩短承包期,转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颁证,不与家庭方式承包土地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登记结束后按正常程序办理。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公开发包等非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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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9- 地址:西安市习武园27号村上的机动地承包栽果树地属不属于林地_百度知道
村上的机动地承包栽果树地属不属于林地
村里自留栽发包在果树,我们承包栽了果树,承包期25年畅鼎扳刮殖钙帮水爆惊,2000年那一年冻死了,所剩无几,果也不值钱了就改种蔬菜经济作物了,可现如今村上和林业站下发林地清收停耕还林通知,逼着老百姓栽树,不栽树就按在林地非法开垦处罚,现在果特别不好卖老百姓都不愿意栽,再说我们承包的是自留地开发果树,四五时垧地老百姓都不知情怎么就给变成林地了呢?这地我们年年有粮食直补种子直补,要是林地也应该有补贴,从来没给过,这样做合理吗?
这是一道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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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
来源:宝鸡市农业局农经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登记工作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 (日)
1.所有权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与其他村民小组或单位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所有权后,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争议土地暂缓登记。
2.存在承包经营纠纷土地的登记。对于承包地块和边界存在争议的,由集体土地承包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或者按集体原承包土地方案确定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对纠纷农户或者纠纷地块暂缓登记。
3.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登记范围。农户自行在承包土地上栽植树木,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户在家庭方式承包的耕地上栽植果树的,列入登记范围。
4.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5.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对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如果占用土地可恢复为农用地的,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登记,计入应分承包地面积。若建设了固定性建筑,则不对该面积确权登记。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6.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和复耕的窑场、水渠、宅基地等,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集体依法决定。对集体同意由农户开垦、复耕并允许农户经营的土地,可以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集体的承包金。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按其他方式承包的规定办理。
7.规划整理的土地登记。登记工作开始前,鼓励村民小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对细碎化的承包地块进行整合,减少户均承包地块,扩大经营规模,然后按整合后确定的土地承包关系登记。对以前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限后进行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档案。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8.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给所分各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9.关于解决突出问题。登记过程中可以利用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给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对符合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农户要求合理变动承包地后进行登记的,可以尊重大多数农户意愿,按该办法合理变动后予以登记。对按人口增减合理变动承包地的,县农业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指导,参与具体方案的制定,派人参加指导审定方案会议。不得因变动承包地毁坏果树和温室大棚,不得破坏农户现有生产能力和农田设施。要处理好对原承包农户投资的补偿。
10.实测土地引起相邻农户纠纷的处理。对于实测丈量土地以后发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址位移较大的,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新界址进行登记。对随之而来的以前年度利益补偿问题,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和程序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处理。
11.合并村民小组的承包土地登记。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12.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日以前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对于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对举家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13.大中专学生的承包地登记。大中专在校学生保留承包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保留大中专在校学生的承包地的,这次登记中不再重新处理。大中专学生毕业三年以上未落户村民小组、没有返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其承包地不列入登记范围,可以转给本户未分承包地的其他成员。
14.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登记。日以前死亡人口的承包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可以不变动承包地,将分地成员更换为本户未分配承包地的其他人。本户无未分承包地人口的,可以记录为附属地。
15.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登记。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变更分配承包土地时,应将其纳入分配承包地范围。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所在村民小组有向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告知的义务,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16.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土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代管期间的承包金纳入集体财务收入。
17.移民搬迁农民的承包地登记。经当地政府批准整建制移民搬迁的,如果没有并入新居住地的村民小组,仍按原承包土地进行登记;若并入新居住地村民小组,按合并村民小组的情况登记。农户自行跨村民小组迁移的,不适用此类情况。
18.迁回原籍农户的承包地登记。近年来迁出本村民小组、回原籍的农户,应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核实其在原籍是否取得承包土地。对原籍分配了承包土地的,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如果原籍未分配承包地、又无委托代理人的,可将其承包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暂不予以登记颁证;委托了代理人的,正常予以登记。
19.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因城市发展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土地将要被全部征收的村民小组,依法经过批准、调整了土地利用规划的,报县级土地承包登记机关审核后,可以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没有正式批文的,仍应按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村民小组土地不是全部被征收的,剩余土地仍然进行登记。
20.常规丈量面积与测绘计算面积差异的处理。土地承包登记过程中,常规丈量的是地表面积,测绘计算的是水平面积(将测绘面积转换为地表面积,还要增加高程测量计算,比较麻烦),如果排除人为因素,两种方法出现面积差异是正常的。应当允许两个面积同时存在,常规登记表格和测绘记录表格分别记载。
21.自留地的登记。保留自留地的,自留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可纳入家庭承包土地进行登记,其权利义务适用于家庭承包土地的规定。
22.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登记。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改为划分土地等级分配,也可以继续沿用当地习惯,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决定。对于扣树阴、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
23.&空挂户&问题的处理。迁入当地村民小组居住时承诺不参与集体分配的&空挂户&,不予分配承包土地,不参与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24.机动地问题的处理。承包机动地不进行确权登记。预留机动地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5%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划分给新增人口;没有预留机动地或机动地面积不到耕地总面积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原留出机动地面积较大、用于推广种植生长期较长作物的,应将土地承包权分配到户,可以不转移原经营农户对土地的占有,由其继续经营,但应给确权登记农户付给相应的报酬,标准可由村或乡镇统一规定。
25.附属地及实测土地差异的处理。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如果附属地比较均衡,农户间意见不突出,可以维持现状登记。如果存在暗箱操作、私分多占问题,应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规定办理。耕种附属地的权利义务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如果实测丈量土地,难免出现差异,一般是丈量结果多于应承包面积,多出部分记录为附属地。农户人均耕种附属地在当地规定面积以下的,可以只作记录,无偿耕种;超过规定面积的,其承担责任由村民小组具体规定,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统一规定。
26.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在10年以下或剩余承包期不足10年的,只签订承包合同,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完善相关档案登记;承包期在10年以上或者剩余承包期超过10年、承包合法的,如果当事人申请,可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注明属于其他方式承包,不适用于物权管理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为耕地的,应以合理的处理方式中止或缩短承包期,转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颁证,不与家庭承包土地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登记结束后按正常程序办理。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公开民主讨论等非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27.登记的时效期间。本次登记的土地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时间,以后国家&长久不变&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起始时间不写具体日期,仍属于二轮土地承包范畴。由于这次是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本次登记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档案记载在本次登记结束后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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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民委员会与马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民委员会与马文生、李国顺农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古民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马文生,男,日出生,身份证号053611,汉族,农民,现住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1排12号。原审原告:李国顺,男,日出生,身份证号193619,汉族,农民,现住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18排1号。二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振春,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古冶区水峪乡前水峪村,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张小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玉强,职务,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马文生、李国顺诉原审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黑鸭子村委会”)、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集团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日本院作出(2010)古民不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原告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唐民终裁字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应由本院受理。日本院作出(2010)古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马文生、李国顺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又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唐民二终字7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我院重审。本院日作出(2012)古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唐检民行抗(2013)25号民事抗诉书,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3)唐民再终字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本案交由古冶区人民法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繁金出庭支持抗诉。原审原告马文生、李国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林,原审被告黑鸭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汤小立、蒋子军,原审被告春兴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玉强、侯琳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日,二原告分别与被告黑鸭子村委会签订《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村委会将14.5亩(实际亩数为77.60亩)机动地承包给二原告,二原告每人按14.5亩每亩按中标50.01元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承包年限为15年。原告马文生、李国顺每人按照约定亩数向被告黑鸭子村委会交纳了一年即2005年的承包费(协议约定2002年至2004年免交承包费)。日,原告李国顺与被告春兴集团公司签订了《地上物补偿协议》,由被告春兴集团公司给付李国顺地上物补偿款176826元,日,原告马文生亦与被告春兴集团公司签订了《地上物补偿协议》,由被告春兴集团公司给付马文生地上物补偿款165000元,二原告分别于次日领取该款。日二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春兴集团公司向被告黑鸭子村委会租赁二原告承包地77.60亩,租赁费为每年每亩500元,租赁期限为20年。同日被告春兴集团以每亩每年500元向被告黑鸭子村委会进行支付。但时至今日,被告黑鸭子村委会仍未给付二原告减少承包期限的损失。现二原告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黑鸭子村委会签订的《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由二被告给付剩余十年承包期的损失每亩每年700元,比原每年每亩500元多出来的200元应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另查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每年每亩500元为标准,期间从日开始至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年利率%)为:日至日为6.84%、日至日为7.11%、日至日为7.20%、日至日为7.38%、日至日为7.56%、日至日为7.83%、日至日为7.83%、日至日为7.74%、日至日为7.47%、日至日为7.20%、日至日为6.12%、日至日为5.94%、日至日为6.14%、日至日为6.40%、日至日为6.60%、日至日为6.80%、日至日(一审庭审结束)为7.05%。计算各时间段每亩逾期付款违约金:日至日为13.40元、日至日为6.04元、日至日为6.22元、日至日为3.23元、日至日为2.48元、日至日为10.40元、日至日为28.96元、日至日为2.44元、日至日为2.15元、日至日为2.76元、日至日为2.18元、日至日为54.18元、日至日为5.63元、日至日为3.94元、日至日为5.06元、日至日为8.57元、日至日(一审庭审结束)为22.99元,以500元为单价基数计算每亩每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上各时间段相加之和即180.63元。由此可得,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为77.60亩乘以180.63元/亩.年乘以10年等于元,赔偿本金为500元/亩.年乘以77.60亩乘以10年等于388000元。原判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黑鸭子村委会在与二原告签订《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后的承包期内,又与被告春兴集团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并将租赁土地实际移交给被告春兴集团公司;二原告也与被告春兴集团公司签订了《地上物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地上物补偿款。二原告与被告黑鸭子村委会的上述行为均属做出解除《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的意思表示,该协议自当时已实际解除。二原告本次诉请解除该协议,被告黑鸭子村委会亦予同意,属于以书面形式再一次做出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故二原告与被告黑鸭子村委会签订的《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应予以解除。关于向二原告的赔偿问题。日,被告春兴集团公司按《土地租赁协议》向被告黑鸭子村委会支付了租赁期限为20年每年每亩500元的租赁费,二原告与被告黑鸭子村委会均认可亦以每年每亩500元的标准,由被告黑鸭子村委会向二原告赔偿其减少10年承包期限的损失。由此二原告与被告黑鸭子村委会之间又达成了一个解除承包协议后的赔偿协议,但被告黑鸭子村委会在收到被告春兴集团公司的租赁费后至今未向二原告给付,故应由其向二原告给付赔偿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春兴集团公司并无过错,不向二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诉请逾期付款所致损失中超出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之规定,遂判决:一、由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马文生、李国顺赔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不承担责任。三、原告马文生、李国顺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2元由被告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日,马文生、李国顺分别与黑鸭子村委会签订的《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规定,二人所承包的土地分别为14.5亩,合计29亩。这一事实有双方所签订的《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为证,且马文生、李国顺分别以14.5亩,每亩50.01元交纳承包费,而并非按77.60亩为标准交纳承包费。因此,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按77.60亩,由黑鸭子村委会给付马文生、李国顺赔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确有不当。该判决认定,“关于二原告的赔偿问题,日,被告春兴集团公司按《土地租赁协议》向被告黑鸭子村委会支付了租赁期限为20年每年每亩500元的租赁费,二原告与被告黑鸭子村委会均认可亦以每年每亩500元的标准,由被告黑鸭子村委会向二原告赔偿其减少10年承包期限的损失。由此二原告与被告黑鸭子村委会之间又达成了一个解除承包协议后的赔偿协议,但被告黑鸭子村委会在收到被告春兴集团公司的租赁费后至今未向二原告给付,故应由其向二原告给付赔偿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春兴集团公司并无过错,不向二原告承担责任。”这一认定亦有不当。其一,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不存在书面关于黑鸭子村委会向马文生、李国顺关于赔偿方面的协议。其二,春兴集团与黑鸭子村委会于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中,马文生、李国顺不是合同当事人,春兴集团与黑鸭子村委会所约定的土地租赁费,不能约束黑鸭子村委会与马文生、李国顺之间的承包赔偿费。由此,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由此二原告与被告黑鸭子村委会之间又达成了一个解除承包协议后的赔偿协议”确有不妥。故认为(2012)古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再审庭审中,根据检察机关抗诉,原审原告的诉请及答辩,原审被告春兴实业集团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审原、被告双方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一、二原审原告诉请二原审被告给付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原告向本院提交:二原告仍坚持原诉请及变更以及此前在人民法院做的谈话笔录及开庭笔录所有的陈述及质证意见。补充一点,关于利息的增加,因为原审的赔偿利息计算到日。日至日共计749天,增加损失46847元,计算方法为按赔偿本金338000元,其中日至日共计306天,按照比照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7.05%,利息为19977元,日至日,共计443天,比照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55%,利息为26870元,向法庭提交证据:一、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三份,原件一份。证明现在2011年以后的土地流转的地价每亩每年1000元。原审被告黑鸭子村委会代理人蒋子军质证意见为:本案系再审案件,应当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请进行审理,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我们不认可,不是本案受理范围。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原告提出的流转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另外,该土地流转协议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及我方也不得而知,没有裁判文书予以证实。第三点,土地流转协议,乙方为本集团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合同中的乙方均为一家,是某公司,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18条之规定及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质证意见以民事答辩意见为准。原审被告黑鸭子村民委员会代理人汤小立质证意见:新的质证意见是对以下证据的真实性我们认可,一、对二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认可,能够证实原告变更后的请求没有依据。二、二原告分别于日和3日与春兴签订的地上物补偿协议,该协议能够证实,二原告未经我方同意擅自解除了与村委会签订的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三、村委会于日与春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证明村委会在二原告擅自解除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三个月以后,村委会对二原告的单方解除行为表示了认可。四、对春兴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认可。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请求,我们以答辩意见观点为准。对二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真实性也无法考证。原审被告春兴集团公司代理人侯琳娜质证意见:没有。二原审原告代理人杨建林质证意见:本案中,被告黑鸭子村民委员会否认了原审开庭期间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承认的相关事实,没有依据。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组织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对过去法定代表人所实施职务行为的否定,另在原审卷中,日,二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第一条有记载马文生、李国顺承包地77.6亩的文字内容,该协议中乙方代表人为朱海东签字,这一事实是与诉讼中被告黑鸭子村委会法人代表所确认的事实没有矛盾。同时在二原告与被告黑鸭子村民委员会订立的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中所占地的面积是有明确的四至,事后二原告的土地被被告春兴集团公司占用并测量时也均是按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所确定的四至确认的亩数为77.6亩。因此说,二原告被占用的承包土地为77.6亩的事实没有争议,而被告黑鸭子村委会所辩解的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诉讼活动存在着违法问题或者违反村民意愿等均属于组织内部问题,不能以此抗辩对二原告的请求。原审被告黑鸭子村民委员会代理人汤小立质证意见:原告缴纳的承包费按照14.5亩计算的并不是按照77.6亩缴纳的承包费。因此我方认为原告承包土地的亩数应该按照机动地承包协议约定的亩数计算。二、本案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该纠纷中有实际上存在着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而村委会作为村委会授权的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村委会的决定行使自己的权利,未经村委会决定的方案属村委会自行作出,属无效行为。二原审原告代理人杨建林质证意见:原告缴纳承包费的问题,合同中不是一次性缴纳的,后来缴纳时他们拒绝接受,如果存在二原告欠缴承包费的情况也应当由被告黑鸭子村民委员会向二原告另行主张权利与本案无关。经审查认为,因各方当事人对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黑鸭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二原审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二原审原告陈述的事实:“二原告与被告黑鸭子村委会签订的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期限是日至日,但二被告于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终止了我们原协议的履行,致使我们的承包期限减少了10年。原协议上面虽然写的是14.5亩,但实际村委会发包给我们二原告的土地亩数为77.6亩。我们在二被告签订协议后得知,被告春兴集团公司已将二原告的土地租赁期的赔偿费给了另一被告黑鸭子村委会。其标准是每年每亩500元,但黑鸭子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将此款转付给我们。所以,我们二原告现在诉请被告方按每年每亩700元向我们支付,多出来的200元是2006年10月底到现在的滞纳金,或叫迟延给付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我们支付。”原审被告黑鸭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春福认可情况属实,且属朱春福履行职务行为。本院对二原审原告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采信。对二原审原告提出的现任村主任不能否认前任村主任承认的相关事实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二原审原告提交的马文生、黄普生、朱春福日分别与唐山市久源工贸有限公司齐志国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不属新的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由二原审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审被告黑鸭子村委会会议记录的调查笔录,二原审原告虽不再作为证据提交,但经原审被告黑鸭子村民委员会请求质证后,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审被告黑鸭子村委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日和日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原件各一份,证明非常明确的村民代表会议的一致决定,村里不给二原告任何补偿和赔偿的款项,也不同意按照原告诉请中77.6亩的计算方式给付损失,更不同意给付二原告违约金。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和调整土地承包方案均应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因此,其表态无效。我方提交会议记录说明村民委员会是按照村民代表决定而进行的活动。二原审原告质证意见:如果两份会议纪要具有真实性,那么其会议内容的结果也只能是被告黑鸭子村内部的管理事务,不能以此来抗辩本案中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争议。二、该两份记录的时间均形成于原、被告案件判决生效之后,即使该纪要内容可以作为抗辩,那么也不能对抗开庭及开庭之前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通俗地讲就是说今天的开会内容没有权利左右昨天的行为,如果是这样,被告黑鸭子村民委员会可以否定过去所做的一切,随之而产生的社会必然混乱。原审被告春兴集团公司质证意见:不看了,与我们无关,我们坚持原审的证据和答辩意见。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黑鸭子村民委员会提交的两份会议纪要不属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采纳二原审原告对二份纪要的抗辩意见。二、承包损失是否成立,承包损失按77.6亩计算是否合理。二原审原告代理人:坚持第一个焦点问题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原审被告黑鸭子村委会二代理人:坚持第一个焦点问题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原审被告春兴集团公司二代理人:坚持第一个焦点问题的质证和辩论意见。经再审查明,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原审被告黑鸭子村委会与二原审原告签有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在承包期内,又与原审被告春兴集团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造成二原审原告履行剩余承包期限不能。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黑鸭子村委会同意承包协议实际解除,原判认定《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应予解除并无不当。机动地栽果树承包协议虽然分别是14.5亩,但实际上其四至表明与原审被告黑鸭子村委会与原审被告春兴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的土地是同一块地,是77.6亩。二原审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原审被告春兴集团公司就该77.6亩土地给付了原审被告黑鸭子村委会土地租赁费,标准是每亩每年500元,原审认定原审被告黑鸭子村委会应赔偿二原审原告减少10年承包期限损失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审被告春兴集团公司不承担责任亦无不当。二原审原告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逾期付款违约金即46847元的诉讼请求,因不属再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许文辉代理审判员  张玉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婧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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